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模拟法庭指导

模拟法庭指导

模拟法庭指导
模拟法庭指导

模拟法庭实践表

开庭顺序案例原告被告法院

一案例3 九洲市时代律师事务所:

张亚楠侯玉晶

卢昊李龙茂

九洲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梁思梦周倩

李舒珏贲杨程

九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翟邵颖闫婉玉

尹静宋聪慧

二案例5 九洲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胡希冰李博文

段晓辰李燕

九洲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谭谈张晗

康佳旺赵晶晶

九洲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薛绅王倩男

常仁杰吴艳蓉

三案例9 九洲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张帅英谢丽馨

徐晓明

九洲市时代律师事务所:

刘玉骆歌

皮晓芸

九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薛少考赵世强

周钧宜

四案例10 九洲市时代律师事务所:

郭蕾伏铭佳

李丹董泽金

九洲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李凯雁孙海征

刘畅詹璐纯子

九洲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王聪聪王梦颖

徐丹齐飞

五案例7 九洲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靳旭冉刘桂伶

劳晓梅黄楷莉

九洲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张彤欣王欣宇

李亚杰

九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匡敏杰郄梦川

李明

六案例2 九洲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唐颖熊俊

胡莎莎

九洲市时代律师事务所:

赵冬健王蕴文

陈思

九洲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杨旭郭飞

陈宝坤

七案例11 九洲市时代律师事务所:

付彩云彭思敏

田媛任继尧

九洲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潘玉轩郝宇轩

吴琦田会霞

九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赵静于林静

何菁孙彩艳

八案例1 九洲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赖蓉琪史博翔

刘雅婷

九洲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高媛杨钊

宇芳

九洲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郑美宙莫柳媛

张静

九案例4 九洲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王聪颖朱柏瑞

潘均

九洲市时代律师事务所:

王丽红张汇茹

徐钰玲

九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邢亚宁刘治杏

沈雯

模拟法庭实习要求

1.本次实习采用班级对抗制,模拟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各班小组分别担当原告、被告和法院三种不同角色。具体划分见模拟法庭实践表。

2.本次实习要求人人参与,通过模拟法庭,充分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程序。每个小组成员要求积极配合,集群智,聚群力,努力协调完成好本组所负责角色的工作,同时协助好本班同一大组其他小组所担当角色的工作,理解并熟悉其他角色的职能。

3.本次实习具体开庭时间定在本学期第19周星期二和星期三(1月7日和8日),因而开庭前的诉讼程序,各小组协调进行,确保按时开庭。

4.本次实习效果考核会作为本门课程学习成绩的计入项,因而各小组成员请认真准备,确保程序完善,材料充足,格式正确,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老师联系。本次实习具体考核将从证据规则、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三个方面入手。具体办法见模拟法庭实习指导书。

5.本次实习结束后,各小组须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具体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双方证据、法庭笔录、法院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以及判决书等。

6.模拟实习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减操作程序。

7.法律文书的签发时间应严格遵循法定期限的要求,既不能随意提前,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8.案卷应按时装订、归档,实现作业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不得逾期,影响总体实习进度。

9.各实习小组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制约,既不能相互设置障碍,又不能就案情、实施方案事先通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10.各实习小组负责人要尽职尽责,督促和组织好本小组的实习工作,小组成员应服从指挥,积极配合。

11.实习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应集体研究,每项处理决定都须集体论证后方可作出。

12.模拟实习的案卷、服装、道具要派专人管理,领取道具、服装、案卷的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以防止造成混乱和丢失。

13.模拟实习材料应当用钢笔书写或填写,字迹要工整,格式要规范。

14.实习过程中的集体活动要按时到场,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严格遵守学院的纪律。开庭时间一旦确定,就必须按选定的时间开庭,无故不参加的,以旷课论处,成绩为零分。

15.整个实习活动应严格按照各单元的实习要求和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调配和更改。

16.未列入本材料的的法律文书和不足数量的法律文书请自行制作。

模拟法庭的准备

(一)组成相应的模拟法庭所需的各个组织;

1.审判组。合议庭(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或陪审员),书记员一人。

2.原告组。原告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每名原告人准备两名律师。另设律师事务所三所(乾坤、时代、世纪),负责办理接受委托等事宜;律师即诉讼代理人也由本组成员出任。

3.被告组。被告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每名被告人准备两名律师。另设律师事务所三所(乾坤、时代、世纪),负责办理接受委托等事宜;律师即诉讼代理人也由本组成员出任。

4.其他诉讼参加人组即协助小组。根据案卷情况设证人、法定代理人、鉴定人、第三人。由本大组的模拟法庭小组组织和指挥,除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与原告人与被告人的联系以外,其它诉讼参加人之间不得发生横向直接联系。

5.旁听组。由本班其余同学成立之。并指定一人为组长,一至二三人为重点评论员。

(二)审判组、原告组和被告组都要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

1.审判组必须准备以下材料和道具。

(1)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制作送达笔录。

(2)以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之规定,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3)审问提纲。分头审问的问题审判长外准备以外,合议庭成员也要按分工准备。

(4)庭审中须出示、核实的各种证据。

(5)模拟传票和通知书。

(6)开庭公告。注意不得使用我国法院建制的具体法院名称。

(7)法庭记录的文具,纸张。

2.原告组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1)根据案卷给定内容和各种证据材料拟定起诉书;

(2)代理词;

(3)法定审理时,准备询问和询问的发言要点;

(4)对答辩的预测及答辩对策要点;

3.被告组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1)模拟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委托书若干份;

(2)诉讼代理人代理词要点;

(3)拟在庭审中的发问要点;

(4)对原告的答辩的预测及反驳对策;

(5)对是否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的预测意见;

4.其它诉讼参与人组。其他人都必须在案卷给定的条例和内容范围内活动;熟记各自的诉讼行为和语言内容,不得超出案卷给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另增添新的事实和情节。

(三)制服。值庭司法警察之武器由班模拟法庭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配置;不得使用真实武器和戒具。国徽和法庭一位标识由领导小组准备。

第三章模拟法庭的法庭审理

第十三条模拟法庭的开庭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判人员,书记员,原告人,被告人和司法警察都要树立"我在办案","我在执法"的思想;工作一丝不苟。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进入各自角色,努力做到真实可信。

要严格法庭纪律。一切旁听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模拟法庭合议庭的判决不受原判决的约束,可以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作出自己的判决。

除有法定不能当庭宣判的情形以外,都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尽速,依法制作和送达判决书。

第十五条审判组和原告人、被告人之间不宜在开庭前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审判组、原告组合被告组都要制作自己的案卷材料交模拟法庭实验室保存。其中开庭审判搞得好,案卷制作优秀的将成为永久性教学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章模拟法庭的总结和评估

第十七条每一个模拟法庭在全部一审程序终结以后,都要由指导教师和同学共同进行讨论,旁听学生需发表对案件审理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否严格遵守各项诉讼程序,对诉讼程序熟悉程度如何;

(二)庭审中有无遗漏和违反法定程序的内容;

(三)原被告双方的观点是什么?你同意哪一方观点,理由是什么;

(四)原被告双方、审判员的表现有何长处和不足,你有何收获;

(五)各项诉讼程序、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判决书的质量。

模拟法庭实习归档规范整理顺序

(仅供参考,选择适用)

法院组

民事诉讼归档规范整理目录

(一)民事一审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2)卷宗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4)立案审批表(5)诉讼费收据(6)当事人联系表(7)立案诉讼材料清单(8)起诉书(9)应诉通知书(10)答辩状(11)管辖异议申请书(12)反诉状(13)反诉答辩状(14)第三人参诉意见书、追加第三人通知(15)原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16)被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17)第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18)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及本院裁定(19)鉴定、审计申请书(20)其他相关申请书(21)原告提供证据材料(22)被告提供证据材料(23)第三人提供证据材料(24)鉴定审计结论(25)证据交换笔录(26)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工作记录) (27)开庭公告(28)开庭笔录(29)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30)调解材料、撤诉材料(31)一审法律文书(32)宣判公告(33)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34)委托送达函(35)上诉移送函(36)二审法律文书(37)上级法院退卷函(38)其他诉讼材料(39)送达回证、介绍信(40)备考表(41)证物袋(42)卷底。

(二)民事二审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2)卷宗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4)立案审批表(5)上诉移送函(6)诉讼费收据(7)原审法律文书(8)上诉状(9)答辩状(10)第三人参诉意见书(11)上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12)被上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13)第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14)上诉人提供证据材料(15)被上诉人提供证据材料(16)第三人提供证据材料(17)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工作记录) (18)开庭公告(19)开庭笔录(20)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21)调解材料、撤诉材料(22)二审法律文书(23)宣判公告(24)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25)退卷函(26)委托送达函(27)其他诉讼材料(28)送达回证、介绍信(29)备考表(30)证物袋(31)卷底。

(三)民事执行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2)卷宗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4)立案审批表、委托法院函、高院函(5)申请执行书(6)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法人身份证明书(9)授权委托书(10)执行费收据(11)执行通知书(12)执行裁定书(13)谈话笔录(14)执行证据材料(15)查封、扣押、查询、取证、冻结、扣划清单(16)执行工作笔录(17)委托评估拍卖(评估拍卖报告)呈请批示表(18)合议庭笔录(19)向庭长(院长)汇报笔录(20)财务收据清单(及说明) (21)发还案款报告(22)中止裁定、终结裁定书(23)送达回证(24)备考表(25)证物袋(26)卷底。

(四)申请再审民事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2)卷宗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4)立案审批表(5)申诉案件移送函(6)原审法律文书(7)申诉书(8)委托手续(9)证据材料(10)谈话笔录、调查取证材料(11)审委会决定(12)驳回通知书(13)再审裁定书(14)宣判笔录、工作记录(15)送达回证(16)退卷函(17)备考表(18)证物袋(19)卷底。

(五)民事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2)卷宗目录(3)阅卷笔录、庭审提纲(4)审理报告(5)笔录、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合议庭笔录、汇报记录、审判委员会记录、研究记录、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记录) (6)内部请示及批复、内部函件(7)裁判文书原本(8)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9)发回重审意见书(10)司法建议、审查监督表等材料(11)结案呈批表、延审呈批表(12)备考表(13)卷底。

注:申请再审案件的副卷在2与3之间加入 1.庭长接待登记表 2.案件移送表。

律师所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首次谈话笔录

3.收费凭证;

4.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代理词;

13.出庭通知书;

14.庭审笔录;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6.办案小结。

范本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彭帅):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兰

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理律师):

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被告:彭帅

2007年11月7日

附:

本状副本3本

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原: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原:证据2:派出所提供的对被告询问笔录的电子照片,从这张照片反映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自己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相撞事实的真实性

原:证据3:法院询问派出所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该警官回忆了当时被告询问笔录的内容,用以证明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承认了与原告相撞事实的发生,同时证明,证据2内容的真实性

原:证据4,由南京市鼓楼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和护理证明。其中,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证明证实了原告损伤严重,需要护理,该证据是原告方主张医疗费和护理费的依据。

原:证据5,由南京市鼓楼医院餐饮部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为630元。

原:证据6: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报告中指出原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该证据用来证明,原告被被告撞伤后的损害结果市原告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原:证据7,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责任而支出的鉴定费费用500元。

审判长: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有异议

对于证据一,原告的陈述我方不予认可,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提出其他证据,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此项证据既不合法,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原因如下:第一,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合法,法庭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原告提供的电子文档是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该文档的取得方式是非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派出所据此非法证据所作的誊写材料亦属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此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第一,证据的取得首先应该合法,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被告提出的证据是没有任何证明力的,即使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之电子文档誊写材料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法庭不应予以采信。首先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性,由于该电子文档并非对全部笔录的拍摄,其中没有出现任何被告的签名、手印等重要证明元素,因此该电子文档誊写材料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款,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

品、复制品,不能当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内容不真实,电子文档中表现得内容与我方当事人在询问中所作的陈诉明显不符,证据中显示是原告撞倒了我方当事人,但我方当事人至始不承认与原告相撞之事实,故电子文档之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此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对于证据三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此份证据不具任何证明力,请求法庭不予认可。1,沈某仅为此件案件的承办民警,并非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作为公安机关对该事故承办民警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被告承认原被告之间发生碰撞,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无法形成正确的证据链条。我方当事人认为,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其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我当事人承认双方之间发生了碰撞,我方当事人予以否认。我当事人但是并未作出这样的陈诉,始终没有承认与原告发生相撞。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询问笔录的转述,其原始笔录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询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综上所诉,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四、五、六、七的质证意见,被告作如下反驳。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只有由于在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存在加害行为,也没有撞伤原告,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生权利,故我们当事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伤残鉴定报告,我方承认其真实性,但否认其有效性。伤残鉴定报告只能说明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但无法证明其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此份证据无任何证明力。最后,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多项赔款,我方已经否认有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形成的损害赔偿也无从谈起。同时,我方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证明各项费用的有效性。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亦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没有物证,但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陈二东出庭作证。

审判长: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交通知,法警传唤证人)

证人:我叫陈二冬,男,年龄60,民族汉,职业及工作单位:南京大学生物系教授。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没有。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听清

审判长: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

证人:案发当天,我在案发车站等车,这时候,两辆83路公交车驶进站台,我看见一位老太太拎着东西向后面一辆公交车跑去,当我再看到她时,她已经摔倒了,坐在被告席上的小伙子正扶着老太太。我和这个小伙子一块儿把老太太扶到旁边,并与她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她家属来了以后,我就走了。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有提问,证人陈二东,你有证明你是当时在场目击证人的证据吗?

证人:哦,可以。因为当时是用我的手机和原告家属取得的联系,我的手机里有电话记录。原:那你有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

证人:没有。

原:也就是说,你只看到了被告在扶原告,而对之前发生的事一无所知是吗?

证人:对。

原:好,提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被:有异议。请问事发当天,你是否在场?

证人:恩,在场,就是我和这个小伙子一起把老太太扶到路边。

被:那你是否看到老太太摔倒的情形?

证人:没有。

被:当你第一眼看到老太太的时候是什么样的情形?

证人:第一眼看到她时,她手里拎着东西向后面那辆车跑去。

被:对这些细节,你是否确定?

证人:我确定,因为当时离老太太不远,就七八米的样子。而且当时我看老太太拎着东西,跑得很快,我就有点担心。当我看完站牌,再回头看她时,她已经摔倒了。

被:那接下来你又看到了什么样的情形?

证人:看到小伙子扶老太太。

被:你和小伙子之后又做了哪些?

证人:我们把老太太扶到旁边,问了她家里的联系方式,给她儿子打电话。

被:也就是你是用你的手机打的电话?

证人:是的,我手机里还有记录。

被:老太太伤势如何?、

证人:伤势很重,我们两人把她扶到旁边。

被:老太太有没有对你们说什么?

证人:老太太对我们说谢谢。

被:提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对你提几个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

审判员:证人陈二东,在老太太摔倒后,除了你和被告之外还有没有人也参与了救助?

证人:没有,就我们俩。

审判长:证人,你的作证结束,请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闭庭后阅读证词签字。

合议庭简短合议(停顿几分钟)

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双方当事人已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证据1:原告询问笔录,证据3:法庭谈话笔录,证据4:原告住院纪录、医疗费发票,证据5: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证据6:原告伤残鉴定报告,证据7:鉴定费发票,证据8: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经过的证言。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2即被告询问笔录之电子照片,本庭经调查后认为此证据是办案派出所对被告进行询问调查的原始反映,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此份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并形成证据链。因此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徐兰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相撞系属事实。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等83路公交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后门冲下的被告撞倒,原告左侧胯部着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原告当时疼痛难忍,一心只求速去医院,并没有当场指认被告的侵权行为,只是要求被告一同到医院陪同就诊,之后再商量赔偿问题。不想原告的亲属和被告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于派出所的原因,原被告的询问原始笔录丢失,后来派出所保留了被告笔录的电子版,并对原告进行了补录,其电子版(电子照片)和原告的笔录作为证据提交。

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方对于原告方电子版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原告方不予认同,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从证据形式上来说,民诉法第六十八条已经证明该证据形式是合法的。(2)从出证人资格上来看,该份证据是由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提供,该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出证人资格;(3)从取证途径上来说,该证据的取得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其取证途径是合法的;(4)从其证明效力来看,这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在其职务期间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记录,相对于一般文书来说其证明效力更强。并且作为该案唯一也是最关键的证据唯有它才能最真实的还原事实。其次,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角度来看。证据2中显示,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这与被告当庭对事实的否认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当庭陈述不具有可信性。原告同时提供了证据3,由法庭提供的对承办民警的谈话笔录。承办民警回忆:被告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其与电子版笔录内容相一致,印证了电子版笔录是对原始笔录的真实反映,并不像被告方所认为的原告方对原始笔录进行了篡改。因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2是合法有效的,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第三,原告方认为,证据3也直接证明了被告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当事的民警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的各方的言辞,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

最后,原告方不认同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意见。首先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多数是出于主观的推理

与被告方的一面之词,而缺乏事实依据与相关证据,与我原告所述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取信。其次,被告的证人陈二东,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在现场;更为重要的是,陈二东并未看到事实发生的瞬间,他的证言并不能否定原被告双方相撞的可能性。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基于相撞事实成立,被告假借见义勇为之名,逃脱民事责任。二、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撞使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庭委托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为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且,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原告作为老年人,其恢复的时间和所受的痛苦超过我们一般人,其所遭受的损失将更大,获得的赔偿理应更多。

根据侵权的构成要件:(1)原被告相撞确实发生,并且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撞击造成了原告身体上的损害,侵害事实要件成立,而且侵害事实和侵害行为之间构成因果关系。(2)原告方认为被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在下车过程中以及下车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方认为,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视线受阻问题。尤其是被告作为第一个下车的人,其在下车过程中有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而且,被告是从车上冲下来的,这也反映了当时被告的心理非常着急,忽视了注意义务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对于年老体弱者,他们在身体上处于弱势,更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和注意。因此,原告方认为,该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被告方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至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计算赔偿费用如下:

1、根据证据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460.7元;

2、由于原告是8级伤残,年龄较大,恢复时间较长,其受伤后到康复前需护理,又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497元,分别是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

3、根据证据六,根据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为18元/天*35天=630元;

4、由于原告身体伤害严重,参考医院出示的病历建议,原告方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3000元;

5、根据证据八,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伤残鉴定费500元;

6、根据证据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2005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4799.04元/年*(20—5)年=71985.6元

以上各项赔偿总计121073.3元。

总之,原告方认为被告由于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与原告相撞的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提出对于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21073.3元的请求。而且,原告提起诉讼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目的,该案件在社会上也具有教育意义。它呼吁我们要重视对老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同时,它也是一种责任感的体现,对于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敢于承担责任,要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见证一个诚实信用的和谐社会。法庭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平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针对刚才原告方提出的几个问题,代被告做出现场答辩。

一,事实部分,我方当事人对于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并不认可,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我方当事人彭帅乘坐83路公交车,于水西门车站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碰撞。尽到了充分的助益义务,见到原告徐兰倒在地上,便对其实施了帮扶救治行为,期间有第三人陈二冬过来一起进行帮扶,而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说谢谢。之后,我方当事人在原告家属的请求下,帮助原告家属一同将原告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由于情况紧急,我方当事人出借二百元以支付医药费,后原告被诊断为锁骨骨胫骨折,此时,原告突然提出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我方当事人对此当然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后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原始笔录丢失,仅存一有瑕疵的电子文,对于帮扶的过程,我方有证人陈二冬加以证明。事实上,我们认为当时的情况也许存在这样的可能,一个腿脚不灵便的老太太在负重的情况下,跑去赶车,自己很可能脚下一滑就摔倒了,或者是被别人挤倒的。我方当事人在上车前后充分履行了助益义务,并未与原告发生碰撞,且在看到原告倒地后主动上前进行帮扶,而根据证人证言,原告当时态度温和,思维清晰,还在不停地说谢谢,那么我们以常理试想,如果真的是当事人将其撞倒,那么对于一个将自己撞倒的冒失青年,作为受害者的原告还会这样不停地说谢谢吗?

二,证据部分。我方当事人对原告当时提出的证据予以质疑,重申我方在质证过程中提出的反驳,首先,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物证中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即使原告提出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该电子文档不仅显然存在着取证问题上的瑕疵,而且在实质上也存有疑点,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次,我方当事人对于承办警官的证言不予认可。原告方证人仅为该起案件的承办民警,并未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讯问笔录的转述。但这份原始笔录已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讯问笔录原件进行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故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第三,我方当事人对原告方称以上两项证据与当事人所称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条的说法不予认可,除上述对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质疑外,我方当事人还认为,该证人作为笔录的承办警员,只能证明作笔录时的所见所闻,但并不能证明该电子档案中所拍摄的就是笔录原件,不足以消除该电子文档制作的瑕疵及其不合法性,无法证明该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因此此电子文档的证人证言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四,本案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方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有过错。最后,我方当事人不认可原告方提出的现场辩论内容,我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原告方并未尽到取证责任,其辩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与我方当事人所述存在巨大分歧,故我方不予认可。三,赔偿款部分,关于赔偿范围我方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精神损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主张精神抚恤金一万五千元明显过高,我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有侵权的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客观上并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我方认为,此案不仅关乎一人的清白,更关乎整个社会对于社会责任感的呼唤与弘扬。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再看见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次发生。如果这样助人为乐的行为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必将使人性以向恶,法庭重视的是事实与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下面双方互相辩论,本庭提醒你们,辩论不得超过五分钟,请注意时间。

原:关于原告方电子照片的真实性,我已经在代理词中详尽阐述了。这里我再针对被告方的代理意见补充一点,该照片拍摄后一直由派出所扣押,最后也是由派出所提交给法院的,牌时所方面为了不至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而代为保存没有销毁,当此案诉诸法院时,派出所单方面提供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已与由谁取得无直接关系,最重要的是,它能真实地还原事实。

(另一代理律师)我再补充两点:首先,对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三为间接证据,证据效力不足,我方不与认同,该警官作为案件的承办警官,它直接接触了双方当事人,而且她亲耳听到了被告对于整个案件的陈述并加以记录,是被告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亲自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警官是这个承认行为的直接目击证人,因此,他所做的证言对于证明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至于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二反映的笔录中的内容,证据三中警官的陈述与被告当时的陈述截然相反,这只是被告的一面之词,被告并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对于被告刚才提出的二百元为借款的主张我方不与认同。因为,被告主张这二百元为借款并未提供借据,这显然不符合两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借款的生活常理。因此,这二百元应该是被告基于其撞伤我方当事人之后先行垫付的赔偿款。

原:(徐兰)那天我是说了一个谢谢,但是,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我一个老太太,那个时候都疼成那样了,真的是…最怕的就是没人管我,看见有人管我真的是谢天谢地了,而且我说了一句谢谢,不是说有人平白无故帮我我说谢谢,我真的是怕没人管我。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

被:针对刚刚原告方提出的疑问,我方认为,电子问档是由公安机关在扣留后直接提交法庭的,但是这并不能磨灭这份证据自始至终制作上的瑕疵和不可信性,不能保证这份证据的内容一定真实、可信、合法,也不能保证该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据资格。其次,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二百元钱并非借款的问题,我方认为,借给原告的时候,是出于情况紧急,老太太及其家属需要帮助,所以我方当事人本着救急的心态借出了二百元钱,没有时间和情境来打欠条,而之后,原告突然指责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要求赔偿,所以我方当事人心中只想着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就没有顾得上再去理那二百元钱的事情,所以才会出现那二百元钱的借款没有打欠条的问题。其三,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说谢谢的问题,我方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证人在靠近他们的过程中,就已经听到原告方在说谢谢,因此应当是认为,原告对于我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帮扶表示感谢。完毕。

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我已经是快七十的人了,身子骨一直都不好,现在能熬过这么一场灾,说实话,真的没有什么别的想念了。唯一希望的就是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搞清楚那天到底是咋回事。不管小伙子你承不承认,我的的确确是被它撞了才倒的,我和老伴都是有退休金的,儿女也都是有正经体面工作的人。这两个钱我还是拿得出来的。赔不赔钱是一回事,可你不能翻脸不认人啊!是不是我老太太讹你你心里最清楚。但是,我相信,今天法庭会支持我的请求。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谢谢。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今天,我作为被告坐在这里,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你们知道,助人为乐不是错。那天,那天我帮了你一把,可是我没想到,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在现代社会重演!我的心在流血。

今天是严肃的法庭我不应该这么激动,但是,我赔钱不要紧,赔不起砸锅卖铁我也要陪,但是,我凭什么赔?帮人难道还要赔钱吗?难道以后社会,别人都不需要别人帮忙吗?不是。我们需要别人去帮,但是,请那些受害者记住,帮人的人也是人,不是神,他们帮你,你反过头来害他们,他们心里会是什么感觉?心是很凉的感觉!

审判长:请法庭人员保持肃静!

被告: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道。完毕。

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是否要求调解?

原:要求调解。

审判长:你方有何具体调解意见?

原:基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而且被告在撞上我方当事人后,能够陪同就诊,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我方请求酌情调解,有以下几点调解意见,我方对于医疗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要求不变,精神损害赔偿费可降至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可降至五万元营养费两千元,护理费可降至三千元,我方可接受最低赔偿金额为11219.7元人民币。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要求及方案?

被: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10分钟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下面宣布休庭。

(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宣布判决阶段)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判决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ХХ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当庭查阅笔录。

书:原告方?

原告:……

书:被告方?

被告:……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为什么要用行车记录仪

什么是行车记录仪: 行车记录仪是安装在汽车前挡风玻璃附近的一款配置广角或超广角镜头的摄像记录装置。经过专业安装和调试后,一旦汽车引擎点火,行车记录仪立即开始拍摄,用于记录行车过程中前进方向的所有影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有效取证,当然同时也可以记录下你自驾游沿途的美丽景色。由于主要用于交通事故取证。 记录仪一般采取存储卡进行记录,根据像素的大小和所配置的储存卡内存空间,记录时间从几个小时到几十个小时不等,记录仪采用循环读写,即拍摄满了后自动擦写最前边的记录数据。 大智旗下所有行车记录仪每一款都是具备高清车载DV摄像、拍照、录音、外接SD/TF 卡存储器于一身的多功能高科技新产品。主要用于车载拍摄,将车辆行驶途中的视频影像或声音完全记录下来,有效提高行车安全事故的取证和旅途过程中外景拍摄.。 产品采用全自动设计,开车自动录像、停车自动保存,录满自动循环覆盖,无需人工操作,方便省心。自带显示屏可以边录像边观看,也可以电脑下载视频浏览,。使用于日常生活、旅游、户外活动等。 行车记录仪商家 深圳台冠伟业科有限公司——DAZA大智 国内行车记录仪新兴知名品牌,专业研发、生产、销售行车记录仪、车载MP3、移动电源等汽车数码领域产品。目前DAZA行车记录仪在国内市场上已经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各地有经销商,由于是国内专业行车记录仪生产商,相对于台湾的行车记录仪性价比更高,满足了国内用户的需求,得到的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亲睐。 行车记录仪应用场景: 一: 1:记录行车过程:老公开车出行,老婆担心不安全,有了行车记录仪,拍摄行车路况、记录行车全过程,老婆高兴又放心。 2:自驾游沿途拍摄美好风景:开车出游,不用带专用的相机,不用专人拍摄美景。有了它,自动记录拍摄美人美景。 3:突发交通状况实时记录:偶尔的擦碰,事故的纠纷,责任找谁,事故原因全问它,记录交通事故全过程,方便交警办案。 二: 1、维护司机的合法权益,对不少横穿公路的人及骑自行车、摩托车在道路上乱窜者,或者其他违章车辆,司机可为自己提供有效的证据。 2、回放监控录像记录,澄清事实,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便于交警快速准确地了解事故现场,分清事故责任,交警处理事故快速准确,更趋于人性化、法理化,既可快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又可保留事发时的有效证据,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3、如果每辆车上都安装行车记录仪,驾驶员不敢随便违章行驶,行车更加规范和更加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事故发生率也会大幅度下降,肇事逃逸的行为大大降低(被过往车辆拍摄到)。 4、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谁负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目了然,更利于法院在量刑和赔偿上将更加准确和有据可依,也给保险公司的理赔提供了证据,让保险公司理赔更

模拟法庭实践心得体会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模拟法庭实践心得体会范文,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模拟法庭实践心得体会范文 根据学校的安排和部署,我们沙县电大06春法律班全体同学在指导老师的组织下,于2007年12月2日在沙县人民法院分组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在模拟法庭中,我代表案例1刘三被打伤案中的原告代理人。通过该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我对于教材中民事诉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内容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学到了许多在书本上所学不到的知识,使我受益匪浅,从中我深有体会: 一学习法律一定要理论联系实践。 学习法律如果只学了课本上的法律理论知识,而没有理论结合实践的活动,那么法律理论知识就显得空洞,枯燥无味。假若没有一点的实践知识,在我们毕业后,如果有一天遇到法律问题,可能仍然会束手无策,不知从何下手,这样,仅有的一点法律理论知识也派不上用场。理论必须付诸实践,如果只讲理论,不要实践,那么,理论便成了一句空话,毫无意义;实践必须有

理论作为指导,抛开理论,盲目实践,实践将迷失方向,成为一只无头苍蝇。因此,理论必须联系实践,实践离不开理论。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将书本生硬的案例活生生地展现在同学们眼前,不仅丰富了同学们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锻炼了同学们实践操作能力,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法治社会必须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我国已进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全面展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通过这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我深深地体会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作为解决纠纷的根据(liuxue86。com)。这种情况必须是全面的,既有原告一方提供的,又有被告一方提供的,还有人民法院自己调查的,然后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务求查明真象,弄清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还事物以本来的面目。我们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已知的证明材料,去查明未知的案件事实,而不容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凭推测想象办事。在适用法律方面,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的要求,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的统

民事模拟法庭实训报告

班级:14商管2班 姓名:余晓纯 学号:1420234 模拟法庭实训报告 一、实训时间:2016年6月20日—6月24日 二、实训地点:教学楼多媒体教室 三、实训目的:通过形式生动的实操演练,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 进而锻炼处理法律关系中各种冲突的能力,提高自身职场竞争力。 四、实训内容: 第一天,主要先进行分组,经过投票决议,我有幸担任此次实训的组长。紧接着我们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学习以及案例的商选。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主要有:模拟法庭的目的,模拟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程序。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后,我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有了较为清楚地了解。 之后,我们小组成员进行任务的讨论、分工,形成工作方案,小组成员查找案件资料,形成素材汇总,最终确定了模拟法庭的剧本为民事经济类纠纷的类型。然后我们进行了角色的分配,以及案例PPT的制作。通过PPT的展示,是我们更加清楚地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到此案件中的精髓和一些与我们实际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有利于接下来模拟法庭的演练。 一)作为组长: 在此次的模拟法庭中,我的角色是审判员,虽然审判员说的话比较少,但作为组长,在这次的演练中我也要起到统筹全局的作用。在多次的剧本彩排中,细心倾听与观察,发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及时改正,不断完善我们的剧本。一位组织领导者不仅仅需具备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更需要一份心态。有幸在担任组长的期间,更多给与其他学员难以深切体会的经历。上下协调工作、庭审准备安排,法庭道具等等,虽然琐碎,但更多的是细心,耐心与责任心。领导并非是高居者,实则是为人服务。 二)个人感想: 通过此次实训,我受益良多。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的审判操作后,我比较感性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我更深刻地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其次,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的气氛告诉了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三)关于对模拟法庭的建议: 虽然课程为集中面授、分组指导,但是授课教师同学生的学习交流空间受限,时间也紧迫。再次,学员并非乃人人主动、授课老师并未面面俱到,这使得教学和实际也会造成脱轨相离。在这里我提出以下拙见:理论知识的授课比重可增加;教学时间可适当增加。 五、结语: 模拟法庭实训带给自己的太多,言有尽而意无穷。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

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

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大学两年期间,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上两个星期,我们理工学院07级法学全体同学在冯哲老师的指导之下举办了模拟法庭。这次举办模拟法庭是按照学校法学法律实践报告的要求,规范而进行的。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全班都参加了,大家都很兴奋,不过不足之处是我们班的卷宗跟别人的不一样,卷宗里面除了口供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这无疑给我们一个巨大的考验,但是经过我们全体同学和冯哲老师的共同努力,我们还

是很功的完成了任务。 在这次模拟法庭当中,我担任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律师一直是我的梦想,所以第一次模拟自己梦想中的角色,除了兴奋还有忐忑。拿到卷宗的时候我就迫不及待的开始看,不仅看它的内容,还看它订卷的顺序,因为在这之前我从来都没有见过真正的卷宗,这给了我一次从理论到实践转变的机会。 本次模拟法庭的案件是“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案件事实是:四个被告人涉嫌共同盗窃五次铁路运输物资,一个被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通过整个庭审,我了解到整个庭审是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组成的。庭审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辩论阶段,它让我了解到一个律师必须具备丰富的课外知识,言论技巧和超强的应变能力。例如:辩护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盘问证人,

向告人发问的时候,这就需要技巧。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崇高与正义,也加强了我成为一名律师的决心。 在参与这次模拟法庭过程中,我对盗窃罪,区分主从犯,特别自首有了更深的认识。 经过模拟法庭,我对于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区分和立案标准有很深刻的理解。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的数额在500元-XX元期间,“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5000元-2万元之间,“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3万元-10万元期间;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 对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个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模拟法庭之前,我一直以为这没有什么好说

浅析高职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教学方法_以重庆高职人才培养为例_梅象华

浅析高职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教学方法 —— —以重庆高职人才培养为例 □梅象华 摘要:高职院校主要为企业培养和输送高端技能型人才,但基于某些主观和客观原因忽视了对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等人文素质的培养。人才培养的规律应遵循专业技能与品德教育双管齐下,才符合社会对人才德才兼备的要求,逻辑上也应把这两种能力的培养平衡地落实到教学实践中去,但现实中天平总是偏向前者。高职院校素质教育课教师在此背景下就有必要进行新颖的教学尝试,找寻符合培养高职人才人文素质要求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高职院校;素质教育课;人才培养;人文素质 作者简介:梅象华(1969-),男,河南信阳人,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民族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基础理论与实践、民族习惯法。 基金项目:2013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学教改研究一般项目“重庆高职人才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以两江新区人才需求为背景”(编号:133271),主持人:梅象华;2013年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一般项目“思政课教师实践素质培养长效机制研究”(编号:GZJG131813),主持人:梅象华。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7-0067-04 重庆是传统的重工业基地,依托汽车、摩托车产业的发展以及新兴的电子工业产业的引入,结合中央把第三个国家级开放新区“两江新区”设置在重庆市,已然为重庆工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个大的社会和历史发展背景下,重庆除了拥有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和重庆理工大学等本科院校外,仍需要更多的应用型高端技能型人才。目前,重庆配置了一批在全国有名气的高职院校,为重庆和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输送了大批实践型人才,满足日益增长的传统和新兴工业发展要求的应用型人才需求。 高职院校基本上是培养工业和经济发展应用性人才或者说主要是工科应用性人才,客观上学生来源中理科背景较多,主观上重理轻文的观念作祟,对于教与学矛盾双方的主体而言,学校往往忽视了人才培养中的人文情怀和基本道德素养上的教育,理科背景的学生对人文素养和道德修养也没有引起重视是不争的事实。学校和学生本人都非常注重自身“硬”本领的锻炼即专业技能上的培训,这是学校就业导向和学生本人就业压力使然,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等人文素养的“软”本领上自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不可避免地会侧重于学生硬技能的开发而忽视学生软实力的培养。其原因:第一,高职一般以工科应用型高端人才培养为目的,生源多来自于理科和中职学生,学校发展方向和学生自己定位都是为一线工业企业服务。在实用主义导向下,学生在“硬”技术和“软”实力两方面发展不平衡。而且,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短暂,在三年有效时间内仍需有许多时间在企业内实习,专业技能培养占据了学生大部分时间,人文情怀、人文精神和法律素养方面的培养自然得不到全面系统发展。第二,高职院校以工科居多,教学实践上注定了素质教育课的教师在队伍配置和教学资源配备上不能与专业学科相提并论,素质教育课没有实训和实验基地及相应课程安排,也没有更多时间安排学生进行社会实践锻炼

模拟法庭总结

个人总结 本学期末,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我们分组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同学们的表现跟平时比都积极很多。之后就是很繁杂的准备工作了,首先是对药家鑫故意杀案件进行深入了解。观看庭审视频,有关模拟法庭的视频,还有案件相关人员的资料,在充分的资料准备之后,我们开始了模拟法庭演习,经过两次的演习,不断进行了改进。之后便是正式的模拟法庭。 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本次的案例中,我扮演的是公诉人的角色,在此次实践活动之前,我并不了解公诉人的职责,但是为了更好的完成此次的模拟法庭,我对公诉人这个角色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公诉人也称国家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担负着指控犯罪的神圣使命,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代表着法律正义,责任重大。在模拟法庭上我努力扮演好公诉员的角色,即使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的我忘记了紧张,做好自己的任务,进行举证、询问证人等。时间飞逝,我们的模拟法庭很快就结束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在我们的模拟法庭结束后,老师也给我们指出了优缺点,由于事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所以我们的整个庭审程序很完备,但是由于人员紧缺,证人的角色只有一个人扮演,是一个小的缺陷。 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教科书上许多没有的知识。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庭审的准备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同学对该阶段的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二、法庭辩论阶段。由于案件条款明确,案情属实,所以争议不大,。所以在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气氛不够激烈。另一发面,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同时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有一定的提高。 总之,模拟法庭让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中没有的知识,提高了我的能力,丰富了我的大学生活。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资料 案件1:公司解散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章某出资30万元,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2005年1月,销售公司起诉陈某丈夫返还截留的公司资金20余万元;2005年5月,销售公司再次起诉陈某及其丈夫,要求其赔偿侵占公司门面房的损失;2005年6月,陈某以章某及章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2006年1月16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2: "假一罚十"承诺是否有效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12日,王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买手机时,见某手机超市入口处贴有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因为有这个承诺,郭女士便花2310元现金在XX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不久,她将手机送给朋友。在给手机充电时,王女士的朋友发现手机电池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这个手机不是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而XX公司只同意双倍赔偿,并称"十一"期间广告已过时。王女士便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3:“兰贵人”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 万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2003年5月28日,“兰贵人”商标核准。但是市场上却存在大量将“兰贵人”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的现象。2005年10月,万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起诉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其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专用权。万昌茶叶场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80余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4:支票纠纷 钟少强向石鸿江出具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879,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鸿江,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少强的印章。石鸿江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少强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鸿江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少

模拟法庭简介

宁阳二十四中“模拟法庭”法制教育活动简介为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宁阳二十四中从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手段的创新入手,注意突出直观性,让中学生选择典型案例,自己扮演“法官”和“当事人”,让学生不仅能听到、看到更能直接亲身参与其中形象直观生动的“模拟法庭”教育活动,使教育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校的这一普法教育形式成为法制教育的“保留节目”。 一.模拟法庭的举办的目的与意义: 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生反应能力、思辩能力。 二.模拟法庭简介: 课堂教学普法教育的内容需要与社会实际紧密联系,“模拟法庭”形式特殊,其教育效果尤为明显。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不仅能较好的做到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而且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锻炼了多种能力。 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多年来,我

校每学期定时组织模拟法庭活动,涉及交通安全、正确交往、尊老爱幼等学生生活各个方面,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活动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做三件事: ①选择典型案件。所选案件是否适当是模拟法庭活动能否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太简单的案件难以引起学生兴趣,太复杂的案件往往使学生如堕云雾,不知所以。因此,我们注意选择那些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贴近学生生活,特别是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案件。 ②有序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普法教育方法应当吸引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但是在模拟法庭活动初期却出现只有部分学生参与的情况。那些平时学习好、表达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学生往往是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而学生中学习成绩一般或较差的同学、表达能力较弱的同学往往置身于模拟法庭活动之外,或者在活动中只充当观众。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一方面规定学生必须轮流充当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角色,如当模拟原告、被告、法官或原告代理人、被代理人等,并且指定学生应当完成其中一定任务,如收集证据、撰写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以此来推动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另一方面,将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以此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和投入模拟法庭活动。

证据法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直到参加了模拟法庭后,自己才算是真正找到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感觉。而且这次活动从案例到法条的准备、整个庭审的过程,所有的书面材料与证言的书写都是我们组自己写出来的,我感觉参加这个活动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实践能力。下面是整理的关于证据法模拟法庭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证据法模拟法庭心得体会一 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已经结束了,这次的模拟法庭使我对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们组这一次的民事案件是采用的一个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围绕房产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展开争夺和辩论。有了刑事案件的经验,在这次的民事案件中相关的庭审程序以及所需要的案件资料等我们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因此,民事案件的进行的相对比较的顺利。 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毕竟有很大的不同,在庭审的质证及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发挥了很大的积极性,代理人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并没有那么大。另外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比较简单、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时间短效率高是我对此次模拟法庭的整体评价。经过紧张的准备,我们组在模拟开庭中双方说情说理,根据争论焦点,不断挖掘对方的漏洞,完善自己的论证论据。庭审中基本上双方各个代表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 当然缺点也是免不了的。首先,准备不够充分,对于抚养费的问题上原告没有提到具体的诉讼数额,但在判决的时候法院做出了具体判决。再就是庭审中在某些地方衔接上没有那么的自然流畅,这也告诉我们并不是最终的庭审过程重要,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是相当重要的。 我这次担任的角色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使我对代理人的角色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其始终代表的被搞得合法权益,用用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被告的利益。同时也要和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要与被告的言辞一致,不能让原告的抓住任何把柄。我对于代理词、答辩状的认识及写作格式也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掌握。 总的来说,模拟法庭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通过参加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以前总是看电视中看到法庭的严肃与法律的庄严。通过模拟法庭,令我收获最大的是,对法庭的庭审程序有了自己的亲身体会。以前,觉得庭审从审判人员入庭到审判长宣布判决书,一系列的活动都是那么自然,感觉整个过程都是顺理成章的。所以,看时如走马观花一般,看一遍就过去了,从来没有自己从头到尾地想一想。本以为自己已经都懂了,而实际上还远远没有掌握。只是觉得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但是这其中一步步的变化却不知道什么时候发生的。直到参加了模拟法庭后,自己才算是真正找到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感觉。而且这次活动从案例到法条的准备、整个庭审的过程,所有的书面材料与证言的书写都是我们组自己写出来的,我感觉参加这个活动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实践能力。

模拟法庭实训报告模版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经济法》精品课程 实践环节训练手册 法学(本)专业 法学院《经济法》精品课程课题组 前言 经济学法是法学类十四门核心课之一。它既是一门理论科学,同时也是一门实践科学。经济法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必不可少。本手册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以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为指导思想,充分利用法学院实训中心良好的硬件条件加以制定。本手册内容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案例研讨、庭审观摩、法院旁听、课堂讨论、学生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实践环节。根据大纲及课时按排要求,有的是在课堂时间内完成,有的需要利用学生业余时间完成。另外法学院虽然在法学训练中心已开设人民调解、企业法律实务等实践环节;本课题的一些老师指导学生也开展了一些其它形式的实践活动,但由于这些活动对学生有一定要求,所以本手册考虑到学生适用的普遍性,这些内容就不易包括在内了。 目录 一、《模拟法庭》 (一)模拟民事审判

(二)《模拟法庭》之模拟审判训练训练说明(三)《模拟法庭》之模拟审判训练学生实验规范(四)《模拟法庭》之模拟审判训练卷宗整理规范(五)模拟审判训练流程图: 二、庭审规范观摩 三、案例研讨 四、法院旁听 五、课堂讨论 六、学生学术讲座 附1:模拟审判训练卷宗(封面) 附2:模拟审判训练卷宗资料目录(小组) 附3:模拟审判训练案件及角色分工表(小组)附4:模拟审判训练庭审规范观摩报告(个人)附5:模拟审判训练案例分析报告(个人) 附6:模拟审判训练法院旁听报告(个人)

附7:浙江万里学院实训(验)报告(个人) 附8:模拟审判训练成绩考核表(小组) 附9:模拟审判训练成绩考核表(个人) 一、《模拟法庭》 (一)模拟民事审判 [目的] 旨在加深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教学内容的理解,掌握民事诉讼活动程序;体验法官、律师、证人、当事人等角色,熟悉法庭氛围、辩论技巧,体验法律职业重于泰山的责任和司法工作中必须经历的艰辛;锻炼学生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组织和参与庭审活动的能力、担任案件辩护和代理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训练要求] 1、学生在进行训练前应复习《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有关内容,认真阅读训练指导讲义及与民事审判有关的参考资料,明确训练要求,做好准备。 2、训练采取分组训练的方式,由学生自行组合训练小组、选择指导教师,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熟悉并正确把握案情;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模拟法庭 彭宇案

模拟法庭(民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书记员:(不坐)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以到庭,庭审工作以准备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先敲击法槌,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回答)徐寿兰 66岁汉族 1942年9月8号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府山村41幢的1 03 退休在家 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童铮恺,正日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彭宇,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豪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尧,锦天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 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如此,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对此,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今天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寿兰与被告彭宇人身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长孙芮,审判员许洁、蒋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蒋艳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

活动方案 模拟法庭,作为观众的实训体会与总结

模拟法庭,作为观众的实训体会与总结 模拟法庭,作为观众的实训体会与总结 xx年11月19日我们在学校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大学以来的第一次模拟法庭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学到了很多。 我们系组织这次模拟法庭的目的主要是让我们了解法院民事审判制度。通过了解并参与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弄懂一些课堂上没有听明白的知识。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加深我们对理论知识的记忆,使我们的理论知识能更好的和实践相结合。模拟法庭一开始就受到我们学生的重视,大家都积极参与其中,老师说同学们的积极性是他也没想到的,这让我非常有成就感,最后系领导的观摩也给我了我们更多的鼓励。 一、 我们多方查找资料,找了很多案例最终确定了以我组成员亲身经历改编而成发的劳动纠纷案例,我扮演一个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原告系在校大学生被我招进公司实训并上岗工作,由于我拖欠工资,原告把我告上法庭。但由于我们知识还不够全面,《劳动法》等法规还没学到,闹出了笑话,我们并不知道劳动纠纷需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在我们的案例里法院却做出了宣判,虽然老师指出了问题所在,但由于时间问题我们只好硬着头皮演下去。这次活动总共分了六个组,我们组是第五个上场的,我组成员由人民陪审员杜xx、审判员邢xx、审判长王X、书记员冯xx、原告于X及其代理人李xx、被告魏xx及其代理人安培清。我是被告这一不出彩的角色,因为被告没什么戏份,

台词少,不被人注意,所以我为了被别人注意就在有限的台词上加上一个被告应有的感情色彩,略显夸张的表情最终被老师注意到,我的付出就没有白费。此案只涉及到一个被告,案件并不复杂,但是涉及到的相关诉讼程序问题还是有些麻烦的,这就需要我们开动脑筋,对案情认定清楚,为了表演好这个案子,我们参与的同学们对本案涉及到的《劳动法》和《合同法》相关知识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二、 实际的表演阶段相当麻烦,这一阶段我们首先要清楚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这对我们是一个考验,因为这对于我们同学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基本没有实际接触过但我们并不害怕,我们主动上网查找资料,观看了许多关于法院审理程序的视频文字资料。通过我们的观察阅读,整理出了最终的庭审程序,首先是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公布原告被告,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原告被告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审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等程序。此案事实确定,被告却不承认原告自己的指控。虽然案情简单明了,但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分配好台词后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接下来就是我们每天几个小时不断的排练与讨论,尽管这样是枯燥无味,但是我们都很认真,没有说一个累字。我们只想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把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搞好,给自己争面子,帮老师搞好这次活动。 前两天都是观摩其他组的表演,每组演完后大家都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我组也从中虚心学习,根据老师和同学的意见加以改进弥

模拟法庭案例选

模拟法庭案例选 案例1:赵某诉许某离婚案 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 1975 年建立恋爱关系, 1978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 1980 年 12 月出生,次女 1983 年 5 月出生,幼子 1988 年 1 月出生。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 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 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 万元。 1989 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 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 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 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 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 年 5 月 25 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 1999 年 6 月 10 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11 年 5 月 30 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0 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0 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 10.2 万元;现金 80 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 16500 元;债权 10 万元。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 40.4 万元。被告许某宣称赵某曾为寡妇肖某置办了 2 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 :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2002 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 2000 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 8 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 2 元。秦某建议,这 8 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 4 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 4 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 4 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 15 万元的大奖,其余 3 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 15 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 4 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 3 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