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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

第七章近代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产生

——17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

参考书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自由主义及其民主观念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主流思想。我们讲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主要就是围绕自由主义和它的民主观念来讲,其它则不能不舍去。

西欧各国到了16世纪,商业已甚为发达,重商主义成为此后200年间欧洲的主流经济思想。商业促进了国家的统一与独立,结果产生了君主专制政治。极端的专制势必引发反抗暴君的理论,这一理论的口号就是自由和平等。

自由和平等本来是欧洲宗教改革时用来向罗马教廷宣战的口号,其最早产生于欧洲的意大利、德国和瑞士。当时所谓自由是指个人信教的自由,平等是指信徒一律平等。到了市民阶级反抗君权时,这两个口号便成为他们斗争的武器。

不过,从自由的口号发展成为一套自由主义的理论、一套政治思想,首先是出现在英国。

一、17世纪的自然法理论

17世纪,西欧的政治学说是以自然法观念为基础的。自然法观念曾有力地促进了近代西方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成为它的主要思想基础。

什么是自然法?在宇宙结构中,不知怎的,有一套辨别是非的法则;它是天赋的,并非是人的发明,它不是某个国家的传统、习惯或风俗所决定,也不是由法庭施行的成文法所决定,更不是由那一群人或那个国王所决定。从根本意义上说,自然法超然存在,超脱一切人群,凌驾一切人群,类似于中国古代的“天理”。它普遍适用,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谁也不能将它捏造以迎合自己。那么,我们如何发现自然法?答案是,我们凭理性发现。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一切人都有大致相同的思维能力和理解能力,即使蛮族,起码也具有潜在的能力,一旦得到启蒙,就可以发挥出来。

在17和18世纪的欧洲,这套哲学普遍为人接受。有些人由于继续信奉中世纪的哲学,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律法的一个部分,一些世俗精神较浓的人,则认为自然法超然独立。不管怎么说,自然法观念和相信人类有理性的观念齐头并进,相得益彰,是那个时代思想的根本所在。在欧洲各地,到处都可以发现这一观念和对理性的信仰,它们或者以宗教形式出现,或者以世俗形式出现。

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有些思想家力图创立一套国际法,使欧洲大大小小的主权国家井然有序,结束混乱状态。1625年,荷兰人雨果·格劳秀斯(1583~1645年)出版了专门阐述这一课题的第一部巨著《战争与和平法》。随后在1672年,德国人塞缪尔·普芬道夫(1632~1694年)出版了《自然法和国际法》。两人都认为,各个主权国家虽没有成文法和权威的约束,也应该为共同利益而协作,要有一个由各国组成的共同体。在缺少一个高一级国际主权机构的情况下,一切国家都应服从良知和正义。公海自由,大使外交豁免权也提出来了。国际法的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然法的原则。当然,一旦危机爆发,执法手段不是软弱无力,就是根本没有。

在国内事务上,自然法的哲学也被用来证明立宪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正确的。当时,没有那个哲学家认为国家政体本身具有绝对价值,而认为它只不过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必须要经过证明而为理性所接受。此前,专制主义的理论是君权神授说;立宪主义则是基于中世纪的传统或风俗,它强调从前的特许状、契约,以及议会的历史权利。但是,两者的说服力都不足,都不尽令人满意。于是,一些敏锐的思想家就都从自然法理论出发来论证它们。其中,有两个英国人在这一点上出类拔萃,惹人注目。在哲学上,托马斯·霍布斯论证了专制主义,约翰·洛克论证了立宪主义。

二、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1588~1679年),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近代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霍布斯是牧师之子,天资聪慧,好学深思。他15岁即进入牛津大学马格德伦学院学习哲学和数学,19岁毕业,22岁受聘担任大贵族威廉·卡尔迪什的家庭教师。卡尔迪什后来被封为德文郡伯爵,成为英国最有权势的家族。从此,霍布斯就与贵族集团开始密切接触。后来英国内乱,他于1640年亡命法国,在巴黎曾一度担任威尔士王子(即后来的查里二世,1660~1685年为英国国王)的数学教师。1651年霍布斯的主要政治学著作《利维坦》一书出版,尽管书中为专制王权立论,但由于其反对君权神授与无神论观点,在教会和保皇党人中引起强烈不满,当年他便被迫回国,克伦威尔曾邀请他出任行政部长,被他谢绝。1660年,英国斯图加特王朝复辟,查里二世返国,虽然国王对他的学识表示欣赏,并给他一百英镑的年金,但他始终无法见容于国王身边的保皇党人和教会人士。

霍布斯在哲学上坚持唯物论及无神论体系,在政治上却支持国王,反对议会。他厌恶1640年代内战的混乱和暴力,厌恶1650年代英国共和政体的动荡局面,故而他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论证专制王权的正确,他的理论不同于过去的君权神授,而是另劈溪径,自立门户,容易为理性所接受。其论述如下:

1,自然状态是及其可怕的、恐怖的、人与人互相残害的敌对状态。

霍布斯的政治学说是由人性出发来说明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生来就是一个自私自利的动物,一切行为都是出于保护自己,快乐自己,将此视之为好,反是,则视之为坏。人类常以这个好坏为标准来追求自己的幸福。但人类追求幸福的欲望没有止境,今天得到这个,明天又要求那个,所以人类是贪心不足的动物。在自然状态下,一方面因为人类的体力和智力比较平均,同时没有任何力量和权力能够约束人类,故常常出现你争我夺的局面。人类争斗有三种原因,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由于竞争,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他人,由于猜疑,人们为求得自身的安全而先发制人,由于荣誉,人们常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或者别人对其的藐视而攻击他人。在斗争之时,成功失败完全依靠自己的手腕,兼之当时没有法律,也没有是非善恶的标准,使武力和欺诈成为通用的方式。总之,这种自然状态乃是一个“人人互相残害的敌对状态”。霍布斯说,“也许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还从未有过,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都出现这种状态……无论如何,原先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竟然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如此程度……从这种活生生的事实中可以看出,在缺乏一个共同权力而能使人畏惧的地方,会存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

2,自然法是依靠人类理性力量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规范。

自然状态是你争我夺的世界,杀人劫货被视为家常便饭。在此状态下,人类彼此都有危险,既然感觉危险,就发生对死亡的恐惧,既发生对死亡的恐惧,就打算保障和平的方法,于是人类的理性就表现为自然法。

霍布斯首先区别自然法与自然权。“自然权是人类为保存自己的生命,使用自己的力量,依据自己的判断,自由采取自认为最妥当的方法”。“自然法是产生于人类理性,禁止伤害别人的生命或禁止剥夺别人保全生命的方法”。简言之,自然权是指人类有行动的自由,自然法则限制人类行动的自由。在战争不息的自然状态,人类对一切事物均有权利,即使对于别人的身体也有权利,即对各个人的自然权都没有限制。无论何人,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虽伤害别人身体,也无不可。当此之时,纵令最勇最智的人也难保天年,于是人类的理性遂表现为自然法。

自然法的第一个法则是求和平,使人类离开相互争斗的自然状态,各个人都能安居乐业而保其天年;第二个法则是要求人们互相抛弃自然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放弃为所欲为的权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三是所订立的契约必须实行;第四须知恩图报,不能忘恩负义或以怨报德;第五要合群;第六要宽恕;第七报复不要残忍;第八不要侮辱人;第九每一个人都要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否则就会导致战争状态。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法,实际上就是人类在谋求和平与安全时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这些规范是任何国家制定法律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和平能不能保障,最后是看契约能不能履行。倘若有人不肯履行契约,则将如何?照霍布斯所说,人类天性无不喜欢行动自由,为行动自由而欲破坏契约,所以必须有一个超越个人的公共权力,来监督众

人遵守契约,使大家知道破坏契约所得的利益小而受刑罚的损害大,两相比较,大家自然肯遵守契约了。

3,伟大的“利维坦”——国家:一个根据社会契约和人们的授权,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来进行共同防卫和维护和平的人格。

这个公共权力如何产生?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来说明。西方的契约论观念,中国古代似乎没有,西方之所以有此观念,乃是由于封建制度的传统,欧洲的国王常与贵族订立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有名的如英国大宪章。欧洲城市的行会也订立契约、行规,以限制会员。这些契约订立后,双方都必须遵守,不得破坏。想中国当代人往往都不肯遵守契约、合同,大约是缺乏这种“封建”传统,中国只有专制传统。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只是群众,各有各的意志,各有各的权力,后来人类知道权力的分散有百害而无一利,于是彼此订立契约,将权力委托于一个人或议会,使群众的意志变成单一的意志,无数的人格变成单一的人格,也就是在各人之外,创造一个“利维坦”(旧约圣经中的一个海中怪兽),付以无限的权力,统一全体人民意志,对内维持正义及和平,对外防御敌人的侵略,这个利维坦就是国家。霍布斯对国家的定义为:“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授权,以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4,按契约建立起来的主权者的权力是无限的,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霍布斯的契约论与从前的契约论有一个大不相同的地方,就是从前的契约论是君主和臣民订约,君主由于契约,才有统治权;霍布斯的契约论是人民相互之间订立契约,从这契约才产生君主,君主才有统治权。也就是说,按从前的契约论,君主是契约当事人之一,此称为统治契约;按霍布斯的契约论,君主不是契约当事人,此称为社会契约。君主既然不是契约当事人,所以他不受契约的约束。

具体来说:①人民既然建立国家而服从某人之后,就必然受到约束,若非得到该人同意,不得重新订约,再去服从别人。因此,按照契约成为君主国的臣民之后,若非君主同意,人民不得推翻君主国。②契约是人民相互之间订立下来的,君主不是契约当事人,所以不受契约约束。他的行为纵有不公道的地方,也不能视为不正义,因为不正义只是指违反契约。③多数人一旦决定主权者之后,少数人也须绝对服从。总之,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利不受限制,对于臣民也不负任何责任,主权者制订一切法律,使人知道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从前的学者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霍布斯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一般来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但国家乃由主权者体现,故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法律一经制定,除主权者外,任谁都不能变更,习惯法要成为法律,须得主权者默认,自然法要定为法律,也须得主权者承认。

依据主权者的不同,霍布斯把国家政体分为三种:主权者为一人的是君主政体;主权者在公民大会或全民议会的是民主政体;主权者在部分阶级的议会的,就是贵族政体。这三个政体在受到人们憎恶时,又有另外三个名称:僭主政体、无政府状态和寡头政体。

在这三种政体之中,权力的范围没有区别,因为不管那一种政体,主权者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应该讨论的,是那一种政体最能保障和平。霍布斯认为君主政体比其他政体有四大优点:①君主的富强荣誉是由人民的富强荣誉而来,人民穷苦且卑贱,君主绝无富强荣誉之理。故在君主政体,主权者的私益与公益一致。②政策由一人决定,既能自由考虑,又能相对稳定,不至于今天反对的,明天又变成赞成。③一人决定政策,不会由于利害冲突,使意见难以一致,议会就达不到这一点。④君主对其宠臣,虽有不公平的赏赐,但君主的宠臣必没有一群人的宠臣那样多,故赏赐也就有限。可见霍布斯赞成君主政体,尤其是赞成君主专制政体。

5,君主有自由与臣民无自由。

霍布斯认为,第一,臣民的自由是以遵守法律为前提的,自由和守法是相容的。一个人害怕受到监禁,因而归还债务;但如果他不怕被监禁,也可以不归还。因此,“一般说来,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这样,臣民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按此推理,第二,臣民的自由与主权者的无限权力是相容的。第三,无限制的自由只能是国家拥有,臣民个人的无限自由只能导致人与人相互为敌的混乱状态,对于国家和社会并无好处。可以看出,霍布斯对自由的阐述,有其合理机智的地方,但他的臣民自由论是主张君主有绝对的自由,臣民无任何政治自由。

对霍布斯政治思想的评价

霍布斯的君主专制主义,不是父系君主制,也不是君权神授,而是一种“契约君主制”,是从平等的人们所签定的契约中产生出来的。所以他的理论乃是建立在个人自愿签约的个人主义基础之上,而个人主义又是自由主义的基础。

在霍布斯的体系中,法律和契约是义务的手段。具体来说,法律是迫使个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契约是个人承担义务的手段。为了确保和平,人们必须把一切权力都授予伟大的利维坦,通过签定政治契约,每个人并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但却因此承担了服从王权的义务。

在写了《利维坦》一书后,霍布斯遂成为专制主义最重要的世俗阐述人和国家拥有无限权力的理论家之一。他对以后的思想家影响极大,使政治理论家开始习惯于使用纯自然法理论。打从霍布斯之后,一切先进的政治理论家都把政府视为人的意志的创造,政府不再被认为是上帝施与人类的一个神授之物。当然,至于民众和专职神学家如何看待他的理论,则是另一回事。在英国,他所赞同的事业告吹了。在君主专制主义盛行的欧洲大陆,一些人暗自高兴地采纳他的学说;但他反对宗教的观点过于危险,不宜公布于众,况且当时一般人心目中的专制理论仍是君权神授论。因此,霍布斯的学说,没有完全满足君主的实际要求。霍布斯厌恶斗争,厌恶暴力,他主张专制主义的动机是想要专制主义恢复国内的安定局面,保障个人安全,发挥法制作用。反动的人害怕革命,天性善良的人也害怕革命,因为革命要流血,要杀人。看来,霍布斯是一个善良的人,也是一个反动的人。

霍布斯的学说在中国长期受到误解,被简单认为是倡导专制主义的学说。但在西方,霍布斯的学说长期被尊为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先声,他的学说对近代自由主义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其个人主义的内涵,他是近代个人主义之父。霍布斯的结论很难说是自由主义的,但其基本预设却是高度个人主义的,他标志着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集体主义政治哲学的决裂,也标志着与中世纪神学的决裂。

霍布斯已经开始脱离了传统的社会正义观和自然法观念,而从个人的利益与意志中推导出政治权利和义务。此前的自然法,是一种“天理”,一种客观的法则和尺度,它先于人类意志,又独立于人类意志,说不清。而霍布斯的近代自然法,则是从个人的主观权利出发,即把个人主观的自然权作为出发点。他说,“每个人都有使用自己权利的自由,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来保卫自己本性的自由”。所以,尽管霍布斯本人并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公开倡导的学说,包含着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

三,洛克的政治思想

约翰·洛克(1630~1704年)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西方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洛克的父亲是一个律师,也是一个清教徒,英国革命爆发后曾参加过克伦威尔的军队。1652年,20岁的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学习,这个学院的院长是资产阶级独立派分子。1666年洛克结识了新贵族的代表人物艾利希勋爵,不久便长期担任其秘书,此勋爵后来成为辉格党领袖。1683年由于复辟派迫害,洛克随艾利希逃往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后方回国,接着便在新政府中任职。1689年洛克出版了他的政治学著作《政府论》。

洛克一生经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系列重大反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洛克的政治思想就是在总结英国革命的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从而为君主立宪制的合理性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1,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与反映理性和公道原则的自然法。

洛克的政治思想也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之上的,但洛克的解释与霍布斯不同。霍布斯认为人类是贪心不足的动物,由此出发,遂说自然状态是个战争的世界;洛克以为人类是理性动物,则谓自然状态是个和平的世界。照洛克所说,人类在自然状态有充分的自由,有平等的权利,谁都不能支配谁。自然状态虽是自由平等的世界,但却不是放纵的世界,因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受自然法规制的世界。自然法约束人们不去侵害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假如有人违反禁令,大家就可群起而惩罚之。不过惩罚也要受自然法的规制,不为感情所惑而流于残酷,因此各人均能节制自己,使自然世界表现为和平的世界。

2,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和政治国家的诞生

自然状态既是一个和平的世界,人类为什么又放弃这个世界去建立国家?照洛克说,自然状态有三

大缺陷:一是当时只有自然法而无成文法,人类对于自然法或因愚昧无知,或因利己偏见,任意曲解。二是当时没有公认的法官,各人均自为法官,执行自然法常为感情所惑,不能公平裁判纠纷。三是当时缺乏判决的强制力,无法无天的犯人若有力量,可横行无忌,甚至执法的人反为犯人所压服。由于这三种缺点,就使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没有充分保障,因此众人便进一步,订立契约,组织国家。

国家成立以后,各人的权利受到何种影响?洛克说:“人类在自然状态,除自由平等之外,尚有两种权利:一是各人在自然法范围内,可任意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方法保护自己及其他人,二是各人可以处罚侵犯自然法的人。国家成立以后,各人须将这两种权利委托于国家。”各人在国家生活之下所以抛弃上述两种权利,乃是希望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因此,国家的权力绝不可越出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外,即根据法律,对内保障社会治安,对外防止敌人的侵略。洛克认为,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只限于保障和平,增进公益,而不同于霍布斯,国家的权力是绝对无限的。

3,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和自然法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和“权”本身是相互联系的,法是权的保障形式,权是法的重要内容。人权思想有一个发展过程。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家曾以“人性”要求和“理性”要求的形式,最早提出了人权思想。到17世纪,一些思想家运用自然法的理论,进一步提出了“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的要求。其中,荷兰人格劳秀斯(1583~1645年)比较具体地解释了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荷兰人斯宾诺莎(1632~1677年)则首先提出并论证了人类具有天赋的生存权。

在天赋权利的论述中,洛克提出,自然法即理性赋予人类某些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不可抛弃的。天赋人权,首先是生命权,即生存权,这一权利是上帝赋予的,除上帝外,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本人,也无权放弃和毁灭自己。

其次是财产权,洛克甚至把财产权提到了和生存权同等重要的地位。他认为,没有财产人就无法生存,因此财产就等于生命。而财产权起源于人类谋求生存的劳动,“劳动给予财产权”。洛克举例说,在美洲,野鹿是公有的,但谁把野鹿杀死,这只野鹿便归谁所有。“一个人耕耘、播种、改良和播种多少土地,以及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这是劳动价值说的先驱!)而且,财产权是先于国家产生的,是合乎理性的生存必需的权利,是不能随意转让的。国家建立的原因和存在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财产权。无论君主或议会,未经人民同意,均无权夺取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即使课税,也应事先征得人民的同意。他说,向人民征税而认为无须取得人民同意,就是侵犯了私有财产权。西方传统上尊重个人所有权,中国先哲不管那一派,均缺乏此种观念。

4,分权制衡论与君主立宪论

如何限制国家的权力?洛克主张分权制度。他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部分,分别由国王和议会掌握,互相牵制,建立一个君主立宪国家。

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属于人民自己,但人民人数太多,不可能亲自行使,乃选举代表组织议会,托其行使。执行权是指执行法律的权,外交权包括宣战、讲和、缔结条约及办理国内一切事务的权。洛克的执行权与今天的司法权相差无几,外交权则等于今天的行政权。洛克又说:“执行权与对外权可委托同一机关,因为这两种权力行使之时,也许要运用国家的武力。假如国内有两种机关都能指挥武力,则国家必至漫无秩序。”立法权则非分立不可,“因为立法权与执行权若归属同一机关,则该机关将为自己的利益,任意修改法律或制定法律并加以执行,于是人民的自由权利就不能保障了。”由此可知,洛克主张的三权,其实只是两权。

两权的关系不是平等的,而是有高低之分。立法权居于优越的地位,执行权则处于立法权之下。“因为将法律授予别人的人,比较接受法律的人,地位一定高些”。立法部门对于社会所有事项,有权制定各种行为的准则,行政部门须在法律范围内,执行法律,不得越出法律范围之外,自由行动。但立法部门的权力也不是无限的高,它对于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得无限制地加以拘束,而征收赋税,尤其须得到人民的同意。洛克最注意财产的安全,“以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能够为所欲为,任意处置人民的产业或随意拿走任何部分,这是错误的想法”。他举例说,在军队中,一个军官有权命令一个士兵迎着敌人的炮口前进,但军官却无权命令士兵给他一分钱。将军也不能凭借他的生杀权力占取这个士兵钱财的一分

一厘。

洛克虽然把国家的大部分权力交给了国王,但洛克有一个十分进步的地方,即他始终强调人民的地位,强调要把国家的最后决定权归于人民。“立法权最后还是归属于人民自己,立法部门的行为有反于人民的委托,人民可收回立法权或改组立法部门”。行政部门违反法律,人民不必服从,这时立法部门可剥夺行政部门的权力,惩罚行政部门的人员。行政部门若用武力破坏立法部门的决议,人民可诉诸武力以反抗之,“对于不正当的武力,利用武力反抗,乃是合理合法的原则”。总之,洛克是以人民为最高权力者,一方面用立法权监督行政部门,同时人民又亲自监督立法部门,籍此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万一立法部门或行政部门蹂躏人民的权利,人民便可起来革命。洛克有一句名言:“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5,对洛克政治思想的评价

洛克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分权论和君主立宪论,以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违反社会契约,从而防止侵害公民的天赋权利。

洛克是资产阶级社会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在洛克去世后的一个世纪中,他的思想广泛流传,深入人心,尤其对英国殖民地的影响最大。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拟稿人都精通洛克的著作,独立宣言上有些词句就是仿效洛克本人的语言。

对于1688年的英国,欧洲其他各地的人们当时几乎还一无所知。人们以为发生在英国的事件看来同匈牙利贵族的一次叛乱没有什么两样,似乎是封建性质的、中世纪性质的。洛克论证议会废黜詹姆斯二世干得对时,是从理性、自然公理和人性的高度上来说的。这样,洛克就使英国革命成为进步的标志,而不是反动的标志。洛克不认为立宪政治是上帝的意志,他说,立宪政治依靠经验和对人性的观察,依靠对某些个人权利的承认,特别是对财产权的承认,依靠一套崇尚理性和正义的自然法。英国的事件,由于得到洛克的阐明,由于透过洛克的眼光来看,就使立宪政治的优良传统汇入现代历史的洪流之中。从此。这一传统成为现代世界史上最重要的主题之一。

17世纪,是天才辈出的世纪,有些具有现代特点的信仰已经明显形成,其中突出的是信仰科学,信仰人类理性,以及信仰进步(以牛顿和洛克为代表)。随后的时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启蒙时代”,实际上是阐明和普及富有创造性的17世纪所产生的思想的时代。这些思想最终使欧洲、美洲和世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思考题: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 立法权关系上,议会上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具有除苏格兰刑事案件外 其他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大法官是上院议长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成员。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赢得议会选举的胜利,即获得下院即众议院议席的多数,同时一般由获得下院相对多数的党领衔组建内阁,并由该党的领袖出任政府首 脑。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英国内阁由英王授权在下

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受法律保护,平时组成“影子内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内阁不仅拥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议权,由执政党所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的通过。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在英国政治制度中,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均为世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是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平常较为超脱,不承担具 体责任。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但右翼党比左翼党要松散。政党无论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都有一个从上到下的组织系统,乃至还有一套党的外围组织如工会、青年、妇女组织,对本党执政起着一种辅助作用,甚至可以对政府形成某些牵制。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

英国政治制度专题

第一节中世纪英国的分权君主制 一、英吉利王国早期政治制度 (一)不列颠初期的历史演变 1.英格兰的由来 2.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状况和政治制度 ①自由农村公社(马尔克):一种新的关系,土地分封 ②固定的中央行政制度:国王和贤士会 ③地方行政制度:郡、百户区、村社 行政、司法合一的地方权力机构 (二)威廉征服与王权的强化 1.威廉征服 2.强化王权的四点措施 占有1/7的土地/封地分散/向国王宣誓效忠/地方统治沿袭分郡制度 三、中世纪英国财政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1.12、13世纪英国财政改革 2.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3.改革意义 二、英国等级君主制时期的政治制度 (一)大宪章的签署及其对王权的限制 1.签署大宪章的背景 ①君主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 ②斗争的焦点:直接争夺中央政府的控制权——约翰与教会的冲突/约翰与平民、贵族的冲突 2.大宪章的基本内容 ①肯定教会和贵族的特权 ②国王不能向封臣征收额外捐税 ③不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逮捕、监禁或处以罚金

3.监督国王机构的成立:25名男爵 4.《大宪章》的历史意义 ①明文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 ②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司法裁判权 ③确立了国王依法办事的原则 ④表明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新式 ⑤大宪章是英国第一个成文的宪法性文件,是贵族限制王权的产物。 (二)议会的演变与英国大贵族 1.议会的演变 2.议会的演变与英国大贵族密切相关 3.地方代表 4.议会分为上、下两院:14世纪中叶 (三)英国早期的检察制度和地方司法、地方自治制度 参考教材第85页,学生自学 三、都铎王朝时期的议会与国王(1485—1603年) (一)都铎时期王权的强化 1.政府机构进一步完备 2.宗教改革 3.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二)都铎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关系 1.议案制开始取代请愿制;议案委员会出现;三读制逐渐形成;骑士成为下院的主体2.都铎时期,议会驯服,很少发生议会与王权的尖锐对立,其原因有: ①王权与中产阶层联盟 ②当时的大政方针符合英国国家利益 ③国王成为议会的一部分 (三)都铎时期议会的地位 1.议会不是可有可无,国王为了取得议会的支持,其手段必须符合程序和制度 2.议会机构自我意识强化

英国与法国的比较

英国和法国哪个更好?为什么? 最佳答案 不考虑经济因素,应该去英国好些。 1. 英语国家,英语的用处更大 2. 英国大学的认可度比法国大学的高些。 3. 英国大学的专业很全。选专业不是问题。 4. 对法国感兴趣,可以二外选修法语,甚至可以去法国做交换生。 英国与法国的政治体制的区别 推荐答案 就是政体地区别:英国政体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法国是民主制共和制。 具体的说,英国的国家元首是世袭的君主(国王/女王),法国的则是选举产生的总统 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政体:1、君主立宪制(a、议会制君主立宪制b二元制君主立宪制)2、共和制(a、议会制民主共和制b、总统制民主共和制) 英国 英国 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的联合王国,一统于一个中央政府和国家元首。英国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面,英国本土位于大不列颠群岛,被北海、英吉利海峡、凯尔特海、爱尔兰海和大西洋包围。国土面积24.36万平方公里,人口约6000万。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是一个具有多元文化和开放思想的社会。首都伦敦是欧洲最大和最具国际特色的城市。 简述

简称:英国[the United Kingdom,UK] 中文名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语名称: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法语全称:Le Royaume-Uni de Grande-Bretagne et Iirlande du Nord国家代码:GBR 其它名称:日不落英帝国,John Bull 由于历史和民族等原因,由英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苏格兰四国组成联合王国,首都仍在英格兰首都伦敦,主体还是英格兰,所以习惯上称英国(本来英国专指英格兰England)。英伦三岛是指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由于北爱尔兰位于爱尔兰岛,直布罗陀等众多岛屿面积过小,所以不包括在内。时间:格林尼治标准时间(GMT)。UTC+0。夏时制为英国夏令时(BST)。UTC+1。面积:244,820平方公里[世界国家和地区第79名]。其中水域面积占1.34%。 首都 伦敦(London)。英国第一大城市及第一大港,欧洲最大的都会区之一兼世界三大金融中心之一。人口751.24万,面积1,577.3平方公里。是世界十大都市之一。作为欧洲最大和最具国际特色的城市,伦敦是英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是不折不扣的国际大都市,也是众多国际组织和企业的总部所在地。伦敦的主要景点有:白金汉宫、唐宁街10号、大英博物馆、威斯敏斯特宫、伦敦塔、海德公园、格林尼治天文台、福尔摩斯博物馆、大本钟、伦敦塔桥、伦敦眼、特拉法尔加广场。 气候 属温带海洋性气候。英国受盛行西风控制,全年温和湿润,四季寒暑变化不大。温带落叶阔叶林带。通常最高气温不超过32℃,最低气温不低于-10℃,平均气温1月4~7℃,7月13~17℃。年平均降水量约1000毫米。北部和西部山区的年降水量超过2000毫米,中部和东部则少于800毫米。每年二月至三月最为干燥,十月至来年一月最为湿润。 君主制 君主制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政府体制。自从1952年就位以来,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的元首,她也是埃格伯特国王的直系后裔。在其执政期间,埃格伯特国王于公元829年统一了英国。在议会制诞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经在英国存在了数百年,期间仅仅中断过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当时英国采用了共和国的体制。数百年以来,君主的绝对权力遭到不断的侵蚀和削弱,尽管如此,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征意义。 工业革命 工业革命(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又称产业革命,指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早期历程,

英国的政治制度

英国的政治制度 英国也是一个移民国家,它居民来自早期欧洲大陆的迁徙。在历史的长河中,英伦三岛大部分时间是荒芜的。公元43年,罗马帝国将英格兰便成它的一个行省,也是发现那里有大片土地,而且也有人居住。 罗欧亚大陆是联通的,4世纪的欧洲,被一股外来势力所纠结。他们就是被中国赶出去的匈奴,罗马帝国再衰退,匈奴人的入侵加剧了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地处德国和丹麦的日耳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继续向西飘洋渡海。他们成为英格兰的主宰,英格兰的名称就源于这里。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入侵,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这个“征服者威廉”,建立起的强大王权对巩固封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与中国不同,古代欧洲封建国王的继承制度,是按照亲属关系亲密程度排序的,国王也受制于宗教。 13世纪,国王约翰从即位一开始就不被人们看好,人们怀疑他是将侄子暗杀后,才得到王位继承权。面对质疑,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导致教庭向英格兰施以惩罚,约翰国王最后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针对法国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1215年,封建贵族乘机联合对国王不满的各方力量反对约翰王。5月17日,封建贵族得到伦敦市民支持,占领了伦敦。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1215年6月15日,在强大压力下,约翰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签署《大宪章》。其中主要反映西欧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即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没有更多的权力。 当今世界民主制度,多少带有探险者的印迹。作为早期开拓者的后代,不免留有他们的思想痕迹,带有功利性、现实性。因为物质成果受人尊敬,这一思想已经领导全球200多年。美国也是英国的延续。

浅析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政治文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6017711973.html, 浅析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政治文化 作者:贺文涛 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16期 [摘要]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其独特的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制度,并且英国政治制度有它自身的特点,这种政治制度的形成也有其特殊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本文是在简述英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分析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促使它政治制度产生的文化因素。 [关键词]英国政治制度政治文化保守主义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6-0150-02 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用它的科技和文化给全球带来了原子弹爆炸般的冲击。英国是独立的岛屿,与其他大陆有大海这道天然的屏障,为英国创造了一个优越的地理环境,避免了频繁的战乱,让其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壮大自己。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推动了生产力的大幅提高,与此同时英国拥有一支强大海军,国内市场的狭小迫使它走上殖民扩张的道路。“当欧洲宗教机构和封建割据势力肆虐之际,他们已经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司法陪审制和地方管理体制;当欧洲封建专制主义普遍加强时,他们又发动资产阶级革命,摧毁封建主义根基”。① 要了解英国的君主立宪体制,首先就要了解英国的宪法。大部分学者都承认英国有宪法,只是有自己的特点,不像大多数国家那样汇编成一部法律文件,而是由分散的宪法性法律、惯例等组成。国外学者称之为“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只有在认识宪法的的基础上才能更深刻地认识英国的政治制度。 一、英国议会 议会作为英国的重要组织机构在长时间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议会至上”的原则。英国议会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共同组成。议会和内阁虽掌握实权,但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②英王无实权,代表贵族制的上议院和代表共和制的下议院经过了长时间的争斗,权力逐渐从上议院转移到下议院。英国议会的权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和司法权。其中司法权由上议院独有,它可以审理贵族的案件,也可以审理下议院的弹劾案。根据法律,立法权、监督政府财政和行政的权力归属于下议院。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议院 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议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③ (一)立法权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

英国与法国行政审判组织比较分析(一)

英国与法国行政审判组织比较分析(一) 英国和法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二者的法律体系和法院体制有着显著的不同,特别是在行政法和行政审判组织上,为了深刻的分析和比较两国的行政审判组织,本文从历史和现状这两个层面进行阐述,进而分析其内在的形成因素,这对于进一步研究这两种类型的行政审判组织的合理性会起到一些作用,也会对我国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行政审判组织有一些作用。 一、英国、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概况及其区别 英国的行政审判组织是以普通法院为主导的,包括隶属于普通法院的行政裁判所。英国的普通法院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中央法院分为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分为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其中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内设有王座分院、大法官分院、家事分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组成。1] 如果从审理案件的程序来划分普通法院,可以把其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个体系。英国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一般的民事程序,即行政案件是由民事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民事系统的法院按审级可以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和上议院四个审级,但并非每个审级的法院对行政案件都享有管辖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对王座分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民事庭提出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民事庭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上议院。至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是其普通法院相对低效率的代替物。2]根据英国的实践,可以分析出行政裁判所的性质是由议会设立的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是普通法院的补充,而不是行政组织。 法国的行政审判组织与英国有着明显的不同,是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对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但是,行政法院也不是审理一切行政案件,有些与行政有关的诉讼,如涉及个人自由、私人财产等某些方面,是由普通法院管辖的。 法国行政法院按其管辖的不同,可以分为专门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前者只对特定的行政事项有管辖权,如审计法院、财政法院等。后者的管辖范围广泛,凡是不由专门的行政法院管辖的争议,都由其管辖。 普通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四种。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的行政制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既是中央政府最高的咨询机关,又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是全部行政法院共同的最高法院。上诉行政法院是根据1987年的《行政诉讼改革法》而设立的,旨在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分担最高行政法院大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3]地方行政法庭是法国本土和海外省的地方行政诉讼机构,而行政争议庭是在没有建省的海外领地的行政诉讼机构,二者都是普通行政法院。行政法庭的判决根据性质的不同,分别上诉到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英国的行政审判组织,不管是普通法院,还是行政裁判所,都属于司法机关。而作为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行政法院,是与普通法院并列的,二者互不隶属,行政法院自成一个独立的法院系统,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所以,法国存在两大系统的审判机关,前者是普通法院,后者是行政法院,二者有着不同的审判管辖权。 为了更加深入的分析和比较享有行政审判权的英国的普通法院和法国行政法院,有必要考察它们的形成过程。 二、英国、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形成 英国行政审判组织产生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普通法取得和控制行政审判权的过程,也就是说普通法院享有对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权。这是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又是历史经验的产物,而非理论的产物。4] 在英国历史上,在地方起各种行政管理作用的治安法官,受到巡回法院的法官的监督。巡回

德国、法国的工业革命与英国的比较

德国、法国的工业革命与英国的比较 1、工业革命背景简介 工业革命最早始于英国,在1840年前后英国的大机器生产已基本取代了工厂手工业生产,工业革命基本完成,是一次重大的技术革命。19世纪,工业革命逐渐地从英国扩散到欧洲大陆和世界其他地区,继英国之后,美、法、德等不少国家也都开始了工业革命,体现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共同规律。 工业革命使得欧美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工业制成品成倍增长。 2、德国、法国工业革命与英国的比较 在不同的国家、地区,社会发展程度不一样、社会环境也不一样,因此各国进行工业革命发展过程、特点也各不相同。 2.1 英国工业革命 18世纪从英国发起的技术革命是技术发展史上的一次巨大革命,它开创了以机器代替手工工具的时代。这不仅是一次技术改革,更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这场革命是以工作机的诞生开始的,以蒸汽机作为动力机被广泛使用为标志的。这一次技术革命和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被称为第一次工业革命或者产业革命。从生产技术方面来说,工业革命使工厂制代替了手工工场,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从社会关系来说,工业革命使依附于落后生产方式的自耕农阶级消失了,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形成和壮大起来。 2.2 法国工业革命 法国直至19世纪中叶仍然是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它的工业革命开始很早,还在大革命爆发之前,就已从英国引进了蒸汽机、珍妮纺纱机。在全欧洲都占有首屈一指地位的勒克勒佐冶金公司,作为全欧最大采煤企业之一的昂赞矿业公司,都配备有蒸汽机、汽锤、马拉铁路等先进设备。个别的纺织厂使用了珍妮纺纱机。但是,随着1789年大革命的爆发,1792年起又进行了反对外来武装干涉的战争,随后又有连年不断的拿破仑战争,再加上内部局势的长期动荡不宁,这种战连祸结的情景,使得刚刚起步的工业革命不得不停下步来。虽然也曾在某些空隙之时有所动作,但毕竟是极为滞缓,难成气候。拿破仑帝国垮台之后,工业革命有些起色。尤其是英国政府于1825年解除了机器出口的禁令,使法国工业界有机会较多地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迈出了工业革命复兴的步伐。然而,当时是复辟王朝统治时期,投资环境颇为不利。1824年即位的国王查理十

英国的政治体制

论英国的政治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摘要;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说过,“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今天,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仍然需要借鉴欧美大国政治体制里的精华部分。在这里,我将与大家探讨一下英国的政治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政治体制产生背景历史发展主要架构基本特点借鉴意义 我将从英国的政治体制产生背景、历史发展、主要架构和基本特征来评论英国的政治体制,同时分析它对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 标题一:英国的政治体制探讨 从英国的政治体制产生背景来看,英国近现代的政治制度是英国中世纪政治制度的延伸和发展。英国政治体制产生背景,主要分为历史传统、经济基础、阶级基础和政治基础这四块。其一,我们知道,英国传统的政治原则就有两个,一个是“王在法下”,另一个是“国王在议会中”。英国在其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这两个传统的政治原则,因此国王权利的有限性为之后英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提供了传统基础。其二,英国四面环海、优越的地理位置适宜其发展海外贸易,同时圈地运动促进了英国资本的原始积累,这是英国政治体制产生的经济基础。其三,伴随着英国商业不断发展,英国资产阶级也不断发展壮大,这是英国政治体制产生的阶级基础。其四,由于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国王与议会矛盾尖锐,税收是其矛盾的焦点。这次矛盾斗争实质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民主与封建专制的斗争。因此,国王与议会的矛盾成为了英国发展的政治阻碍,也是英国政治体制产生的政治基础。 从英国政治体制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英国的政治体制的确立是民主与专制反复较量的结果。英国先后经历了诺曼王朝(1066—1154年)、金雀花王朝(1154—1399年)、兰开斯特王朝(1399—1464年)、约克王朝(1461—1485年)、都铎王朝(1485—1603年)、斯图亚特王朝(1603—1649年,1660—1714年)、汉诺威王朝(1714—1901年)和温莎王朝(1910年至今)。但是,英国政体真正意义改变的开始是从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的。由于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统治,加剧了英国社会的矛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以1640年长期议会召开为标志的,随后英国经历了1642-1648年的两次内战时期。在内战的纳西比战役中,克伦威尔领导的新模范军骑兵大败王军,取得胜利。这次战役为国会军在内战中获胜奠定了基础。1649年,议会处死了国王查理一世,内战结束,同时宣布成立共和国。但是,共和国时期仅仅持续了4年。1653年,克伦威尔就任护国主,开始了资产阶级的军事独裁。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独裁统治都不可能长远,因此1658年,伴随着克伦威尔的逝世,人们推翻了这一独裁统治。然而克伦威尔死后政局混乱,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秩序,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对恢复君立制的势力采取了妥协和赞同的态度。因此,1660年,查理一世的儿子返回英国登上王位,称查理二世,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可是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并没有给资产阶级带来利益,反而在查理二世之后的詹姆士二世不久就实行反攻倒算的政策,引起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不满。因此在1688~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了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的非暴力政变,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后詹姆士二世逃亡,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迎来了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和女儿玛丽,让他们共同统治英国,同时于1689年议会提出了《权利宣言》,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从英国政治体制的主要架构来看,英国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的主要结构有国王、议会和内阁。其中,议会是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从议会产生,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而国王则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利,统而不治,主要是国家的象征,承担国家元首等礼仪性的职能。国王是世袭产生的,且按照英国宪法的惯例,国王不能为非。议会英国采取的是两院制的组织

法国人与英国人

法国人与英国人 要与英国人论事,恐怕只有围绕它本身才能说得清楚。我们先来假设有一位来自民主国家的法国人,居住在英国,而在那里,豪华府邸仍然随处可见;甚至那里的民主自由,追本溯源也弥漫着贵族的气息。倘若这位法国人见识了我们的贵族气派并喜欢上了它,倘若他领教了我们的势利并爱上了它,倘若他决定去仿效它,我们就会知道自己会有什么样的感受了。我们会觉得那位与众不同的法国人是个很令人讨厌的家伙。他会仿效英国贵族的做派,也会去效仿英国人的恶习。但是,他甚至不会理解那些他刻意模仿的恶习;尤其是,他不会理解有些恶习为何也算得上是美德。他不会了解英国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使他们看起来更有人情味的美德——这些美德多多少少弥补了他们势利的缺陷——如他们的热情好客,他们不经意间流露出来的诗一样的风情,以及他们令人感伤的保守主义。所有这些,着实令绅士们羡慕不已。这位法国保皇派人士看到了英国人爱戴他们国王的一面,但却没有领会到其中的精妙——诚然,敬爱国王人人都可做到,但要去崇拜一个无权的君主,这种行为就几乎称得上高尚了。汉诺威王朝君主们的软弱无能,造就了忠诚的英国臣民们几乎可以与法国雅各宾派相媲美的骑士精神与高贵品质。这位法国人看到了英国仆人恭敬的一面,却没有意识到他还有粗鲁无礼的一面;他还听说了一个英国传说,说的是一位幽默而忠诚的仆人,有着与他主人一样的个性。他知道英国人确实对贵族充满了仰慕之情,但却没有体谅他们羡慕贵族的事实,也没有体察到英国人非常赞赏那些做派并不像贵族的贵族。他们喜欢自然而非刻意的,待人亲切的贵族——仆人或许地位卑下,但他的主人也犯不着妄自尊大。主人就是仆人们生活的重心,因为他们也乐于这样做;而在这些乐趣当中,他们真诚地希望他们的主人能够慷慨大度,乐善好施,或者借用中世纪的高雅词汇,就是largesse(意为“慷慨”)——即the joy of largeness(慷慨之乐)。所以如果你打的时只给出租车司机不多不少的车费的话,他就会说你不是什么君子。不仅他的收益无多,就是他的精神也受到了伤害,因为你毁坏了他心目中绅士的美好形象,你使他所想象的完美的贵族形象蒙羞。所有这些,确实是非常微妙而又令人难以捉摸的。我们很难将纯粹的奴性与体现在英国人对贵族

浅谈十七八世纪西方启蒙运动

浅谈十七八世纪西方启蒙运动 摘要:十七八世纪发生在西欧社会的思想文化运动,是以理性精神为核心的启蒙运动。论述启蒙运动的背景及其主要思想,阐述其历史影响。 关键词:启蒙运动理性精神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在十五六世纪的欧洲,发生两场影响深远的文化运动,即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标志着中世纪基督教文化开始转向现代文化,并且促使西方社会发生变化。经过这两次运动的洗礼,人们的思想开始从神权和封建专制下解放出来,思想观念得到解放和更新。但此时,理性精神并非主流思想。西方文化中的理性精神始于17世纪,而十七八世纪的一系列文化运动使得西方文化从根本上得到革新和发展,其标志性的运动就是著名的启蒙运动。 一. 启蒙运动的发生发展 (一)启蒙运动发生的历史背景 14-16世纪的欧洲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促使人本位思想得到解放发展,人的价值受到重视,人的作用日益凸显出来。启蒙运动发生在18世纪的欧洲,最初发生在英国,而后发展到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国。从字面上讲,启蒙运动就是启迪蒙昧,反对愚昧主义,提倡普及文化教育的运动。从其精神实质上讲,它是宣扬资产阶级政治思想体系的运动,并非单纯的文化运动。它是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反封建、反禁欲、反教会斗争的继续和发展。启蒙思想家们从人文主义者手里把反封建、反教会的旗帜接过来,进一步从理论上证明封建制度的不合理,从而提出一整套哲学理论、政治纲领和社会改革方案,要求建立一个以“理性”为基础的社会。他们用政治自由对抗专制暴政,用信仰自由对抗宗教压迫,用自然神论和无神论来摧毁天主教权威和宗教偶像,用“天赋人权”的口号来反对君权神授的观点,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来反对贵族的等级特权。他们就用这些思想启发教育群众,去推翻封建主义的统治,进而建立资产阶级的政权。上述思想,成为启蒙思想,宣传这种思想的活动,就称为启蒙运动。“启蒙”,就是光芒、光亮的意思。“启蒙运动”,中文译成“启蒙时代”,意即“光明的时代”或“光明的世纪”,它极其恰当的表达了西方启蒙思想是“照亮”了中世纪一千年的“黑暗时代”的意味。 启蒙运动的产生不是偶然现象,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启蒙运动是资产阶级反封建反专制制度的时代要求。十四五世纪时,资本主义萌芽首先出现于意大利沿海城市,到十六世纪又陆续出现在西欧其他国家。随着新航路的开辟,商业革命和价格革命的开展,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进程加快,资本主义得到快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实力增强,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也随之日益壮大起来。然而此时,封建专制制度成了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强大障碍。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获得政治自由与权力,以此发展资本主义。为了推翻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必须进行革命,而这之前,舆论准备必不可少。 其次,自然科学的发展进步,对启蒙运动的产生也有密切联系。在十七八世纪,自然科学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自然科学的发展为启蒙思想家提供了锐利的武器,启蒙思想家从许多方面是从新兴的自然科学中寻找理论根据和思想方法的。十七八世纪是方法论觉醒的时代,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开始以全新的视角与方法研究当前社会。在这里,不得不提到三位人物,他们的贡献是伟大的。培根,英国科学思想家,近代归纳法创始人。他认为世界是物质的,且有规律的运动着;他重视知识,说过“知识就是力量”的名言,认为人类借助科学发现和发明,就有驾驭自然的力量。培根提倡的归纳法,要求在制定一种普遍原理之前,必须小心认真谨慎地观察事实,然后从观察所得的材料中归纳出一条原则。对于研究自然科学新问题起重要作用。笛卡尔继承和发展培根的理论,并提出观察和思考两大科学研究的原则。他们二人的思想有力地粉碎了束缚人们头脑的中世纪经院哲学枷锁,提倡科学实验、研

英国,法国,德国 区域地理知识总结精华

英国(p117) 一、位置及领土组成 1、海陆位置:英国位于欧洲西部的西部,是西欧的一个岛国 东北临北海,南隔英吉利海峡、多佛尔海峡与法国相望。 2、经纬度位置:50°N~60°N 5°W~0° 3、领土组成:全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大不列颠岛(包括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三部分)、 北爱尔兰岛及设得兰群岛等组成。 二、自然环境 1、地形及特征: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平原为主、海岸线曲折、多优良港湾),中部有奔宁山脉。 2、主要气候类型:温带海洋性气候—冬季温和、夏季凉爽。 3、主 要 河 流: 泰晤士河 4、资源及分布:煤、铁:奔宁山脉 石 油:北海 三、经济特征 1、农业 奔宁山区及以西地区:乳畜业发达 --迎风坡降水多,日照少,气候凉爽,有利于牧草生长。 东南部:小麦、甜菜产区 --背风坡降水少,日照充足,气温较高,地形平坦,土壤肥沃。 2、工业:世界上资本主义工业化最早的国家 老工业区 依托:煤铁、殖民掠夺 分布:英格兰中部 新工业区 影响因素:新原料产地、环境、技术 分 布:伦敦周围、英格兰中部 苏格兰中部(电子) 北海沿岸(阿伯丁) 四、主要城市 A 、伦敦:是英国最大城市、港口和综合性工业中心,也是国际的金融中心 伦敦位于英格兰东南部,跨泰晤士河两岸。泰晤士河河口宽阔,涨潮时,海轮可抵达伦敦市内。 B 、阿伯丁、伯明翰、曼彻斯特等 葡萄酒 (香槟、白兰地) 主要特产 农业产值和谷物产量仅次于俄罗斯,是欧洲最大的粮食出口国。是欧洲最大的石油出口 国;海运发达。 工业占绝对优势在欧洲的 经济地位 巴黎盆地(最大的综合性工业区)、敦刻尔克、福斯(钢铁) 苏格兰地区(电子)、英格兰中部区、 伦敦、伯明翰(钢铁)、曼彻斯特(纺织)、阿伯丁(石油) 主要工业区和工业中心 马赛(地中海岸)伦敦 最大海港巴黎(塞纳河)伦敦(泰晤士河)首都法国 英国

西方重要人物政治思想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复习资料 0、感受 理性和冲动同样是上帝的礼物。人对世界的理解比世界到底是什么更重要。上帝赐予了每个人自己找寻灵魂获救的权利。 1、柏拉图(侧重《理想国》): 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对希腊现实政治的批判和关于“知识即美德”的观点。 柏拉图以城邦为基础,首先确认权利(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支配)是政治的核心问题,但权利只是手段,目的是保证知识。 他的政治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著作《理想国》中。人类才能是单一的,社会是多面的,因此社会分工与合作,国家基于这种分工和人的相互依赖而产生。他将不同天性人的划分成不同的等级。正义是各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国家有掌握真正知识和美德的哲学王统治,理想的国家是实现正义的国家。同时要在统治者和守卫者阶级消灭私有财产和家庭。强制性公民教育思想。 随着理想国的政治实践的失败和认识的深化,柏拉图从理想国向二等好的国家转变,著有《法律篇》。其中,对私有财产和家庭方面有所松动。强调法治与民主。他强调,为圣贤所制定的法律不可轻易更改,同时为了保证法律和城邦的生命力,又要始终为贤者们保留发挥智慧的渠道。 2、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政治是最高层次的科学,努力实习实现制度的稳定、完善和为人所接受。城邦的目的是至善。 在政治学的研究上,他指出政治学要研究优良的政体,同时要考量不同城邦的具体情况和比较之间的差异,还要遵循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 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人必须服从法律,法治优于人治。他相信,真正的理性是相信人类的理性是不完美的,因此法律也是不完美的,但不能轻易地改变法律,以防止法律权威的丧失,人治大行其道。 3、公民与城邦: 古希腊人的特点是与物质财富相比,他们更注重精神追求,个人对城邦高度依赖,生活中最重要的目的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个人只有成为城邦的一部分才能实现本质。同时城邦在公民的教育、财产、信仰的众多方面有特殊的权力。 4、自然法: 自然法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西塞罗认为首先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是一致的,人的理性能够把握自然规律。其次自然规律构成了“真正的法律”的基础。 罗马的自然法观念来自于他们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任何人类的法律都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法律必须体现理性、普适性、公平正义。自然法指导着政治法律思考和实践。 阿奎那道出了自然法的三原则:保护人的生命使其避免故意伤害,维持两性关系并照顾后代,保证社会生活能够产生其所能实现的益处。自然法是人法的基础,人法必须服务于善的生活。 5、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分为市民法(适用于原来的罗马公民)和万民法(适用于背罗马征服的地区)。二者相互影响。 罗马人认为,法律是在某种特定职位上的个人所发布的合乎司法程序的命令,是整个政治体意志代言人的最高统治。 罗马法开始对公民权利提供明确保障,对个人的财产予以确认和尊重,个人而非国家才是罗马法的核心。他经典并沿用至今的原则有:不能以思想对人定罪、不能强迫某人以违背其自身意志的方式为自己辩护、不能由于某人的罪行对其他任何人进行惩罚。 罗马法在公私权利的区分、保护公民权利、明确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又有重要意义欧洲大陆各国广泛吸取,促进了欧洲近代法律体系的产生。 霍布斯

【新版】高中政治选修三英国政治制度介绍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任意修改,直接打印使用!) 英国政治制度介绍 (一)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17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初为萌芽时期。17世纪70年代出现了分别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政治组织—宫廷党和乡村党,后演变为托利党和辉格党,初步具备政党特征。1688年,由于面临国王专制的共同威胁,两派联合发动了光荣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次革命的成功使两派由对立转入并存,并逐步形成了两派轮流执政的宪法性习惯。 2、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初为形成时期。19世纪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阶级利益和宗教立场日趋一致,前者代表主张保护关税、以地产为中心的地主阶层的利益,后者代表主张自由贸易的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选举改革,有力的促进了两党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两党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政党,并形成了保守党和自由党轮流执政的局面。 3、20世纪初至今为新的两党制的确立与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自由党衰落,工党兴起。1922年成为第二大党。1924年,保守党和工党开始轮流执政,英国确立了新的两党制。 (二)英国两党制的表现形式 反对党制度,依据宪法惯例,在下院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党的领袖为政府首相并负责组织政府。在下院席位次之者则为反对党。 内阁成员全部是同属于一个政党的议员,而内阁的更换必须通过下院大选进行,如果反对党获得多数席位,则由反对党重新组阁执政。反对党在野时组织自己的影子内阁 两党的选民基础传统上有差异,保守党的选民基础主要是垄断财团、企业老板、公司经理、农场主等中上等阶层。工党则与工会关系密切,工会为工党提供绝大部分活动经费,并对工党领袖、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政策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受单一制、议会君主立宪政体以及不严格的分权结构的影响,两党的组织比较严密,权力比较集中,有较严格的党纪约束。

英国与法国行政审判组织比较分析

英国与法国行政审判组织比较分析 英国和法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二者的法律体系和法院体制有着显著的不同,特别是在行政法和行政审判组织上,为了深刻的分析和比较两国的行政审判组织,本文从历史和现状这两个层面进行阐述,进而分析其内在的形成因素,这对于进一步研究这两种类型的行政审判组织的合理性会起到一些作用,也会对我国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行政审判组织有一些作用。一、英国、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概况及其区别 英国的行政审判组织是以普通法院为主导的,包括隶属于普通法院的行政裁判所。英国的普通法院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中央法院分为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分为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其中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内设有王座分院、大法官分院、家事分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组成。[1] 如果从审理案件的程序来划分普通法院,可以把其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个体系。英国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一般的民事程序,即行政案件是由民事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民事系统的法院按审级可以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和上议院四个审级,但并非每个审级的法院对行政案件都享有管辖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对王座分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民事庭提出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民事庭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上议院。至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是其普通法院相对低效率的代替物。[2]根据英国的实践,可以分析出行政裁判所的性质是由议会设立的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是普通法院的补充,而不是行政组织。 法国的行政审判组织与英国有着明显的不同,是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对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但是,行政法院也不是审理一切行政案件,有些与行政有关的诉讼,如涉及个人自由、私人财产等某些方面,是由普通法院管辖的。 法国行政法院按其管辖的不同,可以分为专门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前者只对特定的行政事项有管辖权,如审计法院、财政法院等。后者的管辖范围广泛,凡是不由专门的行政法院管辖的争议,都由其管辖。 普通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四种。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的行政制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既是中央政府最高的咨询机关,又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是全部行政法院共同的最高法院。上诉行政法院是根据1987年的《行政诉讼改革法》而设立的,旨在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分担最高行政法院大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3]地方行政法庭是法国本土和海外省的地方行政诉讼机构,而行政争议庭是在没有建省的海外领地的行政诉讼机构,二者都是普通行政法院。行政法庭的判决根据性质的不同,分别上诉到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英国的行政审判组织,不管是普通法院,还是行政裁判所,都属于司法机关。而作为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的行政法院,是与普通法院并列的,二者互不隶属,行政法院自成一个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

第七章近代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产生 ——17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 参考书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自由主义及其民主观念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主流思想。我们讲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主要就是围绕自由主义和它的民主观念来讲,其它则不能不舍去。 西欧各国到了16世纪,商业已甚为发达,重商主义成为此后200年间欧洲的主流经济思想。商业促进了国家的统一与独立,结果产生了君主专制政治。极端的专制势必引发反抗暴君的理论,这一理论的口号就是自由和平等。 自由和平等本来是欧洲宗教改革时用来向罗马教廷宣战的口号,其最早产生于欧洲的意大利、德国和瑞士。当时所谓自由是指个人信教的自由,平等是指信徒一律平等。到了市民阶级反抗君权时,这两个口号便成为他们斗争的武器。 不过,从自由的口号发展成为一套自由主义的理论、一套政治思想,首先是出现在英国。 一、17世纪的自然法理论 17世纪,西欧的政治学说是以自然法观念为基础的。自然法观念曾有力地促进了近代西方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成为它的主要思想基础。 什么是自然法?在宇宙结构中,不知怎的,有一套辨别是非的法则;它是天赋的,并非是人的发明,它不是某个国家的传统、习惯或风俗所决定,也不是由法庭施行的成文法所决定,更不是由那一群人或那个国王所决定。从根本意义上说,自然法超然存在,超脱一切人群,凌驾一切人群,类似于中国古代的“天理”。它普遍适用,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谁也不能将它捏造以迎合自己。那么,我们如何发现自然法?答案是,我们凭理性发现。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一切人都有大致相同的思维能力和理解能力,即使蛮族,起码也具有潜在的能力,一旦得到启蒙,就可以发挥出来。 在17和18世纪的欧洲,这套哲学普遍为人接受。有些人由于继续信奉中世纪的哲学,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律法的一个部分,一些世俗精神较浓的人,则认为自然法超然独立。不管怎么说,自然法观念和相信人类有理性的观念齐头并进,相得益彰,是那个时代思想的根本所在。在欧洲各地,到处都可以发现这一观念和对理性的信仰,它们或者以宗教形式出现,或者以世俗形式出现。 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有些思想家力图创立一套国际法,使欧洲大大小小的主权国家井然有序,结束混乱状态。1625年,荷兰人雨果·格劳秀斯(1583~1645年)出版了专门阐述这一课题的第一部巨著《战争与和平法》。随后在1672年,德国人塞缪尔·普芬道夫(1632~1694年)出版了《自然法和国际法》。两人都认为,各个主权国家虽没有成文法和权威的约束,也应该为共同利益而协作,要有一个由各国组成的共同体。在缺少一个高一级国际主权机构的情况下,一切国家都应服从良知和正义。公海自由,大使外交豁免权也提出来了。国际法的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然法的原则。当然,一旦危机爆发,执法手段不是软弱无力,就是根本没有。 在国内事务上,自然法的哲学也被用来证明立宪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正确的。当时,没有那个哲学家认为国家政体本身具有绝对价值,而认为它只不过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必须要经过证明而为理性所接受。此前,专制主义的理论是君权神授说;立宪主义则是基于中世纪的传统或风俗,它强调从前的特许状、契约,以及议会的历史权利。但是,两者的说服力都不足,都不尽令人满意。于是,一些敏锐的思想家就都从自然法理论出发来论证它们。其中,有两个英国人在这一点上出类拔萃,惹人注目。在哲学上,托马斯·霍布斯论证了专制主义,约翰·洛克论证了立宪主义。 二、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浅谈英国政治制度发展史

浅谈英国政治发展史

提纲展示∶ 封建君主制度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民主制(5—11世纪)(一)英吉利统一国家的形成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制度 二.封建集权君主制(11—12世纪) (一)集权君主制的建立 (二)集权君主制的巩固 (三)亨利二世改革与集权君主制的发展 三.等级—代议君主制(13-15世纪) (一)议会的产生 (一)议会的早期发展 (三)早期议会政治的失败与等级—代议君主制四.都铎王朝专制君主制(16世纪) (一)专制王权的建立

(二)王权与议会 五.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演进(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三)两党制的形成

浅谈英国政治发展史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民主制 (一)英吉利统一国家的形成(5-11世纪) 从公元5世纪中叶,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的3个日耳曼部落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入侵不列颠,形成若干小国争雄称霸长达近300年。公元597年罗马教廷派遣奥古斯丁到不列颠的肯特王国传教, 此后,不列颠的许多居民都成为了基督教徒。基督教的传播统一了大多数不列颠居民的宗教信仰,成为凝聚不列颠人思想的纽带。9世纪中叶,不列颠人联合打击丹麦人入侵,公元871年5月,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率军在爱丁顿与丹麦人展开激战,取得决定性胜利,迫使丹麦人退居北英格兰。为此,阿尔弗雷德被英格兰人公认为领袖。阿尔弗雷德死后,几代继任者征伐不止,终于在10世纪中叶赶走了丹麦人,并迫使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称臣,威塞克斯国王成了整个不列颠的统治者,英吉利统一国家终于形成。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是不列颠国家产生和统一形成时期。此前,盎格鲁—撒克逊人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建国之后,人们的思想冲破氏族观念,出现了阶级,以往的氏族民众会议也不复存在。然而,由于受原始社会氏族军事首领公选制的影响,在新国家中产生了特有的中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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