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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标准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鉴于其订立的合同期限较长,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劳动合同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用人单位一般能掌握更多市场信息,相对劳动者来说有天然优势;市场变化的迅速与繁复、政策变化以及技术革命推动职业更替加快,使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适时对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甚至劳动报酬做出调整。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有的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有的被认定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的行为,有以下四个要求:首先,亲自履行;其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再次,要全面履行;最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作促成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达成合意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并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对合同内容随意变更,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就所修改内容的合同变更不能成立。广义上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前者主要指用人单位的合并与分立(继受),后者指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动、与其他单位间的借调关系、工作地点的变动以及工资变动等,其中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它也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之目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一、案例评析

在实务中面对劳动合同纠纷,有时会出现劳动合同变更还是履行的判定问题,该问题的认定对劳动纠纷双方主体的利益确认有着基础性作用,而有些看似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实际上却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下面通过几则案例予以说明。案例一:舒某与某购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公司与舒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舒某在该购物公司从事防

损员工作。公司与案外人将防损部门业务外包,便与舒某协商将之调至收货部。舒某表示无法胜任并接到公司通知后仍未到岗。仲裁委认为公司属单方变更陈某工作地点,应为无效,法院亦如此认为。

案例二:巫某与南京某模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巫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公司车队驾驶员;在工作之初巫某先从事大货车驾驶员工作,后调整为小货车驾驶员。2016年公司业务调整,不需小货车从事货物运输故再将巫某调至大货车驾驶员。巫某收到通知以身体不能胜任为由拒绝上岗。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对巫某工作的调整属于公司正常行使用工自主权,并非劳动合同之变更。

案例三:卢某与上海某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卢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可依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公司通知卢某由原门店调整到另一门店,其工资及相关待遇不变。卢某接到通知认为路途遥远,短信向公司表示不同意安排并未到岗。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对卢某工作的暂时性调岗属于合同之履行。

在第一个案例中,人民法院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认定公司将防损部业务外包使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此时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权对舒某岗位单方进行调整。意即我国对劳动合同变更要求劳资双方首先应协商一致,这与《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标准案例分析

□文/韩一卿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提要]2018年我国《劳动法》新修,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之履行、变更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尚有分歧,而这种分歧对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权利救济上有着基础性的影响。本文试从各地法院相关判例着手实证分析有关判例的处理,通过比较

分析归纳我国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判定上之标准,及其可加强之处。

关键词: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判断标准;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3月18日

《合作经济与科技》No.6x 2019

信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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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 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 3、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要不要对其经济补偿?

4、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5、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6、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7、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doc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 2009年2月,孙某到昌乐县某单位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11年1月,某单位解除与孙某的,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000元。 庭审中,某单位辩称:我单位是2010年11月16日由另一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变更过来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变更之前,根据我单位与原单位的变更协议要求,原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孙某)由原单位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后经我单位调查得知,原单位于2010年11月15日办理了13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却不包括孙某,原单位也没有告知我单位。在此情况下,我单位又支付了孙某一个半月的用工费用(201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元旦假期过后,我单位通知孙某来上岗,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孙某表示拒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某单位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要求孙某上岗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某单位就单方面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没有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87条规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由于某单位未提供孙某在工作期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仲裁委决定按照孙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2000元为本人工资。孙某在某单位工作1年零11个月,某单位应支付孙某2个月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单位支付孙某赔偿金8000元(2000元2个月2倍)。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咨询题 某公司在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咨询题,职员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职员甲签订劳动合同,职员甲明白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 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觉与职员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职员甲补签劳动合同,职员甲同 意补签,然而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职员甲只情愿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咨询: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针对职员甲的咨询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职员 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然而从 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能够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 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职员的心理上并不情愿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专门小,即使职员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职员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职员签收。如果发觉其 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赶忙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差不多满一个月的,也要赶忙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 现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大对劳动合同的治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职员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刻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 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职员拒签合同的,书面 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职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缘故,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案例二:加班费运算咨询题 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职员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职员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差不多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职员每月 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运算加班费的运算基数。 咨询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完整版)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 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

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变更行为较为普遍,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工作地点的变动以及工作内容的变动等等,一般来说,这些调动都是向好的方向变,如增加工资或调到劳动者住所附近的地点工作等,所以,也不常因此而产生劳动争议,但是,当劳动合同的变更使劳动者的收入待遇或工作环境等不如从前时,则往往会挫伤员工士气发生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且如实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由于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我国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也制定了诸多的规定,其包含了劳动基准法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等,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承担法律责任,从劳动者一方来看,劳动者不仅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还要达到用人单位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要依法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于员工未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时,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付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来自法律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都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须全面适当的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况,这些情形都属于原劳动合同因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改变的范畴,劳动合同也因此而发生变更,另外,此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中,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进行变更,即按工资标准发放,同时,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的情形,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具备约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一方可能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doc

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 某女职工08年元月1日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每月有二个休息日应上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若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5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 该女职工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扣培训费100元后每月实际只发给700元),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达30小时,每月还要二个休息日要上班,工作时间太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理由于2008年5月1日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5月3日该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4月份工资,但该公司认为该职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后办理手续并支付工资,该职工拒付,于是,公司扣发了该女工当月工资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该职工为了生活需要,2008年7月被另一服装公司录用,2008年8月1日该职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当月工资和病假发给的不足部分的工资以及每月被扣的1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企业应询,经调查,企业认为:

1、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而且合同期未满离开,不合法,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和招聘该职工有关费用包括培训费等费用,由于劳动者不给,公司有权将该职工当月工资扣发。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为30小时没有超过36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3、该鞋业公司还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理由是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该鞋业公司带来损失。 问: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此案比较妥当? 推荐答案 1、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知道是怎么通过鉴证的)。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无效条款。;工作时间也超过了36小时每月 2、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正常的劳动,劳动者如果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只发生活费 3、该职工的离职时合法的,因为由于单位拖欠工资,违法加班等过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由于职工离职合法,不存在要求新单位赔偿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 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 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 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 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 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

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实际履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3: 童某在某学校进修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童某所学专业是电子商务,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童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9年童某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童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童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童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童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请对该案例作分析。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36个

1、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欠薪 案例: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分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

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违约金 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

法人变更原劳动合同不终止案例分析

法人变更原劳动合同不终止案例分析Case analysis of legal person changing original labor contract without terminat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法人变更原劳动合同不终止案例分析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法人的变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 独资公司被机电公司兼并,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机电 公司成为了原独资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它完全有义务对独资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因企业效益不佳,王某在企业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机影响裁员时,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他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息。王某原来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找个好单位应该不难,可事与愿违,所有王某可以从事的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条件里都要求有大学学历,可王某只有一个非全日制大专文凭,因此求职多次碰壁。一日,王某看到某知名企业要招聘几位技术人员,但也要求大学学历。王某不想失去良机,遂前去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写有“大学学历”及其技术能力说明的简历。企业对王某相当满意,于是录用了王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上班2个月后,企业获悉王某并无大学学历,王某只得承认自己为了应聘成功,不得已撒谎欺骗了企业,但请求企业看在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予以谅解。但该企业认为,企业一再强调员工应该诚信,王某却以欺骗的方式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惩戒和杜绝此类行为,立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问: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2008年10月份以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寒冬中举步维艰,为了求生存,公司决定裁掉部分工资畸高的企业高管。王某,该公司扩展部总监,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帮助企业取得开发用地,月薪5万元人民币,在取得用地后,另有不菲的奖金。王某自2004年入职以来,在公司取得几个大型开发项目用地中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这次裁员中,王某也被列入裁员对象,公司老板亲自找王某谈话,并承诺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王某拒绝,要求公司至少补偿100 万元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老板听后很生气,遂指示人力资源部寻找可以单方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经过调查,人力资源部发现王某入职时提供的信息有假,一是提供的文凭为大专文凭,但实际上王某仅为中专文凭,证据为王某所持大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不仅有助于 单位专注于生产经营,也有助于劳动者尽快投入到工作当中,减少社会经济成本的支出, 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纠纷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 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 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 发生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 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之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北京大学国家人才发展中心——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详解系列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试用期间,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情况】 张先生于2014年10月份应聘某电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录用其为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并承诺转正后通过考核即让其担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然而,在试用期间,公司经讨论后认为张先生的能力,不能胜任人力资源总监的岗位要求,建议延长张先生的试用期限。经过协商后,张先生服从公司安排。同时,公司继续安排招聘并聘用了刘先生担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最终,张先生未能转正。 在本案例中,有哪些部分可能存在着劳动合同变更风险,请列举并说明解决办法。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解析】 在该劳动合同变更风险案例中,有一下几方面存在风险。 1、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以及工作职责要明确安排,不能够是总监职位,却担任经理。 2、应确定张先生的考核标准及相关工作内容。如果是经理岗位,则不能够以总监的工作职责来考评张先生的工作。 3、关于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应通知说明,并针对延长内容签订相关的协议,备档。 4、张先生离职,应办理离职手续,并做好好离职沟通,并根据约定在时间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 5、刘先生的工作职责及试用期、工作目标等应该明确下来。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知识点】——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解除,终止等。在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双方达成一致,并留下相关证据,以此避免劳资纠纷的产生,避免劳动合同变更风险。变更的内容应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时间、工作薪资、考核等内容,应同时从制度制度、合同管理两个方面进行保证,从而合理规避风险。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时间地点】 2016年4月15-16日深圳 | 2016年4月22-23日上海 | 2016年5月13-14日北京2016年5月20-21日广州 | 2016年7月22-23日深圳 | 2016年7月29-30日上海【培训讲师】毕春秋 【参加对象】董事长/股东、企业中高层、人力资源总监/经理、总裁/总经理助理等 【费用】¥2500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 【值班手机】(可加微信) 【在线 QQ 】 8 【温馨提示】本课程可引进到企业内部培训,欢迎来电预约! 【课程网址】/10627.html 课程特色: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互动演练,突出实战性与实用性 课程背景 你知道 ——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吗 ——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 ——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 ——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 ——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 ——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 ——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 ——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 ——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 ——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 ——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 ——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 ——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 ——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 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课程收益 1、带领学员寻根究底、纵横捭阖地来一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探索之旅 2、帮助学员掌握非法务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并通过大量经典案例讲解从而将相关知识点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 3、帮助学员正确、完整、充分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拓展至《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等领域,使相关知识系统有机结合,自成逻辑体系 4、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掌握合同解除中情理法的运用,以提高劳动合同综合管理水平 课程大纲 专题一招聘入职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1.第八条解读与建议 1.1.“如实告知”的关键 1.2.岗位职责须确保有效签收 1.3.劳动者应承担“非如实说明事项”的责任 2.第十条解读与建议 2.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2.2.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走后,原国有公司要求其回厂上班。同时,与刘某所在的外资企业联系,希望刘某回厂,但外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问:(1)刘某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自己解答,仅供参考)尚未解除,理由:正式合同期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P148 (2)外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不会) 3、 黄某与某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鉴

二、企业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引起的典型争议案例(精)

案例一: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能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简介 王某1997 年6 月与某饲料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任餐厅厨师。1998 年3月因建锅炉需拆除食堂,公司决定停办食堂。在3月14日举行的食堂工作情 况小结会上,公司单方面通知王某准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表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服从公司安排的任何岗位。但公司未对王某作任何安置,于1998 年4 月13 日作出了《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不服,要求公 司撤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公司最终撤销了决定,并安排王某工作。 案例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而引起的。本案中饲料公司不与王某协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 对于这类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首先应该协商,但本案中,饲料公司的食堂由于某种原因停办,却对 王某未作任何安置,也未经协商却简单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公平,也是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是王某造成的,公司应积极对王某予以内部安置。如双方就变 更劳动合同实在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公司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补偿。 案例二: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简介

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承包修建花园式小区的同时,便开始 招聘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经过考核决定录用赵某等9 人为小区建成后的物业管理人员,并于1997 年10 月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等5 人于1998 年5 月工程竣工后来小区正式上班。该物业管理公司1998 年4 月对赵某等9 人进行了岗位培训。 1998 年5 月小区未能如期竣工。公司让赵某等人回家等候通知。到1998 年9 月, 该物业管理公司通知赵某等人, 原劳动合同因小区未能建成而无法履行, 因此要解除双方所订劳动合同。赵某等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并且补发1998 年5 月至1998 年9 月工资,双方经反复协商, 未能达成协议,赵某等人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要求终止合 同的履行,虽然是由于某建筑公司的行为造成的,但赵某等人因此而近 5 个月不能上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直接原因,却是由于该公司没有如期履行劳动合同。在调节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双方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赵某等9 人每人1998 年 5 月至1998 年9 月的工资2500 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有关第三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劳动争议。由于某建筑公司的过错 使小区迟迟未能完工。因而导致物业管理公司也是受害者,但某建筑公司是与该物业管理公司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由于它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虽然最终由它承担。但相对于赵某而言,其损失要先由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三:错捕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案例简介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标准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鉴于其订立的合同期限较长,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劳动合同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用人单位一般能掌握更多市场信息,相对劳动者来说有天然优势;市场变化的迅速与繁复、政策变化以及技术革命推动职业更替加快,使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适时对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甚至劳动报酬做出调整。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有的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有的被认定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的行为,有以下四个要求:首先,亲自履行;其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再次,要全面履行;最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作促成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达成合意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并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对合同内容随意变更,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就所修改内容的合同变更不能成立。广义上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前者主要指用人单位的合并与分立(继受),后者指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动、与其他单位间的借调关系、工作地点的变动以及工资变动等,其中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它也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之目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一、案例评析 在实务中面对劳动合同纠纷,有时会出现劳动合同变更还是履行的判定问题,该问题的认定对劳动纠纷双方主体的利益确认有着基础性作用,而有些看似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实际上却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下面通过几则案例予以说明。案例一:舒某与某购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公司与舒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舒某在该购物公司从事防 损员工作。公司与案外人将防损部门业务外包,便与舒某协商将之调至收货部。舒某表示无法胜任并接到公司通知后仍未到岗。仲裁委认为公司属单方变更陈某工作地点,应为无效,法院亦如此认为。 案例二:巫某与南京某模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巫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公司车队驾驶员;在工作之初巫某先从事大货车驾驶员工作,后调整为小货车驾驶员。2016年公司业务调整,不需小货车从事货物运输故再将巫某调至大货车驾驶员。巫某收到通知以身体不能胜任为由拒绝上岗。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对巫某工作的调整属于公司正常行使用工自主权,并非劳动合同之变更。 案例三:卢某与上海某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卢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可依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公司通知卢某由原门店调整到另一门店,其工资及相关待遇不变。卢某接到通知认为路途遥远,短信向公司表示不同意安排并未到岗。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对卢某工作的暂时性调岗属于合同之履行。 在第一个案例中,人民法院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认定公司将防损部业务外包使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此时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权对舒某岗位单方进行调整。意即我国对劳动合同变更要求劳资双方首先应协商一致,这与《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标准案例分析 □文/韩一卿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提要]2018年我国《劳动法》新修,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之履行、变更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尚有分歧,而这种分歧对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权利救济上有着基础性的影响。本文试从各地法院相关判例着手实证分析有关判例的处理,通过比较 分析归纳我国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判定上之标准,及其可加强之处。 关键词: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判断标准;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3月18日 《合作经济与科技》No.6x 2019 信用/法制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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