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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质疑及建议_以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为视角

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质疑及建议_以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为视角
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质疑及建议_以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为视角

收稿日期:2008—10—07

作者简介:陈桃生(1971—),男,江西瑞金人,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处主任科员,法学博士;葛磊(1957—),男,陕西西安人,海

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处副处长,法学硕士。

第21卷第1期2009年2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dong I nstitute of Public Adm inistrati on

Vol 121No 11Feb 12009

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质疑及建议

———以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为视角

陈桃生,葛 磊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法规处,广东 广州 510000)

摘要:《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了公务员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时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成为一大突破和亮点。但由于该文立法的模糊性和原则性,导致了内容缺乏操作性,甚至与权责一致原则相违,因此,需要从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角度出发加以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法》第54条;权责一致;修改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09)01—0040—04

一、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解读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第54

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被认为是《公务员法》的一大突破和亮点而被广泛关注。它从一个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既体现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由于上级错误的决定或命令造成损失提供了纠正渠道。这条实际规定了下级公务员的有条件不服从。学界主流认为,公务员对违法命令有权不服从,其合法性基础在于:

1.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基本职务的服从而

非身份的服从。公务员职务是根据法律所取得的,

上级的命令之所以具有权威性,是建立在该命令合法的基础上。公务员担任职务的目的只能是服务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服务或服从于上级的利益,那么,对上级违背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命令当然有不服从的权利。

2.具有适当限制的不服从是稳定宪法制度的

需要。公务员是国家宪法、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为保证国家法律得到高效、统一的执行,宪法对行政管理体制做出了金字塔形的安排,这种制度设计使得下级服从上级成为公务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是,一旦行政体制中的任何上级机构和人员以执行法律的名义,超越法律的权限下达命令,并要求下级去执行,就会打破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打破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由宪法确立的稳定关系,遵从宪法和法律的传统就会被打破。

3.保障公务员独立、健全的判断权是正确执

行命令的需要。如果否定了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不服从权,实际上就否定了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审查和判断权,那么公务员的独立性、创造性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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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被压制,公务员就很难从工作中找到成就感,相反,沦为了纯粹服从上级命令的机器,不仅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正确执行命令的可能性也将大大降低。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该条亦可作如下解读:

1.一般情况下,下级公务员有义务发现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是否违法;当发现上级的决定或命令违法,有义务向上级报告。只有尽了这两项义务,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由发出违反决定或命令的上级承担。但如果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的,下级公务员即使履行了上述两项义务,仍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对违法决定或命令的上级决策层而言,只有当下级向其反映了该决定或命令违法,而其仍旧要求执行时,上级应为执行的后果承担责任。而对于下级未发现、未反映的违法决定或命令,上级与下级的责任如何分担,或者说各自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该条未明确。

从积极的一面看,《公务员法》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的下级完全服从上级的官本位传统,是从传统的权力本位理念向现代公务员服务至上理念的转变,是立法的一大突破。但不可忽视的是,权责一致的核心和本质即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却未能得到正确的体现。

二、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质疑

尽管《公务员法》第54条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但由于其立法的模糊性和原则性,导致了内容缺乏操作性,甚至与权责一致原则背道而驰。具体说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何为“错误的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这里涉及到三个法律概念:决定或者命令;上级;错误。

关于“决定或者命令”。从文本分析,应该不是指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而是指规章以下的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或上级批示或口头指示。如果说规范性文件和批示由于存在白纸黑字,责任追究时相对分明,那么口头的指示就难以产生固定的法律效力,在责任追究时也难以认定。那么对上级口头的指示下级是否可以不执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在现实中,不可能上级所有的意图都通过文件来表达。因此当真正出现问题时,上级完全可以一推了之,责任承担都还是下级。

关于“上级”。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上级”是相对“下级”而言的,包括指导和领导关系。但问题在于,指导和领导关系的两个上级的决定或命令相冲突,或者一个错误一个正确,而下级公务员执行了错误的决定,责任如何承担?另外,“上级”是指单位还是个人?“上级”如果是指单位,其最终还是要由具体公职人员来做出、传达决定或命令,怎么区分是单位的还是个人意志的决定和命令?在《公务员法》中未给予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以明确规定。因此,往往出现即使是上级仅凭个人意志做出的决定或命令,如果有错而不明显违法法律,下级也必须服从,这明显与其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关于“错误”。“错误”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述语。从法律的角度讲,行政行为的评判只有两种评判标准:合法性和合理性。而“错误”是否两者都包括在内呢?如果只包括合法性问题,那么根据第54条:“明显违法的除外”,也就是说,下级公务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只包括合理性的问题,讨论的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那么“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又从何而来呢?因此,应该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标准。也就是说,下级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只有在合理性的问题上,通过对上级反映,上级仍旧要求其执行时,才能免责;而对于合法性的问题,不管是否反映了,也不管上级是否采纳了相关意见,只要执行了,都得负相应的责任。

2.何为“明显违法”?从现有的观点看,一般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明显违法”,是指一个普通公民或者从业人员都可以判断出的违法行为,比如上级的决定或命令将导致刑事犯罪,又如上级的决定或命令严重违反相关规则等。[1]71但问题是,谁来判断是否属于:“一个普通公民或者从业人员都可以判断出的违法行为”的行为呢?在现有的行政法体系中,公务员受到处分等内部行政处罚,只能采取申诉等办法,并无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而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或监察部门,在做出是否“明显违法”的判断时,在上级承担责任与下级承担责任的两难选择中,难免会考虑到“上级”在现实中的地位,公正和公平自然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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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到实现。

另一种观点认为,“明显违法”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公务员主观确定的,它不依公务员的主观判断、知识背景等条件为前提,而是指“上级决定或命令”存在客观上的明显违法。违法“明显”是指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存在歧义或者法理上理解的不同,仅指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冲突和矛盾。再者,明显违法的“法”是指依照立法法确定的范围,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种观点从理论上似乎更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实际上,仍然无法回避第一种观点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且,要一个公务员(不少公务员都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在执法中短期内在众多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中做出精准的法律适用判断,难度非常大,在现实中究竟有多大的可操作性,值得研究。

3.权责是否一致?正如前面所述,有权力必有责任,与此同时,权力与责任必须对等。也就是说,权力很大而责任很小,或者权力很小而责任很大,都不符合权责一致原则。

《公务员法》第54条体现了有权力必有责任这一原则,但却未能体现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该条的前半部分基本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要求。也就是说,下级公务员有抗辩权,但如果上级要求执行,下级就不承担责任。从法理分析,制度设计的前提是:上级公务员应该比下级公务员具有更开阔的视野、更强的业务能力、更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更好的判断能力,所以,如果下级行使抗辩权时,上级应能够清楚认识到该决定或命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其仍要求下级执行,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下级来说,由于公共行政效率的要求,需要及时、迅速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因此只要求其履行发现错误并报告的义务,如上级要求其执行,可不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在于第54条的最后部分规定“但明显违法的除外”,这一“但书”不仅改变了立法的原意,而且摧毁了前面部分建立的权责一致原则。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权力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应越大。既然下级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是错误的”,并向上级反映了该情况,上级应该有能力、也有责任判断事实的真相。而且,既然要求下级公务员能判断上级决定或命令是否违法,那上级更应该能做出正确判断,也更有义务判断出来。因为上级之所以成为上级,就是要对法律和政策掌握得更加全面、精确。相反,如果上级在下级提出问题后仍旧认为该决定或命令是正确的,并要求下级执行,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下级比上级更应该能判断该决定或命令是否“明显违法”呢?即使下级能够确定或判断该决定或命令是否“明显违法”,在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下级在“不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的直接责任与“明显违法”的可能责任之间选择中,没有理由不选择前者。也就是说,“但明显违法的除外”强加给了下级公务员比上级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在现实中,执法错误的责任大都由基层公务员来承担,而领导仅仅负领导责任而已,这自然与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立法本意相违背。

三、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修改建议

权责一致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所谓权责一致原则,是指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行政主体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承担否定性或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相应的法律制裁或惩处)的原则。“权责一致”或“权责统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表现。[1]70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权力必有责任,权力必须依法取得。没有无需承担责任的权力,也没有单纯无权力的责任;二是权力与责任必须相一致,权力越大,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从理论分析,履行行政职责乃是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前提、着眼点和落脚点。因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什么样的行政职权就必然要求它必须忠实地履行其相应的行政职责,如不履行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社会全体公民之所以通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行政职权,是为了使其能够有条件履行其相应的行政职责,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职责既是制约行政职权的因素和力量,又直接体现行政权的实质、来源和目的。从民主政治、法治政治以及责任政治的观点和要求来看,行政权力的依法取得和运用,都必须以履行行政职责为着眼点和落脚点。由此可见,在行政职责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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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统一关系中,职责是第一位的、最基本的,职权是由职责所决定和界定的,是履行职责的手段和保证。也就是说,职责是“体”,职权是“用”,职责是本位,职权是其衍生。

既然职责是第一位的,是与权力相对应的,那么如果职责的履行没有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或者行政不作为,那么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与职权相对应,有权即有责,而且权力越大,承担的责任也越大。但在现存的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往往只是抽象或概括地强调了有权即有责,对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未能充分地体现,出现权力大责任小或权力小责任大的错位。在行政体制中,这集中体现为级别或职务越低,权力越小责任却越大;级别或职务越高,权力越大责任却越小。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务员队伍对级别与职务的疯狂追求,官本位或权力本位的横行。即使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的《公务员法》中,虽然对权责关系的规范有所突破,但受种种因素的限制,亦未能真正贯彻和体现权责一致原则,这集中体现在《公务员法》第54条的内容中。那么,《公务员法》54条该如何修改和完善呢,不妨先考察一下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

事实上,台湾地区的《公务员服务法》第2条亦有与大陆《公务员法》第54条相似的规定:“长官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属官有服从之义务。但属官服从于长官所发命令,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从这一条可推出:凡长官所有职务命令(不论其合法与否),属官皆应服从,只是对于其内容是否合法,在服从前有陈述意见之权利而已。但这种观点,一方面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违背,导致依法行政将无法落实;另一方面台湾《刑法》第21条第2项规定:“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不罚。但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公务员明知职务命令违法而仍盲目服从,其刑事责任不可借口“职务上之行为”而幸免。所以,公务员对于违法命令毋须服从,从而在实质结果上,公务员对于上级命令享有违法审查权。此时,不应一味强调“行政目的”或“行政效果”的实现,而应该认为“依法行政”具有绝对优先性,以避免上级长官意志通过违法命令之下达,使得属官在服从义务的大前提下,必须被迫执行,最后沦为违法执行工具之结局。[2]433

亦有学者指出,只要上级的职务命令并非“明显违法”,属官就应服从的说法,一方面是否“明显”不易判断,另一方面也因为行政目的的实现优先于行政手段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就矫正“违法行政”之目的而言,不宜采用。

不过,在实务上公务员如不服从上级长官之命令时,往往面临被惩戒或考绩不利之困境。因此,如果要贯彻公务员对于违法命令无须服从的原则,则台湾地区现行之“公务员服务法”第2条规定应做适度的配套修改,否则在支配台湾地区学界之“意见陈述说”下(实质上等于“绝对服从”说),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势必沦为无抗拒违法命令之执行工具,而陷于服从义务与刑事责任间之两难局面。因此若能增订“向再上级长官陈述后,得请求核发确认命令合法证明”条款,具有相当程度的参考价值。并应明确规定该违法命令之一切责任,转由该再上级长官负责,以体现权责相符。[2]435另外,台湾地区《公务员服务法》第3条规定:“公务员法对于两级长官同时所发命令,以上级长官之命令为准备,主管长官与兼管长官同时所发命令,以主管长官命令为准”,使得不同层级不同长官之命令矛盾时,公务员之服从顺序得以确定。

参照台湾地区的立法及相关学者的意见,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应当被建议做如下修改: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对认为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可再次向上级或更上一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上级或更上一级应当书面签发确认决定或命令合法或违法的证明,公务员按签发意见执行,执行的后果由签发人负责,公务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1]于曙光,苑基荣.从权责一致角度解读《公务员法》第54

条[J].行政与法,2007,(4).

[2]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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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 经过一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学习,受益匪浅、深受启发,使自己在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方面有了明显提高,对原来一些似是而非、不太明确的概念有了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对公务员的整体概念更加了解。对此次学习《公务员法》的心得体会撰写如下: 《公务员法》是一部较为全面的党政机关干部人事法律,是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对促进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继承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有利于形成广纳其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管理,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 首先,《公务员法》创设职务与职级并重的晋升方法,开拓了公务员的晋升新渠道。《公务员法》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务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职级逐年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拓宽了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因此,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有助于弱化、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其次,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更新制度。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 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这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一个重大变革。为年轻人提供晋升的机会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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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 议上顺利通过并正式颁布,于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 法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它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政策选择等方面,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它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为基础,在继承中发展;它涵义确切,内容实在,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符合实际,操作性强。 一个国家的人事制度,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我国的公务员法,在总结吸收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干部人事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政策选择等方面,都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 - 1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充分体现和反映我国政治体 制的特点和要求。与外国公务员制度相比,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西方文官制度强调 所谓文官的“政治中立”,要求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对各党派保持“中立”。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表明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性质:它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西方国家强调文 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政党干预,与党派脱钩,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主要表现为党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同时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如各级政府的重要干部,都由各级党委考察推荐,依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任命。第三,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有的强调所谓“专才”,有的强调所谓“通才”,都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条件。充分体现德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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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

公务员数量关系题

数量关系 1.256 ,269 ,286 ,302 ,() A.254 B.307 C.294 D.316 2.72 , 36 , 24 , 18 , ( ) A.12 B.16 C.14.4 D.16.4 3.8 , 10 , 14 , 18 ,() A. 24 B. 32 C. 26 D. 20 4. 3 , 11 , 13 , 29 , 31 ,() A.52 B.53 C.54 D.55 5.-2/5,1/5,-8/750,()。 A 11/375 B 9/375 C 7/375 D 8/375 6.16 , 8 , 8 , 12 , 24 , 60 , ( ) A.90 B.120 C.180 D.240 7.一次师生座谈会,老师看学生,人数一样多,学生看老师,老师的人数是学 生的3倍,问老师和学生各有多少人? 8.甲有一些桌子,乙有一些椅子,如果乙用全部的椅子来换回同样数量的桌子,那么要补给甲320元,如果不补钱,就会少换回5张桌子,已知3张椅子比桌子的价钱少48元。求一张桌子和一把椅子一共用多少钱? 9.传说,古代有个守财奴,临死前留下13颗宝石。嘱咐三个女儿:大女儿可得1/2,二女儿可得1/3,三女儿可得1/4。老人咽气后,三个女儿无论如何也难按遗嘱分配,只好请教舅父。舅父知道了原委后说:“你们父亲的遗嘱不能违背,但也不能将这么珍贵的物品用来陪葬,这事就有我来想办法分配吧”。果然,舅舅很快就将宝石分好,姐妹三人都如数那走了应分得的宝石,你知道舅舅是怎么分配的么?

10. 2 ,3 ,6 ,9 ,17 ,() A.18 B.23 C.36 D.45 11. 3 ,2 ,5/3 ,3/2 ,() A.7/5 B.5/6 C.3/5 D.3/4 12.王师傅加工一批零件,每天加工20个,可以提前1天完成。工作4天后,由于技术改进,每天可多加工5个,结果提前3天完成,问,:这批零件有多少个? 13. 20 ,22 ,25 ,30 ,37 ,() A.39 B.45 C.48 D.51 14.甲乙两个工程队共有100人,如果抽调甲队人数的1/4至乙队,则乙队人 比甲队多2/9,问甲队原有多少人? 15.某运输队运一批大米,第一次运走总数的1/5还多60袋.第二次运走总数的1/4少60袋,还剩220袋没有运走.着批大米一共有多少袋? 16. 3 ,10 ,11 ,( ) ,127 A.44 B.52 C.66 D.78 17.一个人从甲地到乙地,如果是每小时走6千米,上午11点到达,如果每小时4千米是下午1点到达,问是从几点走的? 18.甲、乙两瓶酒精溶液分别重300克和120克;甲中含酒精120克,乙中含酒 精90克。问从两瓶中应各取出多少克才能兑成浓度为50%的酒精溶液140克? A.甲100克,乙 40克 B.甲90克,乙50克 C.甲110克,乙30克 D.甲70克,乙70克

公务员遴选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A挺年轻就当上了副处长,处里另一个副处长B 年纪挺大了,A平时工作很投入、很卖力,B家里有事时,A 把B的活也都干了,大小事情都亲力亲为。一段时间后,A 父亲生病了,他工作上有些吃不消,希望同事能帮他分担下工作。可是,同事都不愿意,怕做得没他好。A就自己咬牙坚持,由于身心疲惫,效率低,大家私底下对他又有质疑。A很困惑,为什么自己干也错,不干也是错? 问:A工作上个人有哪些问题?A所在的处室有什么问题? 【第二题】一位科长因为某员工家庭经济困难,特意让他多加班。但某次无意当中听到两个科员的议论。?科长对你真照顾,经常要你加班,可以拿加班费。??我是真不想拿这个加班费。??听说他是考虑到你家里人生病,经济比较困难,多些加班费可以贴补生活。??我更希望能多点时间,这样才能照顾家里人呀。? 问:请问这位科长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出了什么问题,作为一名上级该如何?懂?下属。 【第三题】当下不少领导干部都开了网络信箱,有不少老百姓在里面留言。但面对这些群众期盼,部分领导干部却并不重视,回应严重不足。来信和复信比例差很多。 问题:你觉得问题在哪里,该怎么应对?分析一下政府在网上回应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在哪里,下步该如何解决。

【第四题】背景:近日,网上流传Y县下发?禁猪令?,部分群众反映不让他们养猪了。Y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Y县近日对超标排放养殖户进行关停,对排放达标的养殖户则允许继续养殖,并未实行?禁猪令?。看到网上流传的?禁猪令?后,记者赶赴Y水县调查核实。一些养殖户告诉记者,当地有关部门最近确实不让他们养猪了,原因是养殖污水超标排放,污染了环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许多散户养殖对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超过相关标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据Y县环保局监测站副站长孙树旺说。?依据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超标排放养殖户进行关停,对排放达标的养殖户则允许继续养殖,并未实行‘禁猪令’。?Y县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问题:如果你是宣传部门的领导,怎么向领导反映这个问题。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该地政府管理中有哪些问题?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杨凯 通过对公务员法的学习和答题竞赛,我了解到国家对公务员的期望和要求,坚持高水平培养人才的战略方针,对公务员身上肩负的神圣使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我对《公务员法》有了一下的认识和了解,首先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在公务员管理实践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公务员法内容有了重大改进,其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但同时也规定,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务员拒绝服从错误命令和决定的权利,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切实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一把利剑,较好的体现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该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招聘。这是第一次把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写入法律,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一个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与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如何。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能力强弱,事关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要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除对现有公务员队伍进行全方位的培

训教育以外,坚持标准,严格条件,把好公务员入口关,是保证未来公务员高素质的关键所在。公务员法的出台,为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另外,以往公务员主要依靠职务晋升为主的晋升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待遇,现在设立了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制度。开拓了公务员晋升的新渠道。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可以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从而拓宽了公务员晋升渠道,从根本上改变了“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与“官本位”思想。公务员法也确立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动职务晋升的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创造了良性竞争的环境; 二是公务员依法行政,促进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务员法规范和约束了公务员本身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社会形象。任何行政行为均须由公务员来具体实施和操作,因此,公务员法是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言行,这是政府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法制要件。公务员法相对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在公务员晋升级、职位、工资待遇、福利等一系列权利规定方面更加明确化与具体化,而且公务员法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对明确和细化了政纪约束。公务员法建立的灵活的职位聘用制度,对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了促进作用。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与辅助性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相关人员。这样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了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对此,我深深受到鼓舞,为国家做出奉献,尽自己应有的力量去为人民大众服务,更好的学习和贯彻国家《公务员法》的方针政策,以此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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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

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 1、外事办对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外事办对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提出申诉。

二、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请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为什么? 该名公务员可以就申请退休未予批准进行申诉。县政府办不是本案的申诉受理机关,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是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某局在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时扣发了每人200元,在年底仍未补发所扣减的工资,所欠工资被用于局机关进行办公楼的整修,整修完毕后该局补发了所扣减的工资款额。请问该局违反了公务员法的哪项规定? 该局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的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五、某机关公务员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该名公务员遂向其所在机关提出辞职申请,机关未予审批。问: 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的哪项纪律?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篇一: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

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 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

《公务员法》单项选择题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人员是公务员?() A.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B.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C.行政工作人员 D.履行公职人员 2、公家对公务员实行何种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A.级别B.行政C.特殊D.分类3、公务员哪些行为受法律保护?() A.行政行为B.司法行为 C.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D.职务行为

4、下列人员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是哪一个?() A.甲二十八周岁,研究生学历,患有精神分裂症 B.乙十七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行 C.丙为美籍华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丁二十二周岁,身体健康,大专毕业 5、对于公务员的职位,国家实行什么制度?() A.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B.公务员级别制度 C.公务员职位补贴制度D.公务员职位津贴制度 6、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部门有权利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公务员职位,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 A.国务院B.全国人大

C.省级政府D.地方政府 7、国家分局什么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A.公务员等级B.公务员职位类别 C.公务员工资级别D.公务员津贴 8、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哪一级以下设置?() A.省部级B.厅局级 C.县处级D.乡科级 9、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有什么机关规定?() A.全国人大B.国务院 C.省级政府D.地方人大 10、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

A.统一对待B.降分录取 C.适当照顾D.优先录取 11、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什么部门负责组织?() A.全国人大B.国务院 C.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D.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12、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什么部门负责组织?() A.全国人大B.国务院 C.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D.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13、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哪一级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 A.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B.国务院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典型案例

公务员法典型案例 (多合一)-公务员法案例 来源:作者:日期:11-02-24 公务员法典型案例 (多合一)-公务员法案例 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案例简介】 原告:李某。被告:某县公安局。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和公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至少要在表面上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的行为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该行为侵犯的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王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权益,符合第二个要件,并且王某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为,因而,从表面上看好象也符合第一个要件,似乎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予受理。但是,实际上该案的情况并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王某虽然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但是,他砸毁彩电的行为并不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进行的,不属于公务行为,因而他的所作所为也不可能是行政行为,所以应对该案负责的也应是王某本人,而不是行政机关。李某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存在的问题】 本案在理论上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问题。所谓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的高低和大小,他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其作为一个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他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他因为进入公务员行列而担任了行政公职,就具有了代表国家(通常是以行政机关的名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完整版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在“勤政敬业、改进作风”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公务员法和相关的政策。通过学习,我对公务员法有以下认识。 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已是我国既定的目标追求。在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进程中,依法行政不仅成为我们的一种认识,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制度,一项实践。 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公共管理活动均应在法律之下,法律之内有所为,有所不为。因为依法行政之下的权力格局就是,政府行为须前有立法指引,后有司法审视。 在着眼于构建法治政府的立法努力中,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已进入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支柱、以法规、规章为构件的行政法律体系,在规范行政权力的依法行政的制度框架中,已形成了事先规范的行政组织法、事中控制的行政行为法、事后控制的行政救济法。 从性质上说,公务员法是属于行政组织法的范畴,行政组织法是管理管理者的法,正如教育者首先要接受教育,管理者首先也要管理好自身,由此公务员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创新不仅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之路,也是依法行政的重中之重。 如果说自1989年起到现今,国内已相继颁布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

法》等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法律主要是从“事”的层面来对社会进行规范的话,那么现今颁布的《公务员法》则主要是从“人”的层面来对公务员进行规范和管理。鉴于行政权力的广泛和行政机关的庞大,鉴于公务员所具有的双重法律地位,如何将行政权置于法治的框架之内,依托于公务员法是势在必行。 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必须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的目的正是致力于建立一支优秀、稳定的公务员队伍,以确保行政组织处于最佳运转状态。公务员法的通过与施行,对于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对此,我深深受到鼓舞,为国家做出奉献,尽自己应有的力量去为人民大众服务,更好的学习和贯彻国家公务员法的方针政策,以此次学习为契机,认真抓好手头工作,做到心中事,肩上有责任,在工作上创先争优,再创新高。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二、 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请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为什么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在“勤政敬业、改进作风”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公务员法和相关的政策。通过学习,我对公务员法有以下认识。 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已是我国既定的目标追求。在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进程中,依法行政不仅成为我们的一种认识,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制度,一项实践。 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公共管理活动均应在法律之下,法律之内有所为,有所不为。因为依法行政之下的权力格局就是,政府行为须前有立法指引,后有司法审视。 在着眼于构建法治政府的立法努力中,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已进入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支柱、以法规、规章为构件的行政法律体系,在规范行政权力的依法行政的制度框架中,已形成了事先规范的行政组织法、事中控制的行政行为法、事后控制的行政救济法。 从性质上说,公务员法是属于行政组织法的范畴,行政组织法是管理管理者的法,正如教育者首先要接受教育,管理者首先也要管理好自身,由此公务员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创新不仅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之路,也是依法行政的重中之重。

如果说自1989年起到现今,国内已相继颁布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等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法律主要是从“事”的层面来对社会进行规范的话,那么现今颁布的《公务员法》则主要是从“人”的层面来对公务员进行规范和管理。鉴于行政权力的广泛和行政机关的庞大,鉴于公务员所具有的双重法律地位,如何将行政权置于法治的框架之内,依托于公务员法是势在必行。 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必须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的目的正是致力于建立一支优秀、稳定的公务员队伍,以确保行政组织处于最佳运转状态。公务员法的通过与施行,对于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对此,我深深受到鼓舞,为国家做出奉献,尽自己应有的力量去为人民大众服务,更好的学习和贯彻国家公务员法的方针政策,以此次学习为契机,认真抓好手头工作,做到心中事,肩上有责任,在工作上创先争优,再创新高。

公务员法知识练习题

公务员法知识练习题 一、单选题 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 A.勤能并重B管理与监督并重C.为才是用D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答:D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是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A.资历B德才C具体的工作实绩D工作效率 答:C 3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制度.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分类管理 D.根据职位分类管理 答:C 4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哪个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 A.依法履行公职. 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三项均属于. 答:A 5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那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A.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B.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C.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答:C

6下列那一项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A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司法资格证书. B身体健康. C无刑事犯罪纪录. D大专以上学历. 答:D 7职务序列的设置是根据 A级别层次B职位类别C领导与非领导职务D职能要求 答:B A同一职务上的公务员其级别相同. B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确定. C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晋升级别. D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 答:C 9公务员法中所称的"领导成员"的正确含义是什么 A行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所有人员. B各级人民政府,党委的各个部门的领导成员. C不包括各级机关的工作部门或派出机构的领导成员. D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答:D 10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担任()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A主任科员B副主任科员 C乡科级领导职务D乡科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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