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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

(整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
(整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附则Ⅰ修正案(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 (2)

1.船舶资料

1.1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建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签订建造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1.5.2.安放龙骨或船舶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3.交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重大改建(如适用时):___________________

1.6.1.签订改建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1.6.2.改建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3.改建完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船舶状况

1.7.1.按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为新船□

1.7.2.按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为现有船舶□

1.7.3.由于意外的交船延迟。主管当局同意该船作为第

一条第七款所指的“现有船舶”。□2.控制机器处所舱底水及燃油舱排油的设备(第十

条及第十六条)

2.1在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2.1.1.该船在正常条件下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1.2.该船在正常条件下不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2所装油水分离/过滤设备的型式:

2.2.1.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少于100ppm的设备□2.2.2.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少于15ppm的设备□2.3控制系统的型式

2.3.1.排油监、控系统(第十六条五款)

.1具有自动停止装置□

.2具有手动停止装置□2.3.2.15ppm报警装置(第十六条七款)□2.3.3.在特殊区域排放的自动停止装置(第十条三款

(二)项之6)□2.3.4.油分计〔A444(Ⅺ)决议〕

.1具有记录装置□

.2无记录装置□2.4认可标准:

2.4.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

.1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

.2已按A.233(Ⅶ)决议认可□

.3已按国家标准认可,但国家标准未以A.

393(Ⅹ)或A.233(Ⅶ)决议为基础□.4未经认可□2.4.2.处理装置已按A.444(Ⅺ)决议认可□2.4.3.油分计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

3

2.5.该系统的最大排量为______m/h

2.6适用范围

2.6.1.按第十六条四款规定,该船在_________*之前

不要求设有上述设备□###*填入公约生效日期后3年的日期。

3.残油(油渣)舱(第十七条)

3 3.1.该船设有残油(油渣)舱,总容积为__________m□3.2除油渣舱的设施外,处理残油的措施□4.标标排放接头(第十九条)

4.1.该船设有将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残余物排至接收设备的管

路,并装有一只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排放接头。

5.免除

5.1.根据第二条四款第(一)项、公约附则Ⅰ第二章中的一

些要求,业经主管机关准许免除,免除项目为本记录的

下列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等效设施(第三条)

6.1.附则Ⅰ中某些要求的等效设施业经主管机关认可,其认

可项目为本记录的下列条款:___________兹证明本记录完全无误__________________

(正式授权签发记录官员签字)

发证地点:___________

(签发记录地点)

________19________(签发主管当局盖

章或硬印)

格式B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IOPP证书)

油船结构及设备记录

按照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的规定。

------------------------------------

|注:|

|1.本格式用于IOPP证书中列为前二种类型的船舶,即油船及按公约附则|

|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设有货油舱的非油船船舶,对IOPP证书中列为|

|第三种类型的船舶应使用格式A。|

|2.本记录应永久附于IOPP证书之后。IOPP证书应随时保存在船上。|

|3.如本记录正本的文字不是英文亦不是法文时,则该文本应包含有其中|

|一种文字的译文。|

|4.方格内填入(×)表示“是”及“适用”填入(-)表示“否”及|

|“不适用”。|

|5.本记录所述条款系指公约附则Ⅰ的条款,所述的决议系指国际海事组|

|织通过的决议。|

------------------------------------1.船舶资料

1.1.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船舶编号及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1.5.船舶装载容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m)1.6.船舶载重量___________(公吨)(第一条二十二款)

1.7.船长_______________(m)(第一条十八款)

1.8.建造日期

1.8.1.签订建造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1.8.2.安放龙骨或船舶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3.交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重大改建(如适用时)

1.9.1.签订改建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1.9.2.改建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3.改建完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0.船舶状况

1.10.1.按第一条六款规定为新船□

1.10.2.按第一条七款规定为现有船舶□

1.10.3.按第一条二十六款规定为新油船□1.10.4.按第一条二十七款规定为现有油船□1.10.5.由于意外的交船延迟,主管当局同意该船作为

第一条七款所指的“现有船舶”□1.10.6.由于意外的交船延迟,主管当局同意该船作为

第一条二十七款所指的“现有油船”□1.10.7.由于意外的交船延迟,不要求该船符合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1.11.船舶种类

1.11.1.原油油船□1.11.2.成品油船□1.11.3.原油/成品油船□1.11.4.油类/散货两用船□1.11.5.按公约附则Ⅰ第二条二款的规定为设有货油舱

的非油船船舶□1.11.6.专用于装载第十五条七款所指成品的油船□1.11.7.该船既作为具有COW的“原油油船”,也作

为具有CBT的“成品油船”,为此已分别发给

单独的IOPP证书□1.11.8.该船既作为具有CBT的“成品油船”,也作

为具有COW的“原油油船”,为此已分别发

给单独的IOPP证书□1.11.9.载运油类的化学品液货船□2.控制机器处所舱底污水及燃油舱的排油的设备

(第十条及第十六条)

2.1.在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2.1.1.该船在正常条件下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2.1.2.该船在正常条件下不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2.2.所装油水分离/过滤设备的型式

2.2.1.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小于100ppm的设备□2.2.2.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小于15ppm的设备□2.3.控制系统的型式

2.3.1.排油监、控系统(第十六条五款)

.1具有自动停止装置□

.2具有手动停止装置□2.3.2.15ppm报警装置(第十六条七款)□2.3.3.在特殊区域排放的自动停止装置(第十条三款

(二)之6)□2.3.4.油分计(A.444(Ⅺ)决议)□.1具有记录装置□

.2无记录装置□2.4认可标准

2.4.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

.1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

.2已按A·233(Ⅶ)决议认可□

.3已按国家标准认可,但国家标准并未以

A.393(Ⅹ)或A.233(Ⅶ)决议为

基础□

.4未经认可□2.4.2.处理装置已按A.444(Ⅺ)决议认可□

2.4.3.油分计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

3 2.5.该系统的最大排量为m/h

2.6.适用范围

2.6.1.按第十六条四款规定,该船在

19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不要求设

有上述设备□

*填入公约生效日期后3年的日期。

3.残油(油渣)舱(第十七条)

3 3.1该船设有残油(油渣)舱,总容积为____________m

3.2除油渣舱的设施外,还有处理残油的措施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4.标准排放接头(第十九条)

4.1.该船设有将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残余物排至接收

设备的管路,并装有一只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标

准排放接头□5.结构(第十三、二十四及二十五条)

5.1.按照第十三条要求,该船:

5.1.1.要求设有SBT、PL及COW□

5.1.2.要求设有SBT及PL□

5.1.3.要求设有SBT□

5.1.4.要求设有SBT、CBT或COW□

5.1.5.要求设有SBT或CBT□

5.1.6.不要求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

5.2.专用压载舱(SBT)

5.2.1.该船设有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SBT□

5.2.2.该船设有SBT,其保护位置(PL)的布置符合

第十三条戊规定□5.2.3.SBT的分布如下:

----------------------------------------|3|| 3 舱别|容积(m)|舱别|容积(m)|||

-------|------------|--------|----------|||

|||

||--------|----------

||总计|

----------------------------------------5.3.清洁压载舱(CBT)

5.3.1.该船设有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CBT,并可□

.1作为成品油船营运□

.2作为原油油船营运至________止*□*填入公约生效日期后2年或4年的日期。

5.3.2.CBT的分布如下

----------------------------------------|3|| 3 舱别|容积(m)|舱别|容积(m)|||

-------|------------|--------|----------|||

|||

||--------|----------

||总计|

----------------------------------------5.3.3.该船备有一份有效的《清洁压载舱手册》

日期________________□5.3.4.该船CBT压载与装卸货油是用公共的管路及泵

装置□5.3.5.该船CBT压载是用分开的独立_____

管路及泵装置□5.4.原油洗舱(COW)

5.4.1.该船设有符合第十三条乙规定的COW系统□

5.4.2.该船设有符合第十三条乙规定的COW系统,但

尚未按第十三条六款及修正的COW技术条件

(A.446(Ⅺ)决议)中4.2.10的规定进行效

用验证□5.4.3.该船备有一份有效的《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

日期_______________□5.4.4.该船不要求设置COW,但已设有符合修正的

COW技术条件(A.446(Ⅺ)决议)中安全

方面的规定□5.5.第十三条的免除

5.5.1.该船仅从事于______之间的特定运输,按第

十三条丙规定免除第十三条的要求□5.5.2.该船按第十三条丁规定,具有特殊压载布置,

因而免除第十三条的要求□5.6.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第二十四条)

5.6.1.该船需要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建造并符合该条要求□

5.6.2.该船需要按第二十四条四款建造并符合其要求

(参见第二条二款)□

5.7.分舱和稳性(第二十五条)

5.7.1.该船需要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建造并符合该条要求□5.7.2.已根据第二十五条五款要求,按认可的格式给该

船提供了资料和数据□6.将油类留存船上(第十五条)

6.1.排油监、控系统

6.1.1.该船按A.496(Ⅻ)决议内的定义列为____

油船□6.1.2.该系统包括:

.1控制装置□

.2计算装置□

.3运算装置□6.1.3.该系统设有:

.1起动联锁装置□

.2自动停止装置□6.1.4.油分计系按A.393(Ⅹ)决议认可,适用于:

.1原油□

.2黑色成品油□

.3白色成品油□6.1.5.该船已备有一份排油监、控系统的操作手册□6.1.6.根据第十五条一款规定,在19___年__月

__日*前不要求该船设置排油监、控系统□*填入公约生效日期后3年的日期。

6.2.污油水舱

6.2.1.该船设有__个污油水舱,总容积为___m,

占载油量的__%,系按照:

.1第十五条二款(三)项的规定设置□

.2第十五条二款(三)项1的规定设置□

.3第十五条二款(三)项2的规定设置□

.4第十五条二款(三)项3的规定设置□6.2.2.已有货油舱指定作为污油水舱□6.2.3.按十五条一款规定该船在19__年__月

__日**前不要求设置污油水舱□**填入公约生效日期后3年的日期。

6.3.油/水界面探测器

6.3.1.该船设有按MEPC5(Ⅻ)决议要求认可的油/

水界面探测器□6.4.对第十五条要求的免除

6.4.1.根据第十五条七款规定,该船免除第十五条一、

二、三款的要求□

6.4.2.根据第二条二款规定,该船免除第十五条一、二、

三款的要求□7.泵、管系和排放布置(第十八条)

7.1.专用压载水舷旁排出口位于:

7.1.1.水线以上□7.1.2.水线以下□7.2.除排放支管外,供清洁压载水用的舷旁排出口*位于

*仅须指出能被监测的排出口。

7.2.1.水线以上□7.2.2.水线以下□7.3.除排放支管外,供脏压载水用的舷旁排出口*位于

*仅须指出能被监测的排出口。

7.3.1.水线以上□7.3.2.水线以下,连同分流观察装置,符合第十八条

六款(五)项□7.3.3.水线以下□7.4.货油泵及货油管的排油(第十八条四款和五款)7.4.1.在卸货完成后将所有货油泵及货油管泄空的措施

.1泄出物能排到一个货油舱或污油水舱□

.2专设一小直径管路将泄出物排至岸上□8.散装化学品船运油的等效设施

8.1.该船设有下列设备以代替污油水舱(见上述6.2)

及油/水界面测器(见上述6.3),作为散装化学

品船运油的等效设施:

8.1.1.油水分离设备,能使排放的废液含油量小于

3

100ppm,排量为m/h□

3

8.1.2.一个储存舱,容量为________m□8.1.3.一个供收集洗舱水的舱,它是:

.1一个指定专用的舱□

.2一个指定为收集舱用的货油舱□8.1.4.一台固定装设的驳运泵,将含油废液通过油水

分离设备排出船外□8.2.油水分离设备已按A.393(Ⅹ)决议要求认可,

且适用于附则Ⅰ范围内的所有货品□8.3.该船持有一份有效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

证书□9.免除

9.1.根据第二条四款(一)项,公约附则Ⅰ第二、

三章中的一些要求业经主管机关准许免除,免

除项目为本附录的下列条款________□10.等效设施(第3条)

10.1.附则Ⅰ中某些等效设施业经主管机关认可,

其认可项目为本记录的下列各条:__________□兹证明本记录完全无误。

发于_________

(本记录签发地点)

____年__月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正式授权签发本记录的官员签字)

(发证当局的图章或印记)

附录Ⅲ

现有的油类记录簿及补录的格式由下列格式代替:

油类记录簿格式

油类记录簿

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所有船舶)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总吨位:

期间由:至:

注:每艘150总吨及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总吨及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用来记录有关的机器处所作业。对

油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用来记录有关的货油/压载水作业。

船名_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

货油舱和污油水舱平面图

(应在船上完成)

泵舱舱别容积污油水舱深度(填写每个舱的容积和污油水舱的深度)

前言

这一部分下面几页是机器处所作业项目的一个综合目录,这些作业项目(在适用时)应按照由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Ⅰ第二十条的规定记载于汕类记录簿中。这些项目按类别划分为几个作业部分,每个作业部分由一个字母代号表示。

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表号和项目编号填入适当栏目,并将所要求的详情按时间顺序记录在空白格内。

每项作业完成后应由作业负责驾驶员签字并注明日期。每页填写完后应由船长签字。

应记录的项目表

(A)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1.压载燃油舱的编号

2.从上次装油后已否清洗,如未清洗,说明前次所装油类

3.开始清洗时的船位

4.开始压载时的船位

(B)从(A)部分所述燃油舱排放脏压载水或洗舱水

5.燃油舱的编号

6.开始排放时的船位

7.完成排放时的船位

8.排放时的船速

9.排放的方法

.1通过100ppm设备

.2通过15ppm设备

.3排往接收设备

10.排放的数量

(C)残油(油渣)的处理

11.船上留存待处理的残油数量

12.残油的处理方法:

.1排往接收设备(说明港口);

.2与船上所存燃油混合;

.3驳入另一燃油舱(或其它舱)(说明舱别)

.4其它方法(予以说明)

(D)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的非自动排放或用其它方法

处理

13.排放的数量

14.排放的时间

15.排放或处理的方法

.1通过100ppm设备;

.2通过15ppm设备;

.3排往接收设备(说明港口);

.4排入污油水舱或收集舱(说明舱别)

(E)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的自动排放或用其它方法处理

16.该系统被定为自动向舷外排放作业方式的时间

17.该系统被定为自动将舱底水驳入收集舱(或污油水舱)作

业方式的时间(说明舱别)

18.该系统被定为手动作业的时间

19.向舷外排放的方法:

.1通过100ppm设备;

.2通过15ppm设备

(F)排油监、控系统的情况

20.系统失灵时间

21.系统修复时间

22.失灵原因

(G)意外的或其它异常的排油

23.发生的时间

24.发生时船舶所在地点或船位

25.油的大概数量和种类

26.排放或逸漏的情况、原因和一般说明

(H)补充的操作程序和一般说明

船名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货油/压载水作业(油船)*/机器处所作业

(所有船舶)*

*不适用者划去。

-------------------------------------------|代号|项目|

日期|||作业记录/作业负责驾驶员签字

|(字母)|(编号)|

--------|------|------|--------------------|||

--------|------|------|--------------------|||

--------|------|------|--------------------|||

--------|------|------|--------------------|||

--------|------|------|--------------------|||

--------|------|------|--------------------|||

-------------------------------------------

船长签字____

油类记录簿

第二部货油/压载水作业**

**每艘150总吨及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用来记录有关的货油/压载水作业。该油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用来记录有关的机器

处所作业。

(油船)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总吨位:

期间由:至:

船名__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

货油舱和污油水舱平面图

(应在船上完成)

泵舱舱别容积污油水舱深度(填写每个舱的容积和污油水舱的深度)

前言

这一部分下面几页是货油和压载水作业项目的一个综合目录。这些作业项目(在适用时)应按照由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Ⅰ第二十条的规定记载于油类记录簿中。这些项目按类别划分为几个作业部分,每个作业部分由一个字母代号表示。

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项目编号填入适当栏目,并将所要求的详情按时间顺序记录在空白格内。

每项作业完成后应由作业负责驾驶员签字并注明日期。每页填写完后应由船长会签。对于按照MARPOL73/78附则Ⅰ第十三条丙从事特定贸易的油船,油类记录簿中的相应记载应经港口国主管当局签证。*

*此句只需加在从事特定贸易油轮的油类记录簿中。

应记录的项目表

(A)货油的装载

1.装油地点

2.所装油类和油舱编号

(B)航行中货油在船内的转驳

4.油舱的编号

.1从:

.2至:

5.4.1.所指油舱是否驳空?

(C)货油的卸载

6.卸油的地点

7.已卸油舱的编号

8.卸油舱是否卸空?

(D)原油洗舱(仅限COW油船)

(应将进行原油清洗的油舱逐个填写)

9.进行了原油洗舱的港口名称,如在两个卸油港之间进行了

洗舱,则写明船位

10.油洗的货舱的编号*

*当个别舱所具有的洗舱机台数多于《操作及设备手册》所述能够同时作业的洗舱机台数时,则该舱用原油清洗的部分,应予注明,例如No.2中舱前部。

11.使用洗舱机的数目

12.开始洗舱的时间

13.采用的洗舱方式**

**根据《操作及设计手册》写明是采用单段清洗法还是多段清洗法。如采用多段清洗法,则应写明这些洗舱机在该段作业中冲洗的垂向范围和次数。

14.洗舱管路的压力

15.洗舱完毕或停止的时间

16.说明用何法证实油舱是干的

17.备注***

***如果《操作及设备手册》载明的程序未被遵守,则应将其理由记在备注栏内。

(E)货油舱的压载

18.压载油舱的编号

19.开始压载时的船位

(F)清洁压载舱的压载(仅限于具有CBT的油船)

20.压载舱的编号

21.用于冲洗的水或港口压载水装入清洁压载舱时的船位

22.泵和管路中留存物被冲洗至污油水舱时的船位

23.冲洗管路产生的油污水驳入污油水舱的数量(说明污油

水舱编号)。

24.补充压载水装入清洁压载舱时的船位

25.关闭将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开的阀门的时

间及当时的船位

26.船上所装清洁压载水数量

(G)货油舱的清洗

27.已清洗货油舱的编号

28.港口或船位

29.所用时间

*人工水龙清洗,机械清洗和/或化学品清洗。如用化学品清洗,则应说明化学品的名称和使用的数量。

31.洗舱废液驳至:

.1接收设备

.2污油水舱或指定作污油水舱的货油舱(说明舱的

编号)

(H)脏压载水的排放

32.油舱的编号

33.开始向海中排放时的船位

34.完成向海中排放时的船位

35.排入海中的数量

36.排放时的船速

37.排放中排放监、控系统是否工作?

38.对废液和排放地点的水面是否保持经常检查?

39.驳入污油水舱的油污水数量(说明污油水舱的编号)

40.向岸上接收设备排放(如适用,说明港口名称)

(I)向海中排放污油水舱的水

41.污油水舱的编号

42.上次驳入残余物后澄淀的时间,或

43.上次排放后澄淀的时间

44.开始排放的时间及当时的船位

45.开始排放时总存量的液面上深度

46.开始排放时油/水界面上的深度

47.大量排放的数量和排放率

48.最后排放的数量和排放率

49.完成排放的时间和当时的船位

50.排放中排放监、控系统是否工作

51.完成排放时油/水界面上的深度

52.排放时的船速

53.对废液和排放地点的水面是否保持经常的检查?

54.确认污油水舱排放完成时船舶管系中所有适用的阀门均

已关闭。

(J)残油和不另做处理的含油混合物的处理

55.油舱的编号

56.从每一油舱处理的数量

57.处理方法:

.1排往接收设备(写明港口);

.2与货油混合;

.3驳入另一油舱(写明其编号);

.4其它方法(予以说明)

(K)货油舱内清洁压载水的排放

58.开始排放清洁压载水时的船位

59.排放舱的编号

60.排放结束时舱内已否排空?

61.排放结束时的船位(如异于第58项所述时)

62.对废液和排放地点的水面是否保持经常的检查?

(L)清洁压载舱内压载水的排放(仅限于具有CBT的油船)

63.排放舱的编号

64.开始向海中排放清洁压载水的时间及当时的船位

65.向海中排放结束的时间及当时的船位

66.排放的数量

.1排入海中,或

.2排往接收设备(写明港口)

67.在向海中排放前或排放中,压载水有无油污的迹象?

68.在排放中是否曾用油分计进行监测?

69.在排放压载水结束后关闭将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

路隔离开的阀门的时间及当时的船位

(M)排油监、控系统的情况

70.系统发生故障的时间

71.系统被修复的时间

72.发生故障的原因

(N)意外的或其它异常的排油

73.发生排放的时间

74.发生排放时船舶所在港口或船位

75.油的种类和大概数量

76.排放或逸漏的情况,原因及一般的说明

(O)补充的操作程序和一般说明

从事特定贸易的油舱

(P)压载水的装入

77.压载舱编号

78.压载时的船位

3

79.装入压载水的总量(m)

80.备注

(Q)船内压载水的重新配置

81.重新配置的原因

(R)压载水排放至接收设备

82.排放压载水时所在的港口

83.接收设备的名称

3

84.排放压载水的总量(m)

85.港口当局的官员签名盖章和日期

船名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

货油/压载水作业(油船)*/机器处所作业(所有船舶)*

*不适用者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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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项目|

日期|||作业记录/作业负责驾驶员签字

|(字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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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签字____

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现状及对策_史湘君

近年来,船舶大气污染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根据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发布的《中国船舶和港口空气污染防治白皮书》数据显示:假设一艘中型到大型集装箱船使用含硫量为35 000 ppm (3.5%)的船用燃料油,并以最大功率的70%行驶时,其一天排放的PM2.5总量相当于我国50万辆国Ⅳ货车一天的排放量。这个数据的准确性很值得商榷,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该文章得出上述结论的前提是重型柴油车形式里程为164千米/天,而与之对比的是船舶24小时满负荷航行,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计算逻辑错误,有哗众取宠之嫌。若假设该汽车速度为100千米/小时,其他条件不变,则其结论应为“其一天排放的PM2.5总量相当于我国3万辆国Ⅳ货车一天的排放量。”但即便如此,船舶大气污染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中存在的问题仍需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正确对待。 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国际公约 在国际公约方面,《MARPOL73/78》附则VI 是关于防治船舶带来的空气污染的。内容包括防治船舶的SOx 和NOx 排放,并通过限制SOx 排放间接控制颗粒物的排放。SOx减排主要通过控制船用燃料油的含硫量来实现,目前的限值为35 000 ppm(3.5%)。这一限值到2020年将降低至5 000 ppm(0.5%)。此外,还可以向IMO 申请设立更严格的“排放控制区”(ECA),以加强船舶废气排放控制,自2015年1月1日起船舶燃油含硫量由原来的10 000 ppm(1%)进一步缩紧至1 000 ppm(0.1%)。 (二)国内法规 在国内法律法规方面,有关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的规定散布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我国1983 年颁布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只针对船舶废污水和垃圾的排放和处置,未涉及船舶废气的排放标准。 二、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现状 (一)船舶燃油质量情况 目前,我国内河船舶、内燃机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发电机组等使用燃料以普通柴油为主,技术标准应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1),要求硫含量不大于350 ppm。但由于油品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实际硫含量普遍较高,平均在2 000 ppm以上。 (二)国内外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现状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都采用强制或鼓励靠港船舶接岸电、强制船舶在规定水域使用低硫燃油,要求降低船舶进出港航速等措施来减少船舶大气污染。例如北美洲和美国加勒比海地区为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区,在该水域航行只能使用低硫燃油或采取相应减排措施;美国洛杉矶、长滩港等要求船舶靠码头时接岸电,并推出自愿减速方案,规定一年中,如果一个船队有90%或更多的船舶满足减速要求,可在来年获得15%的停靠费率折扣。 (三)海事部门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 《MARPOL73/78》附则VI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海船舶〔2006〕523号),对燃油供应和质量、港口国监督等进行了规范。中国海事局通过《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 Current situation of shipborne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associated countermeasures 史湘君 33 中国海事 航运经纬Shipping Lines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1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1991年修正案(1)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1991年修正案(1) -------------------------------------------------------------------------------- 简介: 为了执行1973年防污公约,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TSPP)联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4/78SOLAS),以及“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后者简称为“73/78防污公约”。 议定书或73/78防污公约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事实上,只有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与议定书同时生效。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于1987年4月6日生效;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和铁路槽罐车装运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73/78防污公约的1991年综合版本包括经1984年至1991年的全部修正案。本部分包括公约的所有条款和统一解释的最新文本、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所包含的修正案虽然都已通过,但有的尚未生效,如1990年3月通过的检验和证书的统一制度。 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两者可看成是一个文件,即73/78防污公约。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另行签字。 截止1991年12月31日参加该公约的有乌拉圭、秘鲁……等70个国家(见附录)。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但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Ⅴ的约束”。因此,该公约及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附则Ⅴ,该附则从1989年2月21日起对我国生效。附则Ⅲ和附则Ⅳ也将由任选而变为法定的,并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生效,因此,也必须作好实施的准备。 附录(按交存文件日期顺次排列) 缔约国交存文件日期生效日期 ---------------------------------------------------------------------- 乌拉圭1979.4.301983.10.2 秘鲁1980.4.251983.10.2 英国1980.5.22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 (加入附则Ⅲ和Ⅴ)1986.5.27— 瑞典1980.6.91983.10.2 挪威1980.7.151983.10.2(除附则Ⅳ外) 美国1980.8.12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一、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其危害 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海洋带来了危害。这种危害,一方面是由于对海洋的渔业资源的过捕滥捞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在开发利用时对海洋造成的日益严重的污染。海洋污染的危害主要有;海生物受害、死亡;水质腐败,水体和海生物体寓集致癌物质,危及人体的健康;影响海上交通和局部水文气象;影响旅游业等。 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废弃物的污染;营运船舶因事故而造成的污染;利用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海上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污染;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本文主要论述防止营运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营运中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导致污染的操作大致有以下几种;1.石油运输过程中的装卸作业;2、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的任意排放;3、生活垃圾的倾倒;4、生活污水的排放;5、污压载水、洗舱污水、机舱污水的任意排放;6.尾轴、舵轴漏油;7.维修保养甲板机械时的漏油、滴油;8、保养甲板属具和船体时的滴油及油轮冲洗甲板;9、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火灾以及其他意外遇难引起的跑油、漏油及弃货;10、船舶补给燃油、装卸油、机舱驳油中的跑冒滴漏。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 海洋环境污染不仅是各沿海国家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性问题。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沿岸和海水随时都有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海上船舶所排放的石油等污染物污染。许多事实说明,防止航运对海洋的污染只有达成有效的和严格控制的国际协议才能解决。 IMO通过了一系列的防污公约。这些公约大致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发生的,第二类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油污损害和清除费用的。IMO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即MARPOL73)。该公约不仅对防止和控制由油类产生的海上污染作了规定,还制订了防止和控制除倾倒陆源废弃物以外的所有污染海洋的有害物质的规定。由于防污设备、接收设施及化学品舱等问题,MARPOL1973没有生效,实际上它已被MARPOL73/78所代替。1978年2月在美国的倡议下,IMO于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轮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会议”,即TSPP大会。会上制定并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或《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国际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它是至今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最全面、管理最严格的国际公约。对油轮的设计和操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提高了世界油轮船队的标准,大大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下面谈谈对船舶防止海洋污染的基本要求。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本附则使用于所有船舶。但主要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IMO将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的管理机动权交给各缔约国。但基本要求相同。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必须进行下列检验:(l)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IOPP证书之前进行。包括对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等的全部验收,要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2)年度检验。第一次发证后,每年一次。查船舶的技术状态,能否继续下去,查有关文件。技术良好的只要检视,有怀疑时再进行大检查。(3)中间检验。又叫期间检验,其间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其间隔自发新证后不得超过3年。在证书有效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这种检验要保证设备和相关联的泵和管系。包括油水分离器或过滤装置、排油监控装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定期检验。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相隔不得超过5年。要求同初次检验,合格者换发新证。检验由主管机关委托的验船师或其他被认可的组织进行,在国际上是船级社,我国则是船舶检验局。要保证检验的全面和有效,并承担责任。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任何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即IOPP证书。我国由船舶检验局签发,签发者应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但非缔约国船舶不发此证。公约对油轮防止因海事而造成的油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提出了下列措施:(1)从船体结构上按吨位

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要求

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要求 【摘要】随着经济的进步,开发速度的加快,船舶作业过程中产出的废气和污染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主要结合国际海事组织新通过、生效的《73/ 78 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具体分析了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要求。可供同行和研究者参考。 【关键词】船舶;空气污染;检验;要求 一、前言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倍受关注,国际环保组织也不断制定新的国际公约来约束世界各国的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污染源,以保护世界的环境。本文主要针对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要求进行了详细分析。 二、船舶排气的危害 随着国际贸易和船舶运输的发展,以石油产品为燃料的船舶柴油机的排放对当前的污染越来越严重。按目前水平推算,大型柴油机的NOX排放量约为20g/kW.h,而每年世界上船用柴油机燃油消耗按一亿吨算,就有1000万吨的NOX 排入大气。与此同时,为了降低营运成本,柴油机燃用非常劣质的燃料油,SOX 亦随之增加。目前船用柴油机SOX的排放量平均在12g/kW.h左右,那么每年就有大约850万吨的SOX直接排入大气。庞大的海运船队所排放的废气约占全球大气污染排放量的10%左右,可见,船舶柴油机的排放是影响全球空气质量和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的要求分析 1、检验规定和证书 (一)凡400gt或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应进行《规则》所规定的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和年度检验; (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者在首次签发《规则》所要求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IAPP)之前进行。这种检验应保证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规则》中适用的要求; (三)2005年5月19日后建造的适用船舶,应完全满足《规则》中的要求,并获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四)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的适用船舶,应在2005年5月19日后第1次坞

最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汇总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I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Ⅲ附则Ⅱ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颁布日期】 1973-11-02 【生效日期】 1987-04-06 第1条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并包括本公约附则Ⅰ定义的用于装运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 (2)“清洁压载”系指在这样一个舱内压载,该舱自上次装载A、B、C或D类物质的货物以来,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3)“专舱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诸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4)“最近陆地”,其定义如本公约附则Ⅱ的第1条(9)所述。 (5)“液体物质”系指那些在温度为37.8℃时蒸气压力不超过2.8kp/平方米的物质。 (6)“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附则附录Ⅱ中所指明的,或按第3条(4)的经暂时评定为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7)“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涉及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以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 特殊区域为: (a)波罗的海区域,和 (b)黑海区域。 (8)“波罗的海区域”,其界限如本公约附则Ⅰ的第10条(1)(b)所述。 (9)“黑海区域”,其界限如本公约附则Ⅰ第10条(1)(c)所述。 (10)“国际散化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及MEPC19(22)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该则可由本组织予以修正,如果此项修正系按本公约第十六条关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11)“散化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决议通过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该规则可由本组织予以修正,如果此项修正系按照本公约第十六条关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12)“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改建为化学品液货船时,不管其建造日期为何时,开始改建的日期应作为化学品液货船的建造日期。但此改建规定不适用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船舶改装: (a)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和 (b)根据《散化规则》此船已证明为仅装运由该规则确认为只有污染危害的物质。 (13)“相似建造阶段”系指这样一个阶段: (a)可以辩别出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以及 (b)该船的装配已经开始,装配量至少有50吨或占全部建造材料质量估算值的1%(以小者为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71169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经MSC.273(85)和MSC.104(73)号决议修正的大会A.741(18)号 决议 (2010年7月1日生效) 目录 前言 A部分实施 1. 总则 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4.指定人员 5.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6.资源和人员 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8.应急准备 9.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1.文件 12.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B部分审核发证 13.发证和定期审核 14.核发临时证书 15.审核 16.证书格式 前言 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第A.443(Ⅺ)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 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 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 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 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就安全和防止污染 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部分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 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 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 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 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能被证实的有 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过程中做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

中国船舶企业排名

中国船舶企业排名 重点企业名称 1.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4.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5.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6. 国营武昌造船厂 7.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 9. 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10.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1. 上海澄西船舶有限公司 12. 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 13.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 14. 天津新港船厂 15. 扬帆集团有限公司 16.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17.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18. 临海市江海造船有限公司 19. 广州黄埔造船厂 20. 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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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乳山市卧龙滩拆船厂 44. 扬州龙川船业有限公司 45. 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46. 杭州东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47. 国营西江造船厂 48. 大连新船重工船舶舾装有限公司 49. 荣成市海达造船有限公司 50. 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51. 国营川东造船厂 52. 荣成市寻山兴海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53. 江西江洲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54. 荣成市拆船公司 55. 宁波新乐造船有限公司 56.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 57. 温岭市合兴船舶修造厂 58. 青岛灵山船业股份有限公司 59. 台州腾龙造船厂 60. 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61. 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62. 乐清市黄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63. 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 64. 南京东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它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大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 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订一些不限于油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二、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 一、“规则”系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 二、“有害物质” 系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三、(一)“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言,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的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处理、溢出、渗漏、泵出、冒出或排空; (二)“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 1.1972 年11 月13 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2.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 3.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四、“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五、“主管机关” 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国的政府。对于沿海国家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邻接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六、“事故”系指涉及实际或可能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排放入海的事件。 七、“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 (一)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 (二)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 二、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三、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但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不损害其所拥有或经营的这种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以保证这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按本公约的规定行事。 第四条违章 一、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根据有关船舶主管机关的法律,应予禁止,并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果该主管机关获悉是项违章事件,并确信有充分的证据 对被声称的违章事件提出诉讼,则应按照其法律使这种诉讼尽速进行。 二、在任一缔约国管辖区域以内的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应予禁止,并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每当发生这种违章事件时,该缔约国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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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Ⅵ解释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对我国生效。附则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七个方面,除确定了附则的适用范围外,还提出了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排放、限制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琉氧化物的排放、限制发挥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限制船上焚烧等规定,并给出了主要控制措施。 1.定义与适用范围 1)定义 (1)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在应用或解释本附则时有效的1987 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定义的并在该议定书附件中所列的受控制物质; (2)残油系指来自燃油或润滑油分离器的油泥,主机或副机的废弃润滑油,或舱底水分离器、油过滤装置或滴油盘的废油。 (3)船上焚烧系指把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 (4)船上焚烧炉系指以焚烧为主要目的而设计的船上设备。 (5)SOx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SOx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SOx 造成大气污染以及随之对陆地和海洋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 2)适用范围 除另有规定者外,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2.一般免除 本附则的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以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为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排放;或 (2)由船舶或其设备破损而引起的任何排放,只要在发生破损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或尽量减少排放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但如船东或船长有意造成损坏或明知损坏可能发生仍草率行事者除外。 3.检验与发证 1)检验 凡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应进行规定的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以保证设备和布置完全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并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 2)发证 (1)船舶或平台按本附则第5条规定进行检验之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不论哪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写成。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法文又非西班牙文,则该文本中还应包括这三种文字之一的译文。 (3)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有效期应由主管机关规定,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 (73/78MARPOL)。 (一)1978年议定书与1973年公约的关系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于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该公约在通过时的文本,由正文20个条文和“关于涉及有毒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等2个议定书及“防止油污规则”等5个附则组成。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该议定书由正文9个条文和1个附则组成。该“附则”题为《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修订与补充》。就其修订和补充的对象而言,该“附则”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对公约其余4个附则未作修改或补充。 正是由于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公约作了重要的修订与补充,因而该议定书构成公约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1978年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要求,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承担义务同时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各项规定”。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1973年)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根据该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当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对公约另行签字或履行专门的批准手续。 (二)关于1978年议定书的生效及我国加入的情况 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由国际海事组织保管。1983年10月2日,该议定书生效。 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和V的约束”。 该公约及其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公约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1988年11月21日,我国加入了公约附则V,并于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

中国央企之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中国央企之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公安徽国企央企招聘考试信息网为考生提供安徽地区详细的国考招考资讯,考生可以通过关注中公安徽国企央企招聘考试微信号(ahgqzpks )了解安徽国企央企招聘信息。如果对安徽国企央企招聘考试在笔试、面试等环节有疑问可以加入中公安徽国企央企考试交流群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于1999年7月1日,是在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中央直属特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由中央直接管理。截至2014年底,中船集团共拥有包括总部在内的56家下属企事业单位(其中,3家上市公司),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江西、安徽、广西、香港等地,在美国、俄罗斯、泰国等8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机构。 近年来,中船集团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和强大国防"的战略部署,推进全面转型发展,在业务上形成了以军工为核心主线,贯穿船舶造修、海洋工程、动力装备、机电设备、信息与控制、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六大产业板块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在海洋防务装备、海洋运输装备、海洋开发装备、海洋科考装备四大领域拥有雄厚实力。 通过多年潜心发展,目前,中船集团旗下已聚集了一批中国最具实力的骨干海洋装备造修企业、顶层总体研究设计院所、高端动力机电装备制造企业、先进电子信息技术企业,以及成套物流、国际贸易、金融服务、工程总包、高端咨询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企业,成为我国海军舰艇以及海警、渔政、海关缉私、武警边防等公务船研制的中坚力量,能够设计、建造符合世界上任何一家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适航于任一海区的现代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产品种类从普通的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到具有当前国际先进水平的超大型油船(VLCC)、超大型集装箱船、大型矿砂船(VLOC )、各类大型液化气船(VLGC)、各类滚装船、远洋科考船、远洋渔船、化学品及成品油船,以及超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自升式钻井平台、大型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船(FPSO)、多缆物探船、深水工程勘察船、大型半潜船、海底铺管船等,形成了多品种、多档次的产品系列,产品已出口到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发展历程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源于1950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历经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第三机械工业部第九工业管理局、第六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9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组建成立 一、 船舶工业(管理)局时期(1950.10~1953.1)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有爱护整个人类环境专门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有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它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大来源,也认识到要紧为爱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奉献,本着完全排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法是制订一些不限于油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公约的一样义务 一、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二、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 一、“规则”系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 二、“有害物质”系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操纵的任何物质。 三、(一)“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言,系指不论由于何种缘故所造成的船舶的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处理、溢出、渗漏、泵出、冒出或排空; (二)“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形: 1.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

2.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有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截了当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 3.为减少或操纵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四、“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五、“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国的政府。关于沿海国家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邻接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六、“事故”系指涉及实际或可能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排放入海的事件。 七、“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 (一)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 (二)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 二、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讲明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按照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关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三、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临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但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不损害其所拥有或经营的这种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以保证这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畴内按本公约的规定行事。 第四条违章 一、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按照有关船舶主管机关的法律,应予禁止,并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果该主管机关获悉是项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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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600150背景介绍 集团简介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简称中船集团公司,英文简称CSSC)组建于1999年7月1日,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注册资本63.7430亿元。CSSC 是中国船舶工业的主要力量,旗下聚集了一批中国最具实力的骨干造修船企业、船舶研究设计院所、船舶配套企业及船舶外贸公司,共有约60家独资和持股企事业单位,产品涵盖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等主要船型和液化天然气船(LNG船)、海洋工程装备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 新世纪,CSSC提出了“五三一”奋斗目标,即在2005、2010年分别进入世界造船集团“五强”、“三强”的基础上,再经过5年的努力,到2015年力争成为世界第一造船集团,从而推动中国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2007年,CSSC吹响了“创新做强”的号角,进一步提出了“五个世界领先”的奋斗目标,即经济规模世界领先,科技水平世界领先,管理水平世界领先,人才队伍世界领先,盈利能力世界领先。 在做大做强造船主业的同时,CSSC积极发展壮大修船业、船用配套以及钢结构等非船业务。目前,CSSC已进入航运、航天、建筑、电力、石化、水利、环保、冶金、铁路、轻工等二十多个行业,形成大型钢结构、冶金设备、陆用柴油机组、压力容器、B超等一批重点产品。CSSC多元化经营的领域,已涉及贸易、航运、金融、桥梁建设等领域,已发展成为在中国造船行业独占鳌头,在多个行业领域内快速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 发展历程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源于1950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历经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第三机械工业部第九工业管理局、第六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9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组建成立 一、船舶工业(管理)局时期(1950.10~1953.1) 1950年10月1日,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成立,1953年1月,船舶工业局划归第一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船舶工业管理局,程望、邓存伦先后任局长。 二、第九工业管理局时期(1958.2~1963.8) 1958年2月,第一、二机械工业部合为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局。1960年9月13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分为第一、三机械工业部,九局归第三机械工业部领导,12月,第九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总局。邓存伦、赵启民、边疆

3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发布时间】 1998 【发布部门】船级社 【生效日期】 1998-10-01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中国船级社(1998) 第1章通则 1.1 目的 1.1.1 为贯彻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关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规定及其修正案特制定(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1.2 本指南可作为授权或申请中国船级社进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的指导性文件,井为船东编制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提供通用性的方法和指导。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根据国际悔事组织MEP肋(37)号决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于199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1997年7月1日后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应从1997年7月1日起符合该修正案的规定;1993年?月1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应从1998年7月1日起符合该修正案 的规定。 1.2.2 非国际航行船舶,可参照本指南的适用规定。 1.3 定义 1.3.1 本指南有关定义如下: (1) 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浮艇和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 (2) 垃圾:系指在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生活用品的和操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负及其碎片),但73/78防污公约的其他附则中定义或列举的物质(如油类生活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3) 塑料制品:系指包含一种或多种合成有机高分子聚合物作为主要成份i},并且在聚合物的制造或通过热和/或压力制成成品的过程中形成的固体物。这些塑料制品包括包装物(如防潮膜、瓶、容器、衬垫),船舶建造物(如玻璃纤维、层状结构、板壁、管系、绝缘材料、地板、地毯、纤维织物、油漆及抛光剂、粘合剂、电气和电子元件)和一次性餐具、袋、薄膜、漂浮物、渔网、绑带、绳及线等。 (4) 漂浮物:系指可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5) 食品废弃物:系指任何已变质或未变质的食物,如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制品、食物残余物及其他任何被上述废弃物污染的物质。 (6) 其他废弃物: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焚烧炉灰烬、货物残余及类似的废弃物。 (7) 最近陆地即“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按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o (8) 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内,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措施。特殊区域除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5条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船旗国划定的该国的特殊区域。 1.4 垃圾处理要求 1.4.1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有关规定,限制排放于海洋中的船舶垃圾应符合表1.4.1的要求。 1.4.2 禁止排放于海洋中的船舶垃圾,应在船上按照本指南第3章3.2至3.5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加工和储藏,以便船舶到港后,能有效地向岸上接收设备转移船舶垃圾。 1.4.3 上述1.4.1和1.4.2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之一情况: (1) 处理船上产生的垃圾,其目的是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导致的垃圾逸漏,如在发生损坏以前或以后,为防止逸漏或将逸漏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合成渔网的意外失落,如为防止这种失落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船舶垃圾海上排放要求 垃圾种类所有船舶(平台除外) 平台③特殊区域 外 特殊区域内 1.塑料制品包括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和塑料垃圾袋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 放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距岸禁止排放禁止排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2015年5月份船用物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舵机 招标单位: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5月12日

2015年5月份 船用集中采购物资招标文件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招标书 附件:投标声明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一条说明 (一)适用说明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的舵机采购项目。 2、凡参加的投标者,均视为已认知和接受本须知及招标文件之约定。 (二)招标目的 通过招标实现“阳光采购”,同时确定此次采购产品的供货厂家、 价格和技术服务等。 第二条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全部说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供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在发标日之次日17:00 前以传真方式通知招标人。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人将不迟 于截标日之前一天12:00前在中船集团公司网站和中船工业成套物 流有限公司网站公布澄清结果。 (五)招标文件的修正 1、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前任何时间,招标人不论是出于自己的考

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出澄清的考虑,都有权以修正文件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正。 2、为了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按修正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 3、招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日期的修正将适时在中船集团公司网站和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网站公布。 第三条投标人的资质 (六)投标对象的选择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在境外有关国家注册的生产商。 2、投标人须获得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或中船集团相关造船企业的合格供应商、临时供应商资格,并在中船集团相关造船企业相关船舶产品的厂商表中。 第四条投标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1、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部分: (1)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4)本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标声明(格式见附件) (6)投标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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