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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论述题答案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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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小册子中的论述题归纳

一、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

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二、论述公务员的概念和双重身份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律地位,便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才是其实质内容。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

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三、论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

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包括: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1.法律监督;2.工作监督;3.人事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四)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

四、论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五、论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1、立法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后者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于宪法的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授权,后者来自原人民的授权;

3、立法的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涉及具体管理问题,后者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

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要高于行政立法;

5、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比行政立法严格。

6、立法的形式不同。前者多以规定的形式发布,后者以法的形式发布;

7、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比行政立法稳定性强。

六、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七、论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制裁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3、制裁的原则不同。行政处罚是基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而予以制裁,而行政成分则是基于职务违法或行政违纪行为给予的制裁。

4、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行政处罚范围广,程度比行政处分严。行政处分惩罚程度较轻。

5、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形式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开除六种。

八、论述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

行政监督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通常,前者称为“一般行政监督”,后者称“专门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联系

1.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

2.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3.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且只能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多样性。

2.监督对象的范围不同。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监督的对象则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行政机关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3.监督程序不同。行政监督的程序通常是立案、调查(或查账)、结论、处分等;监督行政行为通常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

4.监督的权力依据不同。行政监督的权力依据是行政权;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

5.行为的属性不同。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监督行政行为则

属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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