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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突发疾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突发疾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突发疾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突发疾病能否被认

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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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突发疾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案例详情】

王某,男,与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任该酒店市场部经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5月8日下午,王某在其办公室晕倒,被同事发现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医生诊断为脑出血,并判断为脑死亡。后送重症监护室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5月26日下午,王某死亡。期间,酒店履行了救助义务,并承担了相应的抢救和医疗费用,以及家属的生活费用。同时,酒店也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家属则不断要求酒店按照他们的意思提供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以求能认定为工伤或按视同工伤处理。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家属能否得到补偿?

【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王某经医生诊断,为大量脑出血,属于脑死亡状态且随时会死亡,但家属一直要求抢救。显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王某的情形不属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王某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因此也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如果没有死亡的,只能按照病假和医疗期来处理。因此,王某的情形已不可能按视同工伤处理。

一般家属面对如需情况,通常做法是会向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单位需要承担赔偿的义务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此项规定,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是法定的项目,缴纳养老保险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的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单位给王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酒店没有支付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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