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具有安全性,必须在5层及以下(小学生及幼儿在3层及以下)。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3.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4.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5.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6.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职教师。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教师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高中段文化培训机构的教师须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7.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8.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培训机构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应冠名为“安吉县××培训(辅导、业余)学校(中心)”。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县民政局(非营利性)或县市场监管局(营利性)出具的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2.《安吉县民办学校申请登记表》。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还须提供居住证,以及居住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5.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6.办学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7.校长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出纳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举办者与上述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8.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9.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10.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新装修的场地还需提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三条县教育局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县教育局发给审批受理单。

2.审核。县教育局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决定。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县教育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后,方可招生。

培训机构在完成办理登记手续、刻制式样、开户银行帐号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刻制式样、开户银行帐号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分校,如要设置需经县教育局同意后,可在安吉县范围内设点办学,所设教学点场地建筑

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配备2名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专职人员,并配有与教学相适应的至少3名高中教师。同时,符合第八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之规定。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县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其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教育局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督导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第五章变更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县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县教育局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县教育局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第八条第2款之规定);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县教育局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2.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3.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4.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5.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县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问题及对策思考-教育文档

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民办中小学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教育教学改革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社会也不断地对它提出新的呼唤,引起方方面面的关注。但从民办中小学兴起以来的二十多年来看,一直有许多问题困扰着它的持续发展,其中,教师队伍的问题,几乎成了民办中小学发展与兴旺的一个最大的"瓶颈",是解决其它问题的突破口。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与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和价值评判有关。 一、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宽泛的师资来源,却难以构建稳定的教师队伍 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来源主要是:(1)XX局,XX局分配; (2)公办学校辞职教师;(3)离退休教师;(4)新分配的学生。其所占比例见表一: 从上表数字显示来看,目前民办中小学师资来源的几个方面:一是招聘退休教师和校长。这部分人年龄偏高,精力欠佳,难以胜任当前的教学重任,但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能为教育事业继续发挥力量,所占比例最大。二是从公立学校辞职的教师中引进,这是私立学校以高薪和优厚待遇"吸引"过来的骨干教师。这部分人教学好,精力充沛,是民办中小学师资队伍中的骨干力量,但也是极易被别的民办中小学"挖"走的人才。三是刚毕

业或毕业分配不久即来应聘者。他们有热情、有理想,思想新、也肯干,然而经验不足。这些教师心目中都有"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的潇洒观念。四是由XX局,XX局分配到私立学校工作的教师。这部分人虽然各有特长,但这部分人多半以民办学校作为"跳板",一有机会就远走高飞,往往工作投入精力不足。以上原因促使民办教师队伍不稳定也就成了必然。故社会上流传说:"私立学校的学生天天变(指人数),私立学校的教师月月变。" (二)断层的师资结构,带来年龄老化问题突出 自1995国家教育发展中心对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年龄进行追踪调查,调查情况见表二: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结构突出表现为结 构性的断层:一是高资历的教师队伍。调查表明:私立、民办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99%,中专学历占9.5%,大专学历占23%,本科学历占57%。有94%以上的人是正规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高级职称占75%,中级职称占8%,另有17%的人未填。二是老龄化的教师队伍。调查表明:民办中小学教师年龄在60岁以上的城市占58%。从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以离退休和兼职人员为主的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构成,一方面给民办学校带来了高学历与职称上的高层次,另一方面也必然带来年龄老化的突出问题。当然,很多民办中小学校本身就是由离退休教师办起来的。这些教师是有着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但这种经验与现在飞速发展的社会相比而言,不过是一些过去教育教学经验的积淀。旧框框、旧思想、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docsj.com/doc/6713771481.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审批程序与标准要求

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审 批程序与标准要求 一、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意向并报送一份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对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机关告之所需申办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由举办者签章的办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实地检查拟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 审批机关受理申办事宜,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和向上级机关备案事宜。对不同意设立的退回申办材料并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下发同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批复文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证》。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批复文件,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银行开设账户、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持学校公章、财务章到审批机关加盖印章印摸,登记银行帐号和收费许可证编号,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二、标准及要求 (一)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具有办学资格,具备办学基本条件。 1.办学资格 ①单位申请办学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企业办学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一定规模。 ②个人办学举办者必须是有舞钢市常住户口,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③举办者必须具有与所办教育项目、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优势和特长。 ④联合办学的应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出资协议书。阐明联合形式、出资方式及金额、各自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及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经双方认可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2.办学基本条件 ①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要求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有5年以上的学校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育工作者;一般应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学校校长必须是专职的。 ②办学地点和条件 办学地点:必须在舞钢市辖区内且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件;租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充分准备,现申请筹设XX市XX区X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举办者信息 (一)举办者姓名/名称:(个人)刘X奇/(机构)XX市XX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二)(个人)身份证号:510XXX19XX10XX70XX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93 法人身份证号码:510XXX19XX10XX70XX (三)举办者住址/住所:XX市XX区XX号小区XX家园XX栋XX层 二、拟举办培训机构信息 (一)培训机构名称:XX市XX区X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二)培训机构地址(包括面积):XX市XX区XX号小区XX家园XX栋XX层,260m2(注:建筑面积200m2以上)。 (三)培训内容: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课外辅导 (四)培训规模:培训中心每年拟招收学生150人次以上 (五)培训形式:业余面授 (六)培训层次:非学历教育 (七)培养目标:以人为本、以德立校,引导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强健的体魄、良好的品行、扎实的基础,实现全面发展, - 1 -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方针和教学大纲要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优异充实的师资力量、良好的教学设施条件、较高的教学和管理水平办成一所优质的培训中心。 (八)党组织设置:我中心现有党员X名,暂未符合组建党组织的条件,如果机构发展后达到3名以上党员,我中心会积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九)办学条件 1.资产来源:举办者个人独资开办,开办资金总额为XX万元。举办机构法人独资开办,开办资金总额为XXX万元。注: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 2.办学场地设置分布:中心办学租用校舍260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为前台接待区域;50平方米为办公区域,设置X个教师办公卡位,财务办公室一间,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一间;200平方米为教学区域,大教室X间,小教室X间,VIP课室X间;其他区域XX平方米。注: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最高楼层不超过四楼,有二个楼梯通道,两楼梯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3.设施设备条件:中心共投入XX万配备了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其中包括:监控系统一套、空调XX台、多媒体教学仪器XX套、学生桌椅一批、一对一卡位XX套。 4.管理人员与师资队伍:中心聘任管理人员X名、专任教师X 名、兼职教师X名、财务人员X名、前台工作人员X名。均为大专以上学历,教师均具备教师资格证。注: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 - 2 -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 (一)学校申请。 民办学校拟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向注册所在地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1、申请报告 ①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学校类别; 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标准、调整幅度; ③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④新建学校提交教育成本的测算、办学规模及前期投入情况说明。调整标准的学校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收入和支出明细、财务报表,说明调整变动的原因; ⑤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⑥提供办学房屋产权证明; 2、如租赁房屋办学,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3、有关证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招生简章。(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4、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上交一式二份,复印件要加盖学校公章。 (二)教委审核。 1、材料审核:对学校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待合格时予以受理。 2、标准审核: ①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的规定进行审核。需注意以下内容:A.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工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B.对房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生活设备及设施按其使用年限分期摊入当年教育成本; C.当年发生的大额修缮费用,纳入房屋及建筑设施的使用年,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逐年摊入当年教育成本。 D.教育成本不包括罚没、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及与教学无关的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E.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校服、书本费、伙食费等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能纳入教育成本。 F.合理回报应掌握适度比例,最高不超过5%。 ②住宿费收费标准依其实际住宿条件,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审核。 ③聘请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成本评审并出具的成本评审报告。 (三)发改委审批 1、区教委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出具正式文件报区发改委审批。 (四)批复学校 区发改委批复后,区教委将批复文件转批相关民办学校作为收费的合法依据,予以公示。 没有找到任何记录。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关于制定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7]974号)

硕士学位申请书指南硕士学位申请书填写指南

硕士学位申请书指南硕士学位申请书填写指南 随着社会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加,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日益增多。硕士学位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是的硕士学位申请书指南资料,欢迎阅读。 学位申请报告是记录申请者申请硕士学位过程的重要材料。获得学位后,学位申请书和答辩材料都要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学校档案馆存档,因此院系、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需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和(或)签名、加盖公章。 一、封面(申请人填写) 1.申请者姓名 中国籍申请人,请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 对于非中国籍或非华裔的外国留学生,本栏请填写本人在读期 间所使用的汉字姓名(要与本人研究生证上姓名一致),同时还应标明护照上本人法定姓名的拉丁字母拼写形式,如留学生约翰·史密斯, 本栏应填写为“约翰·史密斯JohnSmith”;田中太郎,应填写为“田中太郎TarohTanaka”。 2.身份证号码 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 现役军人填写军官证号码,并在号码后加括号注明“军官证”;外国留学生,填写护照号码(如持马来西亚护照的留学生,填写“马来西亚EF2100345(护照)”;港澳台学生,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当地身份证号码(并用括号注明证件名称)。 3.“所在院系” 院和系都必须填写,且都必须填写全称。比如:物理系为“理工学院物理学系”;同时,申请书作为入档的材料,名称必须准确、详细,因此院系名称不能写简称,如中文系应为“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国语言文学系”。 院系名称过长时应尽量控制字体大小。不清楚院系全称的,请咨询本院系老师或查询学校主页4.指导教师 填写导师的姓名和职称(如:王学仁教授,张小山副教授)。 5.专业 “专业”即二级学科,必须填写规范的全称。如“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不可简写为“科社与国际共运”;也不可断章取义的填写专业,如“中国古代文学”专业写成“古典文学”或“古代文学”,“课程与教学论”,写成“语文教学论”、“物理教学论”,是不对的;另外,有些专业由原来的两个专业合在一起的,如“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在填写专业时切勿写成“概率论”、“发展心理学”、“比较文学”、“生物化学”,应填写现在专业的全称。 “专业”和“研究方向”是不同的,切不可把方向当作专业。如“明清史”,是方向,其专业应该是“中国古代史”;“李代数”是方向,其专业是“基础数学”。

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

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内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盐城市亭湖区阳光英语培训中心。举办者:陈方伟,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社 会团体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 或各人](选一)。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帮助全体英语爱好者提升英语能力;办学范围:英语培训和蒙氏教育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 历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200人(年招生量 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级和中级[ 初、中、 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业余面授、全日 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租用,[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选一)。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 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7 名(要求:五人以上 单数组成)。在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 报审机关备案。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3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 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 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工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自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教务处是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学校鼓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高

等专科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成教办从相应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实施。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第八条承办单位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报学校及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相关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条各部门不得以各自名义自行举办或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学校、部门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课程证明和结业证明等。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书)应报成教办核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为确保学校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

教育教学行业分类(里面包含非学历教育教学介绍)

教育行业是一个相当笼统和抽象地概念,它包含地内容和业务比较多,甚至可以用包罗万象这个词来形容.在这里有必要对教育行业地概念进行描述,主要原因是我们不可能从事所有地教育业务,今后不应用教育行业地概念解释我们地业务特点. 教育行业指地是知识传递过程中所产生地经济行为,其包括人群是全方位地.从年龄结构分类可以简单分类为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从学习特点分类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从学习方式可以分为面授式教育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地远程学习. 下面地分析主要按照年龄阶段分类方式进行分析,并重点分析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内地业务需求特点.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指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具有固定教学场地、师资,开展中小学教育地机构.这类机构地收费相对公办中小学地收费高. 目前从事基础教育民办地机构总数量为所,在校生数为人;普通高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初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小学所,在校生数人.其中河南民办教育机构总数为所,在校生总数为人,普通高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初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小学所,在校生数人. 民办教育机构由于需要严格地审批和较大地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数量总数不多.另外从整体招生情况来看,由于高中阶段地公办学校数相对较少,招生情况是可观地,小学和初中绝大多数在农村.在政策方面,国家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个人或企业办学,也给了民办教育一定地政策支持. 补习类培训班 补习类培训班是相对民办教育机构而言,这类教学机构完全是由市场需求而产生地,没有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个别机构仅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绝大多数机构工商登记. 基础教育补习类培训班补习内容较多,总体上分为文化类补习班和素质类补习班,文化类补习班在基础教育地各个阶段侧重点不一样,例如:小学阶段以英语、作文、奥数为主,初中、高中阶段就紧密配合教材进行.素质类培训以艺术类培训为主,还有各种体育项目地培训,年龄集中在小学阶段,主要是家长考虑培养学生地兴趣. 补习类培训班主要集中在城市,具有明显地地区操作特点,就郑州而言一个较大社区附近至少有家左右地各类补习培训班. 目前从事补习类培训班地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地是上海昂立,其以品牌加盟地方式招募各类培训班加盟,在全国形成了一定地市场规模. 利用互联网进行地教育业务 利用互联网进行涉及基础教育业务地企业相对较多,大致可分为:网校、学科学习、教学

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学历学位教育分为以下几类: (一)攻读博士研究生; (二)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本科及以下学历进修。 第四条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形式分为脱产、半脱产、在职学习和出国留学等。 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地送培,每年推荐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原则控制在本部门、本单位人数的5%以内,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工作为前提。所报考专业应与原所学专业或现工作岗位对口。 第七条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

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强。 (2)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原则上应当在学校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高低学历学位教育之间原则上应有二年时间间隔。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个人申请。申请人每年10月前向本系部(部门)提交《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申请次年学历学位教育。 第九条教学系部审核推荐。各教学系部对当年申请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科技处签注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于10月底前报人事处。 第十条其他部门的审核推荐。教学系部之外的其他部门的教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由所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推荐意见,于10月底前报人事处。 第十一条学校审批。人事处每年11月对报考次年学历学位教育申请人员进行汇总,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校长办公会每年11月份集中研究、审批次年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的,由人事处会同教学业务部门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预算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材料清单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北京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流程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条件与流程 一、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在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或有本市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 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教育的机构工作总结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浅析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浅析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现状与发 展对策 浅析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现状与发展对策张军内容摘要: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发展至今已有16年的历史,纵观近年来的情况,上海的民办中小学呈平稳、持续发展的趋势。然而上海民办教育在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背景下,在内涵建设、学校治理结构、法规配套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瓶颈问题。特别是于政府加大投入,公办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民办学校面临更强的竞争对手。中心城区的教育资源相对饱和,公办教育资源相对过剩,这个现象表明,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第一阶段的基本动因——政府财力与教育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教育需求——正在逐渐消失,民办教育应该及时调整,步入新的阶段。面临民办学校生存环境的挑战,笔者认

为广大民办中小学必须要客观地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停留在等待和埋怨状态,而要切实地从关注学校自身内涵发展出发,用“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的理念强化学校的内涵发展,凸现学校的办学特色,提升学校的整体质量。只有这样,上海的民办中小学才能作为公办教育的促进者、竞争者、教育改革的试验田、素质教育的排头兵而继续存在。 1 目录一、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二、追求内涵发展是民办中小学迎接生存挑战的必之路什么是学校的内涵发展学校内涵发展的价值特征1、强调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2、注重学校的精细管理3、强化学校特色发展4、实现学校创新发展5、创建学校精神文化6、重视人在发展中的积极因素民办中小学内涵发展的基点----“以人为本、改革创新”1、人的发展是内涵发展的最终目的2、改革创新是内涵发展的必之路办学观念

更新是民办学校发展的立足点教育教学创新是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点管理创新是民办学校发展的保证点三、结束语 2 正文一、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民办学校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它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的新生力量,从诞生到发展虽然只有短短十几年时间,但从总体上看民办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上海的民办基础教育从1992年首批5所民办中小学在教育改革的浪潮下应运而生以来,在规模数量、组成结构、制度管理等方面都得到较为稳定的发展。截止到2005年底,上海市民办中等学校138所,占同级学校数的%,在校生万人,占全市中学生数的%;民办小学共有19所,占同级学校数的%,在校生万人,占全市小学生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服务方案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服务方案 服务实施的主体: 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由中国教育学会作为专业第三方开展相应工作。 服务可解决的问题: ●解决培训机构教师教学质量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多数培训机构教师的教学质量没有有效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同时很多培训机构为了快速扩张,导致师资招聘、培训、管理体系严重滞后,师资靠在校大学生、社会工作人员拼凑等情况。而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主导力量和教育质量的决定性因素。通过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一方面可以规范课外培训师资队伍,为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培训、教师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另一方面可以为培训机构教师的发展指明方向,促进教师不断学习,提高教学水平。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规范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升,将会不断的提高整体教师队伍的教学质量。 ●解决行业中存在的过度营销的问题。 课外培训市场是在满足学生和家长多元化需求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学生和家长对于教师的要求也就各不相同;同时目前培训机构教师缺乏统一的专业标准和专业水平评价标准。这些往往导致家长在选在培训机构教师时存在盲目性选择的问题。这也就为某些培训机构过度的营销提供可空间。通过培训机构专业水平等级认证,可以逐步建立规范的培训机构教师队伍,有助于让学生和家长真正的了解老师,解决学生和家长之间信息不对称、家长盲目选择教师盲目性的问题,最终使培训机构进行过度营销的空间逐渐的消失。 ●解决培训机构教师归属感的问题,促进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稳定。 培训机构教师不同于公立学校的教师。公立学校的教师的两个主要职责是教书和育人。

而培训机构教师虽然也承担育人的职责,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更多的注意力会放在教书和服务上,这就导致培训机构教师的身份属性不明确。社会以及培训机构教师本身对自己的职业的定位存在着疑惑,缺乏归属感。通过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可以让培训机构教师获得规范的身份,同时可以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业务成就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认可。这将会增强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从而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 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服务内容概述 学会按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评价标准》,对培训机构教师进行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的认证。在认证过程中通过过程性材料审核、笔试、面试、成果认定与答辩等形式全方位的考核教师综合素养、学科素养、师德等。 培训机构初级教师专业水平认证—针对有意向从事培训机构教师职业的应届毕业生和培训机构中的准教师;定位为甄别教师是否具备合格教师的基本能力和素养。 培训机构中级教师专业水平认证—针对培训机构中的骨干教师;定位为甄别教师是否具备骨干教师水平。 培训机构高级教师专业水平认证—针对培训机构中的优秀教师;定位为甄别教师是否具备行业引领教师的水平。

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鼓励、正确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完善对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浙江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全 日制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小学。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设置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的要求,与本地区的各类教育事业统筹规划,有利于各类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七条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数量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符合任职条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八条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其中专职教师属普通中小学的不少于70%,属职业中学的不少于50%。教师学历合格率,民办职高在50%以上,民办普高在70%以上,民办初中在90%以上,小学在95%以上。 第九条民办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6班,班额不超过56人;民办小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2班,班额不超过52人。 第十条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中学达12平方米以上,小学达10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中学达5平方米以上,小学达3.5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生均在0.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民办中学应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18 个班级以上的要有2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有100米的直跑道。民办小学有操场,18个班级以上的要有60米直跑道。 第十二条学校无危房。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