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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

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
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

进入21世纪以来,钢铁业进入新的一轮增长周期,全球钢铁产能利用率达到97%,为进一步提高竞争力,钢铁业联合重组和并购此伏彼起,新的跨国公司不断出现,国际市场也在进行着重新划分。2006年,全球粗钢产量排名前二位的两大钢铁公司并购成立阿塞洛—米塔尔钢铁公司,引起了全球钢铁业的震惊,有关国家的政府、企业及学术界对该并购实施后对全球钢铁市场产生的影响表示了关注。下面,我们将对欧盟钢铁企业跨国并购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主要考量要素,以及对我国外资并购竞争政策审查的启示。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确定企业间竞争界限的一种工具,是计算市场份额的基础,也是欧盟并购审查分析的初始起点。为准确界定相关市场,一般需要对数额不大、长期性的相对价格提高引起的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进行SSNIP测试(asmallbutsignifi-cantnon-transitoryincreaseinrelativepricestest)。通过替代性分析来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在并购审查中已为各国普遍采

用。

(一)相关产品市场

在钢铁企业的并购中,相关

产品市场的划分与从生铁、粗钢

到最终成品钢材的不同加工阶

段密切相关。粗钢是钢材产品的

中间产品,粗钢生产只是钢材生

产过程中的一道工序,因此,粗

钢产量仅是衡量市场竞争的基

本分析指标之一,钢铁市场的竞

争主要是体现在不同品种的钢

材产品上,尤其以高附加值、高

技术含量的钢材品种的竞争最

为激烈。根据欧盟以往的并购案

例,钢材产品市场被划分为碳

钢、特殊或高合金钢、不锈钢、电

工钢市场。具体案例中界定相关

产品市场时还需要判断是否需

要细分。

以德国克虏伯、蒂森和意大

利里瓦、Falck、Tadfin公司联合

并购原意大利Ilva公司分拆后

的AST公司(以下称并购AST

公司案例)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

定为例,欧盟将冷轧不锈钢板材

产品界定为一个相关产品市场。

并购方为争取界定一个宽泛的

相关产品市场,指出冷轧不锈钢

产品和碳钢、镀层钢板、铝、塑料

及玻璃等其他材料在很大程度

上具有替代性,但欧盟委员会在

调查中发现,冷轧不锈钢板与其

他产品相比,由于生产工艺的不

同,耐腐蚀性、机械和物理性能

的差异,以及产品成本上的优

势,很难为其他材料所替代,同

时,对特殊生产加工设备的投资

也排除了在短期内转换为生产

其他材料的可能性,从而将不锈

钢冷轧产品界定为一个单独的

相关产品市场。欧盟还从供给替

代性角度对是否需要进一步细

分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市场进

行了研究,如是否需按照欧洲煤

钢共同体(ECSC)条约划分为

500毫米以上或以下的产品,是

否需区分奥氏体钢或普通钢,由

于生产和供给上存在很强的替

代性,上述产品仍被划分在同一

相关产品市场内。

在并购AST公司的案例中,

欧盟对电工钢片的相关产品市

场进行了界定,认为:虽然没有

必要按照欧洲煤钢共同体(EC-

SC)条约的500毫米进一步细分

产品市场,但是需要按照晶粒取

向(oriented)和无晶粒取向

(non-oriented)细分单独的产品

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

朱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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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要依据是:从需求角度看,两种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取向电工钢具有良好的传导性、低铁耗、产生较低的热能;两种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方法不同,虽然材料都需要酸洗和冷轧,但退火工艺不同,产生不同的电磁特性;需要的生产设施不同,无供给替代性。

上述案例提供了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所考虑到的一些因素,事实上,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相关产品市场尚未完全界定下来,这一方面是由于产品类别本身众多,影响界定的因素各有不同,需要在具体案例涉及到时进行细致研究,另一方面,虽然有些案件涉及到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但由于无论怎样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并购企业之间都不存在产品的交叉重叠,或占有的市场份额很小,因此没有必要对相关产品市场做出具体的界定。

(二)相关地域市场

在并购AST公司案例中,欧盟对相关产品的价格、关税、贸易流动、运输成本和市场进入的政策及技术壁垒,以及生产能力等进行了调查,将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无取向电工钢板产品的地域市场界定为西欧市场;将取向电工钢板产品界定为全球市场,其依据主要是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条约下以往案例中对该产品地域市场的界定,并考虑到当时美国和日本的生产商通过专利权控制着该产品的生产技术和世界范围的进出口活动,从其他国家向共同体的进口占到欧洲经济区总消费量的21%。

与相关产品市场相类似,在无论

地域范围多大都不存在竞争问

题的情况下,有些案件对相关地

域市场有时不需要完全界定清

楚。

二、市场份额

在界定相关市场后,下一步

并购分析的传统做法是调查企

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一直被

认为是竞争政策当局分析企业

市场势力的起点和判断并购是

否妨碍有效竞争的一个重要因

素,如果企业的市场份额低于某

一特定的门槛,则该企业的市场

份额不够大,可按照“微量不计”

原则,认为其无法滥用市场势

力;而如果高于特定门槛,则需

要对市场势力及对有效竞争的

影响做进一步的调查。在并购

AST公司的案例中,冷轧不锈钢

板材产品在西欧的市场份额达

到35-45%,无取向电工钢板在

西欧的市场份额也达到了

30-40%,因此,引起了欧盟并购

审查当局的关注。

确定市场份额标准,相当于

明确了企业并购的安全港(safe

habour),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确

定性,减少并购审查的相关费

用和成本。但实践中,需要对反

映市场集中度的市场份额和赫

芬达尔(HHI)指数进行客观的

评估分析。例如,钢铁业在70

年代石油危机后相当长的时期

内存在着特定产品、特定地区

的生产能力结构性过剩现象,

企业的供给弹性很大,对于市

场价格的上涨,市场上所有的

企业都会很快地扩大其产量,

并购企业的市场势力也就相应

地受到制约。时间因素对于分

析市场份额也具有一定的影

响,少数大买家会偶尔提出金额

较大的定单,如果以较短时间段

为基础测度市场份额,会产生较

大的偏差,对于这类产品市场,

应计算较长时间段内的市场份

额,避免大定单对于特定阶段企

业销售额的影响。较长的时间段

更能真实地反映出行业内的竞

争状况,如果企业在长期内都拥

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其在行业内

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势力是可想

而知的;相反,如果在较长的时

间段内市场上主要企业的市场

份额经常变化,则说明该市场的

竞争是激烈的,很难说某个企业

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在钢铁

业,少数特殊用途的高附加值产

品,如生产船用发动机曲轴或航

空器用相关材料或产品的特殊

钢,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此外,

对企业当前市场份额的分析,在

考虑对技术和创新对有效竞争

的影响时,变得较为复杂。一个

拥有当前较大市场份额的企

业,如果其所持有的技术已经

过时,并且对创新的投入并不

高,或研究开发能力较弱,仅凭

当前的市场份额就会过高估计

其竞争能力;相反,如果并购发

生在两个在特定产品市场拥有

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企业,或

其他类型的创新企业之间,该两

个企业所拥有的较大的市场份

额有可能会降低其未来进行技

术开发和创新动机,妨碍市场的

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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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4期?

总之,对于较高的市场份额,要评估市场份额本身的客观性,同时更要对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市场内潜在的竞争者、购买方力量以及效率等因素综合考量,对并购产生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进行经济分析。

三、其他分析要素

(一)市场进入

进入壁垒和市场上新的进入对于并购后的市场结构和竞争能够产生很大影响。在欧盟的并购效应分析中,以贝恩的进入壁垒概念为基础的进入分析逐渐被予以重视,构成并购整体竞争性评估的一个重要部分。欧盟认为,如果市场的进入壁垒很低,市场进入足够容易的话,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不能随意提高市场价格,并购就不可能带来任何严重的反竞争性风险。任何遏制或消除潜在反竞争效果的进入应具有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对进入的可能性的分析主要是研究市场的进入条件,评估企业进入是否能够赢利,进入一个正在或有望高速增长的市场很可能给进入者带来更大的赢利机会,而市场上现有企业已经具有或正致力于建成的较大过剩生产能力则可能对新的市场进入产生阻碍作用,造成较高的进入失败成本。关于及时性,通常认为只有在两年内实现进入才是及时的。关于充分性,只有在进入的范围和规模应足以遏制或消除合并的反竞争效果的情况下,进入才会被认为具有充分性。小规模的市场进入对于阻止价格提高,保证市场竞争性不能构成

充分条件。

在并购AST公司的案例中,

产能调整作为市场进入的主要因

素被予以考虑。尽管并购后企业

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在西欧的市

场份额达到35-45%,无取向电工

钢板的市场份额也达到30-40%,

并购提高了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但在综合分析竞争者的市场份

额、研发能力,特别是整个行业的

过剩生产能力,以及包括价格、关

税、运输成本和市场进入政策及

技术壁垒等因素对贸易流动的影

响后,欧盟委员会认为,该并购实

施后,市场对并购后企业仍具有

较强的竞争约束。如果并购后企

业进一步加强市场势力的结果是

提高价格,其他竞争对手能够利

用过剩的生产能力迅速扩大产

量,降低价格以挤占并购企业的

市场份额。因此,虽然企业并购后

的市场份额并不很小,也基本不

会产生反竞争作用。

(二)购买方力量

如果购买方规模较大,对卖

方具有较强的商业重要性,并

且具有在适当的时间内转换替

代供应商的能力,能够很容易

地转向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

则在商业谈判中对卖方的讨价

还价能力就比较强。同时,购买

方还可以通过承诺大量的订单

或对替代供给产生的沉淀成本

进行支付,帮助并购企业的竞

争对手进行产品或品牌的重新

定位,或说服潜在的进入者进

入市场,威胁并购企业上游市

场将进行垂直整合,从而产生

较大的抵消性力量,使拥有较

大市场份额的并购企业无法行

使其市场势力。

在并购AST公司的案例

中,购买方力量对无取向电工

钢板市场的影响很大,根据对

竞争对手的调查,最大的五个大

客户占他们销售额的比例达

40-80%,并且都是大的发动机、

发电机、变压器、家用电器国际

生产商,还有相当大比例的需求

来自于一些切割企业,他们按照

最终用户的需要将钢板切割成

小块,由于其购买量相当大,因

此也具有相当大的议价能力,

使并购后的市场不会产生反竞

争效应。。

(三)协调效应

欧盟委员会还对并购AST

公司案例中冷轧不锈钢板材产

品市场上形成的企业联合支配

地位(collectiveorjointdomi-

nance)进行了分析,认为,尽管并

购后企业与第二大竞争对手

(Ugine公司)在西欧的市场份额

之和达到55-75%,与其他前四

位竞争对手市场份额之和达到

90%,但行使联合支配地位的可

能性并不大,主要原因为:其他

企业金融能力强且有相当大的

过剩生产能力;其他企业各自的

市场份额差距较大,进行反竞争

联合行为(anti-competitiveparal-

lelbehaviour)的难度大;冷轧不

锈钢板材产品市场是成长型市

场,年增长率大约4%,竞争者都

会利用过剩生产能力进行竞争;

由于客户数量较多,规模和需求

多样化,市场透明度不够高,企

业之间难以进行暗示的协调;排

名在前的几家大企业在国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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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上表现不同,追寻不同的公司战略,进行反竞争行为缺乏可信的基础。因此,被认为不会行使联合支配地位。

四、对我国外资并购竞争政策审查的启示

2006年1月全球最大的钢铁企业——米塔尔公司宣布了一项针对排名紧随其后的阿塞洛公司全部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敌意收购计划,价值约186亿欧元。面对当时一些欧盟成员国“经济爱国主义”的呼声,欧盟委员会对该并购在申报后的35个工作日内即做出通过第一阶段的审查允许有条件实施并购的决定,在分拆部分阿塞洛型钢(section)生产的“救济”条件下,于6月2日批准实施该项并购,无需进入第二阶段展开进一步调查。欧盟委员会在该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批准中指出,调查显示,米塔尔、阿塞洛两企业在产品和地域范围角度上业务具有相当大的互补性。从产品上看,两个企业在欧洲经济区(EEA)范围内只有一部分碳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重叠的,在阿塞洛活跃的不锈钢和特殊钢领域米塔尔并不活跃,米塔尔在碳钢产品方面主要销售长材产品,而阿塞洛主要是板材产品,并且米塔尔在钢铁产品的分销上活跃程度有限,相反阿塞洛在西欧拥有相当强的地位。从地域上看,阿塞洛主要活跃于西欧、南北美洲,在东欧和亚洲只有很少的业务;相反,米塔尔主要活跃于北美、中东欧、非洲,在西欧只有很少的业务。收购后,米塔尔公司与阿塞洛从地域和产品

市场范围上实现了互补,粗钢产

量约占世界生产份额的10%,实

现了其整合欧洲钢铁业,建立一

个以欧洲为基地的全球钢铁供

应商的目标。

从有关案例的公布信息中可

以看到,尽管2006年两钢铁企业

巨头的并购较1994年AST公司

的并购已过去了十余年,欧盟委

员会也于2004年对并购规定进

行了修订,但欧盟反垄断审查的

基础和初始起点仍是界定相关市

场,并遵循判例法继续沿用过去

审查中的主要考量要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中外资并购所

占的比重逐步提高,近期更呈进

一步上升趋势。跨国公司在华进

行并购交易的兴趣正日益凸显。

外资并购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

关注。跨国并购可能产生的效应

是多方面的,影响跨国并购分析

的因素也很多,由于欧盟公布案

例的内容完整性有限,本文无法

就并购竞争性分析中的所有相关

因素进行更深入的案例分析,但

通过对上述钢铁企业案例的分

析,本文认为:

首先,对外资并购对市场竞

争所产生的影响,要根据不同产

业的特点,对相关市场进行深入

研究。既不能简单地说并购造成

的集中会形成并加强并购企业的

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市场的有效

竞争,产生垄断,也不能排除并购

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对市场竞

争格局产生不利影响,对其视而

不见,任由发展。

第二,要全面配备法律、经

济、产业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进

行竞争效应分析。准确界定相关

市场,计算市场份额和赫芬达尔

(HHI)指数,综合考虑市场进入、

购买方力量、过剩生产能力、效

率、企业破产、就业等相关指标,

研究并购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

单方效应和协调效应。应加强经

济分析,运用计量经济学等分析

方法进行测算,作为具体案件审

查中经济分析的支撑。

第三,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

多、双边合作,进一步研究欧盟及

其成员国跨国并购反垄断政策及

具体案例,在审查方法和具体案

例的审查过程中进行沟通和交

流,建立反垄断审查的协调机制,

对影响国家或地区利益的跨国并

购行为做出有效的行动反映。

第四,目前我国外资并购审

查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准

入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前者以外

商投资产业结构政策为主,后者

则侧重产业组织政策。从维护对

本国经济的自主权、控制权,防

止外国企业进入对本国企业产

生冲击,以及支持本国产业发展

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政策

目标出发,应发挥外商投资产业

准入政策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的作用。而从促进市场有效竞争

的角度出发,构建一个以反垄断

为核心的规范市场竞争的并购

审查体系则日益显示出重要性

和迫切性。战略政策目标往往可

能潜藏在竞争政策及其实施手

段之中,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

系,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是一

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作者单位:商务部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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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4期?

曹凤岐:反垄断调查有利民营企业发展

曹凤岐:反垄断调查有利民营企业发展 2011年11月09日19:41中国新闻网陈璞 字号:T|T 中新网11月9日电(陈璞)国家发改委日前证实,已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微博)和中国联通(微博)展开反垄断调查。北京大学教授曹凤岐今天下午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发改委此举有利于改善当前中国部分行业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民营企业进入部分垄断行业。 据悉,发改委此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透露,已基本查明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两家企业共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是具有支配地位的。在这种情况下,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两家公司给出的价格就会优惠一些,这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 曹凤岐告诉中新网IT频道记者,类似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样的企业,当初是由行政单位划分而成的国企。“这些国企难免利用过去的背景和优势,垄断市场、垄断资源。这样对中国整个的发展是不利的。” 曹凤岐认为,国企和民营企业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市场竞争,这样才能使竞争真正做到市场化。“从这样的意义上来看,发改委此次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展开反垄断调查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曹凤岐告诉记者,虽然现在并不知道调查会友怎样的一个结果,但是“这对一些处于垄断行业的国企应该会有些警示作用。” 国家现在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航空和电信等领域。曹凤岐认为,虽然国家给了政策,但实际上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民营企业还是难以满足条件,这就直接造成民营企业很难竞争过大国企。“民营企业想要进入垄断行业应该说还是比较困难。虽然允许,但是真正能够参与进来的企业还是不多。” 曹凤岐向记者表示,可以看到,发改委这样的反垄断调查对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是有好处的。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摘要:2015年11月15日欧洲法院下达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普通法院在审理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例上,判决中国奥康鞋业胜诉。这标志着中国奥康皮鞋公司不仅在行政上,而且在法律上取得了抗辩欧盟皮鞋反倾销的双重胜利。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在欧洲法院获得胜诉有望彻底解决这场官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中国鞋企未来面对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问题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对中国鞋企国际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欧盟奥康反倾销 反倾销是一种被各国普遍认可的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措施。随着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是全世界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我国家电、鞋业、光伏等多个行业在扩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不公正的对待。 2012年11月15日,欧盟高等法院裁定中国奥康鞋业公司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胜诉,致使浙江奥康公司历经六年时间最终赢得了胜利,给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树立了榜样。本文详细阐述了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欧盟反倾销案例的始末,分析了奥康公司胜诉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建议。一、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案始末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皮鞋开始大量出口到欧盟各国,由于质优价廉,每年的销售额都较大幅度增加。1995年至2005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皮鞋实施长达十年的配额限制。2006年10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面对欧盟反倾销的制裁,在国家商务部、中国皮革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奥康公司于当年10月23日正式聘请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从司法程序上对这一明显不公平的贸易决策向欧盟初级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温州泰马、广东金履、新生港元、万邦4家鞋企也跟随奥康联合上诉,理由是欧委会对中国企业出口欧盟鞋类产品的成本分析不准确,成为中国入世5年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辩”。然而,欧盟的反倾销制裁并没有因为中国鞋企的奋起应诉而结束。原本征收两年的反倾销税到2008年10月就应终止,尽管大多数成员国反对,但是欧盟委员会仍然决定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展开“日落复审”。2009年12月,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欧盟复审决定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制裁再延长15个月,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历史演进及现状.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历史演进及现状 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J ·斯蒂格勒曾说过:“几乎没有一家美国的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方式、某种程度的兼并与收购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能主要依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确,纵观全球企业的经营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一部兼并收购史。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萌发第一次大规模的并购浪潮至今,全球已经历了六次大规模的并购浪潮。全球跨国并购开始于20世纪50年左右的第三次并购浪潮,而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基本上是同步的。分别以1984年保定纺织厂兼并保定市针织器材厂、1984年中银集团和华润集团联合收购香港康力投资有限公司为标志,中国企业的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已走过了近30年的历史。 为了对本文的研究对象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有更系统和深入的认识,本章将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历史进行系统的梳理,从中找出成功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的引导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也为下文的研究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 2.1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历史演进 国内学者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历史进行了不同的研究和阶段划分。吴茜茜(2011)[1]综合跨国并购历史和周期性特点,将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1996年)启航阶段、第二阶段(1997~1999年)回归效应阶段、第三阶段(2001~2007年)国际化效应阶段、第四阶段(2007年至今)金融危机后阶段。马建威(2011)[2]根据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关键年份,将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萌芽阶段(1984-1992)、准备阶段(1993-2001)、起步阶段(2002-2006)、增长阶段(2007-)。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将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萌芽准备阶段(1984-2001)、蹒跚起步阶段(2001-2007)、积极增长阶段(2007至今),主要考虑到:1、虽然1984年中国企业就出现了第一例跨国并购案例,但由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缓慢转型、国企改革、产权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直到2001年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还处于一个萌芽阶段;2、2001年,随着中国成为WTO 第143个成员

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反垄断调查.doc

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反垄断调查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的及时更新。 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法》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反垄断法》第10条则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就是说,真正有权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以及行业协会等都不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为实现其职能,反垄断执法主体一般拥有调查权、许可权、制裁权、一般调研权、规则制定权、起诉权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具体而言,则要掌握《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此外,我们还要提醒大家注意《反垄断法》第45条所规定的中止调查和恢复调查制度,即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2009年·单选题】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论文摘要]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需要通过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来降低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而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过程中采用何种审查标准对于审查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文章通过国内外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方面的对比,着重讨论我国目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分析方法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经济浪潮的推动,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形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资逐渐改变了传统的投资方式,更多是以并购的形式进入中国企业。不可否认,一方面,外资并购为我国企业带来了丰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另一方面,它也悄然成为改变我国市场结构、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性力量,从而抑制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然而由于我国在规定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方面没有具体的法规指引,导致反垄断审查缺乏公信,不仅打击外商投资的信心,而且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产生。可见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以及分析方法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鉴此,本文首先对欧美等国关于外资并购审查标准的立法进行研究,然后探讨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及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建议。 一、国外关于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 (一)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美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所规制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法官的判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以及《企业合并指南》(196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和《横向合并指南》(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组成。而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主要由《克莱顿法》规定,其中第7条是:“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并购承让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如果该并购造成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the effect of such acquisition may be substantially to lessen competition)……”《克莱顿法》通过成文法首次确立了反垄断审查的“实质性减少竞争(substantially lessen competition)”标准。 但是美国早期的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却受到了当时“哈佛学派”结构主义的影响。“结构主义”认为,只要经营者集中而产生具有优势地位的竞争者,就被认为实质性地减少了竞争,而对于优势地位的认定规则主要通过经营者集中后的市场规模(市场份额)来判断。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受“芝加哥学派”效益主义的影响,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随之发生变化,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逐渐趋于宽松。

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进口之反倾销税2018年才终止

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进口之反倾销税2018年才终止 2015-02-02 15:09:34 来源:Bike Europe 浏览量:3 欧盟对中国进口自行车课征48.5%的反倾销税,一般认定将于2016年6月就会终止,但欧盟自行车制造商协会(EMBA)通知:该税将会再缓两年,也就是在2018年6月才会终止。 一般假设该倾销税将于2016年6月终止的原因是因许多业界人士认为该税是在2011年10月公布,而实施的期限为5年。然而,欧盟委员会是在2012年3月才对2011年10月的反倾销税措施的继续实施与否发起期中检讨。而期中检讨到2013年6月才得出结论。 基本反倾销条例 EBMA主席Montgomery知会Bike Europe时说:“目前对中国制自行车所课征之反倾销税是从2013年6月5日开始,有效期间长达5年,所以要到2018年6 月才会终止。此5年期的规定列在基本反倾销条例的Article 11(2)里。 这法条条文为:“反倾销措施最后终止的时间为其实施后五年或是最近一次对倾销及损害所做检讨并得出结论后的五年,除非检讨中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将可能导致倾销及损害持续或再度发生。此届满日期的检讨会议应由欧盟委员会提议发起,或是由该产业制造商亲自或其代表之要求下所发起,在该检讨的结果出来之前,该措施仍为有效。” 措施结果 EBMA主席说:“涵盖了倾销和损害的检讨在2013年6月结束了,因此该措施会在得出结论后五年才会失效。所以就是2018年6月。” 主席Montgomery指出了2013年6月4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规定(990/2011)。同样的规例也规定印尼、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和突尼西亚也需课征48.5%的反倾销税,但其中有7家公司例外。

联想集团跨国并购案例分析

联想集团跨国并购案例分析 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 有一批中国知名企业已经成长到一定规模,在日本、韩国企业之后,他们都相继开始了国际化扩张和兼并收购的行动,向着自己国际化的目标靠近,比较著名的企业如TCL、联想、海尔、华为等。但中国企业在以跨国并购的方式走出国门的过程中,都分别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以著名科技公司联想集团的两个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阐述其跨国并购和整合的过程,运用分析、比较、归纳的方法,找出联想集团在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其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并从案例中抽取一些普适性的经验教训,推而广之,为其他中国企业所借鉴,促进其跨国并购的成功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这两个案例是本文论述的主要事实依据。 关键词: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国际化战略

Abstract Under the te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over 30 years development after reforming an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famous enterprises growing into a certain scale .Following after Japan and South Korea, they have started expansion and mergers all around the world to approach to their international target. Some of them typically are Lenovo , TCL ,Haier ,Huawei ect. However, during the process of going out of the country in a M&A way, the Chinese enterprises have come across a variety of challenges and difficulities. This essay from Lenovo Group, the world-famous technology company, with its two M&A case studies, penetrated deeply into the topic, expatiated the process of M&A, by means of analysis, comparison and induction, so as to find out the issues they faced alone the way of M&A and the elements of success and failure, as well as the universally applicable experiences. Through spreading the mentions above, other Chinese enterprises can draw a lesson from it, so as to improve the way of M&A,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se two cases are the main basis of this essay. Key Words:Chinese enterprises,Mergers and Acquisitions,International strategy 目录 一、绪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文献综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案例介绍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联想集团企业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案例介绍错误!未定义书签。

2020年反垄断立法和调查执法情况简析

观法丨2020年反垄断立法和调查执法情况简析 全球受新冠疫情冲击和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2020年,对于中国反垄断领域是意义重大的一年。以2020年1月2日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开始,一系列的立法进展不仅在法律业界受到广泛关注,更在社会以及许多行业范围引起重大反响。就在2020年底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释放出了监管升级的信号。会议指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是对这一年成果丰硕的反垄断立法进步的总结收尾,更表明在新的一年,将有更多的立法进步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下文是笔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的2020年度中国主要立法和反垄断调查执法情况的统计和简析。 一、立法情况 (一)简析

从2020年的立法情况看来,针对具体行业量身打造和出台反垄断指南是立法趋势,汽车、原料药、平台经济是现阶段的重点执法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南也是立法重点,企业应该重视反垄断合规体制的打造。 (二)重点立法统计 1. 2020年度,反垄断领域共发布以下重要法规及指导性文件: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0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9日

最新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汇编

国家安全审查之目的在于,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国防安全进而保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其审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对国家经济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以及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本文以凯雷收购徐工案和FAG并购西北轴承为例,研究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问题。 案例:凯雷收购徐工案 徐工案是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典型的案例,本案并购方为美国美国凯雷投资集团,它是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之一。而徐工集团是我国生产大型装备制造业的公司,也是我国工程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对该企业的并购是否危及我国装备制造业的产业安全,进而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是整个案件讨论的焦点。 2005年10月25日,凯雷集团准备以3.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5%的股权,并签署战略投资协议。这一行为引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和舆论的普遍关注。 2006年7月商务部在审查徐工集团的并购方案后,提出了20个问题,并要求徐工补充相应的材料。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凯雷收购徐工的动机、收购后的安排、凯雷集团是否涉及美国军事产业、效益完成后中方控制力、是否涉及业绩对赌条款等。 随后调查得出,凯雷作为私募(PE)并不具备运营重型机械的能力,其目的在于转卖徐工集团。转卖的后手是卡特彼勒公司。经过细致的调查,卡特彼勒公司被认定在中国重型工程机械行业进行着战略性并购侵蚀活动。进而国家有关部委叫停凯雷收购徐工案。 徐工案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时期,一方面,通过外资并购可以获得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升级。另一方面外资可能利用我国并购法律不完善,资产评估股权作价不完善,以较低的并购价格收购我国不同行业的龙头企业,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可是外资并购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也有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而且有的外资在并购国内企业时采用“空手套白狼”的模式,甚至以“退货”的方式抛弃所并购企业,为了保障国内企业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应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若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接受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一、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

浅谈温州鞋业遭遇欧盟反倾销的思考

浅谈温州鞋业遭遇欧盟反倾销的思考 摘要:随着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税于2011年3月31日正式终止,长达近5年的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业已“寿终正寝”。随着世界关税水平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反倾销渐渐演化成各国最普遍采用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因此,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作为“倾销”的受害者,挥舞起反倾销的大刀向倾销国家砍下去;而另一方面,作为“倾销”的罪魁祸首,许多发展中国家正为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所困扰。我国就是全球贸易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之一。特别是像制鞋业这样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在国内的劳动力成本低廉,近些年来一直向欧洲市场迁移,这样必然引起了之前提到的所谓“反倾销”。本文共分三部分,从温州鞋业为代表的企业遭遇欧盟反倾销的状况出发,做出一些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温州鞋业反倾销思考 1.温州鞋业遭遇欧盟反倾销的历史背景及事件概述 1.1历史背景—劳动成本造成的矛盾激化 众所周知,历来世界制鞋业的中心都在意大利、法国等众多欧洲国家,大约从上世界90年代初期,世界制鞋重心才逐渐由西方转向亚洲,并逐步在中国大力发展起来。通过查阅相关数据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鞋业经过近二十年的迅速发展,由于其劳动成本低廉,技术投资战略得当,已经逐步走向成熟,鞋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60%以上,是“世界产量第一,出口量第一”的制鞋生产大国。 在收获产量获得利益,迅速崛起的同时,中国鞋业对欧盟等国家的制鞋业冲击很大,很多中国人甚至开玩笑说即便是到了意大利旅行计划购物,很多时候买回来的东西依然是Made in China;这样的现象使得中国鞋业特别是温州鞋业经历了和中国陶瓷业、数据卡一样的遭遇——欧盟反倾销。 1.2事件经过—维权艰难、任重道远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一、国外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法 美国是最早对企业并购实施法律监管的国家。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联邦立法,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塞勒—克福弗反对并购法》《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订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of 1976,以下简称HSR法案)《反垄断程序的修订法令》,二是法院判例法,三是司法部颁布的《企业并购指南》。 美国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上颇有特色,比如说建立了事前申报制和申报豁免,两阶段审查制度,听证程序和反垄断机构设置。 美国采取事前申报制度,即达到反垄断法规定规模的经营者在进行合并之前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在获得批准后,即可进行合并。 美国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的法律规定非常复杂,《克莱顿法》第七条规定了有关申报豁免,由于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条的理解还要结合案例来分析,例如著名的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还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因为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而且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能否形

成垄断。在执行反垄断法时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HSR法案规定,满足并购审查标准的企业应事先向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并购申报,在经过30天(现金并购为15天)的等待期之前,不得实施并购。如果在等待期内,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未向法院提起获得禁令的诉讼,则等待期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完成并购。同时,对于已经形成控制之势的企业之间的并购,HSR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了豁免申报制度。但这种豁免申报和程序上的要求,不能豁免国家安全审查和产业政策上主管部门的审查,而且只要并购影响美国商业或涉及在美国从事商业的人,即使被豁免申报义务的并购仍能够根据《克莱顿法》的实体法标准(SLC)对之提出异议,外国人对外国人资产或证券的并购也概莫能外。 美国的申报制度的设计独具匠心, 首先是交易规模标准,即只有交易额在5千万美元以上的集中行为才有可能被纳入申报的使用范围,交易额超过2亿元的集中行为,则必须申报;其次是当事人规模标准,在交易总额超过5千万美元、不足2亿美元的情形下作为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的辅助性考察标准,即并购人或者被并购人的全球总资产额或全球年度净销售额在1亿美元以上,而另一并购当事人在1千万美元以上。因此,在申报门槛上,美国有“交易规模标准+当事人规模标准”的双重标准;在当事人规模的衡量方面,美国还设置了“并购方+被并购方”的双方标准。尽管2005年以后,规模要件的具体数额每年都要重新评估,但这种“双重标准+双方标准”的考察模式却没有改变。 HSR法案采取“两阶段式”审查程序。在第一阶段,并购当事人只需提交相对较少的信息资料,能够提示反垄断主管机关该并购计划可能影响竞争便可。在第二阶段,主管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交额外的信息。提交额外信息主要是主管机关发现所申报并购可能存在反竞

欧盟反倾销税率名录

摘自“威尼斯的泪”的博文 https://www.docsj.com/doc/758463809.html,/s/blog_5ddab2600100cg gp.html 欧盟的反倾销税 ADT rate (2009-03-31 19:55:47) 欧盟对原产于中、泰的垃圾袋和塑料袋实施反倾销 2006年9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塑料袋作出反倾销终裁(见下表)。根据该公告,欧盟并未对马来西亚涉案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并终止了对其的调查。 在本案中,108家中国企业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待遇,3家要求获得单独税率。最终只有7家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包括赛德家庭用品(上海)有限公司、金冠(龙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声科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Jiayihe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贝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山Qi Yu包装产品有限公司以及惠州Jun Yang 塑料有限公司。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塑料袋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附件一中国获得8.4%反倾销税率的92家涉案企业名称 1. BEIJING LIANBIN PL AS TIC & PRINTING CO LTD. 2.Changle Beihai Plastic Products Co., Ltd. 3. CHANGLE BEIHAI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4. CHANGLE UNITE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5. CHANGLE HUALONG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6.CHANGLE SHENGDA RUBBER PRODUCTS CO., LTD. Changle 7.CHANGZHOU HUAGUANG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Wujin 8.CHEONG FAT PL AS TIC BAGS (CHINA) PRINTING FACTORY Shenzhen 9.CHUN HING PLASTIC PACKAGING MANUFACTORY LTD Hong Kong

跨国并购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背景下,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从2世纪9年代初开始,跨国公司逐渐尝试以并购的方式进行对华直接投资,跨国公司在华进行的系列并购活动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推动我国企业改革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跨国并购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依照东道国法律取得东道国某些现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的行为,跨国并购与绿地投资构成了国际直接投资的两种典型方式。2世纪8年代开始,跨国并购逐渐取代“绿地”投资,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融合的深化,以及市场准入领域放宽和投资软硬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已经成为跨国并购的重要市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也日趋活跃。在1994年~24年这1年间,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案值由1994年的7.15亿美元上升到24年的67.7亿美元。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4年并购投资占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11.2%,25年呈快速上升势头,接近2%,成为我国利用外资新的增长点。 二、跨国并购的积极影响 1.外资并购将成为国资退出的主要形式,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国企改革 目前国际上资本的跨国流动有8%通过股权并购实现。但在中国,受政策和市场成熟度影响,跨国并购占中国吸收外资的比例不足2%。现有的国有资产只有1多万亿元,而需要支付的国企历史遗留性债务就有上万亿元,如果实现外资的进入,将不仅仅解决国企的负担问题,也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质量,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和增值。 2.引进了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迅速形成规模经济的生产能力 我国的经济实践表明,跨国公司在我国并购成功后的后续投资是巨大的,例如,柯达公司通过对我国的感光产业进行全行业收购后,在1年内的后续投资高达1亿美元。调查表明,外资在华并购的动因来看,市场导向型的外资并购占大部分,并购发生后,跨国公司一般会从根本上改变被并购企业的经营模式,这必然会导致大量的后续投资。 3.开拓了部分产品国际市场,逐步纳入国际市场分工体系之中 为了在全球市场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跨国公司持续不断地向各成员公司提供资本、管理和技术,并帮助各成员公司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这有利于跨国并购后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4.收纳一部分劳动力就业 跨国公司之所以进行并购,其目的之一是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一般来说,外资并购企业中,除了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来自跨国公司本公司,其他人员基本上都是从当地聘用。 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负面影响分析 1.挤占了国内市场,形成市场势力 通过对中国行业主导企业实施并购,跨国公司扩大了在中国市场的市场份额,在有些行业甚至出现少数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见下表) 在我国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产品已占据我国三分之一

全球第五次跨国并购的特点_成因及对我国的启示

收稿日期:2003-12-10 作者简介:肖细根,男,厦门大学经济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国际经济。 全球第五次跨国并购 的特点、成因及对我国的启示 肖细根 (厦门大学经济系,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本文分析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第五次跨国并购的新特点及形成原因。认为目前跨国并购追求垄断竞争优势的内容和范围发生了改变,主要表现为从追求规模经济效应和占有市场份额为主转移到在全球范围内谋求资源的最优配置,增强企业集团的竞争力、优秀人力资源的垄断竞争优势上来。因此,我国必须从完善投资环境、相关的法律规范等方面着手,才能形成有利于跨国并购的内外部环节。 关键词:跨国并购;特点;成因;启示中图分类号:F27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4)03-0045-03 一、全球第五次跨国并购的新特点 1.并购规模巨大,强强联合显著增多,产 生了许多“巨无霸”的跨国企业集团。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涌现出了许多巨型跨国 公司相互之间并购的案例,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如1995 年美国迪尼斯公司宣布以290亿美元收购美国广播公司的母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娱乐公司。1999年英国的沃达丰以650亿美元并购美国空中通讯公司案。这些跨国公司并购的资产规模巨大,对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此次全球企业并购活动不仅表现为大小企业之间的相互吞并,而且发生在两个势均力敌的大企业之间的并购日益增多,成为这次并购的显著特征。1998年艾克森-美孚兼并案以近790亿美元的价格创下了行业并购史上的最高记录;而2000年新兴的互联网公司美国在线宣布以1810 亿美元的价格收购著名的传统媒体企业时代华 纳,成为迄今为止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一宗并购案。 2.并购数量增多,产业进一步向国际化发 展。以美国为例,从数量上讲,前四次并购浪潮中企业并购数量平均每年分别是530、916、1650和3000起。而在第五次并购浪潮中,1995 年在5000起以上,1996年则达到1万多起的记录。1995-1997年,美国共有2176万家企业参与并购活动,比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数目还多。跨国并购活动的增加,表明市场进一步全球化,产业进一步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因为跨国并购活动目前主要发生在能源、电信、银行业,这说明兼并国都在调整自己的产业结构,把传统产业、夕阳产业转移到其他国家。这种转移需要统一的世界市场才能够顺畅。 3.在技术、资本密集的传统领域出现了超 级并购。本来在技术、资本密集的传统领域,市场集中度已很高,并有垄断之嫌,但在这次的跨 — 54—经济纵横?2004年第3期

反垄断整改报告

篇一:2013年度中国反垄断报告经营者集中篇 务部对集中交易情况以及竞争情况的掌握。 该三条核心条款基本涵盖了简易案件实质性认定条件的核心内容,但对申报人来讲,简易案件的标准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缺少可操作性,尤其是涉及市场份额的标准时,其前提条件就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那么在适用该标准时需要先行审查相关市场的界定,这就意味着要设定审核相关市场界定的程序及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要求,这样才能使简易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就实体标准来讲,关于“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也需要较为细化的判断标准,例如,是指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还是都包括?对于新设的合营企业来讲,是仅靠商业计划书判断,还是需要参与者向商务部做出承诺?承诺的期限是多长?如果申报人利用商业计划或承诺规避冗长的集中审查而获得视为简易案件审查,如何应对?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或进行处罚? 就程序衔接方面,缺少简易案件与非简易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衔接方面的内容,例如,简易案件在认定的程序和审查的时间限制方面是否应当有明确规定、简易案件的撤销程序如何启动?如果简易案件被撤销,是否给予简要的救济程序以避免权力被滥用,程序方面如何与非简易案件衔接,审查时限如何计算等。在审查简易案件时,是否也需要申报人提交与非简易案件同样的文件?在审查简易案件程序上,审查人员是否还需要向非简易案件一样向相关政府部门、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等进行询问和调查?本报告建议对上述内容均进行细化规定,以使简易案件审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也许,该《简易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仅就简易案件的实体性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此不包含程序性内容。不知道已经原则性通过但尚未公布的《简易案件规定》在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后与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很大变化,是否包含了程序性内容,如果不包括程序性内容,本报告建议应另行制定简易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二)申报审查工作的改进 反垄断法实施后,商务部为规范集中申报的审查工作,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表》。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2012年6月6日,商务部修订并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2013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于2013年10月28日起启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软件客户端的通知。在通知附件中提供了可以下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安装包”,其中包含文件有:1、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安装包;2、安装说明;3、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小软件使用说明。 商务部启用客户端软件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线申报是实施电子政务、提高申报审查效率的重要步骤,但从初步实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该客户端软件初次登录与软件使用说明以及软件提示本身并不一致,例如,说明和提示中均告知输入“用户名”和初始秘密进行登录,但用户名一栏根本就无法输入“用户名”,拨打说明中预留的咨询电话后才知道不需要输入用户名,直接输入初始秘密即可以进入。但如果不打电话咨询,会让初次使用的人比较困惑,这点小问题其实只需要修改一下软件使用说明即可。其次,软件登录后进入“填表说明”,填报说明弹出框做得很大,并且终端使用者很难将其缩小,选择“已阅”后,很难显示出“确定”按钮,需要把“任务栏”隐藏后,才能看到“确定”按钮。其改进办法是把弹出框做得稍微小一点即可解决,另外,也没必要每次登录都提示填表说明。再次,通过客户端软件提交申报表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材料需要生成另一种新版本,并且需要对新版本导出后制作成光盘再次提交给商务部。这种设计对申报人来讲较为麻烦,必须在填报前非常清楚并且应谨慎填写每一处信息,申报表生成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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