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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修缮养护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日)废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7.08

【实施日期】1991.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建设部1991年7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1日建设部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3日第34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 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 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 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 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 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 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实用文案 前言 本标准为规范公司及各分店客户档案制度发文及管理而制定。 本标准于2012年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客户服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客户服务部起草。 本标准由客户服务部负责归口。 本标准由打印、**校对、共印零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会审人: 本标准批准人: 文案大全

客户关系管理制度 1.0 总则 客户关系管理是是以客户为核心的企业营销的技术实现和管理实现。客户关系管理注重的是与客户的交流,通过一对一的营销原则,满足不同价值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客户忠诚度和保有率,实现客户价值持续贡献,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为了更好的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建立起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交流的渠道,从而有效评估客户对企业的价值贡献与建立回馈客户的有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0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级销售单位对新、老客户的日常管理内容,包含了客户的引入方式、客户的日常维护标准、客户回访、客户的评级分析规则等管理标准。 本制度隶属于公司《客户管理体系》之第二模块,第一模块为2012年4月发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 a)客户开发、回访、跟进等管理要求与业务工具使用标准; b)客户建档要求与在库档案的维护管理标准; c)客户的评级管理标准; 3.0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客户关系:指企业为达成经营目标,主动与客户建立起的某种联系。 3.2业务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生产、营业、投资、服务、劳动力和财务等各项业务按照经营目的执行有效的规范、控制、调整等管理活动。 4.0职责 4.1 公司各部门 负责认真学习、贯彻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中的要求履行岗位的责任。 4.2 客户服务部 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0 相关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

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 维修、保养制度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是指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大中小修及更新改造。 二、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关系到物业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做好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充分发挥设施设备功能,有效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并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 四、开展技术更新与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改善房屋及设施设备状态。 五、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使用管理 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一方面要通过物业使用说明书、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单位展开的其他宣传沟通工作,使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充分了解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的基础上,正确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单位应认真做好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巡视检查工作,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稳定、可靠、安全使用和运行,降低维护费用,延长房屋和设施设备的物理寿命。 (二)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房屋和设施设备进行的定期检查、维护、清洁及润滑;损耗或故障时的维修;必要情况下(如较为复杂的设备和系统)的专业测试;无法修理或无修理价值时的更新以及材料、结构和设计方面的改善等。(三)安全管理 (1)通过安全教育使员工和业主、物业使用人树立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3)提供必要的安全和防护装置装备。

(四)技术档案资料管理 房屋及设施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在归档前,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加强管理,妥善保管,避免遗失,确保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五)采购和零备件管理 一是加强计划采购,尽可能减少零星采购,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库存备件名录和最低库存量;二是对不设库存的零部件,建立起畅通的采购和供应渠道;三是严把采购质量关;四是妥善保管设备供应商或安装单位采购文件,建立有效的备品备件合格供货商名录和相关资料。 (六)工量具和维修用设备的管理 工量具和维修用设备的管理应该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使用、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对于多人共用或价值较高的工量具或仪器仪表,应指定责任人,固定保管地点,强化领用归还手续。对于普通的工量具和维修用设备,则要求使用人和保管人会使用、会维护、会修理。 (七)外包管理 外包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某类设施设备的管理全部外包给专业公司,包括运行操作、维护保养和修理等项工作,如电梯、中央空调等;二是将某类维修(通常是大中修)、改造、更新工程进行外包。(八)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是对个别具体问题寻求外界的帮助,如故障诊断、维修方案等,多数情况下以聘请技术专家担任顾问的方式进行。技术支持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有效方法。 各类物业常见机电设备一览表 物业类别 设备种类 变压器多层高层工业 住宅住宅厂房

危险房屋安全查治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危险房屋安全查治方案

危险房屋安全查治方案 危险房屋安全查治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区房管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区危险房屋安全现状,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健全组织: 3、设置办公室: 危险房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日同志组成。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我区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通过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整治范围和重点: 1、整治范围:各镇(街)管辖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及辖区内直管公房。 2、整治重点: (1)房屋整体出现险情。 (2)经鉴定为危险住房。 第 2 页共 5 页

(3)对已查出安全隐患但尚未整改到位的房屋。 整治措施及有关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区房管所负责对所管辖范围的危险房屋的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进行排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工作。对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向市危险房屋鉴定站申请危房鉴定,并按鉴定处理意见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经鉴定为房屋整体出现险情(危险等级为D级)的危险住房,镇(街)应组织、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搬离危险住房,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治理危房的,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区危险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区危险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业部门人员、指导镇(街)对各管辖范围的危险房屋、整治工作。 3、由区房管所负责协调联系市危险房屋鉴定站及时为需申请危房鉴定的房屋进行鉴定。 4、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由镇(街)、村(居)督促并以书面告知。 5、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房屋,由镇(街)统一上报区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执法职能部门进行统一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第 3 页共 5 页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

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和批准买卖的文件;

客户关系维护费用管理制度(初稿)

客情关系维护费用管理制度(初稿) 第一条客户关系维护费用的主体内容 1、客户关系维护费性质 客户关系维护费简称客情费,是指在规定的销售政策之外,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及运用个人的努力与魅力给予客户情感上的关怀和满足,为正常的销售工作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为客户创造不间断利益,即在一定的物质利益基础上、多方面努力建立愈来愈稳定的客情关系,不断的开拓和维护好公司与客户的长久利益关系而使用的专项费用,不得用做其它支出或任何个人收入。 2、客户关系维护费使用范围及用途 ①客户采购员:用于直接提高纯销,在可选择范围内获得选择优先权,直接 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客情关系; ②客户采购部领导:用于取得客户采购部对工作的支持、配合及回款; ③客户主管采购的公司领导:用于公司发展情况及公司未来创新需求的沟 通,便于捕捉市场信息,长期有效维护好客情关系及做好回款工作; ④用于争取新客户而所需的特殊费用; ⑤用于客户的活动、推广会及各种联谊等。 原则上,必须实现纯销而且回款之后,才可兑现客情费,也可根据客户回款率来决定客情费兑现率。具体因公司而定。 3、客户关系维护费用标准 根据公司盈利条件,针对每个产品制定不同标准的客情费,至于如何在客户各种相关人员中分配,因具体而定,举例如下: ①进口模块。其标准如下:

②其它品种,待定。 4、销售部建立“客户关系维护费——xx品种”科目, 在财务指导与监督下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条客户关系维护费统计、检核 1、每月第3个工作日下班前,销售代表填报上一月《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见附表1)和《月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交销售文员。 2、销售文员、销售部经理、财务部逐层检核《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和《月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汇总表》(缺少任何一方签字,视为无效)。检核在第8个工作日下班前完成。 3、检核签字后的《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和《月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汇总表》,原件留存财务部,复印件留档销售部。 第三条客户关系维护费的申请、兑付及核销 1、争取新客户或签订新客户合同时所需的特殊费用,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填写《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表》(见附表3),按程序书面逐级申请,检核签字后方可兑现,申请表原件留存财务部,复印件留档销售部。签订合同后申请一律无效,原则上回款之后才能兑现。 2、每月第9个工作日,代表根据《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按费用借支规定程序借支,以现金方式开始兑付上一月的客情费。 每个销售代表借支限额3000元,兑现完毕、销售部经理对其抽查3家确认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京管字(1991)第503号 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房管一、二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 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房屋租赁契约》作 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元 月一日开始启用。 与住户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一项工作量大、群众性强、又非 常细致的工作,也是向广大住户宣传贯彻房管政策的极好机会,请各单位一定 要认真做好。 附件: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1年11月7日 附件一: ┏━━━━━━━━━━━┳━━━━━━━━━━━━━━━━━━━┓ ┃房字第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房屋产别:┃┃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 ┃┃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样本┃住│楼┃ ┃┃宅│区(县)街号房号┃ ┃┃座│胡同┃ ┃┃落│┃ ┃┣━━┿━━━━━━━━━━━━━━━━┫┃┃住│楼间┃ ┃┃宅│结构总使用面积m2其中居室┃┃┃状│平面积m2┃┃┃况│┃ ┃┣━━┷━━━━━━━━━━━━━━━━┫┃┃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续前表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

大客户维护及管理办法

广东省邮政函件大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我省函件大客户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地拓展大客户市场,提高客户满意程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函件大客户。 第二章函件大客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 一、函件大客户的定义 函件大客户指函件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的,并在广东邮政大客户营销管理系统(CRM系统)里注册的客户,包括公检法、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新闻、文艺、出版社、通讯、金融、服务、制造等各类企业、大型集团公司等。 二、函件大客户分级标准 (一)钻石客户:年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或者是省公司、省函件集邮局在CRM系统里注册的上游大客户。 (二)白金客户:年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大客户。 (三)黄金客户:年业务收入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大客户。

(四)VIP客户:年业务收入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大客户,函件业务收入分组中第二、第三组的市局可按此标准适当乘以0.9—0.8的系数进行评定。 第三章函件大客户的管理归属 全省函件专业大客户的开发维护及管理工作均在省公司的统一指导、部署下有序、有效、健康开展。开发维护的原则是在客户分级管理的前提下遵循属地管理制、申报注册制等相关管理规定。 (一)钻石客户:由省函件集邮局审定,由省函件集邮局大客户中心进行统一开发与维护管理,如省函件集邮局授权地市局进行开发维护以授权委托书为依据开展开发维护工作;日常的维护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二)白金客户:由省函件集邮局审定并由省函件集邮局大客户中心统筹监控,各市邮政局(函件集邮局)负责进行具体的开发、维护管理并负主要维护责任,日常的维护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三)黄金客户:由各市邮政局(函件集邮局)审定,各市邮政局(函件集邮局)大客户中心负责开发、维护管理,日常的维护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四)VIP客户:由各市邮政局(函件集邮局)审定,各县/区市函件集邮部负责开发、维护管理,向市专业局报备,日常的维护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注:凡客户邮件的邮寄范围超出本市范围、年收入在300万元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1.为规范房屋主体维护修缮工作流程,确保房屋主体维护修缮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物业管理处的公共部位房屋主体维护修缮工作。 3.职责 1)各物业管理处主任/管理员负责房屋主体的日常检查和现场勘验,并根据勘验结果提出维护修缮方案,报工程部审批; 2)工程部负责公共部位房屋主体维护修缮方案的审批和供方评审; 3)各物业管理处负责公共部位房屋修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大型的维护修缮由工程部派员支持; 4)工程部负责组织公共部位房屋修缮施工的验收。 4.房屋主体问题的发现 1)物业管理处负责房屋建筑主体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应填写《管理处工作记录》; 2)顾客反映、投诉房屋主体问题时,应记录于《管理处工作记录》; 5.房屋主体问题的现场勘验 当检查发现或顾客反映房屋建筑主体问题时,物业管理处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察看后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6.房屋主体问题的处理 1)公共部位的房屋主体问题,物业管理处应提出处理方案,报工程部审批。对于需由业委会审批的项目还应报业委会审批;

2)当异产毗连部位出现房屋主体问题,物业管理处应进行协调,由责任当事人负责处理,或由责任当事人委托物业管理处处理; 3)物业管理处对顾客反映、投诉房屋主体的问题应及时将原因分析及处理方案向顾客反馈。 7.房屋主体问题处理方案的审批 1)工程部应对物业管理处提交的维护修缮方案从原因分析、方案的可行性及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的人员、工器具情况决定由公司自行维护修缮或是委托专业公司维护修缮; 2)对委托维护修缮的专业公司应进行评审,评审按《采购程序》第5.9条款的规定执行。 8.房屋主体问题处理施工的检查 1)各物业管理处应根据相关的施工规范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1~2次检查,并记录在《管理处工作记录》,必要时可另行制作表单记录; 2)物业管理处应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不纠正的应上报工程部,并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由物业管理处填写,工程部经理签发; 9.验收 1)施工结束后,物业管理处应上报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人员按相关的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再次组织验收直至全部合格。

关于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 ①能否作为合法财产继承; ②户籍非落在该公有住房的同居人,是否能继续承租——户籍制度; ③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公有住房能否作为合法财产继承 因此如公有住房已由承租人购入,成为自有产权房屋,可以作为合法财产继承;否则,其产权仍归单位或国家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内,不能继承,但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办理承租过户手续,并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可以办理承租过户手续。 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户籍非落在该公有住房的同居人,是否能继续承租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的情况: 需满足《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即: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 (2)该同居人与承租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同居人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同居人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 因公有住房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式建立在《租赁合同》的基础上,与户籍制度无关。 2、承租人申请转让的情况: 根据大连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需满足下列条件: (1)被转让人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2)取得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3)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成年共居人书面同意(如有其他共居人的情况); (4)当事双方持相关资料到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办理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并交纳一定费用。 三、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标题】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分类】租赁类合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 │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 │住│小区楼│ │宅│区(县)街号房号│ │座│胡同│ │落││ ├─┼────────────────────────────────┤ │住│楼间│ │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 │状││ │况│平平方米│ ├─┼────────────────────────────────┤ │租││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期││ ├─┼────────────────────────────────┤ │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

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公司客户服务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强化对客户服务,加强与客户的业务联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地开拓市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服务,包括对各地经销商、零售商、委托加工工厂和消费者(以下统称为客户)的全方位的系统服务。 ■★第三条客户服务的范围1.巡回服务活动。(1)对有关客户经营项目的调查研究。(2)对有关客户商品库存、进货、销售状况的调查研究。(3)对客户对本公司产品及其他产品的批评、建议、希望和投诉的调查分析。(4)搜集对客户经营有参考价值的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动向、营销政策等信息。2.市场开拓活动。(1)向客户介绍本公司产品性能、特点和注意事项,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2)征询新客户的使用意见,发放征询卡。3.服务活动。(1)对客户申述事项的处理与指导。(2)对客户进行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3)帮助客户解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使用消费等方面的技术难题。(4)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的新产品信息。(5)举办技术讲座或培训学习班。(6)向客户赠送样品、试用品、宣传品和礼品等。(7)开展旨在加强与客户联系的公关活动。 ■★第四条管理各营业单位主管以下列原则派遣营销员定期巡访客户。(1)将各地区的客户依其性质、规模、销售额和经营发展趋势等,分为A、B、C、D四类,实行分级管理。 (2)指定专人负责巡访客户(原则上不能由本地区的负责业务员担任)。

■★第五条实施各营业单位主管应根据上级确定的基本方针和自己的判断,制订年度、季度和月份巡回访问计划,交由专人具体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重点推销商品、重点调查项目、特别调查项目和具体巡访活动安排等。■★第六条赠送对特殊客户,如认为有必要赠送礼品时,应按规定填写《赠送礼品预算申请表》,报主管上级审批。 ■★第七条协助为配合巡回访问活动展开,对每一地区配置1—2名技术人员负责解决技术问题。重大技术问题由生产部门或技术部门予以协助解决。■★第八条除本规定确定事项外,巡访活动需依照外勤业务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日报巡回访问人员每日应将巡访结果以“巡访日报表”的形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一同呈报客户卡。日报内容包括:(1)客户名称及巡访时间。(2)客户意见、建议、希望。(3)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动向及其他公司的销售政策。(4)巡访活动的效果。(5)主要处理事项的处理经过及结果。(6)其他必要报告事项。 ■★第十条月报各营业单位主管接到巡访日报后,应整理汇总,填制“每月巡访情况报告书”,提交公司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通报各营业单位主管接到日报后,除本单位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外,应随时填制“巡访紧急报告”,通报上级处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同行的销售方针政策发生重大变化。(2)同行有新产品上市。(3)

行政类管理制度:房屋维修制度

房屋维修制度 1.0 本公司的房屋维修计划及维修手续依照本规程执行。 2.0 本规程中的维修是指办公楼及公司其他建筑物的增设、改造和更新。 3.0 维修工作的责任人为行政办主任及物业管理公司经理。 4.0 责任人负责制订所属财产等的维修计划,依据维修计划和预算,组织施维修业务。 5.0 办公室协助责任人,组织、协调维修工作。 6.0 财务部协助责任人,编制综合维修预算,检查执行预算与实际维修费用是否一致。 7.0 维修计划的确立 7.1 责任人在进行维修前,应向办公室提交维修计划。 7.2 办公室确认有必要后,并请示公司主管后,作出具体的指示。 7.3 办公室从技术的角度对维修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投资计划,交财务部经理审查。 7.4 财务部经理依据该计划,编制资金计划。 7.5 4000 元千设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由副总经理审批,超过4000 元由总经理裁定,超过 1 万元的维修项目,须交董事会审议。 8.0 维修的实施 8.1 对核准的维修项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组织讨论具体的维修工程方案,并制订出详细的实施计划,提交给办公室主任和财务部经理后,组织实施。 8.2 紧急性的维修工程,不需要办理上列手续,直接由责任人与办公室主任协商后,组织实施。

8.3 当责任人制订的详细实施计划的内容、期限和预算,与预算投资计划有显著差别时,应按第8.1 所列程序,修订投资计划。 9.0 维修的监督与审查 9.1 维修实施后,如维修内容、期限、预算等需要作重要变更,或需追加预算时,经责任人与办公室主任协商后,提交工程变更或追加预算申请。 9.2 办公室主任应从技术角度对上述申请作出审查,编制设备计划修正案,提交财务部经理审查。 9.3 维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修正案超过4000 元,由总经理裁决,超过1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 10.0 责任人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报告维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 11.0 公司员工住宅和集体宿舍的维修规程,另行制订。 12.0 本规程的实施细则则负责维修计划实施管理的公司主管和财务主管制订。 13. 0本规程自XX年XX月XX0起实施。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标题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1983-12-07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 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八条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大连公有住房规定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0]41号 2000年3月29日) 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 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 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 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公有住房租赁证>; 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 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 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其中一人可以过户的证明; 7.相关的法律文书。

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丹东联通公司房屋维修管理办法(讨论稿)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自有自用房产、合同中明确了由我公司负责维修的租赁房产或维修项目、提供给代理商和代维商使用的房产中明确由我公司负责维修的部分。 二、房屋维修的基本原则 房屋维修工作实行管养合一,优先保障机房和自有营业用房、人员密集的办公生产用房。有计划地安排房屋大、中修和周期性维修;集中力量改造安全隐患房屋;及时做好房屋应急维修;有步骤地轮流搞好以改善员工办公环境和公共环境为目标的综合维修; 三、房屋维修的责任分工 1.市公司综合部是公司房产使用和维修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房产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市分公司房屋维修的具体工作。 2.房屋使用单位对相应房屋承担使用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房屋管理部门汇报。 3.县(市)分公司在市公司统一指导下开展所辖区域的房产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四、房屋维修周期和规划 ㈠房屋的维修周期 1.瓦屋面及外墙粉刷损坏取决于屋脊、泛水和外粉刷砂浆的强度和耐水性。目前一般使用水泥砂浆,可保持在15年左右。 2.平屋面的损坏决定于防水层的材料和施工质量以及水泥砂浆的强度,目前沥青油毡的防水层可保持5-8年。

3.坡屋面和平屋面的计划养护或中修可以3年一次。 4.外门窗计划检修保养周期,可以5—6年一次。 5.外墙粉刷计划检修周期,可以5年左右一次。 6.水电暖设备计划检修周期,可以2年一次。 7.室内一般项目(如室内装饰、卫生间等)的计划养护、检修周期,可以6—8年一次。 8.应急维修项目、隐患救灾项目可立刻安排维修,不受维修周期影响。㈡房屋维修规划 1. 每年年初要编制年度房屋维修计划 2. 建立“病历卡”和维修“治疗记录”等房屋维修长期档案 五、房屋维修管理流程 ㈠房屋维修成本预算分解: 1.根据年度总体成本及上级公司要求,财务部和综合部分解房屋维修成本预算至市内及三县; 2.市公司综合部专人负责记录管控全地区房屋维修合同发生成本支出的情况; 3.市、县公司分别在各自辖区和成本范围内使用房屋维修成本。 ㈡房屋维修服务供应商公开招标采购: 按照物资管理部传〔2016〕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物资(包括工程和服务)采购流程及系统操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1.综合部专人负责全地区房屋维修供应商施工服务采购的具体工作; 2.采购结果和采购框架协议由综合部分发至县公司,县公司专业管理人员及相关领导实施合同履行、验收、报审及报账等管控工作;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以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 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者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到《房屋所

有权证》。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 (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 (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 (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第十二条: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入》。 第十三条:严禁徐改、伪造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遗失管部门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 第三章使用 第十四条: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10129 【实施日期】 19910201 1991年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 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有房屋附属设施是指公有房屋街坊内的道路、下水管道、 污水管道、路灯、绿化及围护设施等。但由市政、电力部门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是指全民 所有制单位和市区、建制镇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包括非建制镇)的 房屋。 第四条公有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公有房屋使用人(以 下简称使用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接受市、区、县房产管理局 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 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四)负责对区、县房管机关的业务领导; (五)负责对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负责对市属局级以上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机构、部队 设置的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资质审查;

(七)负责对危险房屋的审定和对危险房屋鉴定单位的资质审查; (八)汇总公有房屋资料,编制公有房屋统计报表; (九)负责调整市属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 (十)负责对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十一)会同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对迁建单位原址房屋及场地进行调整; (十二)负责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管理; (十三)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十四)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第六条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区域内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三)对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经营机构或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负责本细则第五条第(六)项以外的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资质审查; (五)审定委托范围内的危险房屋; (六)按市房管局的要求收集、汇总本区域内的公有房屋资料,填报统计报表; (七)负责对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八)负责本区域内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日常管理; (九)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所有人自行使用房屋,应指定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4.09.03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9.03 【实施日期】1994.09.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5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5日)修改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国家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为直管公房;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和集休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房屋为自管公房。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直管公房产权人应当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自管公房产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 经营房屋专门机构的设立,必须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章产权管理 第七条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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