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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14-2603)

GF-2014-2603 合同编

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国家林业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

二、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了解流转法律法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相关条款空格处是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修改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摁手印。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十、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联系电

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其他

乙方(受让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其他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五)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第二条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预定流转林权的林权证书号(可另附

件):,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共计亩,商品林亩。

(二)甲方现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其他方式流转给乙方,乙方对其受让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

(三)甲方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四)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置方式(可另附

件):。

(五)林权流转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甲方应于

年月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元,面

积亩,共计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元,共

计元,支付时间为年月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期,每期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元,共元。以后每年于当年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进行计价或者其他方

式:

(三)公益林流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甲方□乙方受偿,或

者。

(四)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

为。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

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

期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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