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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A)为公示方法。

A、登记

B、合意

C、交付

D、占有

2、200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2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被划为中农。该500块银元(D)

A、应由韩某与王大水平分

B、应属无主财产,上缴国家

C、应归韩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D、应归王大水所有

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D)

A、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B、归国家所有

C、归拾得人所有

D、归还失主

4、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B)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

D、酌情确定

5、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D)

A、债权

B、担保物权

C、地上权

D、用益物权

6、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是(C)

A、民用航空器

B、金银珠宝

C、厂房

D、船舶

7、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B)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册书

C、甲鱼塘中鱼跳入乙的鱼塘

D、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

8、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C)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D、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之前

二、名词解释

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2、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按份共有: 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三、简答题

1、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

(2)物权的客体是物。

(3)物权的内容表现为支配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中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期限性权利。

2、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3)各共有人之间一般都是特定的共同关系。

(4)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协商确定自己的财产份额。

3、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构成:(1)须一方受益

(2)须他方受损

(3)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四、案例分析题

李某一日捡到一头走失的母牛,遂将牛拴住并等候牛的主人,但是等到天黑也无人找寻,李某便将牛牵回家中悉心照料。过了半月也无人来索要,李某便将之作为自己的牛喂养,并为牛配种。几个月后母牛产下一小牛。后来李某父亲病重急需用钱,李某便以市场价将母牛卖给了同村的高某,留下小牛继续喂养。后来,邻村的王某找到李某,说那头母牛是他丢的,并印证了母牛身上的印记,所以要求李某返还母牛和小牛。试问:

(1)该母牛归谁所有?为什么?

(2)小牛归谁谁有?为什么?

(3)李某、王某各可以要求什么权益?

参考答案:

(1)该母牛归高某所有。本案中,尽管李某并无处分母牛的权利,但高某并不知道,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市场价买得,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母牛的所有权。(4分)

(2)小牛归王某所有。因为母牛的所有权本来归王某,小牛为天然孳息,我国法律规定孳息归原物之所有人,因此应返还王某。

(3)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喂养费、配种费和其他损失。王某可以要求李某偿还卖牛所得的价款、返还小牛,但应该补偿李某的喂牛的损失。

民法分论(二)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权属于主物权的是(C)。

A留置权B、地役权C、地上权D、抵押权

2、200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2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被划为中农。该500块银元(D)

A、应由韩某与王大水平分

B、应属无主财产,上缴国家

C、应归韩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D、应归王大水所有

3、王某在刘某的画展中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3万元成交。王某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D)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4、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B)

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

C、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

D、酌情确定

5、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A)

A处分权B、占有权C、使用权D、收益权

6、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是(C)

A民用航空器B、金银珠宝

C、厂房

D、船舶

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某型号相机的合同,则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B)

A该台相机B、交付该相机的行为

C、给付货款的行为

D、甲公司和乙公司

8、下列属于要约的是(D)

A、寄送的价目表

B、招股说明书

C、拍卖公告

D、“现有一批羊毛衫,每件120元,欲购从速。”

9、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C)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10、下列哪种事实发生不当得利之债(D)

A、债务人清偿诉讼时效已过的债务

B、给付因赌博而欠的生活费

C、向“第三者”给付生活费

D、在下大雨时,甲家鱼塘的鱼跳入乙家鱼塘

二、名词解释

1、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3、合同履行: 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三、简答题

1、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害,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限于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3、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4)要约必须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

四、案例分析题

某市甲制衣厂急需真丝面料,就分别向几家丝织厂发出函电称:“我厂急需真丝面料3000米,如贵厂有货请速回电告知价格,我厂将派人前往购买。”乙丝织厂收到函电后,立即组织货源,准备了3000米面料,并派车运往甲制衣厂,并回电告知衣料价格及送货之事。在该批面料送达之前,甲制衣厂得知丙丝织厂的真丝面料好,就与该厂签订了购买合同,并电告乙丝织厂。乙丝织厂将货运到后,甲制衣厂拒绝收货。乙丝织厂认为甲制衣厂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

参考答案:

(1)甲制衣厂向几家丝织厂发函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函电的内容并没有包括价格这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发函的目的旨在吸引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合同尚未成立。甲制衣厂向乙丝织厂发出的函电是要约邀请,乙丝织厂的回电包含了合同的价格、数量等主要条款,其性质属于要约。但对此要约,甲制衣厂并未作出承诺,因此两厂的合同并未成立。

民法分论(三)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B)

A、智力成果和权利

B、动产和权利

C、人身利益和权利

D、动产和智力成果

2、根据债的标的能否选择为标准,债可分为(A)

A、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B、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D、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下列哪项合同属于涉他合同(C)

A、赠与合同

B、委托合同

C、人寿保险合同

D、买卖合同

4、在不动产所有人出卖其不动产时。下列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B)

A共有人B、抵押权人C、承租人D、典权人

5、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A)

A处分权B、占有权C、使用权D、收益权

6、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应视为(D)

A、要约邀请

B、变更承诺

C、承诺有效

D、发出新的要约

7、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债务的,(C)

A、债权人应当准许

B、债权人应当拒绝

C、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其利益的除外

D、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8、按照我国法律,下面关于相邻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B )

A、相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B、从属于不动产

C、从属于动产

D、从属于地役权

9、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占有(D)

A、甲从乙处拿了一支钢笔

B、丙从商店买了一部电话

C、乙的电脑存在在丁家中

D、戊帮别人提包

10、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B)行使。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2、连带之债: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3、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简答题

1、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2、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负担的义务,导致对方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缔约方违反先契约义务。

(2)相对方受有损失。

(3)违反先契约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契约义务者有过错。

3、留置权的概念及发生要件。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分)

发生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权人的债权和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有牵连关系。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四、案例分析题

1999年5月4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2万元人民币,2002年5月4日前还款,并约定了利息。1999年6月5日,甲失踪,2001年7月,甲的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宣告甲失踪,此后,甲的妻子回了娘家。2002年5月4日,乙前来还钱,发现甲家中已无人,遂将这笔钱提存。2003年1月,甲回到家中,谈到这笔钱时,甲认为乙应该将钱还给他本人,而且利息应算到2003年1月,乙认为应当按照合同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

(1)乙能否将这笔钱提存?为什么?

(2)钱的利息应该计算到何时?为什么?

(3)甲应在何时间内领取这笔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可以将这笔钱提存。根据我国法律,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本案中,由于债权人甲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乙无法履行义务,所以乙可以将这笔钱提存以消灭债务。

(2)利息计算到2002年5月4日。因为标的物提存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所以乙不用再支付此后的利息。

(3)提存后,甲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这笔钱,但是最迟不应超过2007年5月4日。因为合同法规定,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不行使即消灭。

民法分论离线作业(选)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民法分论》课程作业(选做) 姓名:李欣欣学号:712071042015 年级:2012秋学习中心:泰顺学习中心—————————————————————————————1.试述物权平等原则 答:(1)物权平等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私法特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必然是物权平等原则。 (3)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原因还在于宪法的要求。 2.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立。《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能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可作以下理解: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立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内容由法律规定,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元宝,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意加以设立。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3.试述物权限制原则。 答:(1)物权限制原则,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采纳物权限制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如果允许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遵守法律,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则民事法律秩序就难以维持。4.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先于债权的效力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

西南大学2018年12月网络与继续教育[0322]《民法分论》答案

1、答: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并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3、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当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权利。 物权的效力主要有:1、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2、刘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此制度,我的理解是:因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本案中,如果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那么王红事后对李明的卖电脑行为进行追认,追认可以是通过将该电脑卖给李明或赠予给李明的方式,那么李明和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刘某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王红事后知道不对李明的行为进行追认,那么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而言,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基础法律关系的李明与刘某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无效,刘某仅仅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对于王红和李明之间则是王红如何追究李明的责任的问题。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民法分论试题1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 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课程民法分论 专业法学年级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A 2.A 3.C 4.A 5.C 6.C 7.B 8.C 9.B 10.C 11.B 12.B 13.B 14.C 15.D 16.D 17.C 18.B 19.A 20.C 21.B 22.B 23.D 24.D 25.C 26.D 27.B 28.B 29.C 30.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ABD 2.ACD 3.ABD 4.ABC 5.BCD 6.ABC 7.ACD 8.ABCD 9.ACD 10.AC 11.ABCD 12.BC 13.ABC 14.BC 15.AC 16.ABD 17.AC 18.AC 19.BCD 20.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C 2.B 3.ABC 4.ABCD 5.ABC 6.BC 7.AC 8.CD 9.AD 10.C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1分)其具体具有以下内容: 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1分)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1分)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2、简答债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答: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予以接受且永久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1分) 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课程()卷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1 页共3 页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 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 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 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 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 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在我国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

法学第三学期《民法分论》A-C

民法分论 A 一、填空 1.债可以因提存而消灭。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_债权人____承担。提存期间, 财产收益归_债权人__所有,风险责任由_债权人__承担。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_以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___的权利。 3.依照物权是否有实质内容,可将物权区分为所有权___和其他物权_____ 4.正当防卫、不可抗力等是侵权责任的___抗辨___事由,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构成要件包括:___行为的违法性、_损害事实_、、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二、名词解释 连带之债所有权保留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要约的失效 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中、的各债权人,可单独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或多数债务人中的各债务人,有清偿全部给付的义务。 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516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要约的失效:474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三、问答题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实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 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点是一是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二是债权是相对权;三是债权具有任意性;四是债权具有平等性;五是债权具有相容性;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两者的区别(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3)物权是独占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这个特点。(4)物权是优先权,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5)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是具有非公开性的(6)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2.预期违约 答:在民法上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和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行为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两种都是发生在履行其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实际违约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而就预期违约来说,有可能造成实际损失,但往往还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所以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更

民法分论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西南科技大学200X —— 200X 学年第X 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10 命题单位法学院民商经济法教研室 课程代码1 2 3 1 5 0 8 学院 :_______________ 班级 :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的打×。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某甲将某乙的假牙打掉,则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2.某乙有婚外恋行为,某甲知此事并在一次与朋友聊天时说乙作风不正,则甲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 3. 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一物不可二主,故于任何情形,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并不导致行为不生效,而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质押与抵押一样,都是转移财产于债权人作为债的担保,只不过质押中转移的是动产,抵押中转移的是 不动产。() 6.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 7.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便转化为单一之债。( ) 8.某甲拾得一头猪,他一边将猪弄回家中喂养,一边贴出失物招领寻找失主。某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 利。() 9.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10.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须以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着共同故意为要件。() 西南科技大学200X —200X学年第X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d )。 A. 健康权 B.身体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2.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是( b ) 。 A. 在新闻报道中展示照片 B.未经本人同意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照片 C. 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照片 D.在庭审纪实中,使用犯罪人的图像 3.物权属于( d)。 A.请求权、绝对权、支配权 B.绝对权、撤销权、用益权 C. 相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D.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4.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私自将电视机赠与丙,假设丙在接受时不知道乙是非法转让,那么下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发表于2010年06月16日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⒈如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A.6个月 B.3个月C.1年D.2年 ⒉在有关保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主债务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B.不管保证人承担的是履行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保证人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C.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在该担保物权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D.主债务一旦清偿完毕,保证合同即消灭。 ⒊侵权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债? A.选择之债 B.任意之债C.契约之债D.法定之债 ⒋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A.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B.由加害人承担 C.由双方分担 D.互不承担责任 ⒌因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公民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A.国家 B.民政部门C.受益人D.受害人所在单位 ⒍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以分为( )。 A.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无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⒎下列可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是( )。 A.接受赠与B.交纳保证金C.多付商品价款D.赌博输掉钱财

⒏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当( )。 A.书面通知债权人B.经过债权人同意 C.口头或书面通知转权人D.经过债权人书面同意 ⒐下列不属于公民与法人都能享有的权利是( )。 A.名誉权B.荣誉权C.债权D.隐私权 ⒑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根本区别在与( )。 A.过错B.损害后果C.违法性D.因果关系 ⒒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依照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交付汽车配件,乙公司收货后应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A.混同B.抵销C.免除D.清偿 ⒓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⒔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⒕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⒖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民法考试重点

民法分论习题集 第一部分物权法一、名词解释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先占 善意取得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 质权 转质 留置权 占有 二、简答题 简答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表现和例外情形。简答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 简答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及限制。 简述民法对物权的各种保护方法。 简答一物一权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简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简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简答相邻关系的含义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简答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简答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简答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地役权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简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简答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简述占有的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 试比较分析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试述占有的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权法一、名词解释 债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完全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简答选择之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简答按份之债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连带债务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简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联系与区别。 试述连带之债。 试述无因管理。 第三部分人身权一、名词解释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回答隐私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简述肖像权的含义及侵害肖像权的表现。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 名词解释: 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 他物权。 P213 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 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 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 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 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 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 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P128 4、 5、 相邻关系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 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36 6、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P148 8、 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P185 9、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P205 10、

《民法分论》作业答案解析

1:[论述题]试述你对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解。 参考答案: 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分析区别。(此处略)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2:[单选题]小明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3万元。小明以这3万元作本钱投资,获利8000元,其中1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应如何处理? A: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及小明获利8000元。 B: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 C:由于是银行自己的过错,无法要求退回。 D:只可以要求退回3万元 参考答案:B 3:[单选题] 张某租住陈某厂房,租期至2011年8月,陈某欠张某12万元债务,应于2011年7月归还,至2011年8月,陈某未还债,但要求收回厂方和租金。张某可以 ( )。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 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 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

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9年秋季西南大学[0322]《民法分论》作业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课程名称:《民法分论》课程代码:0322 学年学季:20192 单项选择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将家中的笔记本电脑抛弃于自家门前,被不知情的路人乙捡走。甲的监护人要求乙归还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如果手机为甲的个人财产,该抛弃行为有效,乙可不予返还 该手机为抛弃物,国家取得所有权 甲的抛弃行为不具有效力,乙应返还【√】 该手机为抛弃物,乙取得所有权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无过错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价款80万元,乙一个月后交付电脑,后甲只交付了20万元,一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电脑,乙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电脑 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乙有权拒绝交付与60万元价款相当的电脑【√】 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4、甲花费数月时间完成了一副油画,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将其装裱后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送给了丙。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乙进行了装裱,因加工行为取得油画的所有权 丙因善意取得获得油画的所有权 油画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油画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5、李浩购买王冲价值100万元的个人住宅,签订购买合同后未登记,后李浩将住宅高价卖给了孙坚,仍未办理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因李浩的转让行为,房屋所有权由孙坚所有 李浩与王冲的购房合同不生效,因为未办理登记 李浩与王冲的购房合同已生效,因此李浩取得房屋所有权 李浩与王冲的购房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6、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基于该合同甲方请求乙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乙方请求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和乙方行使的民事权利分别是( )。 债权、债权【√】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 名词解释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选择之债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简答 1、物权法基本原则

A物权法定原则.B一物一权原则.C公示公信原则.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3、浮动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特征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4、债的法律特征 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二

民法分论(二)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权属于主物权的是()。 A、留置权 B、地役权 C、地上权 D、抵押权 2、200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2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被划为中农。该500块银元() A、应由韩某与王大水平分 B、应属无主财产,上缴国家 C、应归韩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D、应归王大水所有 3、王某在刘某的画展中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3万元成交。王某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4、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 D、酌情确定 5、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A、处分权 B、占有权 C、使用权 D、收益权 6、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是() A、民用航空器 B、金银珠宝 C、厂房 D、船舶 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某型号相机的合同,则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 A、该台相机 B、交付该相机的行为 C、给付货款的行为 D、甲公司和乙公司 8、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寄送的价目表 B、招股说明书 C、拍卖公告

D、“现有一批羊毛衫,每件120元,欲购从速。” 9、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10、下列哪种事实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A、债务人清偿诉讼时效已过的债务 B、给付因赌博而欠的生活费 C、向“第三者”给付生活费 D、在下大雨时,甲家鱼塘的鱼跳入乙家鱼塘 二、名词解释 1、共同共有 2、不当得利 3、合同履行 三、简答题 1、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3、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1.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害,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限于迟延。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民法分论复习资料

民法分论复习资料 第一编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类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 1)专属性。人身权一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 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 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一般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 2)身份权。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二、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权利。 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三、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分类 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既有广泛性。 每种人格权的大体含义: A. 物质性人格权: 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2)健康权:是只自然人享有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B. 精神性人格权: 1)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严,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民法分论详细梳理

第一编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 1)专属性。人身权一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 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一般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 2)身份权。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二、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权利。

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三、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既有广泛性。 每种人格权的大体含义: A. 物质性人格权: 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2)健康权:是只自然人享有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B. 精神性人格权: 1)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严,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3)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权的权利。 5)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6)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犯的权利。 7)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手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8)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9)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主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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