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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

审核认定指引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4日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

深中法发〔20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

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

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时应当提供债权申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的范本,以及其他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说明性文件。

第八条本指引所称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债务人欠缴税款的,应当通知相应税收征管机关申报债权。

第九条债务人应当为管理人调查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提供协助,及时向管理人提供业务资料、财务资料、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资料、债权人催收资料,以及其他涉及负债情况的资料。

第十条债权申报公告应当根据案件的影响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刊载的媒体:

(一)小额破产案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二)普通破产案件在深圳市发行的报纸和《人民法院报》上发布;

(三)债务人在境外拥有财产或者境外的债权人数量较多、比例较高的,可以同步在境外发行的报纸上发布;

(四)债务人具有特别行业属性的,可以同步在行业内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

(五)债务人属于公众公司的,应当在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载体上发布。

上述(二)至(四)项公告应当同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相应栏目。

第二节债权申报的受理

第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在通知和公告的债权申报地点受理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由本院依法确定。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向本院提出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建议。

债权申报地点可以是管理人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住所地,或者是管理人报本院备案后专门设立的债权申报地点。

第十二条管理人在受理债权人申报时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审查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报的债务人是否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的权利种类和性质。

第十三条管理人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受理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出具债权申报回执。

管理人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指令申报人限期补充材料。申报人逾期不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合格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回执。

第十四条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和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第十五条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当编制债权申报统计表。债权申报统计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权限;

(二)债权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

(三)债权申报的时间;

(四)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

(五)债权有无担保和担保形式;

(六)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了保全措施;

(七)管理人认为应当统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债务人应当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说明是否欠付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自行安置职工的,应当向管理人说明职工安置情况。

管理人根据职工债权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工伤认定书、伤残登记鉴定报告等资料。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务人住所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职工主动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予以登记。

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债务人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方以及其他为债务人垫付了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补偿金等职工债权的主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

第三节债权的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包括管理人审查、债务人核查、反馈、异议和复核、债权表编制。

第十九条管理人应当结合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对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权人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管理人可以将债权申报统计表和债权人的申报材料送交债务人核查,债务人应当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说明情况。债务人反馈意见应当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和管理人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发表意见的,管理人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径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审查结论认定债权不成立、债权性质和担保与申报不一致、债权数额与申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债权不成立或者产生相关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审查结论,应当给予债权人不少于七日的异议期。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以将异议送交债务人核查。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复核结论,并告知债权人有权自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审查结论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列明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审查认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

第二十五条暂缓认定的债权和不予认定的债权应另行列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

暂缓认定的债权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的债权、管理人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将来求偿权申报的债权等。管理人可以告知债权人暂缓认定的原因。暂缓认定的原因消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的编制,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编制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管理人应当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职工债权清单应当包括职工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工债权的类别、职工债权的数额。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并要求更正的,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的编制并在债权申报地点、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编制并公示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节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应当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能核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提交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应当同时送交债务人核查。

第三十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其自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之日或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本院裁定确认。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清单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前通知管理人债权转让的,管理人应将受让方列入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后通知的,管理人可以在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债权转让事项后申请本院重新裁定确认。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受让方自债权转让通知管理人之日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但债权人为了增加表决权数量将同一笔债权向多个受让方转让的除外。

第三章债权审核认定的一般标准

第一节普通债权审核认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关生效裁决书,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管理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予以认定。

第三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或者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件的,管理人可以在取得相应证据后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管理人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报告本院,相应债权暂缓认定。

第三十六条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暂缓认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上诉。

第三十七条未经诉讼或者仲裁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第三十八条债务人下落不明、不反馈意见、不提交证据材料,或者财务记录不明的债权,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申报材料和管理人依法取得的其他材料予以审核认定。

第三十九条管理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对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债务人的反馈材料和财务账册以及管理人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申请本院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专项鉴定。

第四十条债权人申报合同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变更、中止和发生争议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债权人申报侵权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债务人行为的违法性、债权人受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债务人过错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申报不当得利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债权人受损与债务人获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债务人获益有无法律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债权人申报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债权人管理债务人的事务、债权人确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审查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条件尚未成就的,暂缓认定。

第四十五条债务人是社会团体、公益组织、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公众公司的,管理人应审查债务人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管理人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向本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权人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共同申报债权的,应当认定为一笔债权。

第四十七条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时,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并暂缓认定。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在数个连带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分别申报全部债权的,应当如实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按照解除合同产生的实际损失认定。

第五十条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受让而来的,应当提交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据。符合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转让国有银行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的,视为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债权转让和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应当连续。

第五十一条债权人应当书面向管理人如实说明债权受偿的情况,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债务人已经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债务人已经履行的清偿义务,管理人在审核认定时应予相应核减。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部分清偿但清偿本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按照下列顺序受偿:

(一)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债权的利息;

(三)债权的本金。

第五十二条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犯罪嫌疑,已经进入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且刑事案件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结果对债权认定有影响的,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前,管理人应暂缓认定。

第五十三条外币债权审核认定后,按照本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第五十四条债权人申报的下列债权不予认定: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及其他有关费用;(二)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机构加处的超过金钱给付义务数额一倍的滞纳金;

(四)破产案件受理日以后的债务利息;

(五)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六)债务人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九)管理人或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内解除合同,合同相对方申报的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或者要求返还定金的加倍部分;

(十)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除外;

(十一)超过债权人申报范围的债权;

(十二)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认定的债权。

第二节债权利息审核认定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本指引所称的债权利息,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合同以及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

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按利息处理。

第五十六条管理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除外。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迟延履行期间不计算利息。

第五十七条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认定。

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或资金占用费、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综合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但总额折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债务人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过部分应在申报的债权数额中核减。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足36%的部分,应核减债权数额。

第五十八条债权申报依据的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认定债权利息,但履行期限届满后或者法律规定催告后的利息除外。

债权申报依据的合同约定利息不明,但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不公布基准利率的,参照银行同业机构或者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计算。

第五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系金融机构转让的,自金融机构转让时起停止计息。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破产,债权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融不良债权,或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受让日在2009年3月30日前的,2009年3月30日前的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2009年3月30日后不再计付利息;受让日在2009年3月30日后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

第六十条债务人是担保人的,承担担保责任中的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算。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外币的,以原币种审核认定债权的利息。外币利率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银行同业机构或者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公布的同币种同期利率计算。

第三节其他债权审核认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其他债权是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抵销权。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其他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审核认定标准执行。第六十三条债权人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和航空器优先权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或者提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的证据。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或者不能提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证据的,作为普通债权审核认定。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审核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执行。消费者已支付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购买款项的,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审核认定,应当参考相应建设工程的结算书。相应建设工程未结算的,可以暂缓认定,待结算完成后认定;无法结算的,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申请本院选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造价专项审计和鉴定。

第六十五条有财产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以不动产、动产、权利提供担保所对应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以转让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的,管理人应当在取回转让物或者权利后认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

第六十六条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仅是抵押人、出质人、留置物的所有权人,不是主债务人,担保权人要求在破产程序内实现担保物权的,参照法律和本指引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规定审核认定。

第六十七条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担保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作为普通债权审核认定。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未登记或者登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对抗已经对动产取得相应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八条抵押登记时土地上已有建筑物的,债权人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者建筑物抵押登记,抵押权的范围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和房产已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除外。土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第六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确定优先受偿权。

第七十条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及于担保财产的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征收款、拆迁补偿金,以及担保财产变价所得的价款。

上述资金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取得的,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需符合独立存放且未被挪用的条件。

第七十一条管理人审核认定职工债权,应当调查债务人财务账册、审计报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考勤记录、人事档案等证据材料。

管理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劳动监察机构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本院向上述机构调取证据。

第七十二条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债务人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方以及其他主体为债务人垫付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补偿金等费用的,视为职工债权。

第七十三条管理人审核认定税款债权,应当核查债务人财务账册和税收征管机关的申报材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kx1866.html

深圳法院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4-11-21 16:45:08 一、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案件。 申请破产应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6)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2、债权人申请重整 (1)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6)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7)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债务人系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6)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8)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9)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0)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应提交与担保事宜相关的主合同、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4日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 3次会议通过) 深中法发〔20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 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 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做伪证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做伪证典型案例 2017年1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这八宗典型案例。 案例一:让别人把欠款转到指定账户又否认 韦某与郑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韦某主张郑某、杨某向其借款12万元,2016年7月5日他向郑某转账12万元,郑某则辩称当日已将12万元转回至韦某指定的收款人朱某账户,借款并未发生。 韦某说自己不认识朱某,该笔转账与他无关,后法院查明韦某与朱某之间存在多笔银行交易往来,法院就此询问韦某时,他又改口认识朱某,郑某转给朱某的12万元他已收悉。 韦某隐瞒12万元转回的事实,其虚假陈述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韦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二:公司伪造《劳动合同》签名 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吴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通过司法鉴定查明,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第5页中吴某的签名为假冒,且该合同的印刷特征和骑缝章印文盖印反映了该合同存在换页现象。 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伪造重要证据行为,违反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为维护法律尊严,警示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应当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0元。 案例三:房产中介伪造客户签名索取2万中介费 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孟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请孟某支付佣金2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有“孟某”签名的《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而孟某对该承诺书中“孟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法院依法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承诺书中“孟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7月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孟某”签名字迹不是孟某书写。 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利用伪造的证据提起本案诉讼索取中介费用,其行为已妨碍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制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四:当庭否认名下的账户和抵押房产 袁某诉刘某、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刘某在明知收款账户是其本人名下账户,被抵押房产(某花园B栋B1-605号房屋)是其名下房屋的情况下,仍在答辩意见和当庭询问中均予以否认,作虚假陈述,导致法庭庭后花费大量时间前往相关部门调查相关情况,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五:将合同提成12万元篡改为112万元 康某诉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经法院调查核实,查明康某伪造重要证据进行提交,将其代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公司深圳某移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书》载明的合同金额由12万元篡改为112万元,并篡改了相应的全部分次付款款项金额。 康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康某处以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六:伪造材料索要劳动补偿被罚三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的标准,审理好各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条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的流转划分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发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俗称一手房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的合同,俗称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特定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是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现房或者期房;3、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也以是公民个人;2、标的物不是出卖人建设的,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原所有人购买得来的;3、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条是关于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能否再转让的问题。 该条的说明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法并不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取得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我国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且随着《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逐渐施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预购的房屋进行处分。 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我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863件,结案56136件,比上年分别增长30.3%和35%;结案率为92.2%,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结案标的金额321亿元,占全省四分之一,基本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循环的目标。全市法院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一、贯彻"重典治乱"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市法院共依法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18件,审结4380件,比上年分别上升22.6%和10.1%,判处犯罪分子5100人。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依法对4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两打一扫"、"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犯罪分子1341人。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大要案,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52人,朱文辉、彭虎、何初本等一批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了走私贩私、偷税抗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287人,通过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02万余元。 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惩办与宽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中法函[2008]66号 龙岗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等三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即: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基本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而被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4、如果劳动者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时间,在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分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以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三、关于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的问题 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此函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量刑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查明全部量刑情节,并引导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事实、定性争议较大及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具体的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相关量刑情节及理由。 第七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并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历史遗留违建遭暴力强拆被深圳中院确认违法

历史遗留违建遭暴力强拆被深圳中院确认 违法 案情简介 深圳市南山区兴发水泥制品厂(下称:“兴发水泥厂”),系香港居民黄林英创办。1993年起,黄林英先后与南山区西丽镇长源村委租赁白石岭工业区两处地皮,分别建设兴发水泥厂一号厂与二号厂。兴发水泥厂主要利用余泥渣土生产水泥加气砖、水泥板材、水泥管、陶粒等水泥制品。 2015年10月26日,深圳市常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常源公司”)与兴发水泥厂分别就一号厂、二号厂续签《租地合同》,租期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5年8月,在征得长源村委同意,又投资两千多万元,将一号厂房和办公宿舍楼进行了维修、改造。 2007年12月31日,常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兴发水泥厂系黄林英女士投资兴建,南山区查违办在该《证明》文件上盖章并确认兴发水泥厂的建筑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其中永久性建筑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2009年12月12日,兴发水泥厂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登记,并取得申报回执。 2016年12月6日,常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兴发水泥厂为黄林英个人投资建设,且已进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 2016年9月19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向兴发水泥厂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载:“现责令你(单位)在2016年9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机关将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35条的规定予以拆除。”2016年9月22日,兴发水泥厂对《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南山区桃源街道办联合南山区土地监察大队、南山公安分局、塘朗派出所、西丽交警大队等多个部门共500人,于2016年11月1日组织机械对兴发水泥厂实施了强制拆除。深圳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山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的行政行为。 2017年1月9日,兴发水泥厂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诉讼,此案于2018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案号:(2017)粤03行终885号),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中几个问题值得讨论,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针对该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属行政处罚。因为,责令改正行为并非是消极的不作为,往往需要相对人付出新的人力、物力及时间,尤其环境领域的消除污染可能比某些处罚的负担要更沉重,远远超出了单纯的违法利益返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

深圳市中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中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若干意见》 (2010年8月1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 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 (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 (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 (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执行依据依审判监督程序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不予受理。 2、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追加、变更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机构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执行案件案号及执行法官姓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绿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经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Getty Images Inc.与中国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 2007年7月12日,Getty Images Inc.执行副总裁向华盖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确认书》内容为"Getty Images Inc.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 Images 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 Images Inc.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Digital Vision。 华盖公司于2005年8月4日在中国注册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网站。 华盖公司提交《华绿投资》的宣传册,称该宣传册是在深圳市高交会馆举行的珠宝展华绿公司展位上获得。该宣传册主要是对华绿公司的业务介绍、宣传。在该宣传册其中一页介绍交易流程页面,插入了一张飞机的图片。该图片与华盖公司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网站上图片(编号DV247XXX)一致。 金经公司在2005年5月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宏软软件行购买了图库一册,单价人民币345元。该图库出版单位为台湾六X科技图片有限公司亚洲总代理。在该图库内编号为BK-XXXJPG的图片,内容为飞机。华绿公司主张该图片的权利人为图库上的台湾六X科技图片有限公司。该飞机图片与华盖公司 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网站上图片(编号:DV247XXX)一致。 华绿公司主张其涉案的宣传册是由金经公司制作,华绿公司提交了由金经公司出具的《版权权责承诺书》,内容为金经公司承接华绿公司的宣传画册以及单位网站的设计业务,承诺所采用的图片文字系金经公司设计师原创或者拥有合法版权。凡因华绿公司宣传画册以及单位网站任何图片、文字涉及侵权责任的,其法律责任由金经公司承担。金经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深圳中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中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2014年7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市场金融秩序,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深圳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借贷资金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裁判指引的规定。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因出借资金引发的纠纷,参照本裁判指引的规定。 二、当事人以借据等形式确认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及审理要素,借据可作为认定合同履行及结算方面的重要证据。 三、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抗辩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共同出借人中,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从其约定。 六、下列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利用民间“标会”、“社”等组织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 (三)以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借贷行为; (四)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 (五)因赌博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借贷关系,或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活动而出借资金的;(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七、借款人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法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的,出借人若无过错,还可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不得超过四倍利率;双方均有过错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八、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职工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立案庭负责。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权、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执行实施权、对执行异议的裁判权分别由执行局内设的不同部门行使。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制度。执行中合议庭讨论的事项为: (一)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四)执行担保的审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五)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方案; (六)评估、审计和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七)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及应急预案; (八)执行和解的审查; (九)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在执行终结前,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十二)对本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执行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二)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 (三)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2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患方因诊疗行为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做出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 二、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诊疗服务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三、患方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区别以下情形确定被告: (一)医疗机构领有执业许可证,具备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二)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立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院、门诊部、卫生室(所),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该医疗机构及开办单位为被告; (三)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个人及实际经营者为被告。 四、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未取得相应诊疗资质证书的个人,进行非法诊疗活动导致损害的,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五、患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深圳各法院电话地址

深圳市法院地址电话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旧址(留有刑庭):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5号(518027)0755-********;新址: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518036),总机:86-0755-********。 E-Mail:szcourt@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网址:[url]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url]。院长:邓基联。 2.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518081);电话:86-755-25228778\ 25228662。 诉讼立案(立案窗口):二楼大厅25228280 25226163; 监督举报(政治处):九楼907室25228862,监察室:六楼602室25228391; 信访接待(办事、法律咨询,值班法官室):二楼大厅203室25228662 。据说肖扬的女儿在该院工作。 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518116),0755-********,28923803。(在网上查不到网站,详细信息无法收集,待后补) 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518021),电话:0755-********,网址:[url]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url]。 早上9:00-12:00;下午14:00-18:00。午间立案时间:12:00-14:00。 立案查询电话: (0755)25419624。案件审理进度查询电话0755)25425711。院长接待预约电话0755)25425711。法院值班室电话0755)25520247。 院党组书记、院长:丁建华;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踔厉、余米尔、戴伟群、曾运成、季媛;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刘一粟;党组成员、纪检组负责人:梁炳贤。 5.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0755-********,518051。 院党组书记、院长:龙光伟;副院长:林锡锋、黄长营、钟锋、杨旭;政治处主任:黄晓伟;机关党委书记:黄伟平。院长信箱[email]nsqfy_yz@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email] 查询电话:26469193,查询邮箱:[email]sznsfy@https://www.docsj.com/doc/73356668.html,[/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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