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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财产查控、处分规定

执行财产查控、处分规定
执行财产查控、处分规定

执行财产查控、处分规定

第一条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应在收到案件后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

经查证属实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在3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条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三条财产查找和控制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7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四条对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立即采取划拨措施。确需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后5日内采取划拨措施。

对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其工作单位的收入,应当在5日内向其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一次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不足以偿付债务的,可以分期提取。

第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由司法技术部门办理。

执行实施部门控制被执行人非金钱财产后,应当在10日内将控制的该财产的相关资料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办理变现

事宜。

第六条鲜活物品、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等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以及金银及其制品等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物品、季节性商品、小额物品,由执行实施部门组织变卖。

执行实施部门组织变卖时,应当就价格问题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在当地市场上询价。

执行实施部门组织变卖时,除鲜活物品、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外,应当有执行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第七条司法技术部门在接收被控制的财产的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办理对外委托评估事宜。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且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应当准许。

第八条在评估过程中,执行实施部门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无法获取的评估资料,应当在10日内强制提取;

(二)勘查现场并复核拟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

第九条评估报告作出后,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送达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0日内提交书面执行异议。评估报告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并在公告中载明不领取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评估异议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依法

进行审查。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准许。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确定后,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拍卖财产的裁定,并办理对外委托拍卖事宜。

司法技术部门委托司法拍卖,应当按照本院有关规定,要求拍卖机构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拍卖。

第十二条执行实施部门在拍卖过程中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确定拍卖标的物权属,查明标的物状况和有无瑕疵等;

(二)向司法技术部门移送标的物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拍卖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拍卖时,司法技术部门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和执行机构派员到场监督拍卖。

第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在收到司法技术部门移送的财产变现工作报告书和确认买受人已经将拍卖成交价款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案款专用账户后,10日内裁定和办理拍卖标的物的交付工作。

对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标的物,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1日内书面告知执行局。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应当在5日内裁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在5日内委托再次拍卖。

第十七条对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司法技术部门应当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

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十八条对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司法技术部门应当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交申请执行人或

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并在5日内委托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由最先承诺购买的人买受。自公告之日起60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执行局。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十九条财产变现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并支付已经发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的,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应当及时结束财产的变现程序,解除财产的控制措施。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 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奖罚制度奖励与处罚制度

(奖罚制度)奖励与处罚制 度

企业奖惩制度 奖罚条例 第壹章总则 壹、奖罚目的: 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勤罚懒,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奖罚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俩者相辅相成。 第二章奖励 三、奖励类型: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以及各类奖金 奖金包括:嘉奖壹次,奖励100元;记功壹次,奖励200元;大功壹次,奖励2000元。奖励公布后当月生效。 四、根据《薪酬管理制度办法》,公司另设有其它各类奖项,如:超产奖、季度 创利绩效奖、年终创利绩效奖、好点子奖、节约奖、敬业奖、安全生产奖、最佳服务意识奖、明星员工奖、科技进步奖、特殊贡献奖、最佳团队奖等。 奖励办法及奖金金额详见《薪酬管理制度》。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的先进事迹,人力资源部应组织材料进行表彰,鼓励 他人学习先进。 六、奖励程序: 1、奖励事件于记功及以下者,由部门经理根据员工日常表现情况提出奖励申 请,填写《奖罚审批表》,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2、奖励事件于大功之上者,由部门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且写出书面材料,交 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奖惩审批表》后宣布生效。 3、《奖惩审批表》生效后,存入本人档案,以备存查。受大功之上奖励者于 公告栏内通报表彰。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予以嘉奖且发给奖金: 1.业务/技术熟练,工作绩效优异者。 2.工作勤奋,任劳任怨,认真负责或督导工作得力,精神可嘉者。 3.操守廉洁,品德端正足资表扬者。 4.热心服务表现可嘉者。 5.积极维护公司荣誉,于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6.著有其它功绩者。 八、员工有下列事迹之壹者,予以记功且发给奖金: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爱惜公物,节约物料,著有具体成效者。 3、密报窝盗案件或检举破坏阴谋而破获或预先制止者。 4、对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情况,能事先举报或防止者。 5、改良产品、降低成本,实施品质管理卓具成效者。 6、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积极抢修工程者。 7、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8、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产量,颇具成效者。 9、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燃,确保公司人财物安全者。或发现事故苗头,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实状况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1、预防和惩治腐败 预防腐败。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公权力腐败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从源头彻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腐败。对于经审查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在审查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其他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 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例如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公务员众多,如果均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操作方面会很复杂,同时立法和执法花费的人力财力过大。但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远低于腐败给一个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政治上等带来的损害。还有监督无效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实施效果较好财产申报制度,并且财产申报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制度发展有它的客观性。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有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

全国法院执行网

全国法院执行网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法〔2009〕129 号 为确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 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 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 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 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 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 议。 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3 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 2 日内 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2 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 2 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必要时, 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 2 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 年 8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7 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 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 1 / 6

公司处罚制度

公司处罚制度 篇一:公司处罚制度(试行) 处罚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处罚原则 一、 二、 三、 四、 五、处罚有依据的原则: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处罚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处罚机制发挥应有的处罚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处罚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处罚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处罚结处罚公正的原则: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述及工作目标等。作用,处罚必须及时。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果必须公开。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三条处罚项目设置 一、本公司员工处罚分为下列五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薪酬调整为相应标准); 5、终止劳动合同,扣除押金及当月工资。 二、 三、累计处罚:2次警告视为1次记过,2次记过视为1次大过,2次大过公功过相抵:凡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依照功过相抵的原则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酌情予以撤销处分的处理。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记大功抵一次记大过。 第四条处罚细则 一、有下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警告,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不按规定穿戴工装、工牌、安全帽及其他劳保用品者,每次罚款50元/人; 2. 上班无故迟到一小时之内者,每次罚款50元/人(超过一小时不足四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四小时不足八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最新《考勤管理规定》);

奖励与处分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 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企业所有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3条企业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特别贡献奖三种。 第4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获得奖励: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现。 (2)热心服务,有显著善行佳话。 (3)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发现职责以外的故障,予以上报或妥善处理。 (5)对经营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实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 (6)为企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或其他特殊贡献,足为员工表率。 (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 第5条企业设有“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杰出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奖项,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行政部组织评选活 动,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6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通报表扬,颁发奖金500~10000元,1000元以下的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2000元以上的奖金 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 (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 (3)其他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 (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 第7条针对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企业设有金额为300~1000元不等的共五级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8条优秀员工每名奖金为2000元。

第9条对先进员工奖项,企业金额为4000~6000元不等的三个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10条对“优秀管理者”奖项,企业设有金额为1000元的奖金。 第三章惩罚 第11条惩罚包括批评、罚款、降级或降职、辞退。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和100元的现金罚款。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轻微。 (4)不按规定着装。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8)卫生不合格。 第1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罚款、降级或辞退处理 (1)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100元,当月累计达三次及以上,除按迟到处分外另罚款300元并警告一次。 (2)旷工一日,予以当日薪水5倍扣除外,另罚款200元。 (3)故意损坏考勤机除按旷工处理外,另每次罚款300元;三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并加罚500元。损毁公物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金500元;如 查实属故意行为,视情节轻重加罚1000~3000元,并警告一次。 (4)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在对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礼金,给企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5)其他违反企业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按相关制度或规定处理。 (6)其他处罚参照具体规章制度执行。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1)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2)一年中罚款3000元以上者。 (3)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被确认不能胜任工作者。 (4)考核多次列末等者。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系统技术方案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建设方案

目录 一、建设要求 (3) (一)项目建设内容 (3) (二)建设目标 (3) (三)系统部署 (4) (四)系统整合 (6) (五)系统功能 (7) 1. 执行单兵系统 (7) 2. 远程执行功能 (8) 3. 调度指挥功能 (8) 4. 执行指挥功能 (8) (六)建设内容 (9) 1. 显示系统 (10) 2. 信号控制系统 (12) 3. 信号源及目标设备 (13) 4. 用电及设备摆放统计 (13) 5. 扩音系统 (13) 6. 单兵设备 (14)

一、建设要求 按照最高院领导紧紧围绕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根本目标,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把握规律性,符合时代性,体现实效性的工作思路,本着中院先行、分阶段建设、鼓励探索、重在运用的原则,全面建设与两级法院执行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远程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加强执行联动、提高快速反应、整合执行资源、创新执行方式,将远程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成为贯彻主动执行理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破解执行难的主阵地。全面建成以市法院远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大厅为中枢,运转高效流畅、联动信息全面共享、反应快速、功能强大的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网络。通过主动执行的理念和指挥中心的平台,带动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全面发展、科学发展、执行队伍面貌更新。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远程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和执行单兵系统。 (二)建设目标 按照“远程执行指挥与信息查控并重”的工作思路,本着鼓励探索、重在运用的原则,在我市建设市县两级远程执行指挥中心,提高快速反应、创新执行方式将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成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中枢平台。 执行局工作人员在执行现场,通过执行单兵系统上的按钮控制设备对现场图像进行录像,录像存储在执行单兵系统的SD卡上;对于特别重要的部分,可通过抓拍,将图片进行保存。现场执行人员可以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2016-05-28陈冉律师信贷风险管理 点击上面蓝色字体“信贷风险管理”一键关注本平台 作者:陈冉律师 作者单位: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授权转自公众号:法律读品 ID:lawread 风控君提示:目前不良贷款率和借贷纠纷的数量都激增,大量的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本文为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冉律师原创,其梳理了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大问题,非常实用,推荐给大家。 民商事纠纷通过审判程序确认的诉讼结果,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真正得以实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中,诉讼中特别是债权人一方往往会遭遇“执行难”,即赢了官司却无法真正获得应有的财产和权益。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避免消极无为被动等待法官,而是积极主动,通过充分掌握并娴熟地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信息了然于心,从而能较好配合并推动执行法官做好执行,使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判决书上真正落地。 需要掌握的民商事执行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有关执行的相关规定(简称《民诉法执行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08年修订(简称《执行工作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文的规定(简称《查冻扣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法释〔2015〕5号(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简称《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的批复》)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执行工作直接处分的是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关系重大,非法律法规授权和确认不可为。因此,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详细列举了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包括如下: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有哪些:税务处罚相关决定)

被执行财产处分制度

被执行财产处分制度 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院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实行公开原则: 1、经法院依法通知限期履行而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可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2、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 3、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对评估、拍卖机构正常的活动施加影响,不得买受本院经办案件的拍卖财产。 4、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5、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6、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7、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8、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公开。 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除依法就优先受偿权外,应制订分配方案,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法〔2015〕321号) 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提高网络查询、冻结(包括续冻和解冻)、扣划、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工作的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 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以下简称查控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1111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前款所述金融资产,指可以进行变价交易,并且交易价款及孳息可以存款的方式转入金融机构特定关联资金账户的各类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总行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全国各级法院的查控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金融机构发送;金融机构完成协助查控事项后,查控结果数据及电子回执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执行法院反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分行已经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总行应授权有关分行查询、冻结、扣划本行系统内全国账户及金融资产。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网络查控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通过银行业监管机构金融专网通道分别与金融机构总行和省级分行建设,金融机构无需与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和银行业监管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处置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建成“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共同下发通知,停止运行对应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金融机构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无需再与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闽纪发[2003]1号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 (一)送达受处分人 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见附件二),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处分决定的宣布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新兴区法院付长明 一、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 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悬赏执行是执行工作借鉴刑事侦查手段的实践尝试,拓展了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提高执行效率、震慑企图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当然,此举有引发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虽已查明财产却隐瞒不报,而与他人串通举报以领取悬赏金之虑,应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 (五)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社会发展迅速和人员流动性增强,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多,要查明其在外地的收入、投资等情况,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过大,也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除委托执行之外,对规定不明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调查的形式查明其履行义务能力。基层法院还可以采取代为执行措施。 (六)给予申请人一定授权 对于申请人,除了明确其义务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实现达到权利义务的一致。可以借鉴外地做法采取这样的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令。 申请人在自行直接取证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为其或其律师发出

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doc

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意见,请参考。 一、财产刑执行法律上的概念和含义 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包含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共有257处,立法上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立法目的是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以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或强行没收犯罪分子财产,并上缴国库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的总称。 二、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首先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是规范性司法解释,兼有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双重属性,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增加了一些新的原则和规范,对财产刑执行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执行实务中,遇有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参照民事执行相关规定时,叫做比附援引,执行文书引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时,称谓“参照……的规定”,而不是依照或根据。 三、财产刑执行的管辖、主管和委托执行

(一)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二)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 (三)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刑执行的委托执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委托执行的要件只有一个,就是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主要是针对没收财产的执行。 四、财产刑执行的法院内部办案流程 (一)财产刑执行的期限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二)法院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财产申报制度

【背景链接】 [理论背景]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策背景] (1)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2)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标准表述】 [意义]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出台,是国家用以监督、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务人员正确行使权利、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重要措施,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也反映出了抓干部队伍建设、塑造清正廉洁形象、遏制腐败滋生与蔓延的举措之实,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建立惩防体系,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权威观点]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法[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 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及联合信用惩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二、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三、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四、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财产品查控功能测试(有无金融理财产品业务都需进行测试);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5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功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支持银行存款在网络冻结状态下的全额扣划和部分扣划。网络扣划功能上线后,网络冻结的款项,原则上应进行网络扣划。 六、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应当提供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及联系方式;现场扣划的,参照执行。 七、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先采取网络冻结措施;网络扣划款项应当划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人民法院在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款项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 帝国 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八建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隆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青岛中院调解书确认,国隆置业公司应支付南通八建公司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二、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宜林公司”)与国隆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隆置业公司支付海宜林公司借款本金计20830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审理期间,山东高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冻结国隆置业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93账户(下称“案涉账户”)存款2亿元。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海宜林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另查,资金监管中心、国隆置业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了监管协议,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9月8日,资金监管中心向山东高院出具《关于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称,监管账号为:

20×××93。在未取得房屋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不属于开发商。四、2016年2月29日,南通八建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银行账户是居民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公积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不能用于清偿国隆置业公司的债务。故请求:解除对国隆置业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五、山东高院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冻结、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国隆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作出(2016)鲁执异7号执行裁定(下称“鲁7号裁定”),驳回南通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六、南通八建公司不服山东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鲁7号裁定。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不能为其他债权人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南通八建公司的复议请求成立,故裁定:撤销鲁7号裁定。裁判要点及思路:工程进度款是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的不同阶段,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工程投资支付的最主要方式。本案中,南通八建公司系昌盛花园二期工程施工企业,根据青岛中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通八建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等内容,可以认定调解书所涉工程进度款属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范围。该工程进度款用于建设项目的施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牛春辉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审判、一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法院业务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司法环境、执行观念、执行人员及当事人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执行积案过多,结案周期过长,问题比较突出。其中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是导致这些问题严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的执行以及行为的请求权的执行三大类,其中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环节。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支配下,便把这个沉重的负担全部背了起来。但是由于客观上法院不堪重负,而总体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使被执行财产难找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症。鉴于此,本文拟对执行金钱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产生抛砖引玉的功效。 一、理论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 执行金钱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基础。我国目前没有强制执行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依据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 9 9 8 年制订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这一专题。《执行规定》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作了如下分配:“申

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远程执法取证系统

远程执法取证系统 远程执法取证系统使得审判法官、执行法官、法警、书记员可以通过手机终端实时记录案件文档信息和整个执行过程的音视频信息,并通过3G、4G 或者WIFI 网络将办案过程实时上传至服务器端,服务端将办案人员传回的案件文档信息和音视频信息接入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对办案人员在执法取证过程中的远程监督、调度与指挥。避免法官合议环节合而不议、判后答疑未认真处理的弊端,做到法官巡回开庭、法官送达、实地调查、司法服务视频取证备案,可以监督、规范执行法官行为, 使案件在执法取证过程有视频依据,避免了申请执行人对执法过程不满意, 产生的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使得执法办案更加透明公开化、权威化。 产品设计理念 审判法官、执行法官、法警、书记员通过手机终端实时记录案件文档信息和整个执行过程的音视频信息,并通过3G、4G 或者WIFI 网络将办案过程实时上传至服务器端,服务端将办案人员传回的案件文档信息和音视频信息接入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对办案人员的远程监督、调度与指挥。 审判案件、执行案件结案后系统自动将案件的文档信息和音视频信息合成形成完成的电子档案。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均可在数字化执行指挥中心随时查阅相关案件的视频资料或在互联网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上查看案件相关信息和执行过程,达到监督法官执法行为的目的。 扩展应用还可在便民服务流动法庭车上安装系统,将法官巡回开庭、法官送达、实地调查以及现场司法服务等过程的音视频信息实时传回法院。 移动办公办案人员通过手机终端可实现远程打印裁判文书、批和签发法律文书等功能。方便法院领导对重大、复杂执行案件以及执行过程中暴力抗法情况的远程现场指挥与控制,提高执行效率与效果。 远程执法取证系统的核心功能描述 ●案件执行 用于办案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记录案件执行全过程的文档和视频(包括音频)等案件信息,同时将记录的信息实时回传到服务器端。

执行财产查封到期未及时续封问题

执行财产查封到期未及时续封问题浅析 民事执行是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性兑现,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查封(广义,含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性措施)是执行工作中广泛使 用的执行措施,现行法律对财产查封亦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到期后即自动解封,而法院在查封到期时,由于诸多原因不能及时续封,致使被执行人在财产自动 解封的间隙趁机转移或处置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和司法公信。基于此,本文就执行财产查封到期未及时续封问题作一浅显分析,以期完善执行查封制度。 一、续封措施的涵义和制度现状 (一)执行程序中查封、续封的法律概念 查封,是指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采用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其目的在于固定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尽可能的得 到清偿。续行查封简称续封,是指法院考虑到具体案情,如执行案件的复杂性 和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漫长等客观因素,在原查封期限届满前,重新做出限制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续封制度有三个明显法律特征:1、续封前必须已存在一个合法的查封措施,续封是在前查封行为的基础上进行;2、续封是同一个法院针对同一个案件连续实施的行为,针对同一标的,不同法院、不同案件之间不存在续封问题;3、续封是在原查封期限届满前实施的,原查封期限届满后实施只能是再查封。 (二)续封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现状 针对实践中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后怠于执行,以致不利于债权人 实现债权和充分发挥财产效用,造成了社会财富浪费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

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 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 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 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 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 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 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宣告了不动产 查封无期限已成历史,对于规范执行秩序,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增强市场经 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司法解释对于续封的启动、方式、期限等均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 中因续封引发的微观问题却层出不穷,尤其是续封不及时现象使得原查封财产 极易流失,原本有保障的裁判极有可能变成一纸空文,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有效 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一些当事人因此最终走上涉执信访之路。 二、续封制度运行的实务困境 (一)续封措施启动主体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续封措施操作阻滞的症结集中聚焦在启动主体的理解分歧上,目前存在“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理念。“依申请”是指执行程序中的续 封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启动要件,法院可告知申请人及时申请续封,而不能主动 运用强制执行权续封。“依职权”是指执行程序中的续封不以申请人的申请为 启动要件,法院可主动、独立行使续封权,根据案件需要自行采取续封措施。 两种续封启动模式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精神,“依申请”体现了私权利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相关权利,“依职权” 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和救济,有利于法律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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