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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税务分析

律师事务所税务分析
律师事务所税务分析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涉税处理

?雇佣律师、兼职律师和行政人员,都是律所的雇员,其取得的律所取得的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1.雇佣律师,从律所采取分成(并承担办案费用)或取得工资奖金等(不承担办案费用),只是律所与雇佣律师结算方式差异,不改变“工资薪金所得”性质? 2.兼职律师,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生计费用(3500元),并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 3.退休返聘人员,属于律所雇佣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可以扣生计费用,但无社保)

? 4.行业特殊规定:律师分成方式的收入中包含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办案费用,允许按比例扣除;律师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也允许扣除,但此二项费用:(1)不能在律所重复扣除;(2)作为律师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减项

?注:

? 1.律师的性质必须区分清楚:出资(或合伙)律师与雇佣(或兼职)律师

? 2.雇佣律师的分配方式应确定:关系到分成比例;能否扣除办案费用或报销费用? 3.按各类律师、每位律师,分别核算各自的收入和费用

? 4.办案费用的具体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国税发〔2000〕149号

?办案间接费用,能否报销;分成以外是否还取得其他工资、补贴

? 5.分成律师纳税申报时,宁波目前的申报系统,应以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填报当月“工资薪金”(与总局的申报表不同)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个税的基本征税规定

? 1.月度工资薪金

?按月征收;每月扣除生计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生计费用标准:一般人员3500元/月;涉外人员(3500+1300)元/月

? 2.年终奖

?(1)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生计费用标准,单独计算

?除12后找适用税率,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税

?(2)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生计费用,先补足生计费用差额后,差额除12后找适用税率,差额按适用税率计税

?(二)工资薪金个税的征(免)范围

?因雇佣关系(非独立劳动)而取得的各种名称和形式的报酬

? 1.名称多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动分红、加班工资等

? 2.形式不一:货币外,实物、报销等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扣税,由律所代扣

?支付给聘请的助理支出,已包含于分成律师的办案费用中,分成律师缴税时,不能再行扣除;也不能由律所再行支付(除分成另行约定外)

?四.出资(或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律所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出资律师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出资(或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缴、多退少补;适用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1.预缴时

?从预缴纳税申报表看

?(1)按出资律师分别填报

?(2)通常按当期累计实现利润为基础,(也可以按计划利润或上年同期所得),分配为各出资(或律师)的当期累计所得额(预缴时不作纳税调整和特殊费用的扣除,但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扣除合伙人生计费用);

?某出资律师当期预缴个人所得税=【(律所累计实现利润-弥补亏损)×出资或约定比例×适用税率-投资人减除费用】–速算速算扣除-当年累计已缴个人所得税额

?注:适用税率,按当期所得累计数,不换算为全年所得

?合伙律师的生计费用,不宜重复扣除(即已计入成本费用,不另行扣除)?合伙律师的无票费用和其他可扣除费用通常于汇缴时调整

? 2.年度汇算清缴(3月底前)

?从年度申报表看:

?(1)分别对出资律师分别进行汇算清缴

?(2)出资(合伙)律师汇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作二层次调整:即律所的利润调整为所得,再对出资律师特殊费用按定扣除后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出资(合伙)律师汇缴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该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显然,该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核心

? 3.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步骤

?(1)确定律所的年所得额

?律所年所得额=律所当年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

?纳税调整项目:按税法规定条件和标准,就税法与会计差异处理作调整

?出资(合伙)律师的费用还原:领取的工资或业务分成;缴纳的社保;缴纳的补充保险;三项工资附加(含培训费)等(需要区分出资律师费用与律师事务所费用)?(2)分配律所的年所得额

?律师分配的律所年所得税=律所年所得额×出资或约定比例

?(3)计算确定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

?律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律师分配的律所年所得税-出资(合伙)律师的费用(即前调整部分)-生计费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当事人签字确定费用(按出资律师个人年收入为依据分级计算)

? 4.律所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常采取纳税调整法,即会计利润调整为税收所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决定因素: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和可弥补亏损

?(1)收入总额

?律所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

?①以律所名义的各项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

?②代垫代付费用,如诉讼费、执行款、赔款等,增值税作为价外费用,并计收入纳税(多负担增值税及附加);但律所的所得计算时,实际发生支付时,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或者直接往来款冲销)

?③出资(合伙)律师个人的行为,如投资、财产租赁,不并入律所收入

?(2)扣除项目

?①内容

?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②扣除项目的要求

?真实、合理和相关

?③扣除方法

?能否扣除、如何扣除

?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④不允许扣除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是无法列举齐全的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不同于不允许当期扣除或当期全额扣除有性质区别

?A不允许扣除项目为如下情形之一:

?有悖于真实的、有关的、合理的扣除项目

?违法支出的项目

?没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项目

?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标准或要求的项目

?B税收政策列举的不允许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⑥分期扣除项目

? 1.有效凭据

?(1)有效凭据的税收意义

?我国以票管税,票据既是收入纳税主要依据,也是支出方冲抵税收(或税前扣除)的最主要依据,通过票据相互牵制,防止税款流失

?(2)凭据的涵义——会计上的原始凭证

?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最直接的依据

?①取得的凭据与发生的业务相吻合(凭据种类、记录内容、数量、付款等;真票假开、虚开代开)

?②取得的凭据属于本纳税人发生的(台头、付款)

?③取得的凭据应真实有效的(假票、过期票据)

?④取得凭据能全面证明发生业务情况(不仅有发票,还需要有辅助资料)

?会议费:会议通知、签到、会议资料和费用标准和清单

?购进实物(如宣传品、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清单、收领记录

? 2.职工福利费

?从业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的14%内限额扣除

?(1)职工福利费范围(参照企业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工资以外,给予从业人员的补偿费用,讲究人人都能平等享受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不并计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具体费用支出(宁波规定)

?①通讯补贴

?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在福利费列支

?②给职工报销医疗费用

?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报销制度,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

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

?③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

?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④幼托保育费

?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幼托保育费可在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福利费项目列支

?⑤职工旅游的支出(视同实物工资)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⑥食堂费用

?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职工就餐费用,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可以作为福利费用(年终聚餐)

?⑦因职工伤亡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⑧过节费

?发放的过节费用或实物,也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

?(3)职工福利费与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不一定不并计缴纳“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特殊外,总体而言

?①属于律所综合开支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属于报销性质的支出(非货币发放或实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货币性福利(除特殊外),并计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3.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的2.5%内限额扣除。超额结转以后年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文件(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

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宁波对企业所得税规定)

? 增值税及附加:个人使用过固定资产免税 ?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原值)×20%(通常旧车小于原值) ?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 (2)租车费用税费(税务机关代开票时征收) ?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500元/次):免征

? 起征点以上:租金÷(1+3%)×3% ?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2%

? 个人所得税:通常起征点以下,也不代征

? 起征点以上:月租金×(1-20%)×

20% ? 无证户:乘人车:10%(合计约10.6%) ? 非乘人车:5% ? 出租住宅租金:起征点以下(30000元/月):租金的5%

? 起征点以上 :租金的6% ? 出租商铺等租金:起征点以下 :租金的6%

? 起征点以上 :租金的8% ?

取得租金发票后,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影响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与适用税率相比较)

?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税负差异

和雇员(分成律师)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核定征收方式下,账面明确反映雇员工资或律师分成的计入律所的成本费用,且雇员未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较大税收风险

?【案例】某律所与分成律师约定,业务收入的70%作为分成律师的收入,律所不承担分成律师的各项办案费用及其他费用。假定分成律师李律师某月的收入为10万元,采取分成方法(为方便,假定一人所,且合计所得超过10万元)

?李律师对应收入,分别涉及出资律师和李律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情况下,缴纳的税有差异

?(一)核定征收方式(核定所得率25%)

? 1.李律师收取款项,由出资律师税后支付

?(1)李律师取得分成收入:10×70%=7万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律师取得税后收益:7万元

?(2)出资律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25%×35%=0.875万元

?出资律师税后收益:10×30%- 0.875 =2.125万元

? 2.李律师收取款项,作为提成计入律所的成本费用

?(1)李律师取得分成收入:10×70%=7万元

?(10×70%-10×70% ×35%-0.35)×30%-0.2755=0.9845万元

?李律师取得税后收益:7-0.9845=6.0155万元

?(2)出资律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25%×35%=0.875万元

?出资律师税后收益:10×30%- 0.875 =2.125万元

?二)查账征收

? 1.李律师收取款项,未计入成本费用

?(1)李律师取得分成收入:10×70%=7万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律师取得税后收益:7万元

?(2)出资律师由于没有可扣除项目,全额为所得(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应纳税个人所得税:10×35%=3.5万元

?出资律师税后收益:1×30%-3.5=-0.5万元

? 2.李律师收取款项,作为提成计入律所的成本费用

?(1)李律师取得分成收入:10×70%=7万元

?(10×70%-10×70% ×35%-0.35)×30%-0.2755=0.9845万元

?李律师取得税后收益:7-0.9845=6.0155万元

?(2)出资律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10 ×70%)×35%=1.05万元

? 1.核定征收方式下,分成律师或雇员“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影响出资律师个税缴纳

? 2.查账征收情况下,分成律师或雇员“工资薪金”作为出资律师的成本,直接影响出资律师的个税缴纳。当分成律师或雇员的个人税负小于35%时,不计入成本费用的税负较重(事实上,合理安排好分成或工资薪金,税负远低35%,后述)

? 3.查账征收情况下,分别工资薪金和出资律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必然。但未必税收负担就一定高于核定征收,取决于收入和成本费用情况,但无论出资律师或雇员,收入越高,税负越重——累进税率必然结果

? 4.查账征收情况下,分成律师的分成有极限(纯分成律师)

?收入-收入×综合税费率(增值税及附加、会费、综合办公费)-收入×分成率-(收入-收入×综合税费率-收入×分成率)×35%=0

?分成率极限=1-综合税费率

?二.不同提成比例的税负差异

?按查账征收情况下,提成律师的提成比例,既影响出资律师产生的所得和个人所得税,也对提成律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影响。

?

?【案例】上例的李律师提成比例从70%调整为80%

?李律师提成比例为70%,作为提成计入律所的成本费用

?(1)李律师取得分成收入:10×70%=7万元

?(10×70%-10×70% ×35%-0.35)×30%-0.2755=0.9845万元

?李律师取得税后收益:7-0.9845=6.0155万元

?(2)出资律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10 ×70%)×35%=1.05万元

?出资律师税后收益:10×30%-1.05=1.95万元

?李律师提成比例为80%,作为提成计入律所的成本费用

?(1)李律师取得分成收入:10×80%=8万元

?(10×80%-10×80% ×35%-0.35)×30%-0.2755=1.1795万元

?李律师取得税后收益:8-1.1795=6.8205万元

?(2)出资律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10 ×80%)×35%=0.7万元

?出资律师税后收益:10×20%-0.7=1.3万元

?提成比例越高,综合税后收益越大。一方面提成律师扣除金额增大;另一方面出资律师所得减少

?但有两个极限:一是提成律师个人所得税税负不超过35%;二是提成比例不引起亏损

三.律师身份(或律师取得收入方式)的税负差异

(一)政策规定比较

? 1.雇员同样所得,税负由重到轻的顺序:纯工资雇员——兼职律师——分成律师?注:分成律师与工资律师,还得看报销是否达到办案费用比例(35%)

? 2.出资律师与分成律师的税负受多重因素影响(收入额、其他律师产生的所得、税率适用、费用扣除和社会影响等),总体而言出资律师税负比分成律师重?原因:

?(1)分成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月适用税率通常不会超过35%,但出资律师年适用税率一般都达到35%

?(2)分成律师可以采用年终奖政策,而出资律师无此项政策

?(3)分成律师办案费用扣除比例为分成的35%,而出资律师无票扣除比例仅为5%-8%,其余都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扣除,较超过这一比例

?(三)案例

?【案例】赵律师全年取得业务收入96元(假定各月收入均衡)

? 1.若为分成律师,分成比例为70%

? 2.若为出资律师,已报销费用30%(且允许税前扣除)

?由于不影响比较,不考虑:其他律师所得、社保、福利等三费;分成律师各月收入均衡实现,年终奖发4.8万元(待商榷)

?(一)分成律师

? 1.收入:

?(1)全年96万元

?(2)每月:8万元

? 2.分成收入:

?(1)全年:67.2万元

?(2)每月:5.6

? 3.可扣除办案费:

?(1)全年:23.52万元

?(2)每月:1.96万元

? 4.应纳个人所得税(待商)

?(1)每月收入(预留年终奖4000元/月)

?应纳个人所得税:【(8×70%-0.4)-1.96-0.35】×25%-0.1005=0.622万元

?年终奖:4.8×10%-0.0105=0.4695万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0.622×12+0.4695=7.935万元

?(二)出资律师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6×(1-30%)-0.35×12-(50×8%+46×6%)】×35%-1.475=18.209万元

?三.工资(或分成)支付的税负差异

?(一)政策规定

? 1.工资薪金可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扣生计费用,适用累进税率

? 2.年终奖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可扣生计费用,除12找税率,全额适用税率,只能扣一次速算扣除数

?分成律师的分成所得,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只是采取特殊扣除

?工资薪金与分成所得的换算关系(不考虑社保等不征税因素):

? 1.纯分成律师

?工资薪金=可分成收入×分成比例-可分成收入×35%-个人负担培训费=可分成收入×(分成比例-35%)-个人负担培训费

? 2.底薪+分成的律师

?工资薪金=底薪+可分成收入×(分成比例-35%)-个人负担培训费

?(二)基本结论

? 1.累进税率,所得越多税负越高——均衡发放或支付税负较轻

?(1)月份间均衡

?【案例】王先生年薪为96000元,第一季度月工资为3000元/月,第二、三季度为12000元/月,第四季度为5000元/月

?王先生应纳税个人所得税情况:第一季度未达到扣除标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三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20%-555] ×6=6870元;第四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 ×3=135元,全年合计个人所得税:6870+135=7005元

?若王先生工资采取每月发8000元,其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 ×12=4140元

?(2)人员间均衡(若有可能)

?人员间均衡,使所得适用税率较低的税率

? 2.年终奖,能降低适用税率,但全额征收,会出现区间“陷阱”

?临界点分别是1.8万元、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其中尤其以1.8万、5.4万和96万元三个点“爬升”最快,分别从3%提升到10%、10%提升到30%、35%提升到45%

?会出现多发少得共形成了相应的六大区间“陷阱”: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案例】员工甲年终奖为18000元,其同事乙年终奖为18001元,如果两个人的月收入都超过3500元,则得到1500(18000/12)、1500.08(18001/12)两个数,分别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10%、105),员工甲、乙要缴纳的税额分别为540元(18000×3%-0)、1695.1元(18001×10%-105),两者相差了1155.1元? 3.同时使用月度工资及年终奖政策税负较轻

?上例的王先生,若每月的工资薪金为6000元,其余为年终奖金24000元

?王先生月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年终奖金适用税率:24000÷12=2000元,适用10%税率,应纳税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全年合计个人所得税:145×12+2295=4035元

? 4.月度工资与年终奖税负率攀升不同,同样适用税率,月度工资税负轻

?建议:

? 1.当月薪未超过6500元(年78000元),不建议采取年终奖政策

? 2.当月薪6500元(年78000元)——12316元(年147792),采取年终奖政策,但年终奖宜不超过18000元

? 3.当月薪12316元(年147792)——34120元(年409440元),采取年终奖政策,但年终奖宜不超过54000元

? 4.当月薪34120元(年409440元)——50800元(年609600元),采取年终奖政策,

但年终奖宜不超过108000元

?工资薪金及年终奖(或分成)参考方案

?注:不考虑社保及报销因素;各月工资薪金(或分成)均衡;分成律师为采取纯分成方式,分成比例为70%,办案费用比例为35%

?支出项目与出资律师所得相关

?不能扣除支出、限额扣除支出项目和分期扣除支出项目和按实扣除支出项目,对出资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

?注:雇员工资薪金所得合理发生可以扣除,但需要由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发生支出3000元(假定经办人当月工资3500元)

? 1.罚款等支出

?(1)报销:

?出资律师:纳税调增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适用税率(通常为35%)=1050元?经办人:不涉税

?(2)不报销,转作经办人工资

?出资律师:税前扣除,所得减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办人: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免征额,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 ×10%-105=195元

? 2.招待费等限额扣除费用(未超过收入额0.5%)

?(1)报销:

?出资律师:纳税调增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60%×适用税率(通常为35%)=630元

?经办人:不涉税

?(2)不报销,转作经办人工资

?出资律师:税前扣除,所得减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办人: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免征额,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 ×10%-105=195元

? 3.住宿费等允许扣除费用

?(1)报销:

?出资律师:允许扣除,所得减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办人:不涉税

?(2)不报销,转作经办人工资

?出资律师:税前扣除,所得减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办人: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免征额,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 ×10%-105=195元

?五.票据的税负差异

10万元)

? 1.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价42735.04;税7264.96

? 2.取得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价45045.05;税4954.95

? 3.取得6%增值税专用发票:价47169.81;税2830.19

? 4.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价48543.69;税1456.31

? 5.取得普通发票:50000元

? 6.未取得有效票据:50000元

? 1.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12000- 7264.96=4735.04

?(2)城建税附加:4735.04 ×12%=568.20

?所得额:200000- 42735.04- 568.20=156696.76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156696.76×35%=54843.87

?税后收益:156696.76- 54843.87=101852.89

? 2.取得11%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12000- 4954.95 =7045.05

?(2)城建税附加:7045.05 ×12%=845.41

?所得额:200000- 45045.05 - 845.41 =154109.54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154109.54 ×35%=53938.34

?税后收益:154109.54 - 53938.34 =100171.2

? 3.取得6%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12000- 2830.19 =9169.81

?(2)城建税附加:9169.81 ×12%=1100.38

?所得额:200000- 47169.81 - 1100.38 =151729.81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151729.81 ×35%=53105.43

?税后收益:151729.81 - 53105.43=98624.38

? 4.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12000- 1456.31 =10543.69

?(2)城建税附加:10543.69 ×12%=1265.24

?所得额:200000- 48543.69 - 1265.24 =150191.07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150191.07 ×35%=52566.87

?税后收益:150191.07 - 52566.87 =97624.20

? 5.取得普通发票

?(1)增值税:12000

?(2)城建税附加:12000×12%=1440

?所得额:200000- 50000- 1440 =148560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148560 ×35%=51996

?税后收益:148560 - 51996 =96564

? 6.未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1)增值税:12000

?(2)城建税附加:12000×12%=1440

?所得额:200000-1440 =198560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198560 ×35%=69496

?税后收益:200000 -50000-1440- 69496 =79064 ?不同票据的税负差异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50568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 ) %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 ) %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 ) %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 ) %为医疗基金; ( ) %为业务培训基金;

( ) %为储备基金; ( ) %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 )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 )工资、提成、奖金; ( )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 )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 )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 )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 )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发布时间:2010-11-24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引导农民步入市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只有遵从相关的税收制度,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才能长期健康发展。 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详细的解释。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l.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则详细规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3.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分析? 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但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也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二、专职律师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l 、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三、律师助理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 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等; (四)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五)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四、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某律师事务所因年终分红,有涉及税务方面的一些问题向我咨询。该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企业,除增值税外,尚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同时,应根据员工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季度及年度,应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该企业的情况,该企业使用3%增值税征收率,同时应根据增值税纳税额计算缴纳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以上四个税(费)种综合在一起,就是3.36%。另外,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无需缴纳印花税。 所以,该企业的以上4个税种的综合税负率为3.36%。 另外,该事务所支付工资给员工(合伙人除外),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税负由领取工资的员工个人负担,故不应纳入企业税负率计算范围。该企业季度及年度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税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于该项个人所得税是根据经营所得计算,且税率适用无法预先确定,故无法参与计算企业的实际综合税负率。本例中,若该律师事务所年度服务收入约为300万元,日常固定成本约为100万元,律师办案开支约为160万元,则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8.74万元,各项附加1.05万元,税前毛利为30.21万元,所得税为9.10万元,则该事务所的综合税负率为6.29%。 因律师事务所经营项目单一,费用开支有限,故实际的税负率比较高。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合理避税措施,只能结合业务实际进行有限规划。比如,事务所各律师私车公用,可由车主与事务所签订租车协议,由事务所支付一定租金并报销用车费用,这样,车辆相关费用即可合法入账,冲抵事务所费用。若该部分费用不入账,则一方面事务所占了员工的便宜,而自身虚盈较多,另一方面个人以其收入补贴事务所交通费用,个人吃亏。其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措施,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详情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1/ 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依据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事务所业务顺利开展,为实现事务所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事务所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接受会计部门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财税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出纳和会计等专职人员。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真实反映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六条事务所主任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按合伙人(合作人)授权范围由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署。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并对事务

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本职工作。移交手续包括经管的所有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财务专用章、实物、各项资料。移交手续由事务所主任监督,并由交接人员和主任共同签字备案。 第八条一切收支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发票。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 第九条财务人员对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摘要简明、清晰整洁、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财会人员对事务所财务资料、经营成果、银行帐户承担保密义务。在合伙人、合作人授权和规定范围内,律师有权查阅帐目,了解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计提事务所发展基金和各项折旧。按时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交纳税收。对个人所得税由会计人员代扣代缴。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对律师的报销费用进行审核和列支。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分析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分析 【10/17/2002信息】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区域过于集中,且区域特色不够明显 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区,最近几年,主要集中于港澳地区和美国、欧盟、日本等20余个发达国家和地区。这种过于集中的地区分布、不但不利于分散风险,而且往往造成我国境外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竞相压价,不但损害了自身利益,也影响了国际市场的开拓与发展,而且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同时,我国企业没有较好地把自己的技术优势与所投资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资源优势、市场条件和消费水平结合起来,没能形成独具特色的投资优势。 (二)投资规模有限,投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较少 众所周知,我国跨国企业投资规模小,销售收入不高。而且投资方式也较单一,目前在境外投资企业中,对外投资方式仍有78%属于新建,兼并收购仅占22%,且经营方式以合资为主,所有权的安排以少数股权居多。此外,从融资渠道上看,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的规模亦受到很大限制。一般来说,大型跨国公司不是有自己的财务公司之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是在境内外有密切联系的金融伙伴,而我国从事海外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很少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又没有对外担保权与对外融资权,因此,很难在国内外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难以与国际市场中堪称“航母”级

大企业进行市场份额的争夺。 (三)没有明确的跨国战略投资目标 跨国公司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组织,战略投资是其海外投资的一大特点。跨国公司境外投资是战略投资,从长期利益出发,先立足,后发展,再扎根,目的是占领市场。这与个别中小企业寻求短期利益甚至欺诈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跨国公司把母子公司看作一个整体,各子公司之间联成一体,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配置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而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大多数是中小企业,缺乏真正的跨国经营意识,一般只求“投资少、见效快”,缺乏打开国际市场的战略目标。总公司没有统一的全球战略,子公司之间是孤立的、分割式的经营,各地的子公司不能联成一体,各子公司仅与母公司进行双向联系,整个公司没有形成统一的全球网络,子公司不能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四)管理水平有限,服务较差 我国许多企业跨国经营管理不善,如母子公司关系没有理顺,行政性管理色彩很浓,基本上是粗放型管理,使海外子公司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及独立灵活的市场应变能力,从而使得成本中的管理费用过高;一些企业的母公司尚不具备条件去有效地监督海外企业的资金动作状况,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混乱。 二、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也表明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确实面临不少的困难,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进行。从财务的角度出发,进行税收筹划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3-19,200)]×0.35-6750=231,530元。(税率表附后)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

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律师事务所哪些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哪些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013-02-05 14:45:21 作者:李芳慧来源: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我要评论字号T | T 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及管理工作,获取与业务交易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票据,并合理核算,以降低税负,减少税收风险。 依据(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以下支出不得在计算合伙人所得税前扣除: 1.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4.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不得在税前扣除; 7.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9.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包括律师事务所按照收入5%计提的职业风险金); 10.个体户业主工资不得扣除;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采用限额扣除: 1.个体户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3.个体户在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4.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标准扣除: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

企业经营中的纳税筹划问题研究

企业经营中的纳税筹划问题研究 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要面临多个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导致的最终缴纳的税负有所差异,而税负的轻重关系到企业的实际利益。为使企业的纳税选择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有效降低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就要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进行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是企业理财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房地产业竞争日益加剧,同时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控制房价,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产生了一定影响。众所周知,税费是房地产企业的一项重大支出,因此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费,增加企业竞争优势就显得至关重要。本篇文章采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企业龙头万科公司为分析对象,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探究。 1 绪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越来越多的企业决定通过专业的税收筹划,对自身的经营、管理、投资等行为进行统筹安排,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我国政府在2008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案在推动我国企业税收规范化与合理化的同时,也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出了挑战。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税收的方式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税收政策与法规限制着企业的经营与投资活动,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现了“四个统一”①,有效促进了不同形式间企业的税收平等,改革了税收优惠体系,规范了所得税计算和扣税的标准,为公司间竞争创造了平等的外部条件。 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都在想方设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随着税法体系的完善,国内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税收筹划工作,以求在不违背政府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实现利润最大化以增加竞争优势。 ①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9年3月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呢?现将其纳税适用的政策规定、纳税计算简介如下: 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征税的适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 479号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 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适用税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 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 件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 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25号文件规定,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纳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计算纳税,“实收资本”按0.5‰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对律师事 务所从业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 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 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 资者,不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 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 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 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

律师事务所账务处理

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对于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建账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确定帐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按照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 (2)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总帐格式主要:三栏式。 总帐开设: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以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的总括的核。 总帐登记依据:是根据每月“计帐凭证汇总表”记帐的。 (3)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 明细帐开设依据:通常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 明细帐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明细帐记帐依据:按每月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编制计帐凭证,根据“计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明细帐使用的格式:(1)通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帐;(2)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商品等采用“数量金额式”帐页记帐。(3)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税金及附用“三栏式”帐页记帐。 (4)日记帐又称“序时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2、现金日记帐:是用来登记库存现金每日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3、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反映银行存款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2,律师事务所的常用会计科目如下: (1)参照服务行业的科目编制凭证,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服务机构,科目一般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营业成本,应交税金,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等等。 (2)律师事务所设的科目,律师的收入记入业务收入,平时的日常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其收入,业务支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须求设置科目,收入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地方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分帐要做好,聘用的律师提成后的业绩算合伙人所有,等待合伙,也可以算作是所里的留存,要做好合伙人和聘用人员的台帐,要分得很清楚。

生产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生产型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背景: 企业A,主要进行设备生产业务,一年收入数千万元,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有些小的配件企业属于作坊式不愿意提供任何发票,导致进项发票不够,增值税税负变高,同时企业利润虚高; 2、由于上面的供应端发票问题,企业A同样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促使业务团队和财务团队尽量不向其终端用户开发票。但是,在营改增和金税三期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迫使企业不得不开发票,从而导致企业账面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实际利润水平; 3、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千多万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买发票的方式进行冲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来用于特殊目的的现金,越来越难以通过银行备用金模式实现; 在营改增、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安节税”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 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工作在企业发展中有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我们看看下面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吧!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将企业中每一个股东的经济利益价值最大化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面限制了企业达成这个目标,还有外部市场的经济环境变化因素也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依照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的经营、利润分配行为和筹资、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的安排,避免相关的政策,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也要灵活的运用在企业中,才能实现将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只有提高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将支出最小化,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对企业自身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自身的平均利润水平必须要比社会的平均利润水平高,而降低自己产品的费用和成本,通过提高产品的利润来提高自身的盈利是提高企业自身平均利润水平的最好方法。但目前企业都使用的是自动化大规模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压缩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已经很困难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企业强化自身的盈利能力的重

要方法,所以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应用也非常的重要。 税收策划的最高目标就是最大化的降低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应该将财务目标作为税收筹划的重要目标,尽可能的实现税后最大利益,也就是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对于一些跨国企业而言,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跨国贸易的增多,多变性、差异性、复杂性的各国税制给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加了很大的困难。最大程度的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在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是比较复杂的工作,不仅要在国际惯例、法律法规、经营管理之间寻求平衡,还要总体安排和运筹企业的涉税事项。企业整体长远的利益是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最大程度的降低税收负担需要从经济的角度谋划。充分的利用企业现金流量和资源,最大化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 纳税成本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就是最大程度的降低纳税成本。直接纳税成本和间接纳税成本是纳税成本中的两大类,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付出的财力、人力、物力是直接纳税成本;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心理压力、精神压力等是间接纳税成本。直接纳税成本主要是经济付出,所以比较容易计算和确定,而间接纳税成本则无法直接衡量,只能经过测算和估算。公平透明公正的税收制度才能使纳税人的心理平衡、减少对税收的恐惧感。对税务机关来说降低了税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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