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优质精选】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

【优质精选】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合同是现代民事、商业活动的基础。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如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环保合同等,保险合同属于其中一种。

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这种商业行为的基础就是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保险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特性

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即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里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内容、订立程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获取非法收入。不合法的合同,即使已订立,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需要双方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才能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与双方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此类法律行为是指:只要单方有所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单方面承诺行为,就属于此类法律行为。此—行为的成立既不需与对方协商,也无须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约束发出表示的一方,对他方没有约束力。因此,单方法律行为不能称为合同。

3、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关系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不论是法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还是法人与自然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干涉。

(二)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

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对价值等同利益的合同。具体来说,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均应以一定的利益为代价。从表面上看,在保险合同中很难找出相对价值等同的利益,投保人只交付少量的保险费,而一旦得到补偿,则是高于其保险费百倍、甚至千倍的保险金;保险人有时在收取保险费后,却不一定给付保险金。从实质上看.作为—种特殊的有偿合同,投保人付出的对价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付出的对价则是承担某种风险。这种风险的价值是对一段时期内——过去、现在和将来风险的发生与物质损失之间形成的一定规律进行总结、推断并科学计算出来的,价值不可能精确,但可以做到相对合理。因此,相对某一险种的保险合同总体的保险费收入与保险金支出来说,在一定时期内应是相对等同的。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由此来体现的。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附合性合同通常又称要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

事人只能作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它与协商合同相对应,协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而订立的合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此类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费率是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除特殊险种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复杂.同时保险人每年所签发的保险合同以千万计,因而不得不简化手续,追求高效,这就使保险合同逐渐走向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传统民法合同的一种形式,指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需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正符合射幸性质。但由于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有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在履行时有损失补偿方式的限制,因而使得保险合同与其他的射幸合同截然不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进行法律活动时都需要守信,这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要求。而保险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诚实和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解除保险合同;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否则将导致未说明条款的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 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自愿

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之一,也是民事活动自愿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体现。

依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

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自主确定保险范围和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双方协商

约定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内容。

●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订

立的保险合同。强制保险是国家为了给特定范围的人提供基本保险保障,或为了

实行经济政策的需要,以颁布法律、法规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凡属于法定范围

内的人,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事项。

(二) 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与否,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以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

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据合同已确定

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进行损失赔偿,对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予考虑。这

种保险合同多出现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这是因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标的

是一种流动标的,在不同的地方,货物的价值标准不一致,如不采用定值保险合

同,在理赔时,确定损失金额比较困难。此外,在特殊财产的保险合同中,人们

常因难以简单地确定商品(如珠宝、古玩、字画、邮票等)的实际价值,而以定值

保险方式进行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

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不约定保险价值,只约定一个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作为

保险金额。在此类合同中.—旦保险事故发生,当事人双方须将保险标的出险时

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区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及超额保险进

行赔偿。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

价值等额。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与标的实际价值必须相等,不能

超越。《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在足额保

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

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

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又称为部分保险。在保险标的部分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的

赔偿责任须按照比例赔偿方式确定,即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乘以损失额确

定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但是,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不足额保险有特别约定时,应

按特别约定的方式确定。超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相反,保险合同中约定

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叫做超额保险合同。《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了

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即合同部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

仍然有效。

●定额保险合同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只由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

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定额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也是我国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方式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有许多区别。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不同

就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它的标的的损失总是表现为保险利益拥有者的价值损失,而且这种价值损失的数额可以用货币单位衡量;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价的,因此,其保险保障的实施都是依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

(2).理论依据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因此,人们习惯于把财产保险合同叫做“补偿性合同”.并以此确立了“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存在价值标准,根据现代科学的发展,目前伤残或死亡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因此,不适用补偿原则(除医疗保险外)。

(3).合同主体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相对简单,只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则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四种人,而且有权索取保险金给付的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关系的主体结构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四)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划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指直接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事实上,这是投保人直接与

保险人订立的一般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危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专业再保险人,以及

为接受其他保险人的分入业务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的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

的保险人。

●重复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

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合同。

●共同保险合同是指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的—种

保险合同。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家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

然后每一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在于:

(1)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2)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第二节、保险合同运行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准则。此类原则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对有关合同内容、目的等方面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而且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履行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否则,保险合同将无效或不能产生合同主体所预期的合同效果。

总体来说,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应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订立原则等一般原则;第二部分为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二项保险合同特有原则。有关第一部分的内容在第一章中已经阐述过了,这里我们重点讲述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需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2)索赔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以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不可以获得超过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均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一)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确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具体来说,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承担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使保险标的不受损失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或有效的合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应当是合法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此项利益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存在的,必须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此种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井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期待利益确定的前提必须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

总的来说,确定的经济利益体现出来就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将会造成投保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不会造成投保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不是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很大不同。生命是无价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的,它的价值或利益也是不能用货币、金钱来计算和估价的。因此,不能以确定的经济利益作为判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衡量标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至于保险金额的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与人的寿命或身体的价值也无关。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包括:

(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留置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一旦财产及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都会给其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

(2)固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在经济生活中,有效的合同会使双方对各自的交换物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

(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在日常生活或各种社会活动中,有可能因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并根据法律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现有经济利益。因此,投保人对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当然,投保人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民事损害事故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属责任免除,保险人不予赔偿。

2、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三种:

(I).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

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信用保证保险中,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内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53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于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限制是通过列举式进行规定的。法律承认投保人对下列入虽有保险利益:

(1)本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寿命都具有保险利益。

(2)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拥有法定的相互扶养、赡养或抚养关系,具有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法律确定他们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项是针对前二项关系以外的家庭成员、近亲属而确定的,他们之间血缘关系可能不是很密切,但在社会生活当中相互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相互之间也具有相当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法律确定投保人对于与自己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无论投保人是提供抚养、赡养或扶养的.方,还是接受抚养、赡养或扶养的一方,他对对方均有保险利益。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社会生活当中,除了家庭成员、近亲属之外,人与人之间还存在很密切的朋友关系或经济联系等,法律也允许他们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或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为被保险人投保,但必须在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这种投保行为才能有效,才可视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具有保险利益只是对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搬保人并不能仅凭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任何险种,如法律规定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队可保险金额。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又一特殊性。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必须坚持保险利益原则,但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是有区别的。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时已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无权获得赔偿。但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定的灵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仍负有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责任。例如,某甲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丈夫某乙投保死亡保险,并征得某乙的同意,后双方离婚,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这样,在某乙因保险事故死亡后,某甲作为受益人并不因已丧失妻子的身份而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从表面上看,赌博与保险都具有—定的射幸性质,以小博大,并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但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的目的在于排忧解难,求得经济上的保障,是应用危险分散原理,通过科学的统计分析和计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为投保人提供经济补偿.而且补偿数额应与其损失相等。也可以说,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补偿行为,是建立在合理、科学的基础[:的,是以较少的保险费换取对有可能高出千倍的利益的保障,它是人类互助精神的一种体现,而赌博则是有悖于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不良行为,其手段和结果都表现出以单纯获利为目的,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行为。其获取的赌博利益不是以发生一定数额的损失为前提,也不是以补偿其损失为原则的.与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保险利益的确立从本质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线,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2.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

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人的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而故意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犯罪,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危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有保险利益,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这种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如果法律上没有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那么就会出现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不但不受损失而且会得到很大的利益。这必将给社会造成混乱,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也使保险制度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及意义

《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保险合同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合同履行的整个期间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即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此项原则将贯穿于保险合同始终。之所以要求当事人遵守此项原则,其原固有两点:第一,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因此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有较多的了解。而保险标的在投保前和后,都在投保人控制之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及发生的变化只有投保人最了解。如果投保人不及时告知,保险人没有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对为数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做深入、仔细的调查工作,这对保险人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非常不利。因此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告之保险人。第二,保险合同的条款比较复杂,有较高的技术性,一般都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容易充分地了解和掌握。这就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告知其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也是为了防止保险人只顾业务发展,对保险作不适当的宣传和动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说明投

保人应了解的事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1.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告知义务,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告知对方所应知道的情况。告知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其内容和形式对双方的要求有所不同。对投保人来说,通常称为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来说,可称为说明义务。

(1)告知的内容

投保方告知有五类:第一,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事实。在我国,保险人在询问中提及的与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有关的问题,都视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大事实,投保方均应如实告知。第二,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四,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第五,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同后继续承保。保险人告知有两类:第一,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第二,当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2)告知的形式

①投保人的告知形式。从惯例来说,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分为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

目前,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我国的保险立法也一样。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入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对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要求。至于合同订立后的危险增加和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法律没有要求具体形式,只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应在最大诚信的基础上自觉地、主动地及时履行。

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也可以分为两种,即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当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当中,还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并加以适当、正确的解释。通常在国际上,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的主要内容,而我国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入的利益,则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

(3)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未履行或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是多样的,如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虚报等。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关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②关于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③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的特殊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制裁;如果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4)保险人末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在承保时务必加以重视,严格遵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保险法》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按《保险法》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保证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

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人承保一般是以某些危险事实不存在为先决条件的,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费也是以被保险危险不增加,或不存在其他危险标的为前提的。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进行风险较大的活动,则势必影响保险双方事先确定的条件。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其前提条件应是被保险人在外出时,必须将门窗锁奸,否则盗窃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并导致风险加大,保险人将无法承担。因此,保证是影响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我国《保险法》中,对保证问题未作专门规定,但在第19条中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第18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对这类条款进行约定。

保证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习惯方法直接加以明确的保证行为。明示保证是保险合同双方共同接受的,包括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者现在的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合同中,如有明示保证内容,应向投保人说明,否则按照告知义务的规定,其有可能产生的责任免除内容无效。

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间接方式表明其保证。这主要表现在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有三项: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不得绕航保证;航行合法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用向保险人明示,但其在海洋货物运输中必须通过其行为来表示遵守这种规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般是不承认默示保证的存在的。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及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因此默示保证在一定范围内被运用。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称缔约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虽与保险合同有着极密切的利害关系,享有法律和保险合同所规定或约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但他不是保险合同的订立者,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人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主体的一方在保险合同中有按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后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有赔偿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0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根据《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类民事主体,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资格方面的规定。总的来说.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投保人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最基本的要件:第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书法律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是主体合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投保人必须具有法律要求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法)对投保人的特殊要求,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即使订立了保险合同.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的。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已死亡的人、法人或其他民事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入。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在我国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额。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律上从两个方面加以确认:

1.年龄。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思想幼稚,体格尚未发育成熟,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接触社会较少,很容易受到伤害或被人利用。

2.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些人有可能年龄超过十周岁或已达到甚至超过成年人的年龄,但由于其智力发育程度或者精神不正常,而不具有辨认自己民事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的能力,这种人称为精神病人。其中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从事民事活动。<保险法)对被保险人进行此项限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保护。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投保人为本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第二,投保人为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是一个人,只是在合同订立时与履行时由于其权利、地位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称呼。

(四)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领受保险金的人多是被保险人本人,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才会出现。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拥有优先受益权(人身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即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就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法律规定其指定及变更的方式和程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要指定及变更的方式和程序合法,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或索赔时提供单证等义务外,几乎不承担其他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指保险合同中所应包括的主要事项与合同中具体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由于保险合同种类较多,表现在内容上有较大差异。因此,这里着重介绍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适用于所有保险种类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通常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具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是指保险合同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要件,是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制定保险合同条款及安排保险合同格式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有关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有关保险主体在财产保险合同当中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明确保险标的可以明确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可以查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可以查明保险标的是否为法律所禁止投保的。保险标的如为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应包括该标的的具体坐落地点,有的还应包括利益关系;保险标的如为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有的还应包括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状况,视具体险种而定。

3.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由于保险人并不对保险标的的所有风险承担责任,而仅对与投保人约定的特定风险承担责任。风险不同,保险责任也不相同。因此,承保风险与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应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明。

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对风险责任的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指传统上的责任免除及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保险人耍把上述责任免除事项加以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投保时加以重视。责任免除分为三类:一类是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如地震风险,现行财产保险条款中未将其列入责任范围,因此,由地震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等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类是不承保标的,一些特殊的无法估价、易丢失而风险责任太大、无法鉴定的标的是保险人所不予承保的。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可约定承保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牲畜等,此种财产虽无法估价或易丢失,但经特别约定保险人可予以承保;另一种是绝对不承保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等。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有效期间。它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如年、月、日,也可按一个运行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责任期限的起点时间,往往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值保险;—种是不定值保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衡量,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只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保险金额。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纯保费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的出险概率、以往的赔付率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并科学计算而产生的;附加保险费是保险人将自己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项费用摊入保险费而产生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费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 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 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答案

案例二: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 【案情介绍】 某企业为其公司员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人身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意外死亡。 张某属因公死亡,其家属得到抚恤金1万元。 该企业当初为其员工投保时,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没有指定受益人。 由于张某家属较多,因此产生了如何进行保险金分配的问题。且其单位也提出了因为其投保而成为受益人的问题,并提出,既然张某家属已经得到了抚恤金,其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应当有一部分是单位的。【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 1、《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案中投保人某企业以及被保险人张某并未指定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张某的继承人获得。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应为: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亲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此案中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的配偶及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张的父母亲。张的哥哥不属于继承人范畴。作为第一继承人,张的妻子有权全额领取并支配保险金,张的父母有获得部分保险金的权利(其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 3、《保险法》第53条规定,除亲属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某企业出资为张某投保,可视为对张某具有可保利益。但具有可保利益并不等同于能获得保险金。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购买保险是为了获得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该企业不能因为是投保人而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综合以上三点,张某的妻子应该是保险金的受益人,对保险金具有支配权。【启示】 单位为职工投保是为了职工的利益而进行的,如果单位需要以单位自己作为受益人,在投保的时候就应该指定,并且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就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获得。 案例三: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基本要求: 1.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特征和种类 2.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教学重点:: 1.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3.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本章课时:6课时(理论教学4课时、实践教学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定义(法第10条)(p78):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含义: 1. 性质:特种合同 2. 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 3. 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条) 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危险移受合同(保障性合同) 2.特殊双务有偿合同∧单务无偿 3.最大诚信合同 4.射幸合同∧交换 5.诺成合同∧实践 6.附合合同∧议商疑义解释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人 【保险人】(概念) 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法第10条) 法律特征: 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 3. 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4. 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概念) 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 第10条) 法律特征: 1.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周岁)。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法第12条) 4. 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概念)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第12条) 法律特征: 1.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3.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四)受益人 【受益人】(概念)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 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法第18条) 法律特征: 1.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 2.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 3.由被保险人、投保人(应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变更。—变更应通知保险人,否则, 不产生变更的效力。(法第39、41条) 4.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40条) 5.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 受益权的行使顺序:(法第40条)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相等份额 受益权的行使时间:(法第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合同案例01】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 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 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篇一: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A....投保人 3.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灭。 A.2 b.3 c.4 D.5年 4.

A. b. c.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5. A.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6. A. b. c. D.受益人 7 A. b. c. D.保险经纪人 A. 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 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 A.一般财产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个人人寿保险 D.一切险种 10.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1.分,共6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A、有量的规定性 b、没有量的规定性 c、只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D、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e、既是订立合同也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2.人身保险合同() A、是普通民事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大多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D、是补偿性合同 e、都是为订约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解约终止 D、履约终止 4. 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2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1. 合同是两个及以上的当事人之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 我国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发达保险市场多分为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的特性:(1)保障性;(2)附合性;(3)射幸性;(4)最大诚信性。2009.7多2011.7多 经济合同可以分为协商合同和附合合同两大类。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订立的,因此属于前者;但保险合同则不同,其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所以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2009.4判。 射幸性的特点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2010.7单在确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时,我国采用明确说明。2015.4名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如实的陈述。 3. 简述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 (1)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009.4单2011.7单。 (2)暂保单: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具有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一般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3)2011.4多保险凭证: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2010.7单。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4)保险单:简称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2009.7单。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保险项目、承保范围、责任免除、争议处理。 (5)其他单证形式:背书、批单和附约。 4. 简述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分:自愿保险合同;法定保险合同 (2)按承保方式分类:①特定式保单;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又称逐笔保险2011.4单。 ②总括式保单;又称统保式保单,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适合于一定期限内需要分批发运,且航程短、价值小的同类进出口产品2011.7单③流动式保单;也称报告式保单,在有效期内,投保人要对每批发运货物逐笔通知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对某些财产,在规定期限和区域内,对货物实施总承保。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发运,品种单一的进出口产品2010.4判④预约保单;也称开口保单,敞口保单,适用于大量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数量多,期限长,而且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我国分批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都采用预约保险方式2010.4单。 (3)按保险价值分:①定值保险;保险价值由双方预先确定2009.7单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采用定值保险合同2009.7判。②不定值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适用于定额保险。 (4)按保险标的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5)按保障对象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转分保合同 5. 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特有原则);A. 2009.7名2015.4名保险利益又称保险权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是前提。2010.4简B.财产合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①保险利益必须合法,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如盗窃的财物是非法的,所以投保人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对自己使用过程中的房屋具有经济利益;但对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C.保险利益的种类:a.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①因所有权、使用权产生②因有效合同产生③因可能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生;b.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2010.4简D.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①避免道德风险②防止赌博现象③限制补偿金额。保险利益原则是制订保险金额和赔款限额的根据。 (2)2010.4名最大诚信原则(古老原则);也称最高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保险原则与合同习题与答案 一.名词解释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弃权: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为追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致使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存在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保险保障是通过 C 的经济补偿来实现其职能。 A.原物形式B.实物形式 C.货币形式D.实物形式与货币形式 2.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要求 C 。 A.投保时有可保利益即可B.合同终止时有可保利益即可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346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

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要求经过订约提议(要约)和接受提议(承诺)这两个主要步骤。 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除表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外;还必须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考虑愿否接受,这种订约提议即为要约。当事人另一方对对方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承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亦是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通常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人事先即就的投保申请收,保险人经过审核后认为可以承保并收受第一期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合同乃告成立。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正式版)范本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正式版) 范本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

年《保险原理与实务》习题集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原理与实务》单元练习题(2010年版吴定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二章保险合同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1.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 C )。 A.保险承诺 B.投保协议 C.保险合同 D.保险约定 2.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是( C ) A.双务合同 B.有偿合同 C.射幸合同 D.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以( C )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A.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B.保证金 C.准备金 D.保险基金 4.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是( A )。 A.双务合同 B.有偿合同 C.射幸合同 D.附合合同 5.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义务,只有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义务的合同是( C )。 A.双务合同 B.有偿合同 C.射幸合同 D.附合合同 6.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且也是仅就( B )而言的。 A.名义保障 B.无形保障 C.有形保障 D.实物保障 7.保险合同在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形式订立时,保险条款由( D )事先拟订。 A.受益人 B.被保险人 C.当事人 D.保险人 8.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是以( B )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 A.列明不保风险 B.责任免除 C.不可抗力 D.限制性 9.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 D )。 A.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额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C.定额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D.定额保险合同与不定额保险合同 10.在定值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则需要确定损失的( B )。 A.重置价值 B.价值 C.全额 D.比例 11.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由于运输货物的市场价格在起运地、中途和目的地都不相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实际利益,避免赔款时由于市价差额而带来的纠纷,习惯上采用( A )。 A.定值保险合同 B.定额保险合同 C.不定值保险合同。 D.不定额保险合同

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

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 篇一:保险从业试卷及答案第六套题 代理人考试模拟试题六 一、是非题(判断对或错)(每题1)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佣金可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也可向被保险人支付()。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代理人承担责任()。 3.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工商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 4.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业务()。 5.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

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投保人制定的() 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最终确定的保险金数额()。 7.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表现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同时已收到投保人交来的全部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8.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9.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若要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选择题。(单选题只能选择一个正确的答案)(每题) 11.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在保险人赔偿前,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结果是()。 A、被保险人还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B、被保险人依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C、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D、被保险人依然有向第三者和保险人同时请求赔偿的权利 1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7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遭到洪水,固定资产全部损失,出险时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保险人对该损失的赔款是()。 A、0万元 B、49万元 C、70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合同例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

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甲方或被保险人应在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包括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表现不包括______。 A.大多数人身保险不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678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2020版)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2020版)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

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

信用卡保险合同精装版

信用卡保险合同精装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4672

信用卡保险合同精装版 第一章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第二章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

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第三章责任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