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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关系

犯罪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关系
犯罪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关系

一:犯罪原因的概念解析

在笔者对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论述前,必须明确犯罪原因的基本概念。我国学界的主流学说为系统因素说,即将犯罪原因界定为各种促成犯罪的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或者说,各种引起犯罪的因素的有机整合是犯罪的原因。基于此种学说。犯罪原因可以被定义为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可以看出,犯罪原因下的子要素为致罪因素,因而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是对这些因素的组合排列。事实上,所谓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这组概念在学说专著中较少被使用与提及。学者们通常直接对犯罪原因中的因素进行研究,例如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的著名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德国刑法大师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提出的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因素、个人因素。所以笔者在此先对犯罪主观原因和犯罪客观原因作出定义。

犯罪主观原因是指犯罪人的人格,包括动机、思维、自我认知等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个人因素。而犯罪客观原因是与犯罪人自身无关的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十分繁多,笔者认为根据各种社会因素的功能之别,可将犯罪客观原因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犯罪客观原因的宏观因素是基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根源角度考量的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变迁和文化等。而犯罪客观原因的微观因素是直接对个人产生社会化影响的社会因素,主要为家庭与社区等。

二:犯罪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联系

两种原因的关系包括联系与区别,当上述一些概念被定义后我们不难发现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没有疑意的,因而笔者主要讨论的是二者的联系。本文的基本观点是犯罪客观原因影响犯罪主观原因,其中犯罪客观原因中宏观因素决定微观因素并以微观因素作为中介,通过微观因素的社会化作用于犯罪主观原因。因此本文的论述分为两个部分,一为犯罪客观原因中宏观因素经微观因素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二为微观因素如何通过社会化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1.犯罪客观原因中宏观因素经微观因素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

宏观因素中也有许多的要素,如社会变迁,文化,社会公平,现代化等等。但笔者以为社会变迁和文化是其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要素,亦是本文用来论证宏观因素决定微观因素的要素。社会变迁指社会发展过程中巨大的社会变动、产业结构重大调整以及人口大规模流动等现象。文化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一种社会制度、社会结构(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观点)。可以对比发现,社会变迁潜在动态,文化显性静态。而笔者所说的微观因素为是直接对个人产生社会化影响的社会因素,是相比与前两者在深度和广度上更小的事物,如家庭、社区、大众传媒等。工业革命时期发生的犯罪社会现象是用于论证宏观因素对微观因素作用的极佳背景。

工业化与城市化是这时期社会变迁的集中反映,工人阶级涌现,大工厂制的生产方式新起,城乡人口大量流动,人进行了由小集体向大社会的转变。在人们离开传统固定的家庭生活进入非人情关系、变化无

常的城市生活时,文化也开始了明显地转变与冲突,其中包含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的冲突、新文化与旧文化的对立。社会变迁导致了社区形态的转变,形成了工人、贫民剧集的城中村。根据芝加哥学派的观点,这种区域的犯罪率较高且有着数据和学理的支持。单纯的社会变迁只是造成了区域上的不同,文化显性地作用于这种地区的犯罪滋生。这种地区性的集体发挥着非正式社会监督单位的作用,但是这种社区中也正式社会亚文化聚集的地方。法律是主流文化的反映,因而这种社区本就存在着违法的潜在因子。这个社会时期的主流文化是自由资本主义所提倡的逐利价值观和工业化生产的知识。旧有的价值观还深植于新工人以及贫民,而他们也未能掌握好新的生产技能。经济上的原因导致这个时期财产犯罪的增长率大幅超过了传统的暴力犯罪。除却文化导致的经济原因外,人际关系的紊乱亦是催生个人犯意的重要原因。犯罪率高的社区中,体现主流文化的社会规范被消弱甚至瓦解,而旧有的人伦又不适应社会变迁而无法复苏,所以此时社区的社会义务观念混乱且迷茫,越轨行为便常常发生。综上社会变迁因素主要体现经济生产,文化主要体现思维意识,二者通过社区等微观因素的作用于人的犯罪主观原因上。

2.微观因素通过社会化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

所谓社会化,是指一个人通过社会互动,学习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生活技能等社会方式,培养社会角色并借以获得个性,从而由生物个体变为社会个体的过程。纯粹的宏观因素不能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催化,需要借助微观因素这个媒介。一定意义上讲,微观因素诸如家庭、

社区、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可被称为为社会化的执行机构。犯罪人格是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化过程中个体与各种社会化机构之间互动的结果。当个体在不同的社会化机构中生活是,其个性得到不同的塑造,在亚文化发达的社会化机构中,犯罪人格更易形成。这种犯罪人格的形成来自与社会学习,即亚文化的模仿。在社会化机构中亚文化的影响下,人的自我(理性)和超我(道德良知)异化减弱,本我(欲望)不断增强,开始有冲破主文化规范约束的倾向。这便是犯罪主观原因的产生。

可以看到,犯罪客观原因的宏观因素表现为通过社会变迁产生文化冲突,改变微观因素:微观因素表现为通过社会化过程产生犯罪主观原因。犯罪是一种不可消亡的现象,刑法也无力根除,其原因在于犯罪个体的产生终究是归结于客观的社会因素。犯罪客观原因是犯罪人出现的基础和根源,犯罪主观原因直接催生了犯罪人的产生。既然犯罪原因大部分在于社会,那么研究犯罪原因就必须着眼于客观的社会因素,正如伟大的德国学者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论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点及其对策网

论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点及其对策 内容提纲 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部分,分别论述了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其对策。 摘要: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关键词:网络高科技黑客信息病毒 - 、弓 | 国际互联网络是英文Internet的中文表示,它是由全球许多计算机组成的,并 实现网络的计算机之间数据传输。Internet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伟大的里 程碑,它是未来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人类正由此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化 社会。人们用各种名称来称呼Internet,如国际互联网络、因特网、交互网络、 万维网等等,它正在向全世界各大洲延伸和扩散,不断增添吸收新的网络成员,已经成为世界上覆盖面最广、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虽然Internet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如同 在现实中一样,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在其中蔓延开来,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网络 犯罪。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 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 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原因 关于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可作多角度的分析。以下从黑客文化、网络技术局限、法制建设滞后、抗制条件薄弱和社会观念误区等方面作些探讨。

关于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思考解析

目录 引言..................................................................... 1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1)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1)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3) (三网络犯罪的危害 (4) 二、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分析 (5) 三、国外网络犯罪立法实践浅析 (6) 四、关于完善我国网络犯罪制度体系的对策思考 (8) (一立法方面 (8) (二执法方面 (9) (三加快发展我国安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10) (四监管方面 (11) (五增强人们绿色上网 (12) (六加强以德治网......................................................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3) 关于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李丹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全球互联网以不可挡之势迅猛发展,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提供极端便捷的同时,网络犯罪率的飙升严重威胁着互联网的生存与发展,而如何预防及治理网络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在分析研究网络

犯罪的概念、特点、危害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分析,对比并结合国外立法实践经验力图为我国提出针对控制网络犯罪猖獗的切实有效的立法建议及相应对策。【关键词】网络犯罪立法监督对策 引言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许多好处,在人类的历史上,似乎从来没有什么事物像网络一样,在短短的几十年甚至十几年里给人类的生活方式带来如此多的改变。难怪有人说,如果你不能拥有网络,你至少失去了半个世界。这种新的技术,突飞猛进,在创造一个又一个的奇迹的同时,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网络是高尚者的天堂,是卑鄙者的地狱,网络给我们带来的更为严重的负面效应应当属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兴起不得不使我们对其进行高度的重视,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缺陷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尤其是有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 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我国,因技术和法律制度滞后等诸因素,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刑法实践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网络犯罪的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已迫在眉睫。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一种现象 , 一般人认为网络犯罪的主要攻击对象是网络,这是由于对计算机网络原理不了解造成的错误观点,实际上并非如此。从技术角度说攻击计算机网络最基本的做法就是向联网机器发送数据包,造成计算机数据运行缓慢或出现溢出而不能正常运行。无论是通过网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修改比如删除、增加文件或指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还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其最终目的是造成联网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从而使

论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点及其对策

内容提纲 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部分,分别论述了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其对策。 摘要: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关键词:网络高科技黑客信息病毒 一、引言国际互联网络是英文 internet的中文表示,它是由全球许多计算机组成的,并实现网络的计算机之间数据传输。internet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它是未来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人类正由此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化社会。人们用各种名称来称呼internet,如国际互联网络、因特网、交互网络、万维网等等,它正在向全世界各大洲延伸和扩散,不断增添吸收新的网络成员,已经成为世界上覆盖面最广、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虽然internet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如同在现实中一样,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在其中蔓延开来,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二、网络犯罪的原因关于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可作多角度的分析。以下从黑客文化、网络技术局限、法制建设滞后、抗制条件薄弱和社会观念误区等方面作些探讨。(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二)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

浅谈网络犯罪与防范措施5篇

浅谈网络犯罪与防范措施5篇 浅谈网络犯罪与防范措施5篇 【篇一】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和普及,在审判实践中,网络新型犯罪呈现多发和上升趋势,为了有效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经过对我院近两年来涉网络犯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条款,网络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即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黑客入侵、传播木马病毒等。涉及到的刑法条文有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随着信息网络在社会各领域中广泛应用,有些犯罪分子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这种类型涉及的犯罪罪名比较广泛,有诈骗罪、盗窃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等。我院近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没有涉及第一类网络犯罪的情形,涉及到第二类网络犯罪的共有18案,包括盗窃罪1件、诈骗罪3件、强奸

罪3件、宣扬恐怖主义罪1件、贩卖毒品罪4件、出售假币罪及伪造货币罪各1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1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件、诽谤罪2件,其中审结15件、移送2件、1件未审结。 二、主要做法: 网络犯罪相比现实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性大,隐蔽性更强,涉及的犯罪方法种类繁多,花样日新月异,这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及时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组建专业的审判团队。我院在刑事审判庭专门设立了审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由刑庭副庭长担任,合议庭成员由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对我院受理的涉网络犯罪案件,统一由该合议庭进行审理。 2、依法履行职责,从重从快打击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传播快、危害人群众多、危害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受害人既有年轻人,也有中老年人;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企业工作人员;有知识分子,也有一般民众。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危害巨大。我院始终坚持对该类犯罪依法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已审结的15件案件中,我院平均结案时间为1个月,最快的在10天内结案。对审结的15案中的涉案人员21人,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2人,3年以上刑期的9人。 3、精学深研,精准打击网络犯罪。网络犯罪隐蔽性和专业化相对其他案件都较强。我院从三方面入手强化审判人员的知识更新,以

关于校园网络犯罪的调查报告

关于校园网络犯罪的调查报告 计算机网络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奇妙的网络世界中漫游时,有人就有规则,有规则就会反抗——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从这点而言,我们可以说,网络从其出生那一刻就注定要与犯罪相伴。 现行的世界是信息化的世界,从信息革命之始我们注定就要与计算机中的虚拟世界打交道,一部《黑客帝国》以令人叹为观止的想象力给我们展示了网络世界的奇妙,她吸引了更多的人步入其中。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 二、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 1.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损失大。

2. 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网络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信息库实际上如同向外界敞开了一扇大门,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使用者的利益。 3.网络诈骗、教唆犯罪: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公告板发送粘贴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恶劣者,利用各种图像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形成所谓的"写真照"加以散发。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统手段所能比拟。 5.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由于因特网支持图片的传输,于是大量色情资料就横行其中,随着网络速度的提高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及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资料就越来越多地以声音和影片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因特网上。 三、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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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它们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各种危机,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因特网是目前覆盖全球的最大网络,网络的开放性,多层性以及共享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能。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对于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带来一定的困难,这种犯罪的不断发生,形势的日益严峻是我们探讨网络犯罪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由于独立于主流社会的另一种价值追求“黑客文化”是网络犯罪 产生的精神根源,信息与财富的密切关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自身缺陷,法律对于网络规制的不完善,犯罪分子对于网络技术的某种渴求,都是网络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分析原因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客观形势,法律的规制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引起这种动机产生的诱因。 对于网络犯罪,我们不能坐视不管,一个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我们就应该制定规范其合理性的对策,一种新型犯罪的产生,也为我们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从管理对策,法律对策,社会调控等综合方面的手段制定等方面的对策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 会危害性。 总之,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必须依靠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各种力量的合作,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要求。本文拟在对网络犯罪的发展、含义进行阐述后,分析我国网络犯罪的存在的问

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以期待对我国遏制网络犯罪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网络犯罪虚拟空间开放性社会原因自身缺陷法律漏洞应对措施 当今的世界是信息的时代,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已经成为了现今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自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计算机技术也在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给人类创造奇迹,它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国民教育和现代社会管理方面也在不断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说,我们的时代在分享着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便利。计算机网络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也在改变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但是,在我们为高科技的神奇而感到由衷兴奋的同时,我们不可忽略了计算机给我们带来的另一个方面,即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地向我们和平的世界宣战,在极大地破坏着我们安定的社会秩序,使人们更加感受到了不安全感。事实上,网络犯罪是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犯罪现象,“与传统犯罪一样共同地受着某些社会及个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必然有着特殊的背景及诱发影响因素。”因此,面对这一新型的犯罪类型,分析产生这一犯罪现象的原因,探讨我们的应对措施,是社会给法学家们提出的新的课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以利于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 一、网络犯罪在我国的发展及其含义 1979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直到1981年我国才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继而1994年2月18日,我国国务院令第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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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校大学生中网络犯罪事件频繁发生,网络犯罪率逐年上升,日益成为干扰校园秩序、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严重问题,越来越得到高校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其犯罪特点朝着暴力化、群体化、多元化、智能化、专业化等发展的趋势;网络犯罪原因也由传统的单一型转化为复杂型。其中,既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学校、家庭等诸多原因。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高校校园网的建设与日益完善,大学生已成为网络社会的主要群体之一"然而面对日渐突出的大学生利用网络犯罪的事实,我们不得不思考,在社会转型期,就业压力增大,价值观多元化,信息泛滥化的环境下,如何通过各种教育和宣传的方式来预防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事件的发生和扩大。(谢应霞,2010) 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知网,主要的搜索方法是:首先,以中国知网为检索数据,以“网络犯罪”为核心词,搜索结果有2415篇相关文献,限定为核心期刊,有273篇文献;以“网络犯罪”为核心词,并包含“大学生”,搜索得出核心期刊有22篇;直接以“大学生网犯罪”为核心词,有12篇;以“大学生网络失范”为关键词,有10篇;以“大学生网络越轨”为关键词,有2篇。大部分文献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只有很少一部分文献采用定量研究的方法。 一、概念界定信息社会中, 互联网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 对社会生活产生广泛的影响。据中国互联网中心2014年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当年6 月3 0 日, 中国大陆的网民数达6.23亿人, 59%的用户是大专以上学历,32.4%的用户是学生,大学生是网民化程度最高的一个群体。网络的普及将现代人带人前所未有的新领域, 但值得关注的是人们在尽情享受互联网带来的方便与快捷的同时, 也在制造新的问题--网络犯罪。 目前大部分专家和学者都认为,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行为。(谢应霞,2010;张树启,2007)也有学者有相同的观点,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对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网络对其他计算机的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它既包括利用网络安全漏洞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刻意制作病毒、软件在网络内外交

网络犯罪的原因与探析

目录 0 网络犯罪的原因与探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1) 1.是什么引发了计算机网络犯罪: (1) 2.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诱因: (3) 3.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怎样在青少年这个群体滋生的: (4) 3.1根据计算机网络现状对青少年的影响做分析: (4) 3.2青少年网络犯罪成因: (5) 4.预防与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对策 (7) 5自己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一些想法 (9) 参考资料 (10)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为了这个为我们服务的新生事物能在一个相对适宜的环境中更加迅速和健康的发展,最终让其为我们人类社会作出它应有的贡献,我们就从计算机网络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入手,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怎么发生的,为什么发生,该怎样克制等一些相关问题,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探析,更客观的去看待这个新生事物,避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在自己身上发生,以个人做起,以小团体做起,感染周遭,最终让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在影响计算机网络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犯罪成因青少年 1.是什么引发了计算机网络犯罪: 在计算机成为人类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的发展历程中,它慢慢变成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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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学原因分析和预防 王新意 (河南教育学院教育系,河南郑州,450014)内容摘要:网络是把双刃剑,它在传播知识、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对网民尤其是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使部分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本文试图运用所学心理学知识,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学原因进行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和网络犯罪的成因从心理学角度给予预防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心理健康法律 正文:一.网络犯罪的定义及变现形式 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其基本类型有两种:针对网络的犯罪和网络扶持的犯罪。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 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3.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 4.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扶持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网上盗窃。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2.网上诈骗。一类发生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一类发生在邮电通信领域。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在邮电通信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 3.网上色情。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网络,即所谓的“网络无边,法律有限”。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网上教唆他人犯罪的重要特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 性大小。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一、正常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被告人故意和过失的认定。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统称为罪过,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认定也即对其罪过的认定。对某些犯罪来说,只有在被告人有故意的情况下他才构成犯罪,而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只要有过失即可构成犯罪。 在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尚没有认定以前,我们还无法最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究竟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作者分别论述行为人故意、过失、目的和过失的认定,并不表明法庭在认定行为人故意时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过失等要素。事实上,故意往往与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有密切联系,而过失则不存在目的和动机。

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根据已经掌握的有关证据,在起诉时己经对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名称有了初步的判断。因而,刑事诉讼一般也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进行有针对性的认定。比如,公诉人起诉被告人构成故意犯罪,法庭则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故意”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如果,公诉人以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起诉,则法庭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过失”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 二、犯罪故意的确认 《现代汉语词典》对“故意”一词的解释是:有意识地。刑法上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中就包括对“故意”一词的解释和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 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即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既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也指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于这种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调查报告

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调查报告 最近,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向媒体发发布的《青少年网络伤害课题研究》的调查结果。根据该调查,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有增长趋势,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和网络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现实或潜在的危险。为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于2008年5月——2009年5月开展了“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研究”的课题项目。 课题调查报告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公开发布的数据统计,1999年我国立案侦查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增至2700余起,2001年为4500起,2002年为6600起。上述数据表明,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 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在犯罪青少年组和中学生对比组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具体表现为: (一)青少年上网比率高、网龄长。据统计,犯罪青少年组中有144人上网,占被调查人数71.3%%,中学对比组有156人上网,上网率高达83%%。这些青少年普遍涉网年龄较早,网龄较长。犯罪青少年组和中学对比组首次触网时间,主要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其中犯罪青少年组小学阶段开始接触网络的占该组上网人数的21%%,初中阶段占该组上网人数的60%%;中学对比组小学开始接触网络的占该组上网人数的56%%,初中开始接触网络的占该组上网人数的42%%。 (二)青少年上网次数频繁、上网时间长。调查资料分析显示,青少年普遍存在上网次数频繁、每次上网持续时间较长现象。当然,这一情况在犯罪组和对比组中表现程度有所不同。其中,犯罪组青少年每周上网8次的达该组上网人数的60%%,每次上网平均持续时间3个小时,而且50%%在3-12个小时之间,甚至有9%%在24个小时以上。而对比组每周上网7

网络犯罪打击困难的原因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716166591.html, 网络犯罪打击困难的原因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世界各国均有打击网络犯罪之举,但是贩卖盗版光盘、张贴淫秽图片、入侵他人网站,仍然猖狂。主要是问题网络犯罪破案率极低。主要原因是: 1.互联网本身的缺陷 Internet的前身ARpANET主要在开发不受战争破坏的分散式网络系统,其目的是要将信息从传递端顺利地传送到目的端,因此资料安全或者网络安全并不是ARpANET当时设计的目的。这也是目前在Internet上设的商务网站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的原因。 2.黑客软件的泛滥 目前网络上的操作系统以微软的Windows NT及UNIX为主,这些

操作系统或者一些软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漏洞,一些人利用这些漏洞设计了一些攻击程序,并上传到网络上到处传播,俯拾即是。 3.互联网的跨地域、跨国界性 互联网本身具有跨地域、国界国性,没有空间限制。因此,网络色情无法杜绝。即使禁止了一国的色情网站,也不能有效地将他国的色情网站禁之门外。网络信息散布迅速,基本上没有时空限制,影响范围极其广泛,层次极其繁多。而在网上来源网址可以假造,犯罪者身份有可能隐藏起来,加以网络犯罪证据极为有限,其证明力又大打折扣,而且极易被毁灭,所以追诉犯罪的证据问题变得非常关键。 4.网上商务存在的弊端 从各国过去查获的利用信用卡在网站上购买商品的诈骗案例来看,发现这些网站没有采用SET或者 SLL的网络付款安全机制,使用者仅需输入信用卡号以及信用卡有效年月两项资料,取代实体商店的刷卡过程。这两项资料传送到结算中心,要求授权,因为没有刷卡过程,而信用卡号及有效期又可轻易取得,为网络诈骗打开方便之门。据英国Trading Standard Institute公布的调查显示,25%的网站不安全,黑可可以得到客户的信用卡资料以及其他更多的信息。同时,还发现网上购物还有交货速度慢,价格昂贵等问题。该机构还发现,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一)定义(教材113页) 往年试题 专科04年1月、07年7月名词解释 (二)正确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13-115页)【难点】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15-116页)【一般了解】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教材116页) 往年试题 专科03年9月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116-119页)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116-118页)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118页)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118-119页)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往年试题 03年7月、06年1月、08年7月填空题(《学习指导》67页填空题第3题)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 答案: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教材119页) (1)定义(119页) 往年试题 本科补修06年7月、08年7月名词解释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表现形式(119页) 2、间接故意(教材119-120页)

(1)定义(教材119页) 往年试题 04年1月、07年7月填空题(《学习指导》67页填空题第5题)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教材119页)答案:可能放任 (2)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119-120页) (3)犯罪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的三种情况(120-121)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教材121-122页) 往年试题 本科补修09年1月问答题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浅析网络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网络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网络犯罪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来实施盗窃、诈骗、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文针对这一现象试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安全犯罪预防 目前在我国,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社会,它既给我们带来了无限的便利和丰富多彩的享受,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隐患和不安全的因素。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它同时还具有跨地域性、非实体性、交互性等特点,更由于它普及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它强烈冲击着人类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很多不法分子更是利用网络这个平台作为掩护,实施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犯罪形式有:网络黑客、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行贿、网络洗黑钱、网络色情犯罪、网络贩卖毒品等等,严重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秩序,干扰了百姓的正常生活。由于网络犯罪的主体隐蔽,形式不一,案情错综复杂,罪行猖獗,一时间百姓怨声载道,深恶痛绝,欲除之而后快。 一、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1.一些黑客利用电脑技术,移植计算机病毒,使得用户的系统产生严重故障,重要数据大量丢失,服务器甚至瘫痪,还有的利用木马程序窃取他人密码登录并进入他人系统盗取银行账户网络账号,给用户带来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 2.有不法之徒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网络用户的信任,实施网络诈骗,使得很多无辜的用户轻信上当而倾家荡产,钱财两空,本

来幸福和谐的家庭陷入危机,甚至造成种种人间悲剧。 3.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和广度,有不良用心的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图片、色情电影,甚至提供网络色情服务,使得很多涉世未深、自制力差的青少年走上歧途,越陷越深,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坏。 4.由于网络侵权的出现和盗版现象的频繁,使得某些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力保障,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5.随着互联网的突飞猛进,网络还被恐怖分子利用,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活动的一个工具和操作平台。事实表明,在从事恐怖主义的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受过良好的教育,熟悉电脑的操作。他们建立网站来招募恐怖主义成员,筹集资金并传播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他们在各种公开场合露面并依靠网络来传播暴力图像。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网络进入千家万户,它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促成了新一轮的犯罪热潮,由于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匿名性、数字化、高科技化等特点,这些不法分子躲在网络后面为所欲为,自以为逍遥自在,无法无天,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势必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一发而不可收拾。 二、网络犯罪的解决对策 上面提到,由于网络犯罪自身的载体特点,使得网络犯罪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组织化的特点,犯罪的方式多样化、隐蔽性、交叉性,犯罪的区域跨度大,因而调查起来困难重重,难度较大。要想预防

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概述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在我国,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反对客观归罪(或称“结果责任”: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没有罪过,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我国还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如:甲意图在次日的集体狩猎活动中伪造以外事件杀害其妻子,但是,在当天擦枪时,却因为走火而将妻子打死。甲虽有杀妻故意,但该故意与走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结果并无同时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含义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此,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故犯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内容)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内容: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或说,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特定情况下必须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要存在明知。如:盗窃枪支罪。有些甚至立法明确规定,例如:“明知他人有配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等。 问题:是否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通常不需要,但例外需要。例如,确实不知法律而实施;或相信有权机关;或法律冲突。 (2)认识程度:即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 直接故意包括:其一,明知其必然发生,而希望其发生;其二,明知其可能发生,而希望其发生。明知其必然发生,而为的,只能是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的主观方面

摘要: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这些要素的认定,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也就是说,在刑事审判中,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但司法实践当中,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往往忽略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从而导致冤案的产生,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并且认为只有陪审团才能对这一既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作出最接近实际的认定。 关键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认定主体、陪审团。 概述 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特别是行为人的罪过也即故意或过失,将成为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而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将成为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的特定要件;至于行为人的动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虽然不影响对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定性,但对行为人的量刑仍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那么,如何认定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呢?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当中,我们却把它忽略了。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是导致冤案的产生,而忽略这些要素认定的原因又产生于我们过于简单化的审判组织形式,即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属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与意志,而主观的一切东西均来自人的内心。我们无法深入一个人的内心去对他内心世界的状况进行考察。只有通过与行为人危害行为有关的一些客观事实来推断(必然存在偏差)也即“认定”他的内心世界是个什么样子,或者说他有没有犯罪的罪过。 因为犯罪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本文将从刑事被告人的故意或过失、目的和动机各方面来探讨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意义和目的 1、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些犯罪,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就这些犯罪而言,如果行为人没有刑法中相应罪名规定的

浅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浅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青少年网络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使得青少年网络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中一种新的犯罪形态。它伴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科技手段的普及在青少年群体中迅速蔓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新时期社会的安定,而且严重影响了青少年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本文从主观心理、网络安全、家庭和学校教育环境以及司法完善方面归分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并且提出通过家庭学校教育的功能,加强青少年的网络文化道德、法制教育,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 网络以其虚拟性、互动性、数字化、全球化等特点影响着全世界六十亿人的社会生活,我们不得不承认从来没有哪一种事物能够像网络一样在短时间内如此猛烈的冲击我们的生活。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使人们在享受种种便利和愉悦的同时,对青少年的生活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极大地拓宽了青少年的求知途径,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思维,扩大他们的交往面,另一方面也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从公安部门近期公开报道的资料来看,我国网络犯罪的数量逐年上升,年龄界限呈下降趋势。目前在被抓获的青少年犯罪中,有近80%的人是因网络受到诱惑而导致犯罪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网络犯罪,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进行剖析,并就预防这类犯罪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 (一)青少年自身的主观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内因 青少年还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时期,其生理和心理还都不成熟,他们具有强烈的自我实现和表现欲,有很强的逆反心理,而且法律意识淡薄。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生理上的成人感与心理上的不成熟驱使他们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希望与成年人站在同一高度看世界,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有的青少年苦心钻研网络技术,就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他们甚至用网络犯罪手段来挑战权威,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和价值,并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从而在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在青少年网络犯罪中,多数不是出于商业动机或政治目的,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不一定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如青春期的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盲目地持抵制和排斥,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想极力摆脱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即使是国家机关、金融部门的网络系统也不例外,从而导致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不良的网络环境对青少年的诱惑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外因 互联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以“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而著称,随着西方文化通过网络的传播,其价值理念正潜移默化地对中国网民,尤其影响着正处在成长发育期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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