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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公共图书馆建设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公共图书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其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也是城市规划确定公共图书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布局。规模较小的县、街道、社区或村镇,公共图书馆建设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自然环境条件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纳入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原馆的使用性质应保留。

第十一条用地十分紧张的城市或山地城市,公共图书馆的用地面积应适当减少。

第三章基本术语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服务半径:指读者到达公共图书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第十四条服务人口:指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提供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的人口数量,即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总数。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体系:由若干不同规模公共图书馆构成的,能够提供实用、便捷、高效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分类与用地构成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

大型馆:指服务人口150万(含)、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等日常公益性服务以及文献收藏、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文化推广等。

中型馆:指服务人口20万~150万、建筑面积4500~20000㎡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

小型馆:指服务人口5万~20万(含)、建筑面积1200~4500㎡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建筑用地、集散场地、绿化用地及停车场地。

第二节设置与选址原则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原则应符合表1的要求,逐步发展成为公共图书馆体系。

大型馆覆盖的6.5km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2.5km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小型馆。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的选址:应在人口集中、公交便利、环境良好、相对安静的地区,同时满足各类公共图书馆合理服务半径的要求。

第三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小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内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小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中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中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大型馆所在城市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是指大型馆建设用地(包括分2处建设)的总面积。

③大型馆总藏书超过1000万册的,可按照每增加100万册藏书,增补建设用地5000㎡

进行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宜达到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2个车位的标准。

小型馆原则上不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大、中型馆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利用地下空间为主;确需设置地面停车场的,其用地不得超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对于诸多土地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城镇综合开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甚至一些二级开发项目而言,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和将来可供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规模往往决定了项目的可行性与未来收益。因此,对于参与土地投资项目的企业主体而言,决定项目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则会作为关键条件频繁出现在各类项目协议文件中。而就何为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如何依法依规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出现不准确的,甚或是偏离政策规定的理解。仅从建设用地指标的概念而言,在实务操作中便经常出现“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五花八门的称呼被混用的情况,而这些称呼和概念经常与现行不同法律政策中的界定存在脱节而难以避免地造成似是而非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试图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视角出发对建设用地指标相关概念、管理制度进行解析,并对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与之相关指标)的获取、流转进行探讨,以供各类参与土地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的企业参考。本文作为该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主要探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占补平衡制度。 一 建设用地指标制度的渊源 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着各项建设事业发展带来的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和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这也是我国出台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管理的根本出发点。 早期的政策文件中,建设用地指标是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来进行规范的。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87年下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规定:“建设项目定额指标是指在平均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经济技术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该文件中便使用“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概念,并对其界定为特定项目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而从宏观角度来讲,国家层面需要根据土地自然特点、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长期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各主要用地部门的用地规模提出控制性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域,确定实施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措施[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国家层面对土地利用宏观的、指导性的长期规划,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即为各项土地利用指标。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中,对土地利用指标进行了大致的界定,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016年11月23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 2.1进井场道路 (3) 2.2井场 (3) 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 2.4接转站 (6) 2.5转油放水站 (7) 2.6脱水站 (8) 2.7注水站 (9) 2.8配注站 (10) 2.9采出水处理站 (12) 2.10油田集气增压站 (15) 2.11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 2.12汽车装卸油装置 (16) 2.13集中处理站 (16)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 3.1进井场道路 (17) 3.2井场 (17) 3.3集气站 (18) 3.4增压站 (19) 3.5脱水(硫)站 (20) 3.6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 3.7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3) 3.8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 3.9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 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 4.1原油管道站场 (27) 4.2成品油管道站场 (30) 4.3天然气管道站场 (33)

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 5.1站场用地指标 (36) 5.2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 附录术语 (37)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 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3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共沟布置。 1.5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

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田园综合体可以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田园综合体可以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改善农业供给、拓展农业功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是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遵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要求,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将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发改委负责人表示,新政体现了严格保护耕地与促进发展农村经济两个指导思想的有机结合、规范用地管理与创新支持用地政策的有机结合、用好增量和盘活存量的有机结合、中央统一要求和地方具体实施方面的有机结合,必将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积极作用。 一、八个方面明确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 《通知》从八个方面明确了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 1.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明确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做好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用地安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设施等建设。 2.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加大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 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L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 2 单位:m/百人次 :■、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 45%- 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 4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 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 ?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 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 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 注:以上规模分类n 川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 /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注:以上规模分级川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 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附件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六等: 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 天津:津南区西青区 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 辽宁: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 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 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 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 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 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博山区临淄区张店区周村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 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 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 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 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 重庆:渝北区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 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什么是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模板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附件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 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 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 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 深圳市(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 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 石家庄市(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 大连市( 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 沈阳市( 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 常州市( 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 南京市( 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 苏州市( 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 无锡市( 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 杭州市( 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 宁波市(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 福州市( 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 厦门市( 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 济南市( 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 青岛市(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 武汉市( 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 长沙市( 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 汕头市( 金平区龙湖区) 珠海市( 金湾区香洲区) 深圳市宝安区 四川: 成都市( 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 通州区

天津: 塘沽区 河北: 唐山市( 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 山西: 太原市( 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辽宁: 鞍山市( 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 吉林: 长春市( 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 哈尔滨市(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 徐州市( 鼓楼区云龙区) 安徽: 合肥市( 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 南昌市( 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 郑州市( 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 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 南宁市( 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海南: 海口市秀英区 云南: 昆明市( 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陕西: 西安市( 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 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六等: 北京: 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 天津: 津南区西青区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 地面 积的 7%。 严禁 在工 业项 目用 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 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 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 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 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等别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等别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标准140 120 100 80 64 56 48 42 34 28 24 20 16 14 10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得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得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得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就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得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就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与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得重要标准,就是工业企业与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得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得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得,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得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得规定; (三)工业项目得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 地面积得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与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得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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