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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对行政法秩序的实现

内容摘要
“行政”就是管理,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也就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身为普通民众,法律也赋予了我们行政诉讼的可能,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控制即控权,控权理论对于行政法秩序的实现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本文首先介绍了行政诉讼与行政法秩序的概念,其后论证了行政诉讼的价值以及行政法秩序的价值,论证了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法秩序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行政诉讼 行政法 秩序价值
目录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法秩序的抽象表达 1
(一)行政诉讼的抽象表达 1
(二)行政法秩序的抽象表达 1
二、行政诉讼本身具有的独特价值 2
(一)平衡价值 2
(二)人权保障价值 2
三、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2
(一)内部的秩序价值 3
(二)外部的秩序价值 3
四、行政诉讼是如何实现行政法秩序的 3
(一)行政诉讼对行政法内部秩序价值的实现 3
(二)行政诉讼对行政法外部秩序价值的实现途径 3
参考文献 6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法秩序的抽象表达
(一)行政诉讼的抽象表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行政诉讼是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从行政权的来源看,民主意味着主权在民,政府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政府的权力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授予,并依法行使;政府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必须受到追究。民主还意味着政府权力应受到监督和制约,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变成专制的权力,人民对政府进行民主监督是其应有的权利。从行政权的本质属性看,行政权是行政机关施加于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影响力和强制支配力。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这种影响力和支配力,这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但是,“权力是一个双刃剑”。行政权客观上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和扩张性,如果不为它设定法律上的边界,它随时都可能利用其控制的财富和暴力,不适当地膨胀起来,从而得以超越和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
行政诉讼是从人治到法治的必然要求。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给我们留下来的传统就是人治。解放后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治仍占主导地位,国家主要靠政策和命令实施管理,法律只是可有可无的工具。行政领域更是如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关系是一种简单的命令和服从关系,行政权力得不到法律监督,公民的权利得不到

保障,行政管理处于一种非法制的无序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路线、方针,不但促进了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觉醒,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进程。重视人权,加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立法要求。
我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里面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等程序性事项。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此项规定不难看出行政诉讼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法。因此可以将行政诉讼抽象地表达为其体现的是“程序公正”。
(二)行政法秩序的抽象表达
行政法同民法一样是我国的实体法,但是它调整的对象不同于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公权力主体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俗称“官”与“民”的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一种主体的不平等。
为什么会存在行政法呢?行政法的存在是为了控权。“控权论”认为权力需要被控制,一切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权力越大,滥用的危险就越大。[ 汪玉涛.行政诉讼的宪政意义[J].社科纵横,2006(03):68-69.]行政主体拥有着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管理老百姓,这种权力如果不加以限制,那老百姓恐怕就要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了。
行政法控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法的秩序价值。行政法的秩序价值可以以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解释为行政法作为实体法,为了解决争议而生,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的秩序即“控权”来达到行政法的外部秩序价值即“平争议”实现社会秩序。我们可以把行政法抽象地表达为其体现的是“实体公正”。
二、行政诉讼本身具有的独特价值
(一)平衡价值
我国与行政活动有关的立法虽然力图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公平分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和机关都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责时完全合法,所以设置行政诉讼制度来对行政机关进行控权,以期能达到某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行政诉讼给了老百姓救济的途径,行政诉讼法又给这个途径规划好了规则即程序。
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但最基本的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的特点和价值通过行政诉讼法予以表现,行政诉讼法又体现了“维护”和“监

督”的平衡价值,在追求人权、平等、自由的大背景下,政府职能是对公民人权保护、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 王晓.行政法中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的区别对待[J].法制与社会,2016(05):24-25.]这种平衡价值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律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本质要求,反映了行政权力作用的双重性的特点,具有科学的理论根据。
行政诉讼也是一种程序性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流程,通过明确处理行政案件的流程,为查清争议的案件事实和准确地适用行政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其明确了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适用行政法提供了基本架构;其明确行政诉讼活动开展的方式,对行政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程序的设计可以避免或减少案件实体误差,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
(二)人权保障价值
行政诉讼提供了多种途径来保障人权。比如行政复议的规定,给予老百姓多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行政诉讼法又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则,很好地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的控权,对行政机关进行控权即能够体现出行政诉讼对人权的保障。
三、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不容忽视,我国行政法的立法比较多,涉及各方各面,由于行政法立法琐碎,故没有单独的法典,行政法主要的立法包括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各种行政法律。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赋予行政相对人程序参与权两方面上。[ 李爱兰,曹杰.行政法的秩序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9(35):73.]
行政法根据其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划分为内部的秩序价值和外部的秩序价值。[ 苏建华,杨真友.论行政法中的秩序价值[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7):25.]
(一)内部的秩序价值
内部的秩序价值,顾名思义即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内部规范所体现出来的秩序价值,例如《公务员法》等。行政法的内部秩序价值要求维护行政体系和机构的稳定性和合理性,上下机关之间的命令和服从,行政行为的高效性等。
(二)外部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外部的秩序价值就要区分与内部的秩序价值了,外部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强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有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等,都体现了行政法的外部的秩序价值。
四、行政诉讼是如何实现行政法秩序的
(一)行政诉讼对行政法内部秩序价值的实现
上文介绍了行政法的内部秩序价

值,即行政机关内部规范所体现出来的秩序价值,行政法中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有许多规范,比如公务员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的规定。
例如:某行政机关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与上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相抵触,行政相对人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附带性审查下级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是否抵触上位法,此种行政诉讼有利于对行政法内部秩序的实现。
(二)行政诉讼对行政法外部秩序价值的实现途径
1.民众意识觉醒导致行政诉讼增多,促进外部秩序的实现
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影响,加上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行政特权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公民的民主、权利观念落后。
但是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说明了民众敢于与强权反抗,正在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这种平等适用法律的机制,使广大人民群众和一些行政长官对簿公堂,接受了直观、现实的法治教育,对于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起着重要的作用。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就会引发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增多就会促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尽可能的合法、合理,不然就会有败诉的风险,这就促进了行政法外部秩序的实现。
2.行政诉讼中基本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在行政法秩序的实现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有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是法律对行政活动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更要在行政时贯穿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三个方面。
行政公开包括行政行为的依据要公开,过程要公开,结果也要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实体法中都有所体现,行政公开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促进行政法外部秩序价值的实现。
公众参与即听取民众的意见,行政行为前中后都能让民众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参与进来,介入行政机关的意志形成过程,这样就拉近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距离,促进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法外部秩序价值的实现也是大有裨益。
公务回避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时,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

,需要回避,或者因需保持中立而回避,此种规定有助于缓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促进行政法外部秩序的实现。
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都对行政法外部秩序价值的实现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3.掌握好行政诉讼的平衡价值促进行政法秩序的实现
掌握好行政诉讼的平衡价值,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着手,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而必要的行政职权,并保证其有效行使,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行政诉讼法要维护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共利益方面作出规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样是很必要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的基本内容。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变更。这些规定对于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4.进一步保障相对人的诉权
行政诉讼对行政法秩序价值的维护是通过审理案件实现的,诉讼权利的保护是行政诉讼价值得以实现的首要问题。当前,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状无门”的情况并不鲜见,以至于造成了不少不安定的因素,已经严重危及社会秩序稳定。这种状况表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进一步拓宽;相对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渠道需进一步疏通;保护相对人诉权不被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手段需进一步强化。
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各种不对等的关系。基于保障公共利益、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需要,众多的行政法律、法规往往强调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权力优越于公民权利的不对等性。而且,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权力以后,相对方寻求救济时才启动的。为了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有必要体现一种不同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行政诉讼法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上,偏重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原告资格上,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只有可能成为被告,不可能作为原告起诉相对方,而且在诉讼中也不能提起反诉。在举证责任分担上,行政诉讼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诉讼法的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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