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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西方有句谚语:“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以本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例,一大群业主要求公司将所购房屋的防火入户门更换为防盗门。客户部经理非常头疼,忧心忡忡地咨询律师该怎么办?其实,公司与业主并不存在其它法律关系,只有合同关系,凡合同纠纷,先查阅合同,再查阅法律。经查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住宅入户门为品牌防火门”。因此,客户经理完全可以拿出合同,“淡定”地回复这些客户,而不是不知所措。当然,巧妙地安抚、引导和管理群体性客户的情绪,避免引发更大的矛盾和纠纷,是企业的客户经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另一种能力。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威慑他人。企业加强合

同法律风险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陷害他人。比如,在合同缔结、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所把握的各种证据或资料,有时候就是拿出来“秀秀”而已,只要能够威慑对方回到合同诚信轨道,即可“见好就收”,而不必无因起事端。

本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房地产企业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例:周某按揭贷款手续未获银行批准,且拒不以其它方式付款,公司发函解除购房合同;周某则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之所以可以在此案中胜诉,原因在于:第一,公司早就制定规章制度,并修订审批流程,要求涉及公积金贷款的一切宣传均须谨慎;第二,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按揭贷款的办理义务主体,同时约定了未办好贷款的替代付款方式;第三,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公司的多种救济途径(包括但限于解除合同)。

缔约对象选择重于合同文本管理。缔约如同恋爱,最为重要的要求是,“选择对的人、一起做对的事”。然而,过去一些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呈现“重文本、轻对象”的倾向,因而往往事与愿违。合同债权之实现,从根本上依赖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即便完美的合同文本一旦遭遇不靠谱的相对人,那也是“白搭”。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合作必须谨慎,特别应注意约定并督促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缔约主体选择方面,要树立一种观念,即“先小人,后君子,成就真君子;先君子,后小人,难免真小人。”当然,企业管理中并不因此否认合同文本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合同代表主体”:合

同是缔约主体的无声代言;合同是经办人员的风格再现;合同是团队执行力的集中表现;合同是风险控制的关键钥匙。

一、签订合同时,风险的防范

(一)要留下对方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例:只看了对方授权委托书而未留下原件。

(二)避免表见代理

避免表见代理风险的几点要求:

1.管好公章。

例:擅用公章合同有效。

2.管好法定代表人的私人章。

3.取消对代理人的授权时,及时收回授权文件,或及时通知交易相对人。

(三)预防容忍委托授权

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成立合同而不做否认表示的,可以构成容忍委托授权。

例:容忍委托授权的案例。

(四)考察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

1.营业范围与特许经营、专营等。

《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

2.注意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营业执照的不同。

3.考察对方的资信情况。

(五)防止对方的合同陷阱

(1)欺诈

欺诈人引导相对人在主体、标的财产、履约能力等方面陷入错误。(2)异地签订合同时,注意相对人有无文字改动

(3)连环合同时的合同陷阱。

例:观念交付时的合同陷阱。

(4)银行有无可能对企业商事留置

例:借用债务人之物并对该物进行留置。

(5)买卖合同检验期限的设计

例:期限过短,应认为是对表面瑕疵的检验期

(六)防止合同条款与封存样品的不一致

《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

问题之一:法律防范意识不足

英国一家叫路伟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表明:中国企业至今没有认识到法律风险事前防范比事后补救更重要。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企业为法律事务所支出的平均费用仅占企业总收入的0.02%。与此对应的是:美国企业投入法律事务方面的费用标准基本是企业总收入的1%。也就是说美国公司投入到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费用是中国公司的50倍。

中国这种法律防范意识的不足更多地体现在广大民营中小企业中。至今仍有不少企业家认为法律离自己很遥远,认为自己做的是合法生意,不偷不抢、不偷税漏税不欠国家一分钱,法律跟我没多少关系。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法律就是关于

竞争的规则。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熟悉竞争规则。现在这些规则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果你不关心哪些规则与你和你的企业有关,也不找知道规则的法律人士帮忙,难保什么时候会因为违反规则付出经济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所以,一个成功的企业,肯定是个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的企业,而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知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家。

问题之二:没有建立应对法律风险的专门机构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专门机构可以是由内部专职人员组成的法

务部门,也可以外聘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个专门机构人数和规模的大小应当视企业的规模而定。规模大、法律业务多的企业应当设法务部门,规模小的请一至两名律师当顾问就够了。但无论如何,这个机构和人员必须设立,除非企业负责人本身就是法律界人士,有过硬的法律功底和充足的时间。企业建立了这个专门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就相当于安装了一个法律“防火墙”,或者说类似于一套杀毒软件,它是企业的风险警报器。如果企业根本没有这类机构或人员那就太危险了。

从目前来看,民营中小企业的法律机构和人员缺口还是比较大。因为国有企业按照有关法规必须要配备有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规模大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也都有了自己的专职法务人员,而中小企业可能因为觉得成本太高或意识不够,这方面做得不太理想。依我看来,中小企业最适宜的做法是外聘律师当常年法律顾问。因为中小企业的法律事务毕竟不多,让一个比较优秀的法律人才专门为你一家公司服

务,无论是薪酬还是事业成就感都满足不了他。招个法律层次不太好的人来做,起不了防范作用,有可能还要坏你的事。这时,最理想的办法就是外聘一个合适的律师当常年法律顾问,这样既能节约成本,又能让专业人士为你所用。

问题之三:风险预警机制没有发挥作用

当然,也有企业虽然已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已经配备了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但最终还是遭遇到了法律危机。这往往是因为风险预警机制没有发挥它应该起发挥的作用。要使风险预警机制真正防范法律风险,必须建立在相关法律人员熟知公司状况的基础之上。如果重大合同不经律师审查,公司决策律师不知情,重大谈判律师不参与,怎么保证没有风险不出事呢?

这里我举一个真实的案例。去年十月份我曾经去海淀看守所会见过一个朋友,这个朋友是一家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老总,因为涉嫌诈骗罪被抓起来了。他两年前曾经是我的法律顾问客户,我记得当时他公司需要我处理的法律事情实在太少,他也不像其他顾问单位那样经常找我,更不需要律师一周去个一两次。老实地说,除了处理与另一家单位因经销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以外,我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有时我也问他公司有没有事情,他总是说业务一切正常,形势一片大好。后来服务期满以后,某某老总问我要不要续签顾问合同的事情,我就主动说你们公司的事情太少了,你们请律师是为了解决纠纷参加诉讼,这不是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要是有了案子再另请我打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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