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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基本政策原则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政治待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离退休费待遇

■1983年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劳人险[1983]60号)

■1985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6号)

■1989年

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2、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40元。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1989年10月1日起计发。(国发[1989]82号)

■1989年

提高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适当提高下列离休人员的离休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费、退休费。具体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

适当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其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40元提高到60元;因不够退休条件而退职的,由25元提高到40元。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国发[1989]83号)

■1991年

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国发[1991]74号)

■1992年

从1992的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2]28号)

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2]29号)

■1993年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国办发(1993)85号)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方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规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国办发(1993)85号)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作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人薪发(1994)3号)

■1994年

国务院从1993年10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其增加金额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并入本人离退休金基数。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4]9号)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对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可按照离休人员每月不超过60元、退休人员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离退休金。(国办发[1994]62号)

■1995年

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以贯彻国发[1994]9号及国办发[1994]62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的40%-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劳部发[1995]325号)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的调整机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

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劳部发[1995]449号)

国务院决定,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5]32号)

■1996年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5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金,1995年以前离退休的为按照劳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调整的总体水平一般为1995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低于40%。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7月1日。(劳部发[1996]346号)

■1997年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层养老金基数;1996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了离退休金数额,1996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为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数额,调整的总体水平;一般为1996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低于40%。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7月1日。(劳部发[1997]226号)

从1997年7月1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应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人发[1997]91号)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提高待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 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 第106号)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

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

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保险统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97]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护理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

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优抚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1年国务院决定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财综字第44号)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元;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补偿问题的通知》([1991]后财字第321号)规定,给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10元,离退休职工和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6元。上列各项均列入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对离退休人员增离退休费及《军队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301号)对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今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

次性抚恤金。上述规定,从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起开始执行。(民优发[1992]32号)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 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资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民优函[1994]212号)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标准

对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医疗保健

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劳人老[1982]10号)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建或联合筹建。(国办发[1983]39号)

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劳人老[1983]17号)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要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治病用车原则上要给予保证。(中组发[1990]5号)

对离休干部不能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一旦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就无力支付,甚至影响治疗。这些办法是不可取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坚持实报实销。(组通字[1990]2号)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探亲

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劳人老[1982]10号)

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劳人老[1983]20号)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住房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国发[1978]104号)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国办发[1983]39号)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中办发[1984]18号)

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国发[1983]193号)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用车

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国发[1980]253号)

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所配车辆应首先从各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不足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使用的车辆,参照现行标准配备。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鉴于工作量减少,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专车也可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由机关统一调度。离休后符合配车条件的。老干部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参照上下班市内交通补贴标准,可继续发给离休干部交通补贴。(国办发[1983]39号)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中办发[1984]18号)

离休干部看病、公出、学习等需要用车,必须按规定予以保证。(组通字[1986]19号)

经费

离休干部单列编制,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拨交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掌握支付,医药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过去已由接受地区负责支付的,应当由接受地区干部、人事部门列预算支付。(国发[1980]253号)离休干部不占在职干部的编制,由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单列编制,定期报送编制主管部门。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工资、生活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公用经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贴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离休后所需的各项经费,可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在企业、事业费中开支。(劳人老[1982]10号)

凡系老干部管理部门出面组织老干部参加的有关体育活动,如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其费用可由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劳人老[1984]12号)

特需费、公用经费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要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劳人老[1982]10号)

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作。可以跨年度使用。(劳人老[1983]20号)

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用品、文体、学习、健康疗养和必要的差旅费等开支,特费,按财政制度是老干部特需用费,这笔钱应该拨给,用在老干部身上,亏损企业的经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在核定时,就应该把离休干部的费用,列入政策性的亏损范围来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亏损企业,可以采取按地区、按系统统筹的办法来解决。(组通字[1986]19号)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文件)第五条所称“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和在职干部一样享受机关的集体福利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国办发[1983]39号)

洗理费离休干部洗理费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劳人老[1983]20号)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 |字号订阅 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 1、安置去向。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二是统一

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 去向。 2、住房保障。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 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4、医疗保障。明确军队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政府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同时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

日本松下员工福利待遇管理制度

员工福利待遇管理制度 一、奖金制度 1、满勤奖:当月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请假、矿工者,公司给予满勤奖; 2、技能奖金:有某项特长的员工因该特长为公司取得效益,公司给予一定奖励; 3、效益奖金:每月公司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来评定员工的效益奖 金,一般奖金从高到低分A奖、B奖、C奖、无奖等四类; 4、销售奖金:市场人员在完成销售任务后的奖励; 5、奖励计划:给予对公司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年终奖。 二、津贴制度 1、交通补贴:主要指企业为员工上下班提供交通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企业提供交通工具接送员工上下班;企业按内部规定为员工报销上下班交通费;企业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交通补助; 2、免费工作餐和住宿: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免费或低价午餐。有的企业虽然不直接提供工作餐,但提供一定数额的工作午餐补助费; 3、差补: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的补助: 4、通讯补助; 5、物价津贴; 6、单身补贴; 7、分居补贴; 8、婚后无子女补贴; 9、灾害补贴; 10、衣物丢失补贴;

11、职工防暑降温补贴; 1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3、退休补助。 三、有偿假期 1、婚假: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可享有新婚假十天; 2、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刨妇产女员工产假105天,男员工护产假7天,基本工资照发; 3、探亲假:未婚员工父母家住外地或夫妻两地分居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包括往返路程),基本工资照发,并报销普通硬座车(船)票; 4、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丧假三天,基本工资照发; 5、病假:员工因病请假休息上交正式医院病假证明,包括急症证明,无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员工当月因病缺勤时公司仍支付半天工资,病假七天以上(不含七天)按事假计算; 6工伤假:员工当班时间,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突发事件(客观因素而非工作失误)造成的因工负伤,视为工伤。工伤期间享受全薪待遇同时由公司承担其疗伤的全部费用,如员工乘坐酒店班车上下班期间,由于员工自身责任之外的其它因素造成的意外受伤,由所在部门经理提请上级部门讨论确定员工待遇; 7、节假日:国务院规定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包括春节、国庆等的十天节日假。 有些企业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了一些节假日,如:中秋节、端午节。 8、年假:(公休):是指员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经上级领导同意,一年中可 以享有若干天的有薪假期。企业一般根据种种条件,规定员工每年有五天至

公司福利待遇制度

公司福利制度 为了加强员工归属感,体现人文关怀,进一步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福利制度: 1.节日津贴 按照我国的传统,每年的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元旦、三八妇女节,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过节费,以寄同乐之情;妇女节只限女性享受。 2.礼金 公司希望员工激情于工作,认同于企业的发展目标。为发扬以人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公司在员工结婚、喜得贵子、生日等情况发生时,向员工赠送礼品或礼金表示关怀。 3.慰问金 公司历来尊重人才、关怀人才。为打造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公司在员工住院、直系亲属去世等情况发生时,向员工发放慰问金表示关怀。 4.通讯费 根据各工作岗位需求,实行定额报销通讯费用。 5.交通费 根据各工作岗位需求,实行定额报销通讯费用。 6.奖励

公司尊重劳动成果,对表现优异者,设有年度先进集体、年度先进个人、重大贡献特别奖励等奖项,为的就是营造一种“人人为汇通,汇通为人人”的氛围。 7. 有偿假期 - 1 - 1)婚假:员工适龄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可享受有薪婚假十天; 2)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如是剖复产增加15天,如是晚育,再加15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员工配偶实行晚育(第一胎)的,给予男员工护理假5天。休息日、法定假日包括在产假、护理假之内,基本工资照发; 3)丧假: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请丧假5天(包括节假日);祖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3天(包括节假日);特殊情况出现超假的,按事假处理; 4)病假:员工因病请假休息上交正式医院病假证明包括急诊证明,无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正式员工每年享有3日全薪病假. 5)法定节假日:春节、国庆、中秋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元旦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6)年假: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累计满1年以上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5天以上带薪年休假。 8.体检 公司每年上半年为员工组织一次免费体检,确保每位员工以健康的身体投入工作。体检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

2013年军转: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

2013年军转: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 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 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的建议:党政机关干部调到企业工作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退休后享受企业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不够合理,影响人员的合理流动,并造成许多**问题的发生。对此建议:将上述人员退休金分为两部分,即在党政机关或军队工作时间按公务员退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到企业后的工作时间按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两者相加为上述人员的退休金总额。 这样做至少有如下好处: (1)能够鼓励人员合理流动,适合到企业工作而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后没有后顾之忧,体现了社会公平; (2)有利于军转干部到企业干事创业,减轻政府安排上的困难; (3)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在政府或军队工作了几十年,做出了很大贡献,有的接近退休年龄,到企业工作后,因企业破产或效益很差造成退休后待遇很低,防止出现**问题的发生。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 总结 上半年,军休所的各项工作在县民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相关科室的支持帮助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上级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局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深入开展“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主题教育和“三大排查”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系列活动,确保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落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理念,务求实效,开拓创新,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责任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组织有力、班子团结、会议坚持经常 一是定期召开支部和党员会议,严格组织生活和“三会一课”及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服务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党风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军休人员的思想素质建设,根据人事变动,五月份进行了支部改选; 二是适时召开军休所班子成员“碰头”会,研究工作,交流思想,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三是每季召开一次军休管委会会议,研究分析军休干部思想状况和军休干部有关待遇落实情况,向军

休所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是适时召开工作人员会议。总结布置工作找出差距和不足,研究决定如办公室制度的建立、大小维修项目、福利待遇等。 五是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军休人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军休所当月工作事项及对军休人员的待遇落实情况,解答军休干部疑问。 二、强化制度、提升服务、促进全面发展。 我们按照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去做,强化制度化建设。 一是以学习制度为主线,坚持集体学和自学相结合,主要按照“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提倡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做好学习笔记,进一步把思想、认识、激情统一到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上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争先创优; 二是以工作制度为主线,坚持以纪律来约束、用制度来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言论组织化,工作规范化,行为制度化。在所内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的前提下,做到既分工,又合作,达到团结、和谐统一,努力完成岗位责任; 三是以服务制度为主线,以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为中心,以军休干部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我们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 总结 上半年,军休所的各项工作在县民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相关科室的支持帮助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上级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局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深入开展“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主题教育和“三大排查”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系列活动,确保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落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理念,务求实效,开拓创新,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责任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组织有力、班子团结、会议坚持经常 一是定期召开支部和党员会议,严格组织生活和“三会一课”及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服务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党风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军休人员的思想素质建设,根据人事变动,五月份进行了支部改选; 二是适时召开军休所班子成员“碰头”会,研究工作,交流思想,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三是每季召开一次军休管委会会议,研究分析军休干部思想状况和军休干部有关待遇落实情况,向军

休所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是适时召开工作人员会议。总结布置工作找出差距和不足,研究决定如办公室制度的建立、大小维修项目、福利待遇等。 五是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军休人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军休所当月工作事项及对军休人员的待遇落实情况,解答军休干部疑问。 二、强化制度、提升服务、促进全面发展。 我们按照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去做,强化制度化建设。 一是以学习制度为主线,坚持集体学和自学相结合,主要按照“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提倡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做好学习笔记,进一步把思想、认识、激情统一到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上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争先创优; 二是以工作制度为主线,坚持以纪律来约束、用制度来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言论组织化,工作规范化,行为制度化。在所内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的前提下,做到既分工,又合作,达到团结、和谐统一,努力完成岗位责任; 三是以服务制度为主线,以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为中心,以军休干部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我们工作

企业员工福利待遇如何提高

企业员工福利待遇如何提高 深得人心的福利,比高薪更能有效地激励员工。 高薪只是短期内人才资源市场供求关系的体现,而福利则反映了企业对员工的长期承诺。也正是福利这一点,使众多在企业里追求长期发展的员工,更认同福利而非仅仅是高薪。 企业为员工所支付的福利正在越来越高昂,单纯从投入产出的角度来看,管理者也应该发挥出福利的激励作用,而不能仅仅将福利停留在员工保障的层次上。 提高公司的福利待遇,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结合的不同发展阶段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甚至是减弱不同的福利项目。另外,企业的福利待遇也是和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思想理念密不可分的。 二、福利待遇的概念 员工的福利待遇又称为劳动福利,它是企业为满足劳动者的生活需要,在工资和奖金收入之外,向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的货币、实物及其他服务的劳动报酬,它是薪酬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工资和奖金等现金收入之外的一个重要补充,也是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全面薪酬战略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激励因素中,属于物质性激励方面的内容。 三、福利待遇的作用 好的合理的员工福利可以起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员工,帮助企业保持员工,另外还可以提高企业在员工和其他企业心目中的形象。企业提供高薪是吸引人才的一个重要手段,但良好的福利待遇也是吸引人才和保留人才的一个关键。 国内大多数的国营企业,其薪资水平与很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相比较都不具有竞争力,但由于其健全而又丰厚的福利待遇仍然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从这类企业里出来的关键岗位人才也不多见;相反,目前却有一种趋势,即民营企业的一些高级人才转向国营企业。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的工资在同类性质的企业中是处在中等偏下的水平,但是由于其时时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福利而仍然吸引了很多优秀的人才。相反,一些薪资高而福利很一般的企业,尽管初期靠高薪吸引了一些优秀的人才,但因为福利水平不到位,这些优秀的人才也还是陆续选择了离开。 但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公平的员工福利政策则不但不能起到激励员工和提升企业凝聚力的作用,相反,还有可能起到破坏的作用,造成员工的敬业度和忠诚度下降的情况。例如,给公司高层配车或者给新来的还没有体现业绩的人才配房等等,都有可能引起员工的不同的

[政策解读]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和自主择业优缺点分析(精)

[政策解读]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和自主择业优缺点分析 下面是军转网一位老转分享的关于自主择业和军队退休的优缺点分享,中公教育军转网整理,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信息,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考。 关于军队转业是选择军休和自主择业,对于二者优缺点的探讨争论很大,其中准备转业的转友都是没看到文件没根据的或断章取义或道听途说等等很不客观,这样容易误导大家,我有个朋友在民政主管军队退休这方面的工作,谈谈我目睹的军休人的情况,供广大转友参考。 一、退休 由于军队退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军职以上的他们留在部队的干休所,他们的待遇我不知道,另一部分是交由地方民政局管理的军休人,这一部分的情况我熟悉,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1、退休费 退休费就是将军龄职务军衔乘上系数再加生活补贴等等(这些和自主的退役金差不多基本相同)。 2 、住房 关于房子,现在退休的,部队都不负责房子的问题,移交后国家有明文规定不给解决住房,退休唯一得到的是在部队时期的住房补贴。对于1998年房改前退休的人,由于他们都是由国家提供住房的,具体规定是可以住部队的房或军队干休所的房,现在让职务低于军职那部分军休的离开原来军队的干休所的住所或离开部队的住所,而重新把他们转交给地方,那他们没房子住怎么办?于是这部分人还是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来提供住房,先逐步解决住房问题再移交。这与我们今天退休的没关系,对于1998年房改后退休的人员,采用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由自己解决住房,国家不再提供住房(说白了发放住房补贴的意思是国家不再给你解决住房了,通过补贴自己有能力就买,没能力的国家也不再管了)所以说现在退休的是不给解决住房的,只一次性发给你在部队时的住房补贴。所以有人说退休的可以慢慢的会给解决住房是错误的。 3、安家费 安家费一次性部队给大概3至5千块钱 4、护理费 没有在部队期间评上伤残等级的病退人员是不允许享受护理费的。 5、疾病

2020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工资标准最新规定

2020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工资标准最新规定 更新:2018-11-17 离退休干部就是离休老干部和退休老干部的总称.那么对于这些有特色贡献辛苦了半辈子的干部退休工资标准是多少呢?这关乎到他们晚年的生活,下面随大学高考一起了解下吧。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退休干部就是解放后参加工作,并从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干部。 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公司员工福利方案

公司员工福利方案 一、福利待遇是公司在岗位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工的报 酬,是公司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个良好的福利待遇体制能够增加员工对企业 的归属感,从而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二、福利主要分现金型福利和非现金型福利:前者指以货币的形式给付的福利;后 者指以非货币形式给付的福利。 三、福利待遇的标准: (一)按照乌鲁木齐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公司员工按每月 2082 元的基数总额支付“五险”。其中养老保险按基数公司缴纳14%,个人需缴纳8%;基本医疗保险公司缴纳 8%,个人缴纳 2%;失业保险公司缴纳 2%,个人缴纳 1%;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全额缴纳由公司全额缴纳。 (二)公司提供的补贴福利包括: 1、节日补贴:元旦公司组织聚餐;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清明节公司给予员工 50-100 的节日补贴,随当月的工资一同发放;端午节公司给每位员工发放粽子,中秋节公司给 每位员工发放月饼和水果;妇女节为全体女职工发放纪念品(护肤品或者生活用品); 2、生日补贴:员工过生日,公司送贺卡表示祝福。 3、员工大事补贴 : 当员工逢婚、育、大病和丧等个人大事时,公司给予员工礼金或 慰问金 200 元。 (三)公司提供的休假福利包括: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 假):工龄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的假期为 5 天;已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年休 假 10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每周周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以下情况不予安排年休假: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5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1 个月以上的;累 计工作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2、婚假: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可享受 3 天婚假;员工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男员 工满 25 周岁,女员工满 23 周岁); 3、产假、哺乳假: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产假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县(区)级以 上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相关规定处理。产假、 哺乳假(按乌鲁木齐最低生活标准发放或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请工伤假; 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假1-3 天; 1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应注意的六个问题 目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面临着“四难”问题,即安置去向审定难、遗留问题处理难、住房保障落实难、伤病残干部移交难,为实现总部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干部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良性循环目标,需要军队各部门、多层次密切协作和军地沟通联系、支持配合。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慎重做好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现实中有些已审定安置去向的休干由于子女工作变动、离异再婚等原因,要求变更已审定的安置去向,如果我们不顾休干的实际而强制要求其按照已审定的去向进行安置,不仅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这种情况地方一般不予接收,但变更安置去向又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因此,在上级政策尚未调整情况下,我们只有努力做好休干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在一年一次的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中,对于那些待审定去向的休干来说,在填报安置去向时要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对那些左右摇摆不定存在问题的休干,宁可暂缓一年审定,也不能盲目填报,以免影响移交安置工作进程。 二是要严格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是军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支部)要始终抓紧抓实,将其纳入单位全面建设考评要素,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六个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职责区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督促落实制度,切实用规范的组织、严密的制度确保移交安置工作有章可循、顺畅展开。 三是要耐心做好移交政策宣讲工作。 现阶段,部分待移交休干对移交安置地方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对走留存有疑虑也是制约移交安置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需要做具体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利用政治教育日、节假日组织集体活动等时机,不厌其烦地向休干进行移交安置方面的政策宣讲,同时还可以组织编印下发移交安置政策宣传提纲等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利用召开移交安置“三见面”会的时机,邀请地方军休办的领导和分管人员对全体休干进行政策宣讲和答疑解惑的方法是一个不错的尝试,不仅使移交休干对其移交地方后的住房保障、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保障和安置管理等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消除思想顾虑,顺利移交,也可以使其他未列入移交计划的休干,能够提前身临其境地感受一下,对移交工作有个大致了解,为来年的移交安置工作打下基础。 四是要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和困难。 地方军休办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移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目录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现有住房出售 三、住房补贴 四、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与住房维修补助 五、住房管理 六、其他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臵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2、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3、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行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4、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 什么? 答: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

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5、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臵住房?其保障方式有哪些?答:安臵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军队下达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并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领取保障经费自理的住房。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臵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住房)。 6、什么是现有住房? 答:现有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前,按照军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建设的干部住房。 7、什么是新建住房? 答:新建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后开工建设的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8、新建住房的售价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地建设的住房实行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准备费、建设安装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的3%)、货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2)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住房,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同类型结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出售,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3)在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孀,可按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计价,按规定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和军工(龄)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福利待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 相关说明 我公司的薪酬分配突出岗位要素,与员工的岗位职责、业绩考核结果和实际贡献挂钩,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长。 薪酬体系 集团公司领导按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实行年薪制。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或经济责任制,收入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项目经理实行项目工薪制,根据工程项目责任书完成情况发给效益工薪。管理岗位人员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生产操作人员灵活选择能较准确反映劳动者完成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工资分配制度,如计件工资制、联产联责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 通用工种、服务等岗位的职工,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协商工资制直管项目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现阶段暂在工程技术和商务(含工程概预算)两类专业实行。 工资的支付 公司按月以现金支付员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大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费。 公司按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司为员工办理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费用负担。公司为员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大幅度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公司为生育的女职工提供带薪产假,并报销生育时的相关费用。 公司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各种带薪假期: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司对患病员工在医疗期内按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公司对引进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发放安家费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公司为员工建立健康保健制度和健康档案。 公司为从事影响职业安全、有健康危害和风险工作的员工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四期保护”。 公司在员工死亡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 具体内容 (1) 试用期基本工资3000-4000元/月,另有300-500元的生活补助,签约后根据岗位不同在3.8-5.4万/年(税后),具有相关职称者另有津贴。 (2)颁发全勤奖、绩效奖,提前竣工奖,每月26天为全勤,法定节假日在职的按照正常工资的三倍发放。 (3) 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一金(住房公积金)。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关键词:军队政策张为臻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军队干部退休 每年军队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

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2.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3.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如何提高公司的福利待遇

如何提高公司的福利待遇 对于企业自愿性的福利,企业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完成等情况有选择的进行,但也不要全部采用,可以逐步实行。同时结合企业发展的情况,在了解员工需求的基础上,或增加新型的福利项目,或者停止不适宜的福利内容。以下是针对不同的福利根据我个人在企业中的实践提出的一些建议: 1)免费工作餐: 很多企业包括大多数国营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午餐。或者是举办自己的食堂或者是发放固定的午餐补助。但免费的工作午餐不能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不能使员工感到满意,因为更多的时候员工认为这是应当的事;但是如果一旦取消这一福利或者没有该项福利,根据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则会造成员工的不满意,他会比较其它企业的这一福利,从而引起不满意。午餐的费用尽管不大,但如果员工没有看到这方面的福利,他会产生较强的不满意心里。所以,只要企业有条件,就应当提供此类福利。 如果是企业自行举办的食堂,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员工对食堂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不满意的情形也会越来越多,这个阶段尤其要要结合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注意加强对食堂的权变管理,诸如可以将食堂外包,交给当地具有竞争力的专门的餐饮公司进行经营,将补贴从暗处到明处(据调查,只要有食堂的企业,每月都进行补贴),并公开化,从而达到提升员工满意度的目的。记不清是谁说过这样一句话,能将一个大企业的食堂管理好的人,那他就能做企业总经理。尽管这句话不一定准确,但也道出了一个企业在经营食堂工作时的难处2)提供交通服务或交通补贴: 大多数企业会提供这一福利。从成本的因素考虑,为集中住在某几处的员工提供交通服务,使员工感到便利,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成本,当然这是在人数较多且较为集中的情况下。若人数不多,则可采用现金补贴的形式,但这样一来,这种福利会产生和免费工作餐相似的作用。 同样,对于交通补贴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企业规模的扩大,员工数量的增多造成公司的交通工具不能满足一些员工的需要,从而引起员工的不满意。这种情形也可将由企业内部提供交通工具变为交由社会处理,引进外部交通工具,并在员工补贴方面加大力度,从而将此

军人离退休的待遇包括哪些

军人离退休的待遇包括哪些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什么条件时应作退休安置?相信很多即将退役的士官及其亲属都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每年我国退役的士官很多,但只有部分军人能够得到退休安置。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什么条件时应作退休安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⑴年满55岁的; ⑵服现役满30年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的; ⑷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二、军人离退休的待遇: (一)离退休费(养老金) 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的离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原行政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与教龄、护龄津贴、地区补助、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之和。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休的离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与教龄、护龄津贴、地区性补助之和。 退休干部的退休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其退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工资减去军龄工资加上地区补助后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军龄20年以下的为85%,20年以上的每增1年加1%,最高不超过100%);军龄工资、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护教龄津贴全额发给。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退休费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全额发给。 (二)医疗待遇 退休干部享受与当地党政机关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为确保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军队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地方财政,纳入安置地公费医疗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到地方后与地方党政干部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各地在落实这项待遇时一是抓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2012-02-26 14:55:25)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

公司福利待遇相关说明

福利待遇相关说明 我公司的薪酬分配突出岗位要素,与员工的岗位职责、业绩考核结果和实际贡献挂钩,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长。 一、薪酬体系: 1、集团公司领导按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实行年薪制。 2、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或经济责任制,收入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3、项目经理实行项目工薪制,根据工程项目责任书完成情况发给效益工薪。 4、管理岗位人员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5、生产操作人员灵活选择能较准确反映劳动者完成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工资分配制度,如计件工资制、联产联责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 6、通用工种、服务等岗位的职工,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协商工资制直管项目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现阶段暂在工程技术和商务(含工程概预算)两类专业实行。 二、工资的支付: 1、公司按月以现金支付员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公司大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3、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公司按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公司为员工办理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费用负担。

6、公司为员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大幅度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7、公司为生育的女职工提供带薪产假,并报销生育时的相关费用。 8、公司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9、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各种带薪假期: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 10、公司对患病员工在医疗期内按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11、公司对引进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发放安家费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12、公司为员工建立健康保健制度和健康档案。 13、公司为从事影响职业安全、有健康危害和风险工作的员工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4、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四期保护”。 15、公司在员工死亡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 三、福利待遇: 1、基本工资:试用期1800-2500元/月,转正后起薪3500元/月; 2、各种奖金加生活津贴补助; 3、五险一金(转正后); 4、公司提供食宿; 5、档案转移:转正后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 6、党组织关系的转移:转正后,党组织关系由公司总经办协助办理转入公司党委; 7、每月工作满26天为全勤,并有年休假、国家法定假、事假、婚假、产假等; 8、话费、差旅费及其他公费报销; 9、此次招聘员工为后备骨干,为防止员工中途跳槽流失,转正后工资根据个人能力评定,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年终项目分红。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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