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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第一节概述

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

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

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

1.2.1 双务有偿性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一旦发生保

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

●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

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

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

我国《海商法》:

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

●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

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2.2 保险标的

●包括财产和责任。

2.3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 Value)。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价值可以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一致。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未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有形(Tangible)保险标的责任险的保险价值:不得超过有形保险标的本身的保险价值。

2.4 保险金额(The Insured Amount)

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注意事项: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可低于保险价值。

几种常见的保险: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Over Insurance):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

注意: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事实通知各保险人。

●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6 保险事故范围

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基于支付保险金的任何海上事故。

注意事项:

●保险事故可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保险事故的范围因保险险别的不同而不同。

●中国:船舶保险包括全损险和一切险;货物险包括平安险、水渍

险和一切险。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

2.7 除外责任

定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或风险。

依据:法定的或约定的。

《海商法》的法定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

●货物的自然特征或包装不当;

●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船舶的自然锈损。

2.8 保险责任期间

定义:从保险责任的发生到终止。

分类:航次保险(V oyage Insurance)和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

注意事项:

●货物的保险一般为航次保险,责任期间为“仓对仓”;

●船舶航次保险:空船的责任期间为起始港解缆或起锚至目的港

抛锚或系缆;装载货物的船舶的责任期间从装货到卸货。

●定期保险责任期限届满时船舶仍在航行中(包括在避难港或中

途港)或处于危险中,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期限可延长到被保险船舶抵达本航次目的港。

3 保险标的

注意: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1 船舶

●包括船壳(Hull)、船机(Machinery)和属具。

3.2 货物

●应是商品,但甲板货和活动物可能会被排除。个人物品及给养品

不是商品。

3.3 期得利益

●一般指到付运费和商品销售后的期得利润。

3.4 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the Third Person)

●定义:因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特点:可能属于财产保险,亦有可能属于责任保险。

例:在英美法(Common Law)下,船舶碰撞责任3/4属于财产

保险,1/4属于责任保险。

4 再保险(Reinsurance)

●定义: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投

保的行为。

●注意:再保险有时是强制的

例:中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基本原则

1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1.1 如实告知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被保险人应将自己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后

者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

合同条款的内容。

1.2 及时通知义务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风险的变化或保险事故的发

生及时通知保险人。

1.3 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分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和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两种。

●明示保证: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法律、惯例或行业所公认的保证,如船舶适航、不

绕航、合法经营等。

注意:船舶定期保险条件下,开航当时船舶不适航,如被保险

人不知道,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切实履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所作出的承诺,

包括作为(Action)和不作为(Omission),除非违背保证是有法律

依据的。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哪怕

违背保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Causative Link)。

●被保险人一旦违背保证,因及时通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解

除合同、修改承保条件或提高保险费率。

2 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 of Insurable Interest)

●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 近因原则(Doctrin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或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中最直接的、主要的、

决定性的原因。

●只有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保险人才承担

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理赔时遵循“因果关系”原则。

4 代位求偿原则(Doctrine of Subrogation)

●代位求偿的定义: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权益转让书”(Letter of Subrogation):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

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出具的,用于确认受到保险赔偿金及将其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的凭据。

●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负有责任的第

三人主张权利。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不论故意或过失):在保险

人支付保险金前,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第三节船舶保险合同(H&M Insurance Contract)

1 概述

1.1 分类:

●按保险期限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按承保的风险范围分:全损险和一切险

1.2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1996)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1996)

●船舶保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

●船舶战争险、罢工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

第四节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1 概述

船舶保赔保险由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or P&I Club)承担。

船东互保协会的会员:船东。

●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

●承保的范围一般为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风险;

●能为会员船舶提供财务担保;

●除油污责任(限额为5亿美元)外,互保协会的责任为无限责任。

2 承保范围

●根据各船东互保协会的章程而定。

3 附加保赔保险

主要包括:

●船东战争险互保协会

●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 Transportation Club or TT CLUB)

●会员包括:船东,承租人,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无船承运人

(Nvocc),集装箱码头、堆场经营人,集装箱出租人,仓库经营人等。

●承租人保赔协会

保险学院保险学专业培养方案

保险学院 保险学专业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经济学和管理基本理论以及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等专业知识,掌握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能在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从事保险管理与研究工作的国际化、复合型高素质专门人才。 二、专业要求 1.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对于政治、历史、文化和自然科学等方面有较深刻的了解。 2.具备坚实的数学和统计学基础,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技能,具有较全面的法律和财务分析能力。 3.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在听、说、读、写、译五个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平。 4.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保险险种、保险公司经营与管理及保险法律、法规。 5.通过听课、课堂讨论、参加研讨会及实践活动、考试、撰写论文、利用图书馆和现代化信息传播技术等多种途径,来开发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创造能力和决策能力。 三、学分要求 学生毕业所应取得的最低总学分为174学分,其中包括课程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 1.课程学分为146学分 课程类别课程组课程子模块学分 通识课程(14学分)核心通识课程 文史经典与文化传承 4 世界文明与全球视野 批判性思维与哲学智慧 文学修养与艺术鉴赏 科学精神与未来趋向 选修通识课程 文学与写作3 艺术 5 文化与历史 哲学与心理学 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2 447

课程类别课程组课程子模块学分 通修课程(77 学分) 新生研讨课 新生研讨课1 经济学专题- 政治理论与思想品德18英语 (20学分) 语言技能不低于10学分 其他 体育与健康4数学B类16信息技术基础4 经管法基础 (12学分) 经济类不高于3学分 管理类 法学类不高于3学分 国际组织类 职业发展与创新创业2 专业课程学科基础课程 (40学分) 必修课18 选修课22专业方向课程15 2.暑期学校课程 要求修读不少于2门暑期学校课程。 3.实验课程 课程类别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课程子模块学分 实验课程INS406保险营销学选修课2 INS33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选修课2 INS325财产与责任保险必修课3 INS317保险投资学选修课2 4.实践教学学分为.28学分 项目周数周学时总学时总学分 社会实践军事技能2561122社会调查2501002其他实践150501 专业实习 认知实习130301 岗位实习6402408劳动教育162322毕业论文241024012合计———28 448

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

论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责任 一、海盗行为概述 (一)海盗行为对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业的影响 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在现代社会又卷土重来,并和全球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军火交易,甚至与恐怖主义同流合污,从而成为当今世界的一项重要威胁。尤其是近年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世界各国的新闻报道中,再次引起了世人对海盗的关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曾经统计,过去海盗的攻击目标比例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装货轮13%、集装箱船11%、捕鱼船16%、沿海船只及游艇12%。近几年,价值高、速度慢、机动性差的大型散装货轮已取代油轮成为首要攻击目标,同时针对捕鱼船的绑架案也在迅速上升,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将超过250亿美元。[1] 为避开海盗,有些航运公司已经命令所属船只绕道好望角航行,但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按每条船平均需要增加航行12天左右计算,也会使承运人的日子雪上加霜;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而言,航次利润在运费市场如此低迷的阶段,很可能因为绕航好望角而成为负值。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频繁发生的海盗事件对其也造成了严重影响。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里明确承保海盗风险,海盗事件的发生让这些保险公司支付了巨额的保费、损失惨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许多保险公司修改了保险条款,提高了有海盗出没的航线的保险费率,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取消了对海盗风险的承保。而有的保险公司则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针对海盗风险研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型很强的产品,如保险经纪人Benfield推出了专为航行于亚丁湾的船舶而设计的条款,将赔偿限额扩展为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补偿船东支付的赎金及为解决K & R(Kidnap & Ransom)而产生的支出。但对于航行于亚丁湾以及非洲东海岸附近的船东来说,这意味着其需要支付较以往更高额的保险费。 (二)海盗行为的定义 1、国际法上的定义 海盗一词源自于希腊语“peirates”,指的是“攻击船舶之冒险者”。海盗行为被公认为国际犯罪,原属国际习惯法规则规制。尽管国际社会制定了广泛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海盗行为,各国对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的管辖权,但是对海盗的行为进行界定是很难的。习惯国际法也没有给“海盗”下一个权威性的定义。传统的海盗定义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海盗至少具备三个必需的要素: 第一,必须发生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 第二,该行为必须发生在任何特定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之外; 第三,该行为必须是使用一艘船舶进攻另一艘船舶。 与习惯国际法不同的是,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给予了明确的界定。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如下: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物件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ⅰ)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 (ⅱ)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论海上保险损失的赔偿

浅谈海上运输保险损失 胡程 (外语系09商务英语301班,指导老师:李艾) 摘要: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进行海上保险的惟一目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关系其切身利益。 关键词: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要海上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邮报运输保险等,其中,历史悠久、业务量最大、影响最深远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分为:一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一般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2)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2、外来风险(一般可以预防):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因偷窃、雨淋、短量、玷污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因战争、罢工、暴动、交货不到、拒绝收货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依风险的性质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以及其他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三、损失和费用 1、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产生的损失。海上损失按货物的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A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B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62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完整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实务》教学大纲【模板】

《保险实务》教学大纲

二、课程的对象和性质 本课程是高等院校统计专业保险方向的专业必修课之一,它以《保险学原理》为理论基础,主要介绍财产保险、海上保险、人身保险三大险种体系的经营实务知识,是一门业务实务型课程。它主要是针对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培养保险行业的操作型人才,因此在教学中,理论性的内容相对较少,教学的侧重点在于让学生初步掌握财产保险、海上保险、人身保险的主要业务知识和实务运作程序。三、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财产保险、海上保险、人身保险三大险种体系,了解主要险种的具体业务操作过程和目前各类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知识等。 四、授课方法 主要采取课堂讲授的方法,对于重点内容要开展课堂讨论。 五、理论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编《财产保险》 第一章财产保险概述 课时安排:4课时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掌握财产保险的含义、特征与分类,财产保险准备金的计算。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了解财产保险的业务运行和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是财产保险的含义、特征与分类,财产保险准备金的计算。难点是财产保险准备金的计算。 教学内容: 第一节:财产保险的含义、特征与分类

1.财产保险的含义 2.财产保险的特征 3.财产保险的分类 4.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财产保险的业务运行 1.财产保险业务运行过程 2.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与赔偿方式 3.财产保险合同 4.财产保险准备金的计算 第二章火灾保险 课时安排:3课时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掌握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理解两种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了解间接损失保险的基本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为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难点为间接损失保险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企业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 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3.间接损失保险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家庭财产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常识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常识 顶一下 顶的人数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fromParicularAverage-F.P.A)、 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W.AorW.P.A) 和一切险(All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1、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 (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 (2)承保的事故是指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担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 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与补偿的一种保险 3、发展 保障范围海上 内河、陆上、空中 种类船舶、货物、运费 海上固定设施 保险标的物质财产 二、海上保险的特点 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 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 形式:动态&静态 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 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 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 原因: ?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与委托人无关 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 所以要通知保险人。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 ?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 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 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 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 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 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附加险 基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

海上运输保险分析

复习思考题: 1.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物;④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⑥保险期间;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 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答:(一).海上风险与损失,其中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二)海上损失与费用,而海上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而海上费用又包括:施救费用,补助费用。还有就是外来风险与损失等,以上保险的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3.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有几种险种? 答:“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 ICC (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 ICC (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 ICC (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 Cargo);

海上保险期中考试试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海上保险学》期中考试试卷(开卷) 学号:姓名: 专业:成绩: 一、填空(每空2分,共20分) 1.海上保险俗称,性质上属于的范畴。 2.海上损害按照损失的性质分类可分为和。 3.CIF价格条件又称,这种价格条件由办理保险。 4.海上保险的起源有、和 三种说法。 5.平安险的原意为。 二、选择题(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每题2分,共30分) 1.货物同船舶一起沉入海底,造成灭失,在海上保险中构成( )。 A. 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部分损失 D.共同海损 2.(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大限额。 A.保险费 B.保险金额 C.保险费率 D.保险价值 3.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是()。 A.默示保证 B.确认保证 C.明示保证 D.承诺保证 4.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 A.人寿保险 B.运输货物保险 C.船舶险 D.企业财产保险 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意外事故包括( )。 A.触礁、沉没 B.恶劣气候 C.地震、海啸 D.失火、焚毁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按国际惯例,通常以贸易价格的( )作为保险金额承保。 A. 90% B. 100% C. 110% D. 120% 7.下列属于平安险的范围有( ) A.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B.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损 D.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的保险责任已经超出最初仅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的概念。现在的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包括( )等。

A.负责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负责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C.负责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 D.负责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E.负责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9.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被保险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全部卸离海轮后,如果没有被收货人立即运到自己的仓库,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从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 )。 A.满30天终止 B.满35天终止 C.满45天终止 D.满60天终止 10.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可以申请加保的特别附加险包括()。 A.交货不到险 B.进口关税险 C.冷藏货物险 D.散装桐油险 E.黄曲霉素险 1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战争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等。 A.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所致的损失 B.由于敌对行为、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C.由于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 D.由于使用水雷或鱼雷所致的损失 E.由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 12.货物全损包括( ) A.一张保单所保货物的全损 B.一张保单分类货物的其中一类货物的全损 C.保险货物驳运时每条驳船的货物的全损 D.装卸时整件货物的全损 13.下列险种中属于海洋货物运输险的一般附加险是( )。 A. 平安险 B. 偷窃提货不着险 C.进口关税险 D.战争险 14.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这些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应归类为( ). A.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B.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C.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D.保险合同的联系人 15.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包括( )。 A.协商 B.告知 C.保证 D.弃权 E.禁止反言 三、解释下列概念(每题5分,共20分) 1、定值保险

第1章_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理解海上风险的概念 2. 了解海上风险的种类; 3. 掌握海上保险的概念; 4. 掌握海上保险的特征; 5. 弄清海上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海上风险 一、海上风险的概念(Concept of Marine Perils)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具体来说, 海上风险是指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风险, 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 即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 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有特定范围。一方面, 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 另一方面, 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也就是说, 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 也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特种风险。 风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海上及航海中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性质上与海洋相关或为海上航行所特有的风险; 二是必须是某种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 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意外事故, 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或不可避免的海上风险损失, 如船舶在航行中因风浪经常侵袭而造成的自然磨损。

二、海上风险的种类 (Category) 按照海上风险的性质, 可分为海难(Perils of the Sea)和外来风险两种, 海难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海难(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Perils)特殊外来风险 海难(Perils of the Sea) (一)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一般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隼。但在海上保险中, 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隼, 而且在不同国家, 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自然灾害的解释也有所不同。 一般是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浮冰和洪水等发生在海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二) 意外事故(Accidents)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以及火灾、爆炸等。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 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 而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Extraneous Perils)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

成绩: 河北科技大学2015——2016学年第1学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结课论文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学院: 班级: 姓名:张颖 学号: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摘要】海上保险随着海运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被称为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制度。海上保险条款是商人们从事海上保险业的惯例反应。保证国际海运买卖等国际货物买卖公平、安全、有序的进行,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共同条约规范的重要任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包车逐年大递增。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及现状分析,可以有利于我们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的道路,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 关键字: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货物运输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de and maritime insurance gradually formed, known as the earliest origin, the oldest insurance system. Clause of Marine insurance is the merchants engaged in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of reaction. Guarantee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such a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de fair, safe, orderly, is the world of the important tasks of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specification togeth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our country and around the world contact more and more closely. Especially after China's entry in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ina's trade exports and imports of transporting larg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But as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started late, so all sorts of problems appeared in practice,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surance. A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can help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 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和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且相互独立: 例:货物先被雨淋,而后遭到海水浸泡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保险书籍

保险学: 1、保险学,王绪瑾等著,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7月; 2、保险学,孙祁祥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 3、保险学,魏华林林宝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4、保险学——危险与保险,增订三十四版,(中国台湾)袁宗蔚/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5、风险管理与保险(第八版),(美)C.小阿瑟.威廉斯迈克尔.L.史密斯彼得.C..扬著,马从辉刘国翰译,马从辉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 6、风险管理与保险,(美)特瑞斯.普雷切特琼.丝米特海伦.多平豪斯詹姆斯.艾瑟林著,孙祁祥等译,孙祁祥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5月; 7、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上、下册),(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高蒙季燕梅等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系陈欣审校,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9月; 8、保险学,许谨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 9、风险管理与保险,Scott E.Harrington Gregory R.Niehaus著,陈秉正王Jun 周伏平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 保险词典: 1、英汉保险词典,中国保险报社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合编,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 2、英汉精算学词汇,谢志刚朱仁栋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6月; 3、英汉汉英财政金融分科词汇手册(保险分册),套书主编张礼泉陈福生;分册主编沈素萍,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 4、英汉保险词典,张栓林编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9月; 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魏巧琴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 2、人寿保险(第十二版)(上下册),(美)肯尼斯.布莱克哈罗德.斯基珀著,洪志忠等译,曾容秀校订,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3、人寿与健康保险(第二版),(美)缪里尔.L.克劳福特著,周伏平金海军等译,刘京生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 4、商业年金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台湾)方明川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 5、如何选择你的人寿保险,阿兰.拉维恩著,王海晔张扬张泽兵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4月; 6、如何制定你的退休金计划,彼德.E.高德弗吉尼亚.S.尼科尔著,万里虹万里霜万里驰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4月; 7、如何为父母提供经济保障,芭芭拉.韦尔特曼著,张翠珍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4月; 8、人寿保险核保概论,阎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8月; 9、中国寿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陈东升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 10、寿险经营论,李钢著,中国商业出版社,1996年10月; 11、人寿保险经济学,(美)S.S.侯百纳著,孟朝霞王翠芳等译,李秀芳江生忠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6月; 财产保险: 1、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王明初陆熊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第四章 船舶保险

第四章船舶保险 第一节船舶保险概述 一、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1、船舶的一般概念 船舶是指能飘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它可通航水域的任何形状的物体,并能自由地和有控制地将货物或旅客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个港口的浮动物体 2、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概念 是以从事海上运输生产为主要目的的船舶,在我国包括其它海上移动装置 (二)商船的分类 (三)船舶的检验和入级 1、船舶的检验 船舶只有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技术检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才能登记注册和从事营运活动,才能成为船舶保险承保的对象 世界上最著名的船级社是英国劳埃德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代表符号为LR 我国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对外名称为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代表符号为ZC 2、船舶的入级 船级(Class)是船舶的技术级别,会影响到运费的高低 船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是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入级规范的要求,对符合入级条件的船舶准予授予船级所签发的证书 (四)船舶的适航 船舶的适航性概括为:适船、适人、适航和适货 (五)船舶的法律特征 是合成体 是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拟人化 拥有国籍 二、船舶保险 (一)船舶保险的概念及保险标的 1、船舶保险的概念 是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2、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 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船舶,也可以是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二)船舶保险的种类 三、船舶保险的特点 (一)承保整个过程的风险 (二)保障的范围广 (三)承保风险集中 (四)遇海事有牵涉面广的特点 (五)保险单不能背书转让 第二节海上船舶保险 一、海上船舶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一)船舶损失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第一节概述 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 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 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 1.2.1 双务有偿性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一旦发生保 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 ●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 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 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 我国《海商法》: 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 ●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 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2.2 保险标的 ●包括财产和责任。 2.3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 Value)。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期末预测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 2016学年第二学期 《海上保险学》期中考试试卷(开卷) 学号: 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 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填空(每空2分,共20分) 1 ?海上保险俗称 ______________ ,性质上属于 ___________________ 的范畴 2 ?海上损害按照损失的性质分类可分为 __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_ 。 3. CIF 价格条件又称 _____________ ,这种价格条件由 __________ 办理保险。 4 ?海上保险的起源有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_ 三种说法。 A. 90 % B. 100 % C. 110 % D. 120 % 7. 下列属于平安险的范围有() A.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B ?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 ?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损 D.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的保险责任已经超出最初仅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的概 念。现在的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包括()等。 5.平安险的原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o 二、选择题(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每题2分,共30分) 1 ?货物同船舶一起沉入海底,造成灭失,在海上保险中构成 ( A. 实际全损 B ?推定全损 C ?部分损失 D ?共同海损 2.()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大限额。 A.保险费 B. 保险金额 C. 保险费率 3 ?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是( A.默示保证 B. 确认保证 C. 4 ?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 ) A.人寿保险 B.运输货物保险 C. 明示保证 船舶险 D. ()0 地震、 海啸 D. )0 D. 保险价值 承诺保证 企业财产保险 D.失火、焚毁 ) 作为保险金额承保。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doc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以下是我整理的工程运输合同范文,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范文一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

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 用;(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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