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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期末简答2

刑诉期末简答2
刑诉期末简答2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p106

1、33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40条:辩护人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46条:辩护人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发回重审的情形:p408

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是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违反刑事诉讼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p404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

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主观题范围:

一.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p80

《刑诉》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基本含义

1.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

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并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二)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应体现

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究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始称为刑事被告人。

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者作出的定罪免罚决定,其性质是有罪决定。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4. 疑案作无罪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安检,检查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不起诉的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法定不予追究情形p82

刑诉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立案前的审查中,如果发现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在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相应的诉讼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终止诉讼活动;

在侦查阶段应当由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判阶段,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逮捕

逮捕的适用条件:p193

《刑诉》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规定表明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2、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必要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此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①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②刑诉72条适用范围: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其他考点:1、监视居住的场所分两种:(1)住所(2)指定的居所(针对无住处的,或者虽又住处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

碍侦查的)

2.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24小时内的通知义务。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别人不包括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五.不起诉p302

1、概念:人检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侦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2、不起诉的条件

①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17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有一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173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情形:

(1)《刑法》第37条所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受过刑事处罚,可免除刑罚的。

(3)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社会危害性,应当酌情减轻刑事责任或免除刑罚。

(5)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比照刑法该罪条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6)中止犯罪,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共犯中其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的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7)胁从犯或被诱骗参加犯罪者,按其犯罪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8)有自首情节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罪行较重,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免除刑罚。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诉》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证据不足: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六.简易程序p388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特点:(1)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法院均不适用

(2)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3)审判组织简化

(4)适用案件的范围特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6)审理程序简化

(7)一般采取当庭宣判

(8)审理期限缩短20日内审结。对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七.中止审理p380

根据刑诉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八.监外执行p458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等),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精神病学期末简答题

器质性精神障碍 谵妄: 急性、一过性、广泛性的认知功能障碍,以意识障碍为主要特征,起病急,病程短,病变发展迅速,又称急性脑病综合征 临床表现: 意识障碍昼轻夜重;时间、地点、人物定向障碍;记忆障碍以即刻记忆和近事记忆障碍最明显;睡眠觉醒周期不规律,白天嗜睡晚上活跃;感知障碍 诊断: 急性起病,意识障碍,定向障碍伴波动性认知功能损害 痴呆 较严重、持续的认知功能障碍,以缓慢出现的智能减退为主要特征,可伴有不同程度的人格改变,但无意识障碍,因起病缓慢,病程较长,又称慢性脑病综合征临床表现 认知功能损害(记忆,智能,注意,定向):记忆减退是常见症状,早期可出现近记忆障碍(首发);对一般事物的理解力和判断力越来越差(智能减退是重要判断标准);注意力日渐受损;可出现时间、地点、人物定向障碍 语言障碍 人格改变:社会性退缩,冲动、幼稚行为,情感不稳,并可有“灾难反应” 社会功能受损:晚期生活不能自理 遗忘综合征(柯萨可夫综合征) 由脑器质性病理改变所导致的选择性或局灶性认知功能障碍,以近记忆障碍为主要特征,无意识障碍,智能相对完好。酒精滥用导致硫胺(Vit B1)缺乏是最常见

原因

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临床表现共同特点 1. 精神症状与原发躯体疾病在发生的时间有先后关系,病情在程度上有平行关系 2. 急性躯体疾病常引起意识障碍,慢性躯体疾病引起智能减退和人格改变 3. 精神障碍缺少独特症状,同一疾病可出现不同精神症状,不同疾病也可出现类似精神症状 4. 治疗原发疾病并及时处理精神障碍,可使精神症状好转

诊断要点 1. 有躯体疾病的依据,并且这种躯体疾病能引起精神障碍 2. 有证据显示躯体疾病与精神症状在发生、发展、转归上有时间和病情严重程度的密切关系 3. 精神症状不典型,难以构成典型功能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原则 1. 病因治疗:积极治疗原发病,停用可能引起精神障碍的药物 2. 对症治疗:维持水电解质平衡,营养、维生素支持,脑功能保护 3. 控制精神症状:对于存在攻击行为或行为紊乱的患者使用抗精神病药物,起始剂量应更低,剂量逐渐增加,症状稳定后,应考虑缓慢减少剂量或停药。抑郁患者使用抗抑郁药物,但需要注意三环类抗抑郁药的不良反应 4. 护理:保持宁静和环境安全 精神分裂症的临床分型 1. 单纯型:青少年起病,进展缓慢、持续,阴性症状为主,极少有幻觉妄想,逐渐加重的孤僻离群,预后差 2. 青春型:青少年起病,急性或亚急性,进展较快,思维、情感和行为的不协调或解体为主要症状。思维破裂,喜怒无常,本能活动亢进,意向倒错、幻觉妄想,预后较好 3. 紧张型:青中年起病,起病急,发作性,紧张综合征为主要表现,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常交替出现,预后较好 4. 偏执型:最常见,中年起病,发现缓慢,相对稳定的幻觉妄想为主,关系、被害妄想多见,又称为妄想型。

期末考试后做总结的三个要点

期末考试后做总结的三个要点期末考试结束有一段时间了,家长们有没有帮孩子做好期末考试总结呢?其实,通过考试总结,可以进一步诊断孩子的学习,发现深层次的学习问题,及时调整,彻底根除学习症结。一般来说,期末考试总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首先,建议大家先对自己的期中考试整体情况做一个总结。想必同学们对自己的成绩都有一定的期望值,至少有一定的期待。那么,这次考试,是否达到了你的期望,是否是你这段时间学习状况的真实反映。建议同学们问自己几个问题: 1、名次、成绩是上升还是下滑? 2、如果上升,是因为题目适合你?还是同水平的同学出现了失误?还是自己的水平真实上升了? 3、如果下滑,问题又出在哪里? 考试技巧的总结上,高三和初三的同学应尤其注意。请同学们再次回顾整个考试过程,这次你的回顾重点是在考试技巧上。请同学回想,也问自己几个问题。 1、这次考试你的策略是什么?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有没有出现先紧后松或先松后紧的现象? 2、有没有出现填错答题卡,或者一些很明显的低级失误?如果有,你要怎么能让自己记住这个血的教训? 3、具体到每门学科。英语是否没有时间看完整个阅读?

听力是否因为纠结前面的内容而影响了听后面的内容?数学是否因为专注后面的某道很难的大题而没有检查,导致丢了一些不该丢的分。等等。 通过考试技巧的总结,想必同学们自己就能明白,在这次考试中,如果你能怎样安排时间,安排答题顺序,就能取得更好的成绩。把你总结的记下来,这都是你最宝贵的经验。高三和初三的同学们,请把你们的每一次考试当成是最终考场上的真实演练。 知识点的总结是期中考试总结最重要的一环。这里有两种情况很可怕,一是根本不进行总结,那么你下次可能还掉在相同的陷阱里。第二种情况是就题论题进行总结,这样的结果是你下次可能掉在一个相似的陷阱里。 那么,如何正确进行知识点的总结? 1、同学们拿到卷子后,应对自己答这份卷子的情况进行一个全面的回想。请同学们细细浏览卷子中的每道题。注意,此时你关注的,不应只是错题。而是包括你答起来不流畅的题,思维有障碍的题,以及凭运气做对的题。这些题都是你的软肋。 2、同学们应着重对这部分知识进行复习。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就题论题。如果只是这道题做错了,改正了。那这样的总结只是让你多会做一道题而已,下次类似的题变一变形,可能又错了。殊不知,一道题错了,可能是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讲解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一、诉与诉权 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 ●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 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 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 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 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 (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 (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 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 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 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 (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简答or论述 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比较? 1、概念:(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2)辩护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2、区别:(1)民事诉讼对的辩论原则建立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相分立的基础上。

儿心期末(简答题论述题)

儿心简答题 1、简述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 感知运动阶段(0—2岁):获得“客体永久性” 前运算阶段(2—7岁):自我为中心、不可逆性、直觉性、泛灵性具体运算阶段(7—11岁):克服了自我为中心,获得了守恒概念,能够进行比较、分类、间接推理等逻辑运算。(获得分类和排序的能力) 形式运算阶段(11岁以上):能够进行相当抽象、系统的思维活动;思维更具有深度、广度、精确性和灵活性。 2、心理发展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一)遗传的作用:遗传是一种生物现象,是儿童心理发展的生物前提和自然条件。 (二)环境与教育的作用:教育和社会环境决定儿童心理发展的水平、速度和方向。 (三)遗传与环境的关系:1、家长为孩子提供的家庭条件与家长的遗传特征有着一定的关系。2、孩子的遗传特征会影响到他人对其的态度和行为。3、孩子对环境的选择也会受到遗传特征的影响。 3、小学儿童思维发展的特点 (一)小学儿童思维发展的具体性(皮亚杰) (二)小学儿童思维发展的转折期 (三)小学儿童思维发展的不平衡性 4、小学儿童情绪与情感发展的特点 (一)小学儿童的情感内容不断丰富 (二)小学儿童情感的深刻性不断增强 (三)小学儿童情绪的稳定性不断加强 (四)小学儿童情绪的可控性不断增强 5、小学儿童积极情感与情绪的培养 (一)提高认识 (二)创设情境 (三)提高情绪理解能力

(四)培养情绪调控能力 6、针对儿童的性别差异进行教育 (一)发扬优势,克服劣势。 (二)创造条件,加强男女交往。 (三)消除偏见,对男女一视同仁。 (四)教育学生正视和接纳性别差异。 7、影响自我效能感形成的因素 (一)学习成功与失败的经验 (二)替代性经验 (三)言语劝说 (四)情绪唤醒 8、影响知识理解的因素。(215) (一)学习材料的内容和形式 (二)学生原有的知识经验背景和结构 (三)学生主动理解的意识和方法 9、简述操作技能的训练(练习)要求 (一)准确的示范与讲解 (二)必要而适当的练习 (三)充分而有效地反馈 (四)建议稳定清晰的动觉映象 儿心论述题 1、智能差异与教育 智能泛指智力和能力,是顺利完成某种活动的心理条件。 一、儿童智能类型的差异与教育(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 智能类型的差异表现为一般智能的类型差异和特殊智能的智能差异两大类。 一般智能是指完成各种活动都需要的那些智能,如观察力、思维力、想象力、记忆力和注意力等,也称智力。 特殊智能是指完成某种专业活动必须具备的智能,例如,音乐

期末考试重点复习内容

复习应考指南 共分三个部分: 一、复习应考基本要求 二、复习应考资料及其使用 三、复习应考重点范围辅导 一、复习应考基本要求本学科是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本科的必修课,课程结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一)考试范围见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各章的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二)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考试时间:90 分钟 (三)试题类型 1、单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3、填空 4、名词解释 5、简答题 6、论述题 二、复习应考的资料及其使用 (一)平时作业:考试时约占30%的内容

(二)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 三、特别提示及强调: (一)上述强调的三种复习资料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期末考试内容。 (二)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中的综合练习P19——P43 应是复习考试重点。本书P44——P62 有综合练习的部分答案。但名词解释被略。 (三)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中综合练习的名词解释答案如下:(以下页码为教材页码) 一章:1、P4 2、P2 3、P10——P114、P45、P6 6 P6 7 、P68、P9 ——- 二章:1、P182、P19 - k 三章:1、P242、P263、P29 四章: 1、P30 2、P30 3、P39 4、P39 5、P39 6、P39 六章:1、 P552、P57 七章: 1、P59 八章: 1、P62 九章: 1、P68 2、P72 3、P69 4、P70 5、P70 6、P70 7、P70 8、P70 9、P7010、P76 11 、P7612、P77 十章: 1、P78 2、81 3、P82 4、P83 十一章:1、P882、P99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期末考试复习资料·简答

三、简答题 1.简述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答案:儿童发展心理学是研究个体从受精卵开始到成熟期生命历程中心理发生发展的特点和各年龄阶段特征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心理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以及儿童心理发展的年龄特征。 2. 简述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 答案:(1)关于遗传素质与环境和教育因素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制约着心理的发展。(2)关于儿童心理发展的动力或内部矛盾问题。(3)关于教育和儿童心理发展的关系问题。(4)关于儿童心理不断发展和发展阶段的关系问题。 3. 简述横向设计的优缺点。 答案:横向设计的优点在于:可以同时研究较大样本;可以在短时间内取得大量资料;可以使研究工作降低成本,节省时间和人力。缺点在于:难以得出个体心理连续变化过程;难以了解心理变化中各事件的因果关系;研究结果中出现的组间差异可能有不属于心理发展的因素。 4. 简述纵向设计的优缺点。 答案:纵向设计的优点在于:便于了解个体心理发展的连续变化进程;便于揭示量变、质变现象,了解心理发展过程中比较稳定和比较迅速的变化时期;比较容易发现心理发展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缺点在于:样本少而且在追踪过程中容易流失;由于时间较长,会因环境变迁而出现某些新的变量;同一测量方法反复应用会导致重复效应或练习效应;成本较高,耗费人力和时间。 5. 儿童发展心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案:(1)观察法;(2)访谈法;(3)问卷法;(4)测验法;(5)实验法(实验室实验法和现场试验法)。 6. 弗洛伊德将儿童人格发展划分为几个阶段? 答案:弗洛伊德将儿童人格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1)口唇期(从出生到1岁半),主要活动是口腔期的活动。(2)肛门期(从1岁半到3岁),主要人排泄获得快感。(3)崇拜性器官期(3~6岁),这时期儿童出于好奇心发生对自己性器官的兴趣,性器官成了获得满足的主要来源。(4)潜伏期(6~12岁),这个时期儿童的兴趣往往集中在同伴而不集中于父母,尽量避免性的表现。(5)生殖期,进入这个时期,如果以前没有适应上的困难,一般来说,性生活就会得到正常发展,个人就具有超我所能接受的异性爱的生活方式。 7. 简述艾里克森人格发展渐成说的主要观点。 答案:(1)儿童行为既是心理的,又是认识的,注重自我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心理社会机制。(2)发展是一个进化过程,一个人无论何时都兼为一个机体、一个自我、一个社会成员。(3)人的本性最初既不好,也不坏,但有向任何一方面发展的可能性。(4)艾里克森以自我渐成为中心,把人格发展分为八个阶段。 8. 简述皮亚杰关于儿童心理发展的机制。

期末考试初一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初一复习重点 第一课:祖国境内的远古居民 1.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是:会不会制造工具 2.元谋人:距今约170万年,是我国境内已知的最早人类 3.区分北京人和山顶洞人 人类时间地点特点、生产生活状态 北京人约70万年—20 万年前北京西南周口 店山洞里 保留猿的某些特征,手脚分工明显,会制 造与使用工具,过群居生活,形成早起原 始社会,使用天然火,保存火种 山顶洞人约三万年前周口店龙骨山 顶部洞穴与现代人模样基本相同,使用打制石器,人工取火,掌握磨光和钻孔技术,懂得爱美,死后埋葬,氏族群居 第二课:原始的农耕生活 1.我国是世界上最早种植水稻、粟的国家 2.区分河姆渡原始居民和半坡原始居民 原始居民时间地点特点、生产生活状况 河姆渡约七千年前长江流域出现原始农耕,用磨制石器,耒耜耕地, 住干栏式房屋,过定居生活,饲养家畜, 会制造陶器、玉器、简单乐器 半坡约5—6千年前黄河流域用磨制石器,主食是粟,用石刀收割庄稼, 住半地穴式房屋,制造彩陶,已会防线、 织布、制衣 第三课:华夏之祖 1.距今约四五千年,黄河流域的炎帝和黄帝在涿鹿大战中大败蚩尤。从此,炎帝、皇帝结成联盟,形 成日后的华夏族 2.为什么称皇帝为“人文之祖”? ①建造宫室,制作衣裳,教人挖井,发明舟车. ②妻子发明养蚕缫丝③属下发明文字、 编出乐曲 3.“禅让”的实质——是原始社会时期的一种民主选举部落联盟首领的制度,被推选的首领没有特权4.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夏朝。(三过家门而不入、大禹治水)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 第四课:夏、商、西周的兴亡 1.夏朝开始,世袭制就代替了禅让制。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早期国家的产生。 2.夏朝起于禹,灭于桀。公元前1600年,汤建立商朝,灭于纣(知道起止皇帝) 3.汤人用贤臣伊尹;周文王任用贤臣姜尚。 4.公元前1046年,武王伐纣,牧野大战,建立西周 5.西周众多的诸侯是通过分封制产生的。 等级示意: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贫民、奴隶(金字塔) 第五课:灿烂的青铜文明 出现:原始社会末期 1.青铜器增多:夏朝 灿烂时期:商朝(司母戊鼎、四羊方尊) 丰富:西周 第六课:春秋战国的纷争 1.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建立东周,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2.齐国齐桓公首先称霸的原因有哪些? ①地理环境优越,盛产鱼盐(基础). ②任用管仲为相,改革内政. ③改革军制,以“尊王 攘夷”为号召. 3. 时期主要战役交战国家典故影响 春秋城濮大战晋、楚“退避三舍” 战国桂陵之战赵、魏、齐“围魏救赵” 战国马陵之战齐、赵“减灶计”齐国强大起来 战国长平大战秦、赵“纸上谈兵”东方六国无力抵御秦 军进攻 3.战国七雄:齐、楚、秦、燕、赵、魏、韩(东南西北上中下) 第七课:大变革的时代 1.商鞅变法的时间、内容、作用时间:公元前356年 内容:①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②奖励耕战,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可免除徭役. ③根据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废除没有竣工的旧贵族的特权. ④建立县制,由国君直 接由官吏治理. (4条缺一不可) 作用:经过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2.战国时期,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3.春秋(开始)战国(推广)时期,土地利用率和农作物的产量显著提高的原因是:铁器、牛耕的推广 第八课:中华文化的勃兴(一) 1.甲骨文(商)→金文(商周)→大篆→(西周晚期) 2.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从商朝开始 3.总结出望、闻、问、切“四诊法”的名医是:春秋战国扁鹊(中医) 4.屈原创造出一种新体诗歌“楚辞”,代表作《离骚》 第九课:中华文化的勃兴(二) 1.孔子学说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文化的正统思想。 2.孔子的学说被他的弟子整理在《论语》中;老子《道德经》。 3.百家争鸣的学术繁荣局面出现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的急剧变化(社会大变革) 4.兵家鼻祖孙武著的《孙子兵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兵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 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

国际贸易期末简答题

国际贸易期末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1.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①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世界市场是密切联系的 ②国际分工既是国际贸易、世界市场的基础,又是它们的产物,国际分工属于生产领域,国际贸易、世界市场属于流通领域。从生产与流通角度看,分工、贸易与市场的发展是并行的,互为支撑的: 分工:部落分工---地区分工---国内分工---国际分工 贸易:集市贸易---贩运贸易---国内贸易---国际贸易 市场:集市中心---地区中心---国内市场---国际市场 ③分工是为了贸易,而贸易又是通过国际市场进行的。 ④另外,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促进并互为条件的。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国际分工的制约。 ⑴国际分工发展较快时期,国际贸易发展速度也较快。 ⑵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国家,其在国际贸易中也占据主要地位。 ⑶国际分工制约各国对外贸易的地理分布。分工越密切,贸易关系也越密切。 ⑷国际分工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变化。 ⑸国际分工的发展使各国对外贸易的依存度不断提高。 2.比较成本理论的核心思想: 国际分工中若两国生产力不等,甲国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成本均低于乙国,处于绝对优势,而乙国相反,其劳动生产率在任何商品的生产中均低于甲国,处于绝对劣势。这时,两国间进行贸易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处于绝对优势的国家应集中生产具有最大优势的产品,而处于劣势的国家应集中生产劣势较小的产品,然后进行交换。即所谓的“两优择其甚,两劣权其轻”。 3.结论: ①由于各个国家的资源禀赋不同,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又需要不同的要素投入,则开展国际贸易后,每个国家都应集中生产以自己相对富裕的资源为密集投入的产品。 ②雷布津斯基定理:在要素和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一种生产要素的数量增加而另一种要素的数量保持不变,其结果是密集地使用前者进行生产的产品数量将增加,而密集使用后者进行生产的产品数量将绝对减少。 ③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出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也就是本国充裕的生产要素)的报酬会提高,而进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也就是本国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报酬会下降,而且无论这些生产要素在哪个行业中使用都是如此。这个结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斯托尔珀和萨缪尔森论证的,因此称为“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 ④H-O-S定理:要素价格相等化:按照赫-俄模型,国际贸易将导致各国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和绝对价格趋于均等化, 萨缪尔逊发展了这一理论,认为要素价格均等化不仅是一种趋势,而且是一种必然,国际贸易将使不同国家间同质生产要素的相对和绝对收益必然相等,故被称为H-O-S定理。两国的要素价格趋同其原因是商品价格趋同导致要素价格趋同(原理同上)。 4.要素禀赋理论的证明——列昂惕夫反论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 点整理 https://www.docsj.com/doc/8c15781804.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 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

基础工程期末考试简答题

基础工程期末考试简答题 1基础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 答:(1)基础底面的压力小于地基承载力容许值; (2)地基及基础的变形值小于建筑物要求的沉降值; (3)地基及基础的整体稳定性有足够保证; (4 )基础本身的强度、耐久性满足要求。 2、地基承载力容许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1)根据现场荷载试验的P-S曲线确定; (2)按地基承载理论公式计算; (3)按现行规范提供的经验公式计算。 3、刚性扩大基础的设计与计算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1 )基础埋深深度的确定; (2)刚性扩大基础尺寸的拟定; (3)地基承载力验算; (4 )基底合力偏心距验算; (5)基础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验算; (6 )基础沉降验算; 4、刚性扩大基础为什么要验算基底合力偏心距? 答:墩、台基础的设计计算,必须控制基底合力偏心距,其目的是尽可能使基底应力分布比 较均匀,以免基底两侧应力相差太大,使基础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墩、台发生倾斜,影响正常使用。 5、钻孔灌注桩在钻孔过程中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方法? 答:⑴ 塌孔:如发生塌孔,应探明塌孔位置1-2M,如塌孔严重,应全部回填,等回填物沉 积密实再重新钻孔。 (2)缩孔:处理时可反复扫孔,以扩大孔径。 (3)斜孔:处理时可在偏斜处吊放钻头,上下反复扫孔,直至把孔位校直;或在偏斜处回填砂黏土,待沉积密实后再钻。 &从哪些方面来检测桩基础的质量?各有何要求? 答:(1)桩的几何受力条件检验:桩的几何受力条件主要是指有关桩位的平面布置、桩身的倾斜度、桩顶和桩底高程等,要求这些指标在容许误差范围之内。 (2 )桩身质量检测:指对桩的尺寸、构造及其完整性进行检测,验证桩的制作或成桩的质量。 (3 )桩身强度与单桩承载力检验:桩身强度检验除了保证上述桩的完整性外,还要检测桩身混凝土的抗压强度,预留试块的抗压强度,对于水下混凝土应高出20% 7、什么是“ m”法,他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这方法有什么优缺点?答:假定地基系数c 随深度成正比例增长,m为地基土比例系数。M法基本假定是认为侧为温克尔离散线性弹簧,不考虑桩土之间粘着力和摩阻力,桩作为弹性构件考虑,当桩受到水 平外力作用,桩土协调变形,任意深度产生桩测水平抗力与该点水平位移成正比,且c 随深度成正比增长。 优缺点:(1)根据m法假定,凸弹性抗力与位移成正比,此换算忽视桩身位移 (2)换算土层厚Hm仅与桩径有关,与地基土类,桩身材料等因素无关,显然过于简单。

刑诉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十五条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自由心证 1.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 2.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3.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形成的信念,就叫做“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就是做出判决的直接依据。 4.内心确信程度包括排除合理怀疑、优势盖然性和清晰可信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法概念特征 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程序法、限权法。 司法裁判 1.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实现裁判的可接受性。

民诉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新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2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辩论主义(作为当事人与法官权限配置的关系原则——排斥职权探知) 辩论主义的三个命题: 1.主张责任:主要事实只要没有在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中陈述,就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如果当事人不主张与己有利的主要事实,该事实就被视为不存在,进而遭受不利裁判。这种不利益就是主张责任。【主张共通原则】 2.自认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通过证据来认定,法院也不能作出相反的认定。 3.禁止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主要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提交证据,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共通原则】 证据共通原则:不论何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均可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证明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也可证明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 自认约束力的限制 《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释》第94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古代汉语期末简答带答案

简答 1.按照位子如何为语气词分类? 语气词的分类:1 ﹑按照语气词在句中的位置和作用,可分为:(1 )句首语气词有:“夫盖维惟唯”。(2 )句中语气词有:“盖也与”(3 )句尾语气词有:“也矣乎哉已耳焉与邪夫兮”等。 2.“或”字的用法是什么?试举例说明 1、或字在句子中通常用来指人且只做主语,例:如或知尔,则何以哉。 2、或字在句中如前面出现先行词,或字指代其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例:宋人或得玉 3、在古代汉语中通常两个或字连用,前后呼应,表列举。在这种情况下或字仍然是无定代词,它既可以指人译为有人;又可以指物译为有的;例: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3.举例说明语气词“其”的用法。 1.加强祈使语气,相当于“可”、“还是”。①寡人欲以五百里之地易安陵,安陵君其许寡人!(其:可要) 2.加强揣测语气,相当于“恐怕”、“或许”、“大概”、“可能”。①圣人之所以为圣,愚人之所以为愚,其皆出于此乎?(《师说》) 3.加强反问语气,相当于“难道”、“怎么”。且行千里,其谁不知? 4.句首语气词“夫”与指示代词“夫”有什么区别? 1、夫 “夫”字作为句首语气词是从指示代词“夫”虚化而来的。它经常放在句首表示要发议论,起引出下文的作用。古代称之为“发语词”,现代有的语法书称之为“提顿语气词”。例如:夫将者,国之辅也。《孙子·谋攻》夫寒之於衣,不待轻暖;饿之於食,不待甘旨。晁错《论贵粟疏》 “夫”还可以和“且”、“故”、“若”、“今”相结合,成为“且夫”、“故夫”、“若夫”、“今夫”,用于句首。“且夫”、“故夫”大致等于“且”、“故”,增加了“夫”字,就加强了要发议论的语气。例如:且夫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庄子·逍遥游》故夫作法术之人,立取舍之行,别辞争之论,而莫为之正。《韩非子·问辩》 5.举例说明介词“以”与连词“以”的区别。 介词“以”是由动词虚化来的。动词“以”基本义为“用”,引申可据上下文灵活译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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