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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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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生效实施了,这无疑是我国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之一。从此,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将与手写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那么,该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从技术上讲,所谓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现的用于鉴别签名者身份的字母、符号、数字或其他代码等电子记录,包括数字签名、口令、生物鉴定等方式。电子签名是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另一类应用。它的主要方式是:报文的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散列值(或报文摘要),发送方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电子签名。然后,这个电子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报文的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散列值(或报文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钥来对报文附加的电子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散列值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电子签名是发送方的。通过电子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报文完整性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2具体步骤如下:①将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报文摘要。在数学上保证,只要改动报文中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的报文摘要值就会与原先的值不相符。这样就保证了报文的不可更改性。②将该报文摘要值用发送者的私人密钥加密,然后连同原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者,而产生的报文即称电子签名。③接收方收到电子签名后,用同样的Hash算法对报文摘要值进行计算,然后与用发送者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并同解开的报文摘要值相比较,如相等则说明报文确实来自所称的发送者。

二、《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判定什么样的纸面记载(书面)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例如,书面形式、手书签名和原件这三项规范性要求是一项有效的书面证据基本要求。但是,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也

1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一系副教授邮编:750011

2https://www.docsj.com/doc/678142650.html,/eclaw/research/qianming.html

没有手书签名,如何确认一份电子文档是某人所签发,认定为“原件”,必须有相应的规则。缺少这样的规则,一遇到纠纷打起官司来,当事人一般不能说服法官直接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规则的缺失所导致的尴尬局面是: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了(《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法院还不能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社会上有签了合同不认账的事情,网上这种情况就更普遍,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瓶颈。

《电子签名法》重点要解决的是数据电文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带有电子签名的数据文件也将具有纸上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一旦出现交易纠纷,电子签名的文件就可作为法律证据。该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到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的效力等同于书面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民商事活动,而不适用电子政务

根据该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签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用于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也就是可以应用于电子商务中。而对电子政务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则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本法制定。

(二)不适用的事项

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事项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三、电子签名的有效要件

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能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特点;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在计算机之间交换数字证书有助于确定当事者就是他们所宣称的人。由于具备了这些特点,才有助于电子签名的认定。《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

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之保障措施

(一)明确电子签名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置中立的电子认证机构

1、电子签名认证的必要性

电子签名只是从技术手段上对签名人身份做出辩认及能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与发出电子文件所属关系做出确认的方式。但是如何证明电子签名人的信用度,却是电子签名技术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网络上电子签名与安全电子认证的相互结合就解决了前面阐述的由于电子签名技术方面无法解决的信用度的问题。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实际上就是指电子签名人的网上电子身份证,用以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2、电子签名认证的法律保障

电子签名是否需要认证,一般来说是由当事人自行确定的。如果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其电子认证服务的内容是: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该法第二十二条)。如何保障认证机构所认证的内容是真实、安全的,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的保障措施:

(1)明确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2)设定从事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具体条件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a)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b)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c)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d)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明确规定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首先,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第二十条)。其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a)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b)证书持有人名称;(c)证书序列号;(d)证书有效期;(e)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f)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g)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最后,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4)详细规定了从事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机构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的善后处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5)具体规定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a)规定了电子认定机构的民事责任,即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b)规定了电子认定机构的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章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授课班级 授课日期 授课题目:第2章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多样性。 教学重难点:把握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基本知识;了解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法规;理解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组织教学:点名考勤;复习;引入新课;讲解理论知识;实例演示;指导学生练习;总结 总结复习导入新课: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提问: 1、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2、电子商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方式、手段、媒介:教学手段:讲授、多媒体;媒介:教材 授课内容: 案例A: 原告:史文权——互联网用户,下载安装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 百度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过了几日,原告在浏览部 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了“网络实名软件”。但是安装后,发现电脑中缘由的百度搜索伴侣 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在重新中,又发现下载和安装 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屏蔽,最后安装失败。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此进行网络证据保全。 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属于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该软件得到了该公司的技术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此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 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作出详尽的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屏蔽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行为;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该公司对原告作书面赔礼道歉; 3.该公司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4.该公司必须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引入: 教师:我经常会在网上看到这样的贴子:“网络购物维权让我疲惫不堪”、“网络维权如

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谢波

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谢波 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 谢波 摘要: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但随着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签名和认证已经十分普遍。电子签名和认证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将对电子签名和认证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电子签名,认证,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在传统交易中,人们常常通过亲笔签名的方式来确保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有效和意思表示的一致。同时,亲笔签名也是许多法律的要求。例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合同当事人可能相隔千里,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谋面,这就使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就很难运用于电子交易。但是,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所具有的功能,特别是它所具有的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一直为络安全问题所困扰的电子商务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所以,签名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不应被放弃,反而应该得到强化和更有力的保障。当然,这里所说的签名已经不再是传统的亲笔签名,而是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 新加坡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Singapo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1998,SETA)对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作了相关规定。它将电子签名定义为:“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将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Hushing Function)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可见,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1999年颁布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Draft Uniform Rule On Electronic Signature)第1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数据信息之中的,或作为其附件的或逻辑上与之有的数据,并且它(可以)用于辨别数据签署人的身份,并表明签署人对数据

电子签名管理规定完整版

电子签名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正县人民医院护士工作站电子签名管理制度 执业护士在书写护理电子病历时,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 本院执业护士在护士工作站中书写各类护理文件时,应当严格遵循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3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2. 执业护士在进行医嘱处理、护理文件书写及电子签名操作时,首次由本人的插入电子钥匙后,必须由本人输入自己的密码,注意对密码加以保密,并且定期修改自己的电子钥匙密码。电子钥匙要远离电源、水源、热源及磁场,不能重压及摔碰。 3.严禁本院执业护士供用其中某一个人的电子钥匙及密码进行医嘱处理、护理文书书写及电子签名。严禁实习护士、进修护士使用本院执业护士的电子钥匙及密码,进行医嘱处理、护理文书书写及电子签名活动。 4.所有本院执业护士的电子钥匙丢失者,应立即上报信息科。因电子钥匙及操作密码丢失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均有失密者本人承担。 5.本院护理电子病历中增设的有护士长修改权限,护士长必须保管好本人的电子钥匙及密码,严禁泄露他人或让他人代为修改。若因电子钥匙及操作密码丢失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失密者本人承担。 6.执业护士辞职及调离本院者,应当及时上交电子钥匙后,方可办理辞职、调离手续。 7.执业护士的电子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每次操作完毕,应当及时退出护士工作站及电子钥匙,严防他人盗用。因对电子钥匙及操作密码保管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及差错事故,按计算机内保存的用户名追究其法律责任。 正阳县人民医院

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678142650.html, 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问题研究 作者:杨佳炬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7年第23期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越来越便利。人们上街购物、出门游玩不再需要随身 为携带金钱而感到担忧,一张信用卡便可轻松消费:如果没有时间出门,足不出户就能通过互联网尽览天下事,当然也可以在网上购物,从事各类商务活动,既省钱又省力。但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由于当事人可能天各一方,如何验证对真实身份呢?只能通过单子签名的手段来证实。目前我国已经对电子签名的相关保护措施和法律效力加以规定,但安全隐患的存在以及法律效力的认定依旧是电子合同的一大难题,因此,本文将结合电子商务法,深入研究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签名;法律效力 一、电子签名的基本概念及功能 1.电子签名的概念 在当今世界中,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并没有被同一认定。电子签名该如何认定这一问题大多会在电子技术中得到回答,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技术中为了鉴定当事人身份信息而使用的特殊技术手段,从而保证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内容的完整性和正式性不被随意更改的一种保障措施。广泛的来说,电子签名不仅有“非对称性密钥加密”(Asymmetric Key Cryptography),也包括计算机口令(password),各种生物辨识技术(Biometric Authentication Technologies)以及新近出现的眼虹膜透视辨别法等。为了解决交易安全及网上身份识别问题,而频繁使用这些技术。 在电子数据中电子签名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其特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确认主体身份。私人密钥在电子签名过程中只能是签字人本人所有,其他人对该密钥没有使用的权利;第二,保障在电子签名中该数据电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过多次加密解密的文件,电子签名的该特点有助于保障文件资料不被随意篡改;第三,收付方验证过程是公开的。若验证方所采用发件方所提供的公共密钥,那么该验证行为任何人都可以进行。 2.电子签名的法律功能 把签字人与电子文件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行为就是所谓的电子签名。在手写签名由三个特征构成:(1)对个人的确认;(2)确认该签字人的行为活动;(3)把文件内容与该签名人联系在一起。 然而,对于电子签名来说,非对称加密技术是数字签名所依赖的一种技术,该技术主要被用于验证数字签名和解码数据时使用。该技术不仅能够发现电子数据在传送中是否有过变化,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局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诉讼文书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国务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印章管理的规定》等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 第二条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三条适用电子签章的文书包括:表格类文书、填充类文书、制作类文书(如请示、决定、委托函等)。 第四条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章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办公室文书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印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熟悉系统操作,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建议每60天)更改密码。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电子签章的使用 第九条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详见附件)。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签章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发后方可使用电子印章。公文、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启动电子签章及在线打印程序。 第十条文书送审批前,撰稿人或承办人应根据文书性质决定启动电子签章还是传统签章。文书一经送电子签章,系统自动设定该文件无法编辑。如确需修改,应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政策法律用以调整认证中心、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认证电子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调整认证法律关系的规范,将成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乃至普通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内容之一。认证中心并不向在线当事人出售任何有形的商品,也不提供资金或劳动力资源。它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只是一种无形的信息,包括交易相对人的身份、公开密钥、信用状况等情报。虽然,这些信息无法以具体的价格来衡量,它却是在开放型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所必须的前提性条件,并且是交易当事人所很难亲自得知的。与一般信息服务不同的是,认证中心所提供的是经过核实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人所关心的基本信息。实际上它是关于交易当事人的事实状况的信息,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电子签名方式与之交易,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因此,认证是一种专业化的信用服务,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品使用价值的服务。如同医生对于病人,认证中心都对其客户,即利用数字证书进行交易的各方当事人,负有职业上的特殊义务。该种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认证中心对于信赖证书的交易人,应承担公正信息发布义务,决不因未接收其服务报酬,而偏袒与之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的证书用户一方。任何一个认证中心都应当知道,证书信息的公正性,是其业务存在的根本条件,舍弃此点,该认证中心就没有必要存在。另外从其营业目的上看,认证中心属于公用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己任,并非单纯追求盈利的企业。其服务费用的收取,也只是以微利为原则,而不能受高额利润的引诱。作为一种特许的营业,认证中心的成功,来自于规模化的经营业绩,而决不能依靠向单个用户收取高额服务费,来维持其经营。 电子签名只是从技术手段上对签名人身份做出辩认及能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与发出电子文件所属关系做出确认的方式。但如何解决上文提到判定公共密钥的确定性以及私人密钥持有者否认签发文件的可能性等问题,则是电子签名技术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换言之,这里面有一个解决私人密钥持有人信用度的问题。这里面包括两种可能性。一是密钥持有人主观恶意,即有意识否认自己做出的行为;二是客观原因,即发生密钥丢失、被窃或被解密情况,使发件人或收件人很难解释归责问题。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思考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杨莹.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证据规则/认证机构/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以《电子签名法》条文为线索,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学理分析,对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中若干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运用代理制度分析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行为的民事责任。笔者同时指出了《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以及不足之处,并对《电子签名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空间和时间限制,使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开放性的网络平台达成交易。但伴随着“跨时空”优势而来的是新型交易风险。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规定,尤其是从交易的主体确定性和内容确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务交易的“时空风险”,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繁荣电子商务意义重大。本文拟对该法重点条文和制度予以阐释,并介绍比较法上的相关经验;本文将结合电子商务实践说明该法对于电子签名和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就未决问题提出建议。 一、电子签名的界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电子签名”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仅决定了当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识别的重要前提,而且将决定未来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方向。 关于电子签名的概念界定,从技术角度来看,其在比较法上存在两种典型的立法例。一是“技术特定化”,即只有运用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才能获得法律认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具备法律效力。代表性法律如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WriteZhu('1'); href="https://www.docsj.com/doc/678142650.html,/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 name=1> [1]二是“非技术特定化”,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无论采取何种技术产生的数字签名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少国家的电子签名立法采取了这种定义方式,如日本《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法》。 WriteZhu('2'); href="https://www.docsj.com/doc/678142650.html,/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 name=2> [2]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了“非技术特定化”立法例。其第2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该规定采“技术中立”((technological neutrality)的立场,仅仅从法律规制角度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而不对电子签名技术加以限制。这为电子签名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提供了灵活的制度基础。 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我国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相关内容,但并未提及电子签名。这一度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史伟丽1 《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生效实施了,这无疑是我国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之一。从此,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将与手写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那么,该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从技术上讲,所谓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现的用于鉴别签名者身份的字母、符号、数字或其他代码等电子记录,包括数字签名、口令、生物鉴定等方式。电子签名是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另一类应用。它的主要方式是:报文的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散列值(或报文摘要),发送方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电子签名。然后,这个电子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报文的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散列值(或报文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钥来对报文附加的电子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散列值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电子签名是发送方的。通过电子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报文完整性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2具体步骤如下:①将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报文摘要。在数学上保证,只要改动报文中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的报文摘要值就会与原先的值不相符。这样就保证了报文的不可更改性。②将该报文摘要值用发送者的私人密钥加密,然后连同原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者,而产生的报文即称电子签名。③接收方收到电子签名后,用同样的Hash算法对报文摘要值进行计算,然后与用发送者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并同解开的报文摘要值相比较,如相等则说明报文确实来自所称的发送者。 二、《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判定什么样的纸面记载(书面)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例如,书面形式、手书签名和原件这三项规范性要求是一项有效的书面证据基本要求。但是,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也 1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一系副教授邮编:750011 2https://www.docsj.com/doc/678142650.html,/eclaw/research/qianming.html

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作者:阿静 【摘要】:电子签名法,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关键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认证认证服务法律效力当事人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签名等同功能 除一般的签名应具备的功能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不同,签字还有多种其他功能。例如,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文件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第7条规定: (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a)用一种方法,鉴定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b)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上述规定确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达到了签字要求。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 二、功能等同原则的意义 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从实践看,只解决它具有手写签名同等地位的问题;从法律上看,就是解决合法性问题。

电子签名的法律风险

电子签名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在虚拟的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而变得越来越频繁,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输的,这些电子文件实质上就是一些电子信号,所以传统的签名或者盖章已经不再适用了,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这些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呢,这就是需要依靠新的技术来实现了。这个新技术必须完成同实现生活中签字或者盖章一样的两个功能,既能够保证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以及签名人身份验证,所以电子签名就诞生了。各个国家对于电子签名的定义各不相同,我国、,电子签名法》认为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一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实现电子签名主要技术手段有:基于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以生物特征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志,手印、声音印记或者视网膜扫描的识别,一个让收件人能识别发件人身份的密码代号、密码或者个人识别码,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等。但是现在比较熟悉的、世界各地普遍的使用的还是基于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技术,所以目前《电子签名法》中经常提到的电子签名一般就是指的这种数字签名技术。 《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主要有三个作用:(1)证明文件的来源,即是被签名人。(2)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3)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依据。与国际公钥基础设施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它是以数字签名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权威认证有效地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帮助各个主体识别对方的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御功能。与物理身份证不同,数字身份还具有安全、保密、防止篡改的特性,可对企业网上传输的信心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安全的传递。目前,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手段来实现电子签名。 【相关案例】 2004年8月,张某的朋友分几次向他借款5000元、6000元,张某如数汇去。2004年9月,刘某第三次向他借款,被他拒绝,并向刘某提出还款的要求,但刘某表示没钱,一直没将钱归还。为追回欠款,张某诉至法院。刘某在法院辩称,这笔钱是她去年年初借给张某的,张某所汇的两笔钱不过失将前自己的款项归还而已。而当初借钱时刘某并没有给张某打借条,两人全靠短信联络。在两人都没有借条或者收据的情况下,张某把他的手机作为证据交至法院。 法院开机后,发现手机上存有十几条来自刘某的手机短信,其中2004年8月27日下午3点左右额短信内容是:“借点资金援助吧”,第二条短信内容为,“你真给啊?你不怕的骗你啊。”第三条短信内容为,“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5000元,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的卡里。”第四条短信内容为,“款已经收到,谢谢你的信任。”2004年9月7日短信内容为,“前两笔不够,我还需要6000元,如果多了退回给你。”2004年9月15日短信内容为,“借你的两笔钱,我会尽快归还你的。”

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但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签名和认证已经十分普遍。电子签名和认证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将对电子签名和认证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电子签名,认证,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在传统交易中,人们常常通过亲笔签名的方式来确保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有效和意思表示的一致。同时,亲笔签名也是许多法律的要求。例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合同当事人可能相隔千里,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谋面,这就使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就很难运用于电子交易。但是,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所具有的功能,特别是它所具有的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一直为网络安全问题所困扰的电子商务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所以,签名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不应被放弃,反而应该得到强化和更有力的保障。当然,这里所说的签名已经不再是传统的亲笔签名,而是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 新加坡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Singapo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1998,SETA)对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作了相关规定。它将电子签名定义为:“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将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Hushing Function)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可见,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1999年颁布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Draft Uniform Rule On Electronic Signature)第1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数据信息之中的,或作为其附件的或逻辑上与之有联系的数据,并且它(可以)用于辨别数据签署人的身份,并表明签署人对数据信息中包含的信息的认可”。笔者认为这一定义颇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 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电子签名是法律上一个重要的创新概念,它作为电子认证技术在法律上的总括,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电子签名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智能卡模式。智能卡是安装了嵌入式微型控制器芯片的IC卡,内储有关自己的数字信息。使用者在使用智能卡时只要在计算机的扫描器上一扫,然后键入自己设定的密码即成。 二、密码模式。使用者可以自己设定一个密码,该密码由数字或字符组合而成。有的单位还提供硬件,让使用者用电子笔在电子板上签名

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换言之,只要电子签名是“可靠的”,那么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下面以PKI体系框架为例,对前两条规定进行说明: (一)不能将电子签名人真实身份同制作数据进行有效关联的,则视为不能满足该条件。例如,认证机构CA签发的用户数字证 书没有经过实名认证,或者用户数字证书当中不包含对应的用 户身份信息,那么使用该证书对应的签名私钥(电子签名制作 数据)产生的数字签名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签名私钥在没有得到签署人授权的情况下生成的电子签名,视为不能满足该条件。例如,某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在用户不 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在后台调用没有访问机制保护的用户签名 私钥进行数字签名,那么产生的数字签名没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源自其对应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印章)本身只是电子形式的图片,可以被任意的复制和改动,一旦脱离了同电子签名的绑定关系,电子签章就失去了合法性。躬行安全电子签章系统通过图片处理技术结合数字签名技术,在电子文档上做到同传统纸质文件相同的可视化效果,保证文档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支持doc/pdf/ofd/html等通用格式的电子文档,符合国家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具备国家认可的法律效力。 躬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专注PKI/非对称加解密/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可信时间戳等安全技术,在应用密码、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应用等领域有深厚的技术积累,主要提供电子签章、手写签名、云签章、电子合同、可信时间戳、密码破解等安全应用产品和解决方案,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以及公共服务领域都有大量成功案例和丰富的项目经验。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制度 案例一 电子签名法裁判第一案 [案情介绍]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04年七八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经法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法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思考问题] 1.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包括哪些? 2.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有哪些? 3.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认定证据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4.如果本案中被告不承认号码是其所有,法院如何判决? 案例二 王某信用卡号码被盗案 [案情介绍] 王某在一个商家的因特网零售网页上浏览,看到其中出售的笔记本电脑想购买。他采用公开密钥对自己的信用卡号码加密,再发给商家。根据公开密钥加密理论,只有商家可以阅

电子合同签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签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怎样才具 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签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河南省躬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想为您解答。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必须通过第三方签署平台来签订电子合同,才能保证签订电子合同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我国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中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2、必须使用合法CA提供的数字证书(可靠电子签名)来签署电子合同,这样才能保证签署方的身份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和数字签署的合法性。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这里所指的“可靠电子签名”就是采用合法CA签发的数字证书签署产生的数字签名。 3、可靠电子签署技术的基本条件是,用于签署电子合同的证书必须由Adobe信任的证书颁发机构颁发,保证签署的PDF文件在Adobe阅读器中显示“签署可信”,自动由Adobe阅读器验证合同的有效性,全球通用。 躬行云签章为面向机构用户的文档签章解决方案,产品形式为网站服务器,采用B/S架构,可快速完成大量文档签章。所有操作均提供网页或RESTful API,机构既可以使用浏览器处理单独任务,也可对接RESTful API嵌入已有系统。产品功能涵盖单页签章、多页签章、骑缝签章、关键字签章、验证签章、文件生成等,文档签章后可直接提供下载或回传至机构内部系统进行存档。签章过程既可以使用用户

第2章-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教案资料

目的要求: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多样性。 教学重难点:把握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基本知识;了解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法规;理解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组织教学:点名考勤;复习;引入新课;讲解理论知识;实例演示;指导学生练习;总结总结复习导入新课: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提问: 1、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2、电子商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方式、手段、媒介:教学手段:讲授、多媒体;媒介:教材 授课内容: 案例A: 原告:史文权——互联网用户,下载安装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百度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过了几日,原告在浏览部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了“网络实名软件”。但是安装后,发现电脑中缘由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在重新中,又发现下载和安装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屏蔽,最后安装失败。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此进行网络证据保全。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属于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该软件得到了该公司的技术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此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作出详尽的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屏蔽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行为;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1.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该公司对原告作书面赔礼道歉; 3.该公司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4.该公司必须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引入: 教师:我经常会在网上看到这样的贴子:“网络购物维权让我疲惫不堪”、“网络维权如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

四种情况不能用电子签名

四种情况不能用电子签名 https://www.docsj.com/doc/678142650.html,2006-9-29 21:47:29 作者:不详来源:本站整理一问:《电子签名法》何时施行? 答: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 二问:《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电子签名法》中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提出了要求。 三问:什么是“电子签名”? 答:该法中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 四问:《电子签名法》施行的意义何在? 答:《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施行将对发展我国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解决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身份确认,以及行为的不可否认性,确立电子签名具有印章的同等法律效力是网络环境的重要保障之一。《电子签名法》的施行,还将促进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法律的工作,比如《票据法》与《合同法》等。 五问:《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电子签名法》中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法理分析

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学界目前仍没有一个公认的明确的定义。从本质上可以说,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一般来说,对电子签名的界定,都是从技术角度而言的,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用密码的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交换实现)来鉴别当事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与传统的签名相比,电子签名主要具有以下的特征: (1)客观准确:电子签名是计算机精确处理的产物,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2)技术要求强:电子签名本身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使用也需要应用高科技,而且电子签名也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生变化。(3)易改动:传统的签名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签名是以计算机的键盘输入,用磁盘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下痕迹。(4)无形性:电子签名是存储于磁盘等介质中的数字信号,以计算机存储为条件,是无形的,电子记录的管理、收集或保存比书面文件更方便,尤其是管理大量的文件时,更能发挥其优越性。 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而在实践中,资金的划拨和电子票据的结算等均由计算机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电文完成,中间没有任何行为主体的亲笔签名或签章,任何信息都是通过电子签字加密,尔后经由CA认证机构的认证后传递和识别,通过“非对称钥匙加密法”完成。 由于票据的快速流通性和严格要式性,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将签名这一形式要件严格限定在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形式范围内,也尚未明确规定其他的形式是否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同时,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票据在现代贸易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重大法律障碍。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虽然,新《合同法》规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在有关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折衷的过渡方案。因为这种传统的签订方式,与网络化时代跨地域、跨时空的无纸化交易方式相比还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制定单独的《电子签名法》以适应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需要,是网络交易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最后,电子签名具有同书面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传统法律通常要求合同和有关的文件应该是原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时,也必须出示原件。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应该规定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原件的要求,具有原始证据的效力。因此,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同书面签名同样的效力和执行力,不能因为它是一种数字化、电子化的信息就否认其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子文件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效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①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②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它确定了在何种一般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达到了签字要求,此种签字要求目前构成了电子商业的障碍。第7条侧重于签字的两种基本功能: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5届会议《电子商务统一规则草案》第2条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提出: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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