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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员十项权利实施细则

调度员十项权利实施细则
调度员十项权利实施细则

关于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及

赋于井下现场负责人停产撤人决策权和指挥权的规定调度人员在值班期间,在接到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有权下达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

1、汛期本地区连续降雨达到大雨以上或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汛期本地24小时以内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汛期本地区24小时内连续降雨量达到50mm时,一方面:启动矿停产撤人预案;另一方面:命令各单位及矿防洪人员,按雨防规定,进入所属区域排查、防范、盯守,矿地面巡查人员、地方巡查人员汇报地表积水区水位迅速下降且原因不明时。

2、井下发生突水,危及矿井安全;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的。

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增大、顶板来压、地板鼓起或产生裂缝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特征,立即下达受灾区域停产撤人命令;采区发现采掘工作面出现压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有时可达500mm以上,工作面底板产生裂隙,并逐渐增大;沿裂缝或煤帮向外渗水,随着裂缝增大,水量增加,当底板渗水量增大到一定程度时,煤帮渗水停止,此时水色时清时浊,底板活动时水边浑浊、底板稳定时水变清;底板破裂,沿裂缝有高压喷出,并伴有“嘶嘶”声或刺耳水声;底板发生“底爆”,伴有巨响,地下水量涌出,水色成乳白色或黄色等任何一种突水征兆。当调度值班人员接到现场人员及单位值班人员汇报以上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3、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预兆

无声预兆: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和煤尘增大,煤层受挤压褶曲变粉碎,厚度变大、倾角变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煤岩严重破坏等。工作面煤体和支架压力增大,煤壁外鼓、掉碴、煤块进出等。

有声预兆:煤爆声、闷雷声、深部岩石或煤层的破裂声、支柱

折断声等。

其它预兆: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空气气味异常、闷人,有时变热,打钻时会垮孔、顶夹钻、喷煤、喷瓦斯等。

掘进巷道突然发现瓦斯异常涌出的,井下工作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一氧化碳超限或有明火的以及出现冲击地压特征的,当调度值班人员接到现场人员及瓦检员汇报以上情况时,应立即下达撤人命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超限报警的,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4、供电线路发生故障,不能保证安全供电的。

线路的绝缘老化,电缆或设备的长期过负荷而使耐压降低,引起漏电和短路跳闸停电;在雨季,线路落雷会造成线路击穿短路跳闸;设备检修过程中,由于检修不当也可以造成设备或开关的绝缘损坏、不按规程挂接地线,三项短路接地、小动物进入开关柜等都可以引起开关跳闸停电;司机不正规操作,也会引起短路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因飓风、台风、地震或暴风、暴雨、冰凌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供电线路接地、短路或线路遭雷击接地、倒架、断线、短路引起跳闸而造成矿井停电、停风,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发生地点现场人员及单位值班人员汇报后,应立即启动矿应急处置预案,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恢复矿井供电时,启动矿井停产撤人预案,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风;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系统紊乱的,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矿内降压站线路跳闸,引起全矿停电,使主(辅)风机停止运转;主要通风机出现故障停止运转,另一台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以及主要通风联络风门损坏造成采区通风系统混乱的,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6、发现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出现障碍或出现报警的。

发现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出现障碍或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报警的,或井下监测人员汇报有害气体超限的,接到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7、煤层自燃发火指标气体超限或发现明火的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煤层自燃发火指标气体达到0.0024%并有上升趋势以及发现明火的,当接到通防工区检测人员及现场人员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的。工作地点瓦斯超过

1%,二氧化碳超过1.5%,不能立即处理,并有浓度升高趋势,当接到施工现场人员或瓦检员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9、采掘工作面冒顶,压力明显,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冒顶;

采掘工作面冒顶,压力明显,顶板离层量突然增大,巷道支护应力骤然增加,有连续大范围崩盘、断锚杆、断钢带等现象,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冒顶;当接到现场施工人员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除以上9条问题,凡是发生对人身安全及矿井财产威胁的,值班调度人员都有权下达撤人命令。

当发生以上情况时,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对不及时下达撤人命令值班调度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如险情未达到预想情况时,按要求撤人的不追究值班调度人员责任。

二、赋于井下现场负责人停产撤人决策权和指挥权,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井下工作地点或周围发生险情危及人身安全时,跟班区长及安全员、班组长成立应急小组不用向任何人请示,立即行使撤人决策权下达撤人命令,承担起保护和挽救现场人员生命安全的责任。沉着、冷静、快速、积极的组织人员撤离,不得有任何推托、退缩或逃离,撤至安全地点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如因组织不利造成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现场人员接到撤人命令后,由跟班区长及安全员、班组长成立应急小组共同组织、指挥现场施工人员的撤离工作,以最快的速度通知所有出勤人员,必须保证一人不漏,快速有序的按照撤离路线进行撤离,并向调度室汇报。

授权人:

煤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20170816

黔越矿业有限公司高家岩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2017年1月

关于矿井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的通知 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12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一台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另一台主要通风机不能按规定投入运行的;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或现场丧失监测监控功能,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部门要立即作出部署安排,煤矿调度室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当班调度员在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产撤人的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当班调度员正确行使以上十项授权,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难),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当班调度员的责任。 应根据上述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矿井调度人员便于操作的停产撤人实施细则,并上报黔越公司。 贞丰县挽澜乡高家岩煤矿 2017年1月5日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2020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

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及赋于井下现场负责人停产撤人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通知: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安全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的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财产安全,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煤矿矿长(***)根据我矿实际,特授予值班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如下: 调度人员在值班期间,在接到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报警或井下带班领导、基层区队、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报告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煤矿 年月日

一、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 1、汛期本地区连续降雨达到大雨以上或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汛期本地24小时以内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1)雨季期间“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必须指定专人24小时巡视检查,对地面、井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人员处理;若问题较大,可能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值班调度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启动公司停产撤人预案。 (2)对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窖,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暴雨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调度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2、井下发生突水,危及矿井安全;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的。 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增大、顶板来压、地板鼓起或产生裂缝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特征,立即下达受灾区域停产撤人命令;采区发现采掘工作面出现压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有时可达500mm以上,工作面底板产生裂隙,并逐渐增大;沿裂缝或煤帮向外渗水,随着裂缝增大,水量增加,当底板渗水量增大到一定程度时,煤帮渗水停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指地域的适用,还包括对主体与客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我国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国籍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互惠原则 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便体现了这一原则。一个国家对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有严格的国界限制,这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地域性的体现。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公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在本国地域内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的著作权,这便是互惠原则的体现。1992年10月,我国参加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我国参加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此之前,我国还分别与美国和菲律宾签订过有著作权保护内容的《中美贸易协定》和《中菲文化协定》。因此,我国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现在,我国作者的作品可以在一百多个国家受到著作权保护,同样,我国也要保护与我国有著作权相互保护关系的一百多个国家作者的作品。 两个国家若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对方作者的著作权。 3.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款中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在中国境内第一次出版;如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然后再在中国境内出版,就不能称为“首先出版”。第四款中的“同时出版”不一定指同一天出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则视之为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 (编辑:https://www.docsj.com/doc/5f14533804.html,职业认证考试培训网)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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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人格权侵权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 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359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ugust 2, 2002, and effective as of September 15, 2002) Article 1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pyright Law"). Article 2The term "works" as referred to in the Copyright Law means intellectual creations with originality in the literary, artistic or scientific domain, insofar as they can be reproduced in a tangible form. Article 3The term "creation" as referred to in the Copyright Law means intellectual activities in which literary, artistic or scientific works are directly created. Any organizational activity, consultation, material support or other auxiliary services conducted or offered for another person's creation shall not be deemed as creation. Article 4For the purposes 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se Regulations, the following expressions concerning work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hereunder assigned to them: (1) "written works" means works expressed in written form, such as novels, poems, essays and theses; (2) "oral works" means works expressed in form of spoken language, such as impromptu speeches, lectures and court debates; (3) "musical works" means such works as songs and symphonic works, with or without accompanying words, which can be sung or performed; (4) "dramatic works" means such works as dramas, operas and local traditional operas for stage performance; (5) "qu yi works" means such works as "xiang sheng" (cross talk), "kuai shu" (clapper talk), "da gu" (ballad singing with drum accompaniment) and "ping shu" (story telling based on novels), which are mainly performed by recitation or singing, or by both; (6) "choreographic works" means works in which ideas and feelings are or can be expressed through successive body movements, gestures, facial movements, etc; (7) "acrobatic works" means works expressed through body movements and skills, such as acrobatics, magic and circus; (8) "works of fine arts" means two- or three-dimensional works of the plastic arts created in lines, colours or other media which impart aesthetic effect, such as paintings, works of calligraphy and sculptures;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一、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其中增加著作权质押的内容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之前在《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著作权质押及质押登记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呼应性地做了规定。但是,对第四条的修改就令人费解,修改前后的条文有何实质性区别,修改的原因何在,司法考试中第四条的修改有无考试的可能?如果考,会怎样考? 二、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原因 1、直接原因。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时19个月,于2009年3月20日终于尘埃落定,WTO专家组最终做出裁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五条和TRIPs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专家组同时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对在境内出版、发行的作品进行内容审查①。 2、理论原因。首先,违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违背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内容反动、淫秽”的违禁作品只要该作品依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而产生了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即可依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获得著作权。但是原《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却是从作品的内容,从作者的思想感情、立场观点出发,否定了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这与著作权的取得原则是不一致的。其次,原著作权法第四条混淆了私法与公法的调整范围。违禁作品的传播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对违禁作品传播的限制或者禁止是行政法等公法的任务;而著作权法是私法,私法的任务是赋予权利并在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中保护权利,不应该因为权利的行使在公法上受到限制就彻底地否认权利的存在。再次,对于何为“违禁作品”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其的定义也不一致。比如在清末《红楼梦》就被列为禁书,但是在现代社会根本不是“违禁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违禁作品不利于一些有价值的作品的长远保护。最后,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有利于进一步限制违禁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利益。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著作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著作权去禁止他人对违禁作品的抄袭、盗版、改编等,同时违禁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出版、传播该违禁作品。 三、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的实质性区别 原《著作权法》(2001)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一般统称为“违禁作品”,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反动、淫秽的作品。②原第四条第一款告诉我们,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更不能根据著作权法产生著作权。而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删去“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就意味着违禁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也可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理自完成之日自动产生著作权。但是根据“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些违禁作品是不能出版、传播的,虽然违禁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但是其出版传播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禁止。同时,新增加的一款“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强调了国家对违禁作品的监管,也重申了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不再排除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正是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条文的实质性区别。 四、司法考试中是否会考查第四条的修改以及如何考查 由于我国对第四条第一款的修改是被动地接受WTO专家组的建议作出的,因此深入考查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同时又是著作权法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仍有考的可能性。 至于考查的方式,笔者觉得会结合第26条的增加的内容一起考查,主要考查对法条的表层的熟悉度或者结合案例简单考查对该条的理解。就此,笔者草拟一题,供考生参考。 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B.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C.依法禁止出版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D.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答案:ABD ① 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Report of the Panel. WT/DS362/R ② 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117. ~ 1 ~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潘伟: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内容解读《中国版权》杂志独家

潘伟: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内容解读 《中国版权》杂志独家 本文将于《中国版权》杂志2018年第3期刊登,原文注释省略。中国版权杂志(ID:chinacopyright2017)网络首发。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温馨提示:本文约5000字,阅读时长约8分钟《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已于2018年4月20日正式发布。《审理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将会大大促进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质效的提高,也将对首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审理指南》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介绍,以方便理解。 一、背景和思路自1996年开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著作权审判的意见、指南及参考问答等。二十多年来,这些文件对于北京法院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个别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有待更新,部分文件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加之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需要统一裁判思路,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指导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删改和整补。为

确保《审理指南》制定工作的顺利有效推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抽调了北京市三级法院具有丰富著作权 审判经验的法官成立课题组,经过两年的梳理、调研、论证、修改,终于完成了《审理指南》的制定工作。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既要遵循民事侵权案件的一般规律,也要兼顾著作权自身的特点。当下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很多挑战,如何加大力度保护著作权,同时兼顾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是特别需要关注的。《审理指南》将“加大保护、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平衡利益”作为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进行了总结归纳。例如:为便利诉讼,加大保护力度,程序上放宽诉权转让限制,实体上探索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鼓励创作方面,通过强调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划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避免权利人对事实的垄断;在促进传播方面,强调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审理,应结合各方证据区分提供内容和提供服务,并明确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在平衡利益方面,提出了“停止侵害的例外”等。将上述原则确定在《审理指南》中,并指导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贯彻,对于真正实现作品价值、推动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由与诉权谁有权起诉?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这些是法官在面对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实践中,经常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 应急处置权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矿井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12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一台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另一台主要通风机不能按规定投入运行的;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或现场丧失监测监控功能,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煤矿要立即作出部署安排,煤矿调度室必须有本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当班调度员在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产撤人的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当班调度员正确行使以上十项授权,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难),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当班调度员的责任。 各煤矿应根据上述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矿井调度人员便于操作的停产撤人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

煤业有限公司煤矿调度员十项矿长授权细则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 矿 长 授 权 书 一、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利 1、汛期本地区连续降雨达到大雨以上或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汛期本地24小时以内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1)雨季期间“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必须指定专人24小时巡视检查,对地面、井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人员处理;若问题较大,可能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值班调度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启动公司停产撤人预案(2)对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窖,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暴雨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调度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2、井下发生突水,危及矿井安全;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的。 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增大、顶板来压、地板鼓起或产生裂缝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特征,立即下达受灾区域停产撤人命令;采区发现采掘工作面出现压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有时可达500mm以上,工作面底板产生裂隙,并逐渐增大;沿裂缝或煤帮向外渗水,随着裂缝增大,水量增加,

当底板渗水量增大到一定程度时,煤帮渗水停止,此时水色时清时浊,底板活动时水边浑浊、底板稳定时水变清;底板破裂,沿裂缝有高压喷出,并伴有“嘶嘶”声或刺耳水声;底板发生“底爆”,伴有巨响,地下水量涌出,水色成乳白色或黄色等任何一种突水征兆。当调度值班人员接到现场人员及单位值班人员汇报以上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掘进巷道突然发现瓦斯异常涌出的,井下工作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一氧化碳超限或有明火的以及出现冲击地压特征的,当调度值班人员接到现场人员及瓦检员汇报以上情况时,应立即下达撤人命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超限报警的,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4、供电线路发生故障,不能保证安全供电的。 线路的绝缘老化,电缆或设备的长期过负荷而使耐压降低,引起漏电和短路跳闸停电;在雨季,线路落雷会造成线路击穿短路跳闸;设备检修过程中,由于检修不当也可以造成设备或开关的绝缘损坏、不按规程挂接地线,三项短路接地、小动物进入开关柜等都可以引起开关跳闸停电;司机不正规操作,也会引起短路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因飓风、台风、地震或暴风、暴雨、冰凌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供电线路接地、短路或线路遭雷击接地、倒架、断线、短路引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 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 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有关商标的部门规章 版权-法律法规 1.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09-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3-03-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3-03-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04-15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12-11 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2007-01-09 7.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 2007-01-09·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2007-01-09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 2007-01-0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2007-01-0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2007-01-09 版权-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2003-07-2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2003-07-25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 2007-01-0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版权-国际条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 ·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 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 4.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的附加议定书(1979) · 5.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范本(1979) · 6.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1979) · 7.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1974) · 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 · 9.世界版权公约(1971) · 10.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 · 11.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 第1页共2页

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

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实施细则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及赋于井下现场负责人停产撤人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通知: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安全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的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财产安全,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煤矿矿长(***)根据我矿实际,特授予值班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如下: 调度人员在值班期间,在接到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报警或井下带班领导、基层区队、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报告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煤矿 年月日

一、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 1、汛期本地区连续降雨达到大雨以上或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汛期本地24小时以内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1)雨季期间“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必须指定专人24小时巡视检查,对地面、井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人员处理;若问题较大,可能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值班调度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启动公司停产撤人预案。 (2)对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窖,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暴雨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调度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2、井下发生突水,危及矿井安全;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的。 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增大、顶板来压、地板鼓起或产生裂缝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特征,立即下达受灾区域停产撤人命令;采区发现采掘工作面出现压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有时可达500mm以上,工作面底板产生裂隙,并逐渐增大;沿裂

著作权法试题

一、单选题 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 D )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C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D )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刘教授1998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 A.自1998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 B.自1998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

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

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 鲁煤安调〔2009〕218号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切实提高煤矿安全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省局结合全省煤矿调度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煤矿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

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煤炭企业要立即作出部署安排,煤矿调度室必须有本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值班调度员在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产撤人的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值班调度人员正确行使以上十项授权,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难),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值班调度人员的责任。 各煤矿应根据上述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矿井调度人员便于操作的停产撤人实施细则。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来源:百度作者:日期:10-05-04 法释[200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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