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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培训体系]劳动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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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培训体系]劳动法培训资料

(培训体系)劳动法培训资

培训资料

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论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规则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有关条文的讲解

五、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的热点、疑难问题

六、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发生劳动争议的对策

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论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争议的一种准司法行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也是劳动争议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前置渠道。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如下特征:

1、它体现了“三方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部门以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等三家部门的代表所组成的。“三方机制”可以说是劳动争议仲裁的核心和生命线。

2、它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权利救济的方式分为私力救济

和公力救济。而公力救济方式包括法律救济方式和非法律救济方式,例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调解组织都是非法律救济方式,而法律救济方式则能起到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的作用,是解决争议的终极方式,劳动争议仲裁就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3、它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说明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4、它是进入法院诉讼的前置渠道。劳动争议欲进入司法程序,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处理,这是我国劳动仲裁体制的一大特色。

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历经的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目前是“一裁两审”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普通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制。由此可见劳动争议案件持续的时间较长,有些工伤争议往往持续一年多的时间。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争议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较多,而且政策文件的变化也较为频繁,因此造成目前许多用

人单位对政策文件的内容不知晓、不熟悉,这样的状况造成了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不及时掌握最新劳动政策的局面。

(三)劳动争议案件体现了很强的人身性。

普通民事案件的人身性不突出,往往可以由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参加庭审活动,无须当事人本人到庭;而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人身性比较强,委托代理人即使是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但在客观上委托代理人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发生并不清楚和了解,因此往往需要当事人本人直接到庭进行陈述,阐明情况,仲裁员方能查清案件的事实情况。

(四)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体现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在仲裁过程中体现出举证责任的不对等,使用人单位承载更多的举证责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仲裁处理的周期短,往往以调解等其它方式结案。

仲裁审理的期限一般是六十天,最长不超过九十天。而普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三个月,普通程序则是六个月。尽管仲裁双方有时矛盾比较尖锐,但经过仲裁员查明事实后通过充分协商,往往能以调解、撤诉等其他方式结案。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规则

以前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只有证据,而没有证据规则。2002年4月,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江

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的通知》,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确立了证据规则的概念。这是借鉴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原理,发挥证据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的最大效能和作用,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

在证据规则中,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的是:

1、根据证据规则,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包括用人单位对于是否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也都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

2、根据证据规则,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也负有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合同条例》)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为书面形式。

省高院[2004]4号文即《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进行了具体阐述,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要强调一点,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具备《合同条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合同条例》对此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如:(1)劳动者可随时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无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点就比法定的辞职条件宽松。(2)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提出,二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不封顶。

2、签订合同的时间。

《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这一条表明两点内容,一是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为书面,这在

前面已经提到了。二是合同要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签订,这是强调合同签订的时间性,一定要在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务之前。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推卸给劳动者,是没有道理的。

3、书面合同的交付情况。

《合同条例》第十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这一条强调了合同在签订或鉴证之后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实践中,我们遇到许多申请仲裁或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的情形,都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交付合同文本的义务,从而导致双方争议的发生。

4、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合同条例》第十五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这是一个创新,以前没有规定。许多用人单位尤其是外资企业在《合同条例》施行之前,已在实际操作中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的条款。

《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对于服务期约定的条件明确作了规定: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可以约定服务期。其实服务期的约定,前提是看用人单位有无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落脚点在“特殊”两字上。例如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住房、购买汽车等。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在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条款或通过另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违约责任,以便对劳动者有相应的制约。

5、商业秘密的保护。

《合同条例》将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条款以及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经济补偿写进了条文。

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是,劳动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一定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加以规定):

A、不为公众所知悉;

B、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

C、具有实用性;

D、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第四个要件,即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些用人单位口头上重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密工作,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来设置保密义务,而在生产经营中却根本没有采取应有的保密措施,使单位的普通员工都能接触到所谓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则这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本不能作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这种例子已有人民法院的判例为证。务必请用人单位注意。

不超过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是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限制,《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都只规定劳动者辞职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由于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后,用人单位就可与劳动者在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中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

用人单位可以在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中约定一旦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中原来约定的工作岗位也作相应变更,劳动者可被用人单位调配到接触不到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使提前通知期能起到“脱密期”的功效。这也是用人单位应加以注意的,在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时一定要考虑周密,这也是预防纠纷发生和对劳动者的制约。

另外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6、竞业限制的规定。

《合同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也是以往劳动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对此有所涉及,但不完整,作为一般政策其法律效力比较低。

竞业限制的约定可以两种形式出现:A、可在劳动合同中直接加以约定;B、可在保密协议中进行约定。

设置竞业限制条款需做到权利义务的对等,在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简称为前十二个月全部收

入的三分之一)。

如只有竞业限制的约定,而没有经济补偿的约定,该竞业限制约定是不能对离职的劳动者产生约束力的。至于经济补偿如何支付,《合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我认为可以由双方在协议中自行协商约定。

而且在设置了竞业限制条款以后,就不得再给劳动者设置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竞业限制与提前通知期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1、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是对劳动合同的无效、变更或撤销作出的相应规定。赋予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

2、合同的中止履行问题。

《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事由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状态。共分为四种情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停止,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中止情形消失后,不需要再延长合同期限,只要在原合同期限中扣除中止的时间即可,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

3、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该条明确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合同变更的事由分为两类:一种是由主观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无须任何条件。第二是由客观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即A、发生不可抗力;B、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C、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合同的延长。

A、妇女的“三期”;

B、患病或负伤情况下的医疗期;

C、职业病或工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的。

1-6级工伤是要保留劳动关系的,谈不上合同的延长。但是5-6级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应注意的是:《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集体协商代表任期届满。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解除合同

(1)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或《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随时解除

A、在试用期内的;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进行试用的期限。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进一步考察双方的情况,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公布的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条件不符合事先介绍的情况,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口头约定试用期或签订试用期协议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中,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续签是对原合同中除合同期限以外的条款保留,对于合同期限的另行约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变更工作岗位为由,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对于同一劳动合同期限内被用人单位改变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能重新规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三个月。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条例》增加的新规定)

D、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条例》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出现上述B、C、D、E项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劳动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封顶。

(2)辞职: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或《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两个要件:

A、以书面形式提出

B、提前三十日通知

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中明确: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可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

2、双方协商解除

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或《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条例》中的规定明确双方协商解除应当签订协议,这是对《劳动法》规定的完善,可以分清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解除

(1)违纪解除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或《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

A、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审查:

1、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3、是否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举例说明:某机械公司开除职工一案(无事实依据)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C、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

1、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3、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事实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同时按照《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因病解除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封顶。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或《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因客观情况变化解除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达到不能相对控股等。

经济补偿金不封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5)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员工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或《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A、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

B、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C、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补偿金不封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6)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注意:《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

均工作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目前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未撤销,且《合同条例》对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问题也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有关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应继续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

《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该条明确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责任在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受《劳动法》和《合同条例》的保护。

(1)应签而未签合同

A、劳动者可随时提出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B、用人单位提出。

a.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b.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封顶)

(2)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A、劳动者可随时提出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B、用人单位提出。

a.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合同条例》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可见提前三十日通知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应以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每延迟通知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b.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封顶)

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2、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

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继续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和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执行。

四、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条文的讲解

1、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

解释(二)第一条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专门作了解释。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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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讲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讲义 一、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 ㈠安全管理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的活动,实现人与机械设备、物料、环境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档案六个方面。 ㈡安全生产五要素 安全生产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这五个要素。 安全生产五要素的关系:安全文化是灵魂,安全法制是利器,安全责任是核心,安全科技是动力,安全投入是保障。 ㈢四不伤害 四不伤害:不伤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㈣三项岗位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㈠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责任12项: 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履行“三同时”规定; 2.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8.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9.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0.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理善后工作 1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㈡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副职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②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查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行为,监督隐患整改措施落实; ③负责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计划; ④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⑤坚持现场带班值班; ⑥协助抓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安全员岗位职责 ①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②负责上班前和上班过程检查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不安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知识讲解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内容大家了解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内容,请参考! 1、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产权关系明了,企业自身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所投资金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现代企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现代企业按市场要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政府不直接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优胜劣汰原则。 2、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任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以下五类:一是无限公司。 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是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四是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是股份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这是一种基本的划分。 此外,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根据公司法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 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 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等等 3、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几种类型的公司?

加强实践能力培训 提高一线员工素质

加强实践能力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素质 通过一年多的运行经验,暴漏出我们现阶段面临的员工业务素质不强的问题,新入厂人员较多、及老员工业务能力不强、员工队伍构成复杂,我们现阶段培训任务,就是要迫切地把员工队伍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适应发电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加强员工培训,必须正确认识发电企业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目前来看,员工培训工作尚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一是员工自身学习意识不强。由于员工知识结构和文化结构不合理,部分员工文化水平偏低,缺乏理论水平,实际操作能力依靠多年的工作经验,理论学习困难很大,同时由于观念滞后,不善于学习,部分员工产生学习无用的思想,个别员工不会、不懂、也不学,甚至还不问。二是发展潜力不足。部分员工在新技术、新设备面前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在实现现代知识与技能高度一体化的进程中困难重重。三是个别部门缺乏长远眼光,培训工作开展不实,缺乏长期性。表现在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在抓员工教育方面存在学而不真、考而不实、考核不严的现象,学习培训时紧时松,缺乏监管。四是培训师资力量短缺,培训能力不足,致使培训质量不佳。公司缺少内部专职培训师,大部分参与授课的培训师都是从各部门临时委派担任,因此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培训师因受时间和经历的限制,自身业务素质和教学管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专业技术达不到全面、精通,影响培训质量。 二、加强员工培训,必须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 培养优秀的人才队伍,一个发电企业要有良好的培训机制。完善

培训机制运作,是提高员工素质的重要推动力。加强员工培训,我们要建立健全发电企业的培训机制,以此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的动力与活力。 1、树立长远的培训观念。搞好员工培训工作,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强员工培训的重要意义。目前员工的技术技能、专业知识将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广大员工的知识必须得到不断地更新、充实,才能真正使发电企业得到又好又快的长期发展。因此,发电企业领导应把目光放远一点,树立起长远培训观念,真正从认识上统一,从行动上支持,把员工培训作为提高发电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大事列入工作日程,制订长期的培训目标、计划,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使员工培训工作真正达到良好的效果,促进发电企业发展。 2、加强培训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发电企业的竞争与发展最终是人才的竞争,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培训优秀人才是发电企业发展的关键。对于发电企业来说,不重视员工的培训就是不重视发电企业的发展,对于员工个人来说,不加强培训与学习,就不能提高自身水平。因此,发电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中心,实行统一管理。把员工的培训工作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确定不同的目标任务,做到员工培训有人抓、有人管,不断完善员工的培训体系。制定相应的培训激励机制,采取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办法,激发员工对参加培训,促进个人提高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管理,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定期对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进行考核,以考核的成绩纳入他们的绩效考核中,与收入直

《劳动合同法》培训学习总结

劳动合同法》培训学习总结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 在给企业带来变革动力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压力。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其对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相对应,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必将产生变化,这要求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在各方面需要更加严格规范。 一、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企业只能接受它,没有办法匕 m 置疑。 首先,企业需要做的是,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切实贯彻执行,研究清楚新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会带来哪些挑战,存在哪些问题,会产生什么影响。 其次,需根据法律要求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关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勤请假制度等,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改变过去传统的、习惯性的做事方式,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选人需更加严谨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及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范围也扩大了,一旦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人员退出的难度就更大了,这时只能在人才招聘上做好规划,并精挑细选把好关。 新法实施之后,企业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就不能随便辞退员工。

为了适应新的法律,企业在选人环节要下苦功,首先做好岗位分析和评估,测评每个岗位需要的特质、技术和能力等,尽量细化、标准化各个岗位的说明书与招聘简章。其次,通过各种面试工具和手段对求职者进行测试,如通过现场操作或模拟工作等。 同时,在招聘录用过程中,要防范虚假资料,注明填写个人虚假信息的后果,注重背景调查,从源头上减低法律风险。 三、强化试用期考察、考核制度标准化提高试用期内对员工能力的有效考核,对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在试用期内,企业能够相对方便地与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企业能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企业要求,便能更及时、更经济地解决人员退出问题。 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要求,企业要明确各个岗位基本的录用条件,将其清晰地告知被试用的员工。具体来说,首先要在岗位说明书中细化职责、任职资格、业绩指标和考核指标等内容,以此作为其它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其次,在招聘制度里要把录用条件明确而详细地列出。比如要求应聘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企业有权不录用。最后,在考核制度中要加强对试用期的考核,避免考核周期太长的问题发生,不要等员工过了试用期才考核,到时即便发现其能力不足,也很难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了。 四、完善档案管理人事档案、人员花名名册,会议记录,公示记录等尽量完整,并保留原始记录。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与牵涉到有可能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收集保存好完备的资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 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生产一线员工岗位培训体系地建立

生产一线员工岗位培训体系的建立 课程背景: 强将固然重要,精兵尤不可少!!对于制造业而言,一线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是冲锋陷阵在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前线的士兵。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精益生产方式”、海尔的“T模式”都是因为注重对基层员工的培养,有着完善的基层员工岗位培训体系,从而创造出世界领先的劳动生产率和核心竞争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线员工离职率高,变动大成了普遍现象。企业有没有有效而完备的岗位培训体系,将决定了基层员工的整体素质,决定企业的应变力和生产线的稳定性,然而我们调研过的绝大部分企业却普遍没有完备有效的岗位培训体系,常常面临以下的问题: 岗位培训工作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却事倍功半,出现问题后基层主管常抱怨“培训不到位” 培训周期长,效率低,员工离职了新人还没有培训出来 师傅带徒弟,员工操作一人一个样 员工接受培训缺乏主动性,不愿意学习更多岗位技能 生产线需要的岗位培训很多,每个岗位培训都想抓,但主管精力有限 刚刚培训过的员工又出问题了 多能工培养不够用,员工请假时主管不能自如安排替补岗操作 主管在安排哪些属下进行那些岗位培训时感到无从下手 本次课程不仅仅是一个课程,更是一套完备实用的解决方案:如何进行岗位分级、如何建立一线员工的激励体系、如何搭建完善的培训体系都将在课程中找到答案。 授课对象:

运营经理、高级生产经理、生产经理、生产主管、培训经理、HR培训主管、企业培训负责人 培训目标: 了解现代制造业生产员工培训体系发展前沿 从系统的角度掌握专业的生产员工培训体系 深刻领悟生产员工培训体系的六大模块 能够作为Team leader推动工厂内生产员工培训体系的建立 课程大纲: 现代制造业生产管理体系发展前沿 制造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现代制造业的培训发展概况 认知培训的投资回报关系 建立制造业生产员工培训体系的意识 认识我们的员工 认识员工与企业的培训需求 企业对员工的三级培训 员工离职率与培训系统的关系 员工胜任能力模型(G-KASH Model) 制造业员工培训体系的六大模块 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的划分 培训教材的编写 如何进行岗位等级的划分 100%的上岗认证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1)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 一、目的意义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 该法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制订《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其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该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部社会法,有必要适当倾斜,以维护公平,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均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制定该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作用。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从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国务院86年77号文件已经确定对用人单位新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的实施,正式以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这次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即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基本框架,同时又对《劳动法》做出了较大的修改,使其更趋完善,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等。为此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存在的问题加以补充并修改了相关规定。加重了用工不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2、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据统计一年以下三年以下)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及就业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需要,适当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法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属仍需裁减人员的,以及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二、适用范围

(完整版)培训体系建设

培训体系建设 第一阶段 1、制订并完善培训管理制度 2、建设培训管理团队 3 、组建内部培训师团队 第二阶段 1 、完善培训课程体系 重点开发一线员工的业务技能与服务意识培训课程和中层以上员工职业素质培训 课程。 2 、大力开展新员工培训、系统专业培训、营销培训、管理培训、储备人才培训等相关培训 3 、做好培训项目的策划和宣传工作 任何一个培训项目的开展,将通过精心的培训项目策划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培训氛围,提高培训的有效性。 第三阶段 做好培训效果评估改进工作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效果,将通过反应层、学习层、行为层、结果层等四个层次的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及时改进教材内容,讲师与授课方式,培训组织、培训跟进等方面的工作,以改善培训效果;从而使培训体系更符合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员工个人发展的需要。 培训的好处 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可以带来六大好处: (1)可以减少事故发生。 (2)可以改善工作质量。 (3)可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4)可以降低损耗。 (5)可以提高研制开发新产品的能力。 (6)可以改进管理内容。 培训的方法 培训方法有讲授法、演示法、研讨法、视听法、角色扮演法和案例研究法、模拟与游戏法等。 制定培训计划

企业培训计划是实现企业培训目的的具体途径、步骤、方法。培训计划应由培训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培训的目的在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其主要包括:1.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需求分析主要包括组织分析、任务分析、人员分析。组织分析要分析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革新、机构重组、规模缩减、权力下放、团队合作等。任务分析包括核查岗位说明书及要求,了解从事某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分析完成该工作所需的各种技能和能力。通过任务分析确定参训人员培训的内容。人员分析是分析那些人员需要参加培训,那些不需要参加培训,此项可通过绩效评估完成。 2.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员工的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法、培训费用。 设计培训内容 企业内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员工需要接受的培训内容各不相同。即使是同层次、同部门、同一个员工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工作性质,其所需接受的培训也不相同,因此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员工的具体需求设计培训内容是十分重要的。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需要培训的内容不同,一般而言,高层管理者需要培训的内容是:(1)新的企业观念; (2)企业经营理念;(3)适应及改造环境的能力;(4)领导控制能力。中层管理者需要培训的内容是:(1)人际关系;(2)管理基础知识;(3)领导控制能力;(4)作业管理。基层管理者需要培训的内容是:(1)人际关系;(2)培养下属;(3)指导工作。企业内不同部门所需培训的内容也不相同。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部门是生产、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生产部门的培训内容除与生产作业直接有关的专门培训外,主要还有生产计划、生产组织、生产管理、制造管理、作业研究、设备管理、机械管理、工具管理、图表管理、运输管理、采购管理、计量管理、品质管理、库存管理、物料管理等。营销部门的培训内容主要有市场调查、营销分析、营销、销售折扣、产品价格、营销组织、促销、广告、宣传、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财务部门的培训内容主要有财务预算、资金筹措与管理、股利分配、经济学、成本原理、成本分析、计量管理、管理数学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培训内容主要有任用、调配、升迁、绩效考核、薪酬福利设计、安全卫生、人际关系、沟通劳资关系等。企业培训最好能分层次、分部门进行,这样有助于培训内容的设计。培训的内容是否有针对性直接影响到企业培训的效果。 组织培训实施 企业员工的培训具体实施原则上应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的工作应包括: 1.培训内容的设计。根据对企业培训需求分析,设计每一次培训的内容。培训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 2.培训师的选择及聘请。培训师可来自于公司内部、咨询公司、大专院校、同行业公司。培训师的选择可根据培训的内容和培训师的特长而定。培训师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培训的效果。培训师的聘请应签订工作合同。 3.培训课程描述。课程描述是有关培训项目的总体信息,主要包括课程名称、目标学员、目的陈述、课程目标、地点、时间、预先准备的培训设备及培训教师名单。培训前应打印成表,发给每一位学员。

公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公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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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根据公司文件精神,项目部深入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力争达到“人人重安全,人人学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讲安全”从根本上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一、培训目的 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全体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在岗职工培训率达100%。二、培训内容 安全知识,各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培训方式 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分级培训,我部对各部门主要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各部分层进行安全培训。 四、培训时间 每月定时不定时进行安全培训不少于2次 五、培训考核 此次培训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为及格,低于75分的要进行补考,补考成绩40周岁以下仍达不到75分,40周岁以上不达60分的离岗学习,此次考卷存档,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全考核档案。

附表:安全培训人员名单 培训考试成绩表

广灵-浑源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项目部 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姓名职务姓名职务金文刚项目经理汤建国外协施工队李云亮项目副经理门孟好外协施工队汪涛项目副总工孟利民外协施工队贾二虎安全部长刘金良外协施工队蔡娟财务部长孟建文外协施工队李春明事务长梁清海外协施工队高银秀工程部长郑国梁外协施工队成金柱实验室主任刘恒宾外协施工队赵瑞雪合同部长徐家发外协施工队何金辉材料部长崔俊跃外协施工队贾兴拌和站站长 郑烨栓预制场厂长 刘晓明机械队长 张涛测量队长 白世丹质检部长 张秀琴工段长 魏宝林工段长 张玉龙外协施工队

一线员工培训体系的推行总结

一线员工培训体系的推行总结 培训体系基本上快要做完了,跨越了两年的时间(其中有暂停,穿插了一些其他的工作)一直都觉得应该写个总结,对自己的工作也是一个交待,也是给以后的工作一些参考。 还希望大家能够多提意见,必定有做得还不够好的地方。不知道要花多久时间才能够写完总结,但是尽可能不要虎头蛇尾吧! ----雪留 原来的状况: 1。一线员工(转岗员工)进公司没有系统的技能培训,线长会随意指定老员工带新员工,新员工做产量,达不到产量就扣钱,质量无法保证。 2。缺乏技能认证体系。 3。一线员工的工作熟练度和多岗位技能与工资不挂钩,资深员工缺乏激励体系。 目前的状况: 1。选拔并指定公司的在线培训员,定期考核培训员,培训津贴与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挂钩。 2。制定每个岗位的必须培训和培训期,进行技能认证和考核。原则上,在技能考核通过之前,员工属于培训中心监管,不得上岗。 3。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员工,可以进行继续培训,如果还不合格,由培训中心退回HR辞退。4。工资、津贴与员工的技能程度挂钩。 5。新员工的产量要求根据其逐渐的掌握程度逐渐递加。 具体步骤:

1.开会-----目的:告知大家HR要开始做培训体系了。 所有工作之前,HR老大和我一起和所有涉及到一线的部门经理和主管开会,目的是告知并讨论一)让所有的相关区域参与进来,至少是获知有这么1(线培训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开会的目的有二: 个东西在做,也许他们不热衷,内心嘀咕着HR又要搞什么东东,但至少要让他们知道这个信息并且在会议上达成共识,这样才可能在之后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资源。(2)听取他们的意见。因为归根结底,他们才是专家,我们是辅助专家干活的。 2。我和所有线长讨论各条线所需要的培训,记录整理以后和区域经理讨论,并报部门经理(人事经理和相关部门经理)审核。 培训分为两种:知识性和技能性。知识性就是员工不用操作,但需要知道。比如说SMT区域,什么叫做锡膏,锡膏需要什么样的环境。再比如插件,要认识相关的所有零件。技能性很简单,就是员工得懂得这个工位怎么做。 这个阶段进行得比较顺利,因为其实一线都有想要好好做好培训的需求,所以都很配合,态度比较认真。当然,一切就位以后实施是另外一回事。 3。区域负责编制教材。 有一些公共教材我们本来就有,比如5S,ESD(我们属于电子行业,呵呵),另外一些教材就需要做出来,比如各个岗位的相关知识型培训。 基本上我只和区域主管定日程,我会跟他们确认什么教材,谁来做(谁来做教材就谁来做培训),什么时候完成。并且以书面方式确认。书面方式确认的好处在于之后我要跟踪就有的放矢了。 教材的编制方面我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因为我远没有他们专业。但从培训角度,依然有以下几点要求: (1)要求通俗易懂,图文并茂。 (2)要求覆盖相关区域所有需要知道的知识点。 (3)要求编制教材的同时编制考卷。(便于我日后作评估) 4。选择在线培训师

劳动合同法培训内容

《劳动合同法》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并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自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因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不适宜该法的出台,所以被暂时搁置。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2007年的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当天参加表决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赞成票。尽管波折重重,《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以高得票率获得通过。 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从制定主体来看,两者的法律位阶是一样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合同法》通过在《劳动法》之后,根据民事法律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如果《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四、劳动合同的特点 1、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是在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没有国家干预的,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2、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悬殊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基本上没有强弱之分,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则比较悬殊。一方是非常弱小的个体,即劳动者;另一方是实力较强的组织,即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公司员工培训体系建设方案

公司培训体系建设方案 一、公司培训工作现状 1、培训管理缺乏系统规划,培训管理平台建设滞后,培训没有真正达到支持和服务公司业务的目的,难以形成培训管理理念及培训成果的整合和沉淀。 2、粗略的分层分类,缺乏对各层各类培训的系统规划和管理,培训课程缺乏系统设计。考虑了解决部分共性问题,但同一层级的不同类别的差异性,以及不同类别的系统性和共性考虑不足,难以解决各个层次纵向培养和提升的问题。 3、从培训需求分析、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到培训评估仍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统一规范的工具。培训需求分析不够深入和准确,计划制定与培训目标结合度不高,培训评估和效果转化缺乏标准和有效的工具。 4、结合公司培训管理工作实际阶段的管理制度没有落地,缺乏相应的培训辅助制度建设。部门级培训的执行,没有规范和制度化的约束,渠道、流程、监督缺失。 5、培训的软件资源建设,如内外师资、课程库、档案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系统管理和统一规范的工具,不利于培训成果的沉淀和资源的整合。 二、公司培训体系建设定位 建立基于公司战略导向和高素质团队塑造的培训分级管理体系。(高层的重视+中层的认识+员工的配合=全员的、积极开放的学习型组织) 三、建设思路

1、建立分层分类的培训管理系统,梳理出培训重点关注对象,关注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2、梳理培训运作流程,总结成功经验,逐步形成公司特色的培训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 3、建立健全培训相关管理制度,使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4、强化培训管理职能建设,优化培训管理平台,发挥指导和服务的功能。 5、有效整理、整合、评估各类培训资源,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 四、建设策略、工作要点及具体做法 第一阶段:体系搭建阶段(近一年内) 1、启动培训战略管理,建立、完善分层分类的培训发展体系与培训课程体系。 针对培训战略管理,将公司职位体系进行层、类的划分和细分。按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一线生产和技术人员进行分层;按不同的职位序列和不同类别的培训项目进行分类,对各层各类的培训进行系统规划和分析,梳理出各层各类重点培训关注点。 (1)高层管理序列培训重点规划:管理战略和方向。目标是分析市场环境,确立竞争地位,确立方向、目标和战略,统一思想,激励组织。建议:每名高管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必须学一门课程,培训规划到个人。 (2)职能管理序列培训重点规划:中层培训重点为流程管理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案例、郭某是甲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被派往美国进行6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回国后,对职位和薪水产生了不满足感。为此,他偷偷向一些企业寄发了求职信。乙公司看了郭某的资料后,非常满意,决定录用他。甲公司听到郭某要辞职的消息后,拿出了郭某在培训前签署的培训协议,要求他承担剩余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所应分担的2万元的培训费后再办理辞职手续。郭某对此不予理睬。毅然离开甲公司,使他在甲公司正干着的一项软件开发工作半途而废。虽然甲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最终仍然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1个月后,甲公司得知郭某去了同行业的乙公司。委派律师和乙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乙公司与郭某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赔偿3万元损失的责任。乙公司倍感委屈

一线员工培训需求调查问卷表

一线员工培训需求调查问卷 您工作的部门: 尊敬的员工: 我们正在进行“一线员工内部培训需求调研”,目的是了解您对生产体系培训的需求,以便我们进行准确的分析,从而更好地完善生产体系的培训工作,并且更加有效地为您量身打造的优质培训服务。 此次调查采用匿名方式进行,请您坦率地发表意见。您对公司生产体系的培训有更好的建议,也可致电人力资源部,联系电话是8035。您的意见对我们很重要,谢谢您的支持,祝您工作愉快! 您参加培训学习的心态、期望是怎样的? 您如何看待公司的培训工作? 1、您的工作岗位是 □班组长□多能工□操作工□实习人员□其他 2、您的工作年限是 □半年以下□1年以下□2年以下□2年—5年□5年及以上 3、你认为您在岗位上接受的培训 □足够□刚好□明显不够□基本没有培训 4、您认为目前最急需哪些方面的培训[多选] □公司文化□职业道德□厂规厂纪 □车间产品历史、现状、展望□工种职责说明与介绍□工种操作流程与规范 □工种实际操作技能□跨工种、多能工基础知识□安全知识 □设备、机械、仪表□化工工艺□操作记录填写 □工艺改善知识□生产常见故障分析与排除 □精准生产□全面质量管理□5S、现场管理 □技术创新与提案改善□师傅如何带徒 □其他: 5、您愿意选择的培训时间是 □上班接班前□上班期间□下班后 □无偏好,依培训需求而定□没时间参加培训 6、您希望授课老师来源如何确定 □公司统一安排集团专业讲师□外部聘请专业师资□都可以 □由您推荐您认为在培训方面师资力量雄厚的培训机构或有经验的工作者, 机构名称是: 讲师姓名是: 7、当您对一场培训感到满意时,您认为最关键影响因素是 □培训讲师□学员心态□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其他 8、您乐意接受的培训方法有[多选] □会场讲授法□现场实践操作□案例教学法□经验交流 □其他 9、您认为一线新员工试用阶段可以尽快掌握岗位技能的培养方式是 □直接上岗顶班□师傅带徒弟□公司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其他 10、您认为在当前培养方式下,一线新员工一般多长时间才能具备直接上岗顶班的能力?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材料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材料完整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一、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 1、新法与原规定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变化主要是新法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之内,扩大了调整的范围。 2、新法与原法律规定相比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增加了两条原则,即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强调公平、诚信原则。 3、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上与原来规定相比,新法规定的非常详细。在新法的要求下,用人单位需要首先健全工会或职代会,否则就无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4、〈〈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应得报酬的双倍;超过1年没有订立的,则直接视为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新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法律罚则,从而最大程度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 5、新法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 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法与原规定在该问题上的 主要区别就是由以前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变为用人单位要主动 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在试用期问题上新法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对试用期的期限与劳 动合同的期限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必须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三是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义务,即必须提前3天通知。四是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岁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将有约 束作用。 7、〈〈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竞业禁止纳入到全国性的法律之中,并有了新的具体规定。 〈〈劳 动合同法》对于支付的日期和支付的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 支付。此外,对于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管人员、高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三类。因此将来用人单位与谁签订竞业禁止将成为一种员工身份的标志。 8、新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两种 情形下,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一律不允许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即将结束,未来防止员工随意跳槽,用人单位应在管理方式和理念上作调整。9、在拖欠工资的问题,新法又向前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即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 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即使没有欠条,能证明用人单位拖欠或少发工资了,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拖欠工资的法律处理成本。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用人 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现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10、原来规定中劳动者有兼职的权利,只要能完成本职工作,就可以到其他用人单位去兼职, 除非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行业禁止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干涉。新法最大的不同在于,用 人单位有权决定可否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外出兼职,即使在没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只要用人 单位曾经禁止过劳动者外出兼职,第二次发现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劳动 者外出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首先要证明自己曾经劝告过劳动者,其次还要证明劳动者 在劝告以后还有兼职的事实存在。 11、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支付一个月的 代通知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的,劳动关系要在30天后才能解除,而支付代通知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员工 的不同特点做出不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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