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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分类表代码

用地性质分类表代码
用地性质分类表代码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小区、

居住街

坊、居住

组团和

单位生

活区等

各种类

型的成

片或零

星的用

R1

住宅用地

政公用

设施齐

全、布局

完整、环

境良好

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

政公用

设施齐

全、布局

完整、环

境良好、

容积率

为1的用

R12 商品住宅用地

商品住

宅为主

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

用地

括以低

收入者

教工、公

务员等

特定人

群为供

应对象

的住宅

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府组织

建设以

租给低

收入者

为供应

对象,不

对外销

售的廉

租公房

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住小区

及小区

级以下

的公共

设施和

服务设

施用地。

如托儿

所、幼儿

园、小

学、中

学、粮

店、菜

店、副食

店、服务

站、储蓄

所、邮政

所、居委

会、派出

所等用

R3

道路用地

住小区

及小区

级以下

的小区

路、组团

路或小

街、小

巷、小胡

同及停

车场等

用地

R4

绿地

住小区

及小区

级以下

的小游

园等用

C

公共设施用地

住区及

居住区

级以上

的行政、

经济、文

化、教

育、卫

生、体育

以及科

研设计

等机构

和设施

的用地,

不包括

居住用

地中的

公共服

务设施

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政、党派

和团体

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

C12 非市属办公用

在本市

的非市

属机关

及企事

业管理

机构等

行政办

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

业、金融

业、服务

业、旅馆

业和市

场等用

C21 商业用地

合百货

商店、商

场和经

营各种

食品、服

装、纺织

品、医

药、日用

杂货、五

金交电、

文化体

育、工艺

美术等

专业零

售批发

商店及

其附属

的小型

工场、车

间和仓

库等用

C22

金融保险业用

行及分

理处、信

用社、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交易

所和保

险公司,

以及外

国驻本

市的金

融和保

险机构

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种商务

办公、写

字楼等

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食、照

相、理

发、浴

室、洗

染、日用

修理和

交通售

票等用

C25 旅馆业用地

馆、招待

所、度假

村及其

附属设

施等用

C26 市场用地

立地段

的农贸

市场、小

商品市

场、工业

品市场

和综合

市场等

用地

C3

文化用地

闻出版、

文化艺

术团体、

广播电

视、图书

展览、游

乐等设

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种通讯

社、报社

和出版

社等用

C32

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

种文化

艺术团

体等用

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

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育场馆

和体育

训练基

地等用

地,不包

括学校

单位内

的体育

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内外体

育运动

用地,如

体育场

馆、游泳

场馆、各

类球场、

溜冰场、

赛马场、

跳伞场、

摩托车

场、射击

场以及

水上运

动的陆

域部分

等用地,

包括附

属的业

余体校

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各类体

育运动

专设的

训练基

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疗、保

健、卫

生、防

疫、康复

和急救

设施等

用地

C51 医院用地

合医院

和各类

专科医

院等用

地。如妇

幼保健

院、儿童

医院、精

神病院、

肿瘤医

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生防疫

站、专科

防治所、

检验中

心、急救

中心和

血库等

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养所和

疗养院

等用地,

不包括

以居住

为主的

干休所

用地,该

用地应

归入居

住用地

(R)

C6

教育科研设计

用地

等院校、

中等专

业学校、

科学研

究和勘

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等专业

学校、技

工学校、

职工学

校等用

地,不包

括附属

于普通

中学内

的职业

高中用

C63 成人与业余学

校用地

立地段

的电视

大学、夜

大学、教

育学院、

党校、干

校、业余

学校和

培训中

心等用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

C65 科研设计用地

学研究、

勘测设

计、观察

测试、科

技信息

和科技

咨询等

机构用

地,不包

括附设

于其它

单位内

的研究

室和设

计室等

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有保护

价值的

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革命遗

址等用

地。不包

括已作

其它用

途的文

物古迹

用地,该

用地应

分别归

入相应

的用地

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

以上之

外的公

共设施

用地,如

宗教活

动场所、

社会福

利院用

M

工业用地

矿企业

的生产

车间、库

房及其

附属设

施等用

地,包括

专用的

铁路、码

头和道

路等用

地,不包

括露天

矿用地,

该用地

应归入

水域及

其它用

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居住和

公共设

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储企业

的库房、

堆场和

包装加

工车间

及其附

属设施

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库房建

筑为主

的储存

一般货

物的普

通仓库

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

放易燃、

易爆和

剧毒等

危险品

的专用

仓库用

W3 堆场用地

天放货

物为主

的仓库

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路、公

路、管道

运输、港

口和机

场等城

市对外

交通运

输及其

附属设

施等用

T1 铁路用地

路站场

和线路

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速公路

和一、

二、三级

公路线

路及长

途客运

站等用

地,不包

括村镇

公路用

地,该用

地应归

入水域

和其它

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速路用

地、高速

公路用

T22

一、二、三级公

路用地

级、二级

和三级

公路用

T23

长途客运站用

途客运

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港和河

港的陆

域部分,

包括码

头作业

区、辅助

生产区

和客运

站等用

T41 海港用地

港港口

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港港口

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级、区级

和居住

区级的

道路、广

场和停

车场等

用地

S1

道路用地

干路、次

干路和

支路用

地,包括

其交叉

路口用

地,不包

括居住

用地、工

业用地

等内部

的道路

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速干路

和主干

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干路用

S13 支路用地

次干路

间的联

系道路

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主次干

路和支

路外的

道路用

地,如步

行街、自

行车专

用道等

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共活动

广场用

地,不包

括单位

内的广

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通集散

为主的

广场用

S22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憩、纪念

和集会

等为主

的广场

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共使用

的停车

场和停

车库用

地,不包

括其它

各类用

地配建

的停车

场库用

S31

机动车停车场

库用地

动车停

车场库

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

场库用地

机动车

停车场

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级、区级

和居住

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水、供

电、供燃

气和供

热等设

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

立地段

的水厂

及其附

属的构

筑物用

地,包括

泵房和

调压站

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

电站所、

高压塔

基等用

地。不包

括电厂

用地,该

用地应

归入工

业用地

(M)。

高压走

廊下规

定的控

制范围

内的用

地,应按

其地面

实际用

途归类U13 供燃气用地

气站、调

压站、罐

装站和

地面输

气管廊

等用地,

不包括

煤气厂

用地,该

用地应

归入工

业用地

(M)

U U14 供热用地大

型锅炉

房、调

压、调温

站和地

面输热

管廊等

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共交通

和货运

交通等

设施用

地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共汽车、

出租汽

车、有轨

电车、无

轨电车、

轻轨和

地下铁

道(地面

部分)的

停车场、

保养场、

车辆段

和首末

站等用

地,以及

轮渡(陆

上部分)

用地U22 货运交通用地

运公司

车队的

站场等

用地U29

其它交通设施

用地

以上之

外的交

通设施

用地,如

交通指

挥中心、

交通队、

教练场、

加油站、

汽车维

修站等

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政、电信

和电话

等设施

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

用地

境卫生

设施用

地U41

雨水、污水处理

用地

水、污水

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

用地

便、垃圾

的收集、

转运、堆

放、处理

等设施

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

施用地

屋建筑、

设备安

装、市政

工程、绿

化和地

下构筑

物等施

工及养

护维修

设施等

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以上之

外的市

政公用

设施用

地:如消

防、防洪

等设施

用地

G 绿地

级、区级

和居住

区级的

公共绿

地及生

产防护

绿地,不

包括专

用绿地、

园地和

林地

G1

公共绿地

公众开

放,有一

定游憩

设施的

绿化用

地,包括

其范围

内的水

G11 公园

合性公

园、纪念

性公园、

儿童公

园、动物

园、植物

园、古典

园林、风

景名胜

公园和

居住区

小公园

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

道路、河

湖、海岸

和城墙

等,设有

一定游

憩设施

或起装

饰性作

用的绿

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林生产

绿地和

防护绿

G21 园林生产绿地

供苗木、

草皮和

花卉的

圃地

G22 防护绿地

于隔离、

卫生和

安全的

防护林

带及绿

D

特殊用地

殊性质

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接用于

军事目

的的军

事设施

用地,如

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

以上各

大类用

地之外

的用地

E1 水域

江、

河、湖、

海、水

库、苇

地、滩涂

和渠道

等水域,

不包括

公共绿

地及单

位内的

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

种农作

物的土

E21 菜地

种植蔬

菜为主

的耕地,

包括温

室、塑料

大棚等

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

保证和

灌溉设

施,在一

般年景

能正常

灌溉,用

以种植

水稻、莲

藕、席草

等水生

作物的

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

之外的

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

园、茶

园、橡胶

园等园

E4 林地

生长乔

木、竹

类、灌

木、沿海

红树林

等林木

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

种牧草

的土地

E6

村建设用地

庄农村

居住点

生产和

生活的

各类建

设用地

E61 村居住用地

农村住

宅为主

的用地,

包括住

宅、公共

服务设

施和道

路等用

E62

村经济发展用

村企业

及其附

属设施

用地

E63 村公路用地村与城

市、村与村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其它用地

村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

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

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

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

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

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 二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

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

R2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

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

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 三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

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

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

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

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

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

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

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

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

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用地

A21 图书展览

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

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

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

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

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

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

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

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

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

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

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

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

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

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

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

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

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

A41 体育场馆

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

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

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

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

A5 医疗卫生

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

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

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

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

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

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

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

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

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

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

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

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

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

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商业

服务业

设施用

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

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

用地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

用地

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

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

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

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

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

设施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

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

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

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

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

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

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

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

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

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

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

辅助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

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

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

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

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

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

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

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

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

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

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

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

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

用仓库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

通设施用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

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

用地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

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

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

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

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

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

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

设施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

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

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

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

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

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

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它交通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

练场等用地

U 公用

设施用

公用设施

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

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

U11 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

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

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

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

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

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场用

U14 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

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邮政设施

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

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

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

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

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

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

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

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

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

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

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

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

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

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

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

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

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

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

用地

U9 其他公用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

设施用地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绿地与广

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

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

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 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

G3 广场用地已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

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用地性质分类表代码新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 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 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 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 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 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 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 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 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 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 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 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 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 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 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 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 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 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 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 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 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 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 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 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 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 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 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 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 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 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 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 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 用地 A33 中小学用 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 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 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 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 用地 A42 体育训练 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 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 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 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 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 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 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 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 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 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 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 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 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 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 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商业服 务业设 施用地 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 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 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 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 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 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 用地 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 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 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 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 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 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 设施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 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 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 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 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 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 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 地 B49 其他公用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用地性质列表

用地性质列表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 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 地 R12 服务设施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 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 地 R2 二类居住用 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 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 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 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 地 R3 三类居住用 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 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 地 R32 服务设施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 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 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 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 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 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 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 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 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 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 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 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中国政府土地建设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分类一般字母代码代表什么意思RCTSMWG D U E

规划用地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 类中类 小类 R R1 居住 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 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 居住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 居住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整、环境较好,以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 服务 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R23 道路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 居住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 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 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 叉的用地 R3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 服务 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土地性质分类表

土地性质分类表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 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 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 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

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 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 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 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 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 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 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 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 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 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 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 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 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 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 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 所及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 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 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 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 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 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 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 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 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 地; 6、农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类型基本分类参照分类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商服用地1、商业用地:商店、商场、 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金融保险用地:银行、 保险、信托、证券、期 货、信用社等用地; 3、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 餐厅、茶馆、酒吧、宾 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 商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 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夜 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 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 洗染店、废旧物资回 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 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C21、C22、 C23、C24、 C25、C26、 T23、S31 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 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 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 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 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 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 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 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 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 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 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 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 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R、C1、C3、 C4、C5、 C6、C7、 C8、T1(铁 路站场用 地)、S32、 D、U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 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用地性质分类表代码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 住小区、 居住街 坊、居住 组团和 单位生 活区等 各种类 型的成 片或零 星的用 地 R1 住宅用地 市 政公用 设施齐 全、布局 完整、环 境良好 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 地 市 政公用 设施齐 全、布局 完整、环 境良好、 容积率 为1的用 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 商品住 宅为主 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 用地 包 括以低 收入者 教工、公 务员等 特定人 群为供 应对象 的住宅 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 府组织 建设以 租给低 收入者 为供应 对象,不 对外销 售的廉 租公房 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 住小区 及小区 级以下 的公共 设施和 服务设 施用地。 如托儿 所、幼儿 园、小 学、中 学、粮 店、菜 店、副食 店、服务 站、储蓄 所、邮政 所、居委 会、派出 所等用 地 R3 道路用地 居 住小区 及小区 级以下 的小区 路、组团 路或小 街、小 巷、小胡 同及停 车场等 用地 R4 绿地 居 住小区 及小区 级以下 的小游 园等用 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 住区及 居住区 级以上 的行政、 经济、文 化、教 育、卫 生、体育 以及科 研设计 等机构 和设施 的用地, 不包括 居住用 地中的 公共服 务设施 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 政、党派 和团体

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 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 地 在本市 的非市 属机关 及企事 业管理 机构等 行政办 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 地 商 业、金融 业、服务 业、旅馆 业和市 场等用 地 C21 商业用地 综 合百货 商店、商 场和经 营各种 食品、服 装、纺织 品、医 药、日用 杂货、五 金交电、 文化体 育、工艺 美术等 专业零 售批发 商店及 其附属 的小型 工场、车 间和仓 库等用 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 地 银 行及分 理处、信 用社、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交易 所和保 险公司, 以及外 国驻本 市的金 融和保 险机构 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 种商务 办公、写 字楼等 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 食、照 相、理 发、浴 室、洗 染、日用 修理和 交通售 票等用 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 馆、招待 所、度假 村及其 附属设 施等用 地 C26 市场用地 独 立地段 的农贸 市场、小 商品市 场、工业 品市场 和综合 市场等 用地 C3 文化用地 新 闻出版、 文化艺 术团体、 广播电 视、图书 展览、游 乐等设 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 种通讯 社、报社 和出版 社等用 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 各 种文化 艺术团 体等用 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

新版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 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 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 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 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 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 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 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 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 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 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 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用地分类指标

1、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1.6; 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 2、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0; 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 3、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0;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4、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0;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5、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4;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6、用地性质:公共设施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8; 建筑密度:≤55%;

7、用地性质:商业金融、居住(兼容行政办公)用地;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5;建筑密度:≤26%; 绿地率≥35%; 8、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 绿地率≥35%; 9、用地性质:住宅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6; 建筑密度:≤22%;绿地率≥40%; 1、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4; 建筑密度:≤20%; 绿化率:≥45%; 建筑高度:≤35米 集中绿地:≥3000平方米 建筑间距系数:1.3。 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5; 建筑密度:≤22%; 绿化率:≥40%; 建筑高度:≤35米; 建筑间距系数:1.3。

3、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0.7; 建筑密度:≤20%; 绿化率:≥45%; 建筑高度:≤15米; 集中绿地:≥5000平方米。 容积率:≤1.8(6层) 建筑密度:30% 1、规划用地性质:住宅及与其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容积率:<1.8; 建筑密度:<22%; 建筑高度:多层<16米小高层<35米高层<60米; 绿地率:>40%。 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5; 建筑密度: ≤20%; 绿地率:≥40%;

土地性质分类表32370

用地分类表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 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 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 地;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 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 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 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 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 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 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 宇、寺院、道观和教案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 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 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 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 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 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 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 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 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 6、农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 作。 1.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 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 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 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b5E2RGbCAP 1.1.5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 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p1EanqFDPw 1.1.6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

最新土地性质划分

土地性质划分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 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 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 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

用地性质分类表代码

大类类别代号 中 类 小类 类别名称范围 居住小区、居住 街坊、居住组团和单 居住用地 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 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 住宅用地全、布局完整、环境 良好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R11低密度住宅用地 全、布局完整、环境 良好、容积率为1的 用地 R1 R12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 的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 地 教工、公务员等特定 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 宅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 R R14廉租房用地R2公共服务设施 R3道路用地 R4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 廉租公房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 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 C1 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 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 大、政协、人民政府、C11市属办公用地 C12非市属办公用地 法院、检察院、各党 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 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 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 行政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 服务业、旅馆业和市C 场等用地 C21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 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 服装、纺织品、医药、 日用杂货、五金交电、 文化体育、工艺美术 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 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 信用社、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交易所和保 险公司,以及外国驻 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 构等用地 C23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 写字楼等用地 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 发、浴室、洗染、日 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 用地 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 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 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 市场、小商品市场、 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 场等用地C3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 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图书展览、游乐等设 施用地 C31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 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 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 体等用地 C3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转播台、差 转台等用地 C34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 物馆、科技馆、展览 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 音乐厅、杂技场等演 出场所,包括各单位 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 场、舞厅、俱乐部、 文化宫、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 训练基地等用地,不 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 育用地 C41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 用地,如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各类球场、 溜冰场、赛马场、跳 伞场、摩托车场、射 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 陆域部分等用地,包

用地性质分类表代码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 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 良好、容积率为1的 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 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 宅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R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 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 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 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 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 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 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 C 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 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 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 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 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 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 场等用地 C3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 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 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转播台、差 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 物馆、科技馆、展览 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 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 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 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

最新土地用地性质表

土地用地性质表

附件3: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 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 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 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

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 地 分类代 码 参考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 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 化、体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 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 面部分。

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 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 地。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 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 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 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 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 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 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 案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 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 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 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 堤、路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 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 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 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 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 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 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 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 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 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免费 停车场用地; 6、农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 作。 1.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 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 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 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b5E2RGb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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