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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

(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

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相金额标准住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计:以房产为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房地产拆迁评估收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也可在保持总收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采用以评估面积计费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未列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力与中介服务企业在委托合同中协两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众办法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企业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企业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安企业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

收取费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恪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各级建设(房产)土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进行价格欺诈,缺乏行业信誉的中介企业,要取消其经营资质,实行淘汰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省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表》

档次.......房地产价格(价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25以下............................5.5-6

2...............25(含25万元,下同)以上至50.......4.5-5

3...............50以上至100.......................3.5-4

4...............101以上至1000.....................2-2.5

5...............l001以上至2000....................1.2-1.5

6...............2001以上至5000....................0.6-0.8

7...............5001以上至8000....................0.3-0.4

8...............8001以上至10000...................0.15-0.2

9...............10000以上.........................0.08-0.1

说明: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250—450元

上一篇: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下一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常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房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常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本市指导价收费标准,市、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

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水、电、气、电话、户口]等),根据企业的资质情况,按房产市场过户时成交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A级2%、B级1.8%、C级1.5%,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在合同中协商确定。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不成功的,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权证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8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取。

(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元收取服务费。

(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费: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房地产拆迁评估收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五条未列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中介服务企业在委托合同中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本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企业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企业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各级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进行价格欺诈,缺乏行业信誉的中介企业,要取消其经营资质,实行淘汰制度。第十条本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表

档次房地产价格(价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5.5-6 25以下 1

4.5-5 50 万元,下同)以上至25(含252

3.5-4 50以上至3 100

2-2.5 1000 4 101以上至1.2-1.5 5 2000 1001以上至0.6-0.8 2001以上至6 5000

0.3-0.4 8000 7 5001以上至0.15-0.2 10000 以上至8 80010.08-0.1

9

10000以上元250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说明

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2)

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基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1房屋(二手 房)买卖代理 费 (1)调查核实房屋权利来源、现状,有无抵押、 有无权利限制、两证是否齐全等;(2)调查、征 询涉及房屋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 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3)收集、 调查和征询房屋坐落环境、建筑面积、使用年限、 处分前状况、有否租赁和违章搭建及其他侵权行 为、房屋内的顶、墙、地、内、窗及设备等情况, 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4)收 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 房屋户型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等,并进行各种形式 的信息发布;(5)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 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 意向;(6)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 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 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并签订 房屋买卖经纪合同。 买卖双方按合同成交价 的1%收取代理费。独家 代理的,买卖双方按合同 成交价的2%收取代理费 2权证代办费双方当事人过户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 约定、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代书、代收代付应由客户 支付的税费,领取并移交缴纳税费凭证、房屋产权 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仅办房屋产权证 向买方收费1000元 仅办土地使用证 向买方收费1000元。 3 房屋入住手 续代办费房屋交接现场见证服务,水、电、煤气(液化气)、 有线电视等过户和结算以及房屋入户手续等。 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 过500元 4 贷款(按揭) 手续代办费办理房地产抵押(按揭)贷款及登记手续的全部事 项。 贷款20万以内收3000元, 超出20万,每多1万加收5 0元;向买方收取 房屋(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收费合计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收费。 房屋租赁中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基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专业中介机构和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有偿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性等的服务行为。 (一)公证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等服务; (二)代理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等服务; (三)信息技术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自愿委托为基础,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委托人接受由委托人付费的中介服务。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七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大多数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二)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项目的定价目录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具体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章收费管理权限 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和属地相结合制定标准的原则。具体分工权限按《四川省中介服务定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内容正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国家)文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 年7 月17 日计价格[1995]971 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及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1996 年12 月5 日辽价发[1996]132 号《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收费标准是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表一。 表一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费用(万元) 1 100 以下(含100) 5.0‰0.5 2 101 以上至1000 2.5‰ 2.75 3 1001 以上至2000 1.5‰ 4.25 4 2001 以上至5000 0.8‰ 6.65 5 5001 以上至8000 0.4‰7.85 6 8001 以上至10000 0.2‰8.25 7 10001 以上0.1‰ 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 年4 月12 日计价格[1994]2017 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般宗地评估应按照土地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表二。 表二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精品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费用(万元) 1 100 以下(含100) 4.0‰0.4 2 101 以上至200 3.0‰0.7 3 201 以上至1000 2.0‰ 2.3 4 1001 以上至2000 1.5‰ 3.8 5 2001 以上至5000 0.8‰ 6.2 6 5001 以上至10000 0.4‰8.2 7 10001 以上0.1‰ 精品

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基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1房屋(二 手房)买 卖代理费 (1)调查核实房屋权利来源、现状, 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两证是否 齐全等;(2)调查、征询涉及房屋权 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 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 等;(3)收集、调查和征询房屋坐落 环境、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处分前 状况、有否租赁和违章搭建及其他侵 权行为、房屋内的顶、墙、地、内、 窗及设备等情况,设备转让价格及有 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4)收集、调 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 结算、房屋户型比较、有关政策变动 等,并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 (5)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 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 卖双方的成交意向;(6)成交双方选 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 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 款、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 的方式等,并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 同。 买卖双方按合同成 交价的1%收取代 理费。独家代理 的,买卖双方按合 同成交价的2%收 取代理费 2权证代办 费 双方当事人过户资料收集、报告、确 认、确权时间约定、房地产买卖契约 的代书、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 费,领取并移交缴纳税费凭证、房屋 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交 易过户手续。 仅办房屋产权证 向买方收费1000元 仅办土地使用证 向买方收费1000 元。 3房屋入住 手续代办 费 房屋交接现场见证服务,水、电、煤 气(液化气)、有线电视等过户和结 算以及房屋入户手续等。 买卖双方收费合计 不超过500元 4贷款(按办理房地产抵押(按揭)贷款及登记贷款20万以内收30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16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16问 1问: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何界定? 答:新办法说,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问:政府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指定具体收费价格吗? 答:在新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问:按照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用价格由谁来定呢? 答:新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也就是说,从明年起,物业收费价格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而定。 4问:物业公司要把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告知业主吗? 答:从明年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5问:业主和物业公司如何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答: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概念,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在“酬金制”方式下,物业公司只拿应该获得的酬金,其他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这有利于保障物业管理费能够全部用于物业管理,业主明明白白消费。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6问:以后买房签订买卖合同时,在物业管理方面,应当注意签订哪些内容? 答: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买房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7问:物业公司应该多长时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问:业主对物业公司收支情况有质疑,物业公司必须答复吗? 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9问:按照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物业服务成本和支出如何计算?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doc

四川瑞安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操作流程及业务操作服务手册 一、业务操作流程及收费标准 序 号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 卖方 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 现状、 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录;调查、征询 涉及权利人的 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 身份及权利等。 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设备 转让价 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 违章搭建以 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房屋买卖居 房产交易成 房产交易成 信息发布: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 屋户型 1 交价的 2.5% 交价的 1% 间代理服务 比较等,采取各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等。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约定洽 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经认定的权籍资料、了解 当事人 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 如实告知成交 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 付房款的方式等。 办理产权过户:收集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委托 人支付 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屋入住手续。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 并做好书面记录;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情况;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等情况; 2 房屋租赁居 间服务 收集、调查、征询租赁价格的行情比较、租赁双方的心理价格 比较, 1 个月租金的 100% 1 个月租金 的 100% 有关政策规定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租赁双方的成交意向;

房产中介收费标准 房产中介交易流程

房产中介收费标准房产中介交易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很多人购房时会选择房屋中介,这样可以省去不少的选房时间,只要告诉中介挑选房子的标准,地理位置,价格等等,中介将会为您介绍很多房源,供购房者参考。租房者也可以通过中介公司挑选合适的房源,非常方便。但无论是购房还是租房,只要通过房屋中介,就需要缴纳相应的中介费,那就要了解房产中介收费标准及房产中介交易流程:房产中介收费标准 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另立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见“房地产中介制度”一章。 2、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高不超过咨询

标的额的0.5%。 房产中介交易流程 1、、产权人需持《房屋权证》及其它有效证明到中介公司办理委托出售登记手续;通过中介的信息公告栏、手机集群短信等网络媒体进行该房屋的广告宣传;由中介带领客户前去实地看房,填写看房记录,协商房产的交易价格; 2、、买方、房主和中介公司进行三方会面,在中介公司的监督下由房主和买方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此时,双方买卖关系才正式成立,买方按约定日期将首期房款交予房主以及将代理费交予中介公司,同时中介公司开始为买方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获得同意发放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 3、、中介公司与买受人持产证到产籍部门查档、核证;买卖、中介三方实地验房;卖方清缴该房此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签定买卖契约,交款、清房; 4、房地产交易服务通知领取新产权人《房地产权证》。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中介收费标准及房产中介交易流程的介绍。房屋中介是为购房者或者租房者提供方便的场所,房产中介有各种房源信息,然后根据顾客需求介绍房源,并帮助办理交易,购房者需要支付给房产中介相应的费用。但小编建议大家,在购房之前已一定要先明确自己买房子的各种要求,同时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房产交易中心。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3月1日执行) 榕价房〔2010〕17号 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 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 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与上述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停车服务费专门文件为准。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0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以下是收集的关于服务收费的数据可作为参考。 一按件收费参考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1995-07-17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和如何收取 房屋中介费是按照什么标准收费的呢?相信很多人都对于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不太了解,本文主要分析了房屋中介的收费服务方面。对于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不一,主要是根据每次交易的百分比收取的。 据了解,“居住房屋买卖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其收费的最高标准为买、卖双方各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一般说来,即是指交易房款的2%。”也就是说,2%其实是最高收费标准,并不是说,每次交易都是收2%的中介费,各中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不过在实际交易中,一些小的中介公司常常通过压缩中介费来吸引客户。有的只向买方或者卖方单方面收费,也有的则对买卖双方各打点折扣。 房屋中介费收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 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力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尤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协商确定,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本文系华律网https://www.docsj.com/doc/8a263077.html,(中国最大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整理上传,转载注明出处!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主管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区县物价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收费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收费原则〉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二)质价相符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服务深度、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合的原则,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或进行价格欺诈。

(三)自愿有偿原则。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 第六条〈收费项目〉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房地产咨询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和土地价格评估费是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经纪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采取居问或代理方式,向委托人报告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交易信息,提供订立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收费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实际的收费标准。对提供特殊优质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优质优价”原则审核同意,房可以超过指导价标准收费。 第八条〈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制定或调整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应以中介机构人员的社会平均工时费用等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收费行为的规定〉 (一)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主

某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基本服务 项目 基本服务内容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卖方 1房屋买卖 居间代理 服务费 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 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 面记录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 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房产交易 成交价的 2% 房产交易 成交价的 1%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 年限、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 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 和使用情况等。 信息发布: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 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等,采取各种形式发布相关信 息等。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 踏勘;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 经认定的权籍资料、了解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 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 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 的方式等。 办理产权过户: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 代付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 屋入住手续。 2代办有关 事项过户 手续服务 费 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维修基金等过 户和结算手续等。 200元200元 3代办贷款 服务费 代办贷款担保,代办房地产抵押、公积金、按揭贷款等 相关手续。 贷款额的 2% — 4单独代办 产权过户 手续服务 费 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委托人 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屋入住手续。 1000元— 备注: 1、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2、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估。 3、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介收费标准

4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即日起,南宁市开始执行新的房屋买卖代理费和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代理费:0.5%~2.5% 房屋买卖代理费,是房产中介公司在促成业主和客户之间达成房产买卖协议后收取的费用。按照规定,南宁市现有的房地产中介代理费,应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实行代理的(指从开始委托到完成交易全过程),不能超过成交额2%。 可是,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目前在南宁的房产交易市场,大多是按客户和业主各收1%~1.5%的标准代理费。哪怕是各按1%的标准计收费,也是实行代理的收费标准,已超出政府规定的0.5~1.5%的计收标准。 按照新的办法,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代理的,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产评估收费有所上涨 购买二手房需要办理银行按揭,先得评估房产才能办理贷款。按照新的标准,即日起,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仍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仍分为7档,每档标准都有所提高。南宁市面上二手房交易以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为主,这一档以前的累进计费率为3.2%。,新标准为5%。。

记者走访了南宁的房产中介市场,发现南宁目前的评估收费都是统一按成交价格总额的5%。来收取。对于现有的3.2%。的标准,大多数评估公司认为标准太低。虽然觉得标准低,因为竞争激烈,评估公司收费又会有不同的打折,使得南宁市的房产评估收费有的过高,有的过低,出现了让人看不懂的现象。如彭女士在长湖路上一小区用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被收取了4000元的评估费;而她的同事在附近另一小区,也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子,被收取的评估费却只有2000多元。 不少市民说:“评估公司的评估收费太贵了,如果不是要委托银行贷款,基本上都是谢绝中介的。” 收费必须亮证 新办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于今年5月14日前到物价局服务性收费年审窗口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参加收费年度审验。采访中,有中介公司不解地问:“我们是私人企业,又有营业执照,在营业场所也有明码标价,为什么还要办理收费许可证?” 物价部门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根据规定,实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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