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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B-AC31:2004

ISO/IEC导则66:1996 第 1 页 共 16 页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目录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

4.1 认证机构 (4)

4.1.1 基本规定 (4)

4.1.2 组织结构 (4)

4.1.3 分包 (6)

4.1.4 质量管理体系 (6)

4.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7)

4.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8)

4.1.7 文件 (8)

4.1.8 记录 (9)

4.1.9 保密 (9)

4.2 认证机构人员 (10)

4.2.1 基本规定 (10)

4.2.2 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准则资格要求 (10)

4.2.3 选择程序 (10)

4.2.4 审核人员的聘用 (11)

4.2.5 审核人员的记录 (11)

4.2.6 审核组所用的程序 (11)

4.3 认证要求的变更 (11)

4.4 申诉、投诉和争议 (11)

5 认证要求 (12)

5.1 认证申请 (12)

5.1.1 程序信息 (12)

5.1.2 申请 (13)

5.2 审核准备 (13)

5.3 审核 (14)

5.4 审核报告 (14)

5.5 认证决定 (15)

5.6 监督和复评程序 (16)

5.7 认证证书和徽标的使用 (16)

5.8 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16)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第三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以使其有能力和可信地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重要的是本文件所包含的要求应形成文件,并被视为对任何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注1:在有些国家,把验证环境管理体系与规定标准的符合性的机构称为“认证机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称为“注册机构”,有的国家称为“审核与注册机构”或

“认证/注册机构”。为了便于理解,本文件将其统一称之为“认证机构”。这不

宜理解为带有限定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ISO/IEC导则2 :1996与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相关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idt ISO9000:2000)

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O19011:2002)

GB/T24050-2000环境管理 术语 (idt ISO 14050:1998)

3 术语和定义

ISO/IEC导则2、GB/T19000、GB/T24050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此外还包括以下定义。

3.1 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或研究机构,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由一个以上运行单元组成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元视为一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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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认证机构

依据已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3.3 认证文件

表明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

3.4 认证制度

具有自己的程序规则和管理规则,并依此进行审核,以颁发认证文件和随后保持资格的一项制度。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 认证机构

4.1.1基本规定

4.1.1.1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并以非歧视的方式对这些方针和程序加以实施。不得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

4.1.1.2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不应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

制条件。

4.1.1.3对申请人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遵循的准则应是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是与其职能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所给出的要求。如需对这些文件在某特定认证项目中的应用作出解释时,则应由相关的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说明,并由认证机构发布。

4.1.1.4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 4.1.1.5 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在此方面运行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作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4.1.2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能对其认证提供信任。

认证机构尤其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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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持公正;

b) 对其所做的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

c) 确定对下列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层(委员会、小组或个人):

1)按本文件的规定实施审核和认证;

2) 制定认证机构运作的方针;

3) 作出认证决定;

4) 监督其方针的实施;

5) 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 

6) 需要时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管理层开展规定的活动;

d) 有证实其为法律实体的文件;

e) 具有一个保证公正性的组织结构并形成文件。文件中应有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

性的条款。该组织结构应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方面的方针和原则;

f) 确保认证决定由非实施审核的人员作出;

g) 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h) 具有充分的安排,以解决其运作和/或活动所引发的责任;

I) 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

j) 在一位高级主管领导下,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

k) 具备4.1.4条款所描述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本机构有能力运行对组织进行认证的制度;

l) 具有区分对组织认证和本机构其他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m) 确保高级主管和全体人员均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n) 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组织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加以规定。该委员会不应受到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经济和其他压力;(见注1)

o) 确保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并且不提供: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1) 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

2) 为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3)设计、实施或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的服务(见注2);

p) 具有公正,独立地处理来自组织或其他方面的关于认证或其他相关活动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注1: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的组织结构视为满足条款n)的要求。

注2:在不影响认证过程和决定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情况下,可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其他的产品、过程和服务。

4.1.3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与认证有关的工作(如审核)分包给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签署一份包括保密和利益冲突在内的书面协议。认证机构应:

a) 对分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且保留其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

证的职责;

b) 确保分包的机构或人员具备能力并且满足本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不直接参与或

不通过其雇主参与有损认证机构公正性的组织环境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

的设计、实施或保持活动;

c)获得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同意。

注: 当一个认证机构利用与其签署协议的另一个认证机构所提供的工作结果来作出认证决定时, 应满足a)和b)的要求。

4.1.4质量管理体系

4.1.4.1对质量负有执行职责的认证机构管理层应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管理层应确保该方针在组织的各层次得到理解、贯彻和保持。

4.1.4.2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要求针对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运作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并能提供给认证机构的人员使用。认证机构应确保有效地实施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认证机构应指定一名可直接向最高执行管理层汇报的人员,不管他在其他方面的职责是什么,他应有明确的权限,以:

a) 确保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b) 向认证机构管理层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以供管理评审并作为质量管理体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系改进的基础。

4.1.4.3质量管理体系应以质量手册和相应的质量程序的方式文件化,手册应至少包括或涉及:

a) 质量方针的阐述;

b) 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称,如果另有控制者,也包括

控制者的姓名;

c) 影响认证质量的高级主管和其他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和权限;

d) 表明从高级主管到各层次的权限、职责和职能分配的组织结构图,尤其要表明负

责审核的人员和做认证决定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e)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说明,包括条款4.1.2.c)中所阐述的管理层(委员会、小

组或个人)的详细情况及其组成、权限和程序规则;

f) 实施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

g) 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

h) 与质量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及相应人员的职责,以使每个人的职责权限能让所有相

关人员了解;

i) 对认证机构人员(包括审核员)的录用和培训以及对他们的表现进行监督的方针

和程序;

j) 分包方的清单以及对其能力进行评价、记录与监督的详细程序;

k) 处理不符合项和确保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的程序;

l) 实施认证过程的方针和程序,包括:

1)颁发、保持和撤销认证文件的条件;

2)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所用文件的使用和适用情况的验证;

3)对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的程序;

4)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和复评程序;

m) 处理申诉、投诉、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n) 根据GB/T19011的规定实施内部审核的程序。

4.1.5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证的条件

4.1.

5.1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保持、缩小及扩大认证的条件,以及全部或部分暂停或撤销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组织认证范围的条件。认证机构应特别要求组织及时通报对环境管理体系拟实施的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变更。

4.1.

5.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具有符合适用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文件化环境管理体系。

4.1.

5.3认证机构应具有程序,以:

a)批准、保持、撤销和(适用时)暂停认证; 

b)扩大或缩小认证的范围; 

c)当出现严重影响组织的活动和运作的变更(如所有权、人员、设备变动)时,或

者对投诉或其他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时,要对其进行复评。

4.1.

5.4 认证机构应针对以下活动制定文件化程序,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a) 依据GB/T19011及其他有关文件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初次审核;

b) 依据GB/T19011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监督、复评以确认它持续符合相

关要求并验证和记录组织是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c) 确认和记录不符合以及组织对诸如不正确地引用认证资格或误导性使用认证信息

而及时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

4.1.6内审与管理评审

4.1.6.1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和有系统地定期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得到了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确保:

a) 将审核结果通知给被审核区域内的责任人员;

b) 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c) 记录审核结果。

4.1.6.2认证机构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层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能持续适宜和有效地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规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审核记录应予以保存。

4.1.7文件

4.1.7.1认证机构应文件化并定期更新以下内容,并在有要求时能够(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体或其他手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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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认证机构运作得到授权的信息;

b) 认证制度的书面陈述,包括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

程序;

c) 有关审核和认证过程的信息;

d) 认证机构获取财务支持方式的说明以及有关向申请人和获证组织收取费用的一般

信息;

e) 申请人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认证机构徽标的使用以及认证资格

的宣传方式的要求和限制;

f) 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程序的信息;

g) 获证组织名录,包括组织的地点、获证日期、证书编号或代码,以及对每一获证

组织认证范围的描述。

4.1.7.2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控制所有与其认证职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初次

起草、补充或更改这些文件时,应由具备能力并经适当授权的人员对其适宜性进

行评审和批准后,才能发布。应保留一份标有发布状态和/或修订状态的所有适用

文件的清单。应对这些文件的分发加以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的人员或组织在需

要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或获证组织活动有关的工作时,能够得到这些文件。

4.1.8记录

4.1.8.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以适应其特定的情况及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记录,特别是申请书、审核报告及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文件,应能证实认证程序已得到有效实施。对记录的标识、管理及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至少可以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或在法律要求的时间内证实其持续可信。

4.1.8.2认证机构应具有按合同、法律和其他义务要求在一段时间内保存记录的方针和程序,认证机构还应有与本文件4.1.9条规定相一致的调阅这些记录的方针与程序。

4.1.9保密

4.1.9.1认证机构应作出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充分的安排,以保证组织内的各级人员(包括代表认证机构工作的各种委员会、外部机构或个人)对在认证活动过程中所获信息保密。

4.1.9.2除本文件要求之外,有关特定产品或组织的信息在没有组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应透露给第三方。当法律要求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将法律所要求提供的信息通知组织。

4.2 认证机构人员

4.2.1基本规定

4.2.1.1认证机构中参与认证工作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

4.2.1.2认证机构应保存参与认证过程的每一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培训及经历的信息记录。培训及经历的记录应是最新的。

4.2.1.3认证机构人员应可获得明确描述其职责的指导文件,这些指导文件应保持最新状态。

4.2.2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4.2.2.1为确保审核实施的有效性、一致性,认证机构应对人员的能力规定最低的相关准则。

4.2.2.2审核员应满足适用的国际文件的要求。对于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GB/T19011规定了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指南以及审核员准则。

4.2.2.3 不要求技术专家满足GB/T19011中的所有要求。对其个人素质的要求见GB/T19011第7条的规定。

4.2.3选择程序

4.2.3.1 对审核员及技术专家的选择

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应有用于如下工作的程序:

a)根据能力、培训、资格及经历选择审核员,需要时选择技术专家;

b) 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在审核中的表现做出初步评价,并随后对其业绩进行监督。

4.2.3.2 审核任务的分配

当针对某一具体审核任务指派审核组时,认证机构应确保对每一审核任务具有适宜的技能,审核组应:

a)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证程序及要求;

b)全面了解审核方法和审核文件;

c)了解拟认证的具体范围涉及到的专业技术知识、相关作业程序以及可能造成的环

境影响(可以通过配备技术专家来满足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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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力,以便对组织管理其认证范围内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

境因素的能力做出可靠的评价;

e)能够有效地运用所要求的语言进行书面及口头交流;

f)避免任何使审核组成员产生不公正行为或歧视的利益关系。审核组成员在审核前

应将其或其所在组织与拟审核的组织现在、过去或将来可能的联系通知认证机构。

4.2.4审核人员的聘用

认证机构应要求审核人员签署一份合同或其他文件,保证他们承诺遵守认证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有关保密性的规则、有关没有任何商业及其他利益关系以及不受任何以往和/或现在与认证申请人的联系的影响的规则。认证机构应确保承担其分包任务的审核人员满足本文件对审核人员的要求,并以文件的方式确定如何达到要求。

4.2.5审核人员的记录

4.2.

5.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包括以下内容的审核人员最新记录:

a)姓名、地址; 

b)所在组织、职位; 

c)教育资历和专业状况; 

d)在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每个领域的经历和培训; 

e)最近更新记录的日期; 

f) 工作表现评价。

4.2.

5.2认证机构应确保并验证分包机构都保存承担认证机构分包任务的审核人员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4.2.6审核组程序

认证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最新的审核作业指导书及与认证安排和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

4.3 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变更的认证要求通知各有关方面。在确定变更的方式和生效日之前,认证机构应考虑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变更决定发布后,认证机构应验证每个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认为合理的时间内,是否对其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调整。

4.4 申诉、投诉和争议

4.4.1组织或其他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应根据认证机构的程序进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行处理。

4.4.2认证机构应:

a) 保存所有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及补救措施的记录;

b) 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c) 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形成文件并评审其有效性。

5认证要求

5.1认证申请

5.1.1程序信息

5.1.1.1认证机构应保存审核和认证程序的详细的说明,这些说明应包括认证要求和描述获证组织权利与义务的文件,这些文件应按4.1.7.1的要求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申请人及获证组织。

5.1.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

a) 始终遵守认证方案的有关规定;

b) 为进行审核作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为进行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而准

备待审查的文件、开放所有区域、提供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准备相应的

人员;

c) 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宣传;

d)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认证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

权的声明;

e)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

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f) 认证只能用来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用认

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机构的批准;

g) 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文件、标志或报告;

h) 在传播媒体中(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认证机构

的要求。

5.1.1.3当申请的认证范围涉及某一特定认证项目时,应向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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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有要求时,应向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申请信息。

5.1.2申请

5.1.2.1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填好的并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包括:

a) 申请认证的范围;

b) 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需要的信息。

5.1.2.2 在现场审核之前,申请人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a)申请人简况,如组织的特征、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b)有关环境管理体系及其覆盖的活动的一般信息; 

c) 对拟认证体系和每个体系所适用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d) 有关环境管理体系核心要素的文件。

从申请文件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评审中收集到的信息可用于现场审核的准备,认证机构应予以保密。

5.2 审核准备

5.2.1审核之前,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 以确保: 

a)对申请人的各项认证要求要清楚地予以确定,形成文件并得到申请人的理解;

b)解决认证机构与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 

c)对于申请人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请人使用的语言等),

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认证。

5.2.2认证机构应制定审核活动的计划以便进行必要的安排。

5.2.3 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有能力的审核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技术专家可作为顾问参加审核组。

5.2.4认证机构应提前将审核组成员的姓名通知组织,并使其有足够的时间提出对所指派审核员和专家是否有异议。

5.2.5应正式任命审核组,并发给适当的工作文件。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组织的同意。给审核组的指令应清楚明确并通知组织,该指令同时应要求审核组核实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并确认能满足有关认证范围的所有要求,且程序得到实施并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信任。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5.3 审核

5.3.1 审核组应依据所有适用的认证标准在确定的范围内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认证范围是指拟认证组织在特定场所和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具体活动。

5.3.2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a)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认证机构应从受审核方可能存在的重大环境因素及其对审核

的准备情况来了解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从而确定审核策划的重点。这一阶段应依据但不局限于文件评审的结果。认证机构可决定在受审核方的现场开展这一阶段的工作,以便根据可能存在的重大环境因素更好地对环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进行评价。在这一阶段中,认证机构还应视需要为进一步的文件评审做准备并分配资源;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组织;收集组织的生产过程和地理位置方面的必要信息;以及就第二阶段审核的详细安排与组织取得共识。

b)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组织的现场进行,是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状况进行的

审核。

5.4 审核报告

5.4.1认证机构可制订适合自己需要的报告程序, 但这些程序至少应确保: 

a)审核组离开现场前与组织管理层召开一次会议,在会上审核组应提供口头的或书面

的关于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认证要求的说明,并给组织提供针对审核发现及其依据提出质疑的机会; 

b)审核组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关于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所有认证要求符合性的审核

发现报告;

c)认证机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的报告提供给组织,以明确为符合所有认证要求所需纠

正的不符合; 

d)认证机构应请组织对报告提出意见,组织应阐明已采取具体的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时

间内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以补救在审核中发现的与认证要求的不符合,同时认证机构还应通知组织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重审,或只要书面声明将在监督时确认其适宜性; 

e)报告中至少应包括: 

1)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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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报告负责的人员姓名;

3) 受审核方的情况(如:现场的名称、地址及审核覆盖的部门);

4) 审核的范围及审核准则,包括适用的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 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述及对不符合的明确的说明, 适用

时可对照组织以往的审核结果;

6)解释与末次会议上提供给组织的信息的任何差异。

5.4.2如果认证机构批准的正式报告与5.4.1.c)和e)的报告有差异时,应提交给组织,并解释与前者的不同之处。报告应考虑: 

a)受审核的人员的资格、经历和权限; 

b)为建立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信任,申请人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程序的适宜性;

c)对已确定的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必要时包括以往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5.5认证决定

5.5.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作出是否予以认证的决定。参与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审核的人员。

批准认证的部门通常不应推翻审核组长作出的不予推荐认证的结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认证机构应说明并记录作出该决定的依据。

5.5.2 认证机构不应将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权力授予外部机构或人员。

5.5.3认证机构应为每个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文件,如授权人员签署的信件或认证证书。这些文件应表明认证所覆盖的组织及其每个场所的:

a) 名称、地址;

b) 批准的认证范围,包括:

1)认证所参照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补充文件;

2)与产品、过程或服务类别相关的组织的活动;

c) 认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5.4认证机构应处理对获准认证范围的更改申请。认证机构应采用适当的程序,以决定是否批准更改并依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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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监督审核与复评程序

5.6.1认证机构应以足够近的间隔实施定期的监督和复评,以验证获证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注:多数情况下,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复评时间间隔不超过3年。

5.6.2 监督和复评程序应与本文件描述的对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有关程序相一致。

5.7证书和徽标的使用

5.7.1认证机构应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和徽标的所有权、使用和展示实施适当的控制。

5.7.2如果认证机构授权组织使用符号或徽标来表明其环境管理体系已获认证,组织只能按认证机构的书面授权使用指定的符号或徽标,该符号或徽标不可用在产品上,或用于其他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的情况。

5.7.3对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发现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的宣传或证书与徽标的误导使用,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

注:这种措施可包括纠正措施、撤销证书、公布违规行为以及必要时采取其他的法律措施。

5.8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认证机构应要求每一个获证组织在有要求时提供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以及依据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试卷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考核试卷部门:姓名:成绩: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40分) 1、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 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2、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 直至设备技术工程师维修完好,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 3、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 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有计划 地实施检定或校准,不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 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每一项检验检测活动技术记录的信息充分,确保记录的 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7、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若资源允许,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 的活动。() 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 9、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 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 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 的标识系统,为确保平行样的一一对应,平行样品标识应与原样品标识相同。()

环境管理体系机构认证有什么好处

企业申请第三方审核认证,首先要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根据审核准备情况开始现场审核,然后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即可颁发证书。取得认证证书后,在第一年内进行两次,以后每年进行一次监督审核。ISO14001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要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重新审核以保持其认证资格。那么企业做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什么好处? 一.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认证的企业向顾客提供这样的信息:“一个能对环境负责的企业,它的产品和服务一定能对用户负责,让用户满意”;“企业的关注点,已不仅仅是质量,而是对人类的责任”。 实施ISO14000认证已成为代表企业形象的重要因素,很多获证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以此表示本企业对环境的贡献,从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 2、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实施ISO14000认证,除了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之外,污染预防,节约能源和资源是环境管理同样重要的两个方面。

3、减少环境责任事故 通过认证的大多数企业均已实现达标排放,因而免收了超标排污费,使企业直接从中获得了经济效益。例如新飞冰箱公司,原由于污水超标每月需交纳超标排污费4.28万元,实现环境管理体系后治理了污水超标问题,使每年节省51.3万元。 4、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也是企业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大大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从自身做起,爱护环境、保护环境。ISO14000是一种非常科学的管理体系,它运用P-D-C-A的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企业通过实施ISO14000变粗放型管理为集约型管理,使自己的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并全面优化各方面的管理,做到最小环境影响控制,最低物耗能耗的控制,最低成本的控制,以及最低环境风险的控制。 国际,国内所进行的ISO14000认证是指对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企业取得的是ISO14001认证证书。 河南中标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权威的信用评级服务。

第三方检测机构

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市场化需求,国外的检测机构已经占领了国内很大的市场,国内发展也挺快。第三方检测机构归国家职能单位管理,由国家管理机构评审认可认定资质,开展市场化的检测业务。优势主要体现在于市场化运作,大致有:1.检测范围广;2.检测费用低;3.检测周期短;4.服务质量高。 https://www.docsj.com/doc/6f13065823.html,/life/2011/07-20/mw63716.html 面对这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家要理性分析理性看待。检测机构确保食品安全是志在必行。 公众应合理地期待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罗云波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条件都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有多少钱,办多大的事情,不是说中国人的命比外国人贱多少,为了我们的安全,为了子子孙孙的安全,我们要理性地循序渐进的,一步一步地来提高我们的食品安全水平。” 第三方检测机构确保食品安全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农业仍是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小农业生产方式,要让每个农民都懂得怎么去规范用药,是巨大的挑战;而相应的监管要实现全覆盖,也是一个大难题。另外,加工经营高度分散,我国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5万家,其中80%以上是10个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各种认证、各种生产标准和要求很难落实到位,甚至连厂房的基本洁净度都可能不达标。 https://www.docsj.com/doc/6f13065823.html,/GB/15175515.html 食品行业中介组织发育不完善,是国家应下工夫改变的状态。罗云波介绍,目前我国所有的检测机构都是政府的,跟部门形成利益共同体,往往做到公正客观快速都是问题。而国外大量的是第三方,政府只是购买它的服务,它跟企业联合在一起,企业委托他们把关,一旦出了问题,他们有连带责任。 第三方机构的缺位已使政府处于尴尬境地。 再就是行业协会,我国现在的食品行业协会大都成了某些领导同志“发挥余热”的场所。行业协会不能很好地在行业中做到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等。本来行业自身要解决的问题,结果都压给了政府。 罗云波举例,产品要涨价,政府就来找企业,企业一旦涨价成功,老百姓抱怨的是政府,目前尚没有一个机制能让消费者觉得涨价有理。这次牛奶的生产标准问题炒得沸沸扬扬也是这个原因。 美国的行业协会,可以跟消费者对话,也可以跟政府对话,制定行业规则,清除行业当中的“害群之马”,也可以在行业出现危机的时候,救助行业。在产品要涨价的时候,行业协会就出面跟消费者对话,讲明理由,达成共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https://www.docsj.com/doc/6f13065823.html,/2010/09/131530366394.shtml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在加快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统筹检验资源和信息共享,并积极推进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周思然指出,推进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建设,看似欢喜实则无奈。 周思然指出,从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到三聚氰胺事件,再到现在的小龙虾致病、金浩问题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什么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依据ISO14001标准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它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一份标准,是ISO14000族标准中的一份标准,该标准于1996年进行首次发布,2004年分别由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最新版本为ISO14001-2015。 ISO14001认证适用于任何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及相关政府单位,通过认证后可证明该组织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国内实施ISO14001的认证机构比较多,由国家认监委确定,咨询机构由各工商局确定。认证流程见下图↓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模式环境管理体系围绕环境方针的要求展开环境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制定环境方针、实施并实现环境方针所要求的相关内容、对环境方针的实施情况与实现程度进行评审、并予以保持等。环境管理所涉及的管理要素包括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这些管理要素与企业生产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是类似,没有本质区别,ISO14001标准将它们系统化、结构化,提出环境管理模式。

企业如需进行认证,可咨询中鉴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中鉴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3a、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体系认证、ISO/TS16949认证等认证咨询服务,ISO 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中鉴公司成立15年来,经验丰富,企业认证通过率99% 欢迎咨询办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考试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 试题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一、名词解释 1、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 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2、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 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 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3、能力验证: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4、验证: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5、确认: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二、填空题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 实性终身负责。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 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 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

监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的经历。 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 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 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5、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 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6、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 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7、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 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8、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9、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 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 10、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 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功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1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 担社会责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

( 管理体系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 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general term for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s that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In different periods, the same enterprise must have different management systems.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

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

第三方检测机构战略与规划修订版

第三方检测机构战略与 规划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FSK检测机构战略与规划 本公司未来将继续专注于检测服务领域,秉承“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检测服务和解决方案”的经营理念,力争将“宇冠检测”打造成为一流综合性检测服务集团。 本公司将按照“创新发展、独立公正、方法科学、规范严谨、服务周到”的经营管理思路,立足于中国市场,逐渐形成与国际一流检测机构相比肩的品牌知名度。未来五年,本公司将力争实现检测业务规模行业领先,在多个细分检测市场取得行业龙头地位,通过不断推进我国检测行业的蓬勃发展,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目标 1、提高本公司的一站式检测服务能力。本公司将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在打造核心检测服务领域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其他检测服务领域和项目,提升本公司的一站式综合化检测服务能力。 2、加大研发投入,强化技术优势。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在新检测技术研发领域的投入力度,提升实验室对新技术、新项目的研究开发能力,完善技术和服务创新机制,培养和储备创新人才,配合本公司的总体发展目标实施创新型发展战略,巩固本公司在检测行业中的技术领先优势。 3、加强市场营销平台及营销管理体系建设。本公司将加大营销体系的改革和营销人才的引进,加强营销渠道建设力度,并运用整合化营销的策略融合本公司的技术背景、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全球化发展战略,继续巩固“谱尼测试鉴证优良品质”的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市场影响力。 4、强化内部管理,持续推进管理创新。本公司将利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实施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计划,通过建设先进的信息系统有效提升业务流程的运行效率,促进内部工作流程整合,缩短检测周期,以形成高效的管理及决策体系。 5、择机进行产业并购整合。本公司将选择包括政府检测机构、国内民营检测企业、外资检测机构或认证公司在内的目标企业,择机实施同行业并购整合,以快速提升本公司的检测服务能力并扩展客户基础。

内审员RBT214-2017新标准宣贯及培训考试试卷附答案

RB/T 214-2017新标准宣贯及培训考试试卷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总体框架包括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 ;不得有影响其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但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3、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机构及管理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减少风险。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 5、客户的秘密包括客户的。 6、授权签字人任职资格。 7、同等能力 ⑴、博士生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⑵、硕士生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⑶、本科生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⑷、专科生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8、人员监督,质量监控具体措施。 9、人员档案包括 等。 10、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感染在一起情况。 11、设备设施管理程序文件应包含。 12、仪器设备标识(三色标识)贴绿色标识;贴黄色标识;贴红色标识。 13、标准物质—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性的物质。其特性被证实的预期用途,机构应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1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构成,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 15、记录分为和两大类。 16、内部审核通常每年由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由质量负责人组织。内审员不应审核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工作,内审的覆盖问题。 17、质量监督员起质量监督作用。内审员起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作用。质量监督员侧重于技术方面的检查,内审员侧重于管理方面的检查。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环境保护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84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环境保护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环境保护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了 ISO14001、ISO14004等5个标准,同年,被我国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适时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试点认证工作,建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ISO14000系列标准是一套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先进的管理标准,同时也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实施该标准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它与贸易的紧密联系,吸引和引导企业自愿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提高企业或组织的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最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状况。 ISO14000标准对我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10年来ISO14000标准的推行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实践证明,它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有较大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3个方面。

RBT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1机构 4.1.1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ie,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人员 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a)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b)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c)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f)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提升客户满意度 j)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3场所环境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4.4设备设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去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帖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面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

著名第三方检测机构

第三方检测机构 一、SGS LOGO SGS是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是全球公认的质量和诚信基准。 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瑞士SGS集团和隶属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共同建成于1991年的合资公司,取"通用公证行"和"标准计量局"首字之意,在中国设立了50多个分支机构和几十间实验室,拥有12000多名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 SGS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可进行各种物理、化学和冶金分析,包括进行破坏性和非破坏性试验,向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数量和质量检验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提供装运前的检验服务,提供各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诸如商品技术、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服务,监督跟购销、贸易、原材料、工业设备、消费品迁移有关联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的商业贸易暨操作过程。在SGS内部,按照商品分类,设立了农业服务部,矿物化工和冶金服务部,非破坏性试验科,国家政府合同服务部,运输和仓库部,工业工程产品服务科,风险和保险服务部等部门。 我们的核心服务可分为以下四类: 检验:我们提供世界领先的全方位检测和验证服务,例如转运时检查贸易商品的状况和重量,帮助控制数量和质量,满足不同地区和市场的所有相关监管要求。 测试:我们的全球测试设施网络配备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人员,能够帮助您降低风险、缩短上市时间并根据相关的健康、安全和规范标准对您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性能进行测试。 认证:通过认证,我们能够向您证明您的产品、流程、系统或服务是否符合国内和国际标准及规范或客户定义的标准。 鉴定:我们确保产品与服务遵守全球标准与当地法规。通过将全球覆盖率与几乎包括各个行业的当地知识、无与伦比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相结合,SGS 涵盖了从原材料到最终消费的整条供应链。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与外商进行经济往来,但是不少企业在遇到客户委托sgs验厂时,不知怎么应对、有哪些技巧?对此,PMCC的验厂顾问指出,这些企业的管理者主要是对sgs 验厂的内容缺乏认识。殊不知,SGS 是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的简称,译为”通用公证行“.其总部在瑞士的日内瓦,中国分支机构叫”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SGS全名瑞通用公证行,创建于1878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资格最老的民间第三方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鉴定的跨国公司。其总部设在日内瓦,在世界各地设有1000多家分支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和60000多名员工(包括科研人员,工程师,博士,化学家,审核员和检验员等),在全球142个国家开展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服务。 SGS的服务能力覆盖农产、矿产、石化、工业、消费品、汽车、生命科学等多个行业的供应链上下游。近年来,我们在环境、新能源、能效和低碳领域不断创新、锐意进取,致力于以专业的检测和认证服务推动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共赢,为全球企业、政府及机构提供全方位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 SGS检验流程 SGS关务作业是指货物进品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海关当局与SGS签署协议,由SGS在货物出口国办理货物装船前的验货、核定完税价格(或结汇价格)、税则归类(在进口国实行HS 制度的前提下),执行进品管制规定(如是否已事先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等)等原系由进口国海关在货物运抵进品国后所执行的进品验关作业由SGS确认真实、合理后,出具公证报告,即”清洁报告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简称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全)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0标准介绍 ISO14000标准产生背景 ISO14000系列标准特点 ISO14000认证目标 ISO14000标准认证对组织的意义 ISO14000标准认证的社会意义 ISO14000标准认证模式 ISO14000标准和ISO9000标准关系 ISO14000标准与ISO9000标准异同 ISO14000认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ISO14000认证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地位 ISO14000基本要求 ISO14000系列标准分类 ISO14000标准认证需提交资料 ISO14001标准认证流程 ISO14001标准认证申请条件 ISO14001标准认证审核过程

ISO14001标准内容 ISO14000标准介绍 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汇集全球环境管理及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在总结全世界环境管理科学经验基础上制定并正式发布的一套环境管理的国际标准,涉及到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评价等国际环境领域内的诸多焦点问题。旨在指导各类组织(企业、公司)取得和表现正确的环境行为。ISO该14000系列标准共预留100个标准号。该系列标准共分七个系列,其标准号从14001至14100,共100个标准号,统称为ISO14000系列标准。 ISO14000系列标准标准号分配表 ISO14000系列标准是顺应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依据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目前正式颁布的有ISO14001、ISO14004、ISO14010、ISO14011、ISO14012、ISO14040等5个标准,其中ISO14001是系列标准的核心标准,也是唯一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标准。该标准已经在全球获得了普遍的认同,ISO14000系列标准突出了"全面管理、预防污染、持续改进"的思想,作为ISO14000系列标准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一项标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站在政府、社会、采购方的角度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制度)提出了共同的要求,以有效地预防与控制污染并提高资源与能源的利用效率。ISO14001是组织建立与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开展认证的依据。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附件7: 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 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 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RB/T214-2017 4 要求 4.1机构 4.1.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功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功中听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 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b.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c.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f.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提升客户满意度; j.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过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CACEB:EA—220 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认证标志是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认证证书名称:ISO14001认证证书; 2.认证机构标志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 3.认证证书编号; 4.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6.认证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8.认证机构的名称; 9.认证机构盖章及其代表签字。 第五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秘书处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机构自行设计,报环认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环认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环认委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第七条认证机构向获准认证的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第九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证书的使用: 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和宣传用语; 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能用于与组织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第十一条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销: 1. 组织应将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2. 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3. 在对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销认证,收回证书,并报环认委备案; 4. 如发现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术组织。 3.2 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 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 公正性 impartiality 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3.5 投诉 complaint 任何人员或组织向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3.6 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 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3.7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7: 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 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 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定完善的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第十条各标段施工单位委托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联合监理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认真审查委托检测中标单位的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B-AC31:2004 ISO/IEC导则66:1996 第 1 页 共 16 页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目录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 4.1 认证机构 (4) 4.1.1 基本规定 (4) 4.1.2 组织结构 (4) 4.1.3 分包 (6) 4.1.4 质量管理体系 (6) 4.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7) 4.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8) 4.1.7 文件 (8) 4.1.8 记录 (9) 4.1.9 保密 (9) 4.2 认证机构人员 (10) 4.2.1 基本规定 (10) 4.2.2 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准则资格要求 (10) 4.2.3 选择程序 (10) 4.2.4 审核人员的聘用 (11) 4.2.5 审核人员的记录 (11) 4.2.6 审核组所用的程序 (11) 4.3 认证要求的变更 (11) 4.4 申诉、投诉和争议 (11) 5 认证要求 (12) 5.1 认证申请 (12) 5.1.1 程序信息 (12) 5.1.2 申请 (13) 5.2 审核准备 (13) 5.3 审核 (14) 5.4 审核报告 (14) 5.5 认证决定 (15) 5.6 监督和复评程序 (16) 5.7 认证证书和徽标的使用 (16) 5.8 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16)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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