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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span>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删除第十四条。

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六、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七、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

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

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

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七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三十九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

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号)、2001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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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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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列》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吵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该规则和交通运输法则。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纪指挥,不违纪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驾驶人员精力充沛,谨慎驾驶,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

北京新网约车管理办法

北京新网约车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北京新网约车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北京最新网约车管理办法:北京市颁发首个网约车车辆运输证 北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今日向首汽约车旗下的车牌号为“京BZ1088”等30部网约车颁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这是北京市继平台、驾驶员之后,针对车辆颁发的又一网约车相关许可。此前,北京市曾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对于此次获得网约车运输证,首汽约车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今日起,首汽约车已经取得了北京市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车辆的全部资格认证,成为北京市首家三证齐全完全合规的网约车企业。今后我们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善车辆的资质认证。” 据了解,按照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网约车平台要在公司注册地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这个许可证颁发后就意味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被认定,可在全国范围通用。目前全国有30个城市颁发了网约车地方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还需要在这些地方申请各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这些网约车平台上进行经营的车辆和司机还必须拿到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北京最新网约车管理办法:北京首发31张网约车车辆运输证 4月27日,北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车牌号为“京BZ1088”的网约车颁发了北京市首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据了解,首批共颁发31

张网约车车辆运输证,车辆均来自首汽约车。 根据北京去年12月21日发布的网约车新政,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已购买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具备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同时,车辆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且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条件。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 首汽约车相关负责人周畅介绍,目前首汽约车的车辆已经通过资质审核,将逐步取得纸质证件。北京青年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车辆资格证件具有正本和副本,网约车驾驶员在从事运营时,需要随身携带证件,至少需要随身携带副本。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北京市继平台、驾驶员之后针对车辆颁发的又一网约车相关许可。此前,北京市颁发的首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与首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也均由首汽约车获得。至此,首汽约车三证合一,成为去年北京网约车新政颁布后首个合法的网约车平台。 除了首汽约车,其他网约车平台也有不少进展。比如,滴滴在天津取得了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可在全国范围通用。神州专车平台以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在福建省完成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包括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 去年12月21日,北京市颁发网约车新政并设置了5个月的过渡期。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一旦过渡期结束后,证件不齐的车辆或者人员从事运营将视为非法运营。北京交通执法总队此前明确表示将严查非法运营“网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69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为确保站场运输生产安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站场服务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制,杜绝重大事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车辆的出入库检验及发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随车手续,灭火器材等配备齐全有效,严禁无技术检验合格证的车辆参加营运,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二、严格执行《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按照核定的吨位载货,严禁超载、超限。 三、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持中速行驶,

礼貌行车,不开昌险车,不开疲劳车,不洒后驾驶,不强超抢会,不客货混装,对装载的货物要捆扎牢固,配备防雨设施,确保行车安全,货物安全。 四、站场内配载业户,对配载车辆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核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验车辆行驶证、发动机号、车架号码是否一致,对有疑问的车辆严禁配载。 五、配载业户与车辆驾驶员、货主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货物准时发运率达95%以上,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出现货损货差。及时处理商务事故,建立商务事故处理登记制度,事故处理结案不超过三个月。 六、仓库设施保持完好,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齐全有效。理货员和库管员认真负责,移交货物时点交、点接,保持票货相符,库内严禁存放国家禁运物品,对化工原料腐蚀性物品要单独存放,重点管理,防泄漏防扩散。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本单位法人代表(人)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实行层级责任制。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资格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建立健全每辆车的技术档案。 三、安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网约车监管平台方案

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建设方案

目录 1.系统概述 (4) 1.1.项目背景 (4) 1.2.系统建设目标 (5) 1.3.系统性能的基本要求 (6) 1.4.系统建设容 (7) 1.5.系统建设依据 (10) 1.6.系统应用架构 (10) 2.互联网申报系统 (12) 2.1.注册账户 (12) 2.2.办理车辆运输证 (14) 2.3.办理驾驶员证 (14) 2.4.网约车平台注册 (15) 3.考试及管理系统 (15) 3.1.考试管理 (15) 3.2.考试答题 (18) 4.网约车资质审查与管理系统 (19) 4.1.资质信息审查 (19) 4.2.资质信息管理 (21) 4.3.组织权限管理 (22) 5.约租车营运动态监管平台 (22) 5.1.车辆运营综合监控 (23) 5.2.特定区域车辆监测 (24) 5.3.历史轨迹回放 (24) 5.4.车辆运营管理 (25) 5.5.日常营运监测预警 (25) 6.约租车信息共享与报送系统 (26) 6.1.数据共享服务 (27) 6.2.数据报送服务 (27) 7.服务质量综合管理系统 (27)

7.1.投诉信息管理 (28) 7.2.评价信息管理 (28) 7.3.执法稽查管理 (29) 7.4.服务质量监督考评 (29) 7.5.人员继续教育 (29) 8.行业管理辅助决策支撑系统 (30) 8.1.基础类数据查询 (30) 8.2.经营业务类数据查询 (30) 8.3.企业经营情况统计 (30) 8.4.车辆运行信息统计 (31) 8.5.订单数据统计 (31) 8.6.行业运营数据统计 (31) 8.7.服务质量数据统计 (31) 9.应急处置监管平台 (32) 9.1.应急资源管理 (32) 9.2.应急接入 (32) 9.3.应急处置 (32) 9.4.评估分析 (33) 10.约租车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33) 10.1.约租车资格信息查询 (33) 10.2.约租车诚信服务信息查询 (33) 10.3.约租车信息公布 (33) 11.约租车数据资源中心 (34)

货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货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 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消除各种隐患, 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下属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 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 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 职责明确, 责任分清,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 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 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 姓名,职务,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 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 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 姓名,职务,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 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 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 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2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 抵制违章行为, 维护交通秩序, 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遵守劳动纪律, 服从指挥, 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 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 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

营者、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方便旅客、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第五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变更、终止 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817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制度 Road transport personnel safe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

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网约车管理制度

************* *****公司 网 约 车 管 理 制 度 **********有限公司****年****月****日

(一)网约车司机岗前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依据****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分公司所属的网约车司机进行职业素质及技能培训,以提高网约车司机的业务能力,增强网约车司机爱岗敬业的服务意识,满足服务乘客的工作要求。 二、培训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的所有网约车司机。 三、职责 由****分公司牵头,协调督导各部门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相关对口教育培训。 四、培训形式及时间 1、岗前培训:对于新加入的网约车司机进行零散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上岗前完成相关培训工作; 2、例会学习: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日期,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具体日期由****分公司营运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定,并将培训情况按要求填写例会学习反馈表,上报****分公司; 3、重点教育:由营运部牵头,协调各部门针对公司当月发生的重大交通、质损事故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教育,具体日期及培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每月不能少于一次。

五、培训内容 1、新加入网约车司机的岗前培训由营运部负责,其培训内容为:(1)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2)网约车司机守则和岗位责任制; (3)有关的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质量控制规范。 2、网约车司机的常规培训由营运部人员负责,安全部负责督导,其培训内容为: (1)行业动态、法律法规知识; (2)商品车生产厂家操作规范; (3)安全行车常识、事故案例分析; (4)车辆故障判断、检修保养、技术知识。 3、违规、违纪网约车司机的重点教育由营运部负责,各部人员支持配合协助,其培训内容为: (1)法律法规 (2)实例剖析 (3)遵章守纪意义 (4)违法违规后果 六、工作程序 1、由公司营运部人员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经部门经理审核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2、各部门根据行车安全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3、培训时间、地点由实施部门自定,并须提前通知接受培训网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

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客车站内停靠车辆制度 一、在站内停靠的车辆,必须按照运营部门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进入本站的车辆,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牢靠,不得乱停、乱放。 三、车辆进站后,不得将车内垃圾,废弃物倾倒在站内、停车场上,应将垃圾送往垃圾箱。 四、乘载旅客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的技术指标合格,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其客票价由我站根据交管运输部门有关规定的客票价拟定。 六、客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及相应的乘务员对旅客服务应热情周到,不拒载、不错载、不施暴。 客运车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进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洁有序,正班正点;安全营运,及时送达。 客运站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热情大方,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收费合理;管理严格,发送正点。 (一)安全例会制度 一、车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度召 开12-14次安全专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车站各班组组长、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二、遇紧急情况应临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3、研究和处理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5、安全工作例会必须建立会议纪录。 **汽车站 (二)站内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站内现场管理,配备专职现场安全管理员,对站内所有车辆进行统一指挥。 2、统一划分停车区域,严禁车辆乱放乱摆,统一售票,定时发车的长途客班,车辆按指定库位进库,短途流水发班的车辆,按线路划分停车、上客区域。 4、加强“三禁品”的查堵力度,严禁“三禁品”进站上车。 5、严禁始发站超载,凭票乘车,如驾驶员要求多装,站务员有权制止。 6、加强门卫管理,严禁车站内的车库、车坪、站门口摆设摊点和围车叫卖。 7、创造良好候车环境,保持站内清洁卫生。 **汽车站 (三)三禁品检查管理制度 2、查验“三品”工作要定岗、定人、定点和流动检查相结合,春运时必须人人开包检查。“三品”检查工作必须实行责任签章制度,站内由车站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把关,谁签章,谁负责,站外路途由司乘人员负责。 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汽车站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 以安全为主的质量意识,减少事故,保障生产安全,特制 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车队行车安全生产管理。 3 行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 车队成立行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站长兼 任,副组长由分管行车安全工作的副总站长(车队长)兼 任,成员由车队其他党政工领导、分管安全科工作的副队 长、分管技术科工作的副队长、分管车管科工作的副队

长、财务科长、运调科长、保卫科长等组成。总站长负本单位行车安全第一领导责任,分管行车安全工作的副总站长(车队长)负本单位行车安全直接领导责任。 3.2 车队由分管副总站长(车队长)和分管行车安全科副队长(安全科长)具体抓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3.3 车队要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理论水平,有实践经验和责任心强的职员担任安全员,对一些责任心不强,不胜任安全员工作的要及时调整。车队的行车安管人员应相对稳定,需要变动或调整报公司车管技术安全科审批。车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要求: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 3.4 车队要配备熟悉汽车构造,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担任车辆安全例检员。 4 安全职责 4.1 行车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公司日常车辆使用需求,科学合理使用网约车平台,做到高效、节约、安全用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人员 公司各部门员工及公司重点客户 二、用车规则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滴滴出行”、“神州专车”两大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对用车规则规定如下: (一)平台功能 1、“滴滴出行”平台做为公司各部门日常车辆使用平台; 2、“神州专车”平台做为公司重点客户、商务接待用车平台。 (二)用车权限设置 1、“滴滴出行”用车权限设置 (1)根据公司各级人员用车实际,将用车职级划分为: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部门办事员、一般员工四个职级,对各职级用车权限进行设置。 (2)根据用车情境不同,将用车情境划分为:日常用车、加班用车、差旅用车、客户用车四个用车情境,对各情

境用车权限进行设置。(详见附表1《“滴滴出行”用车权限设置表》) 2、“神州专车”用车权限设置 “神州专车”平台做为公司重点客户、商务接待用车平台,不对公司员工开放用车权限,仅对办公室主任开放为他人叫车权限,以满足用车需求。 三、用车管理 (一)“滴滴出行”用车管理 1、日常用车 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用车需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确认后方可用车,用车结束后填写完整用车信息,将《用车申请单》交回办公室。每月办公室对各部门用车合规性进行审核,若未按规定进行用车前审核,产生用车费用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客户用车 由有用车权限的用车人为有需求客户叫车,客户用车结束后,由用车人按照“日常用车”要求补填《用车申请单》,管理办法参照“日常用车”执行。 3、加班用车 加班至20:00-次日6:00期间的员工,可使用加班用车,加班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管理

货场安全管理制度

货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各货场货物、资产、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员工需严格遵守执行。 1,场卫的工作纪律 *诚实、尽职;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不准: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嗑睡、睡觉;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迟到、早退;不准聚堆聊天; *穿着整齐的保安服上班,不能穿便服上班;*礼貌待客,不许与来访客人争吵,绝对禁上与客人打架。 2,交接班要求 *场卫分为两班。早班时间为7:00—19:00,晚班为19:00—7:00,上下班要打卡。 * 当班人员在接班人员接岗之前不许离岗,不管超过下班多少时间。在接班时间若接班人员未到应及时报告场卫管理人员或货场管理人员。 *当班人员在下班前应把当班发生的重要事项或需接班人员继续完成事项登记于交班薄,并在交班时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 * 接班场卫应提前10 分钟到岗交接,向交班人员了解清楚接班事

项,并查看交接班登记薄。 3,货物出场要求 * 货物出场时,司机或跟车人员必须出示“货物放行单”; * 门卫应检查出场货物是否有放行单,放行单的填写签名是否完整、有效,货物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并由门卫回收放行单,并在放行单放行人一档上签名; *放行单应由仓管填写,货场经理(或其按授权人员)签名同意才有效。若货场经理外出无法及时在放行单上签名,应事先电话通知门卫,并在事后补签。 *“货物放行单”在当天下班前由货场经理回收核对。 4,货场垃圾检查要求 *外来人员收潲水时,应有场卫人员跟随到食堂检查倒潲水的过程。在收垃圾时不能换垃圾桶,只能倒桶。在倒桶时场卫应仔细检查。 *垃圾只能由指定人员(一般为清洁工)倒到指定地点。门卫应用金属探测器认真检查,若垃圾太多,难以检查清楚,应跟到垃圾倒放点进行检查。 5,货场资产出场要求 *货场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出场都应事先填写“资产调拨单”; *货场资产出场,门卫应核对“资产调拨单”是否填写完整、有效,与实物是否相符。并收回一联调拨单,在放行人上签名。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汽车客运站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1、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 ()A、承包协议; B、安全责任协议; C、包干协议; D、超范围经营合同。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小时以上培训。 ()A、10; B、20; C、30; D、40。 3、“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A、1; B、12; C、24; D、48。 4、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签字确认。()

A、客车驾驶员; B、门检人员; C、客车乘客; D、安全管理员。 5、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检查一次。()A、单趟; B、来回; C、日; D、两日。 6、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个月。() A、3; B、6; C、12; D、24。 7、营运客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 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不小于 mm。() A、1.6、0.8; B、3.2、1.6; C、3、6; D、5、10。 8、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A、始发班车; B、途经班车; C、出站客车; D、机动车辆。 9、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制。()

A、首问负责; B、领导带头; C、向上负责; D、一岗双责。 10、下列不属于“六不出站"的是:。() A、超载客车; B、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 C、未配置双班客车; D、客车证件不齐全。 二、多项选择题: 1、“三不进站”是指:。() A、危险品不进站; B、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 C、无关车辆不进站; D、无关货物不进站。 2、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的工具及设备包括:。() A、检验锤; B、轮胎气压表; C、钢卷尺; D、轮胎花纹深度尺。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出站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等经费。() A、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奖金; B、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 C、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通讯保障费用; D、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以达到有效防范和遏止事故的发生,保持长期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每年不低于4次;采取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事故隐患排查应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排查 (一)对企业内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4、GPS监控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5、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6、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 (二)客运驾驶人 1、驾驶人的资格、从业资格; 2、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

3、驾驶人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4、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情况; 5、驾驶人操作的规范性; 6、驾驶人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 7、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三)客运车辆 1、车辆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2、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检测保证完好状况的情况; 3、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 4、车辆安全装置和应急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等。 (四)班线通行条件 1、道路通行条件和事故多发点; 2、车辆与道路条件的适应性; 3、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 4、旅客的不安全因素等。 (五)环境因素 客运车辆运行地区的气候、气象规律以及特殊天气下的应急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六)事故处理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四、事故隐患整改 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其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办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4.doc

(交通运输)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4 (本文档仅供参考用途,所载资料皆来自整理,欢迎大家分享交流)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站场运输生产安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站场服务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制,杜绝重大事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车辆的出入库检验及发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随车手续,灭火器材等配备齐全有效,严禁无技术检验合格证的车辆参加营运,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二、严格执行《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按照核定的吨位载货,严禁超载、超限。 三、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持中速行驶,礼貌行车,不开昌险车,不开疲劳车,不洒后驾驶,不强超抢会,不客货混装,对装载的货物要捆扎牢固,配备防雨设施,确保行车安全,货物安全。 四、站场内配载业户,对配载车辆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核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验车辆行驶证、发动机号、车架号码是否一致,对有疑问的车辆严禁配载。 五、配载业户与车辆驾驶员、货主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

务、责任。货物准时发运率达95%以上,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出现货损货差。及时处理商务事故,建立商务事故处理登记制度,事故处理结案不超过三个月。 六、仓库设施保持完好,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齐全有效。理货员和库管员认真负责,移交货物时点交、点接,保持票货相符,库内严禁存放国家禁运物品,对化工原料腐蚀性物品要单独存放,重点管理,防泄漏防扩散。 1 (交通运输)汽车配件材料管理制度4 (本文档仅供参考用途,所载资料皆来自整理,欢迎大家分享交流) 汽车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二、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三、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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