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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附件3: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会议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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