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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范

中山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范
中山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范

中山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健全行政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确定的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基层民意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日常工作机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选定、工作指导和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四条【联系点条件】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市政府立法各项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第五条【选取范围】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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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

(一)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二)村(居)民委员会;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

(四)其他组织。

第六条【联系点选定程序】确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开展: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推荐、接受社会组织自荐、发布公告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有关设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就相关单位与立法工作的关联性、基层群众意见代表性、工作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比选,经充分沟通协商,与拟选基层立法联系点达成一致意向;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议决定;

(四)市政府发文公布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第七条【信息公布】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并通过适当形式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人民群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

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联系点工作方式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规划草案、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立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

(三)对我市已出台的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就立法工作相关事项组织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行政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联系点工作方式二】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立法工作动态。

第十条【部门工作要求一】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立法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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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立法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部门工作要求二】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召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其他适用】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规范。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规范自年月日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办学体制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办 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4]2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05 【实施日期】2004.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办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4]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

市政府: 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教育供求矛盾日趋突出,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和多元化教育的需求日益强烈;另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的办学体制和教育投资机制缺乏活力,难以满足高标准、高质量的教育发展要求。为加快我市建设教育强市步伐,提高教育事业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水平,就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领导 成立中山市办学体制改革领导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地税局、法制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府研究室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 二、大胆探索办学体制改革新思路 (一)指导思想。 我市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要以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2014]37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4〕37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中府〔2012〕121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主任。各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府办公室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

中山市人民政府与电子科技大学签订合作办学补充协议 支持我

中山市人民政府与电子科技大学签订合作办学补充协议支 持我校可持续发展 10月10日下午,“中山市人民政府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合作举办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补充协议”签约仪式在电子科技大学清水河校区隆重举行。市委副书记、市长陈茂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邓小兵,副市长唐颖及我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签约仪式。电子科技大学党委书记王志强、校长汪劲松等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热情接待了中山市代表团一行。中山学院院长马争、党委书记成孝予、理事会教工代表赵晷湘教授、学院办公室主任杨晓阳参加了会议。 在签约仪式上,市委副书记、市长陈茂辉,电子科技大学校长汪劲松分别代表中山市人民政府与电子科技大学在合作举办电子科大中山学院补充协议上签字。补充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中山市政府与电子

科大的合作取得新成果,共建双方将以更大力度支持学院可持续发展,我校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王志强书记对陈茂辉市长一行的来访表示欢迎。他说,为了继续办好中山学院,经过中山市政府和电子科技大学充分酝酿和友好协商,在2002年以来的合作协议基础上达成了补充协议。他强调,补充协议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校地合作,进一步完善中山学院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动中山学院更好更快发展。 陈茂辉市长表示,市委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电子科大中山学院的发展,同时也希望电子科大在教育、科研、管理与师资队伍等方面对中山学院给予更多的支持。他寄语中山学院以此为契机,抢抓新机遇、迎接新任务,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与办学水平,早日办成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为中山经济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汪劲松校长对中山市委市政府多年来大力支持学院的发展表示感谢,他认为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对中山学院实现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总校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支持学院发展,他对中山学院未来发展充满希望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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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办[2012]16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7 【实施日期】2012.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12〕16号) 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政府质量奖(下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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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中府[2006]125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1 【实施日期】2006.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 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2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产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创建创新型城市,进一步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在本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 第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经认定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从事技术、工艺、产品开发和为本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性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工程中心的目标: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促进形成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 (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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