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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三新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司人资[2008]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员工权利、义务的,按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

的劳动合同以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

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集团公司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时

第四条集团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室(包含)以上领导;

2、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3、值班和保安人员;

4、小车司机。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班子成员)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培训中心、物业公司、赣州铁龙大酒店、深圳中铁达实业公司等单位,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工时制度。

第三章请休假

第九条员工根据情况可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

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第十条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休年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但不能报销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跨1个年度安排不了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除下列情况外,员工每个公历年度可享受带薪年假:

1、当年员工已享受寒暑假,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培训中心员工);

2、当年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已放假两个月或以上;

3、当年员工已享受健康疗养,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4、当年员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当年员工已休产假超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14天或

以上;

9、员工为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当年已

在部队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单位应安排员工在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休

息,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在工作日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单位应安排员工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六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探亲假期指员工和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探亲路途时间另计。

第十七条员工探望配偶,夫妻双方每年共可享受探亲假2次(配偶每来单位一次的,可视为享受探亲假一次),合计假期不超过40天。员工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在4年内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休假年限自2002年度起算。

第十八条以下情形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假;

2、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见习、试用期间。

第十九条员工在工作地结婚,可享受不超过7天的

婚假;不在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员工初婚,可享受不超过19天的婚假;其中12天的假期可在结婚时享受,也可在生育时享受,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条员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员工可享受7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工作地以外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二条女员工生育时可享受不超过90天的生育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可另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实行晚育的女员工(23岁零9个月初胎儿生育者)在以上假期的基础上可再增加30天的假期。如工作允许,经女员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女员工可享受不超过一年的生育假。

配偶生育时,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配偶晚育的,还可增加不超过7天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女员工宫内放置节育器可享受不超过2天的节育假,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后7天内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享受1天的节育假;男员工结扎输精管的,可享受不超过15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结扎输卵管的,可享受不超过21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享受21天至42天的节育假。如同一员工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

第二十五条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病愈回单位时,要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书。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病、因工和非因工负伤治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列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七条员工享受探亲假和赴外地的婚假、丧假,单位可给予报销往

返路费,相关标准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实行。

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可以就地休假,也可以与探亲假合并休假。如与探亲假合并休假的,单位只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将员工的有关假期(带薪年假、探亲假)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间。

第二十九条员工休假(除带薪年休假以外)以当年(指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当期为限,原则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

第三十条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为每个员工建立请、销假卡片台帐,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系统上作好登记,详细记录每名员工的请假情况。请、销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报告单,实事求是说明请假事由,按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并将请、销假报告单应交本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员工应休完带薪年假后,方可请事假,否则不予批准事假。

员工续假应按事假处理,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员工变动单位时工资关系中应注明假期享受情况,若因调出单位漏填假期,员工又重复休假的,调入单位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休带薪年假,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休假;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休假,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休假;主管领导自行安排休假。前三季度每季度末各部门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第四季度

11月末前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带薪年假。上述单位主管领导休假需与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10天(不含往返路程)。

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事假1天,由部室领导审批;2~6天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包含)以上领导请事假,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员工应持批准的请假报告单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事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事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部室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工受伤,需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工伤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病假。

第四章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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