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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保证向本处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二)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三)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即被继承人配偶、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情况。

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您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本告知书第一条第(四)项所列明的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您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的遗产。

三、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公证书,您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乌,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小额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或受

遗赠的权利;

(二)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三)您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四)隐瞒或者遗漏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本处特别提示:请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捺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您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作出解答;如果您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向您宣读。经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您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承诺书

(参考格式)

XX公证处:

本人因申办XXX遗留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继承公证一事,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的称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

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公证书

(参考格式)

()XX字第XX号申请人: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XX的上述

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XX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X元;

三、被继承人李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张A,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 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张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张A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XX生前存于XX银行的XXX元人民币存款(存单号码XXXXXXXX)由被继承人张A和张B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A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X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得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得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得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得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得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得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得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得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得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得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得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得其她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得身份就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得事实; (三)当事人就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疑义得,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得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得其她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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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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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公证制度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 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XX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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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两年的时间开展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充分调动东部省份公证行业的力量,着力解决西部公证行业办公条件落后,信息交流不畅,业务能力偏弱等问题,为西部公证工作的改革发展和全国公证工作的均衡发展创造条件.按照协会党组的工作部署,2007年初,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关于支援西部公证事业发展 的意见》,将支援西部公证事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到公证行业整体发展规,在中国公证协会的倡导下,在划当中.2007年8月 相关地方公证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和重庆,新疆,上海和四川,甘肃,广东和广西,云南,天津和宁夏,山东和陕西,福建和贵州,浙江和青海,江苏和内蒙古的地方公证协会在青海省西宁市分别签署了为期两年的《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协议》,由此揭开了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的序幕. 这项工作开展两年来,东部地区地方公证协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眼于公证行业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扬了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精神,以手足情深和兄弟般的友谊,认真组织和筹划各项支援措施,慷慨解囊,无私奉献,做了大量细致和富有成效的工作.为西部地区的公证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6月,东部地区共向西部地区提供了近百万元的援助资金,价值80余万元的办公设备和价值20余万元的公证业务软件和业务培训资料;为西部地区公证人员到东部地区培训学习提供经费支持近百万元;向西部地区委派中国公征 CHINANOTARY 特别报道 探索 业务骨干进行授课5O余人次;接待西部地区公证业务骨干到东部地区公证机 构进行培训达200余人次;东西部地方公证协会组团相互考察交流近5O 次.同时,西部地区的地方公证协会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充分利用东部地区的优势行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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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3、未经公证的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如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产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或当事人已就债权的实现诉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决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说明】当事人在签订债权文书时未申请办理公证,而是在履行过程中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此类情形中,公证机构核实债权是否合法面临很大困难,因此,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也间接提醒公证机构应当谨慎对待。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事项,公证机构不应受理。 4、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债务的主体、数额或者计算标准、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以及违约状况的认定程序必须约定明确。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违约金的数额不固定等债权债务的数额、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不明确。 【说明】《联合通知》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观点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就是债权债务的数额固定。而实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 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会想到国外生活。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也不乏有外国人想到我们国家来生活。但国内外的婚姻登记系统是不互通的,为了是保证结婚证能有效使用,到异国后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在各国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程序。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

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可以进行公证认证的文件 1. 股东、董事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公证大数据整合为契机 推动公证行业的变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866514807.html, 以公证大数据整合为契机推动公证行业的变革 作者:陈淑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 摘要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人们的工作、生活乃至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已经对公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大数据时代扑面而来的情况下,公证如何参与运用、加强决策、升级服务,如何进行大数据整合,是摆在我们公证人员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大数据的一些新奇的应用,因此利用公证行业的数据优势,不断完善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的创新。 关键词大数据整合公证服务变革 作者简介:陈淑莉,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docsj.com/doc/866514807.html,ki.1009-0592.2016.07.246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的工作、生活乃至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各行各业都在顺应这一时代变革,公证行业也不例外,大数据已对公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现阶段的工作难在于全社会数据不健全,且公证行业内部的数据没有资源共享,杂乱无章,没有进行有效的数据整合。2014年,中国公证协会研发的第一个全行业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试运行,这一举措均属于大数据整合的初步尝试。在大数据时代,人们需要的并不仅仅是数据,而是主动搜集有用数据、分析与利用数据的能力。谁能掌握这种能力,谁就能在新的形势下占据主动。当前国家各部门都在探索适度公开信息并利用掌握的有效数据服务于民之时,公证机构亦应考虑开拓大数据整合。 一、大数据整合的必要性 公证行业对大数据的关注已然兴起。中国公证协会正在扎实推进的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一定程度上也是大数据的实在应用。在大数据时代扑面而来的情况下,公证如何参与运用、加强决策、升级服务,如何进行大数据整合,是摆在我们公证人员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公证行业大数据建设的现状 目前,不少公证处已开发完善了自己的公证业务办证系统,并运用软件辅助办证工作,为公证自动化办公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但多头研发导致信息数据不能兼容统一,重复劳动使紧缺的人力、物力资源造成更大的浪费,公证办证系统生成的数据不能直接自动导入到管理系统

国外出生证在国内公证及认证流程时间

国外出生证在国内公证及认证流程时间 国外出生证在国内公证及认证流程时间。 国外良好的居住、工作、教育、医疗以及福利等方面的优势,继赴美生子的热潮,一些热门的发达国家也成了中国宝妈相中生宝宝之地,其中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香港等是首选之地,是孩子一出生就能拿到所在国的国籍,为孩子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宝宝在国外出生之后,作为外籍华人,在回国办理相关的手续后,国内相关的部门要求出具其宝宝的出生证明文件,由于其文件是外国出具的,在中国是不能直接使用的,都需要经过使馆认证手续之后,才被承认。 一、香港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文件的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3、该文件就可在中国大陆使用了 二、澳门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进行文件公证 2、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三、台湾地区出生证使馆认证步骤: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构进行文件公证 2、台湾狗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件副本寄交到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件拿到公证员协会做核证,核证之后即可使用 四、加拿大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首先把资料准备齐全委托加拿大当地的公证律师进行文件的公证 2、其次把公证好之后的文件送外加拿大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送往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办理使馆认证 五、英国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首先委托英国当地的公证律师进行文件的公证 2、再送往英国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送往中国驻美国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六、美国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首先委托美国当地的公证律师进行文件的公证 2、把公证好之后的文件送往美国州务卿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把文件送往中国驻美国领事馆办理使馆认证 七、澳洲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1、首先委托澳洲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进行文件的公证 2、把公证好之后的文件送往澳洲的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送往中国驻澳洲领事馆办理使馆认证 八、外国出生证办理使馆认证注意事项: 1、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的流程是固定的,其相关的办理部门是只承认上一级确认过之后的文件,否则将会拒绝受理文件 2、出生证在海牙国家使用是需要办理海牙认证即可 3、出生证使馆认证办理时间通常是15个工作日,加急办理时间是7个工作日 4、在外国出生的宝宝,在宝宝出生的时候,其父母双方任意一方是中国籍的,其宝宝出生之后回国是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其宝宝出生时,父母双方都是外国籍的,宝宝出生就是外国籍的,回国之后是不能办理落户

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在线公证:https://https://www.docsj.com/doc/866514807.html, 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007年1月9日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

国内公证处收费标准

公证收费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份转让 标的额在 (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在 (1)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3.证明民事协议 (1)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扶养权协议、寄养协议、监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民间借贷或还款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4.事实收养。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的2%收取。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金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保全。 (2)其他物证保全。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注:委托代办的会有另外的服务费用,比如,华译网公证认证代办服务公司会收取公证代理服务费大概50%,但是可以省去您回国机票费用和公证处排队费用。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80元。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区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 2.保管遗嘱,10元/件/月。

对公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

对公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

对公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 ------从公证功能的视角来解析 嘉定公证处李亚萍 作为西方的“舶来品”,公证制度源于传统司法向现代司法演进, 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公证制度 是预防性司法制度,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准 则,有助于防止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活动依 法有序运行。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公证的发展总是与整个社会经济 的发展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形成、发展的同 时,也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公证事业跟随改革开放的 步伐,广泛介入经济社会生活,从传统的遗嘱、婚姻家庭、涉外证明 等业务领域逐步迈向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现场监督、电子信息

证据保全、农村产权改革服务等新兴领域。公证事业已经成为促进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一支重要力 量。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之为“一项成文法制度”,公 证人被定义为:“国家强调对公民的保护,强调监督合同的安全,国 家委托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向社会提供这种安全保障,这就是公证 人”。公证行业要步入可持续发展之路,离不开全体公证人自身综 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上考量,尤为重要的是公证 从业人员认清和积极实现自身的社会属性,把行业的发展同维护法制 建设的进程、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紧紧结合在一 起,创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条件。 一、我国公证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惑。 当前,中国公证行业在伴随中国经济蓬勃发展,迎来前所未有发

展机遇的同时,仍面临着不少阻滞行业发展的困惑。 1、公证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相比,我国公证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 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一方面与缺乏 对公证广泛、深入的宣传有关,另一方面,社会对公证的理解还停留 在粗浅的表面认识,其作用尚未得到全社会应有的认同与重视,公证 的职能也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法定公证事项缺失。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在沿袭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基础之上相应发 展起来。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之所以具有预防性司法制度的美誉是 与其法定公证制度分不开的,法定公证制度将重大经济交易活动以及 重大家庭事务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和国家间接监控的渠道。与大陆法系 法治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公证制度在现代市

2016年4月自考本科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卷 课程代码(00259)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 小题,每小题1分,共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徐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的时间是() A.2005年3月1日 B.2006年3月1日 C.2006年6月1日 D.2006年9月1日 2.公证活动的核心原则是() A.真实原则 B.公平正义原则 C.独立原则 D.回避原则 3.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4.公证员配备方案的核定,需要报送的备案机关是() A.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C.中国公证员协会 D.中国公证协会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书的必要条件是公证员() A.签字 B.加盖签名章 C.签字或加盖签名章 D.签字并加盖签名章 6.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对于不能收回的应当() A.宣告撤销 B.判决撤销 C.公告撤销 D.裁决撤销 7.居住在A 市的甲出差到B 市,回来途中经过C 市时突遇洪水侵袭,将所携带的单位的材料丢失。为此,甲欲申请对此事故公证。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 A.甲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B.A 市公证处 C.B 市公证处 D.C 市公证处 8.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出证的一般期限是() A.15 个工作日 B.25 个工作日 C.35 个工作日 D.45 个工作日 9.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机构是() A.公证处和我国驻外使、领馆 B.公证处和外交部领事司 C.公证处和外交部 D.外国驻我国使、领馆 10.法人资格公证属于()

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公证制度到底从何而来,如何在我国繁衍,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现状如何。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其历史演进 1中国古代公证的繁衍 我国古代的证明活动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经济已经很繁荣,经济繁荣产生交易,交易产生了证明的最初需求周共王时期铜器《五祀卫鼎》铭,记载了裘卫以田四田交换邦君厉田五田,并请有关官员、证人参加,签订了交换契约,裘卫还铸鼎记载交换的全部过程,上述契约订立的过程可以发现已经有第三方参与其中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空口无凭,一般要立字为据,因为文字是小容易讹误毁火的证据,立具契约文书时往住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人邻里到现场见证,并让他们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事后双力当事人不敢任意歪曲或者否认文书的内容,这样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这些见证人被称为中人,在历代书而契约中,都可以发现中人作为第三方的身影参与契约订立过程中 古代中人也被称为任知、任者、旁人、时旁人、时证知、时人、见人、中见人、中人,明清时期最常见的称呼为中人,中人可以意为中间人,带有居中见证的意思团对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契约内容来说,他

小是契约中权利及义务主体,因此,中人实际上就是证明人,他的证明行为就是民间私证行为有了中人的参与,交易行为变得相对安全,而且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阴 虽然中人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其身影,但是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直到宋代才出现,根据史料记载,我们将其称为书铺宋代当时有两种职能小同的书铺:一种专以刊出售卖为主,这种书铺也叫书籍铺、书肆、书场,宋代以前已有之另外一种专承办各种公证事务,是宋代出现的新事物。 书铺专门办理各种公证业务,如为他人代起草诉讼状、为案件当事人代写笔录成状,证明供状的真实性、验证契约上签字的真实性、证明婚约、亦为参加锉试者和参选者办理所需的验审手续等四 明清以后,因为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贸易日益频繁书契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典卖、质当、抵押等经济行为被法律化,而私证活动也日趋活跃针对动产买卖、租佃借贷、雇佣合伙等民事活动,民间更加普遍采取私下订立自契(在税契前,称为自契,税契后,因为文契上加盖了官府的红印,故宋代称为赤契,元、明、清三代则称为红契、朱契)的方式,不经税契印押,而只邀请中人见证、签押晚清逐渐效仿西力实行印花税制度,以印花为民间则产货物权利转移之确证,要求商民私立契约必贴用公家印花为证光绪年间,官吏奏请仿行泰西印税之制:令民间买国制印花粘于各项契券字据之上,以为纳税之证有小粘者一切契券皆作废纸,事发照例议罚,遇有词讼,宫小为理这样,印花税就成了契约成立的法定要件,印花既是纳税的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在线公证https://https://www.docsj.com/doc/866514807.html,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房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委托人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条房屋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房屋的基本情况,但涉及的房屋尚未确定的除外; (四)委托内容: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 (五)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及签署日期。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公证机构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委托书中载明下列内容:(一)每个受托人的代理范围、权限; (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中一人解除委托(辞去委托)或者死亡后委托书的效力。 委托书中不得含有委托设立遗嘱、赠与等依法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内容。 第五条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证明。 当事人或者接受房屋委托书的第三人有特殊需要的,公证机构也可以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以及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 第六条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和美国公证认证区别以及美国公证处

中国和美国公证认证区别以及美国公证处中国和美国公证认证区别以及美国公证处。 美国公证不同于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通常是由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对一些非争议性的问题如房产、地契、授权委托书等作出的证明。公证的主要作用在于监督执行宣誓、声明、签名及证词等等。公证员不是律师,不能提供法律意见。 认证: 有些文书需经公证员公证后,再交由有关州务卿,美国国务院或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后方才有效。 公证和认证作为某些法律程序不可缺少的一环,如不及时处理,将可能导致延误日期,文件失效等,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美国实行英美法系,因此美国公证制度和中国不尽相同,只有了解了美国公证制度,才能更好的理解美国

公证是怎么回事,怎么办理美国公证。 美国公证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作用,以下将详细阐述。 不同类型的公证制度下,公证人的法律地位也就有一定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职务一般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公证人作为自由从业人员,执业的公证机关一般称为公证人事务所,这些事务所绝大部分不是政府机关,经费靠公证业务收入,不由国家财政负担。各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由于取得公证人资格者均可建立事务所,因此公证人事务所的组织规模一般较小,结构简单,通常由一名公证人与两名以上其他辅助人组成。从事公证活动的公证人,是不领国家薪金的国家公务员,靠公证业务收入维持生活。虽然法国的公证人是领取国家津贴的公务员,但是他还可通过协议形式从当事人处获得酬金。不过,美国的一些州如俄勒岗州公证法规定,根据该州宪法,公证人不是国家公务员。公证人要建立起自己的公证人事务所雇佣人员,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独立开展业务,收取费用,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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