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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暂行)

1 目的

为建立待岗员工管理机制,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待岗员工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3待岗情形和条件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3.1.1 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和、工程

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3.1.2 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1.3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1.4 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1.5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1.6 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1.7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岗位上工作的。

4 权责

4.1 用人部门、综合管理部负责待岗员工的管理、培训、培训考试及考核等

管理工作。

4.2 待岗人员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到公司报道、积极参加培训学习、

培训考试等公司安排的事项。

5 待岗审批流程

5.1 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填

写《XX项目/部门待岗人员明细表》,报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5.2 综合管理部向待岗人员下发《待岗通知书》。因工程项目、工程任务原因

涉及较多人员的,公司直接发《待岗通知》,《待岗通知》作用等同于《待

岗通知书》。

6 待岗管理

6.1 待岗员工由综合管理部或所在部门安排放假待岗、组织培训或安排临时

工作。

6.2 待岗人员的考勤管理

6.2.1待岗期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每天打上、下班卡。一整

天未打卡同时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6.2.2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按公司规定及要求及时回公司报道,未按公司要求报道

的需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连续两次请假的视为旷工。

6.2.3待岗期旷工的,第一次旷工,需乐捐200元员工活动费;第二次旷工,

需乐捐300元员工活动费;第三次旷工,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

且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待岗员工应及时

乐捐员工活动费,未乐捐者暂时不予发放当月生活费,直至乐捐后给予发放。

6.3 待岗人员的培训管理

6.3.1待岗人员由公司安排培训的,培训内容由公司依据公司业务、工作岗位及

待岗人员知识结构等需要灵活安排。待岗人员须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和培

训考试。

6.3.2 培训考试一周一次,培训考试得分70分视为合格;低于70分者视为不

合格,需参加重考、直至合格止。

6.3.3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第考试或考试作弊的,直接视为重考。待岗期间,1/4

≤重考次数<1/3的,返岗后基本岗位工资将下调1%-5%;1/3≤重考次

数<1/2的,返岗后基本岗位工资将下调5%-10%;重考次数≧1/2的,返岗后基本岗位工资将下调15%-30%,同时本年度不予晋升。

6.4 待岗期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待岗人员应及时报道、积极完成,未按

时报道的按旷工处理。

6.5 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

执行。

6.6 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6.1 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

6.6.2 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待岗培训的。

6.6.3 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6.6.4 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秩序的。

6.6.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7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 待岗期间待遇

7.1 为保障待岗员工的需求,待岗期间公司按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给予发

放生活费。

7.2 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

险待遇,并按规定在其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

7.3 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停发待岗生活费:

7.4.1 自谋职业、其他公司兼职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7.4.2 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7.4.3 连续一周未打卡或两周累计4天含以上未打卡的(公司放假日除外)。

7.4.4连续3次(含)未参加培训考试的。

7.4.5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8 待岗人员的分流及安置

8.1 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待岗员工上岗就业,尽量减少待岗人员

比例。

8.2 公司有岗位空缺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

8.2.1 岗位及专业对口的优先。

8.2.2 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8.2.3 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8.2.4 同等条件下,获得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8.2.5同等条件下,培训考试成绩较好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8.3 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的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

9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编制、发放、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发文补充。

11 作业工具

11.1 《XX项目/部门待岗人员明细表》

13.2 《待岗通知书》

13.3 《待岗通知》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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