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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注重节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乡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农业、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财政、科技、公安、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的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下转第5版)

(上接第1版)

第八条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节水技术、设备,实施水生态修复,鼓励支持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的渠道,并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共同防治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

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水环境状况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制定本区县水环境治理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总量控制指标。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还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拟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县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约谈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乡镇(街)、工业园区,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本市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方式等要求

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七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项目应当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

设施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向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达标排放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缴纳排污费。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水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河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河道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并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许可的种类和数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被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

(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工业废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八)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内船舶污染水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树立节约用水、保护水源人人有责的观念,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的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

(六)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七)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

(八)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采砂、取土等。

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公园、旅游景区,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

(二)向城镇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二)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

第四章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促进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业园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

工业园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三条本市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生产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责令关闭。

第四十四条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污水集中处理,不得非法倾倒、偷排工业废水。

第五章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提高城镇污水的处理率。

第四十六条新城镇建设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排放管网与污水排放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四十八条实施新城镇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将污水管网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接入的,应当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排放标准。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标率、污水处理率,应当纳入区县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

第五十条城镇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五十一条排放下列污水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一)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二)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三)含高盐的工业废水。

第五十二条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并交由专业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

第五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所产生污泥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力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强化农业的生态功能。

第五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分期规划、积极推进的原则,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坑塘治理规划,制定污水处理实施方案。对于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应当采取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使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水库周边、河道两侧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五十七条本市鼓励种植业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生物防治、节水灌溉等措施,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农业种植中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灌溉,禁止利用有毒有害的污泥做肥料,禁止违反规定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引导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规模化养殖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经过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符合农田利用要求或者排放标准。对动物尸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向水体丢弃。

第六十条本市鼓励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使用无污染的渔用饲料、渔药,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采用生物防治方法,防止污染水环境。

水产养殖排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章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

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第六十二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在厂区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督促造成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

第八章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市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重在建设。 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加强道德教育,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三)加强文化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加强纪律和法治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推进诚信建设; (五)普及科学知识、崇尚科学精神,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六)推进志愿服务,倡导友爱互助,弘扬奉献精神; (七)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活动;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精神文明建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五)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个人,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津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章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推动文明校园创建。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制止、纠正、处罚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宣传普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2015年上半年天津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考试试题

2015年上半年天津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的 经营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以下有关混合爆炸气体爆炸极限范围影响因素说法正确的是__。 A.混合爆炸气体的初始温度越低,爆炸极限范围越宽,即爆炸下限降低,上限增高,爆炸危险性减弱 B.混合气体的初始压力在0.1~2.0MPa的压力下,爆炸下限变小,爆炸上限变大,爆炸范围扩大 C.若容器材料的传热性好,管径越大,火焰在其中越难传播,爆炸极限范围变小 D.若在混合气体中加人惰性气体(如氮、二氧化碳、水蒸气、氩、氮等),随着惰性气体含量的增加,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2、煤矿安全监察的工作方式包括视时监察、__重点监察和一般监察。 A.特殊监察 B.实事监察 C.实时监察 D.特种监察 3、根据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员工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和__等。 A.作业场所设备设施检测结果 B.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C.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 D.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由__宣布案由。 A.听证书记员 B.委托代理人 C.案件调查人员 D.听证主持人 5、__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 A.目标 B.制定管理方案 C.初始评审 D.应急预案 6、运行中的高压隔离开关连接部位温度不得超过__,机构应保持灵活。A.55℃ B.65℃ C.75℃

D.85℃ 7、擅自开采煤矿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__。 A.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B.吊销营业执照 C.吊销煤炭生产许可 D.开除矿长 8、未成年工是指__。 A.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B.年满16周岁未满20周岁的劳动者 C.未满20周岁的劳动者 D.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劳动者 9、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__。 A.推荐性标准 B.强制性标准 C.一般性标准 D.行业性标准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__个月。 A.3 B.5 C.6 D.8 11、()的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针对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调查、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和风险。 A.管理评审 B.运行控制 C.绩效监测 D.改进措施 12、在进行海事分析时,应充分地对发生事故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给予__,才能达到防止海事的目的。 A.分析 B.评价 C.研究 D.预测 1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天津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第一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负责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协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与全体专家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专家成员自愿遵守本公约,承诺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安全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不规范行为; 第三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标准、规范、细则、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履行专家的任务和义务,按时参加并完成承担的工作,独立地提出科学合理、负责任、可操作的建议或书面报告,不出具虚假不实的意见、报告和结论; 第四条严格履行保密规定,不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授权除外)接受任何媒体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就事故和救援情况的访谈,不泄露与承担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咨询和科研项目内容,并做好涉

密类项目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材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参与评审工作前主动向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公开与被评审的技术服务单位、项目申请单位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对同一单位或项目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的服务; 第六条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确需因工作需要就餐的,按企业工作餐标准执行,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服从并参加由协会组织安排的专家工作,需要出具函件的由协会统一出具并自觉按时参与工作。参与项目评审、报告论证、现场安全检查、应急预案评审、事故救援技术支撑及调查等工作时,参与企业现场工作的应按照企业安全规定要求在有关工作人员的带领和陪同下进入现场,自觉遵守现场规定或制度,并按企业劳动保护规定由企业配备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在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不安全、有隐患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依标准规范或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对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但专家认为企业应该落实或需要整改的事项,专家可提出相应口头或书面建议,为被查单位落实整改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第九条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或建议

中小学安全条例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决议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学校周边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设置高压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市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安全规范。 学校周边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规划、土地、水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山体、水流状况,发现影响学校建(构)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使用安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游泳区域设置禁止游泳标志。水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对江河湖泊的岸线、堤防进行安全巡查和加强日常管理,在其他易发生学生溺水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在建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城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市政道路的维护管理。

沪安监职安2013-124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细则(试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专篇编制细则(试行) 1.总则 1.1依据 本细则的依据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1.2范围 1.2.1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格式、深度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需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实施方案、总体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为“设计专篇”)进行编制。 1.2.2编制范围 设计专篇编制范围应限于职业病防护内容,不应涵盖与职业病防护无关的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相关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的设施设计由相关设计专篇完成。 设计专篇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3个职业病防护专项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之一,设计专篇是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基础上编制的设计文件,是职业病防护设计相关内容的汇总,其内容及范围应该涵盖建筑、工艺设备、公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等。设计专篇是项目设计施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报告》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的依据性文件。设计专篇不应编制成各类评估性文件。 1.3深度要求 设计专篇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实施方案、总体设计)阶段之后,其深度应该深于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实施方案。特别需对工艺设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明确的设计语言描述。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2职业病危害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3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2.4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exposure level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触一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2.5职业病防护设施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2.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the report of facility design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实施方案、总体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加强双拥工作宣传 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加强双拥工作宣传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双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 加强军民团结,军地共建,建立和谐的军民关系,促进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谐军民关系的形成,需要方方面面的共 同努力。利用广播电视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宣传工作,是促进双拥 工作开展和军民和谐关系形成的一条重要措施。近几年,天津市 宝坻区广播、电视等媒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双拥 宣传规律,对新形势下双拥宣传工作的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扎实的效果。 一、明确重点,做好双拥“深度”宣传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双拥工作既要继承传统 的优秀东西,又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毫无疑问,新的形势必 然赋予双拥工作许多新的内涵,双拥工作肯定会出现和以往不尽 相同的新特点。因此,要深化双拥宣传工作,就必须明确重点, 突出重点,宣传和报道一些军民普遍关心,又与军民关系密切相 关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比如,如何围绕贯彻新的《天津市拥军优 属条例》,发挥行业优势,积极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如何围绕 优抚对象的实际需要,开展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拥军优属活动,像文化拥军、科技拥军、教育拥军等等;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随军 家属家属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驻宝部队如何发挥自身优势,

开展有针对性的、实效性较强的拥政爱民活动,如消防官兵普及 消防安全法规知识,帮助有关村镇和企业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完 善消防安全设施等;武警官兵如何为驻地群众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提供指导和帮助等,这些都是双拥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双拥宣 传工作的重点,把握这些报道重点,并进行深度挖掘,就会使双 拥宣传工作产生感召力、引导力和影响力,就会从舆论上营造双 拥共建的和谐氛围,也必定会促进双拥工作和争创模范城活动深 入开展。 二、找准看点,做好双拥“集中”宣传 从每年双拥工作和双拥宣传相对集中的时段看,“元旦”、“春节”、“八一”、“十一”征兵及国防教育宣传日期间为双 拥宣传的关键时期,也是新闻媒体关注程度最高,采发新闻报道 比较集中的时段,做好这段的双拥宣传工作,对于促进双拥工作 的开展至关重要。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是双拥活动活跃期,无论 是部队还是地方,无论是子弟兵还是驻地人民群众都希望通过辞 旧迎新“两节”期间,加强沟通与联谊,共叙友情,展望未来, 互相慰问,相互祝福,其乐融融,有许多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 而且宣传报道这些内容,对于展示和谐的军民关系,营造祥和的 节日气氛,促进军民团结和军地共建,也肯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从双拥宣传报道上看,元旦、春节期间可以说是每年双拥 宣传的第一个“黄金时段”。而双拥宣传报道的第二个“黄金时段”就是“八一”建军节,以纪念建军节为契机,军地双方都会

(安全生产)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学校安全责任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第十条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有关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文档

有关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文档 Document on the regulations of supporting and giving p 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the army in Hubei Province

有关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每个地方的拥军优属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泰为大 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 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提倡拥军优属。全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 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拥军优属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养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保障当地驻军粮、油、煤、水、电等作训、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对部队战备、训练、营建和工副业生产所需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事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应依法处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部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工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在为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时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各有关部门应从技术、信息、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扶持部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一律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最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资料

附件2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目录 1范围 (1) 2主要依据 (1) 3术语和定义 (1) 3.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1) 3.2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4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2) 4.1培训要求 (2) 4.2培训内容 (2) 4.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4.2.2安全生产管理 (2) 4.2.3安全生产技术 (6) 4.2.4安全管理能力 (7) 4.3再培训要求与内容 (8) 4.3.1再培训要求 (8) 4.3.2再培训内容 (8) 4.4学时安排 (8) 5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9) 5.1考核办法 (9) 5.2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0) 5.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核要点 (10) 5.2.2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要点 (10) 5.2.3安全生产技术考核要点 (14) 5.2.4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5) 5.3再培训考核要点 (16)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1范围 1.1本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培训和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以及安全生产考核的方法、内容,再培训考核的方法、要求与内容。 1.2本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2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2.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法〔2013〕64号附件

附件1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消除 - 1 -

事故影响所采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或者下放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三)除滨海新区行政管辖区域之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 - 2 -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XX中学 XXX 202X年X月X日—X日,我参加了教育局在X小学组织的《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宣贯专题培训会。通过学习,我学到了很多安全防范知识与学校安全管理知识。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知晓了实施该安全条例的重要意义,领会了该安全条例的内容。该条例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内容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五十三条,以明确各方面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厘清学校安全立法调整的范围,以问题为导向,细化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措施,为学校创造稳定、安全的良好环境。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知道了以后学校如遇到:学校如何保障学生在校安全?政府和社会组织及群众如何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教师如何管教问题学生?发生校园纠纷如何处理?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如何处理?……我们将依照该条例依法解决。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让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我认为学校以后要更加注重安全管理。比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学校特种设备、学生用品、学校食品以及原料等进行重点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水坑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

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研判、信息互通 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开设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教育课程,举办安全主题教育日(周、月)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体系......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在今后的学校管理中,我要督促教师在教学中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培养,在教学中努力做到时间、内容、教师三落实,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坚持与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将安全教育融入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和劳动教育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能力,并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安全等教育读本,着力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切实增强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在教学实践中还要坚持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将学校安全教育列为家长学校的重要教育内容,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共建学校安全教育基地,将学校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拓展到社会,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模式;在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一定在教学中时刻把学生的安全做为工作的重点,把安全落实到工作的每一处。 总之,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要不断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力度,大力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以创建平安、和谐的学校内部环境,推 动学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X年X月X日

知行杯申请书201506011

第七届“知行杯”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 填表日期2015年6月8日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 注:请交至团长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统一交校团委。

附页: 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以松江居民小区为调研对象探究 宠物犬饲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居民家庭的封闭性、独立性增加,人与人之间交流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居民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元发展。为了缓解精神压力和孤独寂寞感,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不少家庭精神寄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上海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居民饲养的宠物超过120万只,其中犬类宠物超过50多万只,平均每29人饲养一只宠物犬,猫、鸟等其它类宠物则超过70万只,可见我国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然而,在急剧增加的养犬数量面前,由于相关管理法规滞后和职能部门管理体制不健全,由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薄弱的管理力量,使本来就较脆弱的管理体系面临严峻的形势。同时,由于部分宠物主人责任心不够,缺乏文明规范养狗的意识等原因,宠物犬饲养给城市卫生、安全、环境等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1.污染环境卫生,导致疾病传播。养犬人几乎都是任由宠物随地排便而不进行处理,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动物间疫病的交叉感染,甚至引起人畜共患病。 2.缺乏检疫、免疫处理,带来卫生安全隐患。部分饲养者未给宠物犬进行必要的检疫、免疫接种和驱虫,给社会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3.宠物交易市场不规范。宠物犬的交易还处于自发状态,宠物市场没有检疫监督等管理措施,绝大多数进入交易市场的犬没有进行检疫和免疫处理,缺乏具体的来源和繁殖记录。 4.疏于管理,犬粪、犬吠扰民。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不进行清除,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由于缺乏对宠物犬的束缚,在公共场所容易惊吓小孩和老人,出现咬伤事件。 事实上,上海早在2011年5月就出台了新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然而,规定虽然划分得细致,但大多无法靠监管来实现,只能依赖宠物主人的自觉行为。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为和谐文明城市建设出一份力。因此,为缓解饲养宠物狗与居民生活之间不断突出的矛盾,维护上海这座城市的和谐环境,我们选择宠物犬饲养管理这一关乎城市和谐文明的议题进行调研,通过比较我国各大中城市出台的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并对松江居民小区以及宠物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在宠物犬管理的立法与监管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思路和方向性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完善的上海养犬管理制度,创建和谐文明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特有的政治优势。当前,在发展市场经济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新形势下,广泛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对于把广大军民的思想统一起来,力量凝聚起来,共同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协调开展双拥工作是军队政工条例明确规定省军区系统的重要职责。认真研究探索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新情况,新举措,不断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是省军区系统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平时工作实践进行研究思考,我们感到省军区系统推进双拥工作不断创新发展,要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着眼中心任务,深化双拥工作内容。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双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现代化建设面临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是我们新时期开展双拥工作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当前要注意克服双拥工作只满足于一般性做好事、走访慰问等传统作法,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军队和地方的中心任务创新双拥工作,努力促进军地共同发展。一是要组织部队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着眼地方经济建设需求,加强部队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队优势,为驻地经济建设做贡献。发挥部队组织严密、勇于吃苦、突击力强的优势,成建制地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发挥部队科研单位及院校技术优势,组织部队

科技人员为地方举办学习班,普及科技知识,积极开发和转化可用于经济建设和民用的科研成果,用部队科研力量推进地方生产力发展。按照部队生活保障社会化和装备供应市场化需求,协调部队有关部门及时指导地方企业生产符合部队需要的军事及生活保障用品,以此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在组织部队援建的基础上,要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立足本岗,在经济建设中打头阵、当骨干、做模范,为经济发展做贡献。多年来,天津警备区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坚持定期召开驻津部队领导联席会,通报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协调驻津部队支持地方建设,发挥了部队整体优势。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津部队与天津市计委召开军地需求对口座谈会,加强相互间的支持与协作,既保证了部队军需品的供应,又为驻地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要协调地方支持部队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发挥双拥共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地方通报部队需求,主动争取地方对部队的关心和支持。从未来战争需要出发,协调地方城建、交通、通信等部门增强公路、地铁、港口、机场、光缆等民用设施的国防功能,做到平战结合。发挥地方物质供应、食品保障及医疗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发挥驻地科研院所和专业技术人才多的优势,进一步搞好科技拥军和智力拥军,推进军队信息化、机械化建设。会同地方行政和司法部门,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地方妥善安置复转退军人、家属子女就业、上学,努力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三是主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组织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共建精神文明,开展军警民联防,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等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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