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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十七世纪英国政治思想

第六章 十七世纪英国政治思想
第六章 十七世纪英国政治思想

第六章十七世纪英国政治思想

教学目的和要求17世纪爆发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使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奠定了

西方近代政治发展的自由与宪政的传统。使学生理解17世纪英国革命的影响和英国政治思

想的特征,掌握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内容。

重点:霍布斯的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主权论;洛克的自由观和分权学说

难点: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主权论

课时:6课时(9、10周)

教学方法:讲授、视频(《大国崛起》)、课件

第一节社会政治思想状况

第二节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第三节洛克的政治思想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社会政治思想状况

一、、17世纪英国的社会背景

霍布斯和洛克更多的体现了英国新贵族的利益,新贵族的特点是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特权,他们的观点很大的左右了当时的政治观点。英国革命的特点是温和,思想体系的特点也是温和。洛克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内容。议会民主的形式。

(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17世纪英国是西欧最重要国家之一。它已经有了很好的农业基础(为当时威尼斯所无),并有全国性的法制系统(为荷兰共和国所无),因此它进入资本主义的体制,造成一个原型(prototype),此后给其他国家的影响至为深长。

1、中央集权式王权与宪制传统

中央集权式王权制度,从诺曼底征服开始建立。有利于限制封建割据,促进资本主义发展;增加了王权与社会势力发生矛盾的可能性。

宪制传统,(议会起源于中世纪;13世纪议会制度基本形成;《自由大宪章》提出了“法律至上、有限王权”的原则;14世纪上半期英国议会分为上院和下院没有限制的王权是可怕的,从中世纪开始,英国贵族就有通过议会与专制王权作斗争的传统,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签订确立了“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的基本原则,成为了立宪政治的基础。)13世纪初英国贵族利用国王对法国战争的失败、王权相对软弱时机,迫使国王签订《大宪

章》:确认教会、贵族、自由农民、市民等各阶层民众自由权利。住宅、财产不受国王及其官吏侵犯的权利、遗产继承权、人生自由权、市民商业自由权。此外,还特别规定:未经公意许可,国王不得向人民增加任何税收。还成立25人委员会限制国王。从而形成贵族联合市民、自由民等级议会体制和机制。后经思想家们的发挥形成政治文化传统为民众所接受。

2、社会结构改变

海外贸易促进了圈地运动,加速农村变革、土地经营制度资本主义化;社会结构的转型。新自由农民、新资产阶级贵族、产业无产阶级利益当时联盟的可能性,共同对抗封建专制制度。

3、宗教冲突加剧

16世纪上亨利8世,英国完成了宗教改革。国教替代天主教,几乎保留了所有天主教教义、教规、教阶制度,只是不承认罗马教廷。政教合一。国王就是主教。不彻底。(早年的亨利八世是个虔诚的天主教徒,出于与法国对抗的需要,他也打着保护教皇的大旗,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即西班牙国王卡洛斯一世)亲密合作。当听到在马丁·路德的倡导下,德国宗教改革运动正方兴未艾时,他亲自撰文谴责马丁·路德,为教皇辩护,由此从教皇那里赢得“信仰捍卫者”的称号。然而,几年后,形势就发生了一百八十度转变,亨利八世成为教皇眼中的头号敌人。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亨利八世充分暴露了残暴的一面①,大批人被推上断头台,其中包括《乌托邦》的作者、首席大臣莫尔。1539年后,亨利八世的宗教思想开始回潮,又处死了一批过激的新教分子。宗教改革头号功臣托马斯·克伦威尔也于1540年被处死。但是事实证明,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的支持者远多于反对者,他在改革过程中不但没有引发动乱(林肯郡和爱尔兰地区虽然爆发过反对宗教改革的起义,但很快就平息),相反加强了自己的地位。在宗教改革之前,马丁·路德新教思想早已传入英格兰,而对当时修道院和神职人员的普遍不满,则使多数人站在赞成改革的阵营。在分得来自没收修道院的土地之后,新贵族就成了英国国教的中坚分子。亨利八世将议会作为推行宗教改革的主要阵地,无疑也是明智的,使他更有利于得到各界的支持。他的后继者中,凡企图恢复天主教的必然受到重重反对,统治不稳,而坚持新教的则能够得到大多数国民的支持,也说明了他的改革是适应历史前进的需要的。)

16世纪60年代开始加尔文宗传入。恰逢英国自上而下宗教改革,打着消灭天子主教残余旗号,英国的新教改革又称清教运动。矛头指向封建专制度,聚合了资产阶级、新贵族、市民阶级、自由农民、无产阶级,使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带有宗教改革的性质。

4、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

17世纪西欧的封建制度早已崩溃,而资本主义的社会体制尚未组织就绪,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大。

英国,国王及议会和法庭掌握这些原则,则他们不可能不受冲击。同时,宗教改革之前,天主教堂掌握大批地产,又向人民收什一税。都铎王朝甚至没收寺院之财产,又将之出卖,国王仍掌握国家大部分财富,也仍由他以个人关系,对财政负责。至此这些现象仍存在,也无人能够保证这个国家的全部财富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换。到了斯图亚特王朝时,国王的收入已靡不足道,英国进入资本主义的客观条件才算成熟。可是这时候仍必须等到对国王名分(kingship)这一问题作法制性的检讨后,才谈得上“实行新体制”。

在17世纪初年詹姆士一世从苏格兰到英格兰出任英格兰国王的时候,这国王名位的观念已经陷于一个危险的分歧点。詹姆士是英格兰王,同时也兼任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首长。

在清教徒酝酿生变之际,詹姆士尚在提倡君权神授说,自称“国王是神在人世间带着呼吸的翻版”,可谓不识时宜。议论上帝就是亵渎神圣、议论君主就是叛乱。疯狂镇压清教运

动,解散国会、设立众多苛捐杂税。

自己虽得天寿而终,他儿子查理更是变本加厉,查理一世终至身首异处。可是17世纪的时代背景使詹姆士相信如此才是克尽厥职。因为他的王位得自祖先的努力和自己的世袭。在当时战胜取得的或血统上的继承都是神授。可是查理战败被俘受审的时候,克伦威尔的特别法庭援引一种完全不同的理论:被告查理·斯图亚特,仍称英格兰王,他的罪名则为叛国,因为他只被“赋以有限的权威”,而径自扩大为“无限制的权威”。看样子,仍是以封建制度的契约关系(contractual relationship)作为理论之根本。

如果完全不理会英国人尊重法制的传统,我们可以说这种判决无非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即算同情特别法庭,读史者也会觉得,弑君派(regicides)采取革命行动时应当公布其革命的立场。有了这样的一段背景,我们再读霍布斯之书,比较能够看出思想界的来龙去脉。

1640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组成新一届国会向过往挑战,宣告革命。1688年《权利法案》制定通过、君主立宪制确立标志革命的胜利。

(二)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特点

1、弘扬理性,强调平等和自由

国王被送上断头台,神圣君主、君权不是不可侵犯的。清教运动不是反对上帝,“因信称义”,承认《圣经》、理性。恢复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然法学说传统。

霍布斯、洛克从哲学理性角度论证天赋观念的荒谬性。引导人们用自己的理性判断事物、用感觉经验来认识世界。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认识人的权利,发挥格劳秀斯、斯宾诺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理论,并进一步完善,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思想武器。

2、私有财产、经济自由成为政治思想主题

财产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最重要前提,在其基础上实现经济自由。财产私有权问题成为革命的导火线。

财产私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不可转让的人权和自然权。从格劳秀斯到洛克。

3、限制王权、君主立宪是核心主题

财产私有权的对立,当时是王权。政治体制表现为国会与国王矛盾。两者关系成为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保守派坚持君权神授,强调国王权力高于国会权力;激进派主张干脆废除王权,建立人民主权的共和制度,但主流思想上层新贵族、资产阶级尽管反对王权专制但不反对王权,他们的理想实现君主立宪制度,君主服从国会、服从宪法。

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思想自由与宪政奠定了基础。

二、社会政治流派及其思想

1、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Robert Filmer,1588-1655)的父权论

《论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论证了“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观点。人出生面对父母、面对父权,人生而不自由。

《圣经》社会起源于单一的男性大家庭,亚当就是家长。夏娃、儿女应当服从亚当的统治,这种权利是上帝赋予的。

将王权等同于父权,为君主制辩护。《先祖论》

2、共和派

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 ,1608-1674)共和主义者,宣扬议会共和制及自由思想。自由、财产、生命是人的自然权利。

(1)自由包括言论、财产、信仰、婚姻家庭、出版自由。

(2)限制言论、出版自由,就是限制人的理智,让人回到黑暗中世纪。

(3)建立人民享有绝对自由的共和国。

《论出版自由》《失乐园》《复乐园》《力士参孙》

3、哈灵顿和《大洋国》

詹姆士·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1611-1677)认为共和制最接近人类的整体利益。

哈灵顿出生于英国贵胄之家,祖先和部铎王朝及斯图亚特王朝都有密切的关系。詹姆士·哈灵顿生于1611年,壮年时遇到内战爆发,英国乾坤颠倒,他之未被卷入漩涡。他在1638年左右回英国。因为家世背景,被推为英王查理一世之随从,与国王相处极亲密。哈灵顿也曾在英王拟用军事力量削平苏格兰反叛时(详第四章“主教战争”)替查理筹款。可是他在国王与议会冲突时却同情议会,曾两次将款项贷予议会。也有人说他曾希望被提名为议会会员,只是此志未酬。查理战败,被苏格兰人交给议会派之后,哈灵顿经各方同意,出任被拘禁国王之随从。这样他要经过双方之信任。他很想以这地位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妥协方案,却总是事与愿违。哈灵顿虽不在局势暧昧游离之时投机取巧,仍为议会所忌,而且因为他拒绝宣誓不资助国王逃亡,曾被监禁。1649年查理被处死之日,哈灵顿一直陪他走到断头台畔诀别,他还说此情此景给他精神上很大打击。《海洋国家》未出版时,一度被克伦威尔的政府查禁,由作者往谒独裁者的女儿请她疏通,才与世见面。查理二世复辟,哈灵顿一度入狱,被释之后健康已不如前,虽然晚年结婚,却未再发出任何政治言论。他于1677年逝世。

(1)“所有权,即产权是一切国家的基础”

所有权中,地产最重要。决定国家的性质、政府形式是地产的分配结构。一人或一人超过多数人占有地产——君主制;少数人占有地产——贵族制。看到经济关系、经济基础对政治制度、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这是他的高明之处。

在哈灵顿看来,一个国家的体制可以是绝对皇权,也可为封建皇权,或共和制,依土地在一人掌握之中,少数人掌握之中或多数人领有之中而定。在他的时代,英国已走上了第三

途径。并且政局之妥定,也不是完全被动的视经济条件而转移。大势既决,执政者仍可以从中调节,力求均衡。他建议英国行土地法,限制地产,使每一个家庭由地产所得收入每年不逾2000镑。超过此数,即须分配给各个子孙。

(2)国家的自由和美德在于受理智的指导。法治思想和均分—选择思想。

国家是法律的国家。比如制定《土地法》确立财产制度、资产阶级的优势地位、保证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里。

举例:两个小姑娘分饼的故事。一人分割,另外一人选择。

第一,相应的议会分为上院和下院。100磅为基准,上院提案,不能抉择,下院不提议案但负责通过和否定议案,互相制衡。

第二,议员通过秘密投票方式产生,每两年轮换部分议员。

影响了洛克的法治、分权、欧美代议制,美国的的两院制、参议员每2年更换3分之一的制度。

3、掘地派:杰拉德·温斯坦莱

(Gerard Wenstanley ,1609-1652)出生贫寒,参加过决堤运动了解下层民众生活状况。代表作《自由法》被认为是与《乌托邦》、《太阳城》齐名的空想社会主义巨作。

废除财产私有制,主张土地公有。批判新政权,“集体王权”。暴政压迫是一颗枝叶茂盛的大树,遮住自由的阳光,使他照不到贫苦民众身上。一切灾难根源于私有制。

第二节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要点:1. 利维坦的理据:专制为何必须?2. 霍布斯开辟的新路径:个人主义

扩展阅读: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

生平及著作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父亲贫苦教师,性格暴躁,早年与人争斗失踪,母亲是一个普通农妇。从小霍布斯由伯父抚养。家境贫寒、自身勤奋、聪颖,14岁通晓希腊、拉丁文进入上流社会必备条件。受到自由贵族的影响,做过培根的秘书。反对君权神授,受到克伦威尔欢迎,曾邀请从政拒绝。查理2世的老师,尊敬他,自由出入宫廷,每年100磅津贴。享年91岁,终身未娶。

1588年至1679年

主要的政治学著作:《论公民》、《利维坦》《法的原理》、《论物体》、《论人》

一、政治哲学思想基础

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相对而言,他的研究方法是逻辑演绎,也是这种方法的开创者。逻辑演绎的方法就是模仿平面几何的方式,他认为只要前提正确,经过严格的逻辑推理一定能够得到正确的国家理论。马克思评价霍布斯:“近代唯物主义和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

(一)认识论:祛除超验,崇尚经验

把理性从宗教信仰中解放出来,与人的解放是一致的。理性是人的一个属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思想和逻辑来发现真理,相对于真理来源于神秘的世界,来源于善,而不是靠人自己的能力。知识(真理)的标准是理性而不在于天启,这是近代思想的主流。

近代也是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斗争时代,英国的思想和后来美国的思想更多体现经验主义的色彩,而欧洲大陆的思想主要体现理性主义的思想,主要区别在知识的来源上,前者认为知识都是来至于经验的(存在即被感知),合理的知识还应该能够还原成经验,只有可以还原成经验(也就是可以为经验所证实)的知识才是合理的知识,后者认为真正的知识不能够完全依靠感觉,经验到的东西可能是不确定的某种表象,而透过现象看本质就是利用自己理性能力的过程,但同时也不完全否定经验,只是认为它是不够的,与亚里士多德的理性的关系比较紧密一些。

良心就内在于你的心中,心中有良知是因为那是天生的,是与生俱来的。世俗的问题追究到最后一定要到神秘的世界中去寻找答案,这是传统思想的特点。现代思想就在于除去了超越世界,而从经验世界中寻找根据,来确立现代社会、现代政治的基础

2、现代自然法:人自身的人性和理性

近代自然法和古代自然法的不同就在于它是从人本身的理性得来的,而不是从超验世界中。霍布斯的自然法主要研究了自然状态,就是形成社会建立国家前的状态,是一个哲学或者说是理论的概念,而不是对一个历史时期的描绘。通过这样一个概念引出构建国家和社会的原则。

所要挖到的最基本、最原初的东西就是人性,从人性中来寻找决定性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有两个公理:自然欲望和自然理性。前者讲人的动物性,认为最原初的人就是动物,人性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自然欲望,人在本质上就是自私、自立和满足自己的愿望,并且渴望扩大自己的能力和权力,于是自然状态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全面战争。后者认为人的理性来源是害怕,害怕人与人之间的斗争会伤害自己,希望寻求安全,保全生命,于是唤起了人的理性。

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规则。为了和平和安全,当他人也愿意的时候,一起放弃自己

的权力,使权力互相转让,也就是制定契约。人应当履行这个契约,也就是正义。每个人都应该适应他人、尊重他人、人人平等。国家的人格就是所谓集体的人格,凌驾于个体的人格之上,同时保护个人的安全以及在这种特定制度下的自由。

对于政治腐败的防范:认为君主制的腐败比民主制的腐败对社会的危害要小,因为分赃的人要少一些。

研究国家的起点在于人的内心和人性。他认为人性是人的一种权势欲,用它取代中世纪的道德哲学,与马基亚维力、斯宾诺沙一起为国家找到了新的基础。英国革命是各种政治势力为了经济利益的斗争,目的是建立荷兰那样的新型国家,也是用人性恶的眼光来看待人性和国家特征,站在上层看问题。

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在国家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的天赋能力相等,总的来说人与人之间是差不多的。人们为了达到自己的自我保全,有时候也是为了欢乐,都想获取某些东西,如果一些人都针对一些东西,那么他们一定会摧毁对方、征服对方,人一定会成为仇人,总的来说就是人性恶。体现为三点:人为了获得自己的安全和利益互相侵犯,猜疑心,为了荣誉而侵犯他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文明社会之前人的一切成果都是不稳定的,人生活在暴力恐惧的环境中,人生是孤独的无助的。证明方法是:现实的经验、野蛮民族、历史和现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近代的政治哲学一开始就是冷冰冰的。因为没有共同的权力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无所谓正义与否,战争中的美德就是欺诈。在自然状态下,私有财产不是天赋权力,因为没有统治权,所以能保持在手里的东西就是你的。霍布斯的目的是让人们通过激情和理性来拜托战争状态,人们向往政治生活是因为:人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欲望、通过勤劳取得必需物的希望。人天生是平等的、自由的,但人为了保全自己就要损害别人,国家就是要约束人的平等和自由。

思想影响:首先在政治理论的论证上以自然权利的诉求为基础,非常具有现代性;从超验的政治权威转化为世俗经验的政治权威。

二、国家起源与本质

(一)性恶论:天性争斗

人性: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

原因,并不永远都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在取得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满足于一般的权势欲望,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和美好生活的手段都不能保住。

慈善只是满足自我权力的显示,道德在内的任何行为都是自私的。“寡人好货”是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

1、人的能力是平等的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至于智力,除了以语词为基础的文艺,特别是称为科学的根据普遍和颠扑不破的法则处理问题的技能(这种技能很少人具有,而且也只限于少数事物。它既不是一种天生的能力,也不象慎虑那样是在我们关注其他事物时得到的)。慎虑使得人同样事务中获得同样的分量。

人不相信这种平等状况的只是对自己智慧的自负而已。在这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也就是说,都认为除开自己和少数因出名或赞同自己的意见而得到

自己推崇的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不如自己。因为根据人类的本性说来,不论他们承认有多少人比自己机灵、比自己口才好、比自己学问好,但却不会相信有很多人能像自己这样聪明。因为人们看自己的智慧时是从近旁看的,而看他人的智慧时则是从远处看的。但这倒是证明人们在这一点上平等而不是不平等。因为一般说来,任何东西分配平均时,最大的证据莫过于人人都满足于自己的一分。

2、人的猜疑

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这样就出现一种情形,当侵犯者所引为畏惧的只是另一人单枪匹马的力量时,如果有一个人培植、建立或具有一个方便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会准备好联合力量前来,不但要剥夺他的劳动成果,而且要剥夺他的生命或自由。而侵犯者本人也面临着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

权势快乐和统治权扩张,只是猜疑性自保的后果。由于有些人把征服进行得超出了自己的安全所需要的限度之外,以体会自己在这种征服中的权势为乐;其他那些本来乐于安分守己,不愿以侵略扩张其权势的人们,他们也不能长期地单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其结果是这种统治权的扩张成了人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

3、人的荣誉

在没有权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摄服的地方,人们相处时就不会有快乐存在;相反地他们还会有很大的忧伤。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的估价和自己对自己的估价相同。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的迹象时,自然就会敢于力图尽自己的胆量(在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平安相处的地方,这就足以使彼此互相摧毁)加害于人,强使轻视者作更高的估价,并且以诛一儆百的方式从其他人方面得到同样的结果。

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在第一种情形下,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与牲畜。在第二种情形下则是为了保全这一切。在第三种情形下,则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点意见上的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对他们本人的藐视。或是间接对他们的亲友、民族、职业或名誉的藐视。

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

因此,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

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经验加以证实。那么我们不妨让这种人考虑一下自己的情形。当他外出旅行时,他会要带上武器并设法结伴而行;就寝时,他会要把门闩上;甚至就在屋子里面,也要把箱子锁上。他做这一切时,自己分明知道有法律和武装的官员来惩办使他遭受伤害的一切行为。试问他带上武器骑行时对自己的国人是什么看法?把门闩起来的时候对同胞们是什么看法?把箱子锁起来时对自己的子女仆人是什么看法?他在这些地方用行动攻击人类的程度不是正和我用文字攻击的程度相同吗?但我们这样做都没有攻击人类的天性。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并没有罪。在人们不知道有法律禁止以前,从这些激情中产生的行为也同样是无辜的;法律的禁止在法律没有制定以前他们是无法知道的,而法律的制定在他们同意推定制定者前也是不可能的。

(二)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没有统治权,没有私有财产,没有“你的”、“我的”之分的自然状态中,这是一种极可怕的、恐怖的、人与人相互残害的敌对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状态”,不存在是和非、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

产生这种互相为敌的混乱状态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因为人类是自私自利的,在人类的天性中便存在着导致人们互相争斗的种种因素。第二,因为人类是生而平等的,任何两人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共同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

但是,人类本性中还存在着的激情和理性,使人们同意履行一种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便是依据理性力量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法,霍布斯称之为“自然律”。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

霍布斯提出,自然法最根本的原则是寻求和平。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需要有某种权威使人们必须遵守它。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为了和平安全的需要,人们在理性的启迪下订立了契约,各人均放弃了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交给某人或某个集体,让他们拥有权威来管理社会。这样,公共权力或国家就建立起来了。

(三)契约与国家的产生

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是:人们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权力和权利,被授予权力的人或议会即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

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

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因为各种自然法本身(诸如正义、公道、谦谨、慈爱,以及[总起来说]己所欲,施于人),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激情互相冲突。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

人们希望安全保障能终生保持,对于这种保障说来,如果他们只在一次战役或一次战争等有限的时期内受某一种判断意见的指挥和统辖那是不够的。因为这时他们虽然能因为一致赴敌而取得胜利,但事后当他们没有共同敌人的时候,或是一部分人认为是敌人的人,另一部分人认为是朋友的时候,就必然又会由于利益的分歧而解体和重新陷入互相为战的状态。

某些动物如蜜蜂、蚂蚁等,能群处相安地生活,因而被亚里士多德列为政治动物。然而它们却只受各自的欲望和判断指挥,同时也没有语言可以向他方表达自己认为怎样才对公共利益有利。因此,有人也许会想知道人类为什么不能这样。

第一,人类不断竞求荣誉和地位,而这些动物则不然。因之,人类之中便会由于这一原因而产生嫉妒和仇恨,最后发生战争,但这些动物却没有这种情形。

其次:这些动物之中,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没有分歧;它们根据天性会为自己的个体利益打算,这样也就有助于公共利益。但人类的快乐却在于把自己和别人作比较,感到得意只是出人头地的事情。

第三,这些动物不象人类一样能运用理智,它们见不到,同时也不认为自己能见到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任何缺点。但在人类之中则有许多人认为自己比旁人聪明能干,可以更好地管理公众;于是便有些人力图朝某一个方向改革,另一些人又力图朝另一方向改革,因而使群体陷入纷乱和内战之中。

第四,这些动物虽然也能用一些声音来相互表示自己的欲望和其他感情,但它们却没有某些人类的那种语辞技巧,可以向别人把善说成恶,把恶说成善,并夸大或缩小明显的善恶程度,任意惑乱人心,捣乱和平。

第五,没有理智的动物不能区别无形的侵害和有形的损失;所以当它们安闲时,就不会感到受了同伴的冒犯;而人类在最安闲时则是最麻烦的时候;因为在这种时候他们最喜欢显示自己的聪明,并且爱管国家当局者的行为。

最后:这些动物的协同一致是自然的,而人类的协议则只是根据信约而来,信约是人为的。因之,如果在信约之外还需要某种其他东西来使他们的协议巩固而持久便不足为奇了,

总之,对于按契约形成的主权者,霍布斯的主张与其他契约论者不同。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时已交出自己的全部权利,主权者既没有与全体人民作为一方订约,也没有与人民个人订约。因此,他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他的臣民因而就不能已取消主权为借口而解除对他的服从。而且人民之间一旦订立了契约,把权利交给主权者,不经他的许可就不能再订立新契约。“因此一个君主的臣民,不得到君主的允许、

便不能抛弃君主政体,返回乌合之众的混乱状态,也不能将他们自己的人格从承当者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集体身上。”

霍布斯立论的出发点是如何压制人性恶的一面,防止混乱,他因此而将主权者高高建立在订契约者之上。他规定,由于多数人同意而宣布了一个主权者之后,原先持有异议的人也必须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心甘情愿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而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惩罚都是不义的。因为每一个臣民既然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惩罚主权者就是因自己之过而惩罚另一个人。一旦契约形成,主权者便不可更改,他便是永远正确、至高无上的,这种观点体现了霍布斯思想中维护专制主义的时代局限性,与英国革命的积极思想颇不合拍。

(四)国家的特征和本质

国家:公共权力的象征

霍布斯将按照上述契约而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叫做国家。国家的本质就是主权者。他把主权者看作是一个公共人格。霍布斯所说的“人格”不过是公共权力的抽象体现。实际上,他是将公共权力看作国家的本质。这是霍布斯对国家观念的一个重要贡献。

霍布斯已经开始用人的眼光来看待国家问题,他的自然法学说和契约论否定了君权神授肯定了君权人授,指明了国家建立和存在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和平安各是有其进步意义的。但他的契约论却是相当保守的,得出了君主主权的结论,这与他用契约论、自然法解释国家起源和本质是矛盾的。这种矛盾反映了英国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既要求进行一定程度改革,又害怕人民革命,随时准备与封建王权相妥协的政治立场。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取得这种主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通过自然之力获得的,例如一个人使其子孙服从他的统治就是这样,因为他们要是拒绝的话,他就可以予以处死;这一方式下还有一种情形是通过战争使敌人服从他的意志,并以此为条件赦免他们的生命。另一种方式则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抗所有其他的人。后者可以称为政治的国家,或按约建立的国家;前者则称为以力取得的国家。

国家是“人造的人: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

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

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因为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付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

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人性本恶自然状态(必然的战争状态)

公共权力自然法

(利维坦)

(第10周第一节课)

三、主权论

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霍布斯强调这种转让是相互的,他认为,单向的转让就不是契约,而是赠与或恩惠。在转让权利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守约。由于人性自私和不合群的倾向,要入们自发地尊重彼此权利并遵守合约,那是不大可能的。尤其是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契约就会归于无效。但遵守契约又是维护社会和平必需的。

为此,霍布斯求助于强制权力和惩罚。他说:“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这契约便不是无效的。这是因为,语词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他激情。”(P103)

尽管理性对于人的贪欲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其所能起的作用仍然太弱。于是不得不让大家放弃自己的权力,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体,使之成为众人的人格代表,承担起维护公共和平与安全事务上的责任。这个人格是虚构的。“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P131)伟大的利维坦因此而诞生。本质上,每个人为了获得自保,获得无需用剑而用言语商量的权利。

(一)主权的含义和内容

主权是决断和处理国家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灵魂”。

国家的本质即体现在利维坦身上。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托付给他的权力与

力量,通过其威慑力量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抵御外故。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权者,他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他的臣民。

主权应包括下列内容:(教材:241页倒数2节)

立法权;与其他民族的宣战言和权;对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宫女的预选权;颁赐荣衔爵禄之权和施行各种惩罚之权;掌握和运用国家全部武装力量之权,对一切意见和学说、书籍的审查权和最后裁决权。总之,凡与公共和平及安全有关的一切社会政治经济权力,均属主权的范围。

(二)契约主权的权力特征(教材:241-243)

而主权者地位的获得有通过武力的,也有通过协议的。霍布斯对这两种情况下取得的主权分别作了论述,他重点讨论了在契约基础上形成的国家与主权者的权力待征和职能。

霍布斯立论的出发点是如何压制人性恶的一面,防止混乱,他因此而将主权者高高建立在订契约者之上。

被授予权力的人即主权者;

人们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全部的权利和权力;

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利和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

1、主权至高无上,主权者的权力没有任何限制。

对于按契约形成的主权者,霍布斯的主张与其他契约论者不同。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时已交出自己的全部权利,主权者既没有与全体人民作为一方订约,也没有与人民个人订约。因此,他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他的臣民因而就不能已取消主权为借口而解除对他的服从。而且人民之间一旦订立了契约,把权利交给主权者,不经他的许可就不能再订立新契约。“因此一个君主的臣民,不得到君主的允许、便不能抛弃君主政体,返回乌合之众的混乱状态,也不能将他们自己的人格从承当者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集体身上。”“吃药片例,为了稳定和平,可以牺牲真理”。

他规定,由于多数人同意而宣布了一个主权者之后,原先持有异议的人也必须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心甘情愿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而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惩罚都是不义的。在一个国家中,臣民可以、而且往往根据主权者的命令被处死,然而双方都没有做对不起对方的事。当耶弗他在祭礼中把自己的女儿当作牺牲时情形就是这样。

因为每一个臣民既然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惩罚主权者就是因自己之过而惩罚另一个人。一旦契约形成,主权者便不可更改,他便是永远正确、至高无上的,这种观点体现了霍布斯思想中维护专制主义的时代局限性,与英国革命的积极思想颇不合拍。

2、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构成主权的各种权力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任何一项重大权力的分割和转让都会导致

全部权力的丧失。因此,霍布斯反对分权。霍布斯理想中的主权者是集众多大权于一身的专制君主。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转让他人,在霍布斯看来,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失去一项权力就会失去全部权力。(有时在一个单纯的世俗政府中,灵魂也不止一个,比方下述的情形就是这样:征税——营养的官能——取决于全体会议;行动与指挥权——运动的官能——取决于一个人;制定法律的权力——理智的官能——则不但要取决于以上二者,而且还要取决于第三者捉摸不定的同意。这样就会使国家遭到危险,其原因有时是由于对良好的法律难于取得一致意见,而最常见的情形则是由于缺乏运动与生命所必需的营养。虽然很少人认识到这样的政府根本不是政府,而只是把一个国家分成三个集团,并称之为混合君主国;然而实际上这却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只是三个独立的集团,代表者也不是一个而是三个。在上帝的王国里,可以三位分立而不致破坏上帝统治下的统一,但在人所统治的地方,由于人们的意见各异,事情就不能这样。因此,如果国王承当人民的人格、全民会议也承当人民的人格,而另一个会议又承当一部分人的人格,那么他们就不是一个人格和一个主权者,而是三个人格和三个主权者。见过一个人在身体旁边又长出另一个人来,具有自己的头部、臂膀、胸部和胃部。如果他在另一边再长出一个人来,这比喻就非常恰当。战争来临时,难以筹款。这种困难是由于有人认为每一个臣民对于其土地与财物都具有排斥主权者使用权的所有权金钱通往国库的道路被人民的固执堵塞了)

如何认识这些特征?

第一,霍布斯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不如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看得远,看得深。他仅看到国家如无集中的权力便会出现混乱,失去和平,对待人性恶的一面主要靠强权。“稳定压倒一切”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应当看到最高统治者的最大压力决不是由于自己高兴损害或削弱臣民或者是由于象这样可以得到什么好处才施加的,他们自己的力量和光荣存在于臣民的活力之中。这种压力来自人民本身的抗拒情绪,他们为自己的防卫而纳税是很不情愿的。这样就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在平时尽量从他们身上征敛,以便在任何紧急时期或突然有需要的时候御敌制胜。因为所有的人都天生具有一个高倍放大镜,这就是他们的激情和自我珍惜;通过这一放大镜来看,缴付任何一点点小款项都显得是一种大的牢骚根源。但他们却不具有一种望远镜(那就是伦理学和政治学),从远方来看看笼罩在他们头上,不靠这些捐税就无法避免的灾祸。霍布斯机械的思维方式也使他未能真正超出专制主义的思想桎捁。在他看来,在绝对权力与完全无政府状态,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与社会不复存在这两者之间,没有别的选择,因此要么是绝对的专制主权者,要么是彻底的无政府状态。主权者的权力也不可分割,为了避免混乱,唯一的选择是专制主权者。他因而认为,在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者之中,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最能避免“内乱”。

第二,因而他虽承认理性的作用,却大大忽视了众人的理性可以在政治舞台上扮演的重要角色。所以他设计的主权者不仅不受人民的限制,也不受法律的限制。过去和现在的法律都不能限制主权者,连他自己制定的法律也不能束缚他的手脚。因为主权者服从法律,就等

于在法律的最高制定者之上再设立一个制定者,这样国家必定混乱和灭亡。霍布斯的这种观点离英国革命资产阶级限制王权、要求国王服从法律的进步思想相去甚远。

第三,君主私利与公利反而会合而为一,反倒有利于国家的安定。人的本性自私,主权者也不例外,因而在处理公务时会为私利而侵害公益。在君主政体中,国家已属于君主个人。而民主制和贵族制由于私利不得满足而在国会中争吵不休,导致内战。这种理论显然带有某种偏见。

第三,霍布斯虽然拥护并论证专制主义,但其理论基础却是人性论、功利主义和契约论。他的至高无上的主权者看起来仍然建立在个人的自然权利基础之上。国家建立之后,个人对权威的反抗是没有道理的。但社会的最终立足点是个人自我保护的天然权利。个人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是人们立约的宗旨,主权者可以不受契约的约束,也可以不遵守法律,但在道义上却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归根到底,政府的目的或出发点是功利的。政府强权之所以比无政府的混乱要好,也是为了社会的生存。专制君主制之所以比其他政府形式好,也是因为它在维持社会秩序这个功利目的上更有效力。因此,即便是论证专制主义,霍布斯的理论基础也与旧的神学政治理论根本不同,正是这个功利主义的基础代表着霍布斯政治理论的革命因素。从历史上看,霍布斯仍然是系统阐述资产阶级的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开创性人物,他把个人不可转让的天然权利作为国家权力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国家的本质和职能。

(三)主权者义务的思想

霍布斯规定了主权者最根本的义务就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这是自然法对主权者的要求。这里的安全还不单纯指保全生命,而且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的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

霍布斯在此反映了资产阶级需要现代国家保护人们发财致富、安居乐业、人身和财产均不受侵犯的愿望。霍布斯还具体地规定了主权者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霍布斯对主权者职责和义务的要求主要集中于如何制定和推行良好的法律。霍布斯要求主权者执法必须公平,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法治。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必须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竞争活动及财产不受侵犯。为了履行这些职责,主权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主权的完整,不得放弃和让渡主权。()

2 .必须对臣民进行经常性的教育。(让人民了解基本权利义务,使他们不上当受骗。应当教导人民不要爱好自己在邻邦中所见到的任何政府形式更甚于自己的政府形式。同时也不要因为看到统治形式和自己不同的国家目前繁荣昌盛,因而见异思迁。因为在贵族或民主议会统治下的人民的繁荣,并不是来自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而是来自臣民的服从与协调。君主国家中人民之所以繁荣昌盛也并不是因为只有一个人有权统治他们,而是由于他们服从这一个人。任何一种国家,人民要是不服从,因而不协调的话,他们非但不能繁荣,而且不久就会解体。不服从而光要改革国家的人将会发现他们这样一来就把国家毁了。)

3 .必须制定公正的法律,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里面就包含着公道的道理。而公道作为自然法的诫条来说,上自主权者、下至最卑贱的臣民,都同样必须服从。所有违犯法律的行为都是侵犯国家的行为,但其中有些同时还侵犯到私人。贵者的尊荣地位之

所以有价值,就在于他们能施济贱者,否则就一无价值了。偏袒贵者将会以如下的方式造成后果:豁色将滋生骄横、骄横又滋生仇恨、仇恨则使人不顾国家的毁灭,力图推翻一切压迫人和侮辱人的贵族作风。

4 .应该正确施行赏罚。

5 .必须甄选良好的参议人员。注意驾驭军队和军队的统帅。

霍布斯关于主权者义务的思想清楚地表明了他反对封建贵族骄横暴虐,要求进行有利于资产阶级和贵族利益的政治改革,以满足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展的愿望。霍布斯立论的出发点是全新的,为现代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天赋人权、契约论、法制思想奠定了厚实的基础。但它的一只脚又站在旧时代的门槛上迟迟不迈出来,因而又为专制主义作了有违新时代精神的辩护。他所处的新旧尖锐对立的时代的状况在他的思想矛盾中集中反映了出来。

四、臣民自由论

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自由意志一词的用法中,我们也不能推论出意志、欲望或意向的自由,而只能推论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畏惧、必然性与自由是相容的。例如一个人因为害怕船只沉没而将货物抛到海中时,他是十分情愿地这样做的。假如愿意的话,也可以不这样做。因之,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同样的道理,人们有时仅只是因为害怕监禁而还债,同时由于并没有人阻拦他不还债,所以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一般说来,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比如水顺着河道往下流,非但是有自由,而且也有必然性存在于其中。人们的自愿行为情形也是这样。

从哲学上说,霍布斯认为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他指出,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保全自己的生命,制造了国家和国法,并用相互订立的契约来维系自身,这些便是人为的锁链。他所说的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而言的自由。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因此,霍布斯所说的自由不是免除法律的自由,不是毫无法规地为所欲为,而是在法律限制之外按照理性干符合自己利益的事情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出发点是个人主义的。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

认为政治自由即“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臣民的政治自由是以遵守法律为前提的,自由与守法是相容的。

臣民的自由与主权者的无限权力是相容的,因为主权者的无限权力是臣民按照“自由意志”自愿交给他的。

1、臣民自我保存的自由,是主权者不能剥夺的。对于主权者危及人民生命的无理要求,个人有拒绝服从的权利。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其判决虽然是合乎正义的)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对来攻击他的人不予抵抗,或是命令他绝饮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任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两军交锋时,一方或双方都有逃亡的事情,如果逃亡不是出自叛逆而是出自恐惧,那就不能认为是不义的行为,而只能认为是不荣

誉的行为。根据同一理由,逃避战斗并不是不义,而是怯懦。但应募入伍、领受粮饷的人,就不得再以胆怯为口实;他非但有义务要参加战斗,而且在没有得到长官允许时不得逃走。但如果国家的防卫要求每一个能拿起武器的人都立即出战,那么每一个人便都负有义务,否则他们把国家建立起来,又没有决心或勇气加以保护就是徒然的了。一个臣民如果在战争中被俘、或是其人身或生存手段处在敌人警诫监视之下,并以臣服于战胜者为条件而获得自己的生命和人身自由时,他是有自由接受这种条件的;接受之后,他就成了俘获者的臣民,因为除此以外他再也没有其他方法保全自己的生命。

2、经济生活的自由:衣食住行的自由,经济的自由,生活方式的自由等等,是臣民进入政治社会后保留的自由。指在法律没有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按照理性的指导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反映了资产阶级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充分发展个性的愿望。霍布斯明确地把经济和生活自由看作是基本的权利。

霍布斯的臣民自由论,实际上是主张君主有绝对的权力,臣民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任何反抗暴政的权利。这种观点反映了英国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害怕人民犯上作乱的心理,也反映了他们与封建势力调和妥协的保守性。

思想影响:首先在政治理论的论证上以自然权利的诉求为基础,非常具有现代性;从超验的政治权威转化为世俗经验的政治权威。

第三节洛克的政治思想

重点提示: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是西方最早对天赋人权学说进行系统证的思想家。《政府论》是其主要政治著作。

洛克提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生命、财产、自由是自然法赋予人们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生命即生存权。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起源于人类谋求生存的劳动。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不可以为所欲为。

英国1689年光荣革命成功,可以说是在各种主张之间取得妥协。威廉为荷兰人,而由英伦政客邀请入主,实质上是一个被选举的君主。他与玛丽同为斯图亚特王室之直系苗裔,

所以又维持了王位世袭的原则。其后在1701年,更由议会通过“继承法案”(Act of Settlement),预定王位属于詹姆士一世之外甥女苏菲亚(Sophia)及她的继承人。同时又表决以后国王或王后必为英格兰教会之一员,国王如为外国人,出国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此外,1689年通过“权利清单”(Bill of Rights),1694年成立英伦银行,奠定了国债的地位,使国王不再以人身对国家财政负责,都是宪法史上的大事。经过这些历史上重要的里程之后,光荣革命前之英国已和1689年后之英国截然不同。只是这一串重要的改革,不用宪法会议的程序揭扬铺张,仍保持传统程序。这也表现时人不务虚名,只求实效的性格。

17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家如霍布斯及哈灵顿都曾在牛津上学,到大陆旅行,对新兴的科学感到兴趣,也都在中年之后才发表他们重要的论文。洛克(John Lock ,1632-1704)也在这些方面步武他们。他生于1632年,父亲出任地方律师,内战时加入议会派军队。因此洛克有中产家庭的背景。此后在牛津居住约30年,受过希腊拉丁文和古典教育训练。他本身又对医药有兴趣,获有医学博士学位。

约翰·洛克在历史上被称为光荣革命的发言人,“辉格党之亚里斯多德”。他的学说融和常情,缺乏逻辑上之完整,看来也符合时尚风气。洛克是西方最早对天赋人权学说进行系统论证的思想家。

代表作:《人类理解论》、《论宗教宽容》、《政府论》。(《政府论二讲》(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第一篇为驳斥菲尔麦(Sir Robert Filmer)的论调而作。菲尔麦的著作在身后出版,仍是替君权神授说张目。他从圣经里人类祖先亚当说起。亚当既以祖考的地位管制他的子孙,以后的君权也都产生于同样的方式。国王不用与人民订合约,等于父亲无需与儿辈订立合约。(本书作者按:这与中国传统的君权观念极为接近。)国王加冕的誓辞已经说明他只采用好的法律。至于法律是好是坏,由他作主。人类的自然状态不是平等,而是君主制。所谓天赋人权,人民有选择地组织政府,只是犯上作乱之阶。洛克的驳斥,今日很少被提起。大概由于他著书时,一个国王已因坚持己见而被弑,菲尔麦书出不久,另一国王又因国民拥戴外来的王子而被驱逐,至此君权神授和以宗教领导政治的主张都已不攻自破,也毋须再三辩驳。几个世纪之后的今日,仍旧传颂不绝的乃是洛克的《政府论二讲下编》(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因为这篇文字较有积极性,而且把著者多方面的见解汇集于一处。)被誉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圣经》。

一、自然权利思想(教材271、253页)(思考:有哪些自然权利?为什么?你如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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