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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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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

一、案情简介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

(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

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在尸体身份这个最重要的证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柘城县公安局仍然于1999年8月将案卷移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全部推翻了原有的供词,控诉自己遭遇刑讯逼供,尸体身份没有确定。由于证据上的明显漏洞,曾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三)制度存在缺陷,使检查机关没有恪尽职守,将错就错

在检察院公诉阶段,虽说公诉人已经发现案情有问题了,但由于公安方的坚持,所以并未制止。因此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尽管检察院在理论上有制约公安局的权利,公安局如果制造假案的话,本来在检察院应该是能够把它阻止住的,但是在中国,有“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的检察院”一说,所以检察院实际上的权力是最小的。让一个权力最小的部门对一个权力最大的部门实行制约,实际上是难以做到了。

(四)政法委的介入,影响司法审判

政法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政法委不属于司法体系内部,它是党委的一个部门,党委的政法委,它的权力大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所以在它介入的情况下,这个案子也就一锤定音了。赵作海一案中,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在疑点重重、证据牵强的情况下,这个会议居然做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而且由于会议是政法委召集、三方参加的,实际上具备了“未审先定”的效力。接下来的起诉、判决显得“顺理成章”。如果没有政法委的组织协调,该案不可能起诉到法院。

三、总结

从赵作海一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公安机关的草率的工作态度,是造成这一冤案的直接原因。其利用刑讯逼供、假造证人等不当和非法手段,迫使赵作海违背良心地承认这一切都是他所为的;其次,检察院的玩忽职守是这一冤案发生的催化剂。案子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核时,检察院出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虽发现案子证据明显不足,存在巨大漏洞,但仍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向法院提起公诉;再次,法院的不合理审判,是酿成此事的间接原因。法院稀里糊涂地对此案做出出人意料的判决,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对生命的漠视;最后,政法委的介入,是这一冤案的根本原因。政法委的权力高于公检

法,这三机关也就不得不听从政法委的决议,而做出违背道德与事实的判决,令人愤恨。由此可见,我国应实行司法独立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要控制政法委的权力,减少其在司法领域的影响力,为各部门公平执法,公正司法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我国的司法建设,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虽然我们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只要我们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加强自己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作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心的执法人员,才能让人民放心,才能实现我国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理想。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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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和盲目与河争地,挤占行洪河道,造成山洪泛滥,诱发滑坡、泥石流等,从而加重山洪危害。 山洪灾害发生的前兆 强降雨的前兆 早晨天气闷热,甚至感到呼吸困难,一般是低气压天气系统临近的征兆,午后往往有强降雨发生;早晨见到远处有宝塔状墨云隆起,一般午后会有强雷雨发生;多日天气晴朗无云,天气特别炎热,忽见山岭迎风坡上隆起小云团,一般午夜或凌晨会有强雷雨发生;炎热的夜晚,听到不远处有沉闷的雷声忽东忽西,一般是暴雨即将来临的征兆;看到天边有漏斗状云或龙尾巴云时,表明天气极不稳定,随时都有雷雨大风来临的可能。 山洪灾害的危害性 山洪灾害来势猛,成灾快,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河流改道、基础设施毁坏、耕地冲淹、房屋倒塌、人畜伤亡等危害。 避灾躲灾常识 1.防范 每个人在平时应尽可能多学习了解一些山洪灾害防御的基本知识,掌握自救逃生的本领;建房、修路要远离河滩、沟谷、低洼地带和不稳定山体; 无论是在居住场所还是在野外活动场所,都必须首先观察、熟悉周围环境,预先选定好紧急情况下躲灾避灾的安全路线和地点;要多留心注意山洪可能发生的前兆和广播、电视等媒体提供的洪水预警信息,动员家人做好随时安全转移的思想准备; 严禁涉水行走,更不要乘交通工具涉水过河;不要在山崖、涵洞、沟道、危房、低洼地里,危墙、高墙、高压线下避雨;一旦认定情况危急时,除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和邻里报警外,应先将家中的老人和小孩及贵重物品提前转移到安全地带。 2.报警 一旦险情来临或山洪初发,监测责任人或第一个发现的村民,要采取喊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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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结合众多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若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则后续最重要的是如何予以纠正这些违法侦查手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以刑讯逼供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来说,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侦查、审判和执行的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刑讯逼供的发生,人民检察院本应发挥法律监督者的作用,对此及时纠正,扼杀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同时,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审判职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来保障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的实现,抑制冤假错案的产生。

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 优秀论文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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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在21世纪法制社会的今天,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众多的因素以及社会渊源,探讨此类案件的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目的在于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维护法律的威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冤假错案疑罪从无刑讯逼供司法鉴定司法理念

目录 1. 引言 (2) 2.刑事冤假错案概述(现状) (2) 2.1“冤假错案”的概念规定 (2) 2.2“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 (2) 3.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 (4) 3.1疑罪从无”的错误刑事司法原则 (6) 3.2“惟口供”的错误思想 (7) 4.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 (8) 4.1解决刑事冤假错案的相关对策 (9) 4.2与冤假错案有关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 (9) 5.结论 (19) 6.参考文献 (20) 7.致谢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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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 即: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 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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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摘要: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大力主张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仍一再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这里通过结合一些近年来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从几个角度分析讨论,阐明导致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几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讯逼供;惟口供;律师辩护 这里所讨论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查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刑事冤假错案。 纵观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总能找到许多共同点,总结有主要如下几点: 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占主导,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追求办案效率。虽然我们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忽略公正的理由。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片面追求破案率有悖客观规律,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限期破案,积案必罚的指令,则不应该出现,破案也需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以致为了不受罚而随便结案,这样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处以死刑时,这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司法的权威还能存在多久?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影响着办案,司法实践中的

刑事侦查案例分析

刑事侦查学 案例分析 200X年x月xx日,xx省xx市xx市(县级市)xx镇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件(案件A),一个年仅6岁的小女孩A被杀死之后,尸体被作案嫌疑人抛到距被害人的住处1000m之外的河堤下面。该案件发生之后的11天,在距离该抛尸现场1350m左右的农田土路旁边,又有一具年轻女性的尸体B被抛到那里(案件B)。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侦查指挥部,在第一起案件侦查的基础上,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市公安局长担任指挥长,随即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问题1. 指挥员在现场勘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2. 指挥员在初始侦查阶段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经过现场勘验中对各种痕迹物证的提取和法医对被害人尸体的解剖,案件A 中的被害人A,面部左侧的大面积毛细血管遭到破坏和擦伤,面部右侧有明显的规则和不规则的挤压伤痕,左额部有片状擦伤,口唇内挫裂,会阴部撕裂,腹部留有一根阴毛(在做DNA检验时没有发现毛囊),胃内留有没有完全消化的干脆面,尸体的前部有尸斑,后部没有尸斑,系窒息死亡。 问题3. 从现场勘验的结果中是否能够寻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4. 是否能够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场合、作案环境和作案空间等因素的构成中寻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通过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基础性侦查措施的细致工作,对作案嫌疑人的年龄、身高、说话的口音、相貌特征、体态特征、衣着打扮、所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亚白色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存疑)等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 问题5. 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工作获得的信息,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6. 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在案件发生的前后数月之内,在该地区曾经发生过多起针对幼女和中小学女生的以性侵害为主要作案动机的事件或者治安案件(未遂)。案件A和案件B,两起案件的抛尸地点相距约1350m左右,案件B中的被害人B,左额部有片状擦伤,口唇内有泥土,鼻腔内有杂物,胃内留有没有完全消化的水果类食物,尸体的前部有尸斑,后部没有尸斑,颈部有勒痕,系窒息死亡。抽检6个样本,有8处精斑,系同一男性所留。 问题7. 通过串联分析,案件A与案件B并案侦查的条件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8. 未遂的几起事件或者治安案件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 9. 还有哪些线索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

人类活动和我国旱涝灾害

人类活动和我国旱涝灾害 曲阜师范大学地理系廉丽姝 中国的生态环境具有复杂多变、敏感脆弱及人类活动影响显著的特点。我国是世界上受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造成的损失有明显的增加趋势。如,5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的损失折合1990年价值达400亿元左右,而到1994年仅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近1800亿元(施雅风,1996)。 事实表明,人类活动对旱涝灾害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人类活动过程中所排放出的温室气体日益增多会导致全球变暖,这种气候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旱涝灾害的发生发展;其次,由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强烈干扰使自然界愈加脆弱和敏感,从而加剧了旱涝灾害的发生。 气候变化与旱涝灾害 人类活动通过改变下垫面特性、改变大气成分和释放人为热三个途径影响着气候。种种迹象告诉我们,在十年到百年时间尺度的气候变化中,

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已达到了和自然因子作用相当的程度,特别是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效应。 温室气体的最大排放源是矿物燃料的燃烧。目前,矿物燃料的燃烧仍是世界主要的能源,其95%的能源来自矿物燃料,同时,矿物燃料的使用在世界范围内还在以每十年20%的速度增长。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领导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顾问委员会的科学家们断定,必须减少60%的CO2排放量才能把大气中的CO2浓度保持在当前的水平。而如果矿物燃料的使用继续以当前的速度增加的话,那么到下世纪中叶以前,大气中的CO2含量将翻一番,由此会引发严重的气候变暖问题。尽管气候变化对旱涝灾害的影响极其复杂,其中存在有许多不确定性,但仍可得到以下几点初步认识: 1.气候变化对旱涝灾害的影响有明显的地区差异。 气候变化对旱涝灾害的影响虽与全球降水总量的增多与减少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受降水分布变化的制约。根据对温室气体所造成的气候变化的研究:温室效应导致的全球变暖有明显的地区差异,北半球高纬增温的幅度大于北半球的低纬度地区。如果这样的预测正确,那么可以推断,由于南北温差的减小,最终会导致水汽的重要输送者——经向环流的减弱,从而可能会使全球降水在地域分布上更为集中,进而加剧旱涝灾害的发生。国家科委社会发展司(1994)组织编写的《中国的全球变化国家对策研究》中指出:“南方洪涝趋势加重,北方干旱趋势加剧,防洪

反思赵作海案评论

反思赵作海案:有多少错可以重来 这不禁让人想到5年前的佘祥林一案,这位湖北京山县的农民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发妻。1994年和1995年,佘祥林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又因证据不足“幸运”地逃过鬼门关。证据不足,依法应按“疑罪从无”被宣告无罪,然而京山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过了15年,出走的佘妻回到京山,一起冤狱就这样因“被害人”奇迹般地“复活”而告洗白。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河南赵作海案都堪称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点:都是因为“被害人”神奇“复活”而使冤案大白天下,都是在已经服刑10多年后被宣告无罪。作为又一起让法治蒙羞的惊人错案,被续写上了司法错案史。 就是论事,赵作海案拷问的是良知与职业精神,赵案一出,有人有意将其归咎于当时的司法环境或制度,但据官方称,当年案子可谓疑点重重:从公安机关来看,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更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二是警方先后做了4次DNA测试都未确定死者身份,而最终却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确定死者身高为1.70米,但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固然存在当年法律上的漏洞,体制上的弊端,但赵作海案中存在如此明显的证据漏洞,发现这个漏洞,其实只需要办案人员敢于坚持疑问,冤案是可以避免的。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过这么一句话:“哪个环节,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遗憾的是,正因为相关部门一错再错,最终酿成了这起十分罕见的冤案。公、检、法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本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当公、检、法同时出错时,法制不完善的理由,便不能成为个体灵魂,拒绝反省良知和职业精神是否缺失的挡箭牌了。 如果说赵作海案尚有许多焦点问题需要调查,而公众认为唯一不需调查的就是刑讯逼供的存在。因为没有一个人会无故承认自己杀人,更不可能把并不存在的杀人细节交代得符合案情需要。据悉,赵作海被抓之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从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到用枪管击头,喝催眠药水在头顶放鞭炮,他的前妻、绯闻相好也遭到当地警方长期殴打。“打到最后,赵作海称,他们要我说啥我就说啥”,所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这不得不说是司法的耻辱,无辜的赵作海被屈打成招,是对法治社会的极大嘲讽;一个公民被权力驯服得如此认命、听话,则是对人性尊严的极大嘲讽。 当法院宣告这是一起冤案,他无罪释放时,他忍不住当庭向法官鞠躬致谢;当地方官员来到他家向其认错和致歉时,他连连鞠躬,并一再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各级领导”。当判其入狱的法院的领导带着现金深深地向赵作海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时,赵作海立刻站起来,也向这位领导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他说那么大的官向他鞠躬,他不是不懂事的人,也一定要回一个。我不知道赵作海的这种驯服,是发自内心的表达,还是为了自我保护而装出的一种姿态。我总觉得,一个被冤者心中是不可能没有怨愤的,对曾经伤害过他的人,是不可能那么心平气和低声下气的。赵作海在官员面前的驯服,表现了中国最底层那些百姓的

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我国洪涝灾害基本特征及成因分析

我国洪涝灾害基本特征及成因分析

中文摘要: 中国人口庞大,领土面积广大,河湖众多。特别是中国处于亚欧大陆和太平洋之间,季风气候盛行,降雨时程分布不均。自古以来,洪涝灾害不断,而且往往比较严重。解放以后,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水灾的防治,先后修建了许多防洪除涝工程,大大减少了洪涝灾害的损失。但我国幅员辽阔,洪涝灾害的损失仍很大,还有不少河流需要进一步治理,全国彻底防洪涝还需要更多的工程和采取有效的运筹措施,另外,中国的持续快速发展,对防洪必然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因此,今后的防洪任务还很重。

Abstract: China, with a very large population and broad land area,has numerous lakes and rivers.Since China is between the Eurasis and the Pacific ,where monsoon pervades,the season of precipitation in China distributed unevenly.From of old the disasters caused by government paid much mention to the defense of the flood ,and loss caused by the flood had been decreased .however ,there are a great many of rivers need to be reformed. Besides,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 requires the higher standards for counteracting the flood, so the task of fighting against the flood is a long rough road to go.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 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 「案情」 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 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 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的理解: 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 (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行为。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 一、案情简介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 (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新教材高中地理第三章常见自然灾害的成因与避防第一节常见自然灾害及其成因第一课时地震灾害与地质灾害、气

新教材高中地理第三章常见自然灾害的成因与避防第一节常见自然灾害及其成因第一课时地震灾害与地质灾害、气象灾害与洪涝 灾害教学案中图版必修第一册 第一节常见自然灾害及其成因 课程标准学业质量标准核心素养 运用资料,说明常见自 然灾害的成因。 水平1:能够运用资料,判断自然灾害 的类型。 水平2:能够运用资源,说明常见自然 灾害的形成条件及危害。 水平3:能够运用资源,说明典型地区 自然灾害的成因。 水平4:能够运用资料,分析自然灾害 与人类活动的关系。 人地协调观:人类不合理的 经济活动是自然灾害加剧的 重要原因。 综合思维:结合实例,分析 灾害的成因。 区域认知:说明常见自然灾 害的分布。 地理实践力:调查本地主要 自然灾害,说明其特点、成 因及危害。 第一课时地震灾害与地质灾害、气象灾害与洪涝灾害 一、地震灾害与地质灾害

1.判断正误。 (1)自然灾害的形成只有自然原因,与人类活动无关。(×) (2)环太平洋地震带是世界上地震最为集中的地带。(√) 2.导致山体滑坡的因素包括( ) ①岩体或土体松软、破碎②岩体或土体的重量大 ③地表植被固定力下降④人为锚定岩体土体 A.①②B.①②③C.③④D.②③④ 答案 B 解析岩体或土体重量大,若是松软、破碎的岩体或土体,在缺少地表植被固定力的条件下,更容易发生滑坡。人为锚定岩体、土体,可以减少滑坡的发生。 3.为什么地震之后发生滑坡的可能性增大? 提示地震之后,土体与岩体之间、岩层与岩层之间更容易发生滑动,山石破碎、松软容易在重力影响下自然下滑,所以地震之后的滑坡可能性更大。

二、主要气象灾害与洪涝灾害 成因分布危害旱灾 降水显著低于多年平均 水平,且出现供水能力 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 和牧草生长的需求,造 成较大的减产或绝收的 灾害 我国的半干旱、半湿润 和湿润区均会发生,有 华北、华南、西南和江 淮地区四个干旱多发中 心 出现供□01水能力不足, 并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生 产生活造成损害台风 热带气旋强烈发展形成 的一种特殊形式 南北纬5°~20°水温 较高的洋面上。以□ 02西 北太平洋最多;我国集 中在□ 03东南沿海地带 强风、暴雨和巨浪,可 颠覆海上船只,毁坏建 筑物,导致洪涝灾害等 洪涝 灾害 降水过多或水流泛滥造 成;凌汛、海啸和风暴 潮也会引发 中低纬度的河流□04中下 游及地势低洼地区 淹没农田,冲毁建筑物, 造成财产和人员伤亡等 (1)干旱不会发生在湿润区。(×) (2)洪涝灾害容易发生在河流中下游地区。(√) 2.台风破坏力主要取决于( ) ①强风②暴雨③巨浪④闪电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答案 A 解析台风破坏力主要由强风、暴雨和巨浪三个因素决定。 3.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立尔村发生森林火灾。3月31日下午一30人的扑火队失联后证实已遇难。4月2日四川总队攀枝花支队、成都大队向火场增援。 试说明这次大火蔓延的可能气象原因。 提示初春夏季风未到,降水少;气温回升,蒸发加剧,山林干燥,易发生山林火灾并蔓延。 任务探究地震灾害与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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