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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应注意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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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税收筹划

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该政策的推广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货物运输行业也不例外,“营改增”后运输合同如何签订?货运企业如何开具发票?受票单位收取货运专票应注意哪些事项?笔者对相关的政策进行梳理,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甲公司是全国性的汽车销售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乙公司是甲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丙公司是一家汽车运输公司。2013年8月15日,乙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20辆家用小汽车从北京运往成都,运输合同约定:运输费用为100000.00元,包含从位于北京甲公司仓库上车到成都乙公司仓库卸车为止的包含上车费、卸车费、保险费、杂费等所有费用。8月25日,丙公司顺利完成运输任务,并向乙公司开具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开具“运费:90090.09 元”,税额栏开具:9909.91 元。请问:乙公司收到该货物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抵扣进项税,必须做到 “填开项目齐全、费用项目具体”这两条。首先是“填开项目齐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次是“费用项目具体”。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予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上述政策法规虽然是“营改增”以前制定的,“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发文将其废止,应依法贯彻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以下简称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应注意的涉税风险

熊国军

年第12期

税收筹划

“74号公告”)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为了防范涉税风险,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货物运输合同签订的要点

支付费用项目要明细,金额要准确,杜绝出现“上述费用包含所有费用”,“上述费用包含运费、杂费等费用”不清晰、不准确的语句出现。

例如上述合同可以修改为:乙方支付费用(含税)合计100000.00元,其中上、下车装卸费1000.00元,保险费6000.00元,其他运输过程不可预见的杂费3000.00元,运输费用90000.00元。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点

(一)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开具发票做到: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二)严格执行74号公告的规定,74号公告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相比,有如下区别,纳税人应予以关注:

1. 实际受票方的列示不同:74号公告将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单独列示;67号文规定: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

2. 74号公告取消了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栏目:67号文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3. 列示项目有所调整并增加项目:74号公告规定,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车船号、车船吨位、单独列示,67号文规定在备注栏里面列示,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在67号文的情况下,备注栏填写的内容不规范,甚至没有填写,74号公告予以明确,并增加了车船吨位,经由地两项,该项目的调整、增加,意味着对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检查更严格,没有完整填列的,将不能抵扣进项税。同时,增加“车船吨位、经由地”两项,使得税务机关方便的核实并监管运输重量、运输里程等,并与“运输货物信息”栏目中的填列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

计费里程等信息勾稽比对,如果逻辑不符,意味着进项税额

可能得不到抵扣。

4. 费用项目及金额的填开项目进行了调整:74号公告只有费用项目及金额一栏,在该栏目中只能开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收取的款项;67号文包含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两项,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那么,74号公告下装卸费(搬运费)、

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如何开具呢?笔者认为:在“营改增”政策下,上述费用可以分为装卸费、仓储费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的费用和其他费用两类。对于装卸费、仓储费等现代服务业,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该业务属于混业经营,即: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装卸、仓储业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货物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其他费用,例如保险费、运杂费用等费用,如何开具发票呢?如果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在费用项目上注明“保险费”、“运杂费”,是适用17%还是6%或者其他税率?都不妥。根据37号文规定,该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即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可以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项目及金额栏里面开具,但是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应进项转出。如此处理,虽然按明细项目开具了发票,也进行了进项转出,符合了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也存在一定问题,既然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实际受票方乙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以及进项税,收款方丙公司也计提并缴纳了相关税金,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但是目前法规不允许抵扣,这一条需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研修订。

三、受票方应注意的要点

(一)注意合同的签订,如上所述,做到费用项目要明细,金额要准确。

(二)收取发票时注意:1.发票开具的内容是否与合同相符;2.发票填开的项目是否完整;3.发票填开的项目是否准确、明细;4.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5.是否将非货物运输业务填开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单位:四川普林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崔远)

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篇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 策 一、交通运输业经营现状 由于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因素,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模式 不统一。部分个体运输户未取得运输许可证,需挂靠至具备运输许 可证的企业方可取得营运资格,主要是考虑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的追 偿问题。而不论是运输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拥有一辆以上营运车 均可取得营运证,因此,目前实现运输的车辆主要有三种:一是运 输企业自行购买的车辆;二是个人购买挂靠至运输或工业企业车辆;三是个体运输户为不需要或可不要运输发票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运输 的车辆。 (一)陆路运输公路客运情况 1、xx县客运公司有3户,共有车辆161台,其中18台为安顺户头,143台均为个体运输户挂靠公司,小型面包车32台,中型客车111台,小型车按100元/月交纳税款(含所有税费);中型车按17元/ 座/月,每台车按17座计算(除驾驶员和服务员)交纳税款,营改增后按如下计算公式进行国、地税税款划分: 2、xx县出租车客运公司2户,共有车辆169台,均为个体运输户 挂靠公司,按1000元/台/年交纳税款,其中30台应急分队车辆900 元/台/年,现两公司在国税均未交纳税款。 3、xx县公交车运输公司1户,现有车辆6台,公司自有车辆,按 收入3%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陆路运输公路货运情况 xx县道路货物运输公司8户,个体户(含代开发票户)150户。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税收基本情况 至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 xx县正式运行。现已试行运行一年的时间,一年来交通运输业征收 增值税327.65万元,比2012年营改前减征610.92万元,下降 65.09%,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营改增前减收1205.75万元,下降78.63%。其中客运征收增值税28.49万元,比2012年减少 26.72万元,下降48.4%,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减征 40.84万元,下降58.91%;货运征收增值税299.16万元,比2012

“营改增”后必须掌握的几个合同审查要点新

“营改增”后必须掌握的几个合同审查要点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 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

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 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概述 具有中国特色的“营改增”,是税收改革的一个重要历程,从试点到现在的全面实行“营改增”,是我国税制越来越完善的体现。交通运输业是我们生活与其他行业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营改增”避免了重复纳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营改增”概述 2012年1月1日,以上海市为试点城市,最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2013年开始逐渐实行全面税改,交通运输企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之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现在按照增值税进行申报缴纳。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主要向我国第二、三产业进行征税。营业税是对国内企业、个人的营业金额而征收的税种,由于企业业务繁杂,现在分工越来越细并且多环节流转,虽然税制方便征收和管理,但不利之处是多环节的重复征税,这样会使企业的成本负担加大。增值税是对国内的企业、个人通过销售、加工等方式获取的增值部分的金额征收的税种,因为只针对纳税人获得增值部分计算,且增值税税负独有的转嫁的特征,在商品的不断交易中,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逐渐转移到产品的售价中,最终的转移环节就是最后的税负承担者,具有不重复征税的特点,公平税负,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意义 向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是从1949年开始的,以营业收入为计税基础,几十年来慢慢发展磨合,逐渐走上完善轨道,并不断地打造更有利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环境,直至税改前,以交通运输业全营业额的3%征收营业税,最大地突破税制财政管理体系,并逐渐规范起来。但营业税自身存在的弊端,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适合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引发人思考,究竟怎样才可以保护企业和政府的利益。通过税改合理设置税率,增值税可抵扣的税收机制最大可能地消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情况,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调整现有的经济结构以及提高国家经济综合实力有着重大意义。“营改增”适应了产业发展的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 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三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的规定,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将在全国取消建筑劳务资质。今后的劳务公司可以经营建筑劳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等范围。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这个问题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11%÷(1+11%)=9.91%;而如果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3%÷(1+3%)=2.91%。基于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的劳务公司或者是建筑劳务公司肯定选择简

2012营改增对照表

关于“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2012-08-16 阅读次数:4046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一、政策出台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营改增适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

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

财会【2012】13号营改增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大部分的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对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容易混为一体,不能正确划分,基本上都是在开发票时确认收入,计税缴纳相关的税费,形成涉税风险。 110A1000900万,工期天,每月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日前按进度付款80%。月份投入材料成本150万,人工成本万,月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万,建安发票开具200万元,并缴了营业税(不考虑其它税费)。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150 合同成本人工50 贷:库存现金200 借:应收账款甲项目200 贷:工程结算收入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 贷:库存现金以上处理有问题吗?欢迎大家留言探讨学习。 营改增后,要求价税分离,在施工地预交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报表数据如何与科目余额衔接等,都对会计核算有了更好的要求。后面陆续从会计科目设置、简易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经过实例的方式进行讲解。

小规模建安企业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建立预缴税款台账,为便于核对台账数据,建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三级核算。 二、举例说明 案例 6月甲地的A施工企业承建乙地的B分包项目,分包合同金额为200万,预计总成本为150万,工期60天,每月25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5日前按进度付款80%。7月份投入材料成本45万,人工成本30万,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100万,建安发票开具80万元,另在甲地施工C项目取得收入并开票20万元,人工成本15万。(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不考虑其它税费)。7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在乙地预交增值税 借: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乙地B项目)2.4贷:库存现金80*0.03=2.4 、当月列支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乙地B项目)45 -人工(乙地B项目)30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大势下的合同管控和财税处理

营改增大势下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控及财税处理 (定稿) 梁石 【前言】 企业必须重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管控,因为合同在控制税收成本上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凡是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必须正确签订合同。我们知道企业的税收不是财务部做账做出来的,而是企业业务部门在做业务时做出来的;特别是在目前营改增大背景情况下,我们务必必须审慎对待合同的签订,合同、业务流程与税收的关系是: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关键和根本性作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三证统一”和“三流统一”同时又是异常重要,既能够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降低企业涉诉风险,同时能够对于税收进行统筹规划,至少达到不交冤枉税,甚至节税目的。 1、建筑施工企业的“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税务凭证)及“三流统一”(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原理释义及涉及风险案例分析; A)三种凭证 1.1)法律凭证:合同、协议、制度、银行收付款凭证、运输单、保险单、法院判决书、各种鉴证报告、评估报告和各类文件 1.2)会计凭证:记账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会计报表。

1.3)税务凭证:发票、完税凭证、免税证明、不征税证明。 B)合同和账务税务发票的关系 1.4)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否则,要么多交税;要么少交税; 合同中一定要对于税务前置性定义,比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当中既有加工制作又有安装劳务的企业,一定要在合同当中表述哪些属于增值税,哪些属于营业税。如果不予以明确,多交税是必然的。 【税法依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辅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其中,国家税务部门明确规定前四项服务有可能免征增值税。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的内容 技术开发。所谓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开发合同以前免征营业税,如今免征增值税。 企业要遵从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的申报流程:首先,企业签订技术研发合同后要提交所在地区的科委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在合同封面加盖印章,向企业发放认证编号,并上传到网上进行系统管理。其次,企业要将加盖科委印章的合同提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将合同退回科委,请其重新审查;如无异议,在核对发票开具情况、钱款到账等细节后,该合同则无需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发票一经开具即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比如,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及付款、开票的日期为5月1日,按规定,企业需要在6月15日前缴纳营业税,在此日期之前,企业如果没有完成技术研发合同免税的申报流程,就必须先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直至企业完成申报流程,在下一次进行纳税时,可申请将该合同之前所交的营业税进行抵扣。 技术转让。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转让需要当事双方到国家版权局变更技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相对于技术开发免税来说,技术转让的弊端较少,能够实现真正的免税。 技术咨询。所谓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按照北京市海淀地税的规定,技术咨询开具的发票必须开成“技术开发费”,发票上绝对不能出现“咨询”与“服务”,更不能写成“技术开发及咨询费”或“技术开发及服务费”,否则将不免营业税。 财税【1999】273号文件明确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都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地区以上项目同样免征增值税)。 2005年1月,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只要在60个工作日内走完流程,就可以直接免征营业税。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对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内容做出了限定,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将社会科学领域排除在外。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甲供材”简单来说就是在工程施工中由甲方提供材料,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建设方(甲方)通常会与施工方(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供应的具体材料清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营改增”后“甲供材”税务及会计处理均有变化,本文通过案例对此简要介绍。 案例 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包含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含税价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合同约定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合计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假设工程盈利,不考虑其他因素。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假设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计算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11%,销项税额为8000÷(1+11%)×11%=976.79(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简易方法增值税征收率是3%,应纳增值税8000÷(1+3%)×3%=233.01(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形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3%,税务处理同情形2。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 借:开发成本(按XX 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 ——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 借:开发间接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一XX项目(对象)一一XX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 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 号】建议:建筑面积。 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XX 项目 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心+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 1 、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 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 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XX项目(房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 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XX 项目 =a 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会计继续教育2018昆山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 随堂随练 单项选择题(共1题) 1. 生活性服务业的成本核算的特殊性不包括()。 提供服务的无形性 提供服务的同步性 提供服务的异质性 提供服务的有型性 判断题(共1题) 2.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共1题) 1. 下列各项会计不属于企业会计范畴的有()。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 施工企业会计 房地产企业会计 保险业会计 判断题(共1题) 2. 小规模纳税人就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共1题) 1. 下列关于外币折算的所得税规定中不正确的是()。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更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判断题(共1题) 2. 酒店餐饮企业除了服务外,还有商品的加工和销售。因此,会计核算时,需根据经营业 务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共1题) 1. 下列业务属于服务性经营业务的是()。 酒店客房内的食品饮料的销售服务 酒店企业附属的餐饮部门进行酒店住宿的配套服务 酒店企业为了方便住客购物,开设一些消费者需要购买物品的商场 旅馆的住宿、美容美发、洗涤等 判断题(共1题) 2. 客房业务收入确认以收到款项的时间来确定。()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共1题) 1. 餐饮企业外卖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正确的是()。 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餐饮销售处理 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按照商品销售处理 判断题(共1题) 2.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共1题)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1)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营改增论文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摘要随着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至2013年底,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本身及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的影响,探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影响;税负 一、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政策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方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以上海市为首个试点城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开始启动。自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省市扩大到10个。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试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情况,2013年通过“营改增”减税规模超过了1400亿元。 二、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给交通运输企业带来的影响集中体现在税负上。营业税税率不能简单地和增值税税率相比。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通过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地解决交通运输业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但不同的是,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上一个环

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对收入征税(即不允许抵扣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营业税)。而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具有可抵扣的特点能够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假设甲企业是交通运输企业,2014年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费收入1110万元(含税),甲企业将该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运输企业乙,并向乙企业支付运输费用333万元。甲企业购进燃料等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税政策下,甲企业应交营业税为:(1110-333)×3%=23.31(万元)。假设甲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与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一致,但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3%)=754.37(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54.37×3%=22.63(万元)。较之营改增之前的23.31万元略小,因此,小规模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整体税负变化不大,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导致税负略有下降。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从表面上看,要比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3%要高出很多,但实际计算结果会是: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11%)=700(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00×11%=77(万元)。77万元大大高于应交营业税23.31万元。但因为在增值税下税基由原来的营业收入转变成为增值额,增值额指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时,在外购入的商品或取得劳务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事项: 第一、合同价是否含税,税率是多少,这个一定要说清楚,避免以后由于这个约定不明确双方扯皮造成涉税风险。 第二、开具发票的各类约定:开具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只有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第三、发票开具的时间:试点实施方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或者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那么现在我们存在这种情况:和甲方说好付款后钱还没有拿到手,但是先把票开出去了,在营业税下没有什么影响,改成增值税以后,只要开票纳税义务发生了,就要交税,如果我们还像之前那样先开票后拿钱就需要我们挪用其他的资金来开票,带来了资金的压力,所以在合同中要注明开票与支付工程款时间要统一 第四、关于工程中分包,工程中是否有甲方指定的分包,分包哪些专项工程,分包队伍是否有专业的施工资质,工程结算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通过总包方结算并开票,若建设单位直接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则此部分工程量应从总工程量中剔除,因为你多计就要多交税 第五、施工水电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工地的临时用水用电都是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下的这个分表计量,施工单位索取不到该项发票,得不到抵扣,现在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单独挂表单独开票单独计量或者业主给施工方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 第六、对于甲供材料的约定,首先是工程是否有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他供什么内容,金额是多少,再来我们可以和甲方协商将这个甲供材改为甲控,这样的话物资供应方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同时施工企业将该部分的记入产值取得进项进行抵扣,那增值税负担将大的降低,也可以协商甲方向乙方移送建材时,应当按照购买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是平价开具发票甲方不会多交税,建设单位呢,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常用抵扣率——钢材水泥电缆这些工业产品17%的抵扣率;商品混凝和地材3%;电费17;水费13% ;运输费用是11%;设计监理勘察的这些服务类的是6% 以上抵扣税率可以看出钢材水泥它是远远高于11%的一个税率,但是

营改增:13号公告附件6_《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附件6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营改增后,钢结构企业涉税处理及合同筹划

营改增后,钢结构企业涉税处理及合同筹划 钢结构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承重梁、柱等均使用以钢为主要材料,并以工厂制作、现场安装的方式完成的建筑工程,是通过对钢板的切割、焊接、除锈、喷漆等工艺制作成钢结构,同时为其客户进行安装,以达到其使用效能。主要应用于大跨度、多高层的公共建筑,以及钢结构住宅、门式钢架轻钢房屋等方面,是近十年来发展最快的建筑行业之一。 “营改增”后,如果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构成要件是:必须是一个纳税人提供,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混合”的内涵较营改增前有了质的变化。 【“营改增”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举例说明】 案例一、A公司(仅有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万,其中材料价款600万,安装服务价款400万元,A公司从外购买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而不按照销售商品17%税率征税。 案例二、B公司(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600万元和提供安装服务价款400万元,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税依据600万元)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计税依据400万元)缴纳增值税。

全国营改增时间表

全国营改增时间表 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随着国务院在2013年12月4日宣布将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一轮的”营改增”扩围已经来临。而【2013】106号文的出台意味着营改增试点已进入高潮。因此,企业作为税改的主角必须充分理解税改的政策发展方向,具体如何操作,抓住这次税改机遇,及时调整企业的策略,从容应对增值税扩围。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765367899.html,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经纬 来源:《科技视界》2016年第05期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内逐步实施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税负,消除重复纳税,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对“营改增”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存在一般纳税人标准过高、可抵扣进项税额数额较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漏洞、地方财政收入下降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增值税;对策 1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基本情况 1.1 企业的分布较为集中 从企业类型上来看,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从城市分布上来看,截至2014年,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3074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8020户,全国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79309户,仅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就占到了全国比重的13.98%。 1.2 企业的税负总体下降,部分企业上升 对于“营改增”前的一般纳税人而言,此次改革后税负明显降低。因为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关于运费的进项抵扣金额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的数额和7%的抵扣率计算得出的。改革之后,企业可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此次改革后税负也呈现下降趋势。交通运输业中小规模纳税人是依据3%的征收率缴纳税费,其实际征收率按照公式计算为1/(1+3%)*3%=2.91%,较之前的营业税税率下降了0.09%。同时由于营业税税额的下降,以它为计税基础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缴税金额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使企业的税负得到进一步降低。 “营改增”为交通运输业带来的好处十分明显,税负的变动逐渐呈现出先高后低的趋势。上海市2012年第一季度增税净额为1.2亿元,到第三季度时就已经下降为减税净额0.7亿元,目前上海市2014年全行业每季度减税净额稳定在1.7亿元左右。同样,北京市2012年9月至12月减税净额为0.44亿元,到2013年第三季度减税净额已经达到1.57亿元。目前北京市2014 年全行业每季度的减税净额稳定在2.49亿元左右[1]。 2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2.1 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过高

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与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合集

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与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合集 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注册税务师/赫鹏EPC总承包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这种操作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工艺及结构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根据现行《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中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30号),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对于包发商及承包商来说至关重要,EPC合同中的约定将决定双方日后合作项目的总体税负水平及涉税事项。因此,在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承包商应该尽可能的规避税务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众所周知,20**年1月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上海试点后,8月起又相继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十个省市试行。根据税制改革部署,20**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将扩大至全国范围,这将对各行业税负带来较大影响。本文旨在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对EPC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策略,对企业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相关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分析并提出专业税务建议。典型案例:A公司为中国境内法人企业,B公司为中国境内一家具备设计资质且有能力承建电厂的专业施工企业,A公司、B公司均为山东省企业,且均为一般纳税人。20**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协议》。工程总承包范围为ZJ 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工程的全部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和电网接入系统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A公司为工程发包人,B公司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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