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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2016最新版)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2016最新版)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2016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主要履行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检查等执法职责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界定以及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不同执法领域、工作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各职组可按照不同职位特点和人员素质要求,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组、职系、职位的设置、调整和取消。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位名称;

(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

(三)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四)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五)本职组、职系以外的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

职位说明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其内容应当由所在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一般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职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也可对职级设置、职务名称进行调整。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八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所在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

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 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8%,均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对于人数较少、执法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职级执法员的职责定位核定一、二级执法员职数。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第九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组、职系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施精细化管理。

第三章招聘

第十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一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三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根据职位说明书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按照如下规定设置:

(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中专以上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二)年龄:35周岁以下;

(三)专业:除职位说明书或公务员招考有关规定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执法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

第十五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

第十六条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说明书为基础,按照本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考核“能”和“绩”。

对于主要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侧重考核其完成执法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执法工作中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发现和处置问题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为执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人员,侧重考核其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任务的效率和质量,以及工作组织协调和支持配

合能力。

第十七条所在主管部门应当就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培训,按照公务员培训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对其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的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法律专业知识、基本执法要求、办案文书制作以及职位职责要求的其他知识、能力为主,有针对性地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业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第五章职务任免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内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进行,且符合交流、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

(三)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四)转任的;

(五)挂职锻炼的;

(六)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级升降

第二十六条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盘活存量、适度空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职数。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在本职组内晋升职级,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

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

(二)考核情况:在基本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2年;

(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第二十八条执法业务水平测试一般在晋升职级前由所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测试结果在1年内有效。其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特点、能力素质要求和工作内容,制定执法业务水平测试的内容、方式、标准及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选拔方案。

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职,并进行任前公示;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职级晋升的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级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1个职级任职,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七章交流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和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除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交流的岗位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转任至行政执法类其他岗位工作。

有条件的所在主管部门,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地域、跨单位交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部门交流机制,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不同部门间交流。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转任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工资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同一主管部门内最低一级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高于同一主管部门其他内设、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的,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其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任所需的资格条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助理执法员以下职级的确定为办事员,七级执法员以上职级的确定为科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其转任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拟转任职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其他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转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的资格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转任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薪级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以及薪级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和因职务升降相应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休假、退休、养老,按照国家、省、市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辞职、辞退、解聘、辞聘、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市机关违反本办法作出决定的,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

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务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职组、职系管理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在所在单位实施分类改革时,根据改革要求统一套转为行政执法类职务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套转后的任职定级、职级薪级晋升或转任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所在单位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时,根据要求统一转任为其他职类职务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转任后的任职定级、职级晋升或转任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应当同时执行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参公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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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目录 1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2 编制主要依据 3 执行计划 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3.2管理制度的建立 3.3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3.4培训计划 4 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4.1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 4.2强条的执行检查 1)检查的主要内容 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 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施工及验收) 4.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4.3.1 检查方式 4.3.2 检查计划 4.4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 4.5整改闭环管理

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编制目的 为了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1.2适用范围 2 编制主要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9版)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23号,2015.1.22) 1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4) 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 12)《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13)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3 执行计划 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1)成立强制性条文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电气)的实施。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主要职责 组织经常性自查,参与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的阶段性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建立强条实施台帐。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 3.2管理制度的建立: 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 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强制性条文新版说明

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 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第3.0.3条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B、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条文说明: 2、第3.0.5条厕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条文说明:以满足浴厕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使用功能要求,防止使用时对人体造成伤害。当设计要求进行抗滑检测时,可参照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人行路面砖抗滑性检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3、第3.0.18条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强调了相邻面层的标高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防止有排水的建筑地面面层水泄入相邻面层,影响正常使用。 4、第4.9.3条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是针对有防水、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作出的规定,以免出现渗漏和积水等缺陷。 5、第4.10.11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度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空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条文说明:为了防止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发生渗漏,对楼层结构提出确保质量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第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畅通。 条文说明: 7、第5.7.4条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第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条文说明: 2、第3.1.2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条文说明: 3、第3.3.1条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条文说明: 4、第4.2.2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最新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劳动安全篇◆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防洪淹没设施应设置不小于2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各种负荷的要求。 ◆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时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上的铺板应严密、平整、固定可靠并防滑;操作平台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防护栏杆,操作平台上孔洞盖板的打开与关闭应是可控和可靠的。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120cm,横挡间距应不大于35cm,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30cm的挡板且应封闭密实。在防护栏杆外侧应挂安全网封闭。 ◆爆破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导火线外表有折伤、扭破、粗细不均,燃烧速度超过标准速度5s/m,耐水时间低于2h及受潮、变质,不应使用。 b.电雷管脚线断损、绝缘、接触不良、受潮、变质,不应使用。 c.炸药受潮变质、低温冻结变硬、高温分解渗油,不应使用。 d.1号、2号硝铵炸药适用于一般岩石,严禁在有瓦斯、煤尘及有可燃和爆炸性气体的探洞中使用。 e.爆破材料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房进行。加工房应干燥通风、严禁烟火,配备消防器具。加工房与居民点及重要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装炮及炮眼堵塞应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用吹砂管将炮眼中的岩粉吹干净,清除堵塞的岩块及岩屑,用炮棍探明炮眼深度、角度是否符合要求。 b.装药长度宜为炮眼长度的~,掏槽眼可多装10%~20%,紧密堵塞。 c.炮棍应用直径小于药卷直径6mm的竹、木质材料制成,端部要平齐,严禁使用金属棍。 d.起爆药卷宜装在由外向里的第二节药卷位置,也可采用双向起爆及反向起爆等方法。 e.炮眼堵塞物宜用粘土(塑性指数以为佳),为增加摩擦阻力,粘土中可渗入5%~10%粒径约1mm的砂,不应用碎石堵塞。炮眼堵塞长度宜为炮眼深度的~但不少于200mm。 ◆电雷管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a.xx天气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b.有涌水或有瓦斯的工作面应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起爆,严禁使用火雷管。 c.根据爆发顺序采用延期雷管。杂散电流超过3mA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 d.起爆线路应保持良好绝缘,断面应保持并联电流的要求,电压应满足雷管串联要求,母线断面不得小于2.5mm2. e.爆破线路应与照明动力线路分开架设,中途不应交叉,各工作面应有单独的电力起爆网。爆破线路及起爆网应有爆破员亲自架设,每次放炮前应采用电桥进行安全检查。 f.探硐较深时应采用分段联接,分段加设短路开关。 g.采用电力线路起爆,若发生拒爆应首先切断电源,合上短路闸刀,待即发雷管2min或延时雷管5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强制性条文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4.3 建筑突出物 4. 3. 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两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凤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O. 11m。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 2m。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3h。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以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爬和穿越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滑设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宜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3.0.2 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0.2 为了规避对食品安全及用餐环境的威胁,本条强调了饮食建筑的外部环境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总结

安阳中晟善应镇100MWp光伏电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总结 安阳中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实现本工程的各项目标,依据目前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因素,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加强安阳中晟善应镇100MW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安阳中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公司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安阳中晟善应镇100MW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开展了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监理单位: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自查活动。现将检查结果总结如下。 二、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总体情况 (一)总体情况 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主要包含以下部分: ①GBT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50794-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规范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记录。 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制性条文内容)。 ③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进行明确、具体的交底)。 ④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增设一栏:所执行强制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 ⑤检验批验评记录。 ⑥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⑦单位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增加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记录。 ⑧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⑨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 以上情况本工程满足设计及项目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的要求,或按公司及项目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现场检查的情况 1.光伏电站《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执行,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已经建立健全强条执行组织,从组织形式上得到保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制定奖罚制度,并进行考核。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锅炉结构调整项目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6年 3 月 8 日

目录 一、工程概述 (1) 1、编制目的 (1) 2、编制依据 (1) 3、工程简介 (1) 二、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2) 1、实施领导小组 (2) 2、领导小组职责 (2) 3、管理制度的建立 (5) 三、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7) 1、培训的目的及要求 (7) 2、培训计划 (7) 四、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8) 1、总则 (8)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8) 3、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 (8) 4、组织措施 (10) 5、技术措施 (10) 五、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详见表3-A-1及表5-A (11)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一、工程概述 1、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强化本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力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确保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锅炉结构调整项目烟气脱硫装置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编制本计划,指导安装施工中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 2、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 4)《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锅炉分册)》 5)《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国电[2002]849号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12 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14 8)《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_5417-2009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 10)《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2部分:锅炉机组) 3、工程简介 本工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地理位置较好。该工程为锅炉结构调整项目,公司原有4台75t/h和2台35t/h锅炉投产时间近20年,已经严重老化,效率低下,故障率高,为了确保公司锅炉烟气达标排放和满足对外对内供热需求,公司拟在老厂区建设2×48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替代原有

常用结构规范强制性条文(最新规范)

常 用 结 构 规 范 强 制 性 条 文 安立宏 2012-11-26

第一篇地基基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1地基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1.1一般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1.2山区地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1.3湿陷性黄土地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2基础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2.1扩展基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2.2 箱筏基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2.3 桩基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3地基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4边坡、基坑支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附录(标准目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第二篇结构设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1基本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1.1基本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1.2 荷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2 混凝土结构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2.1钢筋混凝土结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2.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 3 钢结构设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 3.1普通钢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 3.2 高层建筑钢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4砌体结构设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7 5人民防空工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5 6地下工程防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 7建筑防腐蚀设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9

最新版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安徽黄山万安-尧舜110kV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证书编号:A134006274 工程勘察证书编号:111803-ky 2012年4月合肥

批准:审核:编制:

目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3.1 执行机构 (1) 3.2 职责 (1) 4 执行计划表 (2) 5 执行情况 (2) 5.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2) 5.2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 (3) 5.3 《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T5033-2006) (6) 5.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版)(GB 50009-2001) (8) 5.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9) 5.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0) 5.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11)

1 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特编制本工程的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为本工程创优打下良好基础。 2 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本工程的整个设计过程。 3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3.1 执行机构 组长:王力 副组长:罗正帮 成员:陈彦焰梁东跃熊小平郑磊刘瑞 3.2 职责 3.2.1 组长:由公司分管总工担任。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本工程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学习、贯彻及实施,对本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负责。 3.2.2 副组长:由部室主任及本工程项目经理担任。负责学习、贯彻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负责收集、策划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实施细则及考核评价工作。对本工程专业设计执行强制性条文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2.3 成员:由本工程各专业主设人组成。分别按主设人的职责分工,负责强制性条文相应条款的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 最新可编辑word文档

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资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一般规定 3.2防水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公共建筑 4.2居住建筑 4.3防空地下室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2.2 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5.3室内消防给水 5.4固定灭火设施 5.5消防水泵房 第三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设备 1.1管道布置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2燃气设备 2.1室内燃气管道 2.2瓶装液化石油气 2.3燃气的计量 2.4居民生活用气 2.5公共建筑用气 2.6燃烧烟气的排除 3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3.1一般规定 3.2采暖 3.3通风 3.4空调 3.5制冷 3.6自动控制 3.7消声和隔振 4电气和防雷设备 4.1供配电系统 4.2变电设备 4.3防雷 5电梯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

1地基勘察 1.1 一般规定 1.2特殊性土 1.3勘察成果 2地基设计 2.1一般规定 2.2山区地基 2.3特殊性主 3基础设计 3.1扩展基础 3.2箱筏基础 3.3桩基础 4基坑支护 5地基处理 第五篇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1.1结构安全等级 1.2结构荷载和组合 2混凝土结构设计 2.1钢筋混凝土结构 2.2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强制性条文(2018年度)

附件: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xxxxxxxxxxx 年月日

批准:年月日审核: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编写:年月日 年月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1) 2 编制目的 (1) 3 编制依据 (1) 4 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2) 5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3) 6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检查表 (4) 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7)

1工程概况 新建线路起于220kV变电站,止于110kV变电站,长度10.80km,全线采用架空方式架设,其中:新建双回线路2×0.54km(xx—xx110kV线路7#~9#段)、新建单回线路9.08km,利用xx—xx110kV线路1#~7#双回路铁塔单侧挂线1.18km。 建设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供电公司 设计单位:山西国源盛世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xxxxxxxxxxxx 施工单位:xxxxxxxxxxx 工期要求:2017.12.30--2019.1.30 2编制目的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其作为法律和行为的准则。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xxxxxxxxxxx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期间技术管理行为,解决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和质量问题,确保xxxxxxxxxxx建设成达标投产工程和优质工程,特编写了本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3编制依据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条文管理实施规程(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Q/GDW 10248.7-201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方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宣贯方案 一、对《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认识 自2006年9月1日起,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开始施行。我公司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组织干部职工召开宣贯会。转达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北京召开的2006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条》)宣贯会会议精神,传达了集团公司的宣贯会要求。同时,我部针对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对在正在施工的输变电工程中认真贯彻《强条》的要求,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施工人员进行了学习,宣传,并要求严格按照新的条文执行。以下是我部对新条文的认识和进行的总结。 《强制性条文》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不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而且具备法律属性,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执法依据。随着近几年来新标准的颁布和超龄标准的修订,2000年颁布的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已经不全面,而且执行的工程中发现了存在系统性、完整性差,内容有粗有细,掌握的尺度不一致,整体上不够协调以及以偏概全等问题,我们发现,新条文在内容上纳入了新的技术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了实施的方便和不产生歧义,在结构编排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电气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表-最新版

电气安装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编号:DQ-01-16-02 工程名称锦州市生活垃圾及污泥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单位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项目经理张太林 施工内容单位工程全厂电缆线路施工分部工程电缆架安装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项目条号条文内容检查记录见证资料 电缆桥架的配制第4.0.5 条 一、电缆梯架(托盘)、电缆梯架(托盘)的支(吊)架、 连接件和附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电缆梯架(托盘)的规格、支吊跨距、防腐类型 应符合设计要求。 符合要求 验评表: DQ-01-16-0 2-1/2/7/9 桥架固定第4.0.6 条 梯架(托盘)在每个支吊架上的固定应牢固;梯 架(托盘)连接板的螺栓应紧固,螺母应位于梯架 (托盘)的外侧。 铝合金梯架在钢制支吊架上固定时,应有防电 化腐蚀的措施。 符合要求 验评表: DQ-01-16-0 2-1/2/7/9 桥架敷设第4.0.7 条 当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 制电缆桥架超过15m时,应有伸缩缝,其连接宜采 用伸缩连接板;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伸缩缝处应设 置伸缩缝。 符合要求 验评表: DQ-01-16-0 2-1/2/7/9 桥架敷设第4.0.8 条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该桥架上的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者。 符合要求 验评表: DQ-01-16-0 2-1/2/7/9 桥架敷设第4.0.9 条 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符合要求 验评表: DQ-01-16-0 2-1/2/7/9 电缆保护管配制第3.0.7 条 引至设备的电缆管管口位置,应便于与设备连接并 不妨碍设备拆装和进出。并列敷设的电缆管管口应 排列整齐。 符合要求 验评表: DQ-01-16-0 2-1/2/7/9 核查意见 施工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方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宣贯方案 一、对《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认识 自2006年9月1日起,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开始施行。我公司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组织十部职工召开宣贯会。转达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北京召开的2006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条》)宣贯会会议精神,传达了集团公司的宣贯会要求。同时,我部针对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对在正在施工的输变电工程中认真贯彻《强条》的要求,组织广大十部职工、施工人员进行了学习,宣传,并要求严格按照新的条文执行。以下是我部对新条文的认识和进行的总结。 《强制性条文》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不仅从技 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而且具备法律届性,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执法依据。随着近几年来新标 准的颁布和超龄标准的修订,2000年颁布的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已经不全面,而且执行的工程中发现了存在系统性、完整性差,内容有粗有细,掌握的尺度不一致,整体上不够协调以及以偏概全等问题,我们发现,新条文在内容上纳入了新的技术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了实施的方便和不产生歧义,在结构编排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条例》规定,不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 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涉及规范的主要内容 与2000年版相比,2006年版扩充了大量的基础标准,增强了系统性和完整性,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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