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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DB45
石漠化治理技术规程
Standard for Plantation of Karst rocky desert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8年8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全连、侯远瑞、郝海坤、蒋燚、黄大勇。本标准首次发布。
石漠化治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漠化治理相关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石漠化治理工程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石漠化地区国有造林、集体造林、个体造林和各种形式的合作造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 7908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14175 林木引种
GB/T 15163—200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3 主要造林树种林地化学除草技术规程
GB/T 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LY 1000 容器育苗技术
LY/T 1557 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喀斯特Karst
岩溶
以碳酸盐类等可溶性岩石发育成的地貌景观。
3.2
喀斯特石漠化Rocky desertification
石漠化
在亚热带湿润地区喀斯特及其发育的自然背景下,由于人为活动的干扰,地表植被遭受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裸露,沙砾堆积,地表呈现荒漠化景观的土地退化乃至消失的现象。
4 石漠化治理目标
4.1 实现生态系统的地表基底稳定性。
4.2 恢复植被和土壤,保证一定的植被覆盖率和土壤肥力。
4.3 增加种类组成和生物多样性。
4.4 实现生物群落的恢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自我维持能力。
5 石漠化强度分级
根据基岩裸露情况、植被覆盖度、土被、坡度、土层厚度、农业利用价值等因素的综合特征进行评价,共分为六级。
表1 喀斯特地区石漠化强度分级标准
6 治理模式
6.1 封山育林模式
中度石漠化至极强度石漠化地区,应进行封山育林模式。
6.2 人工造林模式
无明显石漠化、潜在石漠化、轻度石漠化地区采用人工造林模式。
7 治理技术
7.1 封山育林
封育方式为全封,有条件的地方宜进行人工辅助育林,技术要求遵循GB/T 15163的相关规定。7.2 人工造林
7.2.1 造林区划与树种选择
7.2.1.1 树种选择原则
树种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选用乡土树种,慎用外来树种原则。需引进外来树种时,应选择经引种试验并达到GB/T 14175标准的树种;
——多样性原则。选用多树种,合理配置造林;
——适地适树原则。根据地带性,选择生态适应的树种;
——生态与经济效益兼顾原则。
7.2.1.2 树种选择要求
选择的树种应达到以下要求:
——能忍耐土壤周期干旱和热量变幅;
——根系发达,能穿窜岩隙缝间;
——易成活,生长迅速,能短期内郁闭成林或显著增加地表盖度;
——具有较强的萌芽更新能力;
——适宜于中性偏碱性土壤生长。
7.2.1.3 造林区划与主要树种
把广西喀斯特地区区划为桂南带、桂中带、桂北带,具体见表2。
主要造林树种参见附录A。
播种造林执行GB 7908的规定。
裸根苗应使用GB 6000规定的Ⅰ、Ⅱ级苗木。
容器苗执行LY 1000的规定。
营造经济林,执行LY/T 1557的规定。
未制定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树种,应选用品种优良、根系发达、生长发育良好、植株健壮的苗木。7.2.3 营造技术
7.2.3.1 林地清理
以栽植点为中心,对半径0.5m范围内的杂、灌进行清理。
7.2.3.2 整地
采用穴状整地。穴径和穴深均在30cm以上。大苗造林、竹林、经济林、培育大径材的用材林整地规格要大些,穴径和深度分别宜在50cm和40cm以上。
7.2.3.3 造林密度
造林密度根据树种特性确定,由于基岩裸露,地被不连续,多作见缝插针式种植,没有统一规整的密度和株行距。通常灌木树种比乔木树种大些,针叶树种比阔叶树种大些。防护林、生态林密度一般1000株/hm2~3000株/hm2。
7.2.3.4 植苗造林
7.2.3.4.1 种植方法
采用挖穴栽植,技术要点是苗干竖直、根系舒展、深浅适当、填土踩实,盖上松土,最后盖上石块或杂草。
7.2.3.4.2 苗木处理
造林前根据树种、苗木特点和土壤水分状况,对苗木进行剪梢、截干(如任豆树)、修根、修枝、剪叶、摘芽、苗根浸水、浆根等处理,也可采用保水剂等处理苗木。
7.2.3.5 播种造林
7.2.3.5.1 播种方式
主要采用人工穴播,播种后覆土厚度为种子直径的3倍~5倍,粘土可适当薄些,沙土则适当厚些。也可在雨季采用撒播。
7.2.3.5.2 播种量
根据种子质量、立地条件和造林密度确定。
7.2.3.6 混交造林
混交造林执行GB/T 18337.3—2001中4.1.1.3的规定。
7.2.3.7 造林季节
在2月~5月的雨后造林。
7.2.4 抚育管理
7.2.4.1 补植、补播
造林成活率不合格的造林地,应及时进行补植、补播或重新造林。
7.2.4.2 松土除草
7.2.4.2.1 造林后应及时进行松土除草,连续进行2年~3年,每年1次~2次。
7.2.4.2.2 松土除草应里浅外深,不伤害苗木根系,深度为10cm~15cm。
7.2.4.3 间苗
播种造林,地幼树生长稳定后进行1次~2次间苗,使单位面积株数达到造林密度要求。
7.2.4.4 幼林施肥
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施肥抚育。追肥宜采用复合肥,每年1次~2次,连续追肥2年~3年。
7.2.5 病虫害防治
幼林期应加强病虫害预防、预测预报和治理工作。
7.2.6 林农间作
造林初期可间种农作物,一般可间种2年~3年,以矮杆豆类为主,如花生、黄豆、绿豆等。
8 检查验收
8.1 封山育林
对照石漠化治理目标,并遵循GB/T 15163—2004中第11章的规定。
8.2 人工造林
对照石漠化治理目标,并遵循GB/T 15776—2006中第10章的规定。
9 技术档案建立
9.1 建档要求
9.1.1 石漠化治理造林技术档案是石漠化治理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录和资料数据库,是了解建设过程,制定建设措施,分析建设成效,监测和评价建设效果和预测动态变化趋势的基本依据。
9.1.2 石漠化治理造林技术档案应以经营小班为基本单元逐级建档。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
9.1.3 生态公益林技术档案由经营单位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以备查用。
9.2 主要档案材料
9.2.1 森林资源档案。包括石漠化治理造林建设的区划、规划、设计等技术资料及全部属性数据、图形数据资料;森林资源调查和复查资料。
9.2.2 森林经营档案。包括石漠化治理造林技术设计文件、图表;各经营阶段(管护、抚育、改造、更新、利用)全部建设过程的技术资料;病虫鼠害、森林火灾、乱砍滥伐调查资料;施工或作业检查验收情况,各工序用工量及投资情况以及各种科学研究资料等
9.2.3 财务档案。包括经济投人与支出、补偿与收益等
9.2.4 制度法规档案。包括石漠化治理造林建设法规与规章、规定与制度等管理档案;施工单位、权属、施工日期;施工与监理、监督、评估的组织、管理与结果报告等。
9.2.5 权益档案。包括经营体制、产权与各类合同契约、林权台帐等。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广西岩溶地区造林树种
表 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