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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XX公司**市分公司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共同签署。

甲方:XX公司**市分公司

负责人:XXX

地址:**市**区君隆广场1、2号楼西安道2号901、1001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为XX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

管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2.甲方就截至基准日的《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标的债权,委托XX公司(以

下简称“天金所”)依法以公开市场挂牌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天金所于年月日进行挂牌,乙方参加公开市场挂牌转让并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与天金所签订相关文件。

甲乙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主债权人享

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

益的通称。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

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资产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

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

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

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

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

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转让价款的数额

以乙方与天金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所载明的数额为准。

1.5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公告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

的法律文件。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通过天金所向竞买人披露

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

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2017】年【9】月【30】日。

1.7成交日:系指天金所向受让方发出相关文件之日。

1.8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9公告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

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甲方以公告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1.10过渡期:指自成交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11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公告日(含本日)的期间。

1.12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

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风险揭示

2.1乙方受让的标的资产为金融不良资产,可能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

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

[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

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

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

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

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

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

关规定。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 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如担保人和/或其他义务人为国有企业的,乙方向该担保人和/或义务人主张权利的,其权利可能会受到如同第2款第(1)项及第3款的限制。

2.6对于附属权益,甲方在受让该等标的资产时即未接收相关的档案资料,因而在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标的资产的文件中亦不包括此部分材料。乙方如需获得该等附属权益的档案资料,应直接联系该等附属权益的原债权人北京农商行查阅并取得。该等附属权益对应的原始档案文件可能存在缺失、没有原件、内容冲突等瑕疵,该等附属权益亦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不准确、不完整、不存在等瑕疵。

2.7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

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

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

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

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

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

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

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

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8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9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

期利益的后果。

3标的债权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利息为人民币【】(小写: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小写:元)。标的债权的帐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

4标的债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标的债权。

5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1转让价款

乙方以相关文件所载明的成交价作为购买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

5.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须向天金所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5400万元交易保证金。

乙方应在签署《签约通知单》起3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债

权转让合同》,并在签署《签约通知单》起5个工作日内向天金所指定

账户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

销权。天金所指定的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XX公司

账号:02-**********8

开户银行:XX公司天津佟楼支行

6风险的转移

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7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公告

7.1标的债权的转移

7.1.1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至甲方之日,标的债权

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7.1.2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

7.1.3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费用由乙方承担。

7.1.4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

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

方享有。

7.2文件的交付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7.3现金的交付

甲方同意在公告日后10日内,将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内甲方因管理标的债权而获得的现金(如有),在扣除本合同约定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7.4甲方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7.5.1 乙方同意无条件承继甲方及其前手在成交日之前与相关中介机构

签署的相应合同。

7.5.2 乙方承诺,如果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合同中的权利义

务转让给乙方,则乙方保证不聘用该中介机构处理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任何事宜。

7.5标的债权的加速交付

自权利转移日后,甲方不再承担标的债权的管理责任。在交接期间内,如遇紧急情形,甲方有权对部分标的债权加速交付,并对加速交付部分进行单独通知或个别公告,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予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7.6标的债权转让公告

7.6.1公告日的不变更

双方确认,无论双方在交接期间内是否完成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的交付,甲方均应在权利转移日后【30】日内,进行标的债权转让公告。

7.6.2公告的媒体

甲方应于公告日在全国或者省级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公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7.6.3乙方迟延受领对公告的影响

乙方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不影响甲方对标的债权的转让

发布转让公告,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费用的额外增加,均由乙方

承担。

8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

8.1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

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

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8.2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

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8.3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

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该费用由甲方按本

合同约定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

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六作为违约金。

9声明与保证

9.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

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非欺骗保证:甲方保证在持有标的债权期间没有伪造任何文件,

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故意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9.1.3不冲突保证: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

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9.1.4标的债权金额保证:甲方保证本合同第3条所述的基准日标的债

权账面本金余额与基准日甲方实际持有的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之

间的差额,与本合同所述的基准日标的债权账面本息总额的比率,

不超过5%。根据本合同对标的债权的定义,如标的债权中部分主

债权、从权利已转化为重组、和解、抵债等协议项下或法院抵债

裁定所对应的权利的,且该等重组、和解协议中的豁免(如有)

是附条件的,只要基准日前该等协议中的豁免条件仍未成就或抵

债物未完成过户,甲方实际持有的该部分标的债权本金数额,就

应按照其豁免前数额或抵债金额计算。

9.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2.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有

权受让标的债权、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乙方承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

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

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

系的人员。

9.2.2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所

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

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乙方

承诺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资金来源合法。

9.2.3不冲突保证: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

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9.2.4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

甲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乙方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

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乙方在参与竞买标的债权前,已经认真审

阅了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

的调查,乙方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

9.2.5乙方如实向甲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法人的出示

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

件;乙方为自然人的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9.2.6乙方特别承诺:

9.2.6.1鉴于甲方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

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

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放弃并

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

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9.2.6.2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

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

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

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9.2.7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规定,对受让的标的债权行使权利。

9.2.8受让方如实向转让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受让

方为法人的,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出示身

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甲方有过错且严重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导致乙方主要权利不能行使,且在接到

乙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知后(15)日内,甲方仍旧不能消除违约

情形,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

价款及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除此之外,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其

他违约责任。

10.1.2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甲方仅承担对乙方支付相应违约

金的责任,乙方同意放弃因该款所述的情形而请求解除本合同的

权利。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相应违约金数额=[(基准日标的债权账

面本金余额与基准日甲方实际持有的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之间的

差额/基准日的标的债权账面本息总额)—0.05]×转让价款。

10.1.3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因甲方过错违反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导致乙方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时,乙方不得请求

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该赔偿额不得超过

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损失额,甲方对乙方的最高赔偿额=(出现

违约情形的该笔债权在基准日时的账面本金余额/标的债权在基

准日的账面本金总额)×转让价款×1%。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如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

日,乙方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六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10.2.2如乙方迟延(30)日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选择:

(1)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

为转让价款的(20)%,如该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

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2)解除本合同,扣除乙方已经向天金所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并

且同意甲方有权委托天金所再次组织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

价如低于原成交价,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补足,并由乙方承担再次交

易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甲方第一次交易和再次交易产生的佣

金)。乙方在此放弃对此后权利人的一切抗辩权。如该保证金及再

次交易的差额部分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

乙方追索。

(3)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按第10.2.1条支付滞纳金。甲方

选择本条(3)后不影响甲方再次选择本条(1)或(2)。

10.2.3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选

择:(1)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第10.2.2条(1)的约

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退还已经接收的相关资料,相

应债权转回甲方的事宜并无需征得乙方同意。(2)不解除本合同,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1保密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并按《保密承诺》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2不可抗力

12.1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依合同法规定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甲方或者乙方的过失或疏忽,发生了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的客观情况。

12.2通知义务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

12.3证明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日内请求并获得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2.4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下列【A】争议解决方式:

A.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6其他约定

16.1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合同相冲突,

应以本合同为准。

16.2如果本合同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

效力。

16.3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

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6.4本次债权转让发生的费用,本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16.5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6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

【贰】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600256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信2020-11-18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公告编号:2020-10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信托机构 成立煤炭产业合作基金 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信达出资25亿元,认购信托机构发起设立的煤炭结构调整信托(广汇能源)的全部份额,向伊吾矿业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总规模25亿元,信托贷款的期限为36个月。 ●被担保人名称: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25亿元 ●对外担保累计数额: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对外(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1,527,916.25万元人民币,均不存在逾期担保现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积极推动公司煤炭及煤化工业务的有序发展,增加公司优质煤炭资源储备,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拟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签订关于设立煤炭结构调整信托计划的相关协议。协议签署后,中国信达将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吾矿业”)提供专项资金,用于优化公司煤炭资源储备的整合及利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结构 1、设立单一信托并认购全部份额 中国信达出资25亿元,认购信托机构发起设立的煤炭结构调整信托(广汇能源)(暂定名称,以下简称“结构调整信托”)(SPV)的全部信托份额。 2、发放信托贷款 结构调整信托向伊吾矿业发放信托贷款,为伊吾矿业收购马朗矿权和后期资源开发利用提供配套资金支持。信托贷款总规模25亿元,信托贷款的期限为36个月。 3、资金用途 信托贷款25亿元专款专用,其中的12.17亿元用于缴纳马朗矿探矿权出让收益金首付款;剩余的12.83亿元为伊吾矿业后期资源开发利用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二)风控措施 1、共同债务人 设定广汇能源作为共同债务人,与伊吾矿业共同承担偿还信托贷款义务。具体以广汇能源与信托机构签订的《债务加入合同》为准。 2、抵押担保 债务人伊吾矿业以其现有核心资产包括工业用房、工业用地、机器设备、构筑物及白石湖露天煤矿采矿权等为信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以伊吾矿业与信托机构签订的《抵押合同》及资产抵押清单为准。 3、质押担保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新能源”)以其持有的伊吾矿业股权,广汇能源以其持有的广汇新能源部分股权分别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具体以广汇能源、广汇新能源与信托机构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为准。 4、保证担保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董事会第八届第二次会议,审议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系统公司管理系统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一、历史背景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当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AMC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并用这些钱向四大行收购1.4万亿元不良资产。 二、四大资产公司困境与转型 由于AMC在成立时都是以账面价值收购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形成的损失都挂在AMC的账上,因此形成了AMC羞于示人的财务报表。粗略估计,AMC按25%左右的回收率,其政策性业务的亏损将超过万亿元。截至2007年,除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能足额偿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本息之外,其他三家均无力持续履行还贷义务。 (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病 1.不良资产处置 第一次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损失由国家承担,但第二次剥离的商业性不良资产的盈亏,则由AMC用自己的经营收入归还央行再贷款本息来承担,假如处置不利,再贷款的损失就由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去弥补。 2.盈利状况 转型后盈利状况,除去处置不良资产商业化过程中的亏损,在先前AMC最为看好,具有“自主造血”机能的证券行业里,信达证券、东兴证券、华融证券却一直表现不佳。 3.体制弊病

现在四家AMC都忙着转型,其实质仍然是穿新鞋走老路,仍然是穿着官服,却干着经商活动的“四不像”组织———既非市场组织,也非行政组织。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之前的毛病,现在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有。 4.资本金之困 成立之初,国家财政分别为四大AMC注入100亿资本金,但其中约80%属于实物性资产,现金只有20亿元左右。由于资产折旧和利息负担的原因,当初的100亿的资本金已不足额。 (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谋求转型 在发展的过程中,四大AMC都开始了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 1.东方彻底退出非金融类业务,2012年斥资78亿收购了中华联合保险。中华财产保险,在全国财险市场份额占据第四,2012年收入过200亿元,净利27亿元。有一种说法是东方几年内会向保险业务转型。 2.长城重点服务中小企业,同时将办事处的转型发展作为整个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2012年,长城有23个办事处年利润过亿人民币。他们也针对中小企业,开发了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业务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等业务模块。 3.华融一直走的是大客户路线,近几年签约客户达252家,合作客户1693户,主要是通过与政府、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大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获得持续性的客户资源。也因为此,目前华融集团的资产总额3100亿元,超过了此前一直领先的信达资产的资产规模。该公司官网上有一句话颇有亮点:大客户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凸显中国华融「听党的话,跟政府走,按市场规律办事」直面市场的经营特色。 4.信达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营收和利润一直领先于其他三家,同时他是四大中唯一一个获准处置地产等非金融类资产,因此能更直接的参与到地产信托之类的项目中去。而且信达是四大中第一个改制并进入战略性投资者的,「至2012年3月,信达资产引入4名战略投资者,包括社保基金入股8%,以及渣打、瑞银、中信资本合共入股8.54%,合计入股103亿人民币。」。8月19日的最新消息,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XX公司**市分公司 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共同签署。 甲方:XX公司**市分公司 负责人:XXX 地址:**市**区君隆广场1、2号楼西安道2号901、1001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为XX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 管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2.甲方就截至基准日的《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标的债权,委托XX公司(以 下简称“天金所”)依法以公开市场挂牌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天金所于年月日进行挂牌,乙方参加公开市场挂牌转让并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与天金所签订相关文件。 甲乙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主债权人享 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 益的通称。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 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资产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 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 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 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 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 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转让价款的数额 以乙方与天金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所载明的数额为准。 1.5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公告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

中国信达笔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信达笔试 篇一: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最全资料(介绍,笔试,面经) 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概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独家发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6月29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155,096,932元,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破产管理; 对外投资; 买卖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20xx年) 中国经济的迅速成长给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作为金融市场体系内的细分市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同样迅速。自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运作并带动市场发育开始,历经七年快速发展,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在最近一年出现了若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变化为获得更高的边际收益,工商银行在其4590亿元的可疑类不良资产剥离、招标中首次 采用了分包方式;为尽快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资产管理公司更多地采用了组包批发方式来处置资产;在银行不良资产增速得到控制时,信托业、证券业的高风险资产处置已经成为市场新热点等。 我们预期,伴随未来国际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复杂化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后可能出现的减速情况,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仍有增加可能。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效益水平仍能够维持增长,因此近期也不易再出现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剥离活动。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部门的重组仍在继续,来自这些机构的高风险资产仍将持续进入市场,但它们在规模比例上仍难占据较大权重。 20xx年下半年,随着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政策性资产处置步伐的加快,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涌现出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新的交易机会吸引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其他国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 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1]250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11]5号)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中央收入,按中央所得税预算级次入库。现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其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国税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对不在税务总局及省国税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该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XX投资公司债务重组合同 精品

合同编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债权人) 与 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 (债务人) 之间 债务重组合同 2014年6月

债务重组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4年6月【】日(“签署日”)在成都市高新区(“签订地”)签订: 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或“信达”) 负责人:xxx 住所地:xx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xx号xx层 邮编: 电话: 债务人: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成都市xx县xx街道xx号 邮编:【】 电话:【】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双方”。 鉴于: 1.债权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持有相关主管部 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2.根据原债权人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信达于 2014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债权收购协议》,信达应按《债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向原债权人支付债权收购款项。自付款日起,债务人欠信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亿零壹佰万元(小写:¥50,100万元)(下称“重组债务”)。

3.为帮助债务人缓解流动性困难,盘活企业资产,促进经营发展,双方同意, 依托信达的不良资产专业化管理能力,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社会风险救助作用,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债务重组。 为此,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就债务重组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债务重组宽限期、还款计划 1.1债务重组宽限期为36个月,自付款日起算(下称“重组宽限期”)。在重组 宽限期内,债务人同意向信达支付重组利息。重组利率为14.5%/年,重 组利息以重组债务本金余额、重组利息年率和重组宽限期为基础按日计 提(日利息率=14%÷360)。 1.2重组宽限期内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债务人应于结息日次日 (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信达支付当期重组利息。首次 支付日为自付款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次日。重组宽限期届满之日,债务 人向信达偿还全部重组贷款本金,利随本清。 1.3债务人应于重组宽限期届满之日向信达偿还全部重组债务本金人民币大 写人民币伍亿零壹佰万元(小写:¥50,100万元)。 2.抵押物的销售 2.1在重组宽限期内,如债务人拟对抵押物上所开发的“中信〃万锦城”项目 进行销售或置换抵押物,则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债务人在本项目的动态抵押率不高于50%,动态抵押率=(本协议约定的债权本金余额+编号为【】的《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 约定的债权本金余额)/(未售抵押物评估价值+置换抵押物价值) (2)取得信达同意销售抵押物上所开发的“中信〃万锦城”项目相关房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叶为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叶为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负责人贾洪浩,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晓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龚雪彪,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为森。 原审第三人赵万水。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为森、原审第三人赵万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4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市市西支行(以下简称“市西支行”)与叶为森签订《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2002年沪中西房字第260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1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02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同时叶为森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108弄4号10E室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了编号为沪房地市他字(2002)第004861号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合同签订后,市西支行依约向叶为森发放了贷款。此后,市西支行依法更名为中国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以下简称“普陀支行”)。 2004年6月25日,信达公司与普陀支行签署编号为第零5号债权转让协议,普陀支行将其对叶为森《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2002年沪中西房字第260号)债权及全部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信达公司。因为叶为森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故信达公司诉诸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叶为森偿还本金108,236.17元,截至2009年4月30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50,549.96元及从200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2、信达公司对叶为森提供的抵押物(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108弄4号10E室)及其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叶为森承担。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11月30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945A 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31562组织机构代码:710924945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成立日期:1999-04-1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3816453.515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营业期限:1999-04-19 至 / 营业范围:(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买卖有价证券;(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资产及项目评估;(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387

信达笔试材料

中国信达笔试材料 篇一: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最全资料(介绍,笔试,面经) 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概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独家发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6月29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155,096,932元,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破产管理; 对外投资; 买卖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20xx年) 中国经济的迅速成长给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作为金融市场体系内的细分市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同样迅速。自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运作并带动市场发育开始,历经七年快速发展,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在最近一年出现了若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变化 为获得更高的边际收益,工商银行在其4590亿元的可疑类不良资产剥离、招标中首次采用了分包方式;为尽快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资产管理公司更多地采用了组包批发方式来处置资产;在银行不良资产增速得到控制时,信托业、证券业的高风险资产处置已经成为市场新热点等。 我们预期,伴随未来国际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复杂化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后可能出现的减速情况,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仍有增加可能。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效益水平仍能够维持增长,因此近期也不易再出现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剥离活动。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部门的重组仍在继续,来自这些机构的高风险资产仍将持续进入市场,但它们在规模比例上仍难占据较大权重。 20xx年下半年,随着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政策性资产处置步伐的加快,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涌现出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新的交易机会吸引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机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外国投资者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在内的更多市 场参与者。这些交易主体的不同风险收益偏好催生了更新颖的资产处置方式,例如借助国内信托通道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政企合作处置等方式开始被采用。此外,随着1999年政策性剥离资产处置临近尾声,曾为解决中国不良资产问题做出过巨大贡献的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 转型问题也已成为不良资产市场最大热点。尽管在未来仍面临引入和整合新业务、在新业务领域确立核心竞争力等问题,但在不良资产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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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1﹞10号 【发文日期】2001-02-20 【实施时间】2001-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国办发〔1999〕33号)和《 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简介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介绍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农业银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建设银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商银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在管理和处置资产时,可以从事追偿债务、资产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等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在转让资产时,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 华融资产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于1999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总部设立在北京。旗下拥有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信托、华融租赁、融德资产、华融渝富、华融期货、华融置业、华融致远投资、华融汇通资产10家子公司,服务网络遍及30个省、市、自治区,可以为客户提供资产经营管理、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信托、投资、基金、期货、置业等全牌照、多功能、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底,公司总资产达2185亿元,净资本收益率达12.5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 长城资产是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100亿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额拨入,1999年在北京挂牌成立。该企业是中国拥有金融债权资产资源最多的资产管理公司,共成功收购了中国银行资产包7个、中国工商银行资产包17个,以及华夏银行资产包1个,收购债权本金2634亿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 东方资产是经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1999年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其中人民币60亿元,外汇5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入。公司下辖25个办事处和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邦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家直属公司。该公司拥有100亿资本金,其中有以酒店为特色的数十亿投资类资产,主要分布在沿海及内地大城市,三星级以上酒店近三十家,其中四星酒店16家,五星酒店7家,运作前景广阔。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 信达资产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在北京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100亿元。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追偿本外币债务;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调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报告 1.概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追偿本外币债务;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历史背景 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筹措、融通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主渠道之一,长期以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在1995年《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银行是以专业银行模式运作的,信贷业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影响,以及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此外,在1993年之前,银行从未提取过呆账准备金,没有核销过呆坏帐损失。这样,不良贷款不断累积,金融风险逐渐孕育,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如果久拖不决,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 鉴于上述情况,在认真分析国内金融问题和汲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从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并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先行试点。 3.公司简介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成立之初,除信达的人员较为整齐之外,其余三家均临时从对应的国有银行抽调。 幸福人寿控股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已经过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4月20日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追偿本外币债务;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 资产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4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2.04.24 【实施日期】200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2002年4月24日建总发[2002]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六条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委托代理事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独家发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155,096,932元,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2.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3.破产管理; 4.对外投资; 5.买卖有价证券; 6.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 7.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 8.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9.资产及项目评估; 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党委书记、董事长侯建杭党委副书记、总裁臧景范党委副书记、监事长陈维中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九号院1号楼 邮编:100031 电话:86-10-63080000 传真:86-10-63080266

中国信达不良资产经营业务在客户资源、服务功能、网络覆盖和盈利能力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是公司的核心业务。 中国信达收购受托经营各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括债权、股权、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累计收购受托不良资产规模近1.4万亿元。 中国信达与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中国信达坚持走专业化道路,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实践,在不良资产领域取得资产回收率最高、处置费用率最低的行业领先业绩。在资产处置手段的选择上,中国信达不断突破与创新,除清收、诉讼、债转股、转让等传统方式以外,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资本市场运作、股权投资等创新处置方式也得到广泛运用,创造出许多资产处置经典案例。此外,中国信达拥有证券、基金、信托、租赁、保险等全功能的金融服务平台,能够为客户提供一揽子不良资产解决方案,满足不同客户个性化需求。 中国信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债转股的重大决策,先后对国家重点建设的能源、铁路、冶金、有色、化工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债转股,并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推动债转股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同时,对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保荐上市,实现了债转股资产的大幅增值。 截至2009年底,中国信达累计对358户企业实施债转股,转股金额近1355亿元。经过中国信达债转股的一大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已陆续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成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行业龙头。 债转股股权资产将成为中国信达未来一段时期的主要利润增长点,对公司的商业化转型、综合经营和培养战略客户意义重大。 主要的债转股客户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焦化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最全资料(介绍-笔试-面经)

1.1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概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独家发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 年6 月 29 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155,096,932 元,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 构。经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破产管理; 对外投资; 买卖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资产及项目评估;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2006年) 中国经济的迅速成长给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作为金融市场体系内的细分市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同样迅速。自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运作并带动市场发育开始,历经七年快速发展,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在最近一年出现了若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变化??为获得更高的边际收益,工商银行在其4590亿元的可疑类不良资产剥离、招标中首次采用了分包方式; 为尽快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资产管理公司更多地采用了组包批发方式来处置资产;在银行不良资产增速得到控制时,信托业、证券业的高风险资产处置已经成为市场新热点等。 我们预期,伴随未来国际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复杂化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后可能出现的减速情况,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仍有增加可能。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效益水平仍能够维持增长,因此近期也不易再出现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剥离活动。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部门的重组仍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最全资料介绍笔试面经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最全资料介绍笔试面经

1.1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概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独家发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年 6 月29 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155,096,932 元,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理;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理;破产管理; 对外投资; 买卖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资产及项目评估;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 中国经济的迅速成长给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作为金融市场体系内的细分市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同样迅速。自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运作并带动市场发育开始,历经七年快速发展,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在最近一年出现了若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变化??为获得更高的边际收益,工商银行在其4590亿元的可疑类不良资产剥离、招标中首次采用了分包方式;为尽快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理任务,资产管理公司更多地采用了组包批发方式来处理资产;在银行不良资产增速得到控制时,信托业、证券业的高风险资产处理已经成为市场新热点等。 我们预期,伴随未来国际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复杂化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后可能出现的减速情况,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仍有增加可能。可是,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效益水平仍能够维持增长,因此近期也不易再出现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剥离活动。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它金融部门的重组仍在继续,来自这些机构的高风险资产仍将持续进入市场,但它们在规模比例上仍难占据较大权重。 下半年,随着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政策性资产处理步伐的加快,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涌现出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新的交易机会吸引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国有资产处理机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外国投资者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在内的更多市场参与者。这些交易主体的不同风险??收益偏好催生了更新颖的资产处理方式,例如借助国内信托通道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政企合作处理等方式开始被采用。另外,随着1999年政策性剥离资产处理临近尾声,曾为解决中国不良资产问题做出过巨大贡献的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问题也已成为不良资产市场最大热点。尽管在未来仍面临引入和整合新业务、在新业务领域确立核心竞争力等问题,但在不良资产处理领域,在今后可预见的相当长时段内,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仍将保持市场主导者的地位。 主营业务具体内容

2018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招聘256人公告

2018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招聘256人公告本公司的前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是经国务院批准,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推动国有银行和企业改革发展而成立的首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10年6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公司引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UBS AG、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渣打银行四家战略投资者。2013年12月,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首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在中国内地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33家分公司,在内地和香港拥有8家从事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业务的平台子公司,集团员工2万余人。 中国信达2018年校园招聘工作现已全面启动,具体安排公告如下: 一、招聘机构 (一)总部:金融机构业务部、资产经营部、股权经营部、投资与资管部等前台业务部门;战略发展部、集团管理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中后台管理部门。 (二)分公司 1.华东片区:上海、上海自贸试验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分公司、合肥后援基地管理中心; 2.华南片区:广东、深圳、福建、广西、海南分公司; 3.华中片区:湖北、湖南、河南分公司; 4.华北片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分公司; 5.东北片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分公司; 6.西北片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分公司; 7.西南片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分公司。 (三)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招聘职位 总部、分公司招聘前台业务、法律合规、风险内控、财务会计、信息技术及综合管理等六类职位; 子公司招聘客户经理、投资研究、项目管理、合规风控及综合管理等职位。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最全资料

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概况 1.2 1.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独家发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155,096,932 元,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1.5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 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1.6破产管理; 1.7对外投资; 1.8买卖有价证券; 1.9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 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1.10资产及项目评估; 1.1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2006年) 中国经济的迅速成长给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作为金融市场体系内的细分市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同样迅速。自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运作并带动市场发育开始,历经七年快速发展,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在最近一年出现了若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变化??为获得更高的边际收益,工商银行在其4590亿元的可疑类不良资产剥离、招标中首次采用了分包方式;为尽快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资产管理公司更多地采用了组包批发方式来处置资产;在银行不良资产增速得到控制时,信托业、证券业的高风险资产处置已经成为市场新热点等。 我们预期,伴随未来国际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复杂化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后可能出现的减速情况,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仍有增加可能。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效益水平仍能够维持增长,因此近期也不易再出现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剥离活动。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部门的重组仍在继续,来自这些机构的高风险资产仍将持续进入市场,但它们在规模比例上仍难占据较大权重。 2005年下半年,随着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政策性资产处置步伐的加快,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涌现出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新的交易机会吸引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机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外国投资者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在内的更多市场参与者。这些交易主体的不同风险??收益偏好催生了更新颖的资产处置方式,例如借助国内信托通道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政企合作处置等方式开始被采用。此外,随着1999年政策性剥离资产处置临近尾声,曾为解决中国不良资产问题做出过巨大贡献的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问题也已成为不良资产市场最大热点。尽管在未来仍面临引入和整合新业务、在新业务领域确立核心竞争力等问题,但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在今后可预见的相当长时段内,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仍将保持市场主导者的地位。 主营业务具体内容 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第二章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笔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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