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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实用版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国际法的定义

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

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

(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

(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

(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特点(与国内法相比)

1、调整对象不同(主体不同)

2、制定法律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立法机关,主要通过协议,权力分散化。

3、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执法机关,主要靠国家自身的行动(“弱法”)

4、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形式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以形成的程序和方式,是表明国际法规则的法定形式。

(实质渊源:指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产生、发展和存在的证据。)

国际法的各种渊源

1、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形成要件:通例的存在;法律确念(信),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条约与习惯相互影响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家的学说。

5、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联系:

(1)国际法规则的发展演变受到国内法的影响(2)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法要有国内法依据(3)制定国内法时不能违背其国际义务(4)为了实施国际法,可以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1、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国家可以规定,当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规定国际法为优先。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

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转化;并入(直接适用)

*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

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转化方式则使国家(政府)更便于采取违法措施,能够增强国家对外政策的灵活性。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各国(国际社会)公认的,2、普遍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在国际法体系中拥有特殊的最高地位,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二者的相同点:1、都是国际社会公认和接受的;

2、在效力上都是不容损抑的,并且优于其它国际法规则,

3、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有关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但强行法规则不一定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能够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或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实体。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形态):(1)国家(2)国际组织(政府间、非政府间)

(3)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4)地方政府/联邦的州/单独关税区

(5)交战团体/叛乱团体,(6)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1)独立权(2)平等权(3)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

保护性管辖

普遍性管辖

(4)自保权:平时的国防权;遭到武力攻击时的自卫权

(5)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律和法院管辖

司法管辖豁免

诉讼保全豁免

强制执行豁免

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

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家的承认:既存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表示确认一定的政治实体为主权国家,并表示愿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发生承认的情形:

殖民地独立;国家合并;分离;分立

是否承认,何时承认,属于一国内政。对于新出现的国家,既存国家没有必须承认的义务。是否承认,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1)有效控制;(2)政治因素。过急承认

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承认具有创设新国家的法律人格的作用;新国家只有经他国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2)宣告说:他国的承认只是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事实的确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新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其它国家的承认。

国家承认的形式

(1)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默示承认是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如缔结双边条约、建立较低级别的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等。他国与其共同参加国际会议并不当然构成承认。

(2)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前者:完全的、不可撤销的承认;后者:双方只在局部领域(特别是非政治领域)进行交往,暂时的、可撤销的承认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效力)

1、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被承认国的行政、司法管辖权,并给予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及财产以豁免权。

2、正式承认后通常将导致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但这并不是必然的。(承认是单方面行为,建交是双边行为。)

事实上的承认通常会产生第一类法律后果,而不会导致建立外交关系,除非以后给予法律上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既存国家对一国新政府的承认,表明对该新政府的合法性和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的肯定。

通过正常的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不产生承认的问题。只有对那些通过非宪法程序如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会产生承认的问题。

是否承认、何时承认,也是一国内政。对一新政府而言,他国没有承认的义务。

承认与否,通常有两个因素:(1)看新政府是否在本国实现了“有效统治”(有效控制),而不考虑新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2)政治因素。

政府承认的法律后果

1、承认者和被承认者之间可以发生正常的外交关系。旧政府与承认者订立的条约在被废止或另订新约前,仍然有效。

2、被承认的新政府在承认国起诉时,承认国应当受理。

3、新政府及其财产在承认国享有豁免权。

4、承认国对旧政府在承认国的财产不得实行司法管辖,并应对新政府的财产权利主张予以支持。

5、承认国对新政府立法、司法、行政行为的承认应溯及新政府成立之日。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于其国际不当/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

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与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责任制度的作用/意义

1、纠正国际不法行为,

2、促进对国际义务的履行,

3、为受害方提供救济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1、国际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国家;

2、国际责任所涉事项范围和内容扩大

(责任制度与国际法实体规则本身相对独立,二者的发展不一定同步。)

违反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一切国际不法行为领域的责任,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

3、国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从“过失责任说”到“客观责任说”(严格责任说)

4、责任方式的发展-建立了国际刑事责任制度

5、尚无条约规则,主要是习惯规则。《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关于国际组织责任的条文草案》体现了对习惯规则的编纂,也有新的发展;国际司法判例构成主要证据。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违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须依照国际法判断,但国内法也有参考作用。(1)国家机关的行为。三权分立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但以这些实体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归于后一国。

(5)叛乱团体机关的行为通常不视为该国的行为,但若是导致建立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叛乱机关的行为,可归因于该国或新国家。

(6)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的私人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其他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7)越权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可归于国家

客观要件:

1、违反有效的国际义务,包括条约义务和习惯法上的义务

2、是否必须有损害的存在?

《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条:“只要存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且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就构成国家责任。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失责任说:只有在国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才承担责任。

客观责任说:只要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该国就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实践中一般认为后者较为合理。原因有二:国家的主观意志难以判断;一些国家会以前者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国家责任的免除1、同意,2、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反措施(countermeasure)/报复3、不可抗力,4、危难或危急情况,5、自卫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针对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1、继续履行义务

2、停止不法行为

3、保证不再重犯

4、赔偿(reparation)(1)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适用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过高的负担。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恢复原状

(2)补偿(compensation):恢复原状不可行时采用,通常采用金钱形式。

(3)抵偿(满足)(satisfaction)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赔礼道歉,惩办肇事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等。条件:不应与损失不成比例,并不得采用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赔偿范围问题

原则上要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包括利息和可得利润)和精神损失(对一国尊严的损害)。WTO的责任范围具有特殊性: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

第三节国际刑事责任

一、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一)“国际罪行”与“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

(二)判定“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的条件:1、所违背的义务必须是源于国际强行法规范。2、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的程度必须是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后果:1、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合法手段制止此种行为。2、各国负有不参与的义务:不承认此等行为所造成之状况为合法,不得协助维持该状况。

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1、历史演变,

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罪种: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3、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和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

联合国1998年6—7月召开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法院于2002年7月正式成立。

法院的管辖权

对2002年7月1日后的以下四类犯罪具有管辖权其直接目标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1、灭绝种族罪

2、危害人类罪

3、战争罪

4、侵略罪

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1、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有关犯罪的管辖权。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

(1)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属于缔约国;

(2)被告人具有缔约国的国籍

3、非缔约国在接受规约有关义务的前提下,也可以决定接受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为的管辖权。

启动法院管辖权的三种方式

1、缔约国的指控;

2、安理会提起的“情势”;

3、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

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法院的关系

补充性原则:国家法院享有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优先权。国际刑事法院只是在国家法院“不能够或者不愿意”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只要国家法院能够而且愿意审理的案件,刑事法院就不得干预,除非是安理会提交的案件。

第六章国际人权法

人权的概念

人权又被称为人的基本权利,指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它们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授予的,也不应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牛津法律大词典》)

人权的特征

1、人权是人应享有的、不可缺少的权利。

2、人权并不纯粹是法律概念,它既包括法律权利,也包括道德权利。

3、人权具有广泛性(涉及广泛的方面)和普遍性(一切人都应享有人权)。

4、人权既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受到实在法的制约)。

人权保护的历史发展

人权的国内保护——人权的国际保护;《联合国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国际人权公约)

其他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文件。

国际人权法: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总称。

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应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人权条约确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1、国际人权法规则势必会对国家主权形成限制

2、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的一致性

3、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间可能的冲突

4、关于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的问题。

第七章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领土是一国物质财富的重要来源,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的构成:立体构成—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

领陆:国家疆界内的陆地。国家领土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领水和领空存在的基础。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

广义的内水还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湖泊、

运河、港口、内陆海等内陆水。

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和领水的地下层。

地下层的深度没有统一规定,大多主张以现代科学技术能达到的深度为准。

领空:领空高度尚无定论

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国家可以行使一定范围的管辖权,但并不构成国家领土。“虚拟领土”:在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在公海或外国领土上的飞机、军舰及其他公用船舶,也并不能构成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主权:领土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

受到条约或习惯法规则限制的除外。

领土所有权: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

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般性限制:来自一般国际法的限制

特殊性限制:

1、共管: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

3、国际地役:一国依据条约使本国部分领土为他国的利益服务。

条件:主体双方只能是国家;限于国家部分或全部领土,大陆架、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不能成为国际地役的客体。4、势力范围: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不一定以取得领土或建立殖民地为目的。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

1、先占:主体是国家;客体须是无主地;明确表示占领的意图;应实现有效占领。

2、时效:指原先不正当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经过相当长期、安稳的占有,从而取得领土的方式。

在现代国际法中不再是一种合法的方式。

3、添附: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作用形成新的土地,使国家领土得到扩大或增加。

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等,人为添附如围海造田等。但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以及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割让: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国。

有偿的/无偿的;强制性的/非强制性的。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威胁的结果。

征服: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有效征服的条件: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战败国放弃抵抗。

征服与割让的不同:征服并不缔结条约,只是在战时或战后宣布对所占领土予以兼并。如果战后订有条约,则变成强制性割让。

征服须有兼并行为,否则只能属于战时占领

现代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新方式

1、民族自决:主要发生在殖民地独立的场合。

方式多样:政治斗争,公民投票,武装斗争等。

2、全民公决/公民投票:指领土主权有争议地区的居民自主投票确定领土归属的方式。

在殖民地或托管领土取得独立的场合往往进行公民投票。也可能在领土状态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

条件: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要有相关国家的同意;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或操纵;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3、其他方式:恢复行使领土主权、交换土地、放弃土地等。

第八章海洋法

第三节领海和毗连区

领海: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基线的确定:三种方法

1、正常基线:海水的低潮线。多适用于海岸线比较平直、沿海外缘缺少岛屿、海陆界线分明的情况。

2、直线基线:在大陆沿岸和沿海外缘的岛屿上选择适当的点,将一系列相邻的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形成的一条折线。

公约强调,一国采用这种方法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也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

3、混合基线

领海的宽度

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线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线:

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

领海的法律地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在领海享有主权权利,并且这种主权不需要宣告;沿海国的主权还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须事先通知或获得批准。但一般限于平时适用,战时可以禁止外国商船通过。

外国军舰能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由各国自行决定。中国:须经批准。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1)具有属地管辖权;(2)具有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专属权利;(3)专属航运权;(4)有权制定有关领海的法律规章,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管制事项的范围: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相当于一个“治安区”。

毗连区的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不享有主权,只在某些方面可行使管制,而且这种管制不及于毗连区的上空。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既非公海也非领海。

意义:缩小了公海的面积,扩展了非海洋强国的利益范围;在公海渔业资源面临枯竭危险的情况下,有利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使36%的海洋面积处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

沿海国的权利: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有权制定有关本国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外国在该区域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2、经沿海国同意,可在专属经济区进行科学研究。

3、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4、外国在行使以上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规章

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不同观点:一些国家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另一些国家主张公平原则。

海洋法公约主要规定了划界所涉国家在此问题上应遵循的程序,并未提供实体上的规则或指引。

大陆架

地理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大陆基=大陆边

法律上的大陆架

海洋法公约: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超过200海里,则可扩展到不超过350海里处,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之外100海里处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建造或授权建造、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授权和管理一切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享有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限制:行使权利不得对其他国家的海上航行等权利造成损害或不当干扰;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付一定的费用或实物;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如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关于划界标准的主张:

1、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否定了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已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

2、公平原则:必须从具体情况出发依公平原则划定。

具体情况:要充分考虑大陆架是陆地的自然延伸;必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条件和因素,如海岸线的比例、构造,岛屿的位置等等。

3、自然延伸原则

海洋法公约主要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而没有规定明确的划界规则

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协议划界,即划界应当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加以解决,反对单方面将自己的划界立场强加于对方。

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只有在能够达到公平结果时才能够使用。

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一种跨越国界的、以促进国际合作与理解为目标,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国际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

1、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联合体(有少数例外)

2、依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创立

3、有常设性机构

4、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5、绝大部分组织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分类

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传统的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国际组织法:指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组织法主要包括三类规范(形式渊源):

1、每个国际组织自身的法律体系—建立组织的基本文件和组织的决议。

2、国际组织参与签订的条约和协定。

3、适用于所有国际组织的一般条约和习惯法规则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成员

会员/成员(完全会员/成员)

1、取得会员资格的两种方式:

参与了组织的创立,成为创始会员;加入。

(一国符合一国际组织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是否即可加入?)

2、会员国资格的丧失:

自愿退出;被开除;会员国本身不复存在;组织解散。

(在章程未规定能否退出的情况下,成员能否退出?)

部分会员:只参加组织部分机关工作的会员。在特定机关中是正式成员,但并不是整个组织的正式成员。

准会员:指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通常没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观察员:通常可参加组织的会议,接受组织的文件,可散发自己的文件,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可根据其章程而取得国际法律人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有限的国际法主体:由于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派生的,因此它只能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超越授权开展活动即为违法,并可能对成员国主权构成侵害。

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

一、在国际法层面的行为能力

缔约能力—特权与豁免协定,总部协定,与成员国、非成员国或其他组织间的协定。

对外交往权

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未得到一国承认意味着什么?)

调解国际争端

在国际法层面的行为能力

具有独立求偿的能力;具有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能力(前提是独立承担国际义务。)

具有继承权;具有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组织及其官员可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二、在国内法层面的行为能力

具有订立契约的能力;可以购置财产;可以在国内进行诉讼(前提是该国承认其法律人格)

第五节联合国了解

第十四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权利、特定事实或政治利益等方面的对立。

国际争端的种类:

1、法律争端—基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端,又称“权利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2、政治争端—当事方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

3、事实争端—对于某一具体事实存在与否有分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

第二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一、政治方法的类型

1、谈判与协商。

2、斡旋(good office)与调停(mediation),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

3、调查与调解/和解(conciliation)

二、政治方法的特点

普遍适用;自愿采用;具有灵活性;可与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同时使用。

第三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国际仲裁的特点

1、仲裁依据是当时国之间的仲裁条约、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2、仲裁使用的程序规则可由当事国共同拟定。无约定时,仲裁法庭才有权确定程序规则。

3、当事国可以按照特定的规则选择、指定仲裁员。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终局裁决。

5、仲裁裁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常设仲裁法院

1、根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上世纪90年代进行了重大改革。

2、原来主要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现在也受理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的案件。

3、原来只进行仲裁,现在也进行和解、调查、斡旋和调停。

4、设计了有针对性地、更具灵活性的仲裁规则。

5、适用的实体法律规则与国际法院相同。

司法解决方式的特点

(1)法院是根据公约或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而建立的(2)管辖权取决于国家的同意。(3)适用的实体法在建立法院/法庭的基本文件中有一般规定。(4)有固定的程序规则。(5)组成法庭的法官由法院指派,当事国不能选择。

国际法院的地位

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但有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非联合国成员国可以参加《国际法院规约》而成为规约的成员国。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2、咨询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的范围

1、对人管辖权。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具体有三类:

(1)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2)非联合国会员国可以根据宪章第93条第2款成为《规约》当事国。(即大会经安理会建议个别决定)(3)非联合国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但依安理会规定的条件,事先向法院交存一项声明,表示愿意按照宪章和规约接受法院管辖,并承担宪章第94条规定的会员国的一般义务,经安理会决定也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2、对物管辖权:当事国各方提交的一切案件及宪章和其他条约规定的一切事件

国际法院取得管辖权的形式(依据)

法院对于具体案件取得管辖权,其依据是国家的同意。

表示同意的方式有三种:1、自愿管辖(合意管辖)2、协定管辖3、任择性(任意)强制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中国曾长期拒绝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现在也只是有限接受。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1、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可随时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专门机构,对于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可经大会授权,请求法院发表意见。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应当发表意见。

2、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发表的,因此无需有关国家同意。

3、法院的咨询意见只是法院对有关问题的看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法院咨询意见的意义:(1)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和依据,帮助有关机构采取正确措施。(2)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解释而给予重视,有时会对争端的解决产生决定性影响。(3)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及执行

1、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判决,不得上诉。如判决后发现有决定性的事实,可以申请复核。

2、当事国有义务执行判决。宪章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产生之义务,他方得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如认为有必要,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办法,以执行判决。

3、法院的判决不能强制执行,即便是安理会的措施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

国际公法重点知识

·一、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一)国际法的特点:1立法方式上,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至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上,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团体。 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度上,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够完善和发达。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国际法的规则和法律效力不仅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也从处理国际关系的问题的实践中得到印证。 其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承担了法律责任。 最后,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 二、国际习惯形成的因素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 1、物质因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2、心理因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3、各国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4、法律确信,即要求各国人们相信某种行为模式有法律拘束力。 三、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条件 (一)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二)国际法主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

最新河南特岗招教考试大题知识点总结

河南特岗招教考试大题知识点总结 一、教师任务: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 二、教师素养:(一)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1.对待事业: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a.依法执教,严谨治教;b.爱岗敬业,廉洁从教);2.对待学生: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3.对待集体:团结协作(a.相互支持、相互配合;b.严于律己,宽以待人;c.弘扬正气,摒弃陋习);4.对待自己:为人师表(良好的道德修养a.高度自觉,自我监控;b.身教重于言教);(二)教师的知识素养:1.政治理论修养;2.精神的学科专业知识;3.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4.必备的教育科学知识;(三)教师的能力素养:1.语言表达能力;2.教育教学能力;3.组织管理能力;4.自我调控和自我反思能力(较高的教育机智);(四)职业心理健康:1.高尚的师德;2.愉悦的情感;3.良好的人机关系;4.健康的人格。 三、学生的特点:1.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客体,学生具有可塑性、依赖性、向师性);2.学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表现在:自觉性、独立性、创造性);3.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四、现代学生观:1.学生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学生;2.学生是独特的人;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a.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b.学生是学习的主体;c.学生是责权主体)。 五、师生关系类型:1.专制型师生关系;2.放任型师生关系;3.民主型师生关系(理想的师生关系类型)。 六、我国新型的师生关系:1.尊师爱生;2.民主平等;3.教学相长;4.心理相容。 七、良好师生关系建立的途径与方法?(一)教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了解和研究学生;2.树立正确的学生观;3.热爱、尊重学生,公平对待学生;4.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5.发扬教育民主;6.主动与学生沟通,善于与学生交往;7.正确处理师生矛盾;8.提高法制意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二)学生应作的努力:1.正确认识自己,加强自身的道德素养,规范自己的行为;2.正确认识老师,积极与老师沟通;(三)最后还应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加强学风教育等方面努力。 八、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一)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结合(间接性规律):1.以间接经验为主是教学活动的主要热点;2.学生学习间接经验要以直接经验为基础;3.贯彻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相统一的规律,要防止两种倾向;(二)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统一(双边性规律):1.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2.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参与教学的能动性;3.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之间的关系;4.贯彻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统一的规律,要防止两种倾向;(三)掌握知识和发展智力相统一(发展性规律):1.知识和智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2.传授知识与发展智力二者是相互统一和相互促进的;3.要使知识的掌握真正促进智力的发展是有条件的;4.贯彻掌握知识和发展智力相统一的规律,要防止两种倾向;(四)传授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统一(教育性规律):1.知识是思想品德形成的基础;2.思想品德的提高为学生积极地学习知识提供动力; 3.贯彻传授知识和思想品德教育相统一的规律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九、我国目前中小学主要的教学原则:1.思想性(教育性)和科学性相统一的原则;2.理论联系实际原则;3.直观性原则;4.启发性原则;5.循序渐进原则;6.巩固性原则;7.因材施教原则;8.量力性原则。 十.常用的教学方法:(一)以语言传递为主的教学方法:1.讲授法;2.谈话法;3.讨论法;读书指导法;(二)以直观感知为主的教学方法:1.演示法;2.参观法;(三)以实际训练为主的教学方法:1.练习法;2.实验法; 3.实习作业法; 4.实践活动法;(四)以引导探究为主的方法:发现法;(五)以情感陶冶为主的教学方法:1.欣赏教学法;2.情境教学法。

实践技能考试答题技巧

实践技能考试答题技巧 一、病史采集 病史采集题是根大纲要求的病症综合起来的,一般有50多道题让考生抽。回答很有技巧,在实行任何症状的采集都应用以下“公式”,即可得80%的分值。 1.问病史:包括以下5部分。 (1)病因、诱因。 (2)主要症状的特点。 (3)伴随症状。 (4)全身状态,即发病后一般状态。 (5)诊疗经过。. 2.即往史: (1)相关病史。 (2)药物过敏史、手术史(一定要提及,每年的的评分标准都有此项)。 3.问诊中一定要条理性强,想好了再写,不要过后再乱加,所以失分。 4.围绕主述来询问单靠一个主诉是不能作出诊断的,但还是有倾向性的,如:24岁女发热咳血结核的可能性较大,而45岁男发热咳血则考虑为肺癌,两者采集的倾向则有所区别,这些还是要靠知识积累的,总知,采集时如按照上面的方式,绝大部分分值已到手 .二、病历分析

一般会有60个病历供考生选择,病历分析中重点抓分要注意三点:诊断、诊断依据和进一步检查。 1.诊断一定要写全,要主次有序。如慢支的病历诊断要写: (1)慢性支气炎合并感染。 (2)阻塞性肺气肿。 (3)肺原性心脏病。 (4)心功能几级。 总之,诊断一定要写全。一些基本化验值也应知道,如血钾低,则在诊断中应加上低钾血症;一些疾病的基本特征是要掌握的,如膈下游离气体,则为消化道穿孔;外伤后出现昏迷及中间清醒期,则为硬膜外血肿,如有瞳孔的改变则考虑有脑疝出现,注意诊断前面还要加上脑外伤;脾破裂能够有被膜下出血,能够在伤后一周才出现出血性休克症状,要加以注意。 2.诊断依据:一定要用病史及辅检中给的资料,按诊断的顺序对应列出。上面提到的一些具体疾病特征就是诊断的重要依据。 3.鉴别诊断:要围绕着病变的部位及特征写出几种疾病,一般有 三、四种,如果你真是不了解,那就将相近的疾病多写几种吧。 4.近一步检查:举几个例子供大家体会一下:胃癌:进一步作CT (看一下肝、腹腔转移)。胸片:有无肺转移。 心绞痛:24小时动态心电图、动态监测血清心肌酶。闭合性腹部损伤(脾破裂):腹腔穿刺、腹部B超、腹部X线。 5.治疗:重点写治疗原则,要主,意不要忘记支持治疗,及预防复发、健康教育等项目。

教师招聘考试知识点总结资料整理

人物、著作、主张 1.利托尔若(法,社会学家)、沛西*能(英,教育学家),“生物起源说”(教育是 一种生物现象,不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第一个正式提出的有关教育起源的学说,标志着在教育起源上开始转向科学解释。否认社会属性,不科学。P6 2.孟禄(美,教育学家),“心理起源说”(教育起源于日常生活中儿童对成人无意 识的模仿)。否认社会属性,不科学。P6 3.苏格拉底,“产婆术”或“苏格拉底法”或“问答式教学法”。(后人概括为四部 分:讽刺“助产术”,归纳,定义)P20 4.柏拉图,《理想国》,培养的最高目标:哲学家兼政治家——哲学王。P20 5.亚里士多德,①《政治学》,在教育史上首次提出“教育遵循自然”;P20②《论 灵魂》,是历史上第一部论述各种心理现象的著作P250 6.昆体良(古罗马,教学法大师)①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个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教 育家 P21 ②《雄辩术原理》《论演说家的教育》,西方最 早的教育著作,古代西方第一部教学法论著 ③对班级授课制进行一些阐释,这是班级授课 制思想的萌芽 7.夸美纽斯(捷克,教育家),《大教学论》教育学开始形成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 被认为是近代第一本教育学著作,最早从理论上对班级授课制作了阐述,为班级授课制奠定了理论基础。P161 主要教学观点:①教育目的:为人的永生做准备,又有现实目的。 P21 ②“泛智”教育:普及教育的思想,“把一切事物教给一

切人。” ③教育适应自然:该原则是贯穿夸美纽斯整个教育体系的一条根本性的指导性原则。 ④学制系统:分别四个时期。 ⑤教学原则:提出并论述了直观性P152、系统性P153、 量力性、巩固性P154和自觉性等。 7.卢梭(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 ①《爱弥儿》《忏悔录》;P21 ②“教育上的哥白尼”; ③自然主义教育思想(被誉为“旧教育”和“新教育”的分水岭); ④个人本位论P56(关于教育目的确立的理论); ⑤儿童(学生)中心论(杜威,师生关系两种对立的观点)P100 主要观点:①教育的任务:使学生“归于自然”,这是其自然主义教育的核心 ②把儿童的发展和教育划分四个阶段:婴儿期、儿童期、青年期、青春期。 9.康德(德,哲学家,唯心主义),①理性主义教育思想的主要倡导者和践行者; ②《康德论教育》,认为自由式道德教育的最高目的;③是最早在大学开设教育 学讲座的有影响的学者之一,最早的教育学课程——哥尼斯堡大学1774年。P22 10.特拉普(德,教育家)——最早的教育学教授。1779年,哈勒大学。P22 11.裴斯泰洛奇(瑞士,民主主义教育家和教育改革家),《林哈德与葛笃德》 ①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教育心理学化”口号;P22 ②要素教育论是他教学理论体系的重心;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点整理通用版

《教育知识与能力》考点梳理 第一章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 专题一教育与教育学 ◆考点 1:“教育”一词的由来:“教育”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上》。 ◆考点 2:教育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和品德的活动都称之为教育。它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发展的活动。 ◆考点 3:学校教育的三要素 1.教育者(主导) 2.受教育者(主体) 3.教育影响(中介)--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 ◆考点 4:教育的属性 1.教育的本质属性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它有以下四方面的特点: (1)教育是以人的培养为直接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 (2)教育是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

(3)存在教育的基本三要素。 2.教育的社会属性 (1)永恒性(2)历史性(3)相对独立性 ◆考点 5:教育的起源 ※巧记:“本能生利息(西),心源美梦(孟)” ◆考点 6:原始社会教育的特点

(1)无等级性; (2)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生活融洽在一起----紧密集合;(3)教育内容简单,教育方法单一。 ◆考点 7:古代社会的教育

古代学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1)古代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脱离,具有非生产性。 (2)具有阶级性;封建社会的学校还具有等级性。 (3)表现出道统性、专制性、刻板性和象征性。 (4)古代学校教育初步发展。 ◆考点 8:20 世纪以后的教育 1.20 世纪以后教育的新特点 (1)教育的终身化。(2)教育的全民化。(3)教育的民主化。(4)教育的多元化。(5)教育的现代化。 ※巧记:“全民多现终” 2.现代教育发展趋势 第一,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第二,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第四,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第五,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公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公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所以说,学好国际公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一、正确理解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即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公认为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准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是国际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最高权;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对外独立权;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自卫权。 2、互不侵犯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侵犯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过,一国遭到别国武装进攻而进行的自卫战争和殖民地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不在其列。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4、平等互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国都不能对他国提出强权要求,也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惠互利。这一原则是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交往指导准则。 5、和平共处原则。这一原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也是一项单列的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和平地处理、发展相互关系,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 三、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 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不可将民族自决原则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破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正意义。

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操作要点

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操 作要点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2017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注意这些细节轻松拿下30分:实践技能考试操作要点 1、手术区消毒(举例:胃手术在医学模拟人上操作)(8分) (1)消毒区域(范围)选择正确(2分); 上至胸乳头连线,下至腹股沟、耻骨联合,两侧至腋前线之间范围。 (2)持消毒器械方法正确(2分); 右手持卵圆钳夹住消毒纱球,浸蘸消毒液。 (3)消毒方法正确(4分)。 自手术区中心切口线两侧依次向外消毒。 2、清洁伤口换药(在医学模拟人上以脾切除术后为例进行操作)(8分)(1)取、开换药包正确(2分); (2)伤口处理正确(1分); (3)复盖消毒纱布及胶布粘贴方向正确,长度适中(2分); (4)整个换药过程操作流畅正确(2分)。 3、戴无菌手套(8分) (1)开包正确(1分); 防止包内侧清洁面的污染。 (2)取手套正确(2分); 从手套包内取出手套,捏住手套反折处。 (3)第一只手套戴法正确(2分); 右手对准手套五指插入戴好,并将右手四个手指插入另一手套反折处。(4)第二只手套戴法正确(2分); 左手顺势戴好手套,两手分别把反折部翻至手术衣袖口上。 (5)戴好手套后双手位置姿势正确(1分)。 双手、前臂置手胸前向上,不能接触胸腹部,防止污染。 4、穿、脱隔离衣(8分) (1)取衣正确(指挂在架上的隔离衣)(1分); 手持衣领取下隔离衣,清洁面朝穿衣者。 (2)开衣、穿衣正确(1分); 将衣领的两端向外折,对齐肩缝,露出袖笼。右手持衣领、左手伸入袖内上抖,右手将衣领向上拉,使左手露出。依法穿好右袖,两手上举将衣袖尽量上举。 (3)结领扣、腰带顺序及方法正确(1分); 两手持衣领中央,顺边缘向后扣好领扣;双手分别两侧腰下约5cm处捏住隔离衣拉向前,用左手按住,右手抓住右后身衣正面边缘,同法,左手抓住左后身衣正面边缘,两边缘对齐,向后拉直并向一侧按压折叠,系好腰带。 (4)脱衣操作正确(1分);

招教考试案例知识点总结

第一板块:新课改 (一)新的教育观----素质教育 新课改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一切为了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 概念: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的内涵: (1)面向全体学生;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4)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二)学生观:以人为本的学生观(3大类,10小条) 1、学生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学生 ①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②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③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④学生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 (案例中,老师可能出现以下行为:不允许学生犯错误、要求学生十全十美、陵节而施,一刀切、说学生没有出息(学习不好的学生)、老师只注重学生的学习,不关注其他方面 万能段:作为老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教育要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 2、学生是独特的人 ①学生是完整的人 ②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③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案例中老师可能出现以下行为:一套方法培养全部学生、学生是学习机器、你已经是大人了,怎么能犯错呢!万能段:作为老师,要珍视学生的独特性,因材施教,将学生培养成具有完整性格的人。) 3、学生是独立意义的人 ①每个学生都有独立于教师头脑之外,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能动性) ②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③学生是责权主体 (案例中老师可能出现以下行为:教师不允许学生发问质疑、不尊重学生的权利、学生就是被管理者、我让你怎么样,你就得怎么样? 万能段:作为老师要认识到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三)教师观 (1)教师角色变化 ①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核心特征) (①教师是学生学 习能力的培养者②教师是学生人生的引路人) ②从教师与研究的关系看,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③从教师与课程的关系看,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和建设者 ④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教师是社区型开放的教师 (2)教师行为变化 ①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1.尊重每一位学生,尊重智力发展,发育缓慢,成绩不良有过错,被孤立的,有严 重缺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 2.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不体罚辱骂,训斥嘲笑羞辱,随意当众批评,冷落学生

(学习心得体会)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

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____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2): 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学》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

技能考试要点

组织市场调研(技能知识) 市场调研的重点 市场调研计划的内容 对调查项目的要求 市场调研的主要内容 问卷的构成 提问项目的设计 问句设计的办法 问题顺序的设计 抽样调查的含义 简单随机抽样法 等距抽样 分层随机抽样法 分群随机抽样法 非随机抽样 实地调查的注意事项 调查员的选派 试调查 质量控制 第二资料获得的渠道 实际调查数据处理 数据分析 调研报告的定义 调研报告的构成 组织市场调研(技能知识) 市场调研的重点 市场调研计划的内容 对调查项目的要求 市场调研的主要内容 问卷的构成 提问项目的设计 问句设计的办法 问题顺序的设计 抽样调查的含义 简单随机抽样法 等距抽样 分层随机抽样法 分群随机抽样法 非随机抽样 实地调查的注意事项 调查员的选派 试调查市场评估与预测(技能知识)

总市场潜量的含义 地区市场需求 企业市场需求 市场评估与购买者意向调查法 预测的步骤销售人员综合意见法 专家意见法 市场试销法 市场因子推演法 回归分析法 时间序列分析法 统计需求分析法 直线趋势法 制定营销战略(技能知识) 规定企业任务需考虑的因素 企业任务报告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业务目标应符合的要求 波士顿咨询公司法 通用电器公司法 密集性增长策略 一体化增长的方式 多元化增长的方式 波士顿矩阵业务发展策略 多元化增长需要的条件 制定市场营销计划(技能知识) 市场营销计划的特点 市场营销计划的内容 环境与状况分析的内容 市场营销战略的构成 管理营销活动过程(技能知识) 市场营销管理过程的含义 收集市场信息 分析产品/市场矩阵 进行市场细分 目标市场的意义 市场营销组合的内容 市场营销组合的特点 大市场营销组合的定义 产品管理(技能知识) 产品整体概念 按产品的耐用性和有形性对产品的划分按产品的用途对产品的划分 工业品类别的划分

教师招聘考试重点知识点归纳总结高频考点

通过专门训练的教师来进行的,相对而言效果较好。3.学校教育能有效的控制、影响学生发展的各种因素。4.学校教育给人的影响比较全面、系统和深刻。 2、学校教育在人的身心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的表现有哪些?1.学校教育按社会对个体的基本要求对个体发展方向做出社会性规。2.学校教育具有加速个体发展的特殊功能。3.学校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对个体发展的影响具有即时和延时价值。4.学校教育具有开发个体特殊才能和发展个性的功能。 7、教育与社会的发展关系?/简述政治经济制度对教育的作用?P27 答:1.教育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①生产力对教育的制约作用:生产力水平决定教育的速度和规模。生产力水平制约教育的结构变化。生产力水平制约教育的容和手段。②教育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教育再生产劳动力。教育再生产科学知识。2.教育与政治经济制度的相互关系。①政治经济制度对教育的制约作用:政治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的领导权。政治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的受教育权。政治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目的的性质和思想道德容。②教育对政治经济制度的促进作用:教育为政治经济制度培养所需人才。教育可以促进。教育是一种影响政治经济的舆论力量。3.教育与精神文化的相互关系。①教育与文化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②教育与文化关系的特殊性。③学校文化。Ⅰ学校物质文化是校园文化的空间物质形态,是学校精神文化的物质载体。Ⅱ学校精神文化(观念文化)是校园文化的核心。Ⅲ学校制度文化(规文化)主要指保证学校运行的组织形态、规章制度和角色规。 9、简述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教育启示?P89 答:①顺序性,遵循有具体到抽象,由浅入深,有低级到高级,循序渐进。②阶段性,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进行分阶段教学。③不平衡性,要抓住学生发展的关键期。④互补性,结合学生实际,扬长避短、长善救失。⑤个别差异性,要注意对个体实施因材施教。 我国的教育目的:以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现阶段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1、我们要求培养的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要坚持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与科学文化知识能力的统一。2、我们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要求坚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方面和谐发展。3、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强调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我国教育目的的依据。1、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2、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3、人们的教育思想。4、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 素质教育的基本涵: 影响教育制度的因素。1、社会政治制度。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3、人口发展状况。4、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5、本国学制发展历史和外国学制的影响。 纲要及工作方针: 教师的职业素养。1、道德素养。①对待事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②对待学生:热爱学生。③对待集体:具有团结协作精神。④对待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2、知识素养。①政治理论素养。②精深的学科专业知识。③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④必备的教育科学知识。3、能力素养。①语言表达能力。②教育教学能力。③组织管理能力。④自我

医疗技能考核标准

一,病历采集(标准) 20分 1,问诊的方法、主诉、病史采集 问诊重点突出、准确, 主诉三要素明确(时间、部位、性质) 一,现病史,二,既往史, 三,全身情况等 5分 2,口腔检查准备 一,医患体位正确,二无菌观念强, 三爱伤观念强 2分 ** 3,诊断及鉴别诊断 ①运用现病史, 体征检查及正确选用辅助检查经过综合分析, 作出正确诊断和鉴别诊断五分 4,治疗设计包括常用处方 正确医嘱基本无误 &nb sp; 4分 5,病历书写 格式规范,用语合理,文字通顺,条理性强,书写工整,标点符号正确 4分 值得强调的是今年考试

此项内容可能有所变动 表格形似填写的可能性较大 值得注意 具体表格见下图: 2008年口腔实践技能考试——检查表 口腔检查表使用说明 正面 1.表格各项不能有空白,末检查及阳性体证者(/)表示 2.1)缺失牙或末萌牙者(-)表示 2)龋齿者用1.2.3.4.5表示 3)完好充填体者(F)表示 4)不良充填体者(X)表示 5)非龋性牙体缺损者(D)表示 6)全冠者(C)表示 7)瘘管者(O)表示 3.松动度:0度Ⅰ度Ⅱ度Ⅲ度 叩痛:(-)无疼痛(±)感觉不明确或酸痛(+)轻度疼痛(++)疼痛介于 + —+++ 之间(+++)轻叩即疼痛或统统剧烈 扪痛:无0 有1表示 牙石:无0 有1表示 背面 4.口腔其他情况可用V表示 异常用牙位表示 1)口腔颌面部 2)口腔软组织

3)义齿修复 a.无 b.有 4)发育异常 5)阻生齿 6)其他 口腔检查表1_5度龋指的是: 第一度为釉质龋,破坏在釉质内,色黑浸状、白垩状;形表面缺损,卡住探针;质松软、粗糙 第二度为牙本质浅龋,洞底在牙骨质浅层; 第三度为牙本质深龋,洞底在牙本质深层,但未引起牙髓及根尖病第四度为洞底在牙本质深层,或已穿髓,牙髓已感染或坏死; 第五度为残根以及牙冠全部或绝大部分破坏,非龋所致的残根不包括在内。 这是2008年使用的! 2009年的待定: 二,无菌操作(洗手及口腔粘膜消毒) 1,洗手 1分钟 1分 双手肥皂揉搓 0﹒3分 吸收前需剪指甲,清楚甲垢,①掌心②交叉掌心③掌心对手背④手尖⑤手尖对手掌⑥大拇指虎口⑦手腕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因此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等一系列著作,首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些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之后的各国交往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近代国际法自诞生后的200余年间,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在经历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西方殖民主义扩张、俄国十月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后,规则体系不断充实完善,方向日益文明进步,并且逐步由欧洲走向了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之后,国际法得到了最重要的发展。以《联合国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同时,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也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体现,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比如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冷战结束和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国际法面临新挑战、新课题和新发展。当代国际法正在经历从互惠到共赢,从共处到合作的演变。国际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现代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性的、涉及国际交往各个领域的、庞大繁杂的规则体系。从内容上概括地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性质、渊源、基本原则等);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和规则(如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以及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word.doc

学习国际私法有感 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拿到这本国际私法 的书,最先引起我注意是它的价格48元,我当时的想法是:果然是国际法啊,价格都要高上那么一些。当然,那时候还认为自己的国际公法学的比较好,国际私法应当也不难,两者应当会有很大的关联性,但是真正接触到这个领域的时候,我才觉得两者的差别显而易见。我在网上搜索资料的时候,看到一句形容两者差别的话:"一个是外交法,一个是冲突法",我觉得一定程度上还是有些道理的。 李双元老师所编教材分为五编,第一编是总论部分,第二编是 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下面,我想就每一编(除第五编)谈谈我学习时的心得和感悟,希望在回顾中得到进步和升华。 首先,学习第一编总论部分的时候,像其他法律的学习一样, 介绍国际私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等,刚开始听起来有些无聊,也不是十分的理解,还处于找感觉的阶段。比如说:"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书上还详细列了四点,我觉得十分不理解,冲突产生的原因很简单啊,就和平常生活中产生的冲突一样啊,有不 同的习惯风俗规定,当然会产生矛盾。所以,我觉根据自己的理解,很局限但很好理解的定义了国际私法的含义,就是解决国际交往中冲突的法律,只是这个范围要限定为国际的民事关系,不能像公法那样的大范围的国与国交往法。学习前面章节,比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这些理论部分虽然不是很有趣,但是对 于我自己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它可以通过多看几遍的方法加深理解和记忆。 但是到了第三章冲突规范的时候,我觉得有些难懂了,如果上 课没有认真跟着老师的思路来,光是凭借着课下复习,可能真的是 事半功倍。很惭愧,我曾经因为回家默默的缺了一次课,回来之后,我觉得国际私法就变了,我特别迷茫的听着老师在上面说着"连接点",我心里面想的是"what?",法律还有连接点这种感觉是出现在数学领域的词语?好吧,懂的接受现实是我的优点,当然,王毅琳老师上课时喜欢复习上一次课的重点部分帮了我很大的忙,于是,我就老老实实听什么是连接点,后来我总结为适用法律的所在地,即将权利和法律规范联系在一起的那个地点。当然,关于连接点的知识我没有涉及,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不要觉得学法学之后,你就能自己看书理解了,其实不然,如果没有一个引导你的老师,那么你学到的就是那些死气沉沉的字,根本不能活学活用。学习冲突规范的时候,还有一大难点(只能代表我个人的难点),就是准据法的表述公式,也即系属公式。其实也只有七个,读两遍我就能记住,可是,我如何知道什么时候用什么规则,在如何选择 上面,我觉得十分头疼。后来初步总结了一下:属人法(属人管辖)--当事人之国籍,住所,居所为连接点,来解决有关人的身份,民事能力,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物之所在地法(属地管辖)--物体所在地为连接点,来解决相关物权问题 行为地法(属地管辖)--作出具体民事行为时所在地之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合同,侵权,婚姻与继承相关事项 旗国法(属人管辖)--悬挂或喷涂在船舶或者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国际海事与国际航空民事纠纷法院地法(属地管辖,司

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考核知识点

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考核知识点 一、汉字录入部分 ●掌握汉字输入法的切换操作(鼠标操作、键盘快捷键shift+ctrl、ctrl+空格) ●利用智能ABC、微软、五笔中的一种输入法输入指定的文字,要求每分 钟至少输入40个汉字,并且准确率在98%以上。 二、Windows操作系统部分 1.图标的基本操作 ●掌握创建桌面快捷图标操作(操作步骤1:文件|新建|快捷方式→确定项 目的位置→键入文件名→完成;操作步骤2:右键单击文件夹窗口空白处 |新建|快捷方式→确定项目的位置→键入文件名→完成) ●掌握图标的排列操作(操作步骤1:查看|排列图标→按名称、类型、大小、 日期等排列操作;操作步骤2:右键单击文件夹窗口空白处|排列图标→按 名称、类型、大小、日期等排列操作) ●掌握图标的移动操作(操作步骤1:选定对象→编辑|剪切→移动鼠标到目 的位置→编辑|粘贴;操作步骤2:右键单击文件|剪切→移动鼠标到目的 位置→右键单击|粘贴;操作步骤3:选定对象→Ctrl+X→移动鼠标到目的 位置→Ctrl+V) ●掌握图标复制操作(操作步骤1:选定对象→编辑|复制→移动鼠标到目的 位置→编辑|粘贴;操作步骤2:右键单击文件|复制→移动鼠标到目的位 置→右键单击|粘贴;操作步骤3:选定对象→Ctrl+C→移动鼠标到目的位 置→Ctrl+V) ●掌握图标的重命名操作(操作步骤1:选定对象→文件|重命名→输入新文 件名;操作步骤2:右键单击文件|重命名→输入新文件名) ●掌握图标的删除操作(操作步骤1:选定对象→文件|删除;操作步骤2:右 键单击文件|删除) 2.窗口的基本操作 ●掌握窗口的关闭操作(操作步骤1:文件|关闭;操作步骤2:单击“关闭” 按钮;操作步骤3:双击窗口控制菜单按钮;操作步骤4:Alt+F4;步骤 5:单击窗口控制菜单按钮|关闭) ●掌握窗口移动操作(操作步骤1:拖动窗口标题栏,移动到目的位置,释 放鼠标;操作步骤2:单击控制菜单按钮|移动→通过上下左右方向键移动 到目的位置) ●掌握窗口大小的调整操作(操作步骤1:指向窗口边框,拖动鼠标,调整 到合适大小,释放鼠标;操作步骤2:单击控制菜单按钮|大小→通过上下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 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 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 ★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国家豁免:略看 ★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 ★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 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 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概念: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他们的所有程序。理解(众合) 引渡的条件:符合双重归罪的条件,也称相同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具有可罚性。若为了起诉犯罪进行引渡,则对该犯罪人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处罚要达到一定的期间,各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1——2年。若是为执行刑罚而引渡,要求尚未执行的刑罚一般不低于4到6个月。 庇护的概念: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关于难民的身份如何对待,理解原则 ★界河管理(笔记),注意规则(众合) ★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领海基线的概念: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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