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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

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2号

现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3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弃置费,是指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作业者,是指负责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实体。包括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的本企业、或者投资各方企业。

第二章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

第六条企业开始提取弃置费前,应提供作业者编制的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预备方案应当包括弃置费估算、弃置费筹措方法和弃置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发生修改的,企业应在修改后的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海上油(气)田实施弃置作业前,应将其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

第九条海上油(气)田弃置费,按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中规定的方法(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按月提取。多个企业合作开发一个油(气)田的,其弃置费计提应该采取同一方法。企业弃置费计提方法确定后,除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外,不得变更。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进入商业生产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作业者补充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作业者修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的,修改后弃置费在废弃处置预备方案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第十一条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月计提弃置费,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计提弃置费=(预备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累计已计提弃置费用)÷合同生产期(月)-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

本条及下条公式中的“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包括专款账户利息、汇兑损益等。其中汇兑损益为弃置费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提存储情况下,按照上月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弃置费专款账户余额发生的汇兑损益。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合同生产期(月)为开始计提弃置费的剩余月份。

第十二条采用产量法计提弃置费,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计提弃置费=(预备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累计已计提弃置费用)×本月计提比例-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本月计提比例=本月油(气)田实际产量÷(本月油(气)田实际产量+期末探明已开发储量)

期末探明已开发储量是指,已探明的开发储量,在现有设施条件下对应的可开采储量。

第十三条作业者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就当年提取的弃置费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作业者的调整情况,确认本年度弃置费列支数额。

第十四条修改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导致弃置费提取数额、方法发生变化的,应自方案修改后的下个月开始,就新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减去累计已计提弃置费后的余

额,按照新方案确定的方法继续计提。

第十五条油(气)田企业或合作各方企业应承担或者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其按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应依照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并准予在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尚未结束,一方企业决定放弃生产,将油(气)田所有权全部转移给另一方企业、或者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结束,一方企业决定继续生产,若放弃方或退出方企业取得已经计提的弃置费补偿,应作为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纳税。支付方企业可以作为弃置费,在支付年度一次性扣除。

第四章弃置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作业者实施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时发生的弃置费,应单独归集核算,并从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的弃置费中扣除。

第十八条作业者完成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后,提取的弃置费仍有余额,应相应调增弃置费余额所归属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作业者完成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后,实际发生的弃置费超过计提的部分,应作为企业当年度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章弃置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弃置费专款账户资金所产生的损益,应计入弃置费,并相应调整当期弃置费提取额。

第二十一条弃置费的计提、清算应统一使用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发生的汇兑损益,直接增加或减少弃置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时,应附送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作业完成后,在进行税务清算时,应提供企业对弃置费的计提、使用和各投资方承担等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企业依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凡改变用途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调增改变用途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全球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前景大揭底

全球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前景大揭底 发布时间:2011-11-14信息来源: 海洋石油资源量约占全球石油资源总量的34%,世界对海上石油寄予厚望。由于浅水油气产量的下降、勘探开发技术的进步及深水油气田平均储量规模巨大,吸引着许多油公司都竞相涉足深海豪赌,展示了世界海洋石油工业良好的发展前景。2030年99.72亿吨油当量的油气需求要得以满足,再加上陆上石油资源危机问题日渐突出,因此急需寻找储量的接替区域。而未来石油界的希望应该在海上。而且对于石油公司来说,海上油气的基础设施不易遭到恐怖袭击的破坏,这点使海上油气的勘探开发更有吸引力。研究世界海洋石油工业的现状特别是发展趋势,无论对于整个世界石油工业,还是对于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世界海洋石油资源量占全球石油资源总量的34%,全球海洋石油蕴藏量约1000多亿吨,其中已探明的储量约为380亿吨。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在进行海上石油勘探,其中对深海进行勘探的有50多个国家。 2003年世界海洋石油生产量达12.57亿吨,约占世界石油总生产量的34.1%;2003年世界海洋天然气生产量达6856亿立方米,占世界天然气总生产量约25.8%.1992年世界海洋石油生产量所占份额为26.5%,2002年提高到34%.1992年世界海洋天然气生产量所占份额为18.9%,2002年提高到近25.4%.2003年,世界海洋石油生产量比上年增长3.7%,稍高于世界石油生产量3.5%的增长率。1992-2002年世界石油生产量年均增长率为1.1%.在3.7%的增长速度下,世界海洋石油产量的增长速度是世界石油生产总量增速的3倍多,预计今后几年海洋石油生产仍将以更高的速率增长。2003年,海洋石油生产增速最快的地区依次是:中东11%、北美和中美7.3%、南美 深海石油的勘探开发是石油工业的一个重要的前沿阵地,是风险极高的产业。虽然国际上诸如北海、墨西哥湾、巴西以及西非等地深海石油开发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但代价是极高的。与大陆架和陆上勘探钻井作业相比,深水作业的施工风险高、技术要求高、成本非常昂贵,因而资金风险也极高。 世界海洋油气产量将从2004年的3900万桶油当量/天增加到2015年的5500万桶油当量/日。2004年海洋油气产量分别占全球总产量的34%和28%,到2015年将分别达到39%和34%.而且该报告指出,世界海上石油产量从1960年开始,一直在稳步上升,大约在2010年左右将达到一个峰值。从各大区域来看,北美海上石油产量仍将有小幅度的增加,而西欧海上石油产量自2000年达到峰值后,将一直保持下降的势头。到2015年,非洲、中东和拉丁美洲将占世界海洋石油产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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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气开采工程与生产系统 中海工业有限公司 第一章海上油气开采工程概述 海底油气资源的存在是海洋石油工业得以进展的前提。海洋石油资源量约占全球石油资源总量的34%,全球海洋石油蕴藏量约1000多亿吨,其中已探明的储量约为380亿吨。世界对海上石油寄予厚望,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在进行海上石油勘探,其中对深海进行勘探的有50多个国家。 一、海上油气开采历史进程、现状和今后 一个多世纪以来,世界海洋油气开发经历如下几个时期: 早期时期:1887年~1947年。1887年在墨西哥湾架起了第一个木质采油井架,揭开了人类开发海洋石油的序幕。到1947年的60年间,全世界只有少数几个滩海油田,大多是结构简单的木质平台,技术落后和成本高昂困扰着海洋石油的开发。 起步时期:1947年~1973年。1947年是海洋石油开发的划时代开端,美国在墨西哥湾成功地建筑了世界上第一个钢制固定平台。此后钢平台专门快就取代了木结构平台,并在钻井设备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世纪70年代初,海上石油开采已遍及世界各大洋。 进展时期:1973年~至今。1973年全球石油价格猛涨,进一步推进了海洋石油开发的历史进程,特不是为了应对恶劣环境的北海和深水油气开发的需要,人们不断采纳更先进的海工技术,建筑能够抵御更大风浪并适用于深水的海洋平台,如张力腿平台(TLP)、浮式圆柱型平台(SPAR)等。海洋石油开发从此进入大规模开发时

期,近20年中,海洋原油产量的比重在世界总产油量中增加了1倍。进军深海是近年来世界海洋石油开发的要紧技术趋势之一。 二、海上油气开采流程 海上油气田开采可划分为勘探评价、前期研究、工程建设、油气生产和设施弃置五个时期: 勘探评价时期:在第一口探井有油气发觉后,油气田就进入勘探评价时期,这时开发方面的人员就开始了解该油气田情况,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将今后开发所需要的资料要求,包括销售对油气样品的要求,提交勘探人员。 前期研究时期:一般情况,在勘探部门提交储量报告后,才进人前期研究时期。前期研究时期要紧完成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总体开发方案(ODP)。前期研究时期也将决定油气田开发基础,方案的优化是最能提高油气田经济效益的手段。因此,在可行性研究和总体开发方案 ( ODP )上都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得到石油公司高级治理层的批准。 工程建设时期:在工程建设时期,油藏、钻完井和海洋工程方面的要紧工作是成立各自的项目组,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和治理体系,组织差不多设计编写并实施,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进行全过程的治理和操纵,使之达到方案的要求。油藏项目组要紧进行随钻分析和井位、井数等方面调整;钻完井项目组紧密与油藏项目组配合进行钻井、完井方案的实施;海洋工程项目组负海上生产设施的建筑;生产方面的人员也会提早介入,并进行投产方面的预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

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0-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docsj.com/doc/7b8131193.html,/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

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2015-04-01 10:06:00 0 深水勘探开发技术吕建中 文|吕建中等 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

目前,全球深水投资占海上总投资的1/3,深水项目占到全球海上项目的1/4。在全球排名前50的超大项目中,3/4是深水项目。近5年来,全球重大油气发现中70%来自水深超过1000m的水域。当前,深水油气产量大约占海上油气总产量的30%。深水,必然对现今以及未来的油气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深水油气勘探开发前景广阔 近年来全球新增的油气发现量主要来自于海上,尤其是深水和超深水。来自深水的发现数虽然不多,但发现量却十分巨大,同时表现出水深越深、发现量越大的趋势:2012年,全球超1500m水深的总发现量接近16.3亿吨油当量(120亿桶),相当于陆上的6倍,接近浅水的3倍。2011年全球排名前十的油气发现中,6个来自深水,且全部都是亿吨级油气发现。2012年全球排名前十的油气发现全部来自深水,其中的7个为亿吨级重大油气发现(下表)。

深水产量逐年增加,至2013年全球深水油气产量已超过5亿吨油当量,占全球海上油气产量的20%以上,并且这个比例还将逐年上升。 过去几年的高油价,为海洋项目开启了较大的赢利空间。据PFC统计,深水盈亏平衡点为397美元/t(54美元/桶),一般的收益率都在15%以上,高的甚至可以达到28%,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公司参与其中。埃克森美孚等5家国际大石油公司的勘探开发重点正在由陆上向海上转移,并且加快进军深水,海洋勘探开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已经达到60%~85%,海洋产量占比均超过50%,其中的深水勘探开发投资已经占到海洋总投资的50%以上。 国际大石油公司在深水领域获得了丰厚的产量,BP公司的深水油气年产量已接近5000万吨油当量;道达尔的深水油气年产量已超过3500万吨油当量;而巴西国油和挪威国油则依靠深水在10~13年的时间里新增产量5000万t。可以说,深水在未来油气产量增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石油公司的必争之地。 我国的深水油气资源也十分丰富。在我国南海海域,整个盆地群石油地质资源量在230亿至300亿t之间,天然气总地质资源量约为16万亿m3,占中国油气总资源量的1/3,其中70%蕴藏于153.7万km2的深水区域。伴随着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战略的部署,未来我国的深水油气勘探开发前景广阔。 2 深水油气勘探开发面临的五大技术挑战

中国海洋石油的海上油田开发技术现状和展望

中海油在海上油田开发中的钻完井技术现状和展望 姜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摘要:本文总结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海上油田勘探、开发和生产中,结合海上油田开发的需要和特点,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逐步的掌握了在中国近海开发油田的关键技术及其特点。同时根据目前国外的开发技术发展现状,结合中海油自身的特点,针对海上油田开发的具体不同的需求。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不断努力,中海油已经掌握并形成了一整套的海上油气田开发的钻完井工程技术。并且形成了以海上油田开发为目标的优快钻完井技术体系;大位移钻井技术体系;稠油开发钻完井技术体系;海上丛式井和加密井网钻完井技术体系;海上疏松砂岩油田开发储层保护技术体系;海上平台模块钻机装备技术体系等八大技术特色和体系;在海上油田的开发和生产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在为海洋石油未来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海洋石油海上油气开发技术挑战钻完井工程关键技术体系 中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源于上世纪60年代初期,进入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的改革开发,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28年来,海洋石油工业在对外合作开发海上油气资源的过程中,遵循一条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道路,并且成功的实现了由浅水向深水、上游向下游、单一的勘探开发向综合能源公司发展的三个跨越。并且逐步形成和建设了一个现代化的海洋石油工业体系。 1.中国海上油气开发的概况和挑战 在中国近海开发油气资源,在技术、资金、自然环境等方面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对于

钻完井工程而言,我们主要面临三大挑战: 首先是海洋环境的挑战,在海上钻井,除了我们通常的地下各种工程地质问题以外,海洋自然环境条件大大的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北冰南风是我们要面临的海洋开发的自然环境条件中的最大难题和挑战。 第二个挑战是海上油田开发,钻完井工程投资高、风险大,昂贵的海上开发费用和海上钻完井作业成本与经济有效的开发海上油田的挑战。 第三个挑战是以渤海稠油开发、南海西部高温高压地层的钻探、南海东部深水生产装置周边油田的经济开发为代表的海洋钻完井技术的和安全风险控制的挑战。 中国海上油田的发展主要还是根据油田自身的油藏性质和特点,结合油田的具体特征和开发的需求,中国海油逐步形成了渤海、东海、南海东部,以及南海西部,这四个海域为主体的油田开发体系。中国海洋石油的勘探工作自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以来,逐步发展和成长起来了。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对外合作和自营勘探开发的步伐的加快,我们海上油田原油产量不断攀升。1982年原油产油不足10 万顿。2010年我们油气产量将达到5000万顿油气当量,实现了几代石油人的追求与梦想,在我国成功的的建成了一个海上的大庆油田。 2.中国海上油气开发钻完井工程八大技术体系 在中海油近年来生产规模迅速上升的同时,在油田开发生产中也逐步的形成了油田开发中的钻完井工程技术八大技术体系,并且在海上油田开发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1海洋石油优快钻完井技术体系: 优快钻井技术是中海油钻完井特色技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们在学习了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渤海油田的具体情况,在开发油田的钻井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钻井速度得到大幅度的提高[1] [2],直接产生的效果就是带动了一大批渤海边际油田的开发,使得一批勘探探明的地下储量,变成了可以投入开发产生效益的油田。从渤海QK18-1项目开始,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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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海上油气田开发工程仪电讯系统设计指南第七章(ups)

第七章不间断电源(UPS)系统第一节不间断电源(UPS)概述 第二节UPS的结构形式 第三节UPS的设计要求和技术参数 第四节新技术在UPS中的应用 第五节UPS系统的设计 第六节不同设计阶段对UPS系统设计的要求

第一节不间断电源(UPS)系统作用 一.概述 不间断电源UPS(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是能为负载提供不间断电源和清洁电源的供电系统。它是海上油气田供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信息处理和计算机技术在海上油气田中的广泛应用,海上油气田上生产流程、原油处理系统和消防系统等的所有数据和信息都是由中央控制系统和消防系统来控制、处理、分析和储存,如果这些设备在运行的过程中突然停电的话,中央控制系统和消防系统存储的数据和信息就会丢失;更严重的是,正在生产的海上油气田会处于严重的失控状态,或发生重大的事故。除此以外,海上油气田的电力系统内连接了各种不同性质的负载,其中一些较大的感性、容性、开关电源等负载不仅从电网中获得电能,反过来还会造成电网的供电电压的波形畸变或频率漂移。另外,电力系统内的短路故障和大容量用电设备的起动,都可能会引起正常电网的异常波动,从而影响其它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UPS的另一个作用就是要给对供电品质要求高的负载提供高质量的正弦电压。 海上油气田中使用的UPS有三个供电回路,见图4-7-2-1,这三个回路都直接连接到应急配电系统的400V汇流排。在主电源工作正常的时候,连接到应急配电盘上的UPS的电源由电力系统的主电源提供(通过各种母联开关的连接)。如果主电源供电中断的话,UPS系统的输入电源由应急配电系统提供;如果应急配电系统也出现问题,供电中断的话,那么UPS 系统内的蓄电池组将向负载提供电源,蓄电池组的容量维持供电的时间不能少于30分钟。 为了保证UPS可靠供电,海上油气田上使用的UPS系统是由两套独立的UPS和一个旁通回路组成,两台独立的UPS采用的是并联冗余的方式运行。UPS和旁通回路之间的切换是通过静态开关来实现的。由于切换的时间很短,而且并联运行的两台UPS之间的电源始终保持锁相同步。因此在交流主电源停电,或者任何一台UPS发生故障时,由UPS供电的负载仍能正常工作。这个系统为负载连续,可靠地运行提供了强有利的保证。 UPS采用了微机控制的电子负反馈电路,UPS的输出电压稳定度高,可达±0.5%~±2%。同时,还采用了石英晶体振荡来控制逆变器的频率,UPS输出端的频率稳定度可达±0.01%~±0.5%,电压失真度也较小(电压畸变小于1%,不存在潜波失真的问题)。从而达到了为UPS 系统内的负载提供高品质的电能。 二.不间断电源(UPS)的供电范围 海上油气田开发工程设施上,对供电电源质量要求较高,而且不能中断供电的负载是: 1.中央控制系统; 2.火灾探测及消防系统; 3.海上油气田内部和外部通讯系统; 4.广播系统; 5.电力配电系统的断路器和开关装置的跳闸电源; 6.一些重要机械设备的控制盘或工作站。 第二节UPS的结构形式 一.UPS的结构 一个合格的不间断电源(UPS)系统应具有连续,稳压、稳频、滤波和抗各种电力“污染”等功能。UPS主要是由整流器、逆变器、静态开关和蓄电池组等组成。整流器是将交流

海洋油气田开发审批稿

海洋油气田开发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中国海洋油气田开发 中国海洋油气资源现状 中国近海大陆架面积130多万平方公里,目前已发现7个大型含油气沉积盆地,60多个含油、气构造,已评价证实的油、气田30个,石油资源量8亿多吨,天然气1300多亿立方米。其中,石油储量上亿吨的有绥中36—1(2亿吨),埕岛(1.4亿吨),流花11—1(1.2亿吨),崖城13—1气田储量800—1000亿立方米。按照2008年公布的第三次全国石油资源评价结果,中国海洋石油资源量为246亿吨,占全国石油资源总量的23%;海洋天然气资源量为16万亿立方米,占总量的30%。而当时中国海洋石油探明程度为12%,海洋天然气探明程度为11%,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上述中国海洋的油气资源中,70%又蕴藏于深海区域。 近海油气勘探开发 自2005年来,我国近海油气开采勘探进入高速高效发展时期。尽管勘探工作一度遭遇了挫折,但长期的研究和勘探实践均表明中国近海盆地仍具有丰富的油气资源潜力。因此,我们转变了勘探思路, 首先鼓励全体人员坚定在中国近海寻找大中型油气田的信心,并以此为指导思想, 加大了勘探的投入, 狠抓了基础研究和区域评价, 通过科学策和合理部署, 依靠认识创新和技术进步, 勘探工作迅速扭转了被动局面,并取得了显着成效。 2005 年以来, 共发现了 20余个大中型气田, 储量发现迅速走出了低谷, 并自2007年以来达到并屡创历史新高, 步入了高速、高效发展的历史时期, 实现了中国近海勘探的再次腾飞。其中, 渤海海域以大面积精细三维地震资料为基础, 通过区域研究, 对渤海海域油气成藏特征的全面再认识促成了储量发现的新高峰; 南海东部的自营原油勘探获得了恩平凹陷和白云东洼的历史性突破, 有望首次建立自营的独立生产装置; 南海西部的天然气

第一篇海上油气田生产系统(了解篇).(DOC).doc

第一篇 海上油气田生产系统(了解篇) 一、海上生产设施的类型 海上生产设施是指建立在海上的建筑物。由于海上设施是用于海底石油开发及采油工作,加上海洋水深及海况的差异、油藏面积的不同、开采年限不一,因此海上生产设施类型众多。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海上固定式生产设施、浮式生产设施及水下生产系统。在此三大类中又可细分如下: 典型的海上生产设施如图1-2-1至1-2-7所示: 1.固定式生产设施 固定式生产设施是用桩基、座底式基础或其它方法固定在海底,并具有一定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的海上结构物。海上固定式生产设施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桩基式平台、重力式平台和人工岛以及顺应型平台;按其用途可分为井口平台、生产处理平台、储油平台、生活动力平台以及集钻井、井口、生产处理、生活设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 (1)桩基式固定平台 桩基式固定平台通常为钢质固定平台,是目前海上油(气)生产中应用最多的一种结构形式 1)钢质固定平台的结构形式 桩基式 重力式 人工岛 顺应式平台 半潜式 张力腿式 浮式生产储油船 干式 湿式

钢质固定平台中最多的是导管架式平台,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导管架、桩、导管架帽和甲板模块。但在许多情况下,导管架帽和甲板模块合二为一,所以这时仅为三部分。如图1-2-8所示。 ①导管架:系钢质桁架结构,由大直径、厚壁的低合金钢管焊接而成。钢桁架的主柱(也称大腿)作为打桩时的导向管,故称导管架。其主管可以是三根的塔式导管架,也有四柱式、六柱式、八柱式等,视平台上部模块尺寸大小和水深而定。导管架腿之间由水平横撑与 斜撑、立向斜撑作为拉筋,以起传递负 荷及加强导管架强度作用。 ②桩:导管架依靠桩固定于海底,它有主桩式,即所有的桩均由主腿内打入;也有裙桩式,即在导管架底部四周布置桩,裙桩一般是水下桩。 ③导管架帽:导管架帽是指导管架以上,模块以下带有甲板的这部分结构。它是导管架与模块之间的过渡结构。 ④模块:也称组块。由各种组块组成平台甲板。平台可以是一个多层甲板组成的结 构,也可以是单层甲板组成的结构,视平台规模大小而定。如钻井区域的模块可称为钻井模块;采油生产处理区称为生产模块;机械动力区可称为动力模块;生活区称为生活模块等。 2)钢质固定平台的施工 图1-2-1 桩基式固定平台 图1-2-2 重力式混凝土台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 重在50%以上。)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海洋油气技术及装备现状

海洋油气技术及装备现状 文/江怀友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 一、概述。 发达国家海洋勘探开发技术与装备日渐成熟,海上油气产量继续增长,开采作业的范围和水深不断扩大,墨西哥湾、西非、巴西等海域将继续引领全球海洋油气勘探开发的潮流。 二、世界海洋油气资源的现状。 海洋油气的储量占全球总资源量的34%,目前探明率为30%,尚处于勘探早期阶段。 油气资源分布,主要分布在大陆架,占60%,深水和超深水占30%。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浅海和深海的划分标准,水深小于500米为浅海,大于500米为深海,1500米以上为超深海。目前从全球来看,形成的是“三湾两海两湖”的格局。海洋油气产量,海洋油气产量在迅速增长,以上是第二部分。

三、世界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历程。 海洋油气的勘探开发是陆上石油的延续,经历了从浅水深海、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1887年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海岸钻探了世界上第一口海上探井,拉开了世界海洋石油工业的序幕。 四、海洋油气勘探开发的特点。 1.工作环境的特点。与陆上相比,海洋有狂风巨浪,另外平台空间也比较狭窄,这是美国墨西哥湾在05年因为飓风的平台遭到了损坏。 2.勘探方法的特点。陆上的油气勘探方法和技术,原理上来讲,陆上和海洋是一样的,但是如果我们把陆上的地质调查到海上就很难大规模开展,主要是要受海水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 3.就是钻井工程的特点。无论是勘探还是采油都要钻井,但是在海上,要比陆上复杂得多,因为海上我们要到平台上进行钻井,根据不同的水深,有不同的钻井平台。 4.投资风险特点。因为海上特殊的环境,因此它的勘探投资是陆上的3-5倍,这张图,随着深度的增加,成本在增加。但是海洋勘探开发也有优势,比如说在海洋的地震,地震船是边前进边测量,效率比陆上要高。以上是第四部分。 五、世界海洋工程装备的概况。 我们讲一下世界海洋的格局,找到我们自己的发展方向,海洋工程装备指海洋工程的勘探、开采加工、储运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大型工程装备和辅助性的装备,但是目前把开发装备认为是主体,世界海洋油气工程装备设计与制造的格局,目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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