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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操作手册

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操作手册
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操作手册

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

操作手册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

在线申办系统

操作手册

客户分册

目录

1.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对于第一次使用系统的客户,首先需要进行客户注册操作。

第一步:单击图1-1所示登录页面上的“注册新用户”按钮。

图1-1

进入注册页面,如下图1-2所示

图1-2

第二步:填写图1-3中“用户注册”,填写完成后单击“注册”按钮提交。红色*号的为必填项,您的身份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可多选。“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需填写企业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无此信息则应填写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号码。

用户名应为4-50位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并且以字母开头。

为确保客户账户的安全,密码应为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区分大小写,且长度不小于8位不超过12位。

第三步:页面显示“注册成功!跳转到登录”,如图2-1所示,单击按钮回到登录首页,用新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图-1-3

用户登录

产品认证业务在线申办系统登录首页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单击“登录”按钮,进入用户操作主界面,如图1-4所示:

图1-4

登录系统时,系统提示客户“绑定邮箱”,“绑定手机”。只有中国大陆的手机号码,才能进行绑定手机的操作,绑定成功的邮箱或手机,可以接收CQC发送的通知或用于找回系统登录密码功能。

2.认证申请

用户首页

系统首页如图2-1所示:区块1为顶部导航区域,展示CQC认证基本信息、文件和外部链接;区块2可切换中英文系统以及进行用户登录身份退出操作;区块3为功能主菜单区域;区块4为通知留言、系统消息;区块5为CQC公告信息;区块6为我的申请信息,汇总客户不同认证阶段的申请单数;区块7为我的证书信息,汇总客户不同状态的证书数量,即将到期的证书信息,提醒客户做到期换证业务,可以查看证书物流信息。

图2-1

填写新申请书

左侧主菜单“我的申请”中单击“填写认证申请书”,如图2-2所示,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填写不同认证类别的申请书,例如“填写CCC新申请书”。

图2-2

下面以填写CCC新申请为例,演示如何完整的填写一份申请书:

第一步:在图2-3所示界面上单击“填写CCC新申请书”,进入图2-4所示界面。

图2-3

第二步:在图2-4显示页面中:

1、选择产品类别。在区块1中选择产品类别的大类,并在弹出界面中选择对应产品类别的小类。

2、在区块2中选择意向受理部门。CQC总部和分支机构均可以受理认证申请,客户可以选择最方便的地点受理自己提交的认证申请。

3、在区块3中选择获证模式。默认的获证模式为“普通”。

4、区块4中可以引用以前填写过的申请书内容。客户可以利用此功能,选择一份以前填写过的认证申请书,修改后生成一份新的认证申请,可以避免重复录入信息,提高填写认证申请书的效率。

以上四项都完成后,选择“下一步”。

图2-4

第三步:在“填写申请书”界面,请根据要求填写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代理机构、产品信息等认证相关信息。

1、需注意有红色“*”的项目为必填项,如图2-5所示。

2、中国大陆的申请人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企业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无此信息则应填写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号码。

图2-5

3、“选择企业”功能如图2-6所示,客户可以输入企业名称或者地址(至少输入4个汉字或者4个英文单词)来查询系统数据库中已有的企业信息,直接选择免去重复的输入工作。

图2-6

4、“保存草稿”功能如图2-7所示,因填写申请书过程较长,填写途中可对填写信息进行保存操作。下次在左侧主菜单“我的申请”下的“我的申请草稿”当中继续完成申请填写工作。

图2-7

第四步:填写申请书的附加信息如图所示,包括:

1、填写认证标准、说明事项等附加信息,如图2-8。

图2-8

2、上传电子附件。

(1)在“相关附件”栏目提交认证申请相关的电子文件,如图2-9所示。点击“增加文件”按钮,选择上传附件,单击“打开”后,文件出现在列表当中,如图2-10所示,选择“附件类型”,必要时填写该文件的备注信息。

(2)单击“开始上传”按钮,待右侧出现黄色向下箭头,“状态”栏显示为100%时,表示附件上传成功。单击“”可以删除已经上传的文件。

(3)每次上传附件的大小不能超过10M,否则无法正常提交。

(4)支持的文件类型为jpg、gif、png、bmp、doc、docx、xlsx、xls、pdf、txt、zip、rar。

图2-9

图2-10

3、填写证书和通知书的邮寄/自取信息,如图2-11。证书可以通过“邮寄”和客户“自取”两种方式发到客户手中。申请人获得认证证书后,如出现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等证书状态变化的情况,CQC将给客户发送通知书,客户需预先提供一份通知书邮寄信息。

图2-11

第五步:单击“提交申请”,提交认证申请书。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成功界面,如图2-12所示。如果客户还需要同时申请CQC\CE\CB认证,可以选中

对应的认证类别,单击“继续填写已经选择认证类别申请补充信息”按钮,提交组合申请;可以查看已填写好的认证申请信息,或者填写新的认证申请书。

图2-12

填写变更申请

相比“新申请”,填写“变更申请”书时,还需要填写如下栏目。

填写原证书信息,包括证书编号、报告编号如图2-13所示。“报告编号”为原证书所对应的测试报告编号,一般情况下如未作特殊要求,可以不填写。

系统既支持填写单个证书的变更申请,也支持填写多个证书的批量变更申请。填写多个证书的批量变更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一份申请书,最多可以填写25张证书的编号(证书编号之间须用分号【;】隔开),并且所有证书变更相同的信息,变更项目只能是下图变更类别中的某一项或多项。

2、批量变更的证书必须是相同申请人、相同制造商、相同生产厂。

3、如果证书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产品信息发生变化,不能填写批量变更申请,需分别填写变更申请书。

4、其他机构的换证申请不能使用批量变更功能,应每一个证书编号填写一份变更申请。

图2-13

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变更项目,并填写变更前、变更后信息,如图2-14所示。

图2-14

我的申请草稿

左侧主菜单“我的申请”下的“我的申请草稿”列表,如图2-15所示。列出客户在填写申请过程中单击“保存草稿”功能所形成的申请草稿信息,可以查看草稿信息,或继续填写并完成认证申请的提交工作。

图2-15

未受理的申请

左侧主菜单“我的申请”下的“未受理的申请”列表,如图2-16所示:

1、“等待受理的申请”栏目列出的是CQC认证工程师还未受理的申请。

2、“需修改或补充信息的申请”栏目列出的是被CQC认证工程师退回的申请,需要按照CQC认证工程师的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列表里同时列出了CQC认证工程师的联系方式,客户在处理退回申请时如果遇到问题,可以直接与该认证工程师联系咨询。

3、“CQC不受理的申请”栏目列出的是被CQC认证工程师判定为不予受理的申请。在此列表中可以看到CQC工程师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填写的不受理理由。通常情况下,该项业务不在认证受理范围内的认证申请,CQC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图2-16

申请办理情况

左侧主菜单“我的申请”下的“申请办理情况”列表,如图2-17所示,列出了当前用户的所有认证申请信息。客户可通过申请流水号、申请标题、申请阶段、认证类别等基本信息进行筛查。

图2-17

申请书的操作主界面

通过“我的申请草稿”、“未受理的申请”、“申请办理情况”列表均可以链接到申请书的操作主界面,如图2-18所示。

1、左侧区块1为申请书的详细信息,可查看申请书的各栏信息、认证处理的过程信息以及CQC针对此单申请发送给客户的通知等;

2、区块2为申请操作区,标有可操作符号的链接,可以点开进行操作;标有禁止操作符号的链接,在此申请当前状态、阶段下不允许进行操作。客户点击被禁止操作的链接时,可以查看到该项操作被禁止的原因,如图2-19所示。

图2-18

图2-19

3、部分操作说明:

(1)查看申请办理进度:客户可查看认证过程中关键节点的操作时间,了解申请的进展情况,如图2-20所示。

图2-20

(2)业务问题留言:客户可针对此单申请给CQC工程师留言咨询业务问题。

(3)复制申请:客户可直接复制此单申请从而创建一份新的认证申请书。

(4)修改申请书附件:认证申请处于“未受理阶段”时,客户可以通过此功能修改申请书的电子附件,包括重新上传该申请的电子文件或删除以往上传的电子文件。

(5)补充上传申请资料:当客户收到结论为“不符合”的资料审查结果时,可通过此功能,上传补充资料的电子文件。

3.我的费用

.待交费申请列表

左侧主菜单“我的费用”下的“待交费申请列表”,如图3-1所示,列出的是CQC已经给客户发送了费用结算收费通知,但还未收到客户交纳认证费用的申请。客户可在此列表当中选择一条或多条申请填写汇款信息,如图3-2所示。

图3-1

图3-2

.已交费申请列表

左侧主菜单“我的费用”下的“已交费申请列表”,如图3-3所示,列出了CQC 已经确认收到客户交纳认证费用的申请。客户可以查看申请详情信息、费用交纳情况,并通过数据“导出”功能,导出费用和认证申请的相关信息。

图3-3

.我的汇款记录

左侧主菜单“我的费用”下的“我的汇款记录”,如图3-4所示,客户可以查看、筛选、导出所有汇款记录信息。

新增汇款信息功能如图3-5所示。一笔汇款信息如果对应多份认证申请,客户可以通过“填写更多申请编号”按钮直接录入多个申请编号以及对应金额,或者通过“导入汇款信息”,按照网页提供的模板要求在excel表中填写申请编号和金额以导入信息。

图3-4

图3-5

4.我的电子签章

查看电子签章

左侧主菜单“我的电子签章”下的“查看电子签章”如图4-1所示,客户可以查看现有的签章信息。电子签章即为客户在申请书上的电子签名,注册用户均可申请使用电子签章,单击“申请CA证书”按钮,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以及邮寄信息,等待CQC审核通过并寄送USB-key。使用电子签章可直接用USB-key在系统上对申请书进行签章认证,不需要打印纸质版盖章扫描给CQC。

图4-1

申请书最终签章列表

左侧主菜单“我的电子签章”下的“申请书最终签章列表”如图4-2所示,客户可以通过筛选条件找到需要最终签章的申请。客户对申请书进行最终电子签章后,CQC才能签发并制作认证证书。

图4-2

5.我持有的证书

.我的证书信息

左侧主菜单“我持有的证书”下的“我的证书信息”如图5-1所示,列出了此用户下CQC已经颁发的所有证书。可根据证书编号、申请编号、委托人、产品类别、认证类别等信息进行查询,并导出所有证书信息,以方便客户对已获得的证书进行管理。

图5-1

.证书暂注恢申请

左侧主菜单“我持有的证书”下的“证书暂注恢申请”如图5-2所示,客户可以在线提出对证书的暂停、注销、恢复申请。

图5-2

以暂停申请为例,单击“暂停申请”界面,如图5-3所示,录入希望暂停的证书编号,并单击查询按钮,证书的基本信息自动带入并列在页面下方。受理部门默认为CQC工厂所在区域的管辖分中心,客户也可调整受理部门。填写暂停原因并上传相应的电子附件信息,完成提交后回到列表页面。

图5-3

在CQC工程师未受理之前,客户可以修改、删除对证书的暂停、注销、恢复的申请,如图5-4所示。

图5-4

请注意:此项功能目前还处于试用阶段,客户在系统里提交“证书暂停、注销、恢复申请”,并提交相关电子资料后,仍然需要按照CQC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纸面文件,CQC将结合客户提交的纸面文件和在系统里提交的申请信息,决定是否受理客户通过本系统提交的证书暂停、注销、恢复申请。

我的审批表信息

左侧主菜单“我持有的证书”下的“我的审批表信息”,如图5-5所示,客户可筛选查询需签章的变更审批表,完成签章工作。

图5-5

6.我关注的证书

我的证书分组

左侧主菜单“我关注的证书”下的“我的证书分组”,如图6-1所示,客户可以通过“我的证书分组”功能对自己关注的证书进行分组管理,查看组内的证书总数量以及其中正常状态的证书数量。

客户可以通过该功能关注与自己相关的其他认证证书。例如,生产整机的企业客户可通过此功能查看产品零部件的证书信息,及时关注零部件证书状态的变化、证书信息变更等情况。

“我的证书分组”列表中客户自行维护管理的证书须由CQC颁发。如果客户想维护管理其他机构颁发的证书信息,可通过“我关注的证书”下的“外机构证书”功能来实现。

单击“查看组内证书”操作,如图6-2所示,可以查看本组当中的所有证书的详细信息,并进行筛选查找。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添加组内证书:

图6-2

1、添加证书

通过填写证书编号,查询信息,勾选证书后单击“关联证书”按钮添加选中的证书至组内如图6-3所示。

图6-3

2、导入证书

下载操作页面上提供的excel模板,在模板当中填写证书编号并保存后,单击“导入证书”按钮,上传excel文件将证书信息添加成功如图6-4所示。

图6-4

外机构证书

左侧主菜单“我关注的证书”下的“外机构证书”,如图6-5所示,在此菜单中客户可以管理非CQC颁发的认证证书信息。

图6-5

可通过点击“新增”进入“新增外机构证书”填写界面,如图6-6所示,逐项录入证书信息。

图6-6

可通过操作页面提供的excel模板,按照指定格式一次性导入多条证书信息如图6-7所示。

图6-7

7.我的认证信息

.我的联系人

左侧主菜单“我的认证信息”下的“我的联系人”界面,如图7-1所示,管理客户的联系人信息。填写认证申请书时,客户可以方便地从已经维护好的联系人信息列表中选择证书的邮寄信息或通知书的邮寄信息。

图7-1

.我的增值税开票信息

左侧主菜单“我的认证信息”下的“我的增值税开票信息”界面,如图7-2所示,客户在此填写企业增值税开票信息,CQC审核通过后将按照此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寄送给客户。

图7-2

8.标志申请

左侧主菜单“标志申请”下的“CQC非标准印刷模压标志申请”界面,如图8-1所示,客户可以通过此功能提交CQC非标准印刷膜压标准申请。

图8-1

点击新增功能如图8-2所示,客户填写企业和标志的基本信息,上传电子附件,通过输入证书编号的方式添加关联证书。CQC批准模压申请并制作完成后,客户可以自行下载批准书的扫描件。

9.我的个人设置

修改个人设置

左侧主菜单的“我的个人设置”下的“修改个人信息”界面,如图9-1所示,客户可修改注册用户时填写的基本信息。

如果已经绑定了邮箱或者手机,则需要在“修改绑定邮箱”或“修改绑定手机”功能中修改邮箱或手机信息。

图9-1

修改密码

左侧主菜单的“我的个人设置”下的“修改密码”界面如图9-2所示,客户可通过此功能修改个人密码。密码应为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区分大小写,且长度不小于8位不超过12位。

图9-2

修改绑定邮箱

左侧主菜单的“我的个人设置”下的“修改绑定邮箱”界面,如图9-3所示,客户可以绑定邮箱或者修改已有的绑定邮箱,以便接收CQC在认证处理过程中发送给客户的信息。

图9-3

.修改绑定手机

左侧主菜单的“我的个人设置”下的“修改绑定手机”界面,如图9-4所示,客户可以绑定手机或者修改已有的绑定手机,以便接收CQC在认证处理过程中发送给客户的信息。用于绑定的手机号码仅限于中国大陆的手机号码。

图9-4

我的授权

左侧主菜单的“我的个人设置”下的“我的授权”界面,如图9-5所示,系统注册用户之间可以进行相互授权,以便不同用户之间及时掌握认证申请的进展情况。

例如,集团企业A账号需要统一管理子公司B账号中的认证信息,A账号可向B账号提出授权申请,待B账号批准通过以后,A账号可以通过此功能查看B账号当中的所有证书和申请信息。

图9-5

通知接收配置

左侧主菜单的“我的个人设置”下的“通知接受配置”界面,如图9-6所示,系统在认证流程的“受理申请”、“退回客户修改申请”、“不受理申请”、“发送送样通知”、“发送工厂检查通知”、“发费用结算单”、“证书归档”7个节点,可以给客户发送邮件或短信通知。初始设置全部为不发送状态,客户可自行开启需要的通知类型和发送方式。

图9-6

10.我的通知中心

左侧主菜单“我的通知中心”栏目下,分类列出了在认证申请办理过程中CQC给客户发送的所有通知,如图10-1。可在此菜单下分类查看、筛选通知信息。

附录

认证名词解释

1、申请编号:CQC受理客户申请时给每份申请分配的唯一编号;

2、申请流水号:申请编号“-”后的数字;

3、申请标题:客户填写申请书时给该份申请起名字。可以用于客户标识不同的认证申请,便于客户对自己的认证申请进行管理;

4、申请阶段:认证申请在认证办理过程中处于的不同阶段的名称。认证申请的阶段包括:等待受理、认证受理、型式试验、工厂检查、合格评定、证书签发、证书制作、认证结束;

5、申请状态:认证申请的状态标识。包括:待受理、不受理、退回、受理中、结束、分中心暂停、分中心恢复、暂停、撤销;

6、申请类别:客户提交申请的不同类别,例如新申请、变更申请;

7、新申请:产品认证依据实施规则中确定的单元划分原则严格划分单元,客户在提交申请书时,一个单元提交一份申请。当客户提出认证申请并希望认证机构给所提交认证申请的产品发一份新的证书时,或者依照相应的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文件的要求,应当给提出认证申请的产品颁发一份新的证书时,相应申请叫做“新申请”;

8、变更申请:依照实施规则的要求,认证产品(指已经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执行。向认证机构申报变更的申请操作叫做“变更申请”,写相应的申请书的操作叫做“填写变更申请书”。

9、组合认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认证范围多,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包括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CQC标志认证、CB认证、CE认证、RoHS认证等在内的多种认证服务,客户在向CQC提出认证申请时,可以就一个产品同时提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认证申请,您就可以在CQC只经过一次测试,支付与单独的一项认证相差无几的费用,获得CQC颁发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认证证书。目前CQC能够受理的组合认证包括CCC+CB、CCC+CE、

CQC+CB、CQC+CE组合认证。在本系统填写组合认证时,您应先填写一种认证类别的认证申请书,在该认证类别的认证申请书提交成功,依照系统的提示补充填写另外一种认证申请的附加信息,这些信息全部提交后,系统将同时产生两份认证申请书;

10、产品类别:认证产品的类别代码,例如030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901微型计算机;

11、认证模式:为确定组织是否满足认证标准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或几种评价方法,包括检测、测量、检查、审核、设计评价等;

12、获证模式:申请获取证书的模式,例如OEM/ODM/普通/利用已有证书获证;

(1)OEM模式:生产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利用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备为制造商加工产品的生产厂。可以使用不同委托人/制造商的商标;

(2)ODM模式: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ODM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持有ODM产品初次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3)利用已获证书结果模式(认可其他机构认证结果除外):除ODM模式外的利用已获证书结果获得证书的模式;

13、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国大陆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4、证书编号:CQC所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唯一编号;

15、原证书编号:针对变更申请,需变更的原证书的证书编号;

16、证书状态:证书当前所处的状态,例如正常、暂停、撤销、注销等;

3C认证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3C认证管理制度 (2007A版定稿) 编制:品管部 审批: 生效时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职责 (2) 第三章 3C认证的实施经办 (3) 第四章 3C认证的日常管理 (4) 第五章附则 (5)

3C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品3C认证是有关产品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它不但是产品市场销售所必须的通行证,而且是产品品质和公司实力的标志,与公司形象及客户、消费者对公司的 信心密切相关。 第二条为加强本公司产品3C认证工作的管理,规范产品3C认证的经办程序和获证后的应用,以便把产品3C认证中所取得的信息和特殊要求,应用到产品的开发、生产等 方面,提升公司产品品质,确保产品3C认证在促进产品销售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品管部负责3C认证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 负责产品3C认证的具体经办,包括申报、测试和取证等过程的实施; (二) 负责向公司各部门提供有关3C认证法规、政策咨询,把最新的政策、通知等及时 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负责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认证法规和认证产品知识的培训; (四) 负责“3C”标志使用规范的备案和实施; (五) 负责认证执行情况和“3C”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六) 负责认证事务的日常管理和证书、获证产品有效性维护; (七) 负责认证变更的实施和备案; 负责认证过程中不合格项目、整改项等信息的反馈。 第四条其它部门责任 (一)开发部负责3C认证的立项申请,样机制作、样机整改和资料准备等; (二)开发部负责“3C”标志使用方案的确认; (三)生产部对产品生产与认证要求的一致性负责; (四)采购部负责相关零部件3C证书的管理;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Software product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method doc 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一般是指“软件产品认证”,那 么《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哪些相关法规呢?下面小泰给 大家介绍关于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 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 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1年总局5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

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

CQCCMS2.0产品认证管理系统操作指南-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分册说课讲解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分册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历史修改记录

目录 历史修改记录 (2) 目录 (3)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平台 (4) 1.1系统登录与退出 (4) 1.2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 (5) 1.2.1基本信息维护 (5) 1.2.2专业能力查看 (7) 1.2.3服务企业和证书查看 (9) 1.2.4可备案元器件项查看 (10) 1.3常用元器件库维护 (11) 1.4元器件备案 (13) 1.4.1原始数据录入 (14) 1.4.2元器件备案 (20)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平台 1.1 系统登录与退出 (1)用户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业务在线申办系统”的企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网址,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主页面 (2)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单击“提交”按钮,进入图2所示界面。

图2 企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操作主界面 (3)点击主界面右上角的”退出”链接,即退出系统 1.2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维护”,”专业能力查看”,”服务企业和证书查看”,”可备案元器件项查看”四个子菜单功能 图3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菜单 1.2.1 基本信息维护 (1)点击图3中“基本信息维护”菜单,显示如图4所示界面,此界面显示当前登录用户的基本信息

图4 “质量技术负责人详细信息”界面 (2)点击图4右上角的“修改基础信息”链接,显示如图5所示界面,此界面可对当前登录用户的密码以及联系方式信息进行修改操作 图5 “质量技术负责人信息修改”界面 (3)点击图4界面中“质量技术负责人认定证书”每一条记录右侧的”查看”链接,显示如图6所示界面,此界面显示当前登录用户每一笔认定证书详细信息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13年第2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 国家认监委 2013年9月24日

附件1 编号: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09-24发布 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 (5) 1.范围 (5) 2.术语和定义 (5) 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 2.2基本认证模式 (6) 2.3认证模式 (6)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 3.1基本原则 (7) 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 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 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 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 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 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 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 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 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 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 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 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时间:2004-07-26 作者:国家认监委点击流量次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 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为此,国务院领导 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既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月30 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尽管,“四个统一”的实现是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全部统一了由原国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评价制度(如:入网、许可、注册等制度)、并不意味着真正解决了产品评价活动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区分问题。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支持。 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规X饲料产品认证工作,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保护动物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XX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饲料产品认证,是指企业自愿申请,认证机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按照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X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 饲料产品认证的对象,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简称饲料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饲料产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国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在获得认可机构的认可后,均可从事饲料产品认证活动。 第六条饲料产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X、合格评定程序,标注统一的饲料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第七条国家鼓励饲料企业申请饲料产品认证。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凭认证机构颁发的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向获证企业免检换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农业部制定《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第九条从事饲料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承担饲料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

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产品认证制度

产品认证制度 一、总则 1.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搞好产品质量是企业的宗旨。 2. 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参加公司的质量工作会议,并进行贯彻。 3. 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好产品的质量。 4. 要对施工操作现场进行质量抽查和考核,。认真处理质量事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5. 对原材料进厂实行质量验收,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予以调换、返工或退货。 6. 做好自检、互检、专检的“三检”工作,定期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方面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与技能。 二、原材料认证制度 1)原材料必须有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按有关检验项目、批次规定,严格实施进场检验。 2)水泥:采用合格的大厂产品。用于本工程的水泥均进行氧化镁、三氧化硫、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多项指标检验,只有当上述指标均满足规范要求时,才准进入施工现场,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3)钢材:用于本工程的钢材均进行拉伸、冷弯、常温冲击和低温冲击等多项指标抽样检验,只有上述指标均满足相应要求时,才能用于施工。 4)砂石料等地材:用于本工程砂石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粘土块含量、云母含量、有机物含量、硫化物、坚固性、密度及吸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抗压强度、压碎值等多项指标抽样检验,只有当上述指标均满足相应要求时,才准进入施工现场,用于相关项目施工。 5)混凝土: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要进行耐久性(如抗渗性、收缩和徐变等)、抗压强度和混凝土拌和物的稠度、坍落度等试验,确保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三、重点工程施工工艺认证制度 1)路基工程 ①施工前首先对路基填料进行试验,对于有机质含量、液限、塑性指数超过规范标准的填料及不能用于填方的风化石,均禁止往路基上填筑。对地形、地质变化处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处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 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 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 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 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 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全文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

27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辽宁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程序文件 QEO/LZC-02-01-2018 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版次:A/0 编制:管理手册编制小组 审核: 袁立东 批准:罗光政 受控状态: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8年12月20日

1目的 为了满足CRCC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申请认证的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和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隧道内预埋槽道认证产品生产条件的审核认证,自愿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可以参考执行。 3适用范围引用文件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4术语和定义 CRCC:中国铁路产品认证的标志 5部门职责 5.1综合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签订认证标志使用协议; b)汇报CRCC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c)认正标志的管理。 5.2生产质量部负责: a)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b)申请购买认证标志; c)对认证标志入库检验; d)维护《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台账》 5.3技术部负责: 认证标志的布局设计。 5.4采购部负责: a)下达认证标志的采购计划; b)认证标志的存储保管 6程序要求 6.1本公司经过认证的产品,加施的产品认证标志采用购买标志、印刷标志和标志模压三种方式,由技术部组织根据产品、铭牌、包装物、标签、使用说明、合格证等的尺寸大小和位置布局进行设计,报给综合管理部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标志的使用协议后申请购买认证标志。 6.2采购部下达认证标志的印刷和模压的采购计划。 6.3综合管理部应在复评获准换发新证书时与认证机构重新签订《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认证标志的所有方案(印制、粘贴的部位和图形尺寸等)应在证书签发后的3个月内完成向CRCC备案。 6.4认证标志和带有认证标志的合格证采购进场后,生产质量部进行标志数量和印刷质量的确认,并在《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台账》中记录认证标志购买数量。

电子产品认证大全

电子产品认证大全 RUSER redacted on the night of December 17,2020

电子产品认证大全 现在世界上无论是何种行业,所使用的电子家电产品都通过了各种各样的安全认证(这当然不包括那些“地下工厂”生产的产品哟)。为什么要有安全认证呢这也是各厂家对自己产品的一种安全承诺,有关辐射的,有关电气安全的,有关人身安全的等等。 你的显示器还有你的电脑电源(POWER)上是是否有好多标识呢如果没有,可要小心了,那些产品是没有安全保障的。面对种种认证及其标示,你都明白是什么意思吗这里就简单介绍一些电脑资讯行业里最常见的安全认证,希望对大家在以后的硬件采购会有所帮助。 CCC产品认证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CCC”)。对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认证的,未按规定标贴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 志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CCEE产品认证 CCEE的认证标志--长城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于一九八四年成立,英文名称为China Commission for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of Electr ical Equipment(以下简称CCEE),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的唯一机构,是中国电工产品领域的国家认证组织,CCEE下设有电工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四个分委员会。现已废止。 CCIB认证 CCIB是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的英文字头缩写。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SACI)对进口商品实施的安全认证制度,凡列入SACI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内的商品,必须通过产品安全型式试验及工厂生产与检测条件审查,合格后,加贴CCIB 商检安全标志,方允许向我国出口、销售。常见于正宗的进口设备,电器上。现已废止。 CE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l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认证。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mm 规格 尺寸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A 8 15 30 45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2个doc 1个p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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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XXXX-12-24征求意见稿)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节能产品认证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技术规范,统一的认证规则,

统一的标志。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依法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互认规定】国家鼓励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节能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八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九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认证机构要求】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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