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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

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
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

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

答:(一)准备(1978——1993年)

我国法治建设开始准备的时间,也许可以定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也许可以定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应当确定在1978年3月我国1978年宪法的公布。因为法治准备的开始应当以足以代表法治萌动的根本性法律的产生作为标志。1978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强调了必须发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8年宪法的这一特征,不能表明其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它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经济、政治、法制三方面的准备。

随后,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得到了党的政策的升华。这次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中共党史誉之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起点”。这交会议使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被进一步确立。

1982年宪法及其1988年宪法修正案就是这一准备阶段法治发展状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它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这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这国经济体制在的一位和作用。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与组织,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限任制,等等。

从1978年3月开始准备,到1993年开始起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阶段历时15年整。

(二)起步(1993——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点在哪里,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产生。将其确定在1993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公布为宜。因为没有这一修正案,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就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这一修正案将宪法原有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作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它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法治建设起步后的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又再一次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社会理想。党的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并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针(见《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法治的目标意义更加突出。

(三)形成及其完善(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将于何时形成,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要确定其形成的时间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列出绝对准确的时间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法治发展的进程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一个偶然的重大因素甚至可以使法治发展受阻或搁浅。2010年这一时间,是以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可能的正常速度、市场经济发展预期进程,以及我们党和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确定的。实际上只能说是一个计划中的时间表,其实际状况如何,还有待历史发展予以说明。

社会主义法治形成以后,还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这个过程与社会主义社会并存,并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不断重复“从相对的不完善到新的再完善”的过程,直至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全面建立。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来临,社会主义法治也就辉煌而终。

问: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请问法治国家有何特征?

答:一、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法律至上是法学界熟知的原则和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岐见长期困扰着我们。使我们难以名正言顺地提出和倡导法律至上的原则。现实中,也还有种种影响我们实行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因此,有的人歌颂它,有的人否定它。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从法律对权力的依赖关系上讲,法律是权力的产物,没有权力,绝无法律的产生和存在可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都说明,没有权力,就没有法律的产生包括制定或认可,也没有法律的存在和被贯彻实施。权力始终是法律得以存在的依据。在法律产生和存在的意义上,没有法律至上

的问题。法律既不可能超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人类进步的实际状况,也不可能逾越或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然而撇开这一意义,法律与法律社会的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就不再简单的是一个权力高于法律的问题。甚至恰恰相反,任何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法律相对于权力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也都概莫能外。因为,除一些通过革命而建立的新政权的最初立法外,任何立法都得遵守法律的规定,即使是革命政权最初的立法,虽然不必遵守旧时代既有的法律规定,但是也还得遵守法的规律,遵照立法的原理乃至法的原理,而不能完全随心所欲。

有的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强调法律至上就会否定党的领导。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律至上不是对党的领导的否定。首先我们必须清楚,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一直并将继续处于领导的地位。我国法律的制定,即立法,是党的领导下通过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进行的。我们的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执法机关进行的。执法机关中,有着我们完善的党的组织和大量的党的干部。法律至上是以他们对于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的无限忠诚作为前提和保障的。其次,我们党是大公无私的党,它以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而社会主义法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人民意志至上”,也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一国法治的成败,关键在于其法律制度的状况以及是否能将该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前者往往与一国的正常制度紧密联系,而后者关键在于有无一套良好的法律实施机制,确保该法被良好施行。法律至上根本就不会动摇党的领导。尤其是在党风不正、社会风气异常的情况下,强调法律至上,无疑有助于法律的良好施行和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这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误解。首先,法律与道德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它们在并不完全相同的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肯定法律的作用并不等于否定道德的作用;其次,法律至上并不等于法律万能。只能由道德调整的问题也不能因法律至上而改由法律取而代之。再次,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道德的发展,法律至上不仅不会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切不可将法律至上与道德作用对立起来,以为法律至上会否定道德的意义。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经济决定作有的忽视或否定。法律至上与经济决定法律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经济并不是社会规范。其次,经济决定法律是从法律的本源上讲的。在终极的意义上法律始终是被经济所决定并为经济服务的。但是离开这一意义,法律对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来说,显然就不再是从属的。一切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也都得遵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导致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至上是在经济决定法律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地位的概括和期望,它与经济决定法律并不矛盾。

我国实行法律至上,问题远远不仅限于认识方面。实际的障碍甚至更难克服。事实上,与法律至上冲突的,还有社会生活中的权力至上,金钱至上,等等。

总之,在我国目前,法律至上问题上还有种种严重误解和现实障碍,消除这些误解和障碍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也就是消除这些误解和克服这些障碍的过程。未来的法治国家必然是法律至上的国家。

二、立法民主:我国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

立法民主是民主的主要内容。在法治国家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历史发展已经清楚地说明,现代的法治国家要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全面法治化。而所有这些都是以立法的民主作为首要条件的。立法的民主为法治国家奠定制度基础,它是法治状态的制度框架或理论格局。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者们对一国法治状况的预想的制度化,是一幅幅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无非是各尽其能地将其现实化而已。民主的立法被良好地实现了,这样的国家才可能是法治国家。民主的立法无法实现,法治国家就成为泡影;如果没有民主的立法,法治国家就毫无希望与可能。

立法民主中最首要的是立法的目的民主,其次是立法的内容民主,再次是立法的程序民主。立法目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着立法的民主与否。一个为专制、集权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是绝无民主可言的。无论这个法律的名称、形式多么民主,其结果必然是反民主的。其内容在有时也会表现得民主甚至很民主,但它往往都是在一方面赋予民主,在另一方面否定民主;在此处确认民主,在彼处否定民主。在总则中赋予民主,在分则中剥夺民主;在字面上确认民主,在行动中否定民主。仅有的些许"民主"实际上是不民主。有了目的的民主,立法的民主才可能成为现实。立法内容的民主是立法民主的核心内容。立法民主在根本上还是就其内容而言的。立法内容的民主是在民主的立法目的的指导之下的。没有内容的民主,立法的民主就会成为空谈。同时立法内容的民主是以立法程序的民主来保障的,没有立法程序的民主就没有立法内容的民主。立法程序的民主似乎并无多大的意义。其实不然,因为就权力的倾向来看,任何权力要完全、自觉地以民主为依归,是不可能的。立法程序的民主实际上是立法民主的条件和保障。

如何实现立法民主?首先,立法机关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应当是民主产生的。为此我们应当不断尽可能地扩大直选的范围,使人民代表的选举更多地体现人民的意愿,由人民在更大的范围上自主地选择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其次,立法机关的成员应具有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他们不应是简单的英雄模范,他们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参政能力。否则,即使他们是英雄模范,可以给予他们很高的荣誉和奖赏,但也不能由其担任人民代表,因为他们由于水平和能力的限制也难以完成人民代表的使命。再次,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应当是民主的。这里的民主应是“多数人决定”的意思。其过程应能让其成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民主的结果是通过民主的过程作出的,必要时,可以扩大范围在立法机关的主持之下,在立法机关之外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立法的内容应是民主的。它是立法民主的核心内容,前面三个方面的民主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为立法内容的民主服务的。为了确保立法民主,我们还要设定一套良好的立法校正程序,使错误的法律有得以校正的可能。

立法民主一直是法治国家的立法实践。民主的进步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立法民主的发展如同整个民主一样,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未来的法治发展就是要不断扩大立法民主,发展立法民主,为法治国家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并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而被长期坚持。

三、法治完备:我国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法律制度的完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和重要表征之一。在中国,法制完备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是因为,中国是一个长期实行成文法并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有着重视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注意到中国的这一历史传统,把法律制度建设摆到应有的位置。其次是因为,中国是一个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有着从上与崇上的文化传统。而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尤其是从近代以来,逐步成为了“上”意(并不一定违反民意,有时也与民意一致)的表现,因此从上与崇上的心态,对于强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着重法制建设,在整个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的地位不容低估。再次是因为,法律制度具有确定性、明确性的特点,便于人们掌握与运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防止法治国家建设中因误解而发生偏差,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有效进行。最后是因为,法律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没有法律制度就不可能谈及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乃至更多的方面。法制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方面与重要内容。

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凡是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应有恰当的法律制度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并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法制有一个调节机制,能作出适应客观需要的相应反映,能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

法制完备本身就是一个过程,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一直欠帐太多。法制的基本建设尚未完成,体制改革、对外开庭和市场经济中的许多法律问题又大量产生。通过一定的立法积累,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往往是旧的问题尚未能彻底解决新的问题又已产生。因此,法制不完备的问题还很严重,很多问题还于法无据。无法可依还是法制建设的一大问题。建设法治国家,法制完备应当是最基本而最首要的方面。

四、司法公正: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公正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决一定社会矛盾及其相应的法律冲突。它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因冲突着的各方无法自主地解决纠纷,而为其设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冲突着的双方都存在着利益的差异或分歧。如果依其任何一方单方面的意愿裁决,都可能导致裁决的不公正。如果裁决不公正,首先就不可能平息纠纷,甚至可能使矛盾更加激烈,司法的目的就不可能得以实现,也就违反了司法应有的本质。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群众的最基本保证。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它的直接来源是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赋予;它的最终来源则是民众权力的让渡。司法权力最终来自人民,一是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意义上讲的,二是从司法机关官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意义上讲的,司法机关的设立在历史缘起上,是人民愿意将其所涉及的纠纷交其裁决的共同意愿,当然包含着大多数民众对其的信赖。司法机关的继续存在,也离不开人民的继续信赖和支持。司法机关能够始终赢得群众,获得人民支持的根本,就有一个是否有着司法公正的问题。可以说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赢得人民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所在。再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给司法工作提出了大幅度提高裁决效率的要求。而司法公正即能简省诉讼程序,许多案件都可以通过一审终结,较快地解决纠纷,否则就必然会导致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发生,既不利于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更不利于人民群众日益加快频率的社会生活。其二,司法公正是一个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在不同时代或不同历史时期都会有所差异,因此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也应有一个随历史发展而进步的问题。现代中国正处于伟大的变革年代,除旧布新成为时代的进行曲,只有随着时代进步的司法公正,才可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公正,是很难把握的。因为公正有一个令人头疼的二律背反。一方面,“公正”应当是多数人的共同认识,否则,就不叫公正。另一方面“公正”又在每一个人那里有不完全相同的认识,难以得到公认。但公正也不是不可着摸。实际上,司法公正一直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检验。一是司法是否合于法的公正规定;二是司法是否合于民众的公正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首要方面。公正之“正”不是“私正”,只有少数人或者个别人所认为的“正”绝非“公正”之配音。立法应能体现社会民众的意愿,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甚至应能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也就包含了多数人的公正观念和公正要求。在这个前提成立的情况下,司法公正首先所强调的就是“司法合法”。在这里“合法”即合于多数人在法律上所表现和要求的公正。这种“正”具有“公”的规定性,“公”应当是司法“正”的客观尺度。当然如果“法”本身就不是“民意”(在这里或称“公意”)的体现,司法公正以“司法合法”作为目标又另当别论了。

符合民众要求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这里“正”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甚至也有一定的社会普遍性。即司法要能获得公众的认可,使大众信服。司法如果不具有这种力量,其社会影响是很难如愿以偿的。当然这里的“众”有一个“量”的问题;众人之“正”有一个正确与否的问题。什么是社会的普遍公正观念,是很难把握的,但它又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一旦违反了它,违反者就会遭致社会的反对或否定。司法也同样如此。司法的公正不论其在法律上的状况如何,如果它遭到人们观念上的反对或否定,那么它在实施上就难以如愿以偿。这种违反社会公正观念的司法不论其在理论上或法律上是否正确都会受到社会的抵触和反对。极端时,人们甚至会故意地挑衅法律,以示自己对自己所认定的公正的一种忠诚和维护。合法公正与合民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其原因一是法律确定的公正有问题,或许是这种法律公正在其制定时就不公正,或许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本公正的法律已经变得不公正了。二是社会民众的公正认识出了问题。把不公正当作了公正,把公正当作了不公正。在第一种情况发生时,我们就应修正法律。这种修正包括着对法律进行修改,以便以后的类似情况能得到真正的公正;也包括着为法律不公正的特例设定特别的个案修正程序,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公正裁决的发生。在第二种情况发生时,我们首先得看民众的数量,这种民众如果占绝大多数,那么,就说明我们的法律还未能反映民众的现时意愿,立法的民主就可能有问题。就应检省立法,并通过民主和法治的途径修正法律;如果这种民众并不占绝大多数,那么法律并不会迁就少数人的歧见,但是,这也就有一个教育少数人的问题。

司法不公,是非法治国家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历史和现实中所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司法不公不但未能克服,甚至表现得更加严重。这是法治国家决不能允许的。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确保司法公正。

五、制约权力:我国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权力的根据并不在权力本身。权力的根据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民众对权国行使的认可。所谓选举、推举,不过是权国获得的过程而已。站在民众的角度,权力是一种赋予,站在权力获得者的角度,权国就是一种获得。赋予与获得是权力产生过程的两个方面。由于权力赋予与获得的过程不可能让所有的人都参与,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无法直接参与,因此,怎么保证权力的赋予与获得是正当的,就成为了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于是就有一个对权力赋予与获得过程的监督问题。如果权力赋予与权力获得的过程没有严格的程序保证,就无法保障这一过程是正当的,就无法保障权力赋予者和获得者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并未违反公众的意愿,甚至一定是公众意志的反映。法律正是人民监督权力赋予、获得的工具,而且是最重要的工具。权力能够在人民的依法监督之下依法赋予、获得,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法治。权力一旦摆脱法律的羁绊,权力的赋予与获得就会演变为非法。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共认可作为前提的。如果能够如此,我们即说该权力的获得与行使是正当的,否则该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有问题,该权力的任何行使都无法具有合理性。制约权力,在逻辑上主要的应当是制约权力的行使。然而仅仅依靠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也就很难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于是制约权力的获得也就进一步为人们所重视。制约权力也就不仅是指对权力行使的制约,而且包括对权力获得的制约。

权力获得与权力行使,总是少数人的事情。权力的获得是在少数人中进行的,权力行使,更不可能由每一个人来完成。它必须由公众依靠一定的程序认可的人代为进行,那么这些由公众认可而行使管理社会权力的人,其行为是否是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如何保证他们记过为公众的利益而工作,这就使对权力获得者的监督或制约显得心不可少。权力往往都是由拥有权力的个人行使的。独立存在的每一个个体都是有自己独立思维和相对利益的,权力拥有者在总体上都有一种背离集体或公众的倾向。对他们的制约就成为了必要的。在制约机制中,最有效的制约手段当然中法律制度。这是由两个主要因素决定的。一是任何权力的行使一般地都是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据的,并以法律制度作为权力行使的荡式与轨迹;二是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惟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并具有公认公知的特点。

能否用法律制度有效而科学地制约权力,是一个社会管理状况的评价标准之一,也是一个社会制度优越程度的标志。在人类的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社会主义社会理应是最好的社会制度,其对权力赋予和权力行使的制约理应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典范。在我国这个具有长期专制和集权历史与惯性的国度,强调对权力的制约强调权力的依法行使就具有特别的意义。制约权力在世界各国的法治化历程中的意义,已经为历史发展所证明,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征程中,仍是我们所不可忽略,而必须予以特别关注并为之努力的重要方面。

在我国历史和现实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权力高于一切,权力无所不能,权力难以制约。在我国权力制约上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权力过度集中而未能很好分权,权力监督有法律规定而极度不完善,权力监督有一定途径但受体制局限,权力监督有一定效果但未切实进行。未来的法治国家应当是对权力实行良邓法律监督的国家。

六、保障权利:我国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

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准则。如何对待权利,是不同类别法律的重要区别。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权利总是被法律所强调和保护;在专制与集权的国家,权利总是被践踏和抛弃。

权利的制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义务;二是权力。保障权利,也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从义务角度看,保障权利要求首重权利,以权利的实现带动义务的履行。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律规范的两大要素。在权利与义务之间,作何种价值选择,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有着一种错误的认识,似乎二者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学者们的认识也只有一种才是正确的。即只有权利义务一致的理论和口号才是唯一正确的。实际上这是十分偏狭的。从不同的侧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其结论自然就有所不同。在价值意义上,我们所应提倡的是权利先导。因为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在理论上似乎强调义务或者权利,都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二者实现的目的。然而,强调义务和强调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不同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保障权利更加有效。首重权利的意义远非仅限于此,它还有利于社会权利的扩大和良性发展。相对于权利的义务,一是指为满足权利所需要的义务,它是由与权利人相对的义务人承担的;二是指权利人得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即权利人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义务,它是由权利人承担的。第二类义务,即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是义务人的权利或者权利人的义务。但这两种义务都是为权利而存在的,离开权利地强调义务,就可能显得十分狭隘。从权力角度看,保障权利要求制约权力。这里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这里的权利主要是指民众个人或群体的权利。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的区别。首先,在终极度意义上,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不是权利的基础。其次,权利要由权力予以保护,权利本身往往难以自保,而权力本身却有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第三,权利本身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对其保护要依赖权力,而权力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就决定了权力易于膨胀,而权利难以自保。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利易于受到权力的侵犯。为了保障权利,法律就必须制约权力。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状况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民主程度。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严格规范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实际上也就是保障民主,在任何法治国家,民主总是法治的内核和精神。离开民主就没有法治,所以法治就必然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为权利提供保障。

在我国以前和现实中,权利很难有良好的法律保障。权利除了受到权力和义务的侵犯之外,还受制度不健全、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是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制约因素。而司法腐败的各种现象几乎都与制度欠缺、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密切关联。未来的法治国家应当在司法廉正上狠下功夫,确保司法工作者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只有这样,权利才可以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什么是法治国家?

答:法治国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是与专制国家相对立的,它既是指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又是指一套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还是指依法治国所形成的一国理想的社会状态。通常又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前者就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后者是指良法治国,不仅要求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还要求宪法和法律必须是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和效益的完美结合。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创造条件,我们首先必须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精神,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观念:

第一、善法恶法观念:以正义为标准,我们可以这样认定,即如果一部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标准,便是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普遍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并且具有抵抗恶法的意识,该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满足了实质法治的最低要求。

第二、法律至上观念:该观念要求消除特权,立法者和统治者守法,法律是全体民众的主人,不论其权力大小和地位高低;反之,如果公众心目中的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权力或宗教信仰等其他东西,那么这个国家就肯定不是法治国家。在凡有权力高于法律的地方,法律都是随执掌权力者的意志被随意塑造的,都是人格化的,没有理性而且多变,连形式法治都不能实现。

第三、权利文化观念:天赋人权是近代启蒙思想产生以来人们追求人格独立、身份平等和行动自由的必然结果和普遍共识,而权利文化观念则是其中应有之义。它首先表明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为义务,其次还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同意让渡的部分权利,为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服务,如果权力行使背离保障公民的宗旨,公民有权通过法律改造之。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创造条件,我们还必须在制定具体的宪法和法律等国家基本制度时坚持如下的现代法治原则:

第一、分权制衡原则:任何权力如果不受到控制就会走向专制和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而控制权力的最好方法不外乎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只有在法律上确定这样的制度和原则,才能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而不是权力破坏法律。

第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不论哪种权力主体,只要其启动了权力,就应当为其预设责任,以防止其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

第三、司法独立和中立原则: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它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即保持独立和中立。另外,由于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终极性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和最权威的,这必然要求它代表着社会公正,如果不能保持独立和中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也就荡然无存,而没有了社会公正法治国家也就不复存在。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的论文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的论文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5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的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人身权是关于人身、人身健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的权利,是享有其他基本人权的前提。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作为一名“90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这样的字眼似乎从小就一直听到大人们挂在嘴边,而真正对这些概念有些许认识,是直到上了初中高中;上了大学,没有了政治课,这些似乎又离了自己。下面我只能以自己平时看新闻和老师上课讲的一些内容来谈谈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先来说说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优势。从时间的角度来说,其实,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是很深远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中就有关于国家律例的措施;而百家争鸣时则有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流派,他们主张君主以严刑酷法统治国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尽管与我们现代社会所主张的法治大相径庭,但这在当时已是一大进步了。而此后,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国家律例,可见,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历史悠久的。而自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一直都十分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尽管这中间也有走弯路的时候,但都能及时纠正,并不断地推进普法教育,使得我国法治建设稳步发展。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已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我们的人民,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法律和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相信我们的法律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尽管我们已经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上取得了不少进步,我们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先,还是从历史的角度说起,我们的法治渊源的确很悠久,但古代的法跟我们现在的法差异极大,再者,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民主可言,人民的呐喊和法律的力量终究敌不过君权的日益强大;第二点,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相关的历史传统使得司法独立的实现有很大的难度,行政的干预对法律的真正实施是一大阻力;其次,尽管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法律中存在着漏洞这是在所难免,我们还得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再者,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首先考虑的似乎是各方的利益,而非法律中的各项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简直是形同虚设。最后,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先是我们对于国家的法律并不了解;还有,当权益受到了侵犯时,我们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私下了解或者通过一些非同寻常的手段;而从历史原因来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治建设的与存在的问题论文

山东交通学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结课论文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姓名学号备注 李述群140611229 邱国富140611230 组长 赵世达140611231 董昊亮140611232 张庆元140611233 杨元栋140611234 姜程文140611235 于泳哲140611236 2014年 12 月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要想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应明确法治的起源、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与特征等。 法治的起源: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 法治的概念: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而现在一般说的法治是指: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开;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程序。 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早在1949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就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1、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及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2、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3、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4、法律职业的中立性;5、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6、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7、在对“传统性”和“西化”的突破上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经历了下列几个阶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毛泽东同志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等,使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全局着眼,高屋建瓴、言简意赅地对过去的民主法治建设成就做出了评价,并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总体思路,应当努力实现四个基本转变,即从法治到社会主义宪政的转变、从法律体系构建到法治体系建设的转变、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从法治的表面“维稳”向深层次解决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力腐败问题的转变。全社会应当尽快把对中国法治状况的认识和评价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上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事业做出新贡献。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些年取得了巨大的的成就。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了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我国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一大步。65年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的35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儿女的努力下,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中国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5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的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

中国法制史一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7 中国法制史 论文题目: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2013 年 5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它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它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 关键词:唐律特点影响历史地位

目录 封面 (1) 摘要 (1) 目录 (1) 1唐律的特点 (2) 1.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2) 1.2礼行并用,礼法合一 (2) 1.3宽仁慎刑 (3)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 (4) 2.1唐律对于朝鲜法律的影响 (4) 2.2唐律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 (4) 3唐律的地位 (5) 4唐律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5) 4.1唐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 (5) 4.2唐律对于辽、元、金法律的影响 (6) 4.3唐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 (6) 4.4唐律对于清朝法律的影响 (7) 5结论 (8) 6参考文献 (9)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3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稚嫩到成熟,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自己独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们在探索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改革经验与发展成果也正在被我们一点一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说,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两者的互动成就了今天的中国奇迹。本文从:①中国法治30年的发展历程;②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启示;③中国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三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司法改革 【Abstract】The Chinese socialism rules construction by law growing out of nothing, arrives at face from during the past 30,from childish arrive at maturity, secondary delicate study about west experience to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forming self only. Meanwhile, we accumulate the reformation experience getting up in the process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ing achievement is also 1.1 being used the law form to fix down by us. Can say, reform and open with ruling the Chinese today miracle having built interactive both accomplishment by law.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lied with: (1) China rules development of 30 by law course; (2), China rules the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developing by law; (3), China rule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pproach shallow Xi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in three aspects by law.

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前景分析

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前景分析 [摘要]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是讨论我国的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应该从新中国成立之初谈起,在经历了曲折之后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文章旨在分析法治建设的历史进行的基础上,对我国法治化进行分析,以期待更好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法治;建设;进程 一、法治的概述 我国的社会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然而,这一发展阶段依旧离不开对法治的建设和探讨。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法治的讨论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新时期,讨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并针对法治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法治前景进行展望还是十分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要讨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首先要明确法治的内涵。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最早关于法治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对于“法治”的内涵做出了解释,认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大家的普遍服从”,这被认为是最早关于法治内涵的界定。大多数人认可的现代法治是形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是由英国著名的法官柯克在与查理二世国王的争论中提到的,柯克指出了“法律是国王”的论断,被认为是揭示了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内涵,即法律至上。其论断影响了人们后来对于法治的探讨,例如,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从民主权与有限政府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所谓法治的法律上性。 可以说,法治的概念是源于西方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其自身的国家形态的因素,所以我们在引入西方法治的概念之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形态,经行了一些中国化的解释。引用王利民教授对于法治的内涵的概括,即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制,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五个方面。 可以说,王利民教授这五方面的概括也同时指出了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五个基本方面,在明确了什么是法治之后,笔者就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中来探讨我国法治建设的相关问题。 二、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分析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表现,是政治文明进入民主时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标志,可以说,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这个国家的文明发展的程度。新中国建立之后,法治建设在曲折中逐步发展,下面就具体回顾下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笔者在此将其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来进行讨论。 (一)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左传》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A.汤刑,禹刑,九刑B.禹刑,汤刑,九刑 C.禹刑,汤刑,吕刑D.汤刑,禹刑,吕刑 2.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是()。 A.公布《吕刑》B.子产铸刑书 C.晋国铸刑鼎D.公布《法经》 3. 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 ),减轻处罚。 A.非终 B.眚 C.非眚 D.惟终 4.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傅别 B. 券书 C.质剂 D. 合同契 5. 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表现形式是() A.夫死子继制 B.兄终弟及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男女平等继承制 6.秦律中,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女犯择米的刑罚称为( ) A.罚作 B.司寇 C.城旦舂 D.鬼薪白粲 7. 秦律将诉讼分为()。 A. “狱”与“讼” B.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C.公罪与私罪 D.诬告与自首 8.汉代的重要监察法规是() A. 察吏六条 B.六察法 C.刺史六条 D.诏制九条 9.根据唐律的规定,一家人共同犯罪,一般只处罚() A.造意者 B.妇人尊长 C.同居的尊长 D.次尊长 10. 在唐朝,图谋侵害皇帝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被称为( ) A.谋反 B.谋大逆 C.谋叛 D.恶逆 11.唐代作为死罪的减刑方式是()。 A.折杖法B.加役流C.刺配刑D.充军刑 12. 宋朝制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务限法”,它规定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 婚姻、债负等案件。这个“务限期”具体是指( )。 A.二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B.三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C.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D.三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13.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 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14.《大明律》共有()。 A. 6篇 B. 7篇 C. 12篇 D. 18篇 15.“热审”制度始于()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16. 清代秋审将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的案件称为( ) A. 缓决 B. 情实 C. 可矜 D. 可疑 17.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律典是()。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一章_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一章、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节、概述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历史沿革 1、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1)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2、“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2、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党在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转折即从“以法治国”理念转变为“依法治国”,并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的发展目标.。 3、 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4、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5、2012年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五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

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文案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中国一冶工业炉公司工会 《劳动法》和《工会法》是我国两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这些规定,表明工会突出维护职能是依法办事,是法律赋予了工会的特殊责任。工会应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强化维护意识,突出维护职能,密切与职工群众的关系,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充分发挥工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一、 《劳动法》和《工会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一冶工业炉公司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法》和《工会法》的重要性,成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计划,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把它作为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和紧迫任务,抓紧抓好,力求抓出成效。 第一,组织好工会战线人员的学习,使大家深刻认识《劳动法》和《工会法》的重大意义,了解两部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义务,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通过学习,工会战线人员结合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精神实质,对两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有了更深层次的全面理解,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紧密联系工会工作实际,全面推进工会法制化建设。并对照《劳动法》和《工会法》,检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和不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同时明确了工会工作的思路,即:紧紧围绕公司的各项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目标,在新形势下,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促进公司的两个文明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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