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

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端正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方案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学校要坚决制止课内该教不教、该教少教的不规范教学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普通高中原则上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学校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

第二条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其它年级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高中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3小时。不得布置超越课程标准的作业,不得布置由家长完成或需要家长代劳的作业。

第三条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未经核准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联考、月考等统考。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期中和期末),科任教师可根据学科单元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班级学情测试,均不得公布成绩和排名。

第四条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原则上学校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学校不得举办学科培训班和学科培训学校,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学校和培训班,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办校、办班。

第五条严格控制各类竞赛等活动。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各类竞赛等活动,应以法律法规或省部级以上文件为依据,坚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组织竞赛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组织内容、范围、方式等;除国家政策规定外,获奖结果不得作为学校招生入学依据。严禁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违规举办的竞赛活动。

第六条严格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除保证日常的课间操、眼保健操正常开展和开足、开好体育课外,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家校配合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时间。

第七条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及时办理好注册、升学、毕业、异动、信息变更等学籍业务。严禁因违规招生或违规转学造成寄读借读、空挂学籍等现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转、劝退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学生不得留级、退学。高中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决定开除学生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公办、民办学校要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

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将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第九条严格规范招生区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公办学校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方案,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

第十条严格规范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照“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录取,引导民办学校采用此种办法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考试,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录取依据。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依据。公办中小学不得招收非政策性择校生。

普通中学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或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高考、中考升学率和高考、中考状元。严禁生源学校和教师干扰或代替学生填报升学志愿。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或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

任何学校不得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和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不得利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标准班额小学为45人,中学为50人。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不得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编班依据。班级教师必须均衡配置。

第十二条严格规范重复教育。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复读生,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重复教育办学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十三条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给学校、教师、学生排队,不得公布考生个人或集体的高考、中考成绩、排名,以及班级、学校、区域上线率等信息。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和教师不得为学生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未经审核或公示不得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教学用书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科书。教科书一经使用,不得随意更换版本。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和校本教材不得向学生收费。

第十六条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管理。教辅材料推荐选用坚持“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加强教辅材料使用过程管理,做到“学生自愿征订”“学校无偿代购”,征订流程规范。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教辅发行费用。教师不得用教辅材料布置作业。

第十七条严格规范学校课后服务。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不得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成建制教学或“补课”。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奖励和处罚办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