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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_孙春日

收稿日期:2005-07-14

作者简介:孙春日(1958-),男(朝鲜族),吉林和龙人,教授,博士。

沈英淑(1963-),女(朝鲜族),吉林和龙人,教导处主任。

①对移居东北地区的朝鲜族按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呼。如清、民国时期称“垦民”,日伪时称“朝鲜人”或“在满朝鲜人”,解放战争

时期共产党称“东北朝鲜人”、国民党称“韩侨”。现朝鲜族称呼是解放后的叫法。本文为叙述之便,通称朝鲜族。

第23卷第4期2006年10月东 疆 学 刊Do ng jia ng Jour nal V ol.23N o.4O ct.2006

论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

孙春日1,沈英淑2

(1.延边大学民族研究院,吉林延吉133002;2.辽宁朝鲜族师范学校,辽宁沈阳110000)摘 要: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始于清代,经民国、伪满、解放战争时期,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后成为我国公民。在这一过程中,朝鲜族人民与其他民族一道,在开发东北边疆和反帝反封建斗争中,患难与共,结成了深厚的友谊和不可分割的关系。朝鲜族人民不断吸收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逐步发展成为当之无愧的我国56个民族之一。

关键词:朝鲜族;中华民族大家庭;历史过程

中图分类号:C 9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06)04-0054-07 我国朝鲜族不是土著民族,而是从朝鲜半岛迁移而来的跨境民族。19世纪中叶以后,朝鲜贫苦农民不堪忍受封建统治阶级的残酷压榨和饥馑之苦,大批迁入我国东北,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

朝鲜族迁居我国东北后,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开发和建设东北边疆和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与东北各族人民共患难,同命运,建立起深厚的友谊和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不断吸收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终于发展成为中国56个民族之一。正确理解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不仅有利于加强朝鲜族的爱国观教育,也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间的团结。

本文拟分清、民国、伪满和解放战争四个历史时期,以东北朝鲜族国籍问题为基本线索,考察我国朝鲜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历史轨迹。

一、清代朝鲜族“

发易服”与编入华籍

在我国朝鲜族历史上,清政府对迁居东北地区的朝鲜族实施“发易服”、“领照纳租”政策,是朝鲜族编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起点。尽管当时“

发易服”者并非占很大比例,但是,这一政策

意味着移居我国东北地区的朝鲜族从此在中国

取得了合法地位。

朝鲜族大量迁居我国东北,始于19世纪后半期。19世纪六七十年代,朝鲜北部发生前所未有的自然灾害,民不聊生,生灵涂炭。挣扎在死亡线上的朝鲜灾民,为了生计,非法越境迁居图们江、鸭绿江以北的我国境内,且其人数日众。1881年,朝鲜灾民越居江北开垦的状况,被珲春边荒事务候选府李金镛奉命踏查图们江北荒芜地时发现。当时朝鲜族已开垦“熟地二千垧”,还具有“朝鲜咸镜道刺史发给执照,分段注册”[1]

吉林将军铭安和吴大澄认为事态严重,有必要从速处理。但是,朝鲜灾民所垦之地丛山阻隔,为清官足迹所不到,而朝鲜垦民在此拓垦多年,人数又过数千,如悉数遣回,实非易事。加上此时清朝亦推动移民实边政策。于是,同年10月铭、吴上奏,对越垦的朝鲜边民“准其领照纳租”,并“查明户籍,分归珲春暨敦化县管辖”,还要求废除图们江流域的禁山围场旧令,推行移民实边政策。铭、吴之奏得到清廷准允。

然而,朝鲜国王对此甚为不满,主张刷还朝鲜族。因为,如依清朝处置办法,无异鼓励朝鲜人

越垦,不数年朝鲜北邑诸道将十室九空。就朝鲜政府而言,既失其税,又失其民,两者皆落空。遂要求清朝于1883年将朝鲜人一律刷还本国。清朝亦答应朝鲜国王的请求。不过,鉴于朝鲜族过多,一时难以立即全部刷还,清政府将放宽时间,“准其于一年悉数收回,以示体恤”。[2](P37)

尽管如此,朝鲜族已越垦多年,不愿舍弃,到期了不愿归还本国,朝鲜政府刷还政策因而无果。清朝认为,若朝鲜族继续垦殖东北,他们应服从中国政教,要求朝鲜族“发易服”,“与华民一律编籍为氓,垦地按年纳租”。[3]

从此,朝鲜族若“发易服”,即为中国之民,清政府对其同中国之民一律相待。当然,起初被编入华籍者并不多。有人估计,1890年代前期,愿归化者约有朝鲜族总数的15%,其后因清朝官方以去留要胁,入华籍之朝鲜族方升至50-60%,①但这有过高估计之嫌。

1905年日俄战争后,日本企图侵占朝鲜与中国东北地区。1905年11月,日本与朝鲜签订《乙巳保护条约》,日本成为朝鲜的“保护国”,并宣布朝鲜在外国的利益及东北朝鲜人均受日本的“保护”。1907年日本在未获清政府允准的情况之下在龙井非法设立“统监府临时间岛派出所”,公开干涉中国内政。从此,围绕“朝鲜人问题”中日间的矛盾和冲突与日俱增。

面对这种局势,1907年清政府派时任陆军部监督的吴禄贞密往延吉,测会界图,广搜证据,与日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吴在延吉期间,调查边情,安抚居民,加强对朝鲜族的“发易服”与征税。针对日人在延吉以“保护”朝鲜人之名干涉内政,吴主张,凡领有土地的朝鲜族,一律作为归化人,其原有的国籍,应即声明作废。他认为,中

国国籍向无定法,唯有发可作证据。

朝鲜族

易受惠,入租纳课,一切与华人无异,日人根本无过问之理。再则,今后凡领有土地的朝鲜族,应归中国地方管理,而不愿者,将收回田地。他同时要求在越垦地方出资购地的朝鲜族,一律服从中国法律,而不许日人从中干预。[4]

清政府与日斗争中,深知一国无成文的“国籍法”,只靠“发易服”,很难明确归化人。于是, 1909年参照各国国籍法,制定了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对外国人,包括对朝鲜族入籍均作了明确规定。

制定国籍法后不久,1909年9月中日两国签署《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简称《间岛协约》)。在《间岛协约》上,清政府再次重申中国允准朝鲜人在图们江北垦地居住,并与中国人一律相待,所有应纳税项及一切行政上处分,亦与中国人相同。可以说,这是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朝鲜族的土地所有权。然而,由于《间岛协约》表意不明确,甚至有些含糊,为后来的中日纷争埋下了伏笔。其纷争的焦点是,中国政府主张,并不是所有江北的朝鲜族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只限于归化朝鲜人,日本即主张,所有江北的朝鲜人应享有土地所有权。

中国政府的主张,显然把入籍与土地所有权联结起来,用意在于要彻底断绝朝鲜族与日本的关系,以确保对江北朝鲜族的管辖权。

二、民国时期中日对朝鲜族“国籍问题”之纷争

到了民国时期,中国政府为把朝鲜族编入华籍,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中国政府早巳看破日帝借用朝鲜族在东北扩大势力范围的野心,对朝鲜族的土地所有权作了种种限制。其中,最有力的措施是,把朝鲜族的“归化入籍”与土地所有权结合起来,以促进朝鲜族归化入籍,让朝鲜族早日脱离与日本的关系。

中国政府首先废除了1909年清朝制定的国籍法,先后分三次修订颁布民国国籍法。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1914年《中华民国修订国籍法》和1929年的《中国国籍法》等,尽管在内容上大同小异,但是有些条款有重大变化。此外,1917年为朝鲜族入籍专门制定了《垦民入籍简章》。

《垦民入籍简章》,是依据1914年修订的《中华民国国籍法》,对朝鲜族办理入籍手续和有关入籍后应享受的权利做了详细的规定。《垦民入籍章程》第二条规定:“垦民的入籍必须由本人自由申请,一起入籍的,除妻子以外,一个人不能代表其他人申请入籍,一起入籍的子女,如果年龄20岁以上则应单独申请入籍”。第三条对申请的方法规定:“凡申请入籍的垦民,应交付详细的简

历书和保证书并由县公署保管。此外,保证书必须由在本县居住的公民两人以上做担保。”第四条对入籍手续的指导方法规定:“凡申请入籍的垦民,必须请求各地的警察长或各学校校长指导。各地警察长和学校校长不得拒绝他们的请求。”第六条对颁发入籍证明书规定:“凡对被批准入籍的垦民,先由县公署颁发临时执照,等到内务部所发的执照下发以后,重新更换”。[5](P9)民国政府为把“归化入籍”政策付诸实施,也采取多种办法,甚至不惜派人到朝鲜族居住区强令他们归化。1930年8月,和龙县总社长兼农务会长陈天章,受和龙县长之令,派几十名军警以威胁的手段,办完朝鲜族归化手续。对已入籍的朝鲜族,也进行严格的管理,并规定了如下几项要求。第一,必须脱离朝鲜人民会,在朝鲜人民会担任职务者必须辞职。第二,尽早脱离日本国籍。第三,拒绝交纳朝鲜人民会会费等。[5](P9)

民国政府还把朝鲜族“归化入籍”与土地所有权连结起来,令非归化者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1924年6月,在珲春县下达的《关于没收非归化者土地》的一文中明确指出,如果非归化者利用归化者之名购买土地,绝不承认其土地管理权和地上权,并无条件地没收其土地。[6](P206)1926年延吉道尹下令,第一,如果发现非归化者以归化者之名购买土地,应令其立即办理归化手续,若不办理归化手续,由官府没收其土地。第二,本令发布之后,如果归化者继续让非归化者用自己的名义购买土地,按有关规定将进行严惩。第三,本令发布之后,废除非归化者典地的惯例等。[6](P207)

日帝为了与民国政府实施的朝鲜族入籍政策相对抗,对东北朝鲜族强制推行所谓“双重国籍”政策。日本提出的所谓东北朝鲜族“双重国籍”问题,实际上是中日两国间在如何看待“归化朝鲜人问题”上而引起的争论。中国政府认为,既然朝鲜族归化入籍,应把他们视作中国人。然而,日本不同意这种看法,诡辩说,在朝鲜统监府时代有不许朝鲜人脱离朝鲜国籍之令,因此,东北朝鲜人即使归化中国,日本仍然把他们视作“日本国臣民”,对其享有管辖权。这就是导致中日两国争论东北朝鲜人“双重国籍”问题的根本原因。

这里日本所说的所谓不许朝鲜人脱离朝鲜国籍之令,是指1908年朝鲜政府颁布的一条训令。1910年“日韩合并”以前,朝鲜同其他所有封建王朝一样,朝鲜百姓只对封建王朝有绝对忠诚的义务,根本无脱离国籍之权力。1905年日本在朝鲜设立“朝鲜统监府”之后,针对当时许多朝鲜人纷纷加入外国国籍的状况,1908年5月28日,以朝鲜内部大臣任善准的名义颁布第240号令,重申:“我国不承认我国人丧失国籍。近来有些人称归化外国已丧失我国籍。但是这些人依然具有我国籍,在我国领土内应完全服从我国之权”。[7]这是日本提出朝鲜族不许加入中国国籍的唯一依据。但是,这条训令在当时朝鲜政府的官报、统监府公报上根本不见转载,只有在朝鲜发行的日文报纸或在日本国内发行的一些报纸上有所报导,一般朝鲜百姓根本不知这一条训令。①

日本首次提出朝鲜族的双重国籍问题,是1907年在龙井非法设立“朝鲜统监府临时间岛派出所”后,针对当时延边已有很多朝鲜族“发易服”,登录清朝户口的状况,提出调查朝鲜族“户口”开始。调查朝鲜族“户口”成了派出所的首当其冲的任务。派出所在这次“户口调查”中,向清朝提出有关朝鲜族“双重国籍”问题,说:“如果韩人迫于清朝官宪的压力违心地发易服,仍作为未丧失韩国国籍”[8],借此朝鲜族不许脱离朝鲜国籍。

1910年“日韩合并”后,日本更是肆无忌惮地干涉朝鲜族的国籍问题,把朝鲜族说成“帝国臣民”。尤其,1915年5月,中日签订《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的条约》(简称《满蒙条约》)后,两国间围绕朝鲜族的国籍问题展开了一场更激烈的争论。

1916年8月3日,日本驻北京代理公使小幡西吉在发给中国外务部长的公文中,公开指责“间岛”的中国地方政府给朝鲜族发放归化许可证,并指出,日本不会承认朝鲜族脱离国籍。他还说,中国国籍法也明确规定,把“丧失本国国籍”作为归化的必备条件之一,但是中国政府不顾“法律上极其明白的问题”,劝告朝鲜族归化并发

放许可证,这是“无视帝国政府的意见”的行为。小幡还以严厉的辞句威胁说:“如果贵国政府不顾帝国政府的一再抗议,继续让在留朝鲜人归化,帝国政府把这些朝鲜人依然视作帝国臣民。如果将来事态扩大,对两国国交都会带来不好的结果”。①

其实,日帝的这种主张有自相矛盾之处。即他们一再主张朝鲜族变成了“帝国臣民”,具有日本国籍,但是,1899年制定的日本国籍法却始终不用于朝鲜人。日本国籍法规定,如果日本人入他国国籍,会自动丧失日本国籍。

那么,日本政府为什么不把日本国籍法用于朝鲜人呢?对此,朝鲜总督府外事课解释说:一是为了取缔“在满不逞鲜人”,不能承认朝鲜人取得中国国籍;二是如果解决土地商租权问题,没有必要从速解决归化问题;三是如果正式承认归化中国,必然会促使大多数朝鲜人脱离日本国籍,这将对帝国在大陆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四是归化朝鲜人在中国受不公平待遇,因此即使归化,朝鲜人的处境并不一定得到改善等。[9]尽管日帝以冠冕堂皇之词为其归化政策辩护,但是中国政府看破日本不承认朝鲜族归化的险恶用心,严正地指出,东北朝鲜族既然归化中国,应认其为“中国民”,并指责日本国籍政策的不合理性。因为,日本承认旅居俄国的朝鲜人归化,却不承认东北朝鲜人归化,这是极不合理的[10]。1929年2月5日,民国政府再次修订《中华民国国籍法》,这次干脆除去外国人入中国籍时,首先要脱离本国国籍的条款,大大方便了东北朝鲜族加入中国国籍的过程。

结果,朝鲜族不顾日帝的阻挠,自愿申请归化入籍的人数日益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24年居住在间岛的30万人当中,有2万人入中国籍,而这2万人当中,30%属于完全归化,其余70%没有完全脱离日本国籍。[11]然而,到了1929年,辽宁省50万朝鲜人当中约有1万人,吉林省70万当中约有10万人,黑龙江省10万当中约有5000人入了中国籍。[12]也就是说,当时在东北朝鲜族130万人当中,归化朝鲜人有12万,占整个东北朝鲜人的十分之一,说明“9·18”事变以前已有相当多的朝鲜族加入了中国籍。

三、日伪时期东北朝鲜族成为所谓“国民”

“9·18”事变后,日帝炮制伪满洲国,宣布在伪满洲国推行所谓“五族协和”,并规定移居东北的朝鲜族也是伪满洲国的构成分子之一,同时对大量无籍朝鲜人采取了紧急就籍措施。

东北朝鲜族变成伪满洲国的所谓“国民”,其主要依据是“建国宣言”。1932年3月1日,日本关东军让溥仪登上伪满洲国“执政”宝座,并发表了所谓“建国宣言”,对享受“新国家”待遇的民族规定:“凡在新国家居住者,皆无种族之歧视,尊卑之差别。除原来之汉族,满族,蒙族,及日本,朝鲜各族之外,即其他之国人自愿长久居住者,皆得享受平等之待遇”。[13]

其实,这本是所谓“建国精神”,并不是为伪满洲国“国民”所下的定义,但是,日伪政权只能用这种办法来含糊其辞地规范“国民”的构成。因为,从当时东北居民的构成上看,用一个国家基本法之一的“国籍法”来体现伪满洲国的“国民”,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9·18”事变前后,居住在东北地区的民族除了有汉、满、朝、蒙、俄等民族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日本人。而这些居民从法律上讲,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其中,居住在东北的汉、满、蒙和归化朝鲜人自然归为中国人,而其余非归化朝鲜人,日本人,俄罗斯人等应属外国人。

在任何国家,在法律上外国人无理由成为“国民”。但是,这些原理在伪满洲国是行不通的,因为,在伪满洲国无公理可言,这个傀儡政权只是按照日帝的旨意,为殖民统治之便,制定伪满洲国所谓“国民”的范畴。日帝也毫无掩饰地主张,“满洲国”的存在全靠日本,所以,所谓“五族协合”的精神,其实是以“日韩一体”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寻求各民族之间所谓“依存”和“协合”[14]。结果,朝鲜人和日本人等外国人都成为伪满洲国的所谓“国民”,伪满洲国完全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傀儡政权。

因为伪满洲国包容了这种“国民”,自然给制定“国籍法”带来很大困难。伪满初期,日帝为了尽快制定“国籍法”,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或以团体,或以个人的名义,拟草了各种内容不尽相同

的所谓国籍法。以团体名义起草的国籍法有《经济调查会草案》、《外交部草案》、《关东军特务部草案》,以个人名义起草的有《满洲国籍法草案》、《满洲国籍法建议》、《满洲国国籍问题的考察》等。但是,直至1945年日帝投降为止,无一国籍法在伪满洲国正式实行。

就东北朝鲜族而言,“9·18”事变前,东北朝鲜族已分为归化入籍者和非归化入籍者,伪满后,又分为有籍朝鲜人和无籍朝鲜人。所谓无籍朝鲜人有两种:一是1909年4月1日朝鲜施行新的民籍法之前,已移居东北,后来再未回到朝鲜的人。这一部分人,因无机会填报民籍或户籍,成了在朝鲜无籍的东北朝鲜人。[15](P7)二是有些人因欠重债,或逃避刑事责任,秘而不宣自己的本籍,变成了无籍朝鲜人。无籍朝鲜人在整个东北朝鲜人中占有很大比重。据统计,30年代初东北的朝鲜人大约有100多万,其中无籍朝鲜人占50万乃至70万左右[15](P7),即无籍朝鲜人几乎占整个东北朝鲜族的一半以上。

对无籍朝鲜人的处理,事关重大,因此日伪政权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为了解决他们的就籍问题,朝鲜总督府决定在安东、奉天、兴京、海龙、新京、吉林、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齐齐哈尔、锦州、珲春、延吉等地举办户籍事务讲习所,派专门讲师讲授(1)东北朝鲜人就籍的必要性和理由(2)就籍方法的两个区别(3)就籍手续的顺序(4)就籍所必要的材料和费用(5)有关就籍所注意的事项等有关内容[15](P62),动员他们办好入籍手续。

总之,伪满洲国出台后,日伪拼凑并颁发了各种法令,然而直至1945年投降为止,始终未能解决东北朝鲜族的国籍问题。

四、中国共产党确立东北朝鲜族的合法地位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地区可分为共产党控制下的“解放区”和国民党统治下的所谓“收复区”,从而东北朝鲜族自然也分成了“解放区”和“收复区”的朝鲜族两部分。从人数比例上讲,居住在“解放区”的朝鲜族占绝大多数,而居住在“收复区”的朝鲜族则占少数。[16]

国共两党对自己管区的朝鲜族采取了截然

不同的民族政策。国民党把自己管区的朝鲜族一律视为“韩侨”,没收其资产,并把他们遣返回朝鲜。与此相反,中国共产党自从“六大”以来一直把东北朝鲜族确定为中国少数民族之一,并实行了民族平等政策。①

在解放战争中,中国共产党对东北朝鲜族继续体现了六大以来的民族政策,1945年11月20日,在延吉召开的延边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延边政务委员会”。1946年3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布《关于处理日伪土地的指示》,着手解决东北解放区的土地问题。由于东北解放区实施土地改革运动较早,所以在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以前,延边等东北解放区早已制定了地方性土地分配方案:“凡当地无地与少地的农民,不问其为雇农、佃农、贫农、关内劳工,不问其为中国人或高丽人,一律以每户人口的多少为比例,享有公平分得土地的权利”。“对朝鲜族一视同仁地分给土地,并一样给土地所有

权”。

②土地改革初期,由于有些地方民主政权对朝

鲜族在我国少数民族的地位存在模糊认识,在处理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各地不甚一致。中共东北局也注意到这一点,为了及时纠正错误,明确指出:“除参加华北抗战的朝鲜义勇军,在东北的朝鲜居民一般的是视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党虽然在目前新环境中没有明确宣布朝鲜人少数民族的地位,但实际上是对朝鲜人执行着少数民族的平等政策,而且将来一定会发展下去”[16]。

可见,我党也充分认识到早日确定东北朝鲜族的社会地位和国籍问题的重要性。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在土地改革中朝鲜族就分不到土地,在地方政权建设和解放战争中也就不能调动朝鲜族的革命积极性,也无法真正实现民族平等。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我党尤其重视和客观地对待当时东北朝鲜族难免存在的双重祖国观。正如当时延边党组织指出的那样,朝鲜族人民从感情上讲,朝鲜与中国好比“一个爹,一个娘”,“这边也是我的祖国,那边也是我的祖国”[17](P3)。针对这种现象,当时中国共产党为尊重朝鲜族人民

①②绥宁省群工会议1946年9月31日通过的《关于土改中及格问题的结论》、《黑龙江省朝鲜民族》100页。

1928年7月9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指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意义”。

的感情,大胆地提出:“承认他们有双重国籍。现在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公民一切权利,参加中国的人民解放战争;一旦朝鲜遭到外敌侵犯,如果他们愿意的话,随时可以以朝鲜公民的身份投入到朝鲜的反侵略战争中去。这样既解决了目前急迫的问题,又不会伤害他们的感情”。[17](P3)这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做到的对东北朝鲜族的最大限度的宽容政策和民族政策。

这样,在土地改革、政权建设和解放战争中,中国共产党完全承认朝鲜族的中国公民资格,使他们真正成为了土地和政权的主人。1948年8月,中国共产党再次明确宣布,延边朝鲜族人民是“开发延边与建设延边的主力。他们有优良的革命传统。解放后以高度的革命热情,在我党的领导下,与日寇残余、国民党匪军、汉奸特务作英勇的斗争,以至在土改中与封建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同时,在对前线的支援、后方的建设起了主力的作用”,并强调:“我党和政府批准延边朝鲜民族人民为中国境内之少数民族地位,这个政策是正确的”,应“坚决贯彻对朝鲜族人民之团结到底的方针”[18]。

1948年12月,中共延边地委书记刘俊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明确宣布:“确定居住在延边境内的朝鲜(族)人民,承认为中国境内之少数民族,是中华民主共和国的一部分。民主政府按民族平等的原则,给予朝鲜(族)人民地权、人权、财权,并保持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凡是过去居住在延边地区并在土改中已向当地民主政府正式加入户籍者,为中国公民(包括城镇在内),凡未正式加入户籍或新由朝鲜来居者,为朝鲜侨民”。①

其实,当时要把朝鲜族和朝鲜侨民区别开来是不大可能的事情。所以,在土地改革中大部分朝鲜族分得土地,在政治上也参加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等。

1949年9月,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东北朝鲜族的这种地位再一次得到确认。时任中共延边地委书记兼延边专员公署专员的朱德海同志,作为10名少数民族正式代表之一员,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0月1日,他还光荣地参加了开国大典。

通过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政府向全国人民明确宣布朝鲜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少数民族地位。朱德海回到延吉后明确指出:“我们朝鲜族人民为了获得彻底的解放,同反动的封建军阀、日本侵略者及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长期的英勇不屈的斗争,终于迎来了今天的胜利。我们朝鲜族不再是任人欺侮和奴役的民族了,我们同其它民族一样,已经成为新中国的堂堂正正的主人。我们之所以能有今天,应当感谢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感谢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20]

195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指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幕,东北境内的朝鲜人民,以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资格,和各兄弟民族见了面,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间这个新的组成部分,才在各兄弟民族人民的观念里,以侨居中国的朝鲜人民中区划出来”。[21]从此,朝鲜族人民和其他民族一道平等地参加了解放后的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工作。在延边还建立了自己的自治政权,在朝汉人民杂居的地区朝鲜族也按人口比例参加地方政权工作。

综上所述,朝鲜族编入华籍从清代开始,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为止。换言之,朝鲜族人民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是与中华民族反帝反封建历史同在。不管其编入的形式如何,人数有多少,其历史事实应该值得尊重的。[22]朝鲜族编入华籍,历经清、民国、伪满等历史时期。但是,只有中国共产党实行民族平等政策,才使东北朝鲜族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我国少数民族之一。尤其,土地改革时,为了解决东北朝鲜族人民的国籍问题和土地所有权,中国共产党采取最宽容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朝鲜族人民的革命积极性。因此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朝鲜族人民表现出来的空前的参军参战热潮,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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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刘俊秀.在朝鲜族人民中间[A].延边党史资料通讯[J].1987(1),P3.

[19]中共延边地委.关于延边民族问题[M].1948.

[20]闪光的青春[M].延吉:延边人民出版社,1992, P420.

[21]中国境内的朝鲜民族[N].人民日报,1950-12-06.

[22]金强一.中国朝鲜族社会的发展和文化战略

(一)[J].东疆学刊,2004(1),P13.

[责任编校 全红]

China’s Korean Ethnic Group:A Historical Process of Its

Merging into the Great Family of the Chinese Nation

S un Chunri and S hen Yingshu

(1.Institute of Eth nic Studies,Yanbian University,Yanji,J ilin Province133002,China;

2.Liao ning Ko rea n Ethnic No rmal Scho ol,Shenya ng,Liao ning Province110000,China) Abstract:The m erging process of the Ko rea n ethnic g roup into the g reat family o f the Chinese natio n star ts from the Qing Dynasty,a nd th e Korean ethnic people beco me citizens of the Peo 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1949.In this histo rical pro cess the Ko rean people hav e shared weal and w oe and built unbreakable friendly ties with other ethnic g ro ups in o rder to o pen up China’s no rtheastern frontier regio n and strug gle against imperialism and feudalism.They hav e co nstantly abso rbed fine culture of the Chinese natio n and dev eloped into one of China’s fifty-six ethnic g roups.

Key words:the Korean ethnic g roup,the g rea t family of the Chinese natio n,a historical pro 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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