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到环境噪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三、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

四、建设的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现有城镇、乡村生活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6号)废止。

附件:

主题词:公路铁路环评问题通知

抄送:交通部、铁道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司

参阅件:

裴亚钦

随着公路、铁路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等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建设经过已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乡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铁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2.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应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若临路以高于三层楼房建筑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路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3.在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居住环境,应参照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1类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

4.道路交通干线两侧评价范围内的学校特殊敏感建筑,教室可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18-18)中一般教室内允许标准(三级)≤50分贝,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室内外(开窗条件)噪声相差10分贝的规定,对学校的教室室外昼间可暂按60分贝要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评价范围内的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依据(GB/T118-18),对其室内昼间可暂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环办[2012]13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环保部网站 2012-02-07 环办[2012]13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核查 铁路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开工建设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变更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若工程范围、工程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 按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变更情况进行分类,铁路建设项目满足下列任何一类中的任何一项变更,均界定为重大变动: 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铁 道 部 办 公 厅

(一)功能定位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 2.牵引方式由内燃改电气化。 (二)技术标准 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超过50公里/小时; 2.列车对数增加30对以上; 3.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以上; 4.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 (三)工程内容 1.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正线长度的30%; 2.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3.正线长度或单双线长度改变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4.车站数量、位置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四)环境敏感区 1.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或建成区; 3.声环境敏感点变化数量超过原敏感点数量的30%; 4.重要敏感区内施工组织变化,引起临时占地面积增加5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the acute toxicity —Zebrafish (Danio rerio) eggs method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2) 5 干扰和消除 (2) 6 试剂和材料 (2) 7 仪器和设备 (4) 8 样品 (4) 9 分析步骤 (6)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8)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8)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 13 试验报告 (9) 14 废弃物处置 (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相关发育阶段 (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种鱼驯养及维持 (1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产卵盒示意图 (12)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鉴别 (1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24孔细胞培养板试验布局设置方案 (15)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推荐的数据记录表 (16)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寇式法计算LC50 (18)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急性毒性测定的斑马鱼卵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急性毒性的斑马鱼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 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 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 究所和江苏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时,应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应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三、对承担“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的环境影响咨询业务,要执行鄂价费字1998387号文有关规定,按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按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铁路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铁路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1.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措施 保护当地自然植被,采取措施使地表植被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房屋及生活设施、原材料堆放处和材料加工场均在规划的区域内进行。修建的施工便道,要结合地方乡镇长远规划,选择线路。弃土场必须做好防护工作,确保不发生水土流失情况,并进行弃土场绿化。 施工期间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严禁随意砍伐和偷猎,限制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范围。 施工便道选线、生活营地、大型临时设施场地选址尽量少占或绕避林地、耕地,保护原有植被。对合同规定的施工界限外的植物、树木等尽力维护,严禁超范围砍伐。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复垦或绿化。 2.合理规划施工用地 严格按设计和业主规定的征地范围和数量丈量用地,严禁超范围占用土地和水面。施工临时设施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不占或少占农田,各种临时房屋采取因地制宜、简易方便的原则就近设置,充分利用荒山、荒坡、线路附近的既有道路和房屋场地。 3.临时工程环境保护 便道、及施工营地的设置,要合理、紧凑,严禁随意搭建,尽量减少对植被的损坏,不占用乡村道路、阻碍交通。搅拌站等高噪音生产设施尽可能远离居民区或采取限时作业措施。施工场地周围预先开挖排水沟,做到排水畅通,场内不得积水、积污,应充分考虑其对原地面排水的影响,以免阻挡地表径流的排泄,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施工营地及施工现场设固定的垃圾桶或垃圾池盛放垃圾,分类标识存放,定期清理,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或废品回收利用,不得乱扔、乱倒垃圾。施工场地的遗弃物、废油等集中进行预处理后,采用专用车辆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厂或存放点。污水须排入当地的排污管道或经集中净化处理后排出,严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江河及其它水体中。 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定期洒水养护,避免产生扬尘。 生活区及施工场地周围的植物、植被,严禁随意践踏和破坏,并在生活区设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1 空气污染 1-6-1-1 标准大气的成分 标准大气的成分见表1-98。 标准大气的成分表1-98 成分 相对分子质量 体积百分比 重量百分比 分压 (×133.3224Pa) 氮N2 28.0134 78.084 75.520 593.44 氧O2 31.9988 20.948 23.142 159.20 氩Ar 39.948 0.934 1.288 7.10 二氧化碳CO2 44.00995 3.14×10-2 4.8×10-2 2.4×10-1 氖Ne 20.183 1.82×10-3 1.3×10-3 1.4×10-2 氦He 4.0026 5.24×10-4 6.9×10-5 4.0×10-3 氪Kr 83.80 1.14×10-4 3.3×10-4 8.7×10-4 氙Xe 131.30 8.7×10-6 3.9×10-5 6.6×10-5 氢H2 2.01594 5×10-5 3.5×10-6 4×10-4 甲烷CH4 16.04303 2×10-4 1×10-4 1.5×10-3 一氧化二氮N2O 44.0128 5×10-5 8×10-4 4×10-3 臭氧O3 47.9982 夏:0~7×10-6 0~1×10-5 0~5×10-5 冬:0~2×10-6 0~0.3×10-5 0~1.5×10-5 二氧化硫SO2 64.0628 0~1×10-4 0~2×10-4 0~8×10-4 二氧化氮NO2 46.0055 0~2×10-6 0~3×10-6 0~1.5×10-5 氨NH3 17.03061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一氧化碳CO 28.01055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碘I2 253.8088 0~1×10-6 0~9×10-6 0~8×10-6 注:本表摘自《法定计量单位与科技常数》。1-6-1-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6-1-3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表1-99。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表1-99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mg/标准m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微粒 日平均① 0.12 0.30 0.50 年平均② 0.08 0.20 0.30 二氧化硫 年平均② 0.02 0.06 0.10 日平均 0.05 0.15 0.25 1小时平均 0.15 0.50 0.70 氮氧化物 年平均 0.05 0.05 0.10 日平均 0.10 0.10 0.15 1小时平均 0.15 0.15 0.30 一氧化碳 日平均 4.00 4.00 6.00 1小时平均 10.00 10.00 20.00 臭氧(O3) 一小时平均 0.16 0.20 0.20 注:本表摘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①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②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6-1-4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见表1-100。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1-100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一次 日平均 一次 日平均 1 一氧化碳 3.00 1.00 18 环氧氯丙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六)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功能区划的;

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研究

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研究 摘要铁路项目建设是我国发展经济的需要,铁路建设项目具有规模大、对环境影响范围广的特点,铁路建设过程中应重视环境保护问题。首先明确对环境影响的各种因素,针对环境影响因素,建立环境保护体系。实现铁路建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主题词铁路建设;环境影响;环境保护 1 研究目的及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铁路跨越式发展,铁路项目建设是我国发展经济建设的需要。铁路项目建设规模大,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资源消耗多,施工管理不当还会引起扰民问题,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在铁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视环境保护。铁路建设者必须在铁路建设的各个阶段对环境保护经过周密考虑,拿出具体措施,保证铁路建设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铁路建设要想走绿色发展之路,首先必须掌握铁路建设各阶段对环境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探索一套适合铁路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运行模式,帮助铁路建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2 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 铁路建设项目规模大、线路长,对环境的影响点多、面广。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找出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环境保护措施来保证铁路建设项目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采用因果分析法分析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如图1所示,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出环境保护措施。 1)铁路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土地是有限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物资基础。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铁路工程施工要占用大量土地,这不仅包括铁路线路本身所占土地,也包括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的土地,如施工中的临时便道、工地临时房屋等。因此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土地的使用,以最少的土地或临时占用最少的土地完成工程项目。 2)铁路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影响。任何工程施工都会或多或少对其周围水体造成污染,特别是对河塘、水库、灌渠的影响。施工中生产、生活废水和废弃物的排放,会使地面水受到污染,甚至影响饮用水源,造成严重后果。污染源来源广泛,水体一旦受到污染治理则相当难,这在铁路项目建设中应引起特别重视,要力求建设环保工程。 3)铁路建设项目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附件7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相关公路网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 第四条项目经过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优化线位,分情况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以及隔声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合理工程形式,采取低噪声路面技术、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

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民住宅、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路段,预留声屏障等噪声治理措施实施条件。结合噪声预测结果,对后续规划控制提出建议。 第五条项目经过耕地、林地集中路段,结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采取增大桥隧比、降低路基、收缩边坡等措施。合理控制取弃土场数量。对取弃土场、临时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采取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有效减缓生态影响。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的,应优化线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结合生态敏感区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 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生境、迁徙行为造成影响的,采取优化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设置野生动物通道、运营期灯光及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生态补偿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采取避让、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 J/T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2004-12-11发布2004-12-1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I

目录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4.2 评价工作等级 4.3 评价工作程序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4.5 评价范围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6 源项分析 6.1分析内容 6.2分析方法 6.3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7 后果计算 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风险值 8.2风险评价原则 8.3风险计算 8.4风险评价 9 风险管理 II

9.1 风险防范措施 9.2 应急预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I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V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

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1 总则 1.0.1 为统一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要求和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0.3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环境特征及其敏感性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4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并必须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1.0.5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应真实、可靠,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应合理、适用,结论观点应明确。 1.0.6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环境 enviroment 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0.2 环境影响 enviro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铁路建设或运输生产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2.0.3 环境要素 enviromental elements 构成物理、化学、自然和社会环境属性的特征因素。 2.0.4 评价因子 assessment factor 表征环境要素及污染物属性的特征指标。 2.0.5 生物量 biological mass 又称“现存量”。单位面积或体积内生物体的重量。 2.0.6 生态因子 ecological factor 生物或生态系统的周围环境因素。 2.0.7 生物群落 biological community 在一定区域或一定生境内各个生物种群相互松散结合的一种结构单元。 2.0.8 景观 landscape 一个空间异质性的区域,由相互作用的拼块(patch)或生态系统组成,以相似的形式重复出现。 2.0.9 异质性 heterogeneity 是指在一个区域里(景观或生态系统)对一个种、或者更高级的生物组织的存在起决定作用的资源(或某种性状)在空间或时间上的变异程度(或强度)。 2.0.10 优势度 dominance 综合反映给定景观区域内某一类拼块所占的相对面积或数量、分布均匀程度和连通程度的参数。 2.0.11 土壤侵蚀 soil erosion 土壤在外营力(风、水流、冻融和重力)的作用下,被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 2.0.12 荒漠化 desertification 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所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具有干旱的半湿润地区

公路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754567833.html, 公路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作者:董芳金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7年第07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问题 越来越凸显,其中生态环境影响是人们的重点关注之一。基于此,论文以花山隧道为例,分析公路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对生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措施,以期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分析提供有益参考。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highway and other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the impact of highway projects on the environmen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Among them, the impac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one of the key concerns.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takes Huashan tunnel as an example, analyzes the impact of highway project construction period and operation period may have on the environment,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measures, in order to provide a useful reference for the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related fields. 【关键词】公路建设;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Keywords】highway constructi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fluence assessment 【中图分类号】TU71;X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7-0063-02 1 引言 随着人类对自然生态美的推崇与渴求,公路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在环境评价段及时发现公路项目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生态破坏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公路建设运营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统一发展,从而发挥公路建设事业的正面积极作用。 2 环评概念中的生态影响 生态系统简称ECO,是ecosystem的缩写,指在自然界的一定的空间内,生物与环境构成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整体中,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19-2011)对生态影响进行了定义:生态影响是指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因子、非生物因子所产生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作用,影响可划分为不利影响和有利影响,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累积影响,可逆影响和不可逆影响。根

新建铁路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新建铁路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地理位置及建设意义 项目位于山西省安泽县境内,包括府城镇、和川镇和唐城镇,自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安泽站西端引出,沿蔺河北上,止于安泽县唐城煤焦化工业园区。正线长度24.368km,安泽站至桃曲线路所疏解线长度为4.007km。 工程建设对于支撑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节约运输成本,对于促进唐城煤焦化工业园区相关产业发展壮大、拉动安泽县经济发展,对于促进沿线煤炭资源开发,对支撑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煤碳来源、提高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集约化运输,扩大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对腹地辐射影响力,对于完善区域路网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主要工程内容 (1)路基 区间路基长9.528km,占线路总长度33.6%。路基工点类型主要有:边坡防护路基、高路堤、陡坡路基、浸水路基、深路堑、顺层路堑、膨胀土路基、黄土路基和危岩落石路基。 (2)站场 新建、改建车站各1 座。其中,安泽站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的中间站,同时也是本工程的接轨站,唐城站为终点站。 (3)桥涵 正线新建双线中桥0.029km/1座,单线特大桥1.829km/3座,单线大中桥2.029km/10座,框架6397m2/3座、涵洞2249.4m/66座,桥梁占比13.7%,小桥涵占比(扣除桥隧长)4.16座/km。桥梁、涵洞设计洪水频率均为1/100。 (4)隧道 新建隧道8座,总长度为7975m,占线路总长度28.1%,均为单线隧道。全线最长隧道

为李恒河隧道,长3990m。 (4)工程土石方总量 土石方总量为657.28×104m3,其中填方257.73×104m3,挖方399.55×104m3(含取土12.47×104m3),工程设计中经土石方调配后,挖方中利用245.26×104m3,弃土141.82×104m3。 (5)工程占地类型及数量 全线总占地面积为206.86hm2,其中永久占地147.5hm2,临时站地共59.36hm2。占用土地类型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土地。工程用地类型及数量见表1-1。 表1-1 工程征地数量表单位:hm2 (6)工程总投资及施工工期 本工程计划施工总工期36个月。由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为185040.38万元,技术经济指标为6304.09万元/正线公里。 2 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环保、水保体系

新建铁路京沈客专京冀段铁路工程环保、水保控制体系 编制人:尉峻诚 审核人: 批准人: 北京铁城监理公司与林同棪国际集团联合体京沈客专京冀段监理6标监理项目部 二O一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环保水保控制目标........................ - 1 -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 - 1 - 第三章环保水保监理工程师职责.................. - 5 - 第四章环水保监理工作程序环水保监理工作程序 .... - 7 - 第五章环保水保监控制度........................ - 8 - 第六章环保、水保管理组织机构................. - 10 - 第七章监理环保、水保保证体系................. - 11 -

第一章环保水保控制目标 努力把工程设计和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限度,确保铁路沿线景观不受破坏,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不受污染,植被有效保护,噪声、振动和扬尘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坚持做到“少破坏、多保护,少扰动、多防护,少污染、多防治”,使环境保护监控项目与监控结果达到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做到环保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 (一)环保控制主要内容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现场核对设计单位对工程的环保、水保、文物保护设计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通过建设单位敦促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和完善。 2、监督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可能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应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做好耕地、植被的恢复工作。 (二)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依据 1、国家和原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经批准的开工项目环境评估意见书。 3、施工区域地方政府的环保有关规定。 4、项目的设计文件及相关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5、委托人下达的有关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 6、委托监理合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