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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交通职业资格网 时间:2005-09-23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32号)精神,为做好北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北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考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北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并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北京市人事局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矿山、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其一。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五条 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二)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

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北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经考试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驻京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相关链接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2005-09-23]
关于北京市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工作的通知 [2005-09-24]
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09-06]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12-05]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0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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